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
上訴字第2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晨暉生醫有限公司
上訴人即被 王偉政
告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804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003號、107年度偵字第2987
、5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偉政犯輸入禁藥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
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
付新台幣壹拾萬元。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元
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
案禁藥Nutrex LIPO6 BLACK壹瓶,沒收。
晨暉生醫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
藥罪,科
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王偉政明知育亨賓(Yohimbine)及其製劑,經中央
主管機關
即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61年11月23日
以衛署藥字第14699號令禁止輸入,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1款
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後
予以販賣之單一
接續
犯意,透過www.bodybuilding.com網站,自103年9月初至
106年3月21日止,向美國某公司訂購含有育亨賓禁藥成分之
「Nutrex LIPO6 BLACK」約30瓶,美國某公司接獲訂單後,
陸續以郵遞方式將「Nutrex LIPO6 BLACK」輸入國內。王偉
政即以其註冊「露天」及「蝦皮」拍賣網站之帳號「twwc-
wang」刊登販賣訊息,陸續將「Nutrex LIPO6 BLACK」以每
瓶新臺幣(下同)1,42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民眾。王
偉政並於民國104年9月1日起受晨暉生醫有限公司(翁秀津為
董事,址設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起)僱用,擔任該
公司網路行銷經理。於105年11月11日變更登記董事為王偉
政。王偉政並自104年9月1日以後,將售出之「Nutrex
LIPO6 BLACK」附上內容載有「晨暉生醫有限公司網路行銷
專案經理王偉政」字樣之名片,供買家聯繫。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壹、
證據能力: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
理人、
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為該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
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
,以
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
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
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
證人、
鑑定人之
詰問
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
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
詰問權之意,因
此有關
傳聞證據之
證據能力限制,亦
無庸適用。刑事訴訟法
乃增訂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本件
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適
用簡式審判程序,是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
據能力之限制,且上訴人即被告兼被告晨暉公司代表人王偉
政於原審法院及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中,對下列所採用之證
據,均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
權之意,又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
所引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又被告就本案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
自白,
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疲勞
訊問、違法
羈押或其他
不正方法之情事,且調查
結果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符,依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王偉政、晨暉公司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晨暉公司於104
年9月創立,由翁秀津女士擔任負責人,被告王偉政因申請
在職班研究所加保在公司名下,不支薪也從無介入該公司經
營事務。網路拍賣事業一直是被告王偉政個人行為,與晨暉
公司無關。105年11月翁秀津女士無意經營晨暉公司,變更
負責人為被告王偉政。晨暉公司無實體店面,只是空殼公司
。被告王偉政實際申請露天帳號為2012年3月1日,早於晨暉
公司創立時間。2012年在露天拍賣網站一直以樂活時尚館名
稱供消費者識別,從未以晨暉公司名義。也從未主動附上晨
暉公司名片給消費者。名片也從未引導或暗示消費者到網頁
購買商品,銷售行為完全為王偉政個人行為。進口商品亦以
個人名義進口,與公司無關。美國Nutrex Lipo6 Black商品
為一般通路可輕易取得商品,不需透過醫生處方或同意才能
取得,與藥品定義有相當落差。該產品在美國一直歸類為營
養食品。現行
法律為40幾年前的法令,只認定有含育亨賓,
不過問製作方式跟用途就必須嚴厲制裁,非常不合理。被告
王偉政年近80歲母親因腎衰竭住院洗腎,須不定期追蹤安排
到醫院拿藥,三餐須有人照料,請從輕量刑云云,指摘原判
決認事不當,量刑過重。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兼晨暉公司代表人王偉政於偵查中
