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
上訴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元貞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
林三元律師
王仁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6年度訴字第436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65號、第484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附表一編號一、三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
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部分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所示之刑、
沒收及編號三所示之刑。
乙○○其餘上訴(即附表一編號二部分)駁回。
乙○○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
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
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事 實
一、乙○○(法名:傳禾)係附表二所示9家公司所組成之「禧
悅集團」執行長,綜理該集團所屬各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會
計管理、資金籌措及調度使用等業務;丙○○係乙○○設立
巨燊公司後,於民國101年間進入「禧悅集團」,擔任該集
團董事長(自102年6月17日起改稱總裁),並擔任巨燊公司
(自101年5月31日
迄106年6月23日止)、德裕伸公司(自10
1年9月4日起迄102年12月3日止)、尚苑堂公司(自101年12
月3日起迄103年9月3日止)、東留公司(自101年4月25日起
迄102年10月8日止)、法兒公司(自101年8月10日起迄103
年9月23日止)、頤展公司(自101年8月7日起迄103年9月28
日止)、源臻公司(自102年2月6日起迄104年1月26日止)
及宸瑩公司(自101年7月6日起迄102年7月28日止)等6家公
司登記負責人,亦係中台禪寺開山方丈惟覺老和尚(業於10
5年4月8日歿)於新北市萬里區靈泉寺出家修行時之入門弟
子(出家時法號見藏法師,因故還俗,改法名為傳森)。
二、乙○○知悉甲○○(法名:傳施)、楊肇容(法名:傳啟,
已於106 年 6月17日死亡)母女均為惟覺老和尚宗派下之虔
誠信徒,經濟富裕且擁有相當資產,對於奉獻資金護持中台
禪寺不遺餘力,且甲○○當時之配偶盧繼徽(亦為楊肇容之
養父)所經營之天仙液集團,對於抗癌中草藥研發頗有成果
,而楊肇容本身亦罹患癌症,認為有機可趁,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甲○○、楊肇容對
惟覺老和尚虔誠崇敬的信仰,佯裝其具有與神佛通靈及與惟
覺老和尚感通之能力,多次藉與南極仙翁、太上老君等神佛
通靈及與惟覺老和尚感通,假神佛身分或仿惟覺老和尚口吻
開示,致使甲○○、楊肇容均誤信乙○○具有特殊法術及通
靈能力,乙○○再假傳神佛或惟覺老和尚意旨,要求甲○○
、楊肇容發心提供資金設立及經營中台禪寺「外護」(即護
持惟覺老和尚弘法渡眾之外部機構,將所獲收益奉獻給中台
禪寺)事業。於99年3月間,乙○○假稱惟覺老和尚指示設
立經營「外護」事業名義,要甲○○、楊肇容出資設立巨燊
公司及設置廠房以研發及製造抗癌中草藥,再訛稱不宜由甲
○○或楊肇容擔任巨燊公司負責人,於99年3月27日與楊肇
容簽定「切結書」,約定暫由乙○○登記為巨燊公司負責人
,並在切結書載明「於2011年底或2012上半年」完成初期任
務之時即無條件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甲○○,使甲○○、楊肇
容誤信仍得掌控巨燊公司,即於99年間出資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於99年5月13日設立巨燊公司(原址設臺中市○○
區○○○○街○○○號0樓之0,
嗣後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區
市○路○○○號00樓之0),並以乙○○為巨燊公司登記負責人
。
惟於101年間前揭切結約定屆期時,乙○○復以神佛、惟
覺老和尚授意,誆稱巨燊公司為中台禪寺「外護」
而非個人
事業,必須將公司負責人登記在與乙○○同有詐欺
犯意聯絡
且能代表惟覺老和尚即惟覺老和尚前弟子丙○○名下,楊肇
容、甲○○因而
陷於錯誤,未有異議,即由乙○○於101年5
月31日,將巨燊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丙○○。乙○○即在
丙○○於101年起加入及配合下,繼續掌握巨燊公司之決策
運作及財務管理。乙○○接續前開犯意而與丙○○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丙○○就附表三編號24至83、85至
100部分與乙○○有犯意聯絡),以經營「外護」事業名義
為由,使甲○○、楊肇容陸續提供資金,先後以丙○○為代
表人成立德裕伸公司(於101年9月4日設立登記,於102年12
月4日變更負責人為不知情之張海清)、尚苑堂公司(於101
年12月3日設立登記,於103年9月4日變更負責人為不知情之
張御曦),並納入益進公司、宸瑩公司、東留公司、源臻公
司、法兒公司及頤展公司以組成「禧悅集團」,並由丙○○
擔任總裁對外代表「禧悅集團」,藉丙○○與惟覺老和尚之
淵源,使甲○○、楊肇容深信「禧悅集團」為中台禪寺「外
護」事業,另以籌建巨燊公司廠房以研製抗癌中草藥為由,
責由甲○○、楊肇容出資購買土地籌建巨燊公司廠房。於10
0年12月間,甲○○、楊肇容出資購買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
號)供作廠房之用,乙○○於楊肇容取得上開土地、建物所
有權後,復佯稱該不動產登記在楊肇容名下,楊肇容自身及
其家人會有生命危險,致楊肇容因而陷於錯誤,
乃依乙○○
指示,於101年12月10日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在巨燊公司名
下;乙○○續以購買土地、興建廠房及購置機具設備等名義
,要求甲○○、楊肇容提供資金,惟該新建工廠除為取得IS
O認證試運轉外,實際上並未生產抗癌藥品。自99年4月8起
迄103年7月31日止,乙○○、丙○○共同捏造各種經營「外
護」所需資金名目,訛騙甲○○、楊肇容以甲○○、楊肇容
、施淑娟(甲○○胞妹)、江東衛(甲○○兒子)、施呈輝
(甲○○父親)及施鑄哲(甲○○胞弟)等人名義,陸續自
楊肇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甲○○之上海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或轉存入乙○○之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或乙○○指定之相關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予乙
○○使用,甲○○、楊肇容因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編號15
、84除外),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編號15、84除外)交付
款項計2億4404萬7944元予乙○○或乙○○所指定之帳戶。
乙○○、丙○○再以詐得之部分資金,購置私人財產,其中
,乙○○以個人名義購買門牌號碼南投縣○○鎮○○里○○
路○○○○號建物(南投縣○○鎮○○段○○○○號、坐落南投縣
○里鎮○○段459、466、467、483、484、485、488地號土
地);丙○○則以個人名義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號建物(臺中市○○區○○段○○○○號、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供作乙○
○一家人之住所。另乙○○、丙○○接續假藉惟覺老和尚發
大願弘法濟世救人亟需資金,且巨燊公司所有之「TS158」
專利,將以美金18億元代價授權由甲○○擔任負責人之德灝
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德灝公司)代理,而指示代表巨燊公司
之丙○○與代表德灝公司之甲○○,於103年5月31日簽署「
專利授權合約書」,並約定德灝公司必須於103年12月31日
前先支付至少美金1000萬元,事後因甲○○察覺有異,而未
支付,乙○○、丙○○始未得逞。
三、「禧悅集團」依乙○○之經營佈局,旗下所屬之巨燊公司係
從事生產抗癌中草藥「沁露」;德裕伸公司、益進公司係經
銷「沁露」;尚苑堂公司係從事藝品買賣;東留公司主要業
務係自國外進口精油分裝銷售;法兒公司則係從事進口水晶
及飾品銷售;頤展公司係銷售乙○○自行調製的「花精」及
相關課程;源臻公司係代理銷售芳香療法課程,宸瑩公司係
在大陸地區銷售臺灣產品。巨燊公司雖於埔里廠房設置完成
前試產1000公升「沁露」,然「沁露」尚無消費市場,實際
上僅少量分裝2078瓶後銷售予德裕伸公司,並寄放於益進公
司位在臺中市○○區市○路○○○號00樓之辦公處所,德裕伸
公司再將1720瓶銷售予益進公司,280瓶運至德裕伸公司位
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彩虹光門市」陳
列、銷售,78瓶則銷售予東留公司,放置在臺中市○○區市
○路○○○號00樓之0的「彩虹光門市」陳列、銷售,其餘「沁
露」尚未裝瓶,且僅巨燊公司、德裕伸公司、東留公司及益
進公司間有少量交易。
詎乙○○為使「禧悅集團」各公司之
銷售額達一定目標,明知「禧悅集團」各公司間並無大量交
易買賣「沁露」產品之事實,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
聯絡,與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張子筠(乙○○胞
妹,於103年2月間進入「禧悅集團」擔任乙○○特助,協助
乙○○綜理「禧悅集團」所有業務)指示不知情之張御曦(
尚苑堂公司負責人)、不知情之戊○○(巨燊公司會計,
102年8月間起迄103年4月10日止)、不知情之蔡金鈴(巨燊
公司會計,103年3月10日起迄104年3月3日止)及同有違反
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蔡欵在(乙○○前配偶,原擔任東留
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加入「禧悅集團」後改任副總經理)、
賴素錡(東留公司會計,兼任法兒公司、頤展公司、源臻公
司會計,自102年3月間起迄103年9月間止)等人,另與有違
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之黃雅珉(德裕伸公司總經理,並自
102年6月17日起迄103年9月間止擔任「禧悅集團」營運長,
負責協調及發展該集團旗下各公司業務)共同指示不知情之
德裕伸公司會計崔麗霞,開立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八所示之
不實統一發票,虛增巨燊等公司之營業額(張子筠、蔡欵在
、賴素錡、黃雅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原審另以106
年度訴字第436號
協商程序判決有罪確定)。
四、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02年11月22日,以巨燊公司為申貸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埔里分行以興建廠房、營業週轉名義,申請4800萬元、
1500萬元、2000萬元貸款,還款來源則為營業收入,並檢具
不實之巨燊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即一般
所稱之「401報表」),作為巨燊公司有營業收入而具還款
能力之徵信資料,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
誤,誤信巨燊公司有還款能力,而於103年1月22日核准貸款
4700萬元及於103年3月26日核准貸款1000萬元,計5700萬元
(另申請1500萬元部分未核貸),截至107年7月11日,尚有
2695萬2367元無法收回(4700萬貸款部分有1695萬2367元未
收回;1000萬元部分則全數未收回),而受有損害。
五、案經甲○○、楊肇容委由陳明暉律師訴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案被告乙○○以外之人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所為之言詞陳述
,核其性質屬
傳聞證據,被告乙○○之辯護人林三元律師業
就上開言詞陳述之
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規定,本院認無證據能力。另同案被告丙○○所提說
明書(見他6838號卷五第127-128頁),為丙○○於審判外
之書面陳述;
證人江東衛所提「巨燊開立假發票建立營收假
象的過程」(見他6838號卷三第55頁),該頁文件之內容亦
為證人江東衛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
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
詰問權,同意或
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
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除前述
一、之證據能力說明外,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供述證據
(含文
書證據),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
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
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二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設立巨燊公司為中台禪寺外護事
業,然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
犯行,辯稱:我沒有假藉上天
的旨意詐騙,最早在99年之前是楊肇容來找我,說要做台大
臨床的研究,有開立藥方,請我給意見,之後楊肇容帶甲○
