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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賢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侵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104年度 偵字第28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賢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強制性 交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犯罪事實 一、李○賢自民國(下同)82年起就讀○專,84年起分發擔任擔 任○○,90年改任○○行政職務,前任職臺中市政府○○局 所屬○○○○大隊○○分隊擔任○○長(單位及到職日期均 詳卷),為公務員。甲○(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 姓名、年籍及到職日期均詳卷)則同為○○員。緣臺中市政 府○○局第○大隊○○分隊即將成立,104年10月間為財產 點交階段,李○賢與甲○分別從不同單位調到○○分隊支援 點交籌備工作,僅見過幾見面。104年10月30日上午,甲○ 正式到○○分隊報到擔任○○員,而李○賢擔任○○○(即 分隊○○級職務,可代理分隊○),與甲○均擔任該分隊○ ○人員。104年10月30日晚上,○○長及另一○○長輪休, 由李○賢代理該分隊最高○○職務。李○賢提議慶祝入駐, 故分配部屬買宵夜、買酒回來,於30日晚間9時許至翌(31 )日凌晨1時許,在隊上1樓辦公室內,由李○賢、甲○,與 其他隊員及友人一同用餐飲酒。 二、在吃宵夜喝酒時,李○賢見甲○年輕貌美,且今晚隊上只有 甲○一名女性,甲○勢必落單,竟欲染指甲○,利用當晚身 為分隊內最高○○的權力,一再對甲○勸酒,並請其他隊員 也對甲○敬酒,且多次出言:「把你學姊灌醉,我要侵犯她 」等語。甲○一再遭李○賢勸酒,陸續飲用蜂蜜口味之台 灣啤酒約5、6罐後而有醉意,至同日凌晨1時44分許始結 束飲宴,甲○、李○賢及其他隊員陸續上至2樓備勤室就寢 。李○賢上樓後,慾火難耐,自同日(31日)凌晨1時48分 許至凌晨2時8分許,以LINE傳送「要來爕爕(同『燮』, 動詞,調和之意)嗎」、「哈」、「囉」、「.....」、「 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在」、「嗎」 等與性有關之不雅言詞騷擾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 以LINE之通話功能聯絡甲○。惟甲○上樓時,因將手機遺漏 在1樓值班台上,而未得悉上開LINE內容及未接獲來電。 於同日凌晨3時許接近凌晨4時許,李○賢竟利用在該時段擔 任備勤人員,且○○長備勤室就在女生備勤室隔壁,僅一牆 之隔,且兩間備勤室門口均為監視器錄影死角之機會,又利 用各地○○員平日為爭取救災、救護之時效,在備勤室就寢 時未將房門上鎖之習慣,基於侵入住宅強制性交之犯意,自 其○○長備勤室走出,未經甲○同意,擅自開啟隔壁屬於住 宅之女生備勤室房門,而侵入甲○居住之備勤室內,走入後 ,先是將拖鞋脫下(即放在女生浴室門前),再悄悄摸黑走 到甲○就寢之床鋪前,隨即以身體強壓在甲○身上,甲○突 遭此舉驚醒後,李○賢仍不顧甲○反抗,強行親吻甲○,將 舌頭伸入甲○之口腔內,甲○猛力反抗,李○賢則續以身體 壓住甲○,一手將手指插入甲○之口腔內,另一手則將甲○ 之外褲、內褲脫掉,強行以陰莖磨蹭甲○下體,欲將陰莖插 入甲○之陰道內,惟因甲○極力反抗而未果,李○賢乃改以 將手指插入甲○之陰道內抽動,甲○因疼痛難耐,一再掙扎 並表示「很痛、不要、請你走開」等語,惟李○賢不顧甲○ 之反抗,仍同時以手指插入甲○之喉嚨、下體內抽動。嗣甲 ○表示想吐,李○賢始鬆手,甲○即藉機迅速逃至房間內之 浴廁並開燈,發現浴室門口有李○賢的拖鞋,即已確認李○ 賢身分。甲○立即躲至女生盥洗室之第3間浴室內,並將浴 室門反鎖,李○賢則追至盥洗室內,將燈關掉,至甲○躲藏 之第3間浴室前,試圖翻越而攀爬浴室門上方橫桿未成功, 又試圖從第四間浴室爬進第三間浴室,亦未成功。斯時甲○ 趴在地上,自浴室門下方門縫觀察李○賢動向,李○賢乃至 第3間浴室門前,雙手伸入浴室門下方縫隙拉扯,慌亂中, 甲○之長髮遭李○賢扯住,全身被往外拖,李○賢一手抓住 甲○之左手,從門縫下拉出來,強拉甲○之左手撫摸其陰莖 ,李○賢另一手則從門縫下伸進去撫摸甲○胸部。甲○幾乎 崩潰,至此為求保命,乃大喊「李小、李小,救我」(故意 謊稱尚未辨識性侵犯是李○賢,讓李○賢有下台階,希望趕 緊結束性侵行為)。李○賢因甲○大聲喊叫乃罷手離去,穿 著自己的拖鞋走出女生備勤寢室,此時為凌晨4時1分至3分 許,李○賢在走廊來回觀察是否其他隊員被驚醒。李○賢即 以此強暴之方法,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1次,並致甲 ○因此受有右側乳房2點鐘方向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 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方向各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手1 ×1公分瘀青、右手3×1公分皮膚紅腫、2×1公分瘀青、右 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 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 點鐘及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咽喉紅腫併疑似外物碰撞痕 跡、右頸腫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三、待甲○在浴室底下縫隙觀察,確認李○賢離開後,立即出來 將寢室房門上鎖,並撥打內線電話至值班台,向值宿人員王 ○明表示:「我被性騷擾了,請你現在、立刻到我房門口」 ,王○明隨即於同日凌晨4時5分許,前往2樓女生備勤室門 口,李○賢聞聲亦自其○○長備勤室外出察看,甲○確認王 ○明已在門口等候,即奪門而出並衝至1樓值班台,王○ 明、李○賢亦尾隨甲○下樓,甲○立即以緊急勤務為由廣播 ,要求全體備勤人員至值班台前集合,待全員魚貫於同日凌 晨4時8、9分許到達值班台,甲○見李○賢亦在場,懾於其 ○○長之職位,一時語塞而趴在值班台上大哭,李○賢見狀 詢問王○明為何甲○廣播?王○明答以:「學姊說她遭到性 騷擾」等語,李○賢隨即請隊員回寢室休息,並徵詢甲○意 願由其觀看監視器,甲○恐與李○賢同處而虛與委蛇,獨留 李○賢在值班台觀看監視器。甲○隨後上樓,慮及鑰匙統一 保管,獨留女生備勤室仍有安全疑慮,遂往男生備勤室區域 尋求協助,找到替代役男鄭○棋,甲○要求與鄭○棋同寢, 鄭○棋聞言驚愕,經甲○說明後,鄭○棋遂陪同甲○至男生 備勤室斜對面空置之備勤室內休息。李○賢觀看監視器後, 遍尋不著甲○,乃以值班台之廣播系統詢問甲○下落,經查 知甲○與鄭○棋同處後,即返回○○長備勤室休息。迄至同 日上午6時50分許,鄭○棋喚醒甲○,甲○返回女生備勤室 並將房門反鎖,發現手機遺落在值班台,遂於同日上午7時 許,以內線電話請值班人員林○平將其手機拿至女生備勤室 。甲○取得手機後,於同日上午7時34分許,以手機聯絡其 男友乙男(卷內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並於同日上午7時37分許,以LINE傳送內容為「我昨晚 被強暴」、「○○長」、「就睡我隔壁」等訊息給乙男。乙 男聞訊於同日上午7時57分許,抵達甲○任職之分隊。待○ ○長及另一名韋○興○○長上班後,甲○及乙男向○○長及 韋○○長報告此事,乙男並於同日上午9時4分許,撥打110 報警處理。 四、案經110立即通報臺中市政府○○局○○分局、女警、家防 官等單位,於同日(31日)上午10時到達○○分隊,並由女 警及○○分局偵查隊陸續通知社工、鑑識組、檢察官。警方 自上午11時起開始在○○分隊內拍照蒐證,社工、女警於中 午左右將甲○帶到醫院驗傷,驗傷完畢後由檢察官、甲○、 社工等人協同於下午回到○○分隊,檢察官當場詢問甲○案 發經過,指示鑑識組人員進一步採集DNA指紋等比對,並由 警方在李○賢之○○長備勤室內,扣得李○賢所有之手機2 支、短褲1件、上衣1件、涼鞋1雙、內褲1件等物,始查悉上 情。 五、案經甲○委由黃雅琴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局○○分局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書如記載 被害人甲○及其男友乙男之姓名,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甲 ○身分資訊之虞,爰依上開規定不記載證人甲○及乙男之姓 名,均僅以上開代號稱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卷附之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合先敘明。 二、本案甲○接受減少重複陳述作業安排,並未製作警訊筆錄, 直接由檢察官面前具結陳述,並於原審中到庭陳述。故本案 並無被害人警訊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三、下列本案證人甲○、乙男、王○明、林○平、趙○政、鄭○ 棋、黃○婷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及林○平 、趙○政、鄭○棋於警訊中所製作之筆錄,被告、辯護人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91頁)。林○平、趙○政、鄭 ○棋之警訊筆錄陳述內容,與在檢察官偵訊時陳述一致;且 檢察官偵訊時,均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上開 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且被告李○賢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 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 之客觀情況」,故上述警偵訊筆錄,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 能力。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 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 3項規定:「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11條之相關規定,係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 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應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 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 附被害人甲○之衛生福利部臺○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書1份,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 之傳聞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另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 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 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 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 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 ,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 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 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 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 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 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卷 附之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既係醫師為執行醫療 業務行為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 款之規定,應合於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五、卷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錄影擷取照片,係屬 機械性紀錄,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卷內所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錄影、照片等內容,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92頁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 ㈠辯護意旨爭執扣案拖鞋之證據能力,陳稱:107年6月4日勘 驗蒐證「0000000-女生寢室勘察」(下午16時58分錄影)檔 案時,於該檔案3分53秒時,警方已經將拖鞋放進塑膠袋內 給被害人指認;然而在另一個「00000000檔案」(下午18時 23分錄影)時,卻看到扣案拖鞋又被擺回去被告寢室門口, 放置於其他鞋子旁邊,又將拖鞋放進塑膠袋內扣案,可知扣 案拖鞋是現場任意擺放,移動證物,違反扣押之正當程序, 應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49頁)。 ㈡經本院詳細核對系爭扣案拖鞋,在錄影過程裡出現時間,確 實如辯護人所述,曾經一度放進塑膠袋內讓被害人甲○指認 ,又從塑膠袋裡拿出來放回被告寢室門口擺放鞋子位置,與 其他鞋子放在一起。又在逮捕被告之後,再一次將扣案拖鞋 拿起來放進塑膠袋內扣案。警方作業確實有令人質疑之處。 然而,本案是依據【拖鞋底面的花紋】,比對在女生備勤室 地上的鞋印,以此證明「被告曾經穿著扣案拖鞋進入到女生 備勤室」之事實。拖鞋底的花紋,並不會因為先後二次放進 塑膠袋而改變。辯護人辯稱警方保管拖鞋不當,應排除證據 能力云云,如果本案是依據拖鞋上的DNA作為證據,則拖鞋 保管不當確實會有污染DNA的問題,此種主張或許有成立可 能。但本案沒有污染鞋底花紋的問題,故辯護人之主張不能 成立,本件扣案拖鞋應仍有證據能力。 七、 ㈠辯護人又主張:現場蒐證之DNA、證物等,均有可能遭受破 壞,除非公訴人能夠證明現場取得前,犯罪現場未受破壞, 否則應該全部不得做為證據(本院卷二第149頁)。 ㈡然查,本案31日凌晨4時6分許,被害人衝下樓,其餘隊員被 叫下樓,至4時14分許,全部隊員回去睡覺。甲○不敢再回 去女生備勤室睡覺,先躲到其他男生寢室睡覺,直到接近上 午七點才返回女生備勤室(詳後述甲○證言)。男友7時許 趕來後,並於上午9時4分許打110報警。依據警方製作處理 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序表上記載,女警與○○分局 偵查隊到達現場是上午10點,此時所有犯罪現場均已由警方 掌控(見26833號偵卷第33頁)。從凌晨4點到接近清晨7時 許,這期間如果犯罪現場跡證被破壞,確實有此可能。本件 女生備勤室金屬門把上,本應留下指印跡證,但是鑑識人員 沒有採集到完整指紋,所以確實在鑑識人員採證之前,可能 遭人刻意抹去指紋。但是只有犯罪者有動機去破壞證據,甲 ○沒有必要破壞跡證。加上被告從凌晨4時到7時許都在○樓 或○樓○○長備勤室,被告也有充分時間去破壞現場證據。 況且被告承認該日案發後,上午有洗澡,換過衣服,所以被 告身上原本該沾有被害人DNA之證據均已被破壞。被告是基 層○○出身,有相關刑事案件知識經驗,既然知道要先洗澡 滅證,當然也有可能趁隙去女生備勤室裡破壞證據,但是剩 下尚未被破壞的跡證、DNA、鞋印等,仍足以作為本案認定 事實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主張尚未被破壞的現場 跡證也沒有證據能力云云,應無可採。 八、 ㈠辯護人又主張:甲○陳述在床上遭被告退去內褲,並丟在他 處,則該內褲很可能受到污染,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依 據(本院卷二第157頁)。 ㈡然查,如果是內褲被丟棄他處,也頂多是丟在女生備勤室寢 室內而已,為何女生備勤室內會有被告DNA,因而內褲染上 了被告的DNA?被告為何出入女生備勤室呢?況且鑑識人員 是採取內褲底層檢驗,即內褲裡面與陰部相接觸部分,剪下 一小塊作檢驗(剪下位置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32頁)。甲○ 陳述是從浴室門縫底下觀察,確定被告已經離去了,才從浴 室走出來反鎖門,並穿回自己的內褲與褲子。女性在性交後 會採站立姿勢,陰道內液體(含男性精液或前列腺液),會 流到女性內褲底層上。所以女性內褲向來是採證重點,自從 有性侵害鑑定這門學問以來,即是如此。而性交本來就要脫 下內褲的,性交後再穿上內褲並到醫院接受檢驗採證,向來 如此,從未有司法先例認為性交前脫下內褲,所以內褲應該 被排除證據能力的。