及原審法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白承認(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168號卷《下稱他卷一》第33頁至第
33頁背面、第37頁至第38頁背面;原審卷第28頁、第30頁背
面)。於本院亦承認翁秀津於104年9月1日設立晨暉公司,
並任董事,105年11月11日變更被告為董事,及上開進口「
育亨賓」,在露天、蝦皮拍賣網站公開販售之事實;且有
⑴「Nutrex LIPO6 BLACK」美國網頁廣告(他卷一第28頁至
第28頁背面)、bodybuilding寄送給被告之確認訂貨電子郵
件(警卷第51至52頁;他卷一第13頁至第13頁背面);⑵露
天拍賣會員「twwcwang」基本資料(警卷第37頁)、樂購蝦
皮有限公司106年3月22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322034號函(查
覆會員「twwcwang」基本資料,見他卷一第18頁)、蝦皮拍
賣網站「Nutrex LIPO6 BLACK」商品網頁列印(他卷一第24
至27頁)、蝦皮賣家中心2017年3月13日銷售資訊網頁列印
(他卷一第6頁);露天拍賣會員「twwcwang」出貨管理頁
面列印(警卷第53至55頁)、露天拍賣會員「twwcwang」交
易紀錄(警聲搜卷第22至第32頁);⑶民眾向臺中市政府衛
生局檢舉電子郵件(他卷一第21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訪
問紀要(他卷一第7頁至第7頁背面)、翻拍被告提出予臺中
市政府衛生局「Nutrex LIPO6 BLACK」相片(他卷一第8至10
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5月4日檢驗報告(他卷一第4
頁至第5頁背面);⑷露天拍賣網站訂貨結帳網頁列印(嘉
義市政府衛生局上網購買,見警聲搜卷第15至17頁)、翻拍
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相片(警卷第44頁)
、翻拍交貨便包裹及內容物「Nutrex LIPO6 BLACK」相片(
警聲搜卷第18至21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5
月11日FDA研字第1060013959號函(查覆育亨賓及其製劑屬
禁藥,見警卷第34頁)、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6年5月22日嘉
市衛藥字第1060002434號函(移送保安警察偵辦,見警卷第
35至3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他卷
一第3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院保字第681號
扣押
物品清單(原審卷第14之1頁);⑸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
理中心106年9月20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警卷第25至26頁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9月20日工作稽查紀錄表(警卷
第27至29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9月20日藥物食品檢
查現場紀錄表(警卷第30至33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12月1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128224號行政裁處書(警卷
第48至50頁);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11至17頁)、扣案物相片(106年度他字第7171號
卷《下稱他卷二》第37至45頁);⑺行政院衛生署61.11.23
.衛署藥字第一四六九九號(令)(他卷一第3頁)、臺灣省衛
生處41年8月5日肆壹未微臺衛三字第九一九六號令(警卷第
46頁);⑻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警聲搜卷第14頁)在卷
可憑。晨暉公司於104年9月1日以翁秀津名義為董事,在臺
中市○區○○路○巷○○號1樓登記設立,於105年11月11日變
更董事為王偉政,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可憑(
本院卷第59至61、71至73頁)。另被告並提供印有晨暉公司
門牌號碼、連絡電話、電子郵件位址、網路行銷得案經理之
名片予消費者,亦有該名片影本可憑(他字第7171號卷第54
頁)。被告王偉政及晨暉公司上開
犯行及犯罪事實,事證明
確,可以認定。被告王偉政辯稱從無介入被告晨暉公司經營
事務。網路拍賣事業一直是其個人行為,與該公司無關云云
,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
參、論罪
科刑及
撤銷原判決的說明:
一、育亨賓及其製劑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
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即屬藥事法第
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被告辯稱是營養食品,不是禁
藥,不能採據。被告王偉政明知「Nutrex LIPO6 BLACK」含
育亨賓成分,仍自境外輸入並販賣。是核被告王偉政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第83條第1項之明知
禁藥而販賣罪。被告王偉政陸續於103年間至106年間輸入含
有育亨賓成分之藥品後分別在露天、蝦皮拍賣網站陸續販賣
予不特定民眾之行為均係基於輸入後欲販賣之單一目的,而
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在時間上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均論以一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
。被告王偉政輸入禁藥之行為係為
嗣後出售以牟利,是其所
犯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之犯罪目的單一,客觀上屬於犯罪因
果歷程未中斷下連貫實行之犯行,且行為間局部同一、犯罪
時間上有所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如予
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
之虞,認此情
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
處斷
。