○及林枝輝來找我,我針對處方給他們意見;研究過程中楊
肇容跟我提及他們要成立巨燊公司去生產台大的THL-P這個
藥方,楊肇容就陸續去找人、買土地,她說不能讓她父親盧
繼徽知道,所以就找我當巨燊公司的負責人,並且要我簽立
切結書;楊肇容、甲○○不能出面時,就要我代表她們負責
對外,巨燊公司有關業務,我都是聽從楊肇容、甲○○的指
示負責執行;楊肇容
告訴我說惟覺老和尚表示丙○○的福報
很大,只能當董事長,是楊肇容、甲○○自行去找丙○○擔
任巨燊公司的負責人,我只是配合;楊肇容告訴我以後要上
櫃上市,告訴我
原本擔任巨燊公司總經理的頭銜要換成當禧
悅集團的執行長,丙○○變成禧悅集團的總裁;德裕伸公司
、尚苑堂公司的成立我沒有參與;楊肇容出資在南投購買土
地及建物,是楊肇容跟我說廠房登記牌照下不來,要求我配
合到南投縣政府找當時縣長的秘書幫忙,所有權移轉過戶到
公司名下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沒有要求楊肇容、甲○○提供
資金購買土地興建廠房及購買機具設備,南投廠房設立我並
沒有參與;我並沒有請甲○○、楊肇容匯過款項,通常都是
公司需要多少錢,楊肇容會自己去處理;丙○○名下惠文七
街的建物是誰購買我不知道,是楊肇容、丙○○請我去住的
;巨燊公司在研發THL-P的過程中,我提供四個處方,楊肇
容說要申請專利,這四個處方就去申請專利,其中TS158就
是黃標,產品名稱叫玉液露,接受申請的證明已經下來,會
簽立專利授權合約書是甲○○與盧繼徽、楊肇容他們開會討
論之後成立德灝公司,並跟巨燊公司簽約,因為盧繼徽很會
銷售,楊肇容希望德灝公司幫忙推廣,所以才決定簽立授權
合約書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
告訴人楊肇容業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乙○○稱龍天護
法幫我取名為張裕晨,並以惟覺老和尚、南極仙翁之口吻指
示我出資經營外護事業,開始外護事業之前,乙○○到臺北
找我2次,告訴我說2年來每天早上4點鐘就被護法叫醒,打
坐1個小時後,接訊息1個小時,接訊息很困擾,有看到惟覺
老和尚顯相,但不可以將接訊息的事告訴任何人,只有幾個
人知道,因為乙○○又吃素又打坐,且我先認識乙○○姐姐
張詞君即中台禪寺見懿法師,我就沒有懷疑;我與我母親甲
○○共遭詐騙2億6531萬12元,資金來源是甲○○自美國或
臺灣個人帳戶轉到我的帳戶,或我阿姨施淑娟轉到我的帳戶
,再轉到乙○○指定的帳戶,有些直接匯到巨燊公司、乙○
○、丙○○的帳戶;南投縣○○鎮○○段○○○○○號土地是甲
○○出資購買,並登記在我名下,乙○○是以老和尚指示及
以我名義登記會被我父親盧繼徽知悉、我是美國公民不適合
擔任土地登記人等理由,要我將土地移轉登記到巨燊公司名
下;我與乙○○於99年3月27日簽立切結書,載明於100年或
101年上半年,將巨燊公司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但於
101年間,乙○○稱惟覺老和尚推薦丙○○,說女性不適合
擔任董事長,而將巨燊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丙○○;另於
101年4月1日在九份小城故事3樓,丙○○、乙○○都在場,
乙○○說老和尚、南極仙翁老師指示,說為了讓乙○○發心
外護無後顧之憂,所以要償還蔡欵在在東留公司及乙○○個
人債務,乙○○原本住的寶慶街住處會影響乙○○接訊息,
要找靠近市區、方便、鬧中取靜的透天厝讓乙○○居住,丙
○○就說老和尚都這麼指示,就這麼做,百分之百相信,就
是開悟,而在旁邊附和,之後由甲○○出頭期款1300萬元,
購買價值3300萬元的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並登
記在丙○○名下,由乙○○全家居住,乙○○也是以老和尚
的口吻指示還要有外勞,要讓乙○○無後顧之憂;每次開示
完後,乙○○都會說「你們剛講什麼我都不知道」,開示時
,我與乙○○、丙○○都會錄音,我提出的錄音檔譯文就是
我與乙○○等人的對話等語明確(見偵字665號卷三第20至
22頁)。而證稱其之所以稱為「張裕晨」、出資設立巨燊公
司及購買房屋讓被告乙○○居住
等情,均是因被告乙○○、
丙○○表示為惟覺老和尚所述,故完全聽信而遵從上開意旨
所為。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起訴書附表一(
按:即判決附表三)我兒子江東衛匯款給丙○○、我父親施
呈輝提領現金、我弟弟施鑄哲提領現金,都是為了101年5月
10日丙○○及乙○○把我從臺北叫到臺中位於中港路、河南
路口的一間汽車旅館,電話中通知我說「老和尚說有非常非
常急的事情需要妳下來處理」,因為乙○○有感通能力或是
她可以替老和尚傳達一些訊息,需要很好的環境讓她腦筋、
精神方面都很清楚,所以老和尚指示說要買臺中惠文七街的
房子讓乙○○住,做為將來外護的研究中心,因為當時已經
有幾組人要搶買這個房子,所以非常緊急,一定要我馬上準
備錢以完成當天可以簽約,說這房子是惟覺老和尚指示要讓
乙○○住的,做為將來外護的研究中心,今天一定要想辦法
簽下來,因為乙○○一家入住進去後才可以有更清楚的精神
及體力來幫忙外護做事情,當時因為我自己沒有那麼多現金
,所以透過江東衛、施呈輝、施淑娟、施鑄哲提領現金到臺
中交給我,就在這間汽車旅館裡我親手交給丙○○、乙○○
後,我就回臺北;確實交付的金額我忘記了,我只記得他們
叫我當天要準備500萬元現金;是乙○○與丙○○2人告訴我
惟覺老和尚指示要購買惠文七街這間房子,當天他們是透過
楊肇容告訴我,在汽車旅館交付現金時,乙○○、丙○○都
有在場,錢當然是交給他們兩個人,當天主要是乙○○說老
和尚指示買惠文七街房子這件事,丙○○也提過;後來到10
3年8月4日、5日,我們因為一些事情透過見護法師跟惟覺老
和尚請示有關乙○○、丙○○的事情,我跟盧繼徽在103年8
月5日下午2點在中台禪寺,就這些事情跟惟覺老和尚當面求
證後,才發現老和尚沒有指示要買惠文七街房子這件事;一
直以來我都深信丙○○就是代表老和尚,惠文七街這個房子
做為研究中心也是老和尚指示的,最後是登記在丙○○名下
;起訴書附表一(按即判決附表三)編號45、49、50、51、
52、56所記載的匯款,則是因為德裕伸公司也是丙○○與乙
○○傳達是老和尚指示要成立的公司,因為巨燊公司有工廠
了,將來巨燊公司生產的東西就交給新成立的德裕伸公司做
業務的推展,錢匯到籌備處是為了要成立公司,崔麗霞是會
計、黃雅珉是公司的重要的人員,所以要求我付薪水給他們
;編號49、50這兩筆匯到德裕伸生技國際籌備處,是設立公
司用的,就是去繳納股款,其他幾筆匯到崔麗霞、德裕伸公
司或黃雅珉帳戶,就是代墊公司人員的薪資;編號71、75、
77、81、85、86所開出的支票,是為了要經營巨燊公司,公
司缺周轉金,因為當時是用楊肇容的房子去做二胎抵押向民
間貸款,開這些支票是要支付利息;編號8、9,於99年6月
15日、99年6月25日分別由美國電匯美金7萬元及3萬元到乙
○○第一銀行中港分的帳戶,這些錢就是要創辦巨燊公司及
買土地、廠房相關的匯款;巨燊公司的成立是乙○○與楊肇
容討論出來的,當時有簽了一個切結書,她們簽完之後傳真
到美國請我回傳確認這個事情;乙○○主要是跟楊肇容講,
在需要籌錢時才會叫我出來,她們討論過之後,楊肇容明確
傳達給我的訊息是因為老師及惟覺老和尚為了將來要護持外
護及最重要的是要幫助病苦的病人;(拿出庭呈之個人筆記
本查看)我是2010年3月3日開始與乙○○接觸,乙○○說老
師說的一些事情,要我們承接做外護護持中台老和尚,又可
以救我們自己的本業,可以幫助受苦的病人。2010年3月3日
及同年5月12日、6月8日,乙○○勉勵我們利益眾生,發大
願心,定宜施藥,乙○○都說是老師即太上老君說的。5月
12日說我們對病人要瞭解...等都是好的,最終目的要進行
醫療改革,根據我們的本業做這些好事。8月2日乙○○說我
們要有正念、正道、自助、人助、天助,一定心想事成,巨
燊公司是傳承老和尚的修為,傳施就是甲○○負責布施與施
行,傳啟就是楊肇容負責開發與啟行,...說我們各有各的
特長,協力互助共同成就大業,所有的因緣都是老天所給的
課題,要經過所有試煉、考驗是否開竅、智慧有沒有長進。
8月2日這次乙○○是用太上老君的口吻對我跟楊肇容講的,
我都有用筆記本記,是乙○○說老師給的名字叫巨燊公司,
最重要目的是傳承老和尚的修為,要心念正、心願大才能巨
大興盛,巨燊的意義在這裡;長久以來我們一直在討論,為
了怕老師南極仙翁、太上老君、老和尚他們所交代的我們會
忘記,所以才錄音;從錄音檔裡可以聽出來,乙○○前面是
以老和尚的口吻在弘法,她開示的內容及語氣,從錄音的內
容是可以分辨得出來,會讓我覺得她當時正在與惟覺老和尚
互通訊息;偵字4840號卷二第43頁以下101年12月17日的錄
音譯文,是談論關於房子的事情,當時丙○○也在,因為巨
燊公司的設立及外護的設立需要用錢,一開始乙○○告訴我
說老和尚要我發心是從6000萬開始,後來又追加了1億200 0
萬,我為了要護持乙○○所說的外護,賣掉了臺北市○○路
的四個小套房,譯文中所講的房子是仁愛路我自己的住家,
當時值1億3000萬,如果行情不錯的話,乙○○說老和尚叫
我一定要趕在什麼時間點把房子處理掉才能賣到1億3000萬
,錢是為了投入外護、巨燊公司,當時乙○○對我說「妳錯
失了時機,妳就是不努力,妳每天要拜懺,每天要唸經.. .
怎麼樣祈求這個房子趕快賣出去」,這個房子最後是以1億
1000萬售出,中間有一段時間乙○○說「妳真笨,...就是
要用這個房子去地下錢莊借二胎,現在老和尚要用錢,妳還
不努力」,所以這個房子賣掉之後有償還一些二胎借的錢。
同上卷第79頁以下102年6月20日的錄音譯文,早期丙○○是
叫張董事長,乙○○說惟覺老和尚指示現在開始叫張總裁,
為了要在全世界佈局,尤其是大和尚要由總裁帶領大眾到美
國去,我兒子才能真正的修行;同上卷第80頁錄音譯文中,
會長就是盧繼徽,他們說盧繼徽冥頑不靈所以我才會受這麼
多的苦,所以我才要發心,盧繼徽這個是買命錢;103年8月
1日的錄音,是我在楊肇容的家裡錄的,那天我去看她,碰
到乙○○,我看到乙○○在楊肇容的床旁邊跟她講話,有很
多的疑慮,我當時就詢問乙○○,是乙○○親口告訴我事情
的緣由為何;因為我扮演的角色就是負責籌錢,其他的各司
其職,每一次需要用錢時就會把我叫過去,乙○○、丙○○
指示我要在什麼時間點把錢弄出來;
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卷2
-2第268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5日書函、第270頁2009年2
月27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的臨床試驗許
可書,就是要送去臺大醫院實驗的書面文件,第273頁專利
授權合約書是我跟丙○○本人
親簽的,當時在場的有丙○○
、乙○○、我與盧繼徽,要成立德灝公司是老和尚指示的渡
眾慈悲普濟,跟隨大和尚外護因緣的開啟,大和尚指示的最
遲不得超過當天下午2點,一定要完成專利授權合約書的簽
約儀式,才不會耽誤以後的大因緣,在103年12月31日前必
須要支付美金1000萬,授權金共美金18億,完成簽約的時間
是1時58分,當時沒有任何產品名,就臨時取名為TS158,簽
這份合約是因為乙○○跟丙○○說「老和尚說要表示你們發
心、發願的這種誠心」,不管將來怎麼樣、不管我們要花多
少年的時間,我們目標就是要做到18億美金,因為張總裁要
帶大家走上國際,還有老和尚也要用錢,他們拿了空白的合
約書來,乙○○就要我親手寫上「TS158」、「於103年12月
31日前須支付美金1000萬元」,因為18億美金不可能一下就
有,所以只要1000萬就好了,可以看到簽約的合約書是空白
的,他們說「甲○○妳簽了就是發大願的決心」;後來我有
再進一步的要求把產品、專利權等所有真正的東西提供出來
,丙○○、乙○○那邊提供不出來,才造成我去跟老和尚求
證;就我知道的是楊肇容在忙巨燊公司成立前面的事,她的
任務就是負責把巨燊公司工廠蓋起來,因為是老和尚指示的
,就我所知她應該沒有經營,都是乙○○說什麼,她就做什
麼;巨燊公司在埔里買的廠房土地一開始是登記在楊肇容名
下,丙○○出現之後就轉給了巨燊公司,原因過程我不清楚
,所以才會有103年8月1日我當面問乙○○而產生出來的錄
音譯文;因為丙○○本來就是惟覺老和尚派駐在全民開發外
護單位的代表人,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也因為「事宜密成
」,且8月1日的錄音裡面乙○○也講得很清楚,所以認為丙
○○有得到惟覺老和尚的授權,因而相信乙○○、丙○○與
惟覺老和尚有聯結;乙○○最早開始就有提到老師,她說的
老師就是南極仙翁、太上老君;特別是2010年8月2日她講從
要傳承老和尚的修為開始,每一個人所負責的工作,到最後
都導入老和尚護持外護;我們平常也不是那麼容易可以見到
老和尚,最重要的是因為「事宜密成」,我們也被交代不可
以對其他山上的法師講,因為乙○○說這是老和尚交代要丙
○○另外成立新的外護,要秘密成就,一講出來山上其他的
法師可能就會來干預,這就成不了;我們要做任何事情,乙
○○一定會先開示一大段有關佛法的,基本上是閉目,以老
和尚的口吻,跟她平常講話不一樣;從一開始乙○○就有指
示巨燊公司的廠、土地是屬於老和尚,至於藥,老師會提供
透過乙○○來發明這個產品;巨燊公司在99年成立,就我所
瞭解巨燊公司沒有TS158這個專利權,其實專利授權只是一
個幌子而已,主要的目的只是要捐錢而已;乙○○於103年8
月5日打電話給我是阻止我們上中台,當天我與盧繼徽有見
到惟覺本人,最主要是我們要跟老和尚請示關於巨燊公司、
丙○○及乙○○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否屬實,結果老和尚他
罵我們笨,說我們這種誠心又會發心的人才會上這種當,他
當時就提到丙○○,說他離開中台禪寺已經超過2年半了,
至於乙○○,老和尚說不認識這個人;後來我沒有在103年8
月31日之前支付美金1000萬,因為8月5日老和尚說我們笨,
拆穿他們的騙局,所以就沒有付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
136至152頁),足見證人甲○○之所以匯款如附表三(編號
15、84除外)所示金額、出資設立巨燊公司及代表德灝公司
簽訂專利授權合約之原因,乃因被告乙○○、丙○○表示係
神佛及惟覺老和尚之指示後而為。
㈢、證人盧繼徽即告訴人甲○○之前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3
年5月31日專利授權合約書簽立當時我有在場,在場的還有
甲○○及乙○○、丙○○,因為我被他們感動,我們都是老
和尚的信徒,他們說老和尚為了防止50年後兩岸刀兵劫需要
錢,要18億美金,而且限定時間在幾月幾日幾點前如果不簽
這個約的話因緣盡失,福報就沒有了,從頭到尾我們都感動
不已,也相信了,他們說只要先拿1000萬美金就可以了,而
且那時我們也介紹了好幾個商場上很有力的人士給他們認識
;我與甲○○主要是因為乙○○說,你們都不知道,老和尚
說山上的師父都沒有在修行,現在山上的師父們都不聽老和
尚的話,你們供養的錢,老和尚通通拿不到,我們聽了很激
動,因為我們跟了老和尚已經十幾年了,當時想說如果這樣
的外護事業能做去做,供養老和尚也不錯;講這些話的人是
乙○○,丙○○沒有吭氣,他就在默認,對於我提出的質疑
,丙○○講了一句「頭如果洗下去了,想就有了(台語)」
;簽約之前,102年11月乙○○在我家,丙○○也在,說「
老和尚有一個藥,你要不要做?」我做天仙液公司今年第27