辯護人此一主張自不成立。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賢,固坦承前任職臺中市政府○○局所屬○○ ○○大隊○○分隊擔任○○長,甲○則為同分隊之○○員, 2人為同事關係,且有於上揭時、地與甲○、其他○○隊員 及友人一同用餐、飲酒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甲○為強 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我需要為了幾秒鐘的快樂,去做侵犯 的事情嗎,而且要付出我的工作、家庭、名譽,我有必要這 樣做嗎?被害人有精神耗弱或是創傷症候群,但我自己的精 神狀況也不好,我的前妻是24小時不離開我,怕我會傷害自 己。如果我真的有用手指侵犯被害人,不可能沒有留下跡證 ,而且被害人又有流血,兩支手指這麼粗都可以插入抽動, 如果用陰莖插入並非難事,不可能無法插入。案發當天為了 尋查被害人被害的現場,我每個房間每個空間都有進去查看 ,所以無法判斷那些跡證是何時留下的(本院卷二第144頁 背面)。被告並於原審中辯稱:我不承認有這件事情,被害 人從頭到尾都說沒有看到任何人,只有看到一雙咖啡色的拖 鞋,如何證明整個分隊只有我穿這雙咖啡色的休閒鞋。分隊 驗收階段時所有的物品我都要去測試、檢視,所以各間寢室 、各個角落都會留下我的跡證,被害人身上所有的傷口及跡 證瘀青皆未採集到我的DNA,在性侵害案件裡面,我不相信 以2支手指頭暴力侵入下體,在處女膜會不造成任何新的撕 裂傷,何況被害人還自稱無性經驗,在刑事鑑識學,血跡即 使洗掉還是會採集得到,被害人的內褲上面有血跡,加害人 如果有沾到、觸碰到,縱使已經清洗亦無法抹滅跡證,我身 體各處,包括下體、手指頭都沒有被害人的DNA,被害人於 筆錄中指訴她在床上有強烈的抵抗,依被害人的體能狀況, 不可能沒在加害人身上留下任何的紅腫、挫傷,被害人有去 中○醫藥大學驗傷,驗傷單上面寫無明顯傷口。LINE的手機 傳訊雖然是由我的手機傳的,但當時傳訊時間點,我已經早 就入睡了,我是一直到5點多看完隊上的監視錄影器,要找 被害人時,找不到她,才傳訊息跟被害人講,我看不到其他 嫌疑人時,才看到手機有那部分的內容,我也很後悔當初為 何要將那則LINE的傳訊刪掉,被害人並無法證明誰為加害人 ,我否認有犯罪事實云云。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本件沒有直接證據確實被害人有 遭受侵入性的侵害,除了被害人的指述外,被害人陰部作了 任何的採驗,也沒有被告的精液,至於被害人內褲及大腿外 部有被告的DNA,有可能是皮屑或是唾液,無法證明為精液 ,其他的跡證無法證明被告於當晚有進入被害人的寢室,鞋 印無法證明是何時留下的,被告是主管驗收工程時有進入寢 室,發生事情後該日早上六時許被告也有再進入該寢室找被 害人(見本院卷一第90頁)。②二樓監視錄影器光影,也只 能證明光影變化,但沒有看到有人出入,也沒有看到有人影 呈現在上面。而且本件被害人房間把手上也沒有留存被告的 指紋。鞋印的採證比對不符合程序,有瑕疵,沒有證據能力 。被害人房間沒有留下任何人的腳印及DNA。被害人的床舖 也沒有採集到被告的毛髮或任何跡證。被害人只有看到拖鞋 就認定是被告,不可採信。被害人的陳述不一,陳述是被告 從第二間浴室攀爬,而非從第四間。如果被告真的從浴室下 方空隙大力拉扯被害人,被告怎麼可能手臂沒有受傷,但被 告案發當天其手臂並沒有任何的受傷。案發當天被害人打電 話給值班人員說是講被性騷擾,丁○○○○鑑定報告上也陳 述為性騷擾。被害人內褲上有DNA並不等同強制性交既遂。 DNA有可能是體液、口水、毛髮等都有可能。而且本件沒有 刑法第134條假借職務上機會加重其刑用(本院卷二第 145頁背面)。 三、從客觀證據先還原本案流程經過: ┌────┬────────────────────────┐ │時間 │事實與出處 │ ├────┼────────────────────────┤ │104年10 │李○賢、甲○與其他隊員及友人在1樓辦公室內一同用 │ │月30日晚│餐、飲酒,迄至同日凌晨1時44分許,始結束飲宴,甲 │ │間9時許 │女、李○賢及其他隊員陸續上至0樓備勤室就寢,以上 │ │至翌(31│為被告所不爭執。 │ │)日凌晨│ │ │1時許 │ │ ├────┼────────────────────────┤ │31日凌晨│01:44:01一樓電梯前監視器畫面,聚餐結束,有人上│ │ │樓(偵卷第178頁監視器照片) │ ├────┼────────────────────────┤ │31日凌晨│李○賢以LINE傳送 │ │1時48分 │「要來爕爕(按同『燮』,動詞,調和之意)嗎」 │ │許至凌晨│(01:48)、 │ │2時8分許│「哈」(01:52)、 │ │ │「囉」(01:52)、 │ │ │「.....」(01:58)、 │ │ │「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02:01)、 │ │ │「強你」(02:03)、 │ │ │「在」(02:08)、 │ │ │「嗎」(02:08) │ │ │給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以LINE之通話功能聯 │ │ │絡甲○,未接來電(見偵卷一第53頁LINE畫面截圖) │ ├────┼─────────────────┬──────┤ │凌晨 │二樓監視器對準電梯口,畫面中再往右│ │ │02:41至│便是○○長寢室、女生備勤室,畫面從│ │ │03:59 │02:41:00開始播放到03:59:00,都│ │ │ │沒有人出現,也沒有人影晃動(本院卷│ │ │ │一第93頁勘驗筆錄、第95頁以下畫面截│ │ │ │圖)。 │左列凌晨3時 │ ├────┼─────────────────┤許至4時初, │ │凌晨 │03:59:00開始地上有光影的變化,是│可能是本案發│ │03:59:│由監視器右下角逐漸亮到右上方,又從│生時間 │ │00至 │右上方逐漸轉暗至右下方,至03:59:│ │ │03:59:│05時全暗(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 │ │05 │(偵卷一第178照片)。 │ │ │ │本院實地現場勘驗,此種燈光變化來自│ │ │ │於被告○○長備勤室房門開啟又關上的│ │ │ │結果(本院卷二第40頁實地勘驗結果)│ │ │ │,所以被告此時開啟自己房門(可能是│ │ │ │進或出房間)。 │ │ ├────┼─────────────────┤ │ │ │二樓電梯口監視錄影畫面, 03:59: │ │ │ │06至04:01:58光線沒有任何變化,沒│ │ │ │有任何人進出。 │ │ ├────┼─────────────────┴──────┤ │凌晨04:│04:01:59看到被告腳穿拖鞋,從畫面右側(即○○長│ │01:59至│寢室、女生備勤室前)走過二樓監視器前。 │ │04:03:│04:02:02被告從畫面左側(即其他男隊員寢室前)往│ │37 │回走。 │ │ │04:02:10被告又從監視器畫面右側(即○○長寢室、│ │ │女生備勤室前)走到左側。 │ │ │04:03:37從畫面左側(即其他男隊員寢室前)往回走│ │ │回○○長寢室前。 │ │ │(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96至104頁畫面截圖、偵 │ │ │卷一第179至181頁照片)。 │ ├────┼────────────────────────┤ │凌晨04:│監視器畫面光影變化同前,由右下方逐漸往上亮起,關│ │03:38 │門後又逐漸從右上方往下轉暗,可知進入被告走回自己│ │ │房間內。(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 │ ├────┼────────────────────────┤ │凌晨04:│二樓監視器拍到王○明於同日凌晨04:05:38,從一樓│ │05:56 │走上樓梯(偵卷一第181頁照片、本院卷一第105頁)。│ │ │04:05:53王○明走過二樓監視器前畫面(偵卷一第 │ │ │182頁)。 │ ├────┼────────────────────────┤ │凌晨04:│被害人甲○經過監視器面前衝下樓、男隊員王○明跟隨│ │06:45 │被害人下樓。04:07:13被告也走下樓(本院卷一第93│ │ │頁勘驗筆錄、第107頁畫面截圖)。 │ ├────┼────────────────────────┤ │凌晨4時8│甲○立即以緊急勤務為由廣播,要求全體備勤人員至值│ │、9分許 │班台前集合,所以04:08:10隊員陳○宇下樓經過一樓│ │ │監視器前(偵卷一第184頁照片)、04:08:17陳○偉 │ │ │通過監視器、04:08:20鄭○祺通過監視器(偵卷一第│ │ │185頁照片)、趙○政04:08:52通過監視器畫面(偵 │ │ │卷一第186頁照片)、04:09:02陳○駿通過監視器畫 │ │ │面(偵卷一第186頁照片)。 │ ├────┼────────────────────────┤ │凌晨 │04:12:19其他隊員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7頁照片、 │ │04:12起│04:12:54甲○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7頁)、04:14 │ │ │林○平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8頁照片)。 │ ├────┼────────────────────────┤ │凌晨5時 │李○賢以LINE傳送: │ │24分許至│「抱歉應該酒滋味」(05:24)、 │ │凌晨5時 │「可是是四點的事和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05:26│ │31分許 │ )、 │ │ │「只有一點快二點我們上來」(05:27)、 │ │ │「四點出我上廁所」(05:28)、 │ │ │「過不了五分鐘你ㄔ衝下樓」(05:29)、 │ │ │「我看監視○影到現在,抱歉嫌疑最大的是○○長」(│ │ │ 05:31)、 │ │ │「才有機會」(05:31) │ │ │等語予甲○(警卷第81頁畫面截圖) │ ├────┼────────────────────────┤ │上午6時 │上午6時50分許,鄭○棋喚醒甲○,甲○返回女生備勤 │ │50分許至│室並將房門反鎖,發現手機遺落在值班台,遂於上午7 │ │7時許 │時許,以內線電話請值班人員林○平將其手機拿至女生│ │ │備勤室。 │ ├────┼────────────────────────┤ │上午 │甲○於07:33傳line給男友乙男,內容「我最需要你的│ │7時32分 │時候...」「你居然不接」「趕快接阿」;7時37分許,│ │起 │傳送內容為「我昨晚被強暴」、「○○長」、「就睡我│ │ │隔壁」等(原審卷一第22頁截圖)。 │ │ │甲○於上午 07:32、07:33、07:34、07:57 撥打電話給│ │ │其男友(原審卷一第23頁) │ ├────┼────────────────────────┤ │上午7時 │上午7時許,甲○又傳LINE給鄭○祺(見本院卷一第84 │ │許 │頁以下),甲○寫「我昨晚手機放值班台,根本不知道│ │ │他傳這些」「今天早上等到大家都醒來,我才趕請○平│ │ │把手機拿上樓給我」「他混蛋」。 │ │ ├────────────────────────┤ │ │鄭元祺回「扯」「搞他」。 │ │ ├────────────────────────┤ │ │甲○傳「畜生」「我的內褲有血...」「他昨晚很粗暴 │ │ │」「他是畜生」 。 │ │ ├────────────────────────┤ │ │鄭元祺回「他怎麼可以這樣」「他沒下來」「分隊來了│ │ │」 │ │ ├────────────────────────┤ │ │甲○「你拿掃把用具,拖把,到二樓」「假裝掃二樓」│ │ ├────────────────────────┤ │ │鄭○祺回「我休假」 │ │ ├────────────────────────┤ │ │甲○「監視他,保護我」「拜託」 │ │ ├────────────────────────┤ │ │鄭○祺回「好」 │ │ ├────────────────────────┤ │ │甲○「沒人知道你休假」「我已經打電話給男友了」 │ │ ├────────────────────────┤ │ │鄭○祺回「**」「**」 │ │ ├────────────────────────┤ │ │甲○「外宿」「我不管」「我男友放六日」「他已經衝│ │ │來了」「現在大家都醒了,他就算有**,量他也不敢開│ │ │我的房門」 │ │ ├────────────────────────┤ │ │鄭○祺回「**」「**」 │ │ ├────────────────────────┤ │ │甲○「好可怕」「外面什麼情形」「我男友快來了」「│ │ │他混蛋!!!」「我昨晚要是手機放身邊,一定提早警│ │ │覺」「混帳!!!」 │ │ ├────────────────────────┤ │ │鄭○祺回「真的」 │ │ ├────────────────────────┤ │ │甲○「謝謝你○祺」「否則我昨晚要是又回房間,後果│ │ │不設想...」「所有的鑰匙都在一樓資訊房」「想起來 │ │ │就覺得好可怕」「好可怕」「他用手戳到我流血」「所│ │ │有的一切都好可怕」「我該怎麼辦」 │ ├────┼────────────────────────┤ │上午7時 │證人韋○興(即○○分隊另一個○○長)於7:40上班,│ │40分 │剛到達○○分隊時,還搞不清楚分隊今天凌晨發生什麼│ │ │事情。(見韋○興證言,26833號偵卷第191頁) │ ├────┼────────────────────────┤ │上午7時 │乙男聞訊,約上午7時57分許,抵達甲○任職之分隊。 │ │57分至上│經甲○、乙男將凌晨的事情告知證人韋○興,韋○興轉│ │午9時4分│告○○長(見韋○興證言,26833號偵卷第191頁)。 │ │ │○○長及其他長官對甲○、乙男談話詢問,乙男不耐○│ │ │○分隊似乎有掩蓋真相的意思,索性於上午9時4分許,│ │ │撥打110報警處理(26833號偵卷第30頁110報案紀錄單 │ │ │)。 │ ├────┼────────────────────────┤ │上午 │110勤務指揮中心於上午9:20通知女警隊、上午9時25分│ │09:20至9│通知○○分局偵查隊、上午9時24分通知家防官。 │ │:24 │(26833號卷第33頁處理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 │ │ │序管制表) │ ├────┼────────────────────────┤ │上午 │女警隊與○○分局偵查隊,10:00到達○○分隊( │ │10:00 │26833號卷第33頁處理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序 │ │ │管制表),警方開始在現場拍照(照片附26833號偵卷 │ │ │第39頁以下)。 │ ├────┼────────────────────────┤ │上午 │甲○被帶到○○分局,在社工陪同下,接受減少重複陳│ │11:00 │述作業一站式訊前訪視評估(原審卷一第12頁)。 │ ├────┼────────────────────────┤ │上午11:│警方在女生備勤室已經發現地上有明顯鞋印,且比對拖│ │02至11:│底花紋,就是被告所穿的咖啡色拖鞋,即如本判決【附│ │11 │件一】【附件二】。 │ ├────┼────────────────────────┤ │上午 │被告被帶到○○分局○○派出所,並於上午 11:15 接 │ │11:15 │受酒測,酒測值為 0.10mg/L (見警卷第 77 頁)。 │ ├────┼────────────────────────┤ │上午11時│鄭○祺上午11時**分在LINE上回「他承認了嗎」「這因│ │許 │該的,我要照顧的職責」(見本院卷一第86頁以下) │ │ ├────────────────────────┤ │ │甲○「他回○○了」 │ │ ├────────────────────────┤ │ │鄭元祺回「嗯」 │ │ ├────────────────────────┤ │ │甲○回「聽說回○○配合偵訊」「好可怕」 │ │ ├────────────────────────┤ │ │鄭○祺回「所以你去醫院檢查了嗎」 │ │ ├────────────────────────┤ │ │甲○回「我以後會不會還會看到他」 │ │ ├────────────────────────┤ │ │鄭○祺回「我不確定」 │ │ ├────────────────────────┤ │ │甲○回「你有看到監視器嗎?」「我還沒看」 │ ├────┼────────────────────────┤ │上午 │○○分局女警員將「報警檢察官指揮偵訊書」傳真到地│ │11:39 │檢署(7116號卷第2頁上方傳真時間) │ ├────┼────────────────────────┤ │下午 1 │鄭○祺下午13時11分回「有看一下而已」「幸好你有起│ │時 11 分│來了」「李小被停職」「不會看到他了」「分隊打來叫│ │許 │我回去」(本院卷一第87頁以下) │ │ ├────────────────────────┤ │ │甲○「我拜託大隊給你榮譽假」「因為你整晚沒睡,保│ │ │護我」「沒有你,我真的不知道躲到哪裡」 │ │ │(本院卷一第87頁以下) │ ├────┼────────────────────────┤ │下午 1 │甲○在女警及社工陪同下,13時許到署立臺○醫院接受│ │時至 2 │驗傷,驗傷結果:「右側乳房2點鐘方向有2×0.3公分 │ │時許 │皮膚抓痕、左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方向各有2×0.3公 │ │ │分皮膚抓痕、左手皮膚1×1公分瘀青、右手3×1公分皮│ │ │膚紅腫、2×1公分瘀青、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 │ │ │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 │ │ │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 │ │有輕微紅腫」(本院卷二第16頁驗傷診斷書影本) │ ├────┼────────────────────────┤ │下午3 │被告李○賢於104年10月31日15:40到中○醫學大學接 │ │:40 │受驗傷,結論「身上無明顯傷口」(偵卷一第28頁) │ │ │16:33離開醫院。 │ ├────┼────────────────────────┤ │下午 4 │檢察官、甲○、與承辦員警一同回到○○分隊進行現場│ │時許回到│勘查,並16時58分起同時錄影,即為偵卷末所附光碟片│ │現場、 │裡面「0000000-女生寢室勘察」檔案(勘驗結果見本院│ │下午4 時│卷二第121頁以下)。 │ │58 分起 ├────────────────────────┤ │錄影 │錄影檔案時間裡13:10時 │ │ │檢察官對鑑識人員說:「看有沒有痕跡。上面橫的金屬│ │ │桿,隔板都要蒐證。」 │ │ │鑑識人員:「上面是灰塵..就這兩間的部分?」 │ │ │ (指第二間、第四間) │ │ │檢察官: 「對」。 │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 131-133 頁) │ │ ├────────────────────────┤ │ │錄影檔案時間裡18:05時 │ │ │檢察官帶鑑識人員回到浴室,指示浴室上面的金屬門桿│ │ │要蒐證,鑑識人員用手電筒照射上面金屬門桿,在第三│ │ │間門桿上面雖然佈滿灰塵,但有看到有手指的指印擦過│ │ │的痕跡,第二間金屬門桿上沒有指印。 │ │ │鑑識人員問檢察官,是否可以把上面的指印直接轉蒐集│ │ │DNA,檢察官說好。 │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84頁) │ │ │(即本判決【附件三】) │ ├────┼────────────────────────┤ │下午5時0│警方現場蒐證,檢察官、甲○仍在○○分隊內,並同時│ │至23分許│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號錄影檔案,錄影 │ │ │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5時23分(本院卷二第127頁)。 │ ├────┼────────────────────────┤ │下午5時 │警方在女生浴室內蒐證之錄影,當時檢察官、甲○已經│ │40餘分至│離去,鑑識人員蒐證並同時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 │ │5時50分 │00000000」號錄影檔案,錄影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5時 │ │ │50分(本院卷二第127頁)。 │ ├────┴────────────────────────┤ │【鑑識人員在女生浴室內蒐證過程,經本院勘驗,見本院卷二第 │ │124頁以下】 │ │ │ │檔名: 「0000000現場勘察MAH00425」 │ │ 錄製完成時間是104年10月31日下午5點50分。 │ │ │ │男警員1(捲髮、戴眼鏡、手戴藍色手套、未戴帽子) │ │男警員2(未戴眼鏡、戴帽子) │ │男警員3(未錄影到,手持電話與檢察官講話) │ │ │ │┌─────┬────────────────────┐ │ ││檔案時間 │對話內容 │ │ │├─────┼────────────────────┤ │ ││00:00開始│男警員2:怕它(指:手電筒)不夠光亮(台 │ │ ││ │ 語),從第二間開始 │ │ │├─────┼────────────────────┤ │ ││00:10 │男警員1:先檢視第二間的廁所喔(男警員1走│ │ ││ │ 進去第二間浴室),隔板上面,沒 │ │ ││ │ 有攀爬的痕跡。上面這邊,上面都 │ │ ││ │ 還是有灰塵。 │ │ ││ │男警員2:第二間、與第三間的隔板上面,未 │ │ ││ │ 發現攀爬痕跡。 │ │ │├─────┼────────────────────┤ │ ││00:33 │(男警員2打開第三間浴室門,男警員1走進 │ │ ││ │ 去) │ │ ││ │男警員2:被害人躲藏地方,現在檢視第三間 │ │ ││ │ 到第四間的浴室隔板 │ │ │├─────┼────────────────────┤ │ ││00:50 │(本院按:即本判決【附件四】【附件五】以│ │ ││ │特殊燈光照射,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 ││ │,有明顯手指印,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 │ ││ │三間的證據。)(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 │ ││ │91-94 頁)。 │ │ │├─────┼────────────────────┤ │ ││00:51 │男警員1:第三間...上方有這個手指頭攀爬痕│ │ ││ │跡..手指頭攀爬過來的痕跡 │ │ ││00:52 │男警員2:有從第四間到第三間,有手指頭要 │ │ ││ │ 攀爬過來的痕跡 │ │ ││00:53 │(男警員3:檢座!剛才講第二間爬到第三間 │ │ ││ │,但是有跡象的是在第四間,就等於是最後那│ │ ││ │一間啦!是不是我們也一併採證下來,先做起│ │ ││ │來喔) │ │ │├─────┼────────────────────┤ │ ││00:58 │男警員1: 待會兒我們去照第四間的.. │ │ ││ │(男警員1打開第四間門,走進去) │ │ │├─────┼────────────────────┤ │ ││01:09 │男警員1: 這個部分喔..這邊..有手掌 │ │ ││ │(男警員3對檢察官講電話:他現在在看,等 │ │ ││ │一下我相片傳過去給你,攀爬痕跡是在第四 │ │ ││ │間這邊啦!) │ │ ││01:29 │男警員1: 他這邊是這樣以手掌攀爬過去的 │ │ ││ │ 痕跡 │ │ │├─────┼────────────────────┤ │ ││ │(本院按:即本判決【附件六】從第四間以特│ │ ││ │殊燈光照射,發現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 │ ││ │三間的證據)。 │ │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95-99頁) │ │ │├─────┼────────────────────┤ │ ││01:32 │(男警員3以電話對檢察官說:還有,嫌疑人 │ │ ││ │的衣服要不要扣?他昨天穿的衣服): │ │ ││ │男警員1:要啦!要。 │ │ │├─────┼────────────────────┤ │ ││01:40 │(男警員3以電話對檢察官說:我現在搞不清 │ │ ││ │楚嫌疑人昨天穿哪一件衣服,他鞋子是我們 │ │ ││ │已經扣了。他昨天是穿那個○○的衣服嗎?)│ │ ││01:51結束│ │ │ └┴─────┴────────────────────┴─┘ ┌────┬────────────────────────┐ │下午06時│被告驗傷後回到○○分隊,由鄭中睿律師陪同在場。警│ │許 │方對被告進行逮捕蒐證之前,有對其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 │95條權利,警員經過被告的同意檢視其手機內與被害人│ │ │之間LINE的對話,點進去,○○分隊群組裡面被害人的│ │ │LINE,被告與被害人之間LINE的對話是一片空白。(錄│ │ │影檔案時間5分39秒)。 │ │ │逮捕過程同時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 │ │ │號錄影檔案,錄影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6時23分(本院 │ │ │卷二第127頁)。 │ ├────┼────────────────────────┤ │下午7時 │下午 07:01 警方在○○分局偵查隊裡製作證人(替代 │ │01分起 │役)鄭○棋之警訊筆錄(26833號偵卷第21頁) │ │ │------------------------------------------------│ │ │下午 07:19 警方在○○分局偵查隊裡製作證人(替代 │ │ │役)趙○政之警訊筆錄(26833號偵卷第19頁) │ ├────┼────────────────────────┤ │下午7時 │林芬芳檢察官與甲○到臺中地檢署後,下午7時35起由 │ │35分起 │林芳芬檢察官對甲○製作偵訊筆錄,至下午10:29結束 │ │ │(他字第7116號卷第7頁起) │ ├────┼────────────────────────┤ │104年11 │被告在○○分局製作警訊筆錄(警卷第4頁) │ │月1日之 │ │ │00:00起 │ │ ├────┼────────────────────────┤ │104年11 │警方填具性侵害通報案件表(原審卷一第20頁) │ │月1日之 │ │ │00:17 │ │ ├────┼────────────────────────┤ │104年11 │警方在○○分局內對被告進行生殖器轉移棉棒採集(警│ │月1日之 │卷第37頁) │ │凌晨 │ │ │03:00起 │ │ ├────┼────────────────────────┤ │104年11 │凌晨04:05被告被解送到臺中地檢署(26833號偵卷第98│ │月1日之 │頁)。04:20起由林芬芳檢察官偵訊(同卷第99頁)偵 │ │凌晨 │訊完畢後以50萬元交保。 │ │04:05 │ │ ├────┼────────────────────────┤ │104年11 │甲○於104年11月1日11:08到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 │月1日之 │診,並會診耳鼻喉科醫師,急診驗傷「咽喉紅腫並疑似│ │11:08 │外物碰撞痕跡、右頸腫」,於11:37離開急診(本院卷│ │ │二第10頁) │ └────┴────────────────────────┘ 四、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 時分別證述詳,茲分述如下: ㈠甲○於104年10月31日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經原審當庭勘 驗偵訊錄影光碟後為:「(問:好,妳知道為什麼來地檢署 嗎?)嗯,知道。(問:知道喔,發生什麼事情?請妳說明 一下,妳有辦法講嗎?)從何說起?我被李○賢○○長強暴 了。(問:嗯,好來,問喔,李○賢如何強暴妳?)他,他 半夜,半夜潛進我房間,壓在我身上,要說很仔細嗎?(問 :就妳所知道,妳記得起來,妳跟我說?)他半夜走進我房 間,我聽到開門的聲音,我以為我聽錯了,因為那時候在睡 夢中,我聽到開門的聲音,但是我以為我聽錯了,直到有一 個重物壓在我身上,我才驚覺我沒有聽錯,是有人潛進了我 的房間,我的第一個感覺是,我被他強吻,然後我沒辦法發 出聲音,他的手摸我的左胸,他躺在我的右邊,然後我,然 後我問他是誰,我一直問他是誰,他都沒有出聲音,然後他 把手,兩…食指跟中指放到我的嘴巴裡面。然後另外一隻手 對…脫,脫去我的褲子跟內褲,然後他的手,就是一隻手, 一隻手,一隻手,一隻手,一隻手放我嘴裡面,一隻手,一 隻手插到我下體。(問:嗯,還有呢?)然後,我跟他說很 痛,我很痛,我不要,我就叫他走開,可是我…(問:等一 下,嗯。)可是我發現我推不開他,他,推不開他,然後他 的手就一直挖我的喉嚨,然後我就跟他說我想要吐,然後, 我…我跟他說我想要吐,然後我就衝到浴室,衝到浴室之後 ,打開浴室的燈,映入眼簾的就是放在浴室門口李○賢○○ 長穿的鞋子,所以…(問:映入眼簾的是,李○賢○○長的 鞋子,放在浴室門口?)對,然後我馬上就知道,要強暴我 的人是誰,然後我躲到浴室把門反鎖,然後不讓對方進來, 可是對方進來之後把浴室的燈關掉,然後他就檢查看我在第 幾間,然後,然後,我很害怕,因為我剛剛進浴室是把燈打 開的,他進浴室之後又關燈了,然後我知道是李○賢○○長 的時候,我就非常害怕,因為當天在隊主管,只有他一個人 ,然後我就在想分隊除了他之外,沒有比他更大的○官,那 我應該,這件事我應該立即找誰處理,這是我的第一個念頭 ,第二個念頭是,他既然是李○賢○○長的話,那如果他知 道我知道他是李○賢○○長的話,他一定會不顧一切衝進來 強暴我的。(問:他會衝過來不顧一切強暴我,嘿,因為怎 麼樣?)因為在我進浴室打開燈之前,我一直不知道壓在我 身上的那個人是誰,所以我一直問他,你到底是誰,所以打 開浴室的燈確認身分之後,我反而害怕去證實他的身分,因 為分隊並沒有比他更大的人,所以更害怕。去當場證實他就 是這樣子的,他就是這個人。譬如說,我們是有階級的,譬 如說,假如侵犯我的是隊員,就可以跟○○長講,那如果今 天○○長在的話,○○長侵犯我,我就可以跟○○長講,可 是今天帶隊○管是○○長,然後,然後,最大,最大的也就 只有這個○○長而已,除了這個○○長之外其他全部都是跟 我一樣的隊員,那我反而就害怕去證實這個○管的身分。換 句話說,昨天到今天的早上8點,沒有人比他大,在這個分 隊裡面。(問:嗯好,然後呢?)於是我就急中生智,我想 說,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不如就找另外一個官階比他小的 人,去壓他,於是我就喊『○棋』,替代役『○棋』。(問 :妳喊『○棋』然後呢?)對,我喊『○棋』,第一個是我 不想要讓李○賢○○長知道,我已經看到他擺在浴室門口的 鞋子,我認出他的身分,第二個是我要找理由嚇跑他,於是 我就大喊說『○棋,你不要這樣,你不是已經有一個交往6 年的女朋友了嗎?如果你就此停手,我不會跟任何人說,但 是』…(問:但是怎麼樣?)『但是如果你繼續這樣子侵犯 我的話,我就要大叫了,我旁邊寢室就是○○長的寢室,到 時候會叫到連李小都知道,那時候你就死定了』。(問:你 說什麼?)意思就是說我拿另外一個官階比較小的人,然後 去代替李小本身的身分,然後我跟他講說,就是我要,我要 讓李小,我要讓李小認為說我沒有認出他來,這是我的第一 個目的,第二個目的我希望藉此拖長時間,因為他一定不會 就此罷手,他,我猜他有可能從右邊或左邊的廁所爬進來。 (問:他不會就此罷手,嘿,然後呢?)然後我就趴在地上 ,我觀察他,他如果要從右邊或左邊的廁所爬進來的話,我 就可以立刻開廁所的門衝出去,然後我聽到,接著我聽到左 邊…(問:他要從左右的廁所進來的話?)我就可以立刻爭 取時間打開廁所的門,逃出去。(問:嗯,然後呢?)接著 我就聽到左邊有「空、空」的聲音,好像他試圖要翻過,翻 過廁所,但是一陣子之後又停止了,他似乎放棄了。聲音停 止了,他又回到我的面前,然後他試圖把我抓出去,但是我 不讓他抓,然後他抓到了我的頭髮,他就扯我的頭髮,把我 的頭髮往外扯,然後就抓住了我的手臂。(問:把我的頭髮 往外抓?)往門外。(問:往門外抓,往門外抓。嘿,然後 咧?)我的身體接近門的時候,他就把我,他試圖把我的手 ,他就試圖把我身體牽出來。然後…(問:他試圖把我的手 。哪個手?)他…左手。他就是要把我整個身體拖出去,然 後…(問:他把妳左手…)但是我卡…(問:他是抓住你的 左手是不是?)對。(問:他試圖把我身體拖出去啦喔,把 我身體拖出去?)對,但是我卡在肩膀。(問:他是一手抓 、兩手抓?)一手抓,因為他另外一隻手在摸我的胸部(語 氣氣憤)。(問:一隻手抓我,另一隻手抓我的胸部?)就 是瘀青的地方。(問:左胸還是右胸?)右手靠近左胸前。 (問:左胸,是嗎?)(點頭),左胸,這邊(右手比左胸 )。我的左邊的肩膀卡住,使我的身體無法出去,然後…( 問:我的左肩膀,在哪裡卡住?)門,就是門縫跟地板的地 方,卡住,就出不去了。(問:就出不去了。嗯,然後呢? )然後他就,就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然後我就受不了 (語氣氣憤),我另外一隻右手就拼命搥,搥,搥浴室的牆 ,然後搥浴室右側的牆面,而且我一邊大喊『李小、李小, 救我』,喊到整個二樓都聽得到。(問:嗯,然後呢?)然 後我就感覺他不見了,然後我就從門縫去確認他被我嚇跑了 之後,我快速打開浴室的門,然後把房門鎖起來。(問:我 打開門,走出浴室,把什麼門給鎖?)房門。(問:等一下 ,把房門鎖起來。嘿,然後呢?)接著我衝到書桌前面,拿 起電話打值班台的電話。(問:嗯,然後呢?)然後值班台 有人值宿,所以接起電話的人,昨天值宿的人是『○明』, 『王○明』。(問:王○明接起來,然後呢?)我跟他說, 我遭受到性侵害了,你現在立刻、馬上到我房門的門口。( 問:然後呢?)○明就說『喔,好』,他立刻掛斷電話,然 後我就到我房間去聽走廊的聲音,就是因為我的寢室前面就 是樓梯,聽樓梯的聲音,有人從樓梯走上來,然後樓梯的影 子。接著有影子出現在我的房門口。(問:嘿,然後呢?) 我就確定那個人是值宿的人○明,因為李小在我隔壁。(問 :嗯,然後?)然後我打開門的時候,○明就站在我前面, 然後李小就站在他房間門口,然後李小就問我怎麼了。(問 :嘿,然後呢?)然後我看到○明,我就立刻衝,衝下,衝 到一樓值班台,按大廣播說現在有緊急勤務,緊急勤務,請 今日所有備勤上班同仁立即至值班台集合。然後我講完之後 所有人都下來,我就趴在值班台哭,因為我突然不知道我應 該找誰講,而且我講了他們也不一定相信我,因為分隊沒有 比他更大的人。(問:嗯,然後呢?)然後大家站在那邊一 頭霧水,然後王小就問…(問:是王小還是李小?)欸,李 小,李小他就問○民說,為什麼『甲○』剛剛大廣播。(問 :嘿,然後呢?)○明就說,他今夜值宿,睡覺睡到一半, 突然聽到電話,接起電話,學姊說她遭受到性騷擾,要我馬 上到她寢室房門前。(問:嗯,然後呢?)然後李小跟大家 都聽到○明這麼講了,李小就問我說,我相不相信他,因為 那個時候我趴在值班台哭的那個位置,我哭的時候我坐的位 置就是調閱監視錄影器的位置,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他,然 後當我哭完抬起頭的時候,李小已經叫所有的人都回寢室了 ,值班台又再度只剩下我跟李小兩個人,當時我只是想要趕 快擺脫李小。(問:嗯,然後呢?)李小說如果我相信他的 話就讓他調閱監視錄影器,然後我在想如果李小能夠坐在我 現在哭的這個位置上調閱監視錄影器的話,他一定會花一段 時間,這樣我就有時間可以躲起來,所以我就回答李小說我 相信他。(問:嗯,然後呢?)然後李小就留在一樓的值班 台看監視錄影器,我就一個人走回2樓,可是走回2樓的時候 我發現我不能夠再睡到自己寢室裡面了,因為門反鎖是沒用 的,所有我們分隊新成立,所有1樓到4樓的鑰匙統一都放在 1樓的機械房。(問:所有寢室的?)資訊房,1樓的資訊房 ,的櫃子裡。(問:寢室的鑰匙?)從1樓到4樓,每層樓都 有一大串,所有的寢室還有寢室的櫃子。