二、被告晨暉公司於104年9月1日以翁秀津名義為董事,在臺中
市○區○○路○巷○○號1樓登記設立,被告王偉政擔任該公司
網路行銷專案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於105年11月11日
被告王偉政變更登記為晨暉公司董事,為該公司之代表人。
被告晨暉公司之受僱人(104年9月1日至105年11月11日)、代
表人(105年11月11日至106年3月21日)即被告王偉政,因執
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應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
,論以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同法第82條第1項之罪,對被告
晨暉公司科以藥事法第82條第1項10倍以下之罰金。
三、被告王偉政、晨暉公司上訴,以上詞指摘原審判決認事不當
,量刑過重雖無理由。但被告晨暉公司於104年9月1日設立
時,以案外人翁秀津為董事,被告王偉政任晨暉公司網路行
銷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於105年11月11日才變更登記
被告王偉政為董事,而任晨暉公司負責人。
公訴意旨及原判
決均認被告王偉政自104年9月1日即登記為晨暉公司董事任
晨暉公司負責人,起訴犯罪事實及原判決認事嫌有不當。原
判決既有上開瑕疵,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爰
審酌被告王偉政⑴前無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⑵輸入並販賣禁藥不僅影響政府對藥物
之管理,亦危害社會大眾使用藥品安全,對國民健康產生可
能之危險;⑶
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⑷所輸入及販賣之商品
數量及金額,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
諭知被告晨暉生醫有限公司應科罰
金如主文所示。被告王偉政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經此教訓,自
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
告,已足督促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依法
諭知緩刑三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十萬元。
五、沒收部分:
㈠、嘉義市政府衛生局透過露天拍賣網站向被告王偉政購得「
Nutrex LIPO6 BLACK」1瓶,係被告王偉政自國外購買輸入
,屬被告王偉政因犯罪所生之物,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
而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移送予檢察官
,現由本院
贓物庫保管中,是上開物品,除鑑驗耗用部分外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王偉政於偵訊中供稱:1瓶以1,420元賣出,從伊之露天
拍賣網站上出貨記錄去推估大約進貨20至30瓶等語(他卷二
第49頁),參以上開蝦皮賣家中心2017年3月13日銷售資訊
網頁列印(他卷一第6頁)、露天拍賣會員「twwcwang」出
貨管理頁面列印(警卷第53至55頁)、露天拍賣會員「tww-
cwang」交易紀錄(警聲搜卷第22至第32頁)、露天拍賣網
站訂貨結帳網頁列印(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上網購買,見警聲
搜卷第15至17頁),
堪認被告王偉政所販賣「Nutrex LIPO6
BLACK」為30瓶,是被告王偉政獲取犯罪所得為42,600元(
計算式:1420×30=42,600),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文件,屬被告王偉政所有因犯罪
所生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予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惟審酌上開文件本非
違禁物,被告王偉政僅用以註
記其進貨出貨,被告王偉政經
論罪科刑已可達刑罰目的,
本件沒收上開文件
與否,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另沒收被告
上揭犯罪所生之物。
至附表編號3至9、13所示物品經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判
定後,並未認定為禁藥或偽藥;另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
均與本案無關,均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1 │Nutrex LIPO6 BLACK進貨紀錄│1張 │8 │FLAXSEED OIL 1250mg │1瓶 │
├──┼─────────────┼──┼──┼────────────────┼──┤
│2 │Nutrex LIPO6 BLACK出貨紀錄│2張 │9 │L-Arginine 500mg │2瓶 │
├──┼─────────────┼──┼──┼────────────────┼──┤
│3 │Swanson Ajipure L-Cysteine│1瓶 │10 │郵局存簿儲金簿(戶名:王偉政) │6本 │
├──┼─────────────┼──┼──┼────────────────┼──┤
│4 │Horny Goat Weed 1000mg │1瓶 │11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摺(戶名: │3本 │
│ │ │ │ │王偉政) │ │
├──┼─────────────┼──┼──┼────────────────┼──┤
│5 │LIPO-6 Cla │3瓶 │12 │Horny Goatweed 1000mg進出貨資料 │3張 │
├──┼─────────────┼──┼──┼────────────────┼──┤
│6 │L-Cysteine 500mg │8瓶 │13 │Potassium Plus lodine │1瓶 │
├──┼─────────────┼──┼──┴────────────────┴──┤
│7 │UC-11 │1瓶 │編號3-9、13所示物品經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驗 │
│ │ │ │判定後,並未認定為禁藥或偽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
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
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