年,我當然希望有好的抗癌中藥可以拿來繼續經營,所以我
說好,我一說好,乙○○馬上要我供養老和尚1000萬,我在
接下來的二個禮拜就匯了1000萬元(非本案起訴範圍)給她
,我錢都匯給她了,我就問她這是什麼藥,一定會有一些實
驗報告、一些療效的東西、形成、組成、專利…等等,到今
天為止我一個字都沒有看到;在簽專利授權合約時,我們被
感動到她怎麼講我們都相信她,認為專利權事後給我就可以
了,如果那麼詳細的去暸解透徹的話,這些事情就不會發生
了;TS158的專利權跟天仙液公司所生產天仙液或是送臺大
臨床實驗的THL-P的口服液沒有關係;就我在業界的暸解,
從來不知道有TS158專利,因為我跟乙○○要資料,從來沒
有看過;我跟甲○○103年8月5日早上10點就開車到埔里,
在路上乙○○打電話來,我太太用擴音接電話我都聽到了,
乙○○說「我知道你們現在上山要見老和尚,我告訴你,你
敢見老和尚,我就跟你玉石俱焚」,當時我不理她,我們繼
續上山,2點我們見到老和尚,老和尚這次扳著一個臉,坐
下來第一句話「你到底在搞什麼,丙○○已經離開山上三年
半了,他在做什麼我們不知道。」,再來說「乙○○是誰」
,罵我們這麼糊塗,接下來問損失了多少,我說有統計的接
近現金三億,他說「我蓋一個博物館錢都湊不齊,你們就這
樣錢被人家騙了,立刻採取法律行動」;憑良心說,乙○○
對於佛法的開示是80、90分,她很有一套,她經常隨時隨地
就說老和尚講話,她就說老和尚來了,然後開始嘴巴唸唸有
詞,也講太上老師來了,再唸唸有詞南極仙翁來了,講話的
內容一等一,讓我覺得那個情狀就是惟覺老和尚彷彿在現場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9頁反面至163頁)。而證稱被告乙○
○、丙○○利用其與告訴人甲○○之宗教信仰,假傳惟覺老
和尚意旨,訛稱要成立「外護」以供養惟覺老和尚,而令告
訴人甲○○簽立專利授權合約書以騙取告訴人錢財,及察覺
事情有異之經過。
㈣、除上開告訴人楊肇容、甲○○及證人盧繼徽之證述外,並有
巨燊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切結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南投縣○○鎮○○段○○○○○○○○號○○里鎮○○段○○○○○號
土地登記謄本、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合約書、
買賣合約書、委任契約書、德裕伸公司繳納股款明細表、德
裕伸公司變更登記表、巨燊公司明細分類帳(投入股本-張
裕晨)、匯款申請書(見他6838號卷一第12至16、19至49頁
)、存摺影本及匯款申請書(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1第238
至308頁)、巨燊公司第一銀行、玉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
收支明細(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1第327、328、336、337
頁、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2第148至254頁、他6838號卷五第2
至7頁)、乙○○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丙○○第一商業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尚苑
堂公司第一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張御曦第一
銀行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德裕伸公司籌備處丙○
○第一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2第2至55頁)、被告乙○○
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宸瑩公司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被告丙○○瑞
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調查站移送書附
卷2-2第57至80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5日衛署藥字第
0980303437號書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研究倫理
委員會臨床試驗許可書、專利授權合約書(見調查站移送書
附卷2-2第268至276頁)、簽約照片(見偵字665號卷三第56
頁)、甲○○個人筆記本影本(見原審卷二第230至268頁)
、錄音譯文(見偵字4840號卷二)、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
108年3月28日埔地一字第1080002851號函○○里鎮○○段45
9、466、467、483、484、485、488地號土地及其上244建號
建物之地籍謄本與上開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乙○○之證記
申請資料、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2日中興地所四
字第1080002846號函附臺中市○○區○○段○○○○○○○○○○○
○○○○○○○號、同段714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土地登
記申請書與附件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1-315頁、第337-433
頁)、巨燊公司登記案卷、被告乙○○之第一商業銀行中港
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被告乙○○之華南商業
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乙○○之玉山銀行臺中
分行帳戶
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三編號14、15、31、40
、41、71、73、75、77、81、85、86、92之匯款單、支票、
存摺封面與內頁等影本資料(見本院卷四第67-231頁、第36
7-395頁、第397-401頁、第407-419頁、第441-465頁)在卷
可稽。足見證人楊肇容、甲○○、盧繼徽前揭證詞均有所本
,並非任意指摘。至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由楊肇容第一銀行
東湖分行帳戶轉帳650萬元、編號78所示匯款250萬元(另40
元為匯款手續費),均確實有入巨燊公司之銀行帳戶,有楊
肇容第一銀行東湖分行存摺封面、內頁(見調查站移送書附
卷2-1第238、240頁)、巨燊公司銀行收支明細(見他字683
8號卷四第117頁反面、第120頁)在卷
可按,是辯護人林三
元律師以附表三編號76、78之最終轉帳或匯款帳戶欄為「空
白」,無從證明有流向巨燊公司等語,尚難採憑。
㈤、證人黃鴻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認識楊肇容時我們叫她為楊
肇容,但有一次在大墩二十街巨燊公司舊的辦公室為了建廠
的事情開協調會時,在場有董事長丙○○、總經理乙○○,
開會前楊肇容就拿出名片,由丙○○說「以後就不要再叫楊
肇容了,要稱她為張副總」,張董事長就說「這是老和尚給
的名字,以後大家就稱她為張副總張裕晨」,到了最後在乙
○○的辦公室裡面要我簽一個保密切結書,楊肇容才說她媽
媽也不姓張,她跟天仙液公司的關係,要我完全保密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190頁反面至191頁),並庭呈「巨燊公司執行
副總張裕晨」名片1張(見原審卷二第218頁),與上開證人
楊肇容證述被告乙○○稱龍天護法為其取名為「張裕晨」乙
情互核相符。倘非被告乙○○假藉神佛之意,指示告訴人楊
肇容要改稱「張裕晨」,告訴人楊肇容如係不想讓其繼父盧
繼徽知悉其所為之事,單純對外告知以後如何稱呼即可,何
需大費周章利用開會時間全員到齊之後,才由被告丙○○宣
布告訴人楊肇容取名為「張裕晨」,且稱是老和尚給的名字
,由此益徵被告乙○○、丙○○即便連告訴人楊肇容取名一
事,亦假以神佛及惟覺老和尚之意傳達,則上開證人所指被
告乙○○、丙○○假藉神佛或惟覺老和尚意旨行事之情形,
即可想見。
㈥、原審卷附證人林枝輝與甲○○、楊肇容之對話錄音內容(見
原審卷一第299-326頁),時間應為99年12月間:
⒈證人林枝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二審民事卷(本院105年度
重上字第212號)第74及75頁譯文,在講這件事情的時間應
該係99年下半年,因為我們的實驗是在2011年6月結束,所
有的病人是在3月31日受理完成,從這三個月來推估的話是
在2010年的年底,應該是2010年12月,因為甲○○說現在是
12月了,確定是在聖誕節之前,很接近聖誕節;因為我的研
究是2011年結束,會談這些事情都是在結束之前談的事情,
內容中所講我的研究,是THL-P的臺大人體臨床研究,就是
調查局附卷2之2第268至270頁書函所指的研究,本案是展延
到2011年6月30日,就是譯文中講的2011年6月到期;上開譯
文內有提到紅標、綠標,就是在這個研究之後,楊肇容希望
可以再開發其他疾病的,因為在做研究時我手邊沒有其他東
西,也沒有命名,所以去書局買了紅色及綠色標籤,當做兩
種不一樣的標示,才會有紅標、綠標;我是2009年8月楊肇
容介紹我認識乙○○,我在做這個藥的研究
期間還不認識乙
○○,因為2009年2月27日是已經研究完開始要投藥了,要
送試驗了,也就是在2008年年底就要把藥準備好了,臨床實
驗核准就開始執行;就臺大研究藥品乙○○不可能與我及楊
肇容一起討論所有的成份,因為當時都已經在進行臨床實驗
;我從來沒有與楊肇容、甲○○三人去見乙○○,乙○○沒
有針對處方給意見,不可能對於臺大這個臨床實驗提供意見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3至155頁、第159頁),且證人林枝
輝上開所述THL-P臨床試驗,係於98年2月27日經國立台灣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核發臨床試驗許可書,計
畫名稱:一個採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組、平行設計之試
驗,評估以傳統治療方式難以治癒之轉移性乳癌患者在使用
THL-P口服液的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計畫主持人為張金堅
醫師;臨床試驗許可書之有效期限為1年(自2009年2月27日
起至2010年2月26日止),嗣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試驗進
行,有上開臨床試驗許可書、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5日衛署
藥字第0980303437號函
在卷可按(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2
第268-270頁)。嗣上開臨床試驗研究展延至100年6月30日
,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9年12月31日校附醫倫
字第0993705160號函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29頁)。
⒉又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提示臺中高分院民事
第二審卷第74頁以下錄音譯文)談話日期應該是THL-P這支
新藥在臺大做臨床實驗過一段時間,臺大臨床已經接近尾聲
了,所以在討論臨床的病人、反應之類的,應該是接近聖誕
節,因為在歐美那邊從感恩節開始一直到聖誕節、新年開始
,那段時間大家幾乎都在安排休假,所以我們要申請東西跟
歐美有關的在這時間送件出去幾乎都是延遲,所以在這時間
送出去不見得好,所以我們在討論的是這些,是12月,但是
哪一年我忘記了;林枝輝及楊肇容是根據我們一些舊的產品
去研發新的東西送到臺大做臨床,我們的目標是希望有更多
新的東西出來,我們在想將來關於產品方面怎麼走及一些臨
床實驗的結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4頁)。
⒊互核證人林枝輝、甲○○上開證詞,可知其二人與楊肇容該
次談話內容主要係針對臺大臨床試驗情形及病人服用試驗藥
物即THL-P之反應等情進行討論。至於談話時間,證人林枝
輝已證稱為99年12月間,而觀諸上開錄音譯文,其中「林枝
輝:所以現在目前我們的試驗進度藥品的有效(誤載為「校
」)期到11月,那個2011年6月,就明年6月,最後的一個病
理受案是明年3…3月31日這個,這一張給你」(見該錄音譯
文第13頁),而稱2011年為明年,則該年應為2010年即99年
;且「楊肇容:開年是農曆年,因為是虎年。今年是虎年。
…甲○○:對,今年就不要,你不…不需要去動那些,不要
,不要動,今年你平安的度過就好了,平安的度過然後我們
安安穩穩的把台大的那個臨床做完。」(見該錄音譯文第47
頁),亦稱今年是虎年即99年,佐以「甲○○:...我告訴
你喔現在聖誕節要到了。...我想年底到了這,這些個問題
我們可以等就是...下個年度的時候,很快了嘛,現在12月
了嘛。」(見該錄音譯文第36頁)、「甲○○:…目前歐美
國家已經進入聖誕節的假期…」、「甲○○:...因為大家
都已經在準備放假了,我跟你說從感恩節開始歐美人通通都
在放假了啦。大家都在休假準備放假..」(見該錄音譯文第
43頁),足見上開錄音譯文之談話時間應為證人林枝輝所述
之99年12月間,該時巨燊公司業已登記設立(99年5月13日
)。而本院就上開時間之認定,與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12
號民事判決(嗣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
裁定駁
回楊肇容之上訴而確定)所認定時間不同,則本院該民事判
決就上開談話錄音內容所認定之結論,尚難為作為有利於被
告乙○○之認定。
⒋復佐以上開行政院衛生署及臺大醫院函文,受文者均為台灣
天仙液公司,可知該藥品係台灣天仙液公司送請臨床試驗計
畫,且於98年2月前即已研發完成,並
著手進行臨床試驗,
參以前揭錄音譯文內容,證人甲○○、楊肇容、林枝輝並無
論及該藥品與巨燊公司之關係或日後巨燊公司將進行生產等
情,復
參酌證人林枝輝上開
證言,其於該藥品研製完畢開始
投藥後始認識被告乙○○,被告乙○○自無可能針對臺大臨
床試驗之藥品THL-P處方給予意見。是被告乙○○辯稱有就
THL-P提供處方云云,並無足取。
㈦、證人黃鴻鈞於偵查中證稱:「(你有規劃設計巨燊公司南投
縣○○鎮○○路○○○號GMP設施及無塵無菌室廠房?)是」、
「(巨燊公司廠房約於101年7月間動工,102年7月間完工?