(問:嘿,然後呢 ?)然後我就想說,如果我不能夠躲在我自己的寢室睡覺, 那我接下來要躲在哪裡?(問:嘿,啊妳說,嘿,然後妳心 裡想怎樣?)於是我又馬上又想到我剛剛喊的人是○棋,替 代役○棋。然後我就要去找替代役○棋,去跟他說,我知道 兇手不是他,是李小。因為那時候大家才剛被我叫醒,所以 很多人都在2樓的浴室洗澡。他們男生的浴室是統一的,我 就隨便本能的就往人多的方向去走,然後就隨便敲了一間浴 室,剛好裡面的人就是○棋,然後我就直接在浴室跟他說, 我今天晚上要跟你睡。(問:妳是隔著門跟他講的?)對。 (問:在浴室隔著門跟他說我今天晚上跟你睡,然後呢?) 他很錯愕,他回答我說『可是我跟學長一起睡』。(問:嗯 ,然後?)然後我就說我不管你跟哪一個學長一起睡,反正 我今天晚上就是要跟你們一起睡比較安全。(問:嗯,然後 呢?)然後○棋就說他知道了,然後我在他的寢室等他洗完 澡,然後就只有他一個人回來,學長並沒有回來,我就把所 有的事情都告訴了他。(問:然後呢?)然後我跟他講說『 所以我現在是回不去我的房間睡了,我只能睡在你這裡,然 後你的任務就是,你今天晚上都不能睡覺,要整夜幫我守門 ,不管誰來敲門,誰打電話進這間房間』,誰打電話進這間 房間一律不接、一律不開。(問:然後呢?)然後你也不准 睡著,6點50分的時候一定要叫我。接著李小看錄影帶,監 視錄影帶看到一段落了,然後他就發現,回房間發現我不在 ,因為監視錄影帶只有看到他一個人在我門外走來走去的, 所以他要…我不知道,反正他就是要找我,但是他找不到我 ,他就開始從一樓…(問:嗯,然後呢?)所以嫌疑人最大 就是他,這是他自己LINE給我的。(問:嗯,然後呢?)所 以他開始要找我解釋,但是他發現從1樓到3樓都找不到我。 (問:然後?)於是他就用大廣播,這是深夜的第2次大廣 播,他用大廣播說『甲○、甲○,妳在哪裡?我從1樓到3樓 都找不到妳』,這也一定是全分隊都聽得到,因為大廣播全 分隊都聽得到,所以全分隊的人都知道他在找我,然後我當 然打死都不可能出現哪,於是他就開始一間一間房門敲,因 為我們所有的備勤室,無論男女,除了○○長是在3樓,其 他的全部都是在2樓。(問:嗯,然後呢?)然後我就聽到 他一間一間寢室門敲的聲音,我就跟○棋說『你用棉被把我 蓋起來,等一下千萬不要開門』。(問:有蓋起來嗎?)有 ,把我整個人都蓋起來,然後我跟○棋說『如果○○長的命 令你不得不開的話,他也沒有權力搜索你的房間,所以你就 直接走出去關門就行了』。(問:嗯,然後?)然後接著他 寢室,所有寢室都敲遍了還是找不到我,他就把所有的人都 叫去1樓值班台,給他們看監視錄影器。(問:嗯,然後? )然後所有監視錄影器有視野死角,然後整個晚上的時段只 有看到他走進我房間,只有看到他在我的房間門外徘徊的這 一段,只有他一個人出現過,在監視錄影器前面。(問:徘 徊,啊有看到他進房間嗎?)進房間,這個我不知道,我沒 有看到監視錄影器,但是就只有他一個人啦,反正就是所有 的監視錄影器都只有看到他一個人就對了,所以最大的嫌疑 犯就是他。(問:嘿,然後呢?)然後他講完之後,他就讓 大家回寢室休息了,然後○棋回寢室,就跟我講說監視錄影 器,李小把他們叫下去說監視錄影器只有拍到李小他一個人 。(問:嗯,然後?)然後我就繼續要○棋不要睡覺,整夜 幫我守門,然而我猜○○長應該猜到我躲在○棋的寢室,因 為他有打電話到我們這間寢室來,就是○棋的寢室來,因為 他一定會覺得奇怪,原本○棋是跟學長睡的,但是只有○棋 一個人進來,學長一定是跑到其他寢室跟別人睡了,所以李 小他在查其他寢室的時候,他如果看到原本應該跟○棋睡同 一寢室的學長怎麼出現在其他寢室,就算其他人沒有說,他 也會覺得奇怪,學長不知道跑到哪一間寢室。(問:好,然 後呢?)內線電話有響,響很久,我叫○棋不要接。(問: 然後呢?)然後等到 6 點 50 分,○棋叫我,我把我的棉 被跟枕頭拿起來,趁大家還沒有醒來的時候偷偷溜回自己的 寢室,把房門鎖上。(問:嗯,然後?)因為我知道等一下 就要 7 點了,每天早上 7 點都會廣播,到那時候大家都會 起床,所以就算○○長他知道鑰匙在哪裡,他也知道我的門 反鎖,他也不敢在眾目睽睽之下開鎖進我的房間。(問:嗯 ,然後呢?)果然 7 點就廣播了,我聽到廣播之後馬上打 值班台的號碼,打電話到值班台。(問:是指樓下的值班台 嗎?)(點頭)因為我手機還放在那邊。(問:妳手機什麼 時候放在那邊的?)昨天晚上 8 點。(問:嘿,要去做什 麼?)要去做業務,就放在值班台了。(問:好,然後妳說 打電話,7 點打去值班台然後呢?)接電話的人是學弟林○ 平,我告訴他說,我的電話放在值班台,我請他把我的電話 拿上來,並且拿上來的時候,要連續敲房門敲4聲,這樣我 就知道是他了。(問:嗯,然後?)然後林○平他找了,他 找到我的手機之後,就拿到我的寢室給我,而且敲了4聲房 門。(問:嗯,然後?)然後我就把我的手機,打開房門然 後我的手機搶過來,然後再把房門再度鎖上。(問:再度把 房門鎖上,然後?)然後樓下一直廣播叫所有備勤同仁下樓 去打掃,但是我就是待在房間…我想等○○長,跟「韋小」 來,就是另外一個○○長。(問:嗯,然後?)因為他們的 層級比李小大,所以我原本是想說等他們來,然後再跟他們 講,然而我發現這並不是解決途徑最快的方式。(問:嗯, 然後?)因為○○分隊11月1號就要成立了,就要○○○○ 正式上線,就算○○長,就算大隊的人知道這件事情,他們 一定會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所以我在7點半左右決定 打電話給我男朋友,請第三者客觀來介入這件事。(問:嗯 ,然後?)我男朋友7點半接到電話,8點就到分隊了,然後 就開始一連串的談話,首先是…(問:誰跟誰談話?)韋小 跟我,我的心情什麼之類,劈哩啪啦的,我男朋友一到,就 說要馬上報警,韋小說應該先平復我的情緒,我男朋友原本 想要立刻帶我去醫院驗傷,因為他覺得分隊的人在拖我們的 速度。(問:然後?)但隨即他又想到,他跟我都是當事人 ,如果我們兩個自行去醫院驗傷,未必能夠成為有利的證據 ,必須由司法途徑來介入,於是他強力的要求…(問:未必 能夠怎樣?)成為有利的證據,因為那個醫院是我們自己找 的,醫生是我們自己找的。(問:嗯嗯,然後呢?)所以他 強力的要求,分隊馬上必須派主管來打110報案。(問:打 110報案。嗯,然後?)可是這件事情一直沒有解決,韋小 一直在安撫我的情緒,主管就是我們的○○長又打電話到了 大隊,然後大隊又派人從○里那邊開車到○○,於是我男朋 友就生氣了,他說『我從8點到這裡,○○分隊,如今已經9 點了,都還沒有打電話報警』。(問:嗯,然後?)然後○ ○長說,他們有他們的程序要走,他們要○○長稟報○○長 ,○○長要大隊的組長,大隊的組長要稟報大隊的大隊長, 所以需要時間,我們不能越級呈報就對了,我們這個體系不 能越級呈報。(問:嘿,然後呢?)我男朋友就告訴他們說 『你們要走你們的程序,那我也不讓你們難做人,我自己打 電話,打電話報案』。(問:程序。嗯,然後呢?)然後男 朋友就拿我的手機打110報案。(問:嘿,然後呢?)然後 ,然後…大致上就…啊,對!那個…我,我在,躲在廁所的 時候,我為了不讓李○○長發現我已經發現他的身分,所以 我用○棋,我就一直跟他講說『○棋你不要再這樣了,你不 是已經有一個交往六年的女朋友嗎?不可以做背叛你女朋友 的事』什麼什麼的,然後那時候李小他還附和我,他說『學 姊,妳先出來』,他一直用氣音叫我『學姊學姊』,但即使 他用氣音我還是一聽就知道他是李小,聲音差太多了。之後 我從2樓…從1樓走上2樓的時候,第一個想法也是要去找○ 棋解釋,因為我怕李小栽贓給他,也是只有我是唯一一個知 道他是無辜的人,我必須跟他說對不起,因為他如果被李小 陷害了,他會上報紙頭條,他,可是他是無辜的。(問:好 ,謝謝,繼續,嘿,妳昨天晚上行程,妳說8點做業務,然 後去哪裡?)8點喔,昨天晚上,昨天從一早忙到下午六點 。(問:嗯,然後呢?)因為分隊11月1號成立在即,我們 所有人分配了班別和業務。(問:班別和業務,嘿,班別, 然後呢?)我10月30號知道自己接了○○、○○管理,跟○ ○宣導3個業務,也就是預防只有我一個承辦人,所以我縱 使6點忙得很累回寢室睡了,其實我本來想要睡到早上,但 是我的個性我沒有忙完業務我就是…(嘆氣)(問:6點, 欸,傍晚6點?)傍晚6點,我值班是從下午2點值班到下午6 點。(問:值班是,那就是14點到18點喔?)對。(問:14 點到18點,然後18點我回寢室睡?)我回寢室休息,然後, 其實,昨天一早,昨天一早…今天,昨天,昨天一早,李小 就說,他要辦慶…分隊進駐的慶…慶功宴,晚上他要辦,分 隊進駐的慶功宴。(問:嗯,然後?)但是其實我沒什麼興 趣參加。(問:嗯,然後呢?)所以當7點多8點,他們廣播 要所有備勤…(問:7點到8點是19、20時許嗎?)欸,對。 7點多8點他們廣播要備勤同仁下去吃晚餐及開趴慶祝,我並 未立即下樓,反而在寢室休息。(問:嗯,然後?)然後分 隊唯一1台可以連線的電腦就在值班台,所以我掙扎了許久 還是爬起來到1樓去做業務了。(問:嗯,然後?)然後他 們就要我跟他們一起喝酒,我告訴他們說我業務還沒做完, 所以我的蜂蜜啤酒只有開了喝一口,之後就放在桌上了。( 問:哪一家蜂蜜啤酒?台啤的嗎?)嗯(點頭)。(問:只 有喝一口,就放在哪個桌上?)就是值班台,然後值班台這 邊有茶几,然後有沙發,然後大家都坐在那邊這樣子。(問 :沙發區那裡,啊妳是在值班台?)我在值班台做業務。( 問:妳的啤酒就放在值班台的桌上,還是沙發區的?)沙發 區的桌上。(問:然後呢?)然後我就繼續去做業務了,因 為我是分隊唯一的女生,然後李小還有他的朋友就三催四請 ,說我的啤酒都涼了。(問:嗯,然後?)但我仍堅持把業 務做完,做完以後才去跟他們一起喝,喝沒有多久就差不多 結束了,喝一個多小時吧,一個小時,一個多小時,接近尾 聲的時候。8點多下樓開始做業務,嗯,9點,差不多做完, 9點差不多做完,9點半,9點多10點開始喝吧,11點結束。 (問:從9點、10點…?)快10點開始喝,我跟○明一起忙 ,他在忙○○我在忙其他的東西,然後我在值班台用電腦, 所以我們忙到差不多的,差不多完的時間。(問:來,妳喝 多少酒?)我喝5罐,至少有5罐、6罐蜂蜜,都是蜂蜜台啤 。(問:都是蜂蜜台啤,好,妳喝完酒的時間?)11點多快 12點吧,11點半吧,應該是差不多那個時間左右,11點、11 點半左右。(問:好,妳幾點回寢室?)就直接回去啦。( 問:妳回寢室做什麼事?)沒有做任何事,就睡覺啊。(問 :妳回寢室有無鎖門?有沒有鎖門?)沒有。(問:好,為 何沒有鎖門?)因為幾乎每個○○隊都沒有鎖門的習慣,百 分之99.99,除非女生在自己的房間換衣服的時候才會稍微 鎖門5分鐘,否則大部分的時間都是開著的,因為我們隨時 都要出勤○○○○,不可能把鑰匙隨時放在身邊。(問:妳 睡覺時有無開燈?)沒有。(問:妳房間陳設為何?幾張床 ?什麼樣的床?櫃子是怎麼樣?桌子怎麼樣?)上、下舖3 張,單人床,總共6人床,我睡在那個門後第一張,而且鐵 櫃直接擋在床頭,1張桌子在我床的正對面,床的正對面。 (問:好妳,寢室在幾樓?)2樓,2樓上來左轉,電梯左邊 第一間,○○長室隔壁。(問:妳睡覺的姿勢為何?)我習 慣左側睡,面向房間外面,床外側,所以當我發現說他是在 我這邊的(右手比右側方向),右手邊的,因為我是左側睡 ,然後我床的右邊才有位置。(問:我發現李小時?)他壓 著我嘛,他剛開始是壓著我,然後要吻我,我第一個反應是 他吻我,然後我推不開他,也發不出聲音。(問:也發不出 聲音,然後?)只感覺到很濃重的酒,酒味(拭淚)。(問 :妳發現李小時,他在床何處?是站在外面還是?)第一時 間他,他是在我正上方的,但是…(問:在妳正上方?)( 點頭)啊我…(問:整個已經趴著了嗎?)他整個壓著我, 我推不開他,不管我當時是什麼姿勢,我推,沒有力氣推開 他,我只感覺到自己被吻,接著…(問:被吻到哪裡?)他 就吻我舌頭啊,他的舌頭就伸進來了啊,他的舌頭就伸進來 了。(問:嘿,然後呢?)然後我本能地一直抵抗,他就… (問:妳怎麼抵抗?)我當然就是手啊,手跟腳都要去擺動 啊,然後他就滾到我的右側。(問:靠牆那面?)對,靠牆 那面。(問:然後?)然後他半身壓住我。(問:上半身還 是下半身?)就,他,他就是…他就是這樣子半身壓住我嘛 (身體靠向畫面右方深色上衣女子右側上半身),他,他這 邊的上半身…(問:他上半身的一半把妳壓住?)他就是這 樣半身啊(身體靠向畫面右方深色上衣女子右側上半身), 然後他的,然後他的…(問:全身的一半,全身的一半壓住 妳?)對。(問:還是只有上半身?全身的一半都壓住妳? )對,他壓住我時…(問:所以那個是他左半身、右半身? )他的背朝牆。(問:右半身都壓著妳是不是?)對,他的 面朝下,然後他的手,手的…(問:他的右半邊都靠著妳就 對了?)對。(問:他右半身,右側、右側身體,右側,右 側身體半身是不是?壓在我,壓在妳哪裡?)右側這邊(手 拍右肩)。(問:右側,喔,他的右側壓在妳右側這邊,壓 住我右側,右側上,右側半身,半身,然後?)然後他不讓 我發出聲音,他的手一直伸到我喉嚨裡面,兩隻手指頭,就 是我剛剛講的,就重複了。(問:然後呢?)然後就重複剛 剛的啊,就是一隻手。(問:重複剛剛的動作喔?)對,就 是一隻手,然後另外一隻手就把我褲子脫掉(語氣哽咽), 褲子跟內褲。(問:褲子跟內褲,脫到哪裡?)脫到床底, 床,床(右手在前方比劃),床…(問:床尾是不是?)床 尾。(問:就是脫掉,然後丟到床尾那邊?)對。(問:然 後?)我那時候感覺很痛苦,因為我很想要嘔吐(低頭,表 情不悅)。(問:然後?)然後我就發現他另外一隻手,兩 隻手指頭戳進來。(問:戳進來哪裡?)我下面,他很粗暴 ,我跟他講很痛…(問:然後呢?)我一直跟他講很痛,我 跟他講不要,也叫他走開,然後就一直問他他是誰(哽咽) 。(問:妳怎麼問?妳怎麼問?)我說『你到底是誰?你是 誰?你是誰?』。(問:嘿,然後?)然後他一隻手戳我下 體,一…二隻手指頭戳我下體,兩隻手指頭伸到我喉嚨裡… 裡面我就很想吐,然後我跟他講說『我想吐』,然後我就衝 到浴室,我是早上,早上的時候,7點,回房間的時候才發 現我的內褲有血。(問:好,那個,李小手戳進妳下體時, 有無插入妳陰道內?)有,他用兩根手指頭。(問:他用兩 根手指頭。來,李小用手戳妳下體多久?妳感覺是一下下, 還是很久?還是?)很久很痛,我推不開他,而且我同時又 想要吐。(問:妳如何從床上跑進浴室?)我告訴他我想吐 ,他就鬆手了。(問:來,李小在床上時,有無穿衣服?妳 知道嗎?)有。(問:李小在床上時,有脫掉褲子嗎?)我 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打開我的腿要放進來。(問:他的生殖 器要放進去嗎?)對。(問:妳怎麼確認他有要放生殖器? )因為他在我大腿中間磨蹭。(問:李小在什麼階段,打開 妳的腿,在妳大腿中間磨蹭?妳說妳有被親,然後他手指放 在妳下體,那他是什麼階段下,去磨蹭妳大腿?)我問他是 誰,然後他把手伸出來之後,就把我的腿掰開了。(問:手 從哪裡伸出來?把手,把哪一隻手伸出來?)從陰道裡伸出 來。(問:他把手從陰道裡伸出來之後,嘿,怎麼樣?)就 把我的腿張開了。(問:李小如何把妳的腿張開?他怎麼把 妳的腿張開?)我根本沒有防範,因為我不知道他會做這個 動作,然後接下來我意識到…(問:欸,他是用什麼把妳的 腿張開?是用手還是腳?)手。(問:哪一隻手、哪一隻腳 ?是一隻還是兩隻腳?把我的腿張開,他是抓妳大腿還是… )兩隻。(問:他用雙手把我腿,他是抓妳哪裡打開?大腿 嗎?)對。(問:大腿內側張開。嗯,然後呢?)然後他的 生殖器在我的大腿內側跟陰唇這邊三角地帶磨蹭,超噁心的 。(問:嗯,然後呢?)然後接著他又重複一樣的動作,他 就是親吻跟用手去,去伸到我喉嚨裡面去。(問:親吻哪裡 ?)親吻我嘴巴,他的舌頭一直伸進來(低頭以雙手掩面哭 泣)。」「(問:好,李小,用生殖器在妳大腿內側磨蹭多 久?妳覺得?)4、5下吧。(問:4、5下。4、5下。來,妳 感覺李小用生殖器要插進妳陰道內幾次?妳覺得?)1次。 他先用手戳,然後失敗了,再用手戳。(問:哪裡?下面? )陰…陰道。(問:陰道。戳我陰道,失敗,再用…?)再 用生殖器。(問:再用生殖器,怎麼樣?)要…要插進來。 (問:失敗了,然後呢?)又換用手戳。(問:然後呢?李 小這時用手戳妳陰道,是用幾隻…?)兩隻。(問:手指? )他一直都用兩隻,超痛的。(問:兩隻手指是不是?)對 。」「(問:他舌頭一直伸進來,還有呢?妳說舌頭一直伸 進來,然後?)對。(問:嘿,還有呢?)然後,那時候我 就很想吐,然後,我就…我就很想吐,我就跟他講說『我很 想吐,我想吐』,然後我就,整個人就跑到地上,然後就衝 到浴室,我忘記我是跑到地上還是滾到地上,反正我就是衝 到地…衝到,衝到浴室就對了。(問:嗯,然後?就這樣? )然後我到浴室的時候才發現,我只剩下上衣跟內衣,換句 話說是,我在大叫,然後李小跑出去之後把門反鎖,然後, 然後,我決定打電話叫○明上來的時候,我快速地把我床上 的內褲跟褲子穿起來,然後等○明一到我房門口的時候,我 就衝下去。(問:我快速地去床上拿…?)剛剛被李小脫下 來的褲子跟內褲。(問:嘿,然後?)然後○明一來的時候 我就馬上衝下去,然後我整身的衣服就一直都沒有換。(問 :那,到什麼時候換衣服?來,問妳,到什麼時候換衣服? )到去臺○醫院做檢體的時候。(問:到臺○醫院做檢體, 是整個驗完才換還是驗之前就換了?)驗完才換。(問:驗 傷完才換衣服。好,李小他生殖器在妳大腿內側磨蹭時,妳 的感受為何?妳那時候覺得是怎麼樣?)我要去推他,但是 我推不到他,發現我的手沒有他長,他抓住我的膝蓋,然後 ,生殖器在我這邊(右手比下面)。(問:在妳哪邊?)這 邊(右手比下面,因攝影機角度關係無法查知何處)。(問 :嘿,然後呢?)然後我要去推他發現我的手沒有比他長, 他的手就伸到我的喉嚨裡面。(問:嘿,就哪些點妳判斷覺 得是生殖器?)(低頭以雙手掩面)長度、寬度、硬度。( 問:然後,李小有用生殖器插入妳下體嗎?)他有,但是他 插不進來,所以他中間有換手,就是用手又繼續戳,但就很 痛…(問:戳妳哪裡?)陰道,然後也是一樣,就,就,就 ,反正他不是用舌頭親我就是用手伸進我喉嚨裡面,就是重 複一樣的動作,然後直到最後我跟他講說我想吐,我很想吐 …我想說接下來如果我不逃跑一定會被他強暴。(問:嗯, 然後呢?)所以我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衝進了浴室,但是他 也沒有抓住我衝進浴室,但是他也沒料想到我把浴室的門反 鎖。(問:喔,妳反鎖浴室哪個門?)第三個門,從…(問 :妳那個浴室進去是有4間,對不對?)對,浴室的第一間 是蹲式的…(問:浴室是在寢室門進來左手邊,是什麼顏色 的門?白色大門嗎?是嗎?)不是,我是反鎖裡面粉紅色的 門。(問:浴室有米色大門,然後進去後,左邊是洗手檯跟 鏡子是嗎?)對。(問:左邊是洗手檯跟鏡子,右邊有4間 什麼?)最靠近寢室的第一間是蹲式的廁所第二間是坐式廁 所,第三間跟第四間都是沐浴間,而我躲在第三間。(問: 嗯,然後?)所以他跟著我走進浴室之後,他一間一間的看 ,到第三間的時候,他發現打不開,我就聽到『碰碰碰…』 的聲音,他就拉把手。(問:然後呢?)然後他就意識到我 把門鎖上了,接著他就轉身去把燈關了起來,那他做這些動 作的同時,我也知道他的身分,然後我也在想說我接下來該 怎麼做。」「(問:來,妳進浴室時,打開浴室燈,有把房 門的燈打開嗎?)