)是。」、「(巨燊公司廠房蓋好之後,是否只有試產約10
00公升治癌藥劑,尚未量產?)試產約320公升尚未量產。
」、「(你知道實際有分裝多少瓶嗎?)400,每一瓶20CC
。」、「(分裝之後運到什麼地方?)送到臺北甲○○德昊
公司。」、「(其餘試產的產品,放在何處?)在工廠的5
樓,104年2月10日,用塑膠桶放在5樓,我看到時已經發霉
。」、「楊肇容在興建廠房時就沒有管設廠的事,乙○○說
董事長丙○○發脾氣說交待楊肇容很多事,楊肇容都沒有做
好,事情很多都拖延,就讓楊肇容不要再管工廠、公司的事
。」、「(巨燊生產的產品是否叫『沁露』?)對。」、「
(為何之前在調查站稱試生產約一千公升?)在埔里工廠是
生產320公升,此之前是在大雅臨時廠房生產約五百公升。
」等語(見偵665號卷二第122-1 23頁);及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102年7月26日巨燊公司聘我擔任顧問,我主要參與建
廠及事後有關GMP認證、專利的申請各方面,當初是楊肇容
找上銓豐工程公司,她要申請辦理蓋一個GMP廠,銓豐公司
聘我當顧問,我們前前後後看了很多土地,到最後才決定那
塊土地,決定之後她跟我說她要蓋一個萃取精油的工廠,她
通知我到建築師那邊開會時,才介紹乙○○及丙○○給我認
識;巨燊公司的廠房是生產中藥材的萃取濃縮,我聽過的說
法有沁露,但實際上什麼是什麼我不知道,在工廠還沒有完
工之前,在大豐廠有生產三天即三批,生產出來到底是什麼
我不知道;楊肇容來找我做廠區規劃大約是100年前後的事
,這個廠找地的是楊肇容,規劃設計後來是巨燊公司,申請
建造開工二、三個月之後楊肇容就不再參與了,我們在工地
就沒有看到她了,後來是由乙○○跟黃雅珉到工地開會;我
從建廠、規劃、推薦廠商一直到建廠完了之後,所有的事情
,除了建廠開始是楊肇容跟我接觸,她離開了我就跟執行長
乙○○是最密切的;他字卷一第59至62頁調查筆錄我稱「在
廠房即將完工前據乙○○向我表示丙○○對楊肇容很不滿,
要楊肇容什麼都不要管,並指示我後續建廠事宜直接找黃雅
珉洽談,該廠房於101年7月間動工,102年7月間完工,因該
製藥廠為楊肇容的專業,楊肇容離開以後廠房無法運作,連
開機都不會,所以乙○○就以巨燊公司名義聘請我當顧問,
協助該廠房取得…」所述實在,因為楊肇容有一段時間就不
見,她不見也沒有特別跟我說,機備協調時我就碰到乙○○
,我就說「楊肇容怎麼好久沒有碰到人?」乙○○就說丙○
○董事長非常的不滿意,發了很大的脾氣,交代她事情都沒
有做好,讓她這個事情就不要再管了,後來在公司、工地都
沒有看到楊肇容,後來她就專管有關國外的事情,國內建廠
的事情就不用她管;我沒有參與紅標、白標、綠標、黃標等
產品的製作,也不知道黃標產品是否就是TS158;巨燊公司
確實有生產四批,但銷售我不知道,這四批的產品是不OK的
,因為產品有受到感染,在衛生安全條件不可行,GMP廠最
終ISO的認證就是成品必需要符合安全衛生,這就我來說的
話是不可以裝瓶;大豐廠的試機是在初期,當時楊肇容還沒
有離開,埔里廠建廠完畢後生產的那四批楊肇容沒有參與,
工廠還沒有蓋好楊肇容就已經沒有再出現了,這四天的生產
目的是為了取得ISO認證;是乙○○交代我推薦申請專利的
泰譽專利商標事務所劉志誠,介紹的過程確定沒有楊肇容,
藥證專利申請最後是以新製成申請專利,但這個也很困難,
策略決定只要先掛號就好了,之後有的國家可以拖1年或2年
再補件,據劉志誠事後電話詢問我,確實申請專利部分都只
有掛號;在討論參與專利掛號的事情的過程中,楊肇容沒有
參與,據我所參與的過程中,這些申請專利的物品代號沒有
TS158這個數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9頁反面至191、193至
197頁)。而證稱關於巨燊公司在埔里興建廠房之事,僅找
尋土地及建廠初期由告訴人楊肇容與其接洽,後續事宜則由
被告乙○○與其接觸,且專利申請中並無TS158之產品名稱
。
㈧、證人張安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於2013年3月25日起曾在
巨燊公司擔任研究助理2年左右,楊肇容當時的職稱為副總
,她會交辦我一些藥證申請的工作,但她實際的職務我不清
楚;我們有生產一個白標,產品名是沁露,其他的就沒有了
,研發的部份我們是做資料收集,紅標、綠標我只有資料面
,當時紅標、綠標有做一些毒理藥理的實驗,林枝輝是實驗
的聯繫者,我在那邊看到他的名字;白標、紅標、綠標那時
有在臺灣及其他各國進行專利申請,因為還沒有產品名,那
時的草案的確是這樣寫,申請人是乙○○,公司只是有送件
動作,但是沒有拿到專利權,因為後來就中斷;巨燊公司每
次開會的人有總裁丙○○、執行長乙○○、副總楊肇容,但
我不曉得實際負責人是誰,技術性的會議像是專利會議,楊
肇容不會公開發言,但她會私下問總裁或是執行長的意見,
不管是技術性的會議還是對員工的會議,開會時主席或是主
持人通常是總裁丙○○或是執行長乙○○,兩個人會輪流主
持,副總楊肇容的位置通常就在旁邊,她沒有公開發言過,
公司開會技術面的發言執行長乙○○做最後的結論,所有資
料乙○○會做最後決策,上簽呈也是要得到她的同意才能做
案件的送交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3頁反面至188頁)。而證
稱巨燊公司開會時,被告乙○○會與丙○○輪流主持,告訴
人楊肇容未曾發言過,最後做決策的是被告乙○○。而被告
丙○○亦供稱巨燊公司都是被告乙○○主導等語。由此可知
,被告乙○○、丙○○均擔任巨燊公司要職,然而負責巨燊
公司最後決策者仍為被告乙○○。是被告乙○○辯稱其都是
聽從告訴人楊肇容及被告丙○○指示行事云云,顯不足採。
又依證人張安蓁與證人林枝輝上開證詞互核以參,可見證人
林枝輝證稱紅標、綠標產品之由來
堪以採信。倘如被告乙○
○所辯,該等產品為其研發,何以相關書面資料僅出現林枝
輝之名,而未提及被告乙○○,自難認該等產品與被告乙○
○有何關聯。至於被告乙○○雖提出全立資訊有限公司泰譽
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請款單(見原審卷一第328頁),然依
證人黃鴻鈞、張安蓁上開證詞,亦僅能證明巨燊公司有送件
提出專利之申請,惟後續並未補件,實際上巨燊公司並無取
得任何專利權,自無所謂TS158專利權可授權德灝公司使用
之可能,是被告乙○○所為之辯解,即不足採。
㈨、被告乙○○之辯護人雖辯護稱:告訴人甲○○代表德灝公司
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書時,知悉無TS158專利權,且已無能力
支付18億美元授權金,而認告訴人並無陷於錯誤之可能等語
。然查:
⒈證人黃鴻鈞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有美金18億,是有
很多集團像是南山人壽、潤泰集團…他們會有一筆錢18億美
金匯進來,就是說德灝公司會結合南山人壽郭文德董事長、
潤泰集團…他們的資金會進來,因為簽約前,乙○○有跟我
說18億這件事情,她說巨燊公司有一筆很大的資金會進來,
在預備要股票上市上櫃的說明會,有請輔導公司來,在做簡
報時,都會提到這點,也有提到TS158,但那時我不確定有
沒有專利權,因為我知道專利都沒有申請出來等語明確(見
原審卷二第197頁反面至198頁)。
⒉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3年5月31日與巨燊公司丙
○○簽立的授權合約書裡面有約定德灝公司必須要在103年
12月31日前先支付美金1000萬,我們當時已經找了幾位願意
合夥、共同努力成就這外護事業的一些人,只要這個合作能
夠成案的話就沒有問題;因為乙○○要我們去找一些大企業
家一起合作,當然公司要先成立起來,我們的目標就是要發
心、要供養18億美金,要花多少年的時間,甚至於到下一代
去完成都沒有關係,這是簽約的目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
第147頁)。
⒊證人盧繼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專利授權合約書的備註欄有
說在103年12月31日前,乙方就是以甲○○為負責人的德灝
公司,必須支付美金至1000萬元,依當時我與甲○○兩人的
經濟狀況能力已經有問題了,但如果找人來投資是有可能;
當時覺得這個契約在執行上,如果去喬一喬有可能1000萬喬
得出來,但如果以18億美金來看,天底下有幾個人能做得到
,不能說完全不可能,但我打一個問號;因為他們說只要先
拿1000萬美金就可以了,而且那時我們也介紹了好幾個商場
上很有力的人士給他們認識;當時我們就很感動,想說如果
這樣的外護事業能做去做,供養老和尚也不錯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160、162頁反面)。
⒋互核證人黃鴻鈞、甲○○、盧繼徽上開證詞,及參以卷附之
專利授權合約書(見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之附卷2-2第273
至276頁)之內容,倘非被告乙○○、丙○○假藉惟覺老和
尚之意,傳達要出資及供養之意,致使虔誠信奉惟覺老和尚
之告訴人甲○○陷於錯誤,誤信惟覺老和尚真有此指示,而
發心發願出資供養,否則如證人盧繼徽所述,如此鉅額之授
權金,一般信眾怎有能力履行,然因此對其而言並非完全不
可能達成,為展現其發大願之誠心,故仍簽約以示決心,且
積極介紹有力之企業人士參與。是被告乙○○、丙○○均明
知巨燊公司並無合約所指TS158專利權,卻假藉惟覺老和尚
發大願弘法濟世救人急需資金,要求德灝公司支付巨燊公司
TS158授權金,致德灝公司負責人甲○○陷於錯誤,而與巨
燊公司負責人丙○○簽立該合約之事實,
堪以認定。
㈩、被告乙○○確為禧悅集團掌握實權及經營、決策之人,且其
亦確有假藉與神佛及惟覺老和尚有感通能力而施用
詐術:
⒈同案被告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據蔡欵在稱
你幫蔡欵在償還七、八百萬的負債,他將東留公司百分之七
十的股份讓給你?)有幫他還,但那個錢不是我的,錢就是
甲○○他們的。」、「所有的事情,巨燊、東留的內部作業
我沒有在管,有做全部都是乙○○的,那個事我不清楚。」
、「(你的意思是巨燊公司、東留公司的經營都乙○○在主
導,與你無關?)是。」、「因為當時就是那個乙○○透過
南極仙翁跟會長盧繼徽的女兒楊肇容說南極仙翁要考考他,
這樣子的話一個月的薪水大概多少,問了兩、三次,幾天以
後,楊肇容說我的薪水大概三十萬,乙○○應該二十萬,就
這樣子定下來。」、「(乙○○如何透過南極仙翁指示?)
她想要講的時候就下來,南極仙翁我們都稱為老師,都是他
指導乙○○做藥,當時狀況乙○○說老師在講話,講的時候
語氣表情跟平常就不一樣。」、「(就是乙○○以南極仙翁
的說話語氣對大家說話?)對。」、「(乙○○是否也以太
上老君還有惟覺老和尚的語氣對大家說話?)有。但老和尚
的語氣比較少,老師講的最多,再過來是太上老君。」、「
(乙○○以老和尚的語氣對大家講話,與你所知道的老和尚
有何不同?)不管她怎麼講,她的神情還是她自己,但是她
講話的態度就會和緩,講起話來跟她平常不一樣。」、「(
你有沒有請示過老和尚有沒有透過乙○○對你們講話?)沒
有。當然沒有,完全沒有。」、「(甲○○、乙○○為何會
投資巨燊公司?)就是相信乙○○的能力,而且透過南極仙
翁,所以甲○○也有資助乙○○讀書,他們就很相信。」等
語(見他6838號卷五第149-153頁)。
⒉同案被告蔡欵在(即乙○○前夫)於偵查中證稱:乙○○是
禧悅集團的CEO,乙○○與丙○○他們兩人都是在發號施令
,有時候我覺得怪怪的會問總裁丙○○,丙○○說就聽乙○
○、張子筠。因為我跟乙○○不合,所以才問總裁丙○○,
丙○○說聽她的,102年10月間東留公司、法兒公司、頤展
公司、源臻公司應該沒有業務往來,我有問乙○○開發票要
做什麼,她說巨燊公司拿7、8百萬錢進東留,沒有留憑證沖
股金,所以要開給巨燊報帳,因為她是CEO,我也要聽她的
等語(見他6838號卷五第167-168頁)。
⒊同案被告張子筠(即乙○○胞妹)於偵查中證稱:「(是否
於103年2月至巨燊公司擔任乙○○特助?)對。」、「(乙
○○是否每天都有到巨燊公司上班?)有。」、「(巨燊公
司大小事務都是乙○○決定的嗎?)對。」、「(你知道乙
○○負責經營哪幾家公司?)東留、源臻、巨燊、頤展、法
兒還有益進。」、「(如何知道這幾家是乙○○經營的?)
我二月來的時候,這些公司都在運作。」、「(是在市政路
同一層辦公室?)對。」、「(這幾家公司也都是乙○○發
號施令?)嗯,他有去跟他們做聯繫,我來到公司都是這樣
。我是幫他聯繫電話。」、「(你怎麼知道這幾家公司他在
經營?)他們都會做聯繫。」、「(是不是都是問乙○○?
由乙○○決定?)對。都問乙○○。對。」、「(丙○○會
到公司?)簽名的時候他會來公司。」、「(丙○○只負責
簽名,沒有管理公司嗎?)對。」、「(巨燊公司開立支票
由何人蓋章?)由乙○○蓋章,有時候她沒進公司她請我蓋
章。」、「(巨燊公司、東留公司都是乙○○負責?)對。
」、「(巨燊公司開立支票是否要經過乙○○?)對。」、
「(巨燊公司的大小章誰保管?)乙○○。」、「(不是丙
○○保管?)(搖頭)不是。」等語(見他6838號卷六第15
4 -156、159-160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103年
2月任職的,在巨燊公司擔任特助。」、「(是哪一位的特
助?)乙○○。」、「(巨燊公司的運作及人事、資金調度
是何人在負責?)我在的時候,裡面的事情都是請教乙○○
,她跟我們講,我們就去執行。」、「(丙○○是否有告訴
過妳發票章不要隨便用,要有實際交易才能夠用發票章?)
發票他沒有在管的。」、「(丙○○擔任巨燊公司的董事長
,發票章也是他的名字,妳們怎麼簽發或是蓋發票章,他都
不過問?)有時候需要他來簽約,他才來簽約。」、「(丙
○○的名字也不過問,任妳們開發票,有無實際交易也不過
問?)不知道,因為都是問過乙○○。」等語(見原審卷三
第24頁反面、第29頁正反面)。
⒋證人柯迎華於偵查中證稱:「在97年底我得了Cancer,我就
去學靜坐,跟他們師父很熟,就去演講,就認識了乙○○,
而乙○○跟我講她會『通』,....乙○○都搞很神秘,都會
說老和尚、南極仙翁,...102年從印度(回來)後她就說要
準備,但我說藥字號都還沒有,但她說是上面交待的,...
乙○○講到最後就會講老師說、南極仙翁說。」等語(見偵
665號卷二第134頁)、「(益進公司的財務、業務由何人負
責決策?)都是乙○○。丙○○原來是董事長,後來改叫總
裁,我問丙○○,他都叫我問乙○○,丙○○不像正常的老
闆。」、「我只是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他們找我來只是要行
銷,而要我先去上課,但我覺得公司不會賺錢,而決策都是
乙○○,要遣散員工,在還沒有生產就叫員工走路,我找丙
○○,但丙○○偷偷把要給員工的差額給我,且丙○○說他
無能為力,乙○○才是集團真正老闆,她很會演戲,說謊都
會讓你覺得她不像說謊。我會想結束,因為我發現乙○○都
在主導,一瓶要賣台幣1800元,這是天價,沒有幾個人吃得
起,一個人按三餐,一天吃五千,一個月要花15萬,....乙
○○是集權,不會容許別人做決定。」等語(見偵665號卷
二第133頁反面、134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巨燊
公司的實際運作究竟是何人?)基本上絕大部分我看到都是
乙○○在負責,我在97年底發現肺癌,98年元月7日跑到普
民精舍學靜坐,因緣際會認識精舍的住持見達法師,也是中
台禪寺的副住持,後來見達法師邀請我到精社去演講,在演
講的那一天見達法師當下就請我當顧問,而也在同一天乙○
○是普民精舍的副會長,...,當下表現出她有通靈的能力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6頁反面)。
⒌證人黃鴻鈞於偵查中證稱:「(乙○○是否有向你表示過她
可以透視人體,可經由清晨打坐時接收上面指示,並在交待
事情時表示是老和尚及上面的意思?)常常。任何事情都會
說是上面交待的,老和尚說的,老師說的,她也會常常幫人
家看病,比如說她可以透視人體,說我心臟不好,她自稱是
中醫博士,很多人說她是神醫,她也是美國心理學的碩士。
」等語(見偵665號卷二第122頁反面);及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乙○○表示她可以透視人體,曾指點我的身體狀況,表
示她在印度時一位患者稱她是神醫,也經常表示她清晨打坐
時接受上面祖佛菩薩的指示,並在交代事情時表示是老和尚
上面的意思,她本人有告訴我她可以透視人體;丙○○通常
在乙○○以老和尚身分講話時,講到重點時說「這是老和尚
看中、老和尚欽點的、老和尚揀選的、老和尚給她(指乙○
○)的任務」,丙○○會再附註說明;我一開始都沒有覺得
是中台禪寺,可是在開會時有意無意的都會點到中台禪寺,
因為我們知道丙○○之前也是中台禪寺的住持,他之前也是
中台禪寺外護全民開發的董事長,因為他之前就是代表中台
禪寺,所以很多事情給我們的訊息就是讓我們聯結到中台禪
寺,因為乙○○會說她在傳達老和尚的意思;乙○○會說「
上頭告訴我老和尚要做的這個功德在我們建廠時要求我們所
有的從業人員要兢兢業業,這是一個莫大的功德,這是要救
人、要救世、要救人脫離苦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9
-200頁)。
⒍同案被告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巨燊公司的
經營決策、財務是由執行長乙○○決定?)對。」、「(丙
○○負責什麼業務?)他是公司負責人,好像沒有常常遇到
他。」、「(指令都是乙○○在下的?)對。」、「(102
年9至12月間,乙○○有指示你虛開巨燊公司統一發票予德
裕伸公司?)對。」、「(乙○○也有指示你,要求『禧悅
集團』下的尚苑堂等公司虛開發票?)有。」、「(你有
email給德裕伸等公司的會計說乙○○指示要開的發票、金
額?)有。」、「(乙○○是否指示於102年9月、10月是否
虛開巨燊公司3808萬統一發票計3998萬4000元給德裕伸公司
?)她有要求我們開,但當時並不知道沒有這個交易,要跟
她要資料也要不到。」、「(妳心裏知不知道?)有懷疑。
」、「(才會寫簽呈要乙○○背書?)對。」、「(剛提示
給你看的德裕伸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是乙○○指示說要做金流,你有通知崔麗霞要做金流所做
的資金流程?)有。」、「(你也有依乙○○指示,告知東
留源圃公司、頤展公司、尚苑堂公司、宸瑩公司會計,依乙
○○指示的金額、公司處理資金轉帳、匯款事宜?)對。」
等語(見他665號卷二第99頁反面-100頁正反面)。
⒎同案被告黃雅珉於偵查中證稱:「(禧悅集團的實際決策者
是何人?)乙○○。」、「(禧悅集團財務調度,也是乙○
○決定?)對。」等語(見偵655號卷二第104頁反面);及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巨燊公司實際上到底是何人在負責
管理的?)乙○○。」、「(德裕伸公司在丙○○擔任董事
長期間,發票章上面是否就是丙○○的名字?)是。」、「
(董事長授權給妳核章這些發票?)就是執行長給我的權力
,那時候整個都是乙○○在Handle。」、「(丙○○是否有
跟妳說在什麼情況下反對開發票?)他也沒有,他沒有管事
。」、「(印章放在德裕伸公司,妳們如何開,他都沒有關
係?)他都不管事,我只對執行長。」等語(見原審卷三第
40、42頁)。
⒏證人江東衛於偵查中證稱:「黃雅珉也列為
共同被告,我個
人也想替她澄清,黃雅珉雖然是總經理但也沒有決定權,真
正的決定權是執行長乙○○。」等語(見偵665號卷二第118
頁反面)。
⒐證人廖珮辰於偵查中證稱:「(是否於100年間在巨燊公司
擔任會計?)應該是101年間,我看我臉書員工旅遊,是
2012年。」、「(是乙○○面試?)對。」、「(在巨燊公
司任職多久?)兩、三個月。」、「(負責的業務?)會計
。」、「(任職巨燊公司期間,巨燊公司是否有營業收入?
)沒有。」、「(如何知道巨燊公司沒有營業收入?)我做
帳的時候,公司沒有收入。」、「(誰指示你去銀行辦理轉
帳或匯款?)乙○○。」、「(乙○○是否有拿丙○○、乙
○○、巨燊公司、東留源圃公司、頤展公司的存摺,要妳轉
帳或匯款?)有。」、「(轉帳或匯款的金額、帳戶是何人
指示?)乙○○。」、「(轉帳或匯款後,帳務如何處理?
)她叫我這樣轉。」、「(帳要記什麼?)股東往來。」、
「(巨燊公司匯出款項、他公司存入款項,對方科目都是做
『股東往來』?)對。」等語(見偵665號卷二第172頁正反
面)。
⒑依被告乙○○署名發布之102年6月17日禧悅字第102061701
號禧悅集團人事命令公告載明:「主旨:為促使集團內各子
公司事務運行更為順暢,藉由集團內人事調動,期能與國際
接軌,故頒發此人事命令,自民國102年6月17日起生效,請
查照。說明:因應集團國際發展定位,集團負責人丙○○
董事長以總裁稱之,原執行董事乙○○以集團執行長稱之。
各分公司相關機構單位負責人職稱一律以總經理稱之,巨
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以廠長稱之。原德裕伸黃總經理黃雅
珉小姐兼任禧悅集團台灣地區營運長,自民國000年0月00日
生效。」並檢附附件「禧悅集團組織架構圖」,該人事命令
公告
正本行文給「德裕伸黃總經理、東留源圃洪執行長、巨
燊生技劉營運長、尚苑堂張總經理」,副本行文給「本集團
各單位(源臻芳香照顧學院、東留源圃有限公司、頤展國際
有限公司、法兒國際有限公司、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宸
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尚苑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德裕
伸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禧悅集團組織架構圖亦載列
「禧悅集團總裁丙○○」、「集團執行長乙○○」及集團內
各公司(見他6838號卷一第10、11頁)。足見被告乙○○確
為禧悅集團實際掌實權之人,否則關於集團之人事重要佈局
豈有由其發布而非列名總裁之丙○○為之?