(搖頭)(問:沒有喔?)它在不同的位 置,浴室的燈在這裡,房間的燈在這裡。(問:妳進去第三 間的浴室門縫有多高?距離地面。門板距離那個門縫,這個 門縫有多高?妳瞭解我的意思嗎?)15公分。(問:有多高 。15公分。好,李小在第三間浴室外,怎麼抓到妳的頭髮? 妳當時有綁頭髮嗎?妳的頭髮有多長?)我頭髮一直都是這 麼長,我的頭髮到腰了。我那時候就下定決心我要喊別人的 名字,因為我已經知道他的身分了。(問:嘿,然後呢?) 我就算是不認他,我要叫別人名字我也要想辦法逃出去,所 以這是一個過程,就是,我…我趴在浴室底下的門縫觀察他 ,他同時也在觀察我,然後浴室是漆黑的。我趴在地上,我 要觀察他,有可能會從右邊或者是從左邊的浴室,上面潛… 潛到我這一間來。(問:然後呢?)因為我猜他如果打不開 門的話,他就只有可能從右邊或者是左邊,才能進到我這間 裡面,所以我就選擇趴著,當我如果一發現,他有要從右邊 或左邊,潛進來的話,我就可以立刻開門逃出去,因為他正 面是絕對打不開門的,然後背面又是牆壁。(問:嗯,然後 呢?然後,嘿,妳趴在地上然後呢?)我趴在地上,我發現 他第一個動作不是去左邊或右邊,他第一個動作居然是進來 要把我抓出去,然後我就開始倒退。(問:怎樣進來?他要 進來?)對,因為我反鎖了,然後我聽到「空空空」的聲音 ,所以我第一個判斷,他不是去左邊就是去右邊,所以我整 個身體是趴在門縫的地方。(問:結果他是怎樣?)結果他 是整個蹲下來,然後要把我拉出去,然後我剛好往後…(問 :他怎麼樣把妳拉出去?有伸手嗎?)對,他就整個伸手進 來,然後我往後…(問:他一隻手還是雙手都伸進去?)他 剛開始是雙手,但是那隻手只有到一半,剩下來的就只有右 臂了。(問:後來怎麼右臂?是一直伸進去?)只有右邊伸 進來,然後我一直退。(問:是因為妳一直退,他右邊一直 進去這樣,是嗎?)沒有,同時,我們的動作同時的,因為 我原本是,我原本是預計要逃出去的,所以我靠近門縫,但 是我沒有料想到,他…(問:伸手進去?)對,他沒有打算 要從右邊或左邊,他是直接蹲下來,然後要把我抓出去,所 以他的雙手進來我就再倒退,可是我頭髮太長了,我頭髮拖 地,就被他抓住,然後就抓到我的左手的手臂。(問:嘿, 妳的頭髮被抓出去,啊妳人有往前滑嗎?還是?)我就整個 人就卡在,卡在門縫那邊,然後一隻手就抓住我的左手,一 隻手就摸我胸部。(問:一隻手摸我胸部。是這樣子?然後 呢?)然後,第2次,我就喊○棋嘛,○棋,然後他就很配 合我喊『學姊,妳先出來,學姊,妳先出來』,雖然他用氣 音,但是我還是聽得出他是李小的聲音,然後第二次,他發 現我拖不出來的時候,我就聽到我左邊的廁所的門,他打算 從我左邊的廁所,潛…(問:嗯,然後?)然後同時我跟他 說「○棋」,我叫他住手。他發現我拖不出去之後,他就潛 到左邊的浴室,我就聽到左邊的浴室有「空空」的聲音,他 似乎是,他似乎企圖從左邊的浴室翻牆,翻,翻面到我這間 來,但是沒有成功。(問:妳講的左邊是從外面看的左邊, 還是從裡面看的?)我面對臉盆。因為我隨時準備逃,開鎖 逃出去,所以我左邊就是浴…第2間浴室,靠近門口的第2間 浴室。(問:是指我人在浴室內,面對鏡子的左邊,面對鏡 子的左邊。嗯,然後呢?聽到「空空空」的聲音啦喔。)然 後,隔一段時間之後又沒有聲音了,我原本預計如果他可以 爬到超出高頂,就是比…比我們浴室的門還要高,他的頭如 果可以探出來的話,那他翻來一定需要一段時間,他翻過來 的時間我就立馬逃出去,可是他又放棄了,所以他又回到了 正面。(問:嗯,然後呢?)然後我再次被他拖出去。(問 :嘿,被他拖出去,啊妳這次被抓到哪裡?)這次他是用我 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問:這次他用我的手,去…)左手 。(問:用左手去摸他的生殖器?)然後另外一隻手抓我胸 部。(問:李小第一次抓到妳頭髮、左手手臂,妳說他用一 隻手摸妳胸部,他如何摸?他是輕輕這樣摸…)他很粗暴( 低頭以雙手掩面)。(問:很粗暴,是用抓的嗎?用力抓嗎 ?還是用手,用力抓嗎?她說對,他是抓到妳乳房嗎?)對 ,他捏到瘀青。(問:嘿,妳哪裡瘀青?)左邊的乳房。( 問:外側是不是?左邊的乳房外側,瘀青。李小,抓妳左邊 乳房多久?)(低頭靠在桌上、掩面哭泣音)(問:妳感覺 是一下下還是很久,還是不知道,這都沒關係,妳感官。) 3、4下吧,而且他拿,抓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我一直跟 他講超噁心的,可是他…我的手又抽不回來。(問:好,依 妳判斷,妳是隔著褲子摸到他生殖器,還是?)(搖頭、哭 泣音)他直接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問:直接拿我的 手碰他生殖器。好,妳那時感覺他的生殖器是硬的、軟的、 沒有濕濕的還是怎樣?)硬的,沒有濕濕的,因為只有碰幾 下我就受不了了,我右手就拼命地搥牆…牆壁(低頭哭泣音 )。(問:搥牆壁有說什麼嗎?)我搥牆壁,我就一直喊『 李小、李小,救我』,我喊了大概5分鐘,沒有5分鐘,2分 …欸,有沒有2分鐘,3分鐘,反正我喊很多聲,喊到確定他 走掉。(問:喊很多聲,喊到確定他走掉?)嗯。(問:來 ,李小走後,妳馬上出浴室門嗎?)打開浴室門,然後反鎖 房門。(問:打開浴室門,反鎖房門,這時妳有開燈嗎?妳 有沒有開燈?)反鎖房門。(問:妳從浴室出來時,還有看 到李小的鞋子嗎?)沒有,我很確定沒有。(問:妳說妳進 入浴室時,開燈,開燈看到李小的鞋子?)(點頭)。(問 :李小的鞋子放哪裡?)放在浴室的門口,右邊三分之一處 。(問:是如下午妳回現場時,是位置如何,位置是否如下 午妳回現場時向偵查隊,頓號,鑑識人員所指的位置?)對 。(問:妳打電話跟○明說,妳遭性侵害或性騷擾?)(點 頭)。(問:妳是講性騷擾還是性侵害?)性騷擾。(問: 妳只有講性騷擾?)對。(問:昨天隊上有多少人留宿,妳 知道嗎?隊上有多少人在寢室裡面?沒關係,就妳所知道的 。)7個吧。(問:7個,案發時,其他人在做什麼?)嗯, 等一下,12個…7、8個吧,案發時其他人睡覺。(問:案發 時間為何?大概是幾點鐘?)大概3點到4點。(問:案發時 間,大概3點到4點。好,第一個知道事發的人是誰?)當然 是李○○長啊,和我。(問:妳當時有想到用手機報案嗎? )手機在值班台啊,晚上8點下去做業務的時候就帶下去了 。(問:我下去做業務的時候就帶下去了,啊妳有帶回房間 嗎?)沒有,忘記拿了。(問:啊這是誰傳給妳的訊息?) 李○賢○○長。(問:好,妳昨天的衣服型式,短袖的?就 上衣?)短袖的臺中○○○的上衣。(問:啊妳裡面有穿內 衣嗎?)有,粉紅色的運動內衣。(問:啊穿短褲?)對。 (問:什麼顏色短褲?)紅色的短褲,那是我的睡覺的衣服 。(問:問喔,妳內褲哪裡有血?)中間,內面,中間。( 問:案發後妳有洗澡嗎?)沒有。(問:妳有漱口嗎?)有 ,因為我一早上醒來覺得超級噁心的,我就刷牙了,我本來 刷了牙還想洗澡的,但是突然想到不對,不該洗,就沒有洗 了。(問:妳和李小何關係?)同事、1天,30號正式進駐 ,不到24小時,之前見過面那算是點交吧,財產設備的時候 ,會見面說幾句話,就是交代清楚昨天電腦進了幾部啊,然 後…(問:何時知道李小這個人?什麼時候知道這個人的? )他加我群組的時候,因為我們LINE的群組是他創立的,他 把其他人加進來。(問:來,妳何時看到,李小於凌晨1點 到5點多之間傳訊息給妳?妳什麼時候看到?)早上7點,我 請○平把手機拿給我,並且敲了我4聲房門,在我拿到手機 之後,我才看到昨天李小那些噁心的訊息。(問:妳和李小 有交往嗎?)沒有。(問:李小之前有無追求過妳?)也沒 有,我才跟他認識第一天耶。(問:案發前妳有跟李小交談 過嗎?有聊過私人事情嗎?)沒有,交談只有群組,都是在 講一些公事,其他的私人的都是他LINE給我的那些,從來都 沒有回他,我跟他幾乎完全沒有交談過,就算有交談也只有 公事而已,什麼掃把移了幾枝啊,什麼器材有幾個。(問: 好,妳身上哪些部位有傷?)手、腳、胸部。(問:胸部有 ,欸,左胸外側有瘀傷,啊右邊有沒有?)抓痕,這邊是抓 痕(目視及比右手臂)。(問:啊另外一邊胸部有沒有抓痕 ?)這邊有,但是比較大。(問:右胸上面有抓痕?)嗯。 (問:還有哪裡有傷?)下面很痛。(問:下面很痛,下體 很痛?)嗯。(問:還有呢?手呢?手?)瘀青。(問:手 哪裡瘀青?)前臂,因為他把我拉出去(右手指左臂)。( 問:欸,雙手前臂?)前臂,前臂(雙手先後指雙臂)。( 問:內側有瘀青喔?)因為他把我拉出去。(問:還有呢? 妳是不是頭髮鬢角有那個,也會痛?)對。(問:哪裡?那 是左邊鬢角還是右邊鬢角?左邊對不對?)這邊(右手摸右 臉頰),大概是他壓我這邊的時候,他身體壓我這一側的時 候(手比身體右側)傷到的吧,記的不是很清楚,因為他… 他一直,包括他試圖要…要插進來的時候,他的手都一直要 ,要往我的,我的嘴巴裡面塞,然後他就是一直,他就是一 …因為我手沒有他長,他就一直要…要靠近我的喉嚨裡面, 然後我當然會(左右搖頭)反抗啊,然後就…可是我不知道 這邊有傷是…是妳看到我才發現的。(問:他手要伸進我喉 嚨裡?)嘴巴裡面,然後我反抗。」「(問:喔,來,昨晚 李小喝多少酒?喝什麼酒?)他…昨晚有喝海尼根、高粱, 還有台啤,他高粱喝了最多杯。(問:有沒有加水?純高粱 還是加水?)我記得他喝純的,而且他還跟別人講說以前他 可以喝一罐,一整罐,純的高粱。(問:那妳說那個人,壓 在妳身上那個人,妳有聞到他有什麼…特殊的味道還是身上 有沒有酒味之類還什麼的?)有濃厚的酒味。問:壓在妳身 上那個人,身上有何氣味?)他…他舌頭伸進來的時候,整 個都是濃厚的酒味。」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5頁反面至第 92頁反面、第112頁至第125頁反面)。 ㈡於106年9月22日原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案發時間點是 否為104年10月31日?)104年10月30日第一天到本隊,案發 是104年10月31日的凌晨。(問:妳說被性侵害之後,馬上 打值班台的電話?)我逃到浴室。(問:從浴室出來之後, 就打值班台的電話?)我先確定○○長出去了,才把寢室門 反鎖,我沒有馬上逃到一樓,我覺得我很危險,所以我打電 話到值班台,值班台的值班人員王○明上來的時候,我確定 他上來之後,我才衝下去。(問:妳確認○○長出去之後, 妳把門反鎖,反鎖之後就打電話,順序是否正確?)是。( 問:104年10月30日晚上妳是否有飲酒?)被告逼我喝的, 被告3次勸我酒,監視錄影器都有拍到。(問:喝酒的時候 ,現場有誰?)大家都在。(問:大家是指全隊的人?)是 。(問:大家是指誰?)上至被告○○長,下至替代役。( 問:除了隊部的人,有無其他的人?)有義○跟義○的太太 。(問:是否記得那天喝酒的穿著?)○○的藍色短T,褲 子跟大家一樣穿短褲。(問:在喝酒過程中,被告有無跟妳 說什麼?)他一直勸我喝酒。【(問:有無講讓妳覺得被冒 犯的話?)有,但是我以為在開玩笑。(問:他對妳講什麼 ,妳會覺得被冒犯?)他叫我多喝一點,他比較好下手。】 (問:當天喝酒喝到幾點?)我不記得,我沒有注意時間。 (問:之後上樓就寢?)是。(問:妳上樓就直接就寢?) 是。(問:幾點就寢?)沒注意,我的寢室沒有時鐘,且當 時我的手機在一樓值班台。(問:妳進入房間後有無鎖門? )沒有任何一個○○隊員會鎖自己的門。(問:所以沒有鎖 門?)沒有。(問:妳何時醒來?)當然是被壓著,被強暴 的時候醒來,不然我怎麼會起來。(問:妳是否有聽到開房 門的聲音?)有,但是我以為我聽錯了。(問:順序是妳先 聽到開房門的聲音,才感覺到被壓住?)是。(問:妳被壓 住的時候,是否知道是誰壓住妳?)當時不知道。(問:壓 在妳身上的人,有無親妳?)有。(問:親妳的嘴唇還有其 他地方?)他的舌頭有伸進來,手放到我的陰道裡。(問: 除了親妳的嘴巴,把舌頭放到妳的嘴巴內,有無親吻妳其他 地方?)沒有。(問:有無觸摸妳的胸部?)當然有。(問 :用手觸摸?)他右手放在我的陰道裡,他用左手抓的。( 問:左手抓妳胸部是隔著衣服、內衣,還是伸進內衣?)伸 進內衣。他的左手不止抓我的胸部,他的左手還有插入我的 嘴巴裡面。(問:插入嘴巴在先,還是摸胸部在先?)我不 知道哪一個先,但是他一直重複這兩個動作。(問:左手直 接伸到內衣裡面摸妳的胸部,而且有放到妳的嘴巴裡面?) 是。(問:右手部分,是在同時插入妳的下體,還是摸妳的 下體?)還沒把我的內褲跟褲子脫掉。(問:妳說插入妳的 下體,妳在偵查中說用手指兩支,是否正確?)是。(問: 妳在偵查中說妳感覺很痛,是否正確?)對,我跟他講我很 痛,我要他走開,但是我推不開他。(問:妳有推他?)我 當然盡全力的推他,他壓在我身上,我怎麼可能不推他。( 問:當時壓在妳身上那個人,妳有無聞到酒氣?)有。(問 :他手指是插入妳的陰道?)是。(問:有無用陰莖進入妳 的陰道?)他想要用陰莖插進來,但是他插不進來,他試了 幾次。(問:妳剛剛講說一直重複親妳、戳妳下體,然後把 手指放到妳的喉嚨,是否有辦法回憶這個時間有多長?)我 不知道,我自己時間感覺準不準,但是我覺得很漫長,每一 秒都很漫長。(問:後來妳有逃到廁所裡?)因為我推不開 他,我又想要趕快躲起來,所以我跟他講說我想吐,因為他 的手插在我的喉嚨裡面,我跟他講說我想要吐,我才躲到浴 室裡面反鎖門。(問:妳進廁所第一件事情是先開燈再進去 ?)是。(問:妳開燈進去的時候,原本壓妳的人有無跟過 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過來,我只知道我開燈那剎那, 我看到浴室門口看到被告的拖鞋,我就趕快躲到浴室門裡面 ,我就知道是他,但是他跟我進浴室的時候,又把燈重新關 上。(問:妳說妳開燈的時候就看到拖鞋?)因為放在門口 。(問:一開燈看到拖鞋,後來妳就進去廁所把門反鎖起來 ?)對,我當下就判斷是他,因為是他的拖鞋。(問:妳在 偵查中說當時妳已經確認身份?)是,我很肯定是李○賢。 (問:妳偵查中說被告有從第2間拉妳的頭髮?)第2間門下 的門縫大概有10到15公分。(問:所以被告在第2間在門跟 地板的門縫伸手進去抓妳的頭髮?)對,我一直後退,但是 因為我的頭髮很長拖地,他只有抓到我的頭髮,就把我整個 頭往前扯。(問:妳當時是蹲著還是趴在地上?)我當時是 趴在地下從門縫看他。(問:妳趴在地上,被告用手進去抓 到妳的頭髮?)是,他把我頭髮抓到門邊,就把我整隻手都 拖出來,但是我的肩膀卡著,所以我出不來。(問:他除了 拉妳頭髮之外,還有什麼樣的動作?)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 殖器。(問:妳被抓住頭髮的時候,有無觸碰妳的胸部?) 有,左邊的胸部。(問:之後如何掙脫?)是他自己鬆手, 到隔壁的浴室想要翻過浴室到我躲的這間裡面。(問:隔壁 的浴室是指哪一間?)我不知道,我只有聽到「碰碰碰」的 聲音,我確定他要翻進來。(問:第1間或是第3間,妳現在 無法確認?)對。(問:妳聽到聲音「碰碰碰」覺得有人要 翻過來的時候,妳是蹲著還是趴著?)我一直都是趴著。( 問:妳在廁所裡,除了離開的時候是用走的或跑的,其他都 是趴著?)是。(問:最後有無翻進來?)沒有,他又走回 正面。(問:他返回正面,之後還有對妳做什麼行為?妳在 偵查中說還是有把妳拖出去?)對,我一直反抗、一直拍, 可是沒有人來救我。(問:妳拍什麼東西?)右邊門板。( 問:用右手拍?)對,因為左手被他抓住。(問:妳在廁所 裡面,後來拍完門板,被告是鬆手還是掙脫的?)沒有,因 為我一直呼救很大聲,然後他就暫時停止繼續侵犯我的行為 ,他就走到走廊去查看有沒有人被我的聲音驚醒來救我,所 以他一出去的時候,我就趕快衝出去把寢室的門關上。(問 :是否記得從妳進廁所到離開廁所的時間有多久?)我記得 很漫長,但是我身邊沒有手錶,所以無法回答幾分幾秒。( 問:廁所門跟寢室門,距離是否很近?)廁所就在房間門口 的左邊。(問:房間的大門就在廁所旁邊,妳從床上下來的 時候,妳第一時間為何沒有想從寢室門口出去,而是躲進廁 所?)很簡單啊,因為鑰匙就在電氣室,○○長有鑰匙,只 有廁所的門是鑰匙打不開的,這是常理。我跑出去可以跑到 哪裡,如果我今天真的離開分隊的話,我是離開駐地,我是 違法,我要負責任的,那在分隊裡面我可以跑到哪裡去。( 問:妳離開房間或是進去房間,妳的門上是否有鑰匙?)鑰 匙怎麼可能插在上面,鑰匙是一大串統一保管在電氣室。( 問:妳離開房間的時候,鑰匙是否有插在上面?)我怎麼會 知道鑰匙有沒有插在上面。(問:所以跟妳離開房間的情形 不一樣?)所有分隊從1樓到4樓的鑰匙都是串在一起,一整 串放在電氣室,不可能單獨出現一支。(問:妳從何時開始 確認加害者是被告?)打開浴室燈的那一剎那,我看到拖鞋 就確認是他。(問:另外剛剛辯護人問妳,妳回答妳趴在浴 室地上透過門板,妳有無清楚看到被告?)沒有,我只有確 認是他,而且在浴室的時候,他有發出氣音,那個聲音我一 聽就知道是他,在床上的時候他沒有發出聲音,但是在浴室 有,所以除了鞋子之外,我還確認他的聲音。(問:發出什 麼氣音?)就是他壓低聲量很小聲的聲音,但是我聽得出來 是他。(問:氣音是說什麼?)他說『學姐妳趕快出來,妳 先出來』,當時我躲在浴室。(問:妳偵查中說妳假裝說他 是鄭○棋,故意讓他誤以為?)對,沒錯,我很害怕他知道 我已經知道是他。(問:所以妳的意思是他假冒鄭○棋來回 答妳?)沒錯,所以我按完警鈴之後,我第一個去找的也是 鄭○棋,因為我要跟他講對不起,而且我怕被告去栽贓他。 (問:剛剛辯護人也有問妳,剛剛妳說他試著用陰莖插入妳 的陰道,但是插不進去,有無在妳的大腿或下體部位磨蹭? )沒錯。(問:大概磨蹭多久?)我覺得很漫長,我沒辦法 講幾分幾秒。(問:後來妳有無再把內褲穿回去?)有,他 出去走廊查看之後,我把房門鎖上,我就趕快把內褲跟褲子 穿上。(問:剛剛他磨蹭的時候,是否他也脫掉他的褲子, 也把妳內褲脫掉,然後光著下體磨蹭?)他脫掉我的內褲跟 褲子,他的部分,他有脫掉露出他的生殖器。(問:妳確定 他有脫掉,再脫掉妳的,再磨蹭?)對。(問:後來妳有再 把內褲穿回去?)對,在他出去之後,我把門反鎖之後。( 問:妳在廁所的時候,開燈看到被告的拖鞋,妳看到的是拖 鞋還是看到被告的人?)看到拖鞋。(問:妳剛剛說妳看到 拖鞋就確認是被告的拖鞋,被告的拖鞋在你們隊上有無特殊 性?)只有他會穿咖啡色的拖鞋。(問:所以全隊只有他會 穿咖啡色的拖鞋?)沒錯,沒有第二個人。(問:妳之前在 偵查中作證所述是否都實在?)絕對是事實。(問:妳剛剛 回答辯護人說妳是躲在浴室的第2間,但是妳在偵查中說第2 間是坐式廁所,第3間跟第4間沐浴間,妳是躲在第3間?) 是,我躲在中間的浴室,是躲在第3間。(問:所以妳是躲 在沐浴間,不是躲在坐式廁所?)是。」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71頁反面至第79頁)。 ㈢辯護人辯護稱:甲○說自床上逃到浴室躲起來,其真實性大 有疑問,因為女生浴室就在女生備勤室門口,被告如果遭人 強制性交,大可從女生備勤室門口逃離,反而右轉進入浴室 裡面躲起來,實與常情有違云云(本院卷二第161頁)。然 查,甲○已經說明在床上被人脫掉內褲、褲子,是赤裸下身 逃到女生浴廁裡面躲起來的。以甲○當時下半赤裸,辯護人 還要求甲○應該從門口逃出去,外面就是男生寢室走廊,是 要給其他男生觀看嗎?