⒒另由被告乙○○批示於102年11月13日行文給源臻公司、頤
展公司、德裕伸公司、尚苑堂公司、宸瑩公司、東留源圃公
司、巨燊公司之「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內部公文」,其附
件內容為巨燊公司與上開公司102年9-10月之金流明細(見
他6838號卷三第101頁-107頁),上開金流為巨燊公司與禧
悅集團內部各公司間之金流往來情形,且分別載明「源臻溢
收$367,000元,營業稅$17,476元」、「頤展溢支8,801元
,營業稅$4,343元」、「德裕伸溢支$14,913元,營業稅
留抵$1,134,520元」、「尚苑堂溢收$32,126元,營業稅
$13,075元」、「宸瑩溢收$551,874元,營業稅$39,609
元」、「東留溢支$366,758元,營業稅$13,964元」、「
(按:巨燊)剩$8,810,000元未跑,營業稅共繳$254,716
元」。而上開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係由被告乙○○指示
巨燊公司會計戊○○進行等情,亦據共同被告戊○○於偵查
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巨燊公司的『禧悅集團』下的尚苑
堂等公司虛開發票?)有。」、「(你有email給德裕伸等
公司的會計說乙○○指示要開的發票、金額?)有。」、「
(發文單位主管批示、執行長均係乙○○簽名?)對。」等
語明確(見他665號卷二第100頁正反面),且共同被告黃雅
珉於偵查中亦證稱:「(剛給你看的102年9-10月金流明細
,執行長是乙○○簽名?)是。」等語明確(見偵655號卷
二第104頁反面)。復衡諸情理,倘若巨燊公司確有與集團
內其他公司正常交易往來,則巨燊公司與上開其他公司負責
會計帳冊業務之人即可自行製作相關之會計憑證與帳冊,應
無再由被告乙○○下指示該為如何之作帳,故除可見上開金
流為假外,另可見被告乙○○對集團之運作掌有實權,亦知
之甚詳。
⒓又被告乙○○就巨燊公司與金勝利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酒廠
後續買賣事宜,於104年3月2日簽立委託授權書,以巨燊公
司大股東及執行長名義同意全權委託林昱佶處理,有委託授
權書影本附於偵查卷可稽(見他6838號卷七第37頁)。
、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
構成要
件。所謂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
財物之交付,亦
不得謂非詐欺。我國憲法第7條、第13條固
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賦予人民可
以平等自由選擇任何宗教信仰之自由;而宗教信仰,本有超
越理性、科學之特質,無法以一般科學知識來判斷,更難以
現有之科技技術加以驗證證明,對於宗教器物之價值及有無
做法事所產生之效果,亦往往取決於信徒之主觀判斷,本不
能僅以信徒因信仰所支付之金額,多出一般社會常情,做為
是否遭受詐騙之衡量,惟須於信徒因宗教信仰,出於心甘情
願奉獻之金額,非由於假藉神力指示,乃可由信徒自由意志
判斷,始謂無詐欺可言;倘如假藉神明名義指示,須信徒交
付多少金額,利用信徒信仰思想受限,無法主觀正確判斷所
交付之金額,即利用信徒不敢違背神明旨意之錯誤而使其為
財物之交付,則有詐騙歛財
之虞。又按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
,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
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
,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
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為要件,其
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
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
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經觀之告訴人
楊肇容提出之錄音譯文(見偵4840號卷二),其中:
⒈101年11月28日譯文(見同上偵卷第39至42頁),被告乙○
○先行開示佛法並談及外護一事,被告丙○○亦在旁回應。
⒉101年12月17日譯文(見同上偵卷第43至57頁),內容所述
核與證人甲○○證稱該次是談論其要出售價值1億3000萬元
房屋等情相符,被告乙○○於言談中不時提及「老師說」、
「老師這邊」、「董事長這邊」、「我們老和尚有特別跟你
們開示」、「和尚安排」等語,同案被告丙○○亦對於被告
乙○○所說加以附和回應。
⒊101年12月26日譯文(同上偵卷第58至64頁),被告乙○○
提及接下來的這50年,就所謂大時代的來臨,要怎麼樣避免
50年後的刀兵劫,就看這50年,所以人們的努力很重要,而
要發心、發願,並稱錢就像水一樣,能載舟也能覆舟,錢來
錢去,都是一個因緣和方便而已,且提及外護因緣當中,每
一個人都是很重要的。核與證人盧繼徽證稱被告乙○○佯稱
惟覺老和尚為避免50年後刀兵劫,而要告訴人發心出資成立
外護乙節相符,是認證人盧繼徽此部分所述,應非虛妄。
⒋102年6月20日錄音譯文(同上偵卷第79至87頁),言談中被
告乙○○不時以「和尚一直講」、「大和尚指示的」、「和
尚講」、「大和尚安排」、「相信大和尚」、「大和尚還在
思維」講述,且表示總裁即被告丙○○出入要有名車以彰顯
其身分地位,更稱廠牌「VOLVO也不差,但是就不是賓士」
(見該卷第83頁反面),而指示要駕駛名車出入,被告丙○
○亦附和稱「老和尚說想就有」、「和尚這麼講」等語。衡
諸常情,出家人並不重視物質享受,對於世俗用物自不會追
求名牌,如此情形下,豈會要求要駕駛或搭乘何廠牌車輛,
由此可見,顯然是被告乙○○及同案被告丙○○一搭一唱,
佯稱以經營外護事業為由,想方設法要告訴人甲○○賣屋後
拿錢出來或向會長盧繼徽拿錢,以供被告乙○○實際掌控之
巨燊公司使用,並出錢買名車予被告乙○○及同案被告丙○
○使用。
⒌103年8月1日錄音譯文(見同上偵卷第109至127頁),被告
乙○○以告訴人甲○○因為現在沒有錢才起煩惱,而要查布
施多少錢,並以夢到告訴人甲○○要查布施多少錢是大魔障
而引用「老師」、「和尚」如何說、叫其怎麼做等語,並以
被告丙○○與自己對話,表示自己很相信惟覺和尚、太上老
君老師之語,而要告訴人甲○○接受並相信,至此仍佯稱可
接收惟覺老和尚訊息,藉由惟覺老和尚所傳訊息避免告訴人
甲○○清查巨燊公司之資金流向。
⒍由上開錄音譯文內容可知,被告乙○○確實有向告訴人甲○
○、楊肇容佯稱可接收惟覺老和尚訊息,藉由惟覺老和尚所
傳訊息使告訴人甲○○、楊肇容陸續出資成立巨燊公司作為
外護事業。告訴人楊肇容本身雖罹患癌症,告訴人甲○○前
配偶盧繼徽雖經營天仙液集團並銷售抗癌中草藥多年,縱告
訴人有打算另行設立公司研製抗癌藥物,亦應係憑藉個人意
願而為,然依告訴人所指,其等出資設立巨燊公司等公司,
乃受被告乙○○佯裝具有與神佛及惟覺老和尚感通之能力,
而假藉神佛及惟覺老和尚之意旨開示出資成立外護事業,且
曾為惟覺老和尚弟子之丙○○亦在一旁附和,致其等陷於錯
誤,誤信被告乙○○、丙○○果真能與神佛及惟覺老和尚感
通,而使虔誠信奉惟覺老和尚之告訴人不敢違背旨意,因信
仰思想受限而無法正確判斷,故完全遵從指示持續交付財物
以護持所謂外護事業。
⒎被告乙○○實際上與惟覺老和尚並無認識,無何因緣,惟覺
老和尚自亦無可能授權或授意被告乙○○設立中台禪寺之外
護事業。實則中台禪寺或惟覺老和尚並未透過被告乙○○及
丙○○要成立中台禪寺之外護事業,被告乙○○所成立之禧
悅集團亦無護持中台禪寺或供養惟覺老和尚之事實。然被告
乙○○卻訛稱具有與惟覺老和尚、南極仙翁、太上老君感通
之能力,假藉神佛及惟覺老和尚之意旨開示,誘使告訴人出
資設立巨燊公司及成立外護事業,已屬施用詐術,並非單純
利用宗教信仰自由勸
諭告訴人交付錢財。而告訴人楊肇容、
甲○○因而陷於錯誤,誤信中台禪寺及惟覺老和尚欲成立前
開外護事業,且誤信被告乙○○真有能力與惟覺老和尚、南
極仙翁、太上老君感通,告訴人因信仰虔誠而不疑有它,其
等自係因被告乙○○之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復依證人甲○
○、盧繼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等向惟覺老和尚確認之結
果,確係被告乙○○、丙○○以中台禪寺外護事業之名目,
而行詐欺取財之實。
⒏雖被告乙○○有參與討論抗癌藥物研發,且巨燊公司亦計畫
進行抗癌藥物之製造,惟被告乙○○及巨燊公司是否具備生
技抗癌藥物之研發與製造能力,原屬有疑,而巨燊公司章程
所載經營事業亦無生技抗癌藥物之研發與製造,與藥物或生
技有關之經營事業充其量僅為「動物用藥物製造業」、「乙
類成藥零售業」、「藥品檢驗業」、「中藥批發業」、「西
藥批發業」、「醫療器材批發業」、「中藥零售業」、「西
藥零售業」、「醫療器材零售業」(參本院卷四第75頁反面
之巨燊公司章程)。且生技藥物之研發曠日廢時,所需研發
人力(多具生技博士等科學家組成之研發團隊)與資金之投
入均甚鉅,亦需經歷多次臨床人體試驗,成功研發後復需取
得藥證始可販售,而被告乙○○為金甌女中畢業,原從事美
容教學工作,曾前往中國就讀黑龍江大學中西合併科系三年
畢業,有其調查站筆錄可稽(見他6838號卷六第35頁正反面
、第37頁正反面),嗣其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有尼加拉瓜中
央大學心理學博士證書影本、黑龍江中醫藥大學博士研究生
畢業證書及博士學位證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五第151、161
、171、172頁),惟其並未受正統醫學院訓練,亦無臨床及
實驗室之研發背景,且禧悅集團亦無與生技藥物研發相關之
團隊,則被告乙○○與巨燊公司是否有生技抗癌藥物之研發
與製造能力?誠屬有疑!況被告
縱有與巨燊公司其他人員為
抗癌藥物之討論,然仍無礙於其係假藉與神佛及惟覺老和尚
有感通能力,而虛以成立中台禪寺外護事業之名,向告訴人
詐取財物犯行之成立。
、此外,並有禧悅集團102年6月17日禧悅字第000000000號人
事行政命令公告、禧悅集團組織架構圖(見他6838號卷一第
10至11頁)在卷
可佐,足徵被告乙○○佯稱接收惟覺老和尚
、南極仙翁等訊息,以惟覺老和尚之口吻開示,經由曾為惟
覺老和尚大弟子之丙○○附和,使告訴人甲○○、楊肇容陸
續出資成立巨燊公司、購買土地、興建廠房,並假傳神佛及
惟覺老和尚旨意進行開示,指示被告乙○○、同案被告丙○
○應分別擔任禧悅集團執行長、總裁,而領有高薪,足認被
告乙○○與同案被告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事實欄三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
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
告蔡欵在、黃雅珉、戊○○、賴素錡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
他6838號卷五第166-172頁、偵655號卷第二第103-105頁、
第98-100頁、他6838號卷六第25-32頁),且有證人即巨燊
公司會計廖珮辰於偵查中、德裕伸公司行政總務崔麗霞於偵
查中、德裕伸公司副總經理江東衛於偵查中(見偵655號卷
二第117-118頁),巨燊公司會計楊嘉妹於調查站製作筆錄
時(見他6838號卷二第32頁)證述在卷可按,復有
扣押物編
號3-55電腦主機列印之巨燊公司虛開發票預定目標、開立與
德裕伸公司發票明細、巨燊公司VS尚苑堂-應收帳款(
扣押
物編號3-55-1,見調查站移送書附卷2-2第82至85頁)、102
年9-10月金流明細、營業稅額計算表(扣押物編號3-55-2,
見同上卷第87至94頁)、巨燊公司進、銷項發票明細(扣押
物編號3-55-7,見同上卷第130至139頁),巨燊公司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申報書(扣押物編號3-55-8,見同上卷第141至
146頁)、巨燊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銀行收支明細(扣押物編號
3-55-9、3-5 5-10,見同上卷第148至254頁)、沁露-10月
銷售發票金額、102年10月31日巨燊會計寄給崔小姐資料、
東留源圃公司開立發票明細、頤展公司開立發票明細、同案
被告戊○○提供之巨燊公司內部公文、102年9-10月金流明
細、銷售4萬瓶沁露開立發票明細(見同上卷第257至266頁
)、證人江東衛提供之德裕伸公司102年、103年開立發票影
本(見同上卷第278至320頁)附卷為憑。被告乙○○此部分
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三、事實欄四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巨燊公司
向臺灣中小企銀埔里分行貸款是楊肇容去找的,楊肇容事先
有跟我說,但實際去申請的不是我,貸款用途及金額我都不
清楚,因為楊肇容說巨燊公司有分給我百分之三十的技術股
,貸款需要我去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銀行人員有到巨燊公
司會議室對保,我只記得我有蓋章云云。然查:
㈠、巨燊公司於102年11月22日,由丙○○代表公司在客戶授信
申請書上簽章,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申請:①4800
萬元、授信期間10年、授信用途為興建廠房、還款來源為營
業收入、還款方式為分期償還;②1500萬元、授信期間5年
、授信用途為營業週轉、還款來源為營業收入、還款方式為
分期償還;③2000萬元、授信期間1年、授信用途為營業週
轉、還款來源為營業收入、還款方式為繳息。嗣4800萬元部
分核准4700萬元,1500萬元部分未核准,2000萬元部分核准
1000萬元,此有客戶授信申請書影本附於偵查卷(見偵665
號卷一第90頁)。就4800萬元申貸部分並提供南○○里鎮○
○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鎮○
○路○○○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復提出巨燊公司之營業
人申報銷售額分析表(即俗稱之401報表),其上記載102年
1月~10月之營業銷售數額,於102年8月外銷34千元、102年
10月內銷41,212千元,合計銷售額為41,246千元,有上開分
析表附於偵查卷可稽(見偵665號卷二第162頁反面)。嗣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就上開貸款申請於103年1月15日核准,申貸
4800萬元部分核准4700萬元,中期放款1500萬元部分不予核
准,短期放款2000萬元部分核准1000萬元。並應俟巨燊公司
增資至3100萬元以上後始得動用,有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
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書-批覆聯附於偵查卷可按(見偵
665號卷二第156頁)。而巨燊公司於102年12月9日申請增資
,被告乙○○原出資額600萬元增資1200萬元成為1800萬元
,巨燊公司總資本額因而增為3200萬元,有巨燊公司登記資
料附於本院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67-78頁),可見上開增
資顯係為符合前開貸款核撥之條件所為,且上開申請增資所
提出之「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102年11月
29日)上亦由被告乙○○與丙○○親自簽名。另臺灣中小企
銀徵信對保時,巨燊公司晤談人員即被告乙○○,有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徵信報告附於偵查卷可按(見偵665號卷二第157
頁),足見被告乙○○對於上開申請貸款等情知之甚詳,亦
參與其中,自難諉為不知。
㈡、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徵信報告綜合評述之融資計畫評估記
載:「...(二)依該公司提供102-112年預估報表,102~106
年營收介於80,000千元~150,000千元間(營收成長率介於
7.14%~50%),102~106年稅前淨利介於12,500千元~
28,000千元間(稅前損益率介於15.63%~18.67%),107
~112年營收及稅前淨利與106年持平。若該公司營收及獲利
可達預估水準,且未新增其他長期借款,則102~112年之木
金利息保障倍數均達1倍以上。」、「(三)敏感性分析:⒈
該公司工廠規劃生產中藥飲品,經實地查訪工廠,工廠已建
置完成,生產所需機械設備亦已設置完成,惟尚未完成GMP
廠查驗及工廠登記,據該公司生產部郭經理表示該廠正式量
產後初期產量約為50,000瓶/月,產能滿載可載80,000瓶/
月,預估102年底正式投入生產。⒉該公司99~101年尚處研
發、建廠階段無營收,102年9~10月產品開始銷售,申報營
業額為41,246千元。考量工廠尚未正式生產營運,目前產品
仍委外代工,另尚未完成工廠登記、GMP廠查驗等時效不確
定,及銷售荷蘭需經歐盟藥品審核機關(EMA)核准等因素
,基於保守原則,102年預估營收下修以50,000千元估算,
103年成長率下修為20%,104~106年營收成長率維持不變
,107~112年營收與106年74,994千元持平,102~112年稅
前純益率以預估授信期間最低值15.63%估算,調整後102~
112年本金利息保障倍數,除105年因達償還本金高峰為0.97
倍外,其餘年度均達1倍以上。」可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
於巨燊公司提供土地、廠房申請上開4800萬元貸款,仍有以
巨燊公司提供之102-112年(營收)預估報表及102年9-10月
產品銷售額4124萬6000元為信用評估因子,非僅單以巨燊公
司提供擔保品之鑑價結果認已足以擔保而核貸4700萬元。
㈢、巨燊公司為本案貸款前,即於102年5月20日向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申請貸款:①3400萬元、授信期間6年(含1年寬限)、
授信用途為機器貸款(以機器設定動產抵押);②780萬元
、授信期間15年(含1年寬限)、授信用途為購置土地(○
○里鎮○○段○○○○○號土地為擔保品);③1820萬元、授信
期間10年(含1年寬限)、授信用途為建廠(以廠房為擔保
品)。以上3筆申貸之還款來源均為營業收入;還款方式均
為寛限期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本息平均分期攤還。有客戶
授信申請書影本附於偵查卷
可參(見偵665號卷一第89頁)
。
嗣經全部核准6000萬元,而於102年6月24日,以巨燊公司
上開埔里0 0 0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埔
里0 0 0 路000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7200萬元抵押權予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嗣於本案新貸經核准4700萬時,以前開土
地、建物增加設定為本金最高限額9000萬元抵押權,有不動
產抵押權設定
暨價值核算表可參(見偵665卷一第118頁)。
㈣、由上可知,「營業收入」為巨燊公司償還上開貸款本息之主
要資金來源,故巨燊公司之營業收入狀況與展望誠為授信評
估之重要項目。而授信評估除資產鑑價外,「還款能力」方
為准貸
與否之重要信用因素,否則欠缺還款能力而僅提供不
動產為擔保,恐將陷於無法償還而步入拍賣取償之強制執行
程序,即與以資產套現之變相坑詐現象無異。而巨燊公司上
開2次貸款核貸之金額達1億1千700萬元,則巨燊公司是否有
固定之營業收入,涉及其還款能力,自為信用評估之重要項
目。然巨燊公司提出不實之401報表為本案之貸款申請,致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審核貸款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巨燊公司有
良好之營業收入而具還款能力,因而准予核貸前述4700萬元
、1000萬元,自係施用詐術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陷於錯
誤。
㈤、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經理謝政安於偵查中復證
稱:巨燊公司於102年11月22日以興建廠房、營業周轉名義
向臺灣中小企銀埔里分行申請借款4800萬元、1500萬元、20
00萬元,興建廠房部分核撥4700萬元,營業周轉1500萬元未
核撥,營業周轉申請2000萬元,核撥1000萬元,共核撥5700
萬元,其中核撥1000萬元為信用貸款,還款來源係巨燊公司
營業收入,於102年11月22日營業周轉貸款1000萬元,是看
401申報書開立發票金額,做為核貸參考,有考量巨燊公司
102年度1至10月之營業收入為4124萬6000元,才
予以核貸
1000萬元,如果營業收入不實,當然不能核貸等語(見偵字
665號卷三第24頁),足見提供不實之營業收入數據,將不
能取得貸款之核准。
㈥、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徵信行員黃嶸棠於偵查中
證稱:「(是否有負責巨燊公司貸款案的徵信、授信工作?