辯護人此種要求才是恐龍時代答辯方 法。況且甲○一再陳述,當時遭被告手指伸入喉嚨,挖得很 想吐,才說想要吐,並逃入浴廁間裡面躲起來。其陳述過程 並無不合理之處。 五、其餘證人之證述與甲○陳述一致: ㈠證人趙○政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30日晚上11點半回到分隊 ,我上樓洗澡,洗到一半,璟瑋學長拿新臺幣1,000元叫我 到外面買啤酒,我洗完澡就去買,買了一箱金牌啤酒24罐回 來,裡面有一個義○跟我說買錯了,叫我拿買回來的9罐鋁 罐金牌啤酒去換台啤的蜂蜜啤酒,我去換回來後,李○賢○ ○長跟一個我不知道名字的義○,叫我喝酒,他們就倒了一 杯51%的白酒給我,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酒,他們跟我敬酒, 我喝了一半就沒喝了,怕空腹喝酒會暈,我就吃桌面上的東 西,有炒飯、火鍋等,是他們外帶進來的東西,我就坐在那 邊滑手機,我其實不太想要喝,因為我是役男,不好意思一 個人上去,等到凌晨1點時,義○跟他老婆都走了,我就收 拾桌面,清理一下,在義○走之前,他有叫我把啤酒拿去2 樓冰箱冰,所以我先上2樓再下來1樓,他們走後,我就整理 桌面,李○賢○○長就找我們繼讀喝,他叫我把酒拿下來, 於是我上樓把酒拿回1樓,當時時間約凌晨1點多,門口外面 璟瑋學長及一個學長在聊天,1樓裡有我、李○賢○○長、 學姊及一位跟我同寢室的學長,我們繼續喝酒,跟我同寢室 的學長是隊員,那個狀態下我不是很想喝,跟我同寢室的學 長看起來也不是很想喝,基於禮貌留下來喝,大概1點至2點 之間,學姊跟李○賢○○長在聊天,我跟學長看電視、發呆 、玩手機,李○賢○○長拿酒杯敬酒時,我才跟他敬酒,不 然我們不會拿酒起來喝,我們不太想喝,在這一個小時內, 學長跟李○賢○○長的談話內容是說學姊要調到李○賢○○ 長的班下做事,大概這樣跳針半小時,一直重覆,學姊說想 調到李○賢○○長的班,李○賢○○長講一些理由說她為什 麼不能調到他的班下,這樣大概講了半小時,中間有一度【 李○賢○○長問學姊她有無喝醉過,學姊說她沒有喝醉過, 當時我坐在李○賢○○長的對面,他拿起酒杯說「你把學姊 灌醉,我要侵犯她」,大概講了三遍】,當時狀態下我看李 ○賢○○長和學姊他們2人都喝醉了,學姊說她沒有喝醉, 但我看起來她是喝醉了,我想說李○賢○○長喝醉了,亂講 話,他講了第3遍,我才拿起酒杯說學姊,敬一下,【然後 大約快2點時,李○賢○○長說他待會上去要打一些資料, 他說要叫學姊來他寢室幫忙打】,最後結束前,他們說把最 後開完的酒喝完,○○長就把他的酒喝完,我跟學姊說不要 再喝了,我就把她的酒杯拿走,裡面至少還有一半吧,學姊 喝的是台啤蜂蜜酒,李○賢○○長喝的是金牌,我把她的酒 杯拿走後,學姊就上2樓休息,接著是李○賢○○長上2樓休 息,跟我同寢室的學長整理桌面,把垃圾做一下分類,然後 我跟同寢室的學長就走去門外跟外面的2位學長聊天,聊一 聊,【李○賢○○長突然從2樓下來1樓,也出來外面跟我們 聊天,他很明顯狀態是喝醉酒了,他講話我聽不清楚,他手 甩來甩去】,然後我們5個人就回2樓休息,把1樓門關起來 ,燈關掉,上2樓休息時,大約凌晨2點等語(見104年度偵 字第26833號卷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②復於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到31日有在分隊裡面,幾點回隊 上的確切時間忘記了,大概是晚上10點、11點多左右,回隊 之後到就寢之前,我有在一樓喝酒,還有李○賢○○長、義 ○及幾位隊員在一樓喝酒,被害人甲○也有在現場一起喝酒 ,當天有啤酒,還有一大罐白色的酒,可是我不曉得那是叫 什麼,【喝酒期間有聽到被告要請我把甲○灌醉,被告要侵 犯甲○,被告講這個話的時候,我覺得應該有點醉意,被害 人甲○那時應該也是有點喝醉,被告講要侵犯學姊這句話的 時候被害人有在現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頁至第15頁 反面)。③證人趙○政雖然證稱被告看起來像是喝醉了,但 是被告上午11:15在○○分局○○派出所接受酒測,酒測值 為0.10mg/L(見警卷第77頁)。被告如果喝酒醉導致自己辨 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也只能怪罪自己故意讓自己酒 後亂性,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仍不得作為減刑之理由。 ㈡證人王○明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我有 在分隊裡面,當天有值勤,晚上我在整理○○器材,到晚上 7點多我肚子餓,問○棋有沒有要訂便當或吃晚餐,他說晚 點有人會送吃的過來,我就繼續整理器材,差不多晚上9點 ,就有人說可以吃飯了,我就想說快整理完,就繼續整理, 到9點10幾分或20幾分才去1樓值班台對面的桌子吃,我用餐 大約10幾分鐘,就繼續整理器材,中途我來回經過,因為我 把器材從值班台後面的備勤室拿到外面,所以有看到他們在 那邊聊天、喝酒,一直到10點初,我整理完,因為我22時到 6時要值班,我看到樓下○○長、學姊他們都在,我就先上 樓洗澡,大約10點半我下樓到值班台,當時看到被害人還在 值班台整理她的業務,那時有聽到有人說叫她一直來喝酒, 當時她好像沒有講話,沒說什麼,大約11點初,她整理完, 就主動過去跟○○長及可能是義○或婦宣人員及學長陳○駿 一起喝酒,我就坐在值班台看網路通報及使用手機,約看到 12點初,我累了就先去1樓值班台後面的○○備勤室休息, 一直睡到4點多,中途我沒有起來,不知道他們幾點離開,4 點多我聽到值班台的電話響,接起來,她說她是○○○(即 被害人之姓名),她說我是誰,我說是王○明,她說她被性 騷擾,叫我立刻上樓到她房間外面,她說她燈會開著,我上 樓之後到她房間外面等,大約10來秒,看到李小從他寢室出 來,李小問我說為什麼在這裡,我回他說因為0000-00000 0 說她被【性騷擾】,稍微解釋一下,約10來秒左右,看到 0000-000000突然衝出來,到1樓值班台,並且廣播叫當日上 班同仁至1樓值班台集合,然後我們全部都到那邊,看到她 趴在值班台上一直哭,後來李小說他會處理,會調監視器出 來看,叫我們回去休息,叫我去備勤室休息,我就回備勤室 休息,大概5點多我起來上廁所,看到李小從樓梯的方向走 到值班台這邊來,他說他找不到0000-000000,還說他看完 監視錄影機,沒有人進她的房間,我就去廁所,後來回來之 後,就繼續去休息,等到6點有人來交接班,我是12點初就 進去,一直到4點值班台電話響,這段時間我不知道現場誰 幾點離開,現場還有誰在,隊員的寢室全部都在2樓,我到2 樓時,李小的房門是關著,過了10多秒,我不知道是剛好還 是怎樣,他就開門出來看到我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 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②又查,至於甲○下一樓後,趴在 值班台大哭,說遭到「性騷擾」,而不是說遭到「性侵害」 ,這也只是女性面對難的事情,顧及顏面,講話有些保守 而已。一位女性要在大庭廣眾下,說自己被手指插入下體, 真的需要很大勇氣。辯護人以此指稱甲○究竟是被「性騷擾 」或「性侵害」,前後所述不一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59頁 辯護狀),辯護意旨只是雞蛋裡挑骨頭,昧於社會現實的辯 護方式而已,不足採信。 ㈢證人鄭○棋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 分隊裡面,大約晚上9點至10點同仁開始聚會,等李○賢○ ○長下來開始聚餐,之後大家就開始吃東西,吃完他們就開 始喝酒,我有出去抽菸,還有上去2樓放冰塊,還有去廁所 ,之後約12點上寢室睡覺,之後到凌晨4點初,就聽到廣播 說全體同仁至值班台集合,是0000-000000講的,我就看到 0000-000000學姊在值班台哭,之後李○賢○○長問她說怎 麼了?發生什麼事?我印象中有聽到她說有人進去她房間性 侵她、摸她,○○長就說不要哭,事情○○長處理,之後李 ○賢○○長就叫我們全部都上去,他自己處理,看監視器, 我就上去2樓,我就跟寢室的學長說要去洗澡,我說晚上沒 有洗澡就就寢,想先去洗澡再回來睡,我洗澡洗到一半,聽 到敲門的聲音,我打開一點點縫隙,才知道是0000-000000 學姊,她說她會怕,叫我陪伴她,我說好,等我洗完澡,之 後我洗完出來,沒有看到她,就先進去我原本的寢室,跟陳 ○瑋、林○平2位學長說學姊會怕,叫我陪她,○平學長說 不好,之後我就跟陳璟瑋學長說要陪伴她,學長叫我要注意 一點,之後我就拿枕頭跟棉被走出我的寢室,看學姊房間門 是開著,我心想她應該沒有在那邊,我就走去浴室斜對面的 寢室敲門問是不是0000-000000學姊?她有回應,就打開門 ,她說她很害怕,叫我快點進去,我看到她當時是在門右邊 下舖,我就走去左邊床舖,之後她就拿她的枕頭、棉被到我 床這邊,她說她要睡裡面,她會怕,叫我睡外面,但我沒有 睡,就坐在她睡的床上,之後她跟我敘述過程,她很慌張, 有在哭,她跟我說知道是誰,叫我不要跟別人說,她說她知 道有人進去她房間,之後整個人撲上去,對她三點全摸,她 有掙扎,但李○賢力氣過大,她假裝要吐,就去她寢室房間 裡面的浴室,把門反鎖躲起來,大約講到這裡,我還有出去 一次,因為有聽到李○賢一直在找0000-000000學姊,還有 去我們那間房間開門的聲音,可是我和0000-000000學姊的 那一間有上鎖,之後他開門,我看到鎖把在動,因為房門有 鎖門,所以他沒有打開,但他有叫○○(即0000-000000之 名字)2次,之後就走掉了,之後房間電話響了,我直接開 門出去,走到○○長的寢室,看到他在打電話,他問我怎麼 了,我說在陪0000-000000學姊,學姊說她會害怕,之後他 叫我寫他在樓下看監視器的時間,就說只有他,因為他時間 唸的較模糊,我沒有很認真的在聽,也沒有跟0000-000000 學姊講,我要回房間的路上,遇到役男趙○政,我就拉他去 浴室那邊,跟他說學姊會怕,叫我陪她,他也是說不要的意 思,之後他回他的寢室,我就回去陪0000-000000學姊,之 後學姊又再敘述過程,過程中有哭泣,她說李○賢有試圖從 玻璃窗爬過去,我沒有過去看過,意思是有縫隙可以爬過去 ,後來李○賢發現沒辦法,就從廁所下面試圖要拉她出來, 她假裝要吐進浴室之前,有看到李○賢的鞋子,李○賢試圖 從門縫要抓她,她知道是李○賢○○長,她第一次要逃出來 ,就假裝不知道是他,就故意叫我的名字說「○棋,我知道 是你,你趕快離開,不然我要大聲叫,叫李○○長」,李○ 賢○○長還配合她假冒是我說「學姊,趕快出來,我就走」 ,之後她好像說她過一陣子確定李○賢有離開後,就衝出浴 室的門,反鎖房間的門,就撥打值班台,值班的○明接到電 話,她跟○明說她被性騷擾、性侵,○明就跑上去,她確定 ○明學長上去她房間外面,她就衝下來去值班台按廣播,她 還有說她下面有流血,什麼褲子有血,她有這樣跟我講,她 哭了一會,我安撫她一下,她就睡覺,我就坐在旁邊等,等 到6點50分,我就叫醒她,之後她起來,就很害怕,在床上 坐了約5秒鐘,就拿著她的棉被及枕頭,看李○○長的房間 也有打開,我就看著她走去她寢室,之後門就關了,我就拿 枕頭、棉被去我的寢室,之後去梳洗下值班台,因為早上要 晨間運動,約7點半,0000-000000學姊有撥打電話去值班台 ,因為她的手機放在1樓值班台,請○平學長幫她拿上去, ○平學長說她很害怕,叫他敲門4聲才開門,她拿到手機有 傳一些訊息及圖給我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85 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4 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分隊裡面,凌晨將近4點的時候有被廣 播叫去下面,是學姊甲○按的廣播,聽到廣播之後有到值班 台,甲○在哭,李○賢就問甲○為何在哭,之後李○賢○○ 長叫我們都先上去,他會處理,我就去寢室裡面就寢,因為 那天我沒有洗澡,我就去洗澡,後來甲○有叫我,甲○說她 會怕,希望我去陪她,我有問其他的學長說學姊會怕,叫我 去陪她,這樣是否適合,後來我在另外一間沒有人住的寢室 甲○,甲○有跟我講之前我講的那些過程,我記憶也模糊了 ,那麼久了,就是之前講的那些,主要就是有人侵入甲○的 房間裡面,對甲○性侵害,是甲○當下親口告訴我的,甲○ 是有在哭,後來甲○就睡著了,我沒有睡,我不敢睡,甲○ 有跟我說是○○長欺負她,我去陪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有 大致上跟我講她被害的經過,那時被害人有說她知道是李○ 賢○○長對她為侵害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反 面、第13頁反面),並有被害人甲○傳送LINE訊息予證人鄭 ○棋之擷圖7紙在卷可稽(原件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 料袋內)。 ㈣證人林○平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 分隊裡面,我18點左右先去○○分隊拿東西,大概在晚上8 時40分回到分隊,回來看到1樓桌上有飯菜,那時候大家還 沒有吃,在忙各自的事,我去幫救護承辦王○明用東西,那 時我們在用東西,學長說要吃飯,打內線問李○賢○○長什 麼時候要開飯,因為30日○○長放假,另外一個○○長也放 假,主管只剩李○賢○○長,之後他下來,準備要吃飯,我 跟王○明還在救護車用東西,之後我跟○明才進去吃飯,我 們在吃時,學姊還沒吃,她還在值班台忙她的,在打電腦, 後來義○就來了,陸陸續續過來,先是4個過來,2男2女, 最後又有1個義○過來,他們有帶一些東西來,○○長說他 今天是○管,他最大,今天是第一天,很忙,辛苦了,就說 要喝一下,在吃飯過程中,到最後一個義○來時,○○長才 問學姊說妳忙完沒?要不要先來吃飯?學姊坐下來不久,因 為我要值早上6點到晚上8點的班,要接○明,○明是晚上10 點到凌晨6點的班,所以學姊坐下來不久,我就上去洗澡了 ,我忘記是洗澡完還是去上廁所時,我看到替代役○政先回 來,在2樓遇到,我就回房間睡覺了,然後4點10分左右學姊 廣播說所有備勤同仁,1樓緊急集合,這時大家都下來了, 大家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大家都在睡夢中,我們看到學姊 趴在值班台在啜泣,依稀聽到學姊講話說好像有摸或什麼, 我不太確定,因為她在啜泣,我們在睡夢中,李○賢○○長 坐在學姊旁邊,我聽到李○賢○○長說沒有人進去她房間, 問她怎麼了,後來○○長就叫我們全部的人回房間睡覺,他 要看監視錄影器,這時我們回房,有一個替代役跟我一起睡 ,他是○棋,他睡我對面上舖,下舖是○瑋學長,我不知道 過多久,○棋跟我說學姊叫他去陪她,我問他說要去哪邊陪 ?他說在後面備勤室那邊,就是完全沒人睡的備勤室那邊, 他問我怎麼辦?我跟他說2人不要在一間,會出事,我跟他 講完,就繼續睡覺,大概5點時又有廣播,李○賢○○長廣 播說要找學姊,過不久,寢室的門就被○○長打開,他打開 叫○○(即0000-000000之名字),就是類似找人的意思, 之後又關上門,這所有過程中,從4點被叫下去緊急集合, 大家都以為學姊在做惡夢或撞邪,因為學姊有喝酒,早上我 6點去1樓值班台接○明的班,我7點有廣播全部的人要下樓 做操,照理說全部的人都要下來,但○○長跟學姊2人沒有 下來,7點半...,1樓值班台內線響,是學姊打的,她問我 是誰,我說我是○平,她說值班台桌上有她的手機及充電線 ,叫我拿去她房間給她,她說到她門口時敲4下房門,之後 我就拿上去給她,敲4下房門,拿手機、充電線給她,她什 麼都沒講就又進房間了。還沒8點,韋○○長先到,8點○○ 長來上班,其他學長在8點前陸續到,○○長叫我廣播8點時 要在3樓會議室勤教,我廣播時,學姊的男朋友已經在了, 學姊後來有下來,我看到學姊抱住她男朋友,大家都上去勤 教,替代役也有去,後來○○長叫替代役下來顧值班台,叫 我上去勤教,值班台就給替代役○政顧,我上去時,○棋也 在○政旁邊,李○賢○○長有報告學姊4點緊急廣播叫我們 集合的事情,他說他有看監視器,說除了看到○明上去,○ 明出現在監視器,學姊下樓,沒有看到其他人,○○長問我 學姊有無在樓下,我說有,○○長請我叫學姊上來,我就去 1樓叫學姊上去講事情,但她沒有上去,之後開完會解散後 ,他們後來就被帶走,不知道什麼事情,後來聽人家講才知 道是這件事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79頁反面至 第80頁);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31 日有在分隊裡面,當天有在分隊睡覺,晚餐時間有在現場有 喝酒,當天我先去霧峰拿器材,回來的時候大家都在吃了, 我坐下來的時候甲○還沒在吃,那時候甲○在忙她的事情, 所以我們就先吃,後來我離開的時候甲○還沒來,離開之後 甲○才坐下來,所以甲○算很晚吃了,因為我早上6、8值班 ,勢必5點多就起來了,所以我就直接洗澡睡覺,睡覺的時 候有人按警鈴,我們就全部都到樓下,我看到甲○趴在值班 台的桌子上在啜泣,李○賢坐在旁邊,警鈴好像是甲○按的 ,她有廣播叫大家到樓下,那天請大家到樓下,不知道發生 什麼事,我們有問甲○,甲○都沒有回答,大家都有問甲○ 怎麼了,甲○就一直在哭,李○賢就叫我們先上去,分隊當 時唯一的女生就只有甲○,一般○○隊如果在凌晨發出一些 聲響,算是正常的,不會特別的安靜無聲,隊上不會一到凌 晨都沒有人走動、寂靜無聲的狀況,因為還是有人在做其他 勤務,雖然那個分隊還沒成立,可是大家洗澡的時間本來就 不一樣,加上如果他是今天休假,可能明天上班,有人就會 半夜回來了,這很正常,我有聽到甲○有說摸或什麼之類的 話,在6點到8點值班的時候,被害人有打電話值班台,請我 把她的手機跟充電電池拿上去給她,甲○好像有跟我講放在 哪裡,但是我忘記了,我忘記當時甲○怎麼跟我講的,確實 是甲○有請我拿上去給她,拿上去給甲○時,甲○好像有跟 我說門要敲幾下,她才要開門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頁反 面至第7頁、第8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㈤證人乙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被害人的男朋友,交往1 年多了,我在10月31日早上7時34分,接到被害人的電話, 她用驚恐語氣告訴我,要我趕到臺中市○○局○○分隊,因 為她以前從未如此驚慌過,且她也沒有機會告訴我她發生什 麼事,我知道她一定處於危險環境中,發生很嚴重的事情( 哭泣),我就告訴她說你躲回房間,趕快把房門鎖起來,她 回應我說她知道,但鑰匙大家都拿的到,要我趕快過去,所 以我就立刻出門去找她,在開車路途中,我看到她在7時37 分傳給我LINE的訊息,上面寫「我昨晚被強暴」、「○○長 」、「就睡我隔壁」,這時我才知道她遭受性侵害。我7時 57分到分隊,有用手機打電話請她下來門口找我,因為我沒 辦法上樓,她下來門口跟我碰面時,她用很驚恐、顫抖的語 氣跟我說她昨天晚上睡覺的時候,被某一個男子壓在床上, 那個男子有脫去她的褲子跟內褲,那個男子用手指性侵她, 後來因為她很想吐,所以跑到浴室去,從浴室的門縫下看到 一雙涼鞋,她才知道是他們的○○長李○賢,後來我聽不下 去了,就帶她進去跟在1樓安撫她的韋○○長說叫你們○○ 長下來,問○○長要怎麼處理,韋○○長一開始回應說○○ 長在樓上開會瞭解狀況,韋○○長是當時的副主管,我就聽 他的話,跟被害人就在1樓的沙發坐下來。後來他們○○長 下來,我問他說要怎麼處理,他們當時開完會,可能有他們 的結論,我跟他說我要報警,他說這是他們分隊的事情,他 要瞭解狀況之後,再決定有無必要報警,我當時考慮被害人 之後還可能在○○單位上班,我就接受他的說法,因為我跟 被害人還沒有法律關係,我打電話給她爸爸,告訴她爸爸說 被害人被性侵,問她爸爸要不要報警,她爸爸打給他們家的 親戚,那親戚是做○○的,後來那親戚直接打電話給我說直 接跟派出所報警,我同時拿被害人傳給我的圖片,是李○賢 傳給被害人的LINE訊息,我拿給○○長看,我跟分○長說她 爸爸要報警,我也要報警,分○長說他會向上回報,等他們 長官來再幫我們報警,後來我覺得他們一拖再拖,我沒辦法 再等他們10、20、30幾分鐘,我覺得他們一拖再拖,我於9 時4分就用被害人的手機打110跟○○說○○分隊有發生性侵 案件,對方問我在哪裡,我說在○○分隊的宿舍裡面,他們 還有問我被害人跟加害人是誰,因為他們覺得不可思議,問 了很久,最後才知道被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員,後來約5 至10分鐘制服○○到,就先登記被害人的基本資料,問大概 的發生情形,我告訴被害人大概講一下就好,趕快去醫院驗 傷,後來她爸爸也趕到○○分隊,當時被害人很驚恐,講不 出什麼,她爸爸就到了,她就抱著她爸爸哭,後來派出所的 所長、副所長來了,他們把刑案現場封鎖,○○局的那些組 長、長官陸續來,現場被控制住了,警方分2個部分進行, 一部分做現場鑑識、生物跡證採證,另外我強烈要求他們立 刻帶被害人去驗傷,驗傷是她爸爸陪她,我跟她及她爸爸說 我要留在這裡確認所有證據都被保存(哭泣),被害人說監 視器一定有錄到他,叫我一定要把監視器做好備份,剛開始 警方只有要複製2樓對著電梯的那個監視器,而且還說監視 器沒有直接對到被害人的門口,我跟他說就是要全部複製, 且沒有對到門口沒關係,凌晨時候,不會有人經過那些樓梯 ,只有經過那些地方的男生,才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後來 旁邊那個應該是○○或其他人就看不下去,說就複製每一支 監視器,時間點是從30日晚上10點至31日早上6時,後來監 視器我就放心,我就去2樓告訴現場的鑑識人員說床上應該 會有他們2人的生物跡證,還有被害人及犯嫌曾在浴室發生 過拉扯,還有浴室的門把應該會有指紋,請他們要仔細採證 ,我就一直陪他們到採證結束,我到○○分隊時,被害人拉 著我的手,很顫抖的跟我說她昨晚的經過,包括她怎麼躲到 其他人房間,她一直抖,還一直哭,而且她沒有辦法相信其 他的男生,其他男生要過來跟她講話,她就很歇斯底里的大 叫,然後哭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121頁至第 122頁反面),並有被害人甲○傳送LINE訊息予證人乙男之 擷圖2紙(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及臺中市政 府○○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見104年度偵字 第26833號卷第30頁)附卷可參。 六、被告留下諸多客觀物證,足以證明被告犯下性侵害之事實: ㈠又被告自104年10月31日凌晨1時48分許至凌晨2時8分許,以 LINE傳送「要來爕爕嗎」、「哈」、「囉」、「....」、「 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在」、「嗎」 等語予被害人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以LINE之通話 功能聯絡被害人甲○,再於同日凌晨5時24分許至凌晨5時31 分許,以LINE傳送「抱歉應該酒滋味」、「可是是四點的事 和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只有一點快二點我們上來」 、「四點出我上廁所」、「過不了五分鐘你ㄔ衝下樓」、「 我看監視○影到現在,抱歉嫌疑最大的是○○長」、「才有 機會」等語予被害人甲○等情,有上開LINE對話擷圖2紙附 卷可稽(見警卷第80、81頁)。被告既然凌晨5時許寫【和 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所以前面凌晨1時許開始送「要 來爕爕嗎」、「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等 文字,都是被告寫下的,應屬無誤。 ㈡而且被告在104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警方要逮捕被告時, 同時檢視其手機裡LINE通話內容,被告已經將自己與甲○對 話全部刪除,僅剩一片空白(見本院勘驗畫面截圖,本院卷 二第130頁)。正因為被告傳了猥褻文字給甲○,東窗事發 ,才要全部予以刪除。且被告偵查中供稱:我記得LINE是不 雅的內容,因為我覺得慚愧,所以刪除了等語(見104年度 偵字第26833號卷第100頁)。衡情倘若上開LINE對話非被告 所傳送,被告理應將上開LINE對話留存以為證據,豈是因感 到慚愧而將非其所傳送之LINE對話立即刪除,足見被告應係 為掩飾自己之犯行,而於案發後迅即刪除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是被告上開空言所辯,要屬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 ㈢另經本院播放案發地點2樓安全梯口對面上方之監視器錄影 光碟畫面,勘驗結果:從凌晨02:41連續播放到03:59都沒 有人任何人影經過監視錄影器前面。而監視畫面右邊,就是 ○○長寢室、女生備勤室,沒有其他男生寢室在那邊。如果 甲○在女生備勤室面遭受男性施以性侵害,也只有被告一人 最有嫌疑。而且凌晨3:59:00及04:03:37兩次監視器畫 面裡光影變化,經本院實地模擬結果,確定這種光線變化來 自於開啟○○長寢室門時所造成(即○○長寢室裡亮燈、走 廊偏暗時,從○○長寢室裡照射出來的光線變化),而被告 於凌晨4時1分59秒,被告往安全梯方向走動。從03:59:00 到04:01:59也將近有3分鐘的時間,被告既然開啟房門, 又沒有經過安全梯前面,這將近3分鐘被告在做什麼?本來 就是很可疑的。 ㈣又04時2分2秒,被告往寢室方向走回;於4時2分10秒,被告 往安全梯方向走;於4時3分37秒,被告往寢室方向走回,開 啟房門回去○○長寢室。於4時5分53秒,證人王○明被叫上 樓,往女生備勤室方向走去。所以在甲○以分機呼救王○明 上樓援救以前,被告在二樓走廊走來走去,極有可能是因為 甲○在女生浴室裡猛敲隔間板呼救,被告怕會引起其他同仁 注意,當時在走廊上走來走去,是要觀察其他同仁的反應。 ㈤本案經警方上午11時許勘察案發現場,發現在被害人甲○備 勤室內近入口處地面,有遺留鞋印1只,即【附件一】(同 見警卷第45頁反面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第51頁正反面編號 17至20之現場照片)。經警政署鑑定結果,現場編號7鞋印 照片(即上開鞋印)內鞋印與現場編號8鞋子(即被告涼鞋 )之右腳鞋子拓印紋痕【類同】,惟照片內鞋印缺乏足資個 化比對之紋痕特徵,無法進一步比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000 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 附卷可憑(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221-223頁)。本院 目視鞋底花紋與地面上鞋印,兩者確實是相同的。警政署再 以拖鞋製作鞋印透明塑膠片,與現場鞋印照片比對結果,重 疊比對確實吻合(見第26833號卷第223頁)。拖鞋是工廠大 量製造的產品,同一個鞋底模型灌製出來的產品,一開始都 是相同的,但是拖鞋穿久了以後,會因為每個人走路習慣不 同,有些人是靠外側先磨損,有些人是靠內側先磨損,使用 後花紋也會有些斷裂,每只鞋子斷裂的位置不一樣,就像每 個人的指紋一樣,鞋子穿久了以後,鞋印其實有一點點差異 。所以上述鑑定報告說「缺乏足資個化比對之紋痕特徵」, 是說沒有特殊化到可以百分百確定是扣案拖鞋的鞋印。但是 本案並無其他人有同款的拖鞋,而這雙扣案咖啡色拖鞋,在 【附件七】監視錄影畫面04:01:58時,確實是由被告穿著 被錄影拍下。所以案發當時被告就是穿這雙拖鞋無誤,也可 認定被告有走入女生備勤室之事實。至於被告是凌晨3時許 至4時初,穿拖鞋進入女生備勤室所以留下地上腳印?或者 是4、5時許看完監視錄影器畫面後,走上樓去要找甲○時, 又走入女生寢室而留下鞋印?則是都有可能,故本院也不直 接認定是性侵前時所留下的鞋印。 ㈥檢察官於31日下午帶甲○回去○○分隊,詢問案發經過,當 時甲○在女生浴室裡模擬案發經過,並指稱印象中被告有從 隔壁試圖攀爬進入第三間浴室,有聽到「坑坑空空」的聲音 ,當時指認聲音是從甲○左手邊傳來,應該是被告要從第二 間爬進第三間浴室。檢察官立即指示鑑識人員,要將浴室上 方金屬橫桿蒐證。因為是木工新裝潢,浴室裡本來就有很多 粉塵,警方當場以手電筒照射第三間浴室上方金屬橫桿,果 然粉塵被手指一劃過,有明顯痕跡,即如【附件三】。又警 方依照檢察官指示,在第三間浴室裡以特殊光線照射隔板, 發現在第三間與第四間的隔板上緣,確實有很多指印。即如 【附件四】【附件五】。警方再走到第四間裡面拍攝,也看 到手掌、手肘、及身體摩擦的痕跡【附件六】。正因為浴室 裡面是新裝潢,到處是粉塵,被告身體攀爬第四間浴室與第 三間的隔間板,留下很清楚的痕跡。警方製作勘察報告,確 定女生備勤室之盥洗室第3間浴室門上方橫桿及第3、4間浴 室之隔板上緣,有攀爬痕跡(見警卷第57至58、59至60頁編 號42至45、49至53之現場照片)。 ㈦二審審理中,被告、辯護人要求本院到現場勘驗浴室,以明 瞭甲○所說浴室內拉扯過程是否合理。本院應被告、辯護人 要求,由受命法官於107年5月15日前往實地勘驗,勘驗日( 107年5月15日)以前,本院尚未播放檢察官104年10月31日 實地模擬蒐證過程之光碟,一審中也沒有勘驗過此部分光碟 。被告、辯護人應該不知道104年10月31日檢察官指示鑑識 人員如何蒐證之過程(本院是107年6月4日才播放勘驗檢察 官指示蒐證的光碟)。然而在107年5月15日實地勘驗時,被 告主動做一個模擬動作,人在第四間浴室裡,雙手攀在與第 三間的隔間板上並說「如果我在隔壁扳住隔板,兩邊的隔板 上應該都可以採集到跡證,但只有第四間隔板上有採到跡證 」(見本院卷二第40-41勘驗筆錄)。被告做這個動作即如 【附件八】照片,與後來勘驗才看到的上述【附件四、五、 六】痕跡是完全吻合的。被告的辯解就是「欲蓋彌彰」,不 經意就洩漏自己從第四間攀爬的過程。 ㈧甲○陳述被告曾以陰莖磨蹭甲○外陰部,欲進入陰道而未成 功,便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得逞。被告又從第四間浴室要攀 爬入第三間浴室,雙手扳住隔板,警方採自浴室第3間與第4 間隔板上緣之編號05棉棒,檢出一女性染色體DNA-STR型別 ,與被害人甲○DNA型別相符,該15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 人口分部之機率為3.87×10之-21次方,該棉棒另檢出1男性 Y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被告Y染色體DN A-STR型別相 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被告有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 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52至153頁)。甲○ 從來沒有說過自己有摸到隔板上緣位置,甲○都是說自己躲 在第三間浴室裡,蹲得低低的。然而在第三間與第四間的隔 板上緣同時採集到被告與甲○的混合DNA,就是因為被告手 指先插入甲○陰道,沾染了甲○陰道分泌物,又去摸浴室隔 板上緣欲攀爬過去,被告也留下手汗、皮屑細胞,隔板上面 都是灰塵,正好吸附了被告手汗、皮屑細胞與甲○陰道分泌 物,留下鐵證DNA。 ㈨甲○從沒有說過遭被告陰莖插入成功,也沒有說過被告射精 成功,甲○只是說被告曾以陰莖磨蹭甲○外陰部,又以手指 插入甲○陰道得逞,已如前述。所以甲○陰道採集結果沒有 發現精子細胞,也只是與甲○陳述一致而已,辯護人以沒有 發現精子細胞,辯稱甲○未受到性侵害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160 頁),辯護人是錯誤推論,不足採信。 ㈩甲○在床上雖然被脫掉內褲,但是在確定被告離開女生備勤 室後,甲○從浴室裡出來鎖上門,並穿回內褲。甲○當天為 保存證據,沒有洗澡更換內褲。到醫院接受採證時,採證人 員將被害人甲○內褲褲底內層斑跡、採自被害人甲○右大腿 內側之6A棉棒,送驗DNA,檢出1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 與被告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被告有同父系血緣關 係之人,此有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扣案甲○內 褲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3日刑生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215 至217頁、第221頁)。被告陰莖磨蹭甲○外陰部,會留下一 點皮屑DNA或前列腺液DNA,甲○穿回內褲時自然會移轉到內 褲褲底上。又被告亂摸甲○右大腿內側,或者陰莖擦過甲○ 右大腿內側,自然會留下被告DNA,也是性侵害的鐵證。 至於辯護人所稱:在甲○所睡床上沒有採到被告DNA,在女 生寢室金屬門把上、浴室間門把上,也沒有採到被告指紋, 在甲○指甲縫間採集送驗,沒有驗出被告DNA,被告如果在 第三間浴室外伸手進去摸甲○胸部,則被告的手臂可能會被 門板刮傷或紅腫,所以甲○所述不實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162頁辯護意旨)。然而,甲○從凌晨4時許逃出女生寢室後 ,到接近凌晨7時才回去女生備勤室,這中間約3個小時是有 空窗期的,被告自述回到樓上時,有四處找尋甲○下落,還 用廣播問甲○人在哪裡,被告自是有走回女生備勤室查看, 也可能趁機拿抹布擦拭指印或體液痕跡,不能排除此種可能 。況且採集指紋有時要看運氣,手指碰觸金屬面積夠大,指 紋特徵夠多,足以比對時,才會確定是誰的指紋。如果運氣 不好,只採到半枚指紋,特徵不夠多,無法辨識,這種事情 在鑑識經驗裡比比皆是。性侵害案件指所以要檢驗女子指甲 縫隙,是因位女性在遭性侵時,常常伸出指甲抓傷歹徒,會 累積歹徒皮屑在女性指甲縫隙間。但本案甲○從來沒有說過 自己抓傷被告,而被告驗傷身上也沒有什麼傷口,所以甲○ 指縫間採樣結果,沒有驗出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什麼事情 。 七、甲○陳述與其他證據相符: ㈠被害人甲○於案發後至醫院驗傷結果,確受有「右側乳房2 點鐘方向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 方向各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手1×1公分瘀青、右手3 ×1公分皮膚紅腫、2×1公分瘀青」,核與甲○所說在浴室 時,手被從門縫下拉出去,被告從浴室門縫下伸手抓甲○胸 部之過程,互相吻合。又驗傷發現甲○受有「右側小陰唇內 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 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 方位有輕微紅腫」、「咽喉紅腫併疑似外物碰撞痕跡、右頸 腫」等傷害,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書及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 稽(原件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核與甲○所 述床上遭受性侵害之過程吻合。 ㈡負責性侵害驗傷診斷之醫師黃○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被害人之驗傷診斷書是我製作的,當時看起來是新的傷痕, 抓痕理論上半天、1、2天內都可以看得到,不是太久的傷痕 ,以這個個案看起來不像婦女病,如果是因為疾病發炎引起 ,一般是整個外陰、陰唇整體性的,或是大範圍,很少是單 單的小範圍,性侵害診斷書上記載個案非常悲傷恐懼,當時 在同事、同仁或社工陪伴之下,臨床受理受侵害案件,比較 少看到這樣的情緒,可能事件剛發生或是事件之後,10天、 一個月、兩個月、一年以後的案件不太一樣,這個明顯時間 很短暫,情緒還很難,印象中被害人一直哭泣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 ㈢辯護意旨雖稱:甲○陳稱遭受被告以手指多次反覆插入陰道 ,陰道內應該會有留下被告DNA,但是甲○陰道深部棉棒採 樣結果,卻未留下足供比對的DNA,甲○陰道抹片也沒有檢 出男性DNA,可見被告並未對甲○施以強制性交云云(見本 院卷二第156-157頁)。