)有。」、「(當時是誰與你接洽的?)這個跟公司接洽,
公司分案子給我經辦。」、「(跟他們公司誰接洽?)乙○
○。」、「(如何與乙○○接洽?)代書帶乙○○還有好多
人到分行去,有關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貸款條件都
是跟乙○○談的。」、「(提示105年度偵字第665號卷一第
89頁至141頁、同案卷二第1至91頁臺灣中小企銀埔里分行授
信資料、卷二第153頁至164頁證人謝政案調詢筆錄,巨燊是
否於102年5月20日以機器貸款、購置土地貸款、建廠名義向
臺灣中小企銀埔里分行申請借款3400萬元、780萬元、1820
萬元,並均核撥,共借款6000萬元?)是,謝政安做筆錄時
我有在場,他講的沒錯。」、「(巨燊公司是否於102年11
月22日以興建廠房、營業周轉名義向臺灣中小企銀埔里分行
申請借款4800萬元、1500萬元、2000萬元,興建廠房部分核
貸4700萬元、營業周轉1500萬元未核撥、營業周轉申請2000
萬元,核撥1000萬元,共核撥5700萬元?)是。」、「(
102年11月22日申請貸款,乙○○有跟你接洽過?)有,她
說要周轉金。」、「(102年11月22日申請後,核撥營業周
轉貸款1000萬元,是否信用貸款?)對。」、「(上開借款
還款來源是否包括巨燊公司營業收入?)是。」、「(當時
為何要借巨燊公司1000萬的營業周轉金?)考量設廠要有周
轉,當時巨燊公司有提供401表,開始有營業收入。」、「
(如果沒有營業收入,是否會核撥營業周轉金貸款?)不會
。」、「(提示105年度偵字第4840號卷三第99頁至127頁,
PURCHASE ORDER、買賣合約書〈巨燊公司與德裕伸公司〉、
買賣合約書〈巨燊公司與尚苑堂公司〉,巨燊公司於申請貸
款時是否有提供巨燊公司401報表、巨燊公司與德裕伸公司
年度合約總額2億3400萬元、巨燊公司與尚苑堂公司合約總
額1500萬元的買賣合約書?)對。」、「(這要證明什麼?
)這個不是證明營業額,是證明他們開始有營業的行為。」
、「(為什麼要求?)因為是新公司,我們說不然你們提供
合約書證明說未來會有營業收入。」、「(臺灣中小企銀埔
里分行核准巨燊公司102年11月22日營業周轉貸款1000萬元
的理由為何?)我們最主要核准的理由,因為他是新公司,
102年401表顯示營業收入是4千1百多萬元,所以我們就核准
他,認為有開始營業,有需要營業周轉。」、「(如果上開
營業收入不實,是否會核貸?)收入不實在,我們是不會核
貸。」等語(見偵665號卷三第134-135頁);及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提示偵字665號卷一第90頁)這份客戶授信申請
書,有關徵信的部份是由我承辦的,巨燊公司當初是申請三
筆,第一筆是4800萬,要購置土地及興建廠房的,後來核准
4700萬元,再申請一個營業周轉分期償還1500萬,但這一筆
我們沒有核准,後來又申請第三筆周轉金2000萬,這我們核
准了1000萬;當初申請時他們是送件到銀行,銀行派件,我
當徵信,在徵信期間會去實地勘查,實際勘查時乙○○會在
,針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及一些主要的事項,是跟乙○○
討論,我本人有參與;偵字665號卷二第157頁徵信報告,晤
談人員寫乙○○是因為當初申請一些資料及接洽大部份都是
乙○○,我可以確定這次申辦的資料是乙○○提供資料,因
為當初申請貸款時都是乙○○出面來申請,而且她也是股東
之一,當時她說她是執行長,所以就沒有晤談丙○○,她還
表示負責人很忙,一些事情都是她在處理,這是當時來的時
候乙○○說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2至208頁),足見本案
貸款係由被告乙○○提出申請及提供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人員於徵信晤談與接洽亦係與被告乙○○為之,而巨燊公
司之營業收入狀況為徵信之重要項目。
㈦、告訴人楊肇容並具狀陳稱:巨燊公司分別於102年7、8月間
及103年1月間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申辦貸款,雖告
訴人楊肇容、告訴人甲○○之妹施淑娟擔任連帶保證人,惟
上開貸款過程則均由被告乙○○主導及由巨燊公司代表人即
被告丙○○配合,其中告訴人楊肇容及施淑娟於103年1月17
日貸款契約書之連帶保證人欄簽名蓋章(即對保),係由銀
行承辦人員蕭淵學持已由巨燊公司、丙○○、乙○○簽名蓋
章之貸款契約書,於當日上午由臺中搭高鐵前往臺北進行對
保手續,而當時告訴人楊肇容方因呼吸衰竭、急性肺水腫、
慢性腎衰竭及乳癌等重症,於103年1月9日送往中心診所醫
療財團
法人中心綜合醫院住院治療,於同年月13日出院,嗣
於同年月17日下午再至上開醫院掛號診治,又於同月20日因
病情惡化再送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並轉至加護病房;而施淑
娟僅是單純擔任連帶保證人,均未參與巨燊公司貸款事務等
情,有告訴人楊肇容提出之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
週轉金貸款契約、「蕭淵學與施淑娟及楊肇容103年1月17日
對保經過及現場照片」、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心
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在卷為佐(
見偵字665號卷三第143至156頁)。由此可見,證人黃嶸棠
證述係與被告乙○○洽談貸款事宜且由被告乙○○交付申辦
貸款相關資料等情,應為真實。
㈧、雖證人黃嶸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巨燊公司是一次申請3筆
,但我們撥款沒有同時撥,分成2筆,第1筆是撥4700萬;第
1筆核准4700萬是擔保性質的放款,如果巨燊公司就第1筆沒
有提出擔保品,銀行不會核准;銀行在核准4700萬的貸款,
在核准當時巨燊公司剛建廠,還沒有401表,核准第1筆跟40
1報表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2頁反面至205頁),
惟證人黃嶸棠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該案由總行核准貸款,
埔里分行在核貸過程只是扮演收集資料及徵信角色,徵信報
告是總行徵信部的郭婕瑜所製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6頁
),核與證人謝政安於偵查中證稱:「(有關102年11月22
日的貸款,核准的權限?)總行。」等語相符(見偵665號
卷三第24頁)。足見上開4700萬元貸款是由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總行核貸,證人黃嶸棠並未參與准否決定,對於此筆4700
萬元核貸之信用評估及核准情形,既未實際參與,即應不甚
清楚准否之最終決定原因為何。是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4700
萬元貸款與401報表無關,該筆貸款係因有提供足額之擔保
品,始核准貸款等語,尚難採憑。況證人黃嶸棠於原審審理
就徵信之一般性狀況亦證稱:「這敏感性分析不是針對擔保
品還是沒有擔保品,這是針對公司的營運狀況或是市場的狀
況去做分析的。」、「(所以這4800萬建廠的申貸也跟公司
的營運息息相關?)站在銀行在做放款的立場當然是有關係
。」、「(4800萬的長期貸款不是因為僅僅有提供擔保品就
核貸,還是需要考慮到這家公司的月生產量,日後營運的情
形,401報表的營業狀況,不是單單因為有提供擔保品所以
就放款?)是。」、「(這份401報表上面所記載的內容是
虛偽不實的,這三筆貸款,也就是4800萬核貸4700萬、2000
萬的部分沒有核貸、1500萬核貸1000萬,是會核貸部分還是
通通不核貸,以你徵信人員的立場會建議總行怎麼做?)如
果是假的當然會建議通通不會核貸。」、「(就第一筆貸款
〈即4700萬元〉如果有提供這樣的擔保品,也提出相關建廠
支出的憑證,銀行當時如果知道巨燊公司所提出的401報表
內容不實,在你的立場你會建議總行那邊就這筆貸款怎麼處
理?)如果知道不實的話當然會建議重新審核。」等語,顯
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就巨燊公司前開申請新貸長期擔保放款
4800萬元、中期放款1500萬元之融資申請,仍係以巨燊公司
提供之102-112年(營收)預估報表及102年9-10月產品開始
銷售申報營業額4124萬6000元為依據,進行融資計畫評估,
亦即以此評估巨燊公司之還款能力,而非單依巨燊公司所提
擔保品之鑑價結果為准否核貸之依據。
㈨、本案上開1000萬元貸款動撥情形,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
分行函覆本院
略以:「查104.01.22.撥款新台幣(下同)10
00萬元(分號0000000)係103.01.15.經總行簽奉核准,103
.01.17.與借戶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103.03.26.於週轉金
額度內動撥1000萬元(分號0000000),當日分別匯款予宸
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500萬元(兆豐商銀衡陽分行,帳號:
00000000000),東留源圃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500萬元。因本筆貸款每筆動用期限
6個月,故分別於103.09.26.(分號0000000)及104.01.22.
(分號0000000)辦理借新還舊,爰103.09.26.及104.01.22
.撥貸金額係收回原貸放餘額。」、「上述巨燊生技國際有
限公司聯絡人係負責人丙○○及連帶保證人乙○○。」有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108年6月18日108埔里字第00088號
函及檢送之「臺灣企銀營業單位經理權限以上企業授信報核
書-批覆聯」影本1份、102年11月22日客戶授信申請書影本1
份、103年1月1月17日簽立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份、103
年3月26日簽立之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影本各1份、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103年3月26日匯款申請書影本2份(分別匯款500
萬元至宸瑩公司、東留源圃公司)、103年9月22日及104年1
月22日簽立之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影本各2份、營業單位
放款交易歷史檔影本2份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1
-95頁),足見巨燊公司於103年1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核准貸款後,隨即於同年月17日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並於
同年3月26日動撥,並於6個月借款期限屆至時,分別於103
年9月26日及104年1月22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本金1000萬
元根本無力償還。又上開巨燊公司於102年5月20日申請經核
貸之780萬元貸款部分,收回508萬9,534元,有271萬466元
未收回;1820萬元貸款部分,收回800萬8,831元,有1019萬
1,169元未收回;3400萬元部分,收回403萬5,438元,有299
6萬4,562元未收回。另於102年11月22日申請經核貸(即本
案貸款)之4700萬元部分,收回3004萬7,633元,有1695萬
2,367元未收回;1000萬元部分則全數未收回等情,有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於105年11月22日出具之「巨燊生技國際有限
公司(00000000)貸款明細」附於偵查卷可參(見偵665號
卷三第163頁)。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107年7月11
日107埔里字第00033號函亦覆稱:「本案前於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2542號強制執行案受償回收下列本金
,迄今兩筆款本金欠款情形如下:⒈借款序號53本金4,700
萬元整,收回本金30.047.633元整,本金餘額尚欠16,952,3
67元整。⒉借款序號83本金1,000萬元整,收回本金0元,本
金餘額尚欠1,000萬元整。」(見原審卷四第146頁),益見
巨燊公司根本不具還款能力。
㈩、此外,並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104年7月16日104埔
分字第00236號函檢附巨燊公司授信資料(見偵字665號卷一
第87至141頁、卷二第2至91頁、偵字4840號卷三第5至148頁
)存卷可參。而被告乙○○既然擔任連帶保證人,豈會不知
貸款用途及金額,且被告乙○○為巨燊公司實際負責人,上
開貸款係由被告乙○○提出申請及提供資料,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人員於徵信晤談與接洽亦係與被告乙○○為之,業述如
前,其提出不實之401報表為本案貸款申請,致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巨燊公司有還款能力,而核准4700萬
元及1000萬元貸款,其確係為巨燊公司不法所有而為詐欺取
財。
四、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5之109萬元、編號84
之30萬0030元部分):
㈠、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前開對告訴人楊肇容、甲○○詐
騙,告訴人亦遭詐騙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109萬元及編號
84所示30萬003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因認被告乙○○
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
㈡、惟查:
⒈附表三編號15所示109萬元部分,被告乙○○辯稱其有簽發
面額109萬元之支票(票號0000000)作為告訴人楊肇容購買
台北市內湖區房屋之價金等語。而上開面額109萬元支票之
發票日為100年2月28日,受款人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於同年3月4日由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提示兌現,
被告乙○○上開支票帳戶之存款餘額於100年2月28日為18,5
26元,告訴人甲○○於100年3月1日匯款109萬元入被告乙○
○上開支票存款帳戶,並於同年3月4日經提示兌現,此有該
支票正反面影本、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買方專戶資金
交易結算明細表、被告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
暨對帳單、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附於本
院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531-534頁、本院卷四第443頁)。
足見被告乙○○係先簽發上開支票作為告訴人楊肇容名下房
屋買賣之支付用途,嗣告訴人甲○○即匯款同額價金至被告
乙○○上開支票帳戶以兌現該支票。是該109萬元匯款實際
上係兌現購買楊肇容名下房屋之支票款,即難認係被告乙○
○對告訴人等為詐欺取財。
⒉附表三編號84所示30萬0030元部分(30元為匯款手續費),
告訴人楊肇容所有第一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戶雖有該匯款紀
錄,有楊肇容上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在卷可按(見調
查站移送書附卷2-1第238、240頁)。惟卷內並無匯款單可
資確認該匯款係匯至何帳戶,且巨燊公司之銀行收支明細亦
未有該筆匯款之記載,是尚難確認該筆匯款確實有進入巨燊
公司帳戶或其關係戶,則被告乙○○應無向告訴人等詐欺取
得該筆匯款。
⒊基上說明,此部分款項尚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乙○
○向告訴人詐欺取財,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
公訴人以此部
分與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其他詐欺取財犯行間,有
包括一罪之關係,在審判上不可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論罪
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為犯罪事實四詐欺取財犯
行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6月20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修
正後之法定刑則規定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新舊法比較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
有利於被告,
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犯行自應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乙○○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事實四欄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
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就事實欄二
詐得附表三(編號15、84除外)所示告訴人甲○○、楊肇容
之款項及就專利授權合約美金1000萬元詐欺取財未遂部分,
係本於佯稱經營外護事業同一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
行為,應評價為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乙○○身為
禧悅集團執行長,就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八所示開立不實禧悅
集團旗下巨燊公司、德裕伸公司、益進公司、宸瑩公司、尚
苑堂公司、東留源圃公司、頤展公司、源臻公司之統一發票
犯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
基於同一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評價
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禧悅
集團各公司會計人員蔡金鈴、戊○○、崔麗霞等人開立統一
發票,為
間接正犯。
㈢、被告乙○○就如附表三編號24至83、85至100部分之詐欺取
財犯行及就美金1000萬元詐欺取財
未遂犯行,與丙○○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乙○○就事實欄
三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張子筠、蔡欵在、黃雅珉
、賴素錡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乙○○所為事實欄二至四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應成立
想像競合犯,容有未合
,
附此敘明。
六、
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認被告乙○○就事實欄三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罪證明
確,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為巨燊公
司實際負責人,其明知無實際交易,竟夥同同案被告張子筠
、蔡欵在、黃雅珉、賴素錡等人,指示公司會計人員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行為殊值非難;被告乙○○居於主導地位,並
實際掌控巨燊公司一切業務;被告乙○○為博士,從事精油
、芳療工作,離婚,有2個子女;被告乙○○共同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所生之損害,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
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云云。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
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
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
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
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
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
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
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就被告乙○○此部分量刑已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難認有何不當
之處,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是被告乙○○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就事實欄二部分及事實欄四部分關於詐貸1千萬元部分
,認被告乙○○罪證明確,因而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109萬元部分及編號84所示300
030元部分,尚難認係被告乙○○對告訴人等為詐欺取財,
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惟原判決認此部分亦構成
犯罪,尚有未合(原判決附表三在尚未剔除上開不構成犯罪
之金額前,其金額合計為2億4543萬8014元。惟原判決犯罪
事實欄卻記載「甲○○、楊肇容因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
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交付款項計2億6531萬12元予乙○○或乙
○○所指定之帳戶。」其事實之認定前後矛盾,原有未合)
。㈡被告乙○○為巨燊公司不法所有,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詐貸本案4700萬元及1000萬元兩筆貸款,其中就4700萬元
部分亦構成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惟原判決認此4700萬元
部分不構成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㈢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於103年3月26日核撥1000萬元予巨燊公司,而
依貸款條件轉帳各500萬元至宸瑩公司、東留源圃公司帳戶
,宸瑩公司、東留源圃公司再分別於同年3月28日、3月27日
轉帳各500萬元至告訴人甲○○之安泰銀行大直分行帳戶,
以償還之前向甲○○調借之天賀實業有限公司其中1張支票
款1000萬元,此有資金流向圖(見他字6836號卷七第56頁)
、天賀實業有限公司面額各1千萬元之支票影本2張、甲○○
安泰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影本1份、匯款委託書影本2份(本院
卷四第311-315頁)在卷可參。而被告乙○○向甲○○調借
上開面額各1千萬元支票2張,其原因及使用情形不得而知,
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核撥1000萬元之對象為巨燊公司,亦無
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乙○○有取得該1000萬元,則該1000
萬元尚難認係被告乙○○之
犯罪所得,自不得予以諭知沒收
。惟原判決認該1000萬元為被告乙○○之犯罪所得,並予以
宣告沒收、
追徵,自有未合。被告乙○○上訴意旨
猶執前詞
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就被告乙○○為巨燊公司不法之所有,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詐貸4700萬元部分認不構成犯罪尚有違誤等語,其上訴為
有理由。且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二、四部分復有前開可議之處
,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被告乙○○附表一編號一、
三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且原所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予
一併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為巨燊公司實際
負責人,竟利用告訴人甲○○、楊肇容對於宗教信仰之虔敬
,假藉神佛及惟覺老和尚之意旨,由被告乙○○以神佛及惟
覺老和尚口吻對告訴人開示,使告訴人誤信被告乙○○能與
神佛及惟覺老和尚感通,並遵從指示出資成立外護事業,而
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編號15、84部分除外),詐取之
金額鉅大,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重大;被告乙○○就本案犯
行居於主導地位,並實際掌控巨燊公司一切業務,同案被告
丙○○則聽從被告乙○○之指示予以配合;被告乙○○為巨
燊公司不法之所有,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詐貸共5700萬元,
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依強制執行程序取償後仍有2695萬2367
元無法收回,所生之損害非輕;被告乙○○有博士學位之
智
識程度,從事精油、芳療工作,離婚,有2位子女之生活狀
況;被告乙○○未賠償告訴人甲○○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
損害,及其犯罪後未能坦然面對錯誤,未具悔意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刑;並與前開駁回上
訴部分所處之刑(即附表編號二所示)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4項所示。
八、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乙○○於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
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
用。又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分別規定:「犯罪
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
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另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
徵,實務近來見解認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受所得之數額為沒收
,惟按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
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
利得剝奪之問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
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
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
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
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
事
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
果,依
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
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
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
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
,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乙○○與丙○○為事實欄二犯行之犯罪所得,其中部分
款項業已用於購買①被告乙○○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鎮○○
段459、466、467、483、484、485、488地號土地及其上同
地段244建號建物、②被告丙○○名下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714建號建
物、③巨燊公司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
及其上同地段118建號建物,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
項規定,應以變得之物的價值計算,然本案無法具體特定附
表三(編號15、84除外)告訴人甲○○、楊肇容所交付之款
項中,實際上何款項係用以購買上開不動產,而難以估算,
且如就上開不動產均諭知沒收,則與附表三(編號15、84除
外)所示告訴人甲○○、楊肇容遭詐騙之金額有重複沒收之
情形,故就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以告訴人甲○○、楊肇容遭
詐騙而交付之金錢即附表三(編號15、84除外)之金額計算
之,較為妥適。而共同被告丙○○自101年始參與此部分犯
行,是揆諸前揭說明,就附表三編號1至14及16至23部分,
被告乙○○應自行負沒收之責;就附表三編號24至83及85至
100部分,被告乙○○、丙○○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
權限,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且上開犯罪所得均未
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款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103年1月22日核撥4700萬元,其中10
00萬元轉帳至宸瑩公司帳戶後,宸瑩公司於同年2月26日匯
款1000萬元至甲○○之安泰銀行大直分行帳戶;另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於103年3月26日核撥1000萬元予巨燊公司,而依貸
款條件轉帳各500萬元至宸瑩公司、東留源圃公司帳戶,宸
瑩公司、東留源圃公司再分別於同年3月28日、3月27日轉帳
各500萬元至告訴人甲○○之安泰銀行大直分行帳戶,上開
2000萬元係用以償還之前向甲○○調借之天賀實業有限公司
2張面額各1000萬元之支票款,此有資金流向圖(見他字683
6號卷七第56頁)、天賀實業有限公司面額各1千萬元之支票
影本2張、甲○○安泰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影本1份、匯款委託
書影本2份(本院卷四第311-315頁)在卷可參。而被告乙○
○向甲○○調借上開面額各1千萬元支票2張,其原因及使用
情形不得而知,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核撥4700萬元、1000萬
元之對象為巨燊公司,亦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乙○○有
取得該4700萬元、1000萬元,則該4700萬元、1000萬元尚難
認係被告乙○○之犯罪所得,自不予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39條第1
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提起上訴,檢察官丁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一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一 │犯罪事實二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億肆仟肆佰零肆萬柒仟玖佰│
│ │ │肆拾肆元沒收(其中新臺幣貳億貳仟陸佰玖拾貳萬肆│
│ │ │仟捌佰肆拾肆元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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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犯罪事實三 │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
│ │ │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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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犯罪事實四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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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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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司名稱 │代表人 │地址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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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巨│丙○○ │臺中市○ ○ 區市○路○○○ 號00樓之0 │00000000│
│ │燊公司,未申請解散登記,臺中│ │ │ │
│ │市政府於106年6月23日予以廢止│ │ │ │
│ │公司登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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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德裕伸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海清 │臺北市○ ○ 區○ ○ ○ 路0 0 000 之0 │00000000│
│ │下稱德裕伸公司)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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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尚苑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新北市○○區○○里○○路○○號 │00000000│
│ │(下稱尚苑堂公司,104 年7 月│ │ │ │
│ │8 日解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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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東留源圃有限公司(下稱東留公│張海清 │臺中市○○區市○路○○○ 號00樓之0 │00000000│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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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法兒公│ │臺中市○○區市○路○○○ 號00樓之0 │00000000│
│ │司,104 年3 月30日解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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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頤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頤展公│ │臺中市○○區市○路○○○ 號00樓之0 │00000000│
│ │司,104 年3 月31日解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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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源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源臻公│林鳳嬌 │臺中市○○區市○路○○○ 號00樓之0 │00000000│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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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宸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03 年│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00樓│00000000│
│ │7 月11日更名為騰祥國際企業有│ │ │ │
│ │限公司,下仍稱宸瑩公司,105 │ │ │ │
│ │年2 月22日解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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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益進生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柯迎華 │臺中市○○區○○里○○路○○○ 號0 │00000000│
│ │益進公司,103 年9 月11日解散│ │樓之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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