然甲○陳述被告是以手指侵入其陰 道,手指不像陰莖會射精或流出前列腺液,精液是一射精就 會佈滿陰道,男性亢奮中陰莖流出前列腺液體,也有一些份 量,精液或前列腺液被採集成功的機率是很大的。至於手指 只會有手汗或皮膚細胞脫落而留下DNA的可能,手汗及皮膚 細胞本來就是數量比較少的,如果在陰道內部沒有採到,也 只是本來採集成功機率偏低而已。甲○於31日報案當天經驗 傷發現受有「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 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 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已經證明 遭人以手指侵入,才有此傷害。甲○於當日上午7時許與鄭 ○棋聊天中,就已經說「他用手戳到我流血」,確實下午2 許驗傷結果相符,甲○所述前後一貫,與驗傷相符。 ㈣而驗傷診斷之醫師黃鈺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中○醫學 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醫師,當天是我負責幫被害人驗傷, 被害人主訴說凌晨約 3、4 點有被性侵,有提到吞口水時右 邊喉嚨會痛,一開始請被害人坐正,嘴巴張大,我以壓舌板 壓住舌頭,讓口咽部曝露出來,可以看到兩側扁桃腺及後咽 壁有些許紅腫及破皮的跡象,但還不至於到潰瘍及發炎、分 泌物,接下來以內視鏡做檢查,從被害人鼻子插入後,一路 可看到軟顎、下咽部,上述部分沒有外傷或紅腫,另外被害 人說右頸腫脹不舒服,經觸診後沒有其他異常,被害人說的 位置和我看到紅腫、破皮的地方是符合的,被害人當時的傷 勢不像感冒造成的,不像發炎,外物碰撞只能依據被害人的 說法,如果外物自願放入,例如吞嚥很硬的食品、食物,因 為人會有嘔吐反射,所以人會慢慢吞嚥,並不會造成上述提 到的破皮、紅腫,如果是患者所稱被強迫口交,就是我們所 指的外物,就容易造成口咽部的傷害,被害人剛踏入檢查室 時,神情些許恍惚,在做內視鏡檢查時,情緒崩潰大哭,檢 查完畢就跑到檢查室外面,繼續哭等語(見 104 年度偵字 第 00000 號卷第 204 頁正反面)。 ㈤互核證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所述,被告確有對其為強 制性交行為之情節,與驗傷結果、鑑定證人兩位醫師之陳述 ,均相吻合。本案於104年10月31日凌晨3、4時許發生,早 上9點就報警,警方10時許就到達現場維護跡證,甲○下午2 時許前往醫院接受驗傷,採集甲○身上DNA微物證據。承辦 檢察官亦相當負責地履勘現場,在當日下午由甲○實地說明 案發經過後,檢察官立即指示鑑識人員要對浴室關鍵處蒐證 ,果然採集到重要DNA證據。 ㈥甲○之陳述,核與證人趙○政、王○明、鄭○棋、林○平、 乙男上開親眼見聞之證述相符,且觀諸前開驗傷診斷書上所 載甲○所受之傷勢,亦與證人甲○所述遭被告以強暴之方式 為性交等情相符,而上開證人趙凜政、王○明、鄭○棋、林 ○平、乙男親見體驗之證述、LINE對話擷圖及衛生福利部臺 ○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診斷證明書適足以作為證人甲○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 顯見證人甲○前開證述,應非虛妄,自堪採信。 八、甲○精神受創嚴重,足為遭受性侵害之佐證: ㈠被害人甲○經原審囑託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對甲○進行精 神鑑定,結果認綜合甲○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案件 部分、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結果、以及 臨床症狀及對於案件相關詢問結果,甲○於案發當時及目前 有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一開始合併有重鬱症 並有數次自殺行為,需要住院治療,目前相關症狀雖經治療 後有些微緩解,但仍然持續有退縮、退化、過度警覺及憂鬱 ,甲○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現象與遭被告性侵害之犯 行有關連性,有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6年5月2日院精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 原審卷(一)第169至172頁)。 ㈡經本院調取甲○的健保紀錄,發現甲○104年1月1日至案發 前是沒有任何就醫紀錄的,但是從104年10月31日案發起, 就必須頻繁接受精神科診治,偶有婦產科診治紀錄,又因為 精神科疾病而於105年6月23日至105年7月5日住在中○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從104年11月5日至107年1月31日共計接受精 神科門診達34次,此有甲○健保紀錄可證(原本附本院卷二 末密封袋內)。 ㈢告訴代理人律師於本院審理中提出甲○107年3月22日最新診 斷證明書「患者因上述創傷壓力症候群之情況,有情緒起伏 以及焦慮畏懼之症狀,持續規則於精神科門診追蹤,且持續 服藥治療以及接受心理諮商,患者之上述狀況和治療已經超 過五個月,患者因上述狀況開始於104年11月5日在本科就診 ,並規則於本科門診及追蹤並服藥治療,因上述狀況仍起伏 不定,並常有病情加重之虞,建議家人密切注意臨床精神病 況。患者並因自傷行為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至7月5日於本科 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出院後規則於本院門診追蹤」「患者 並因訟累及上述侵害情境包括常人每日所需之行為(如睡眠 、浴廁等)致使患者需受診治上述疾患逾兩年。」(見本院 卷二第8頁,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據上小結,甲○精神受創嚴重,益徵被害人甲○上開所證述 之情節非虛。 九、雖然甲○在檢察官偵訊中,說自己躲在第三間浴室時,聽到 「坑坑空空」的聲音是從左手邊傳來,指認被告是試圖自盥 洗室內之第2間廁所攀爬至其躲藏之第3間浴室等語,而與上 開勘察結果不符。然查,被告當時躲在第三間浴室,浴室裡 面本來就是空盪有回音的,尤其新裝潢的浴室裡面,物品很 少,更容易產生回音。聲音是從右手邊第四間浴室攀爬「坑 坑空空」產生回音,致使甲○聽成是左手邊傳來,亦極為有 可能。加上甲○當時,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嚴重威脅,身心 處於極度驚恐狀態,再加以被告將盥洗室之電燈關閉,周遭 一片漆黑,甲○在此狀況下,將回音聽成被告是從甲○左邊 要攀爬過來,本來就是符合常理的,即謂證人甲○之證述有 瑕疵而全盤否認其證詞之真實性。 十、被告辯稱:我身上沒有採集到甲○的DNA,我身上也沒有任 何傷口,至於甲○內褲上有採集到我的DNA,可能是喝酒時 不小心沾到我的口水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5頁背面)。然 被告在104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警方在○○分隊對被告逮 捕,並欲扣押犯案時所穿衣物時,被告坦承上午洗過澡了, 衣服也全換過,此經本院勘驗「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 」檔案時,已知悉上情。被告是○○出身,自然知道性侵犯 要洗澡滅證,所以事後警方在被告身上採不到甲○DNA,也 是不足為奇的,甲○並沒有說過她有抓傷歹徒,所以在被告 身上找不到傷勢,也是頂多與甲○陳述相符而已。至於被告 辯稱是喝酒時噴口水,才會殘留DNA在甲○大腿內側及內褲 底層云云,則是太過離譜的辯解。所謂採集內褲底層化驗, 所剪下的是內褲與甲○陰部相接觸位置,怎麼可能講話噴口 水噴到此處?況且講話噴口水噴到內褲上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被告辯解匪夷所思,無可採信。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上開強制性交之犯行,堪認,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侵入住宅所稱之「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 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又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 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害 人甲○所配住之女生備勤室,係其值勤時日常生活起居之場 所,裡面有女生床鋪、女生浴室、女生陽台曬衣處,可以曬 私密內衣等,住宿之甲○有其獨立之監督權,並有維持其住 居安寧而不受他人侵擾之權,被告未得被害人甲○之同意或 允許,即擅自進入其所居住之女生備勤室內,自屬侵入住宅 之行為,被告之辯護人辯護稱:該備勤室係公家所有,非供 人生活起居之棲身處用途,不屬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 語,自不足採。 二、次按刑法第134條規定,凡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除有該條但書所載之情形外,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蓋以公務員若 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則其職務, 轉成為其犯罪時之手段、工具,已侵害及國家權力之尊嚴與 信用,自不能與常人犯罪同視之;又刑法第134條關於公務 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所「假借」者,職務 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100年度 台上字第64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554 號刑事判例:「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凡公務員故意犯瀆職 罪章以外之罪,除有該條但書所載情形外,苟於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並非須就其權力 、機會或方法同時假借,方得予以加重。」,又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379號刑事判例「上訴人為稅警隊長,對於某甲 等所犯妨害公務等普通刑事嫌疑案件,並無緝捕之權,乃不 報請該管司法機關傳究,竟矇作私鹽案件報告主任帶警往捕 ,不能謂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而犯私拘之罪。」,又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刑事裁判要旨:「刑法第134條關於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初不以其合法執 行職務為條件,故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縱非合法,茍係利 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 之罪,即不能解免加重之責】。」所謂假借職務上的權力、 機會,包括非法的權力、機會,乃屬當然。證人韋○興(即 ○○分隊另一○○長)於檢察官偵訊時也證稱:其個人擔任 ○○人員的習慣,在備勤室睡覺也是不上鎖的,只是會把門 關起來(見26833號偵卷第192頁)。○○人員為因應緊急狀 況,故就寢時不關房門。○○分隊雖然剛剛成立,但是隊員 都是自各地○○隊調派過來,○○員本來就有一些傳統習慣 ,加上○○員是體力冒險工作,類似軍隊、○○上下一體作 戰的風氣,強調要服從長官領導的性質。而本件被告利用其 身為甲○○官之權力,刻意對甲○灌酒,讓甲○喝下5、6瓶 台灣啤酒,使甲○抵抗能力減弱,以方便對甲○下手性侵, 又利用○○長寢室就在女生備勤室旁邊之機會;也利用○○ 隊員為因應緊急狀況,故就寢時不關房門的機會,遂行其犯 罪。被告利用其職務上權力、機會,未經被害人甲○同意, 侵入被害人甲○居住之備勤寢室,對被害人甲○為強制性交 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而故意犯強制性交罪,被告之辯護人認無刑法第134條之適 用,亦不足採。 三、另按刑法第134條前段之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 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 立之罪,其法定刑應按原犯罪行為該當法條所定法定本刑加 重二分之一之結果計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李○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前 段、第222條第1項第7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故意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另侵入住宅行為已結合於加 重強制性交之罪質中,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最高法 院27年上字第188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猥褻與性交,係 不同之行為,行為人若以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先為猥褻, 繼而為性交,固可認其猥褻係性交之階段行為,而為性交行 為所吸收;惟若數行為中,有猥褻,有性交,或兼而有之, 則應視其猥褻行為係出於猥褻或性交之犯意而分別論處(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基於對被害人甲○為性交之犯意,而 親吻甲○、以陰莖磨蹭甲○之下體。又追到女生盥洗室裡, 以手撫摸甲○之胸部及抓住甲○之手撫摸其陰莖等猥褻行為 ,其主觀意欲仍為性交目的,其上開猥褻行為之低度行為, 應為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假借職務 上之機會,以故意犯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 肆、撤銷之原因及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利用代理○○長,當晚身為隊上最 高○官之身分,頻頻對甲○勸酒,使甲○喝下5、6瓶台灣啤 酒,意欲削弱甲○反抗能力。證人趙○政具結證稱:被告在 勸酒時,頻頻說要將甲○灌醉,要侵犯甲○,而且快結束時 ,被告要求甲○今夜到○○長寢室裡幫忙打資料。甲○也證 稱在被勸酒時,被告說要甲○多喝一點以便被告好下手,已 如前述,至少被告在勸酒期間,已經顯露性侵的犯意。此部 分也有假借職務上權力之加重處罰要件,原審判決裡未予認 定。②又原審沒有調取被告的人事經歷表,被告是82年高中 畢業後,立即投考○專,84年7月○○畢業,隨即分發擔任 基層○○,歷任不同單位後,一直晉敘職等,到90年1月11 日才轉任○○體系,而被免除○○職務(見本院卷二第37頁 警政署提供人事資料表)。被告轉任○○體系後,曾經任職 內政部○○署訓練中心擔任○員工作,後才轉調臺中市政府 ○○局(本院卷二第32-33頁○○署提供資料)。被告在臺 中市政府○○局任職期間,曾擔任○管職務,如○○局申報 被告102年薪所得是131萬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75頁被告所 得資料)。被告既然是○○畢業,擔任基層○○多年,當然 知道性侵害嚴重性,性侵害等於摧毀女性的人生,尤其甲○ 有交往中男友,正準備要踏入婚姻,卻遭到被告伸出狼爪加 以摧殘,被告知法犯法實在太過可惡。③甲○於本院審理中 提出最新的精神科診斷證明書,甲○所受創傷壓力症候群病 況甚為嚴重,此乃原審所未及審酌事項。④侵入住宅加重強 制性交,最低刑度是七年以上,而被告有刑法第134條加重 情形,地點又在公務機關裡面,僅量處有期徒刑十年稍嫌過 輕。⑤被告濫用職務權力機會侵犯女性下屬,原審未知褫 奪公權,亦未說明理由。⑥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理由, 但原審判決有上述瑕疵,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量刑過輕,並 請求從重量刑,應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為○○畢業,從事基層○○多年,才改調○○ 體系,被告身為臺中市政府○○局所屬○○分隊○○長,本 應奉公守法,以維護公務人員及國家形象,竟為滿足一時性 慾,利用代理○○長的權力,先是頻頻對甲○灌酒,又於執 行備勤勤務,利用○○長寢室就在女生備勤室旁邊,且○○ 員為爭取救○時效故睡覺時未鎖門之機會,對下屬女性伸出 狼爪,以如此強烈之手段為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致被害人 甲○飽受身心創傷,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之陰影,被害人甲 ○當時已經拍攝婚紗(有104年9月7日婚紗收據,原審卷一 第75頁),準備走入禮堂,卻遭被告強暴性侵,事後甲○甚 至出現重鬱症及自殺行為,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現象, 被告對被害人甲○之身心傷害至深且鉅。被告審理中提出各 種答辯,固然是其辯護權之行使,但被告沒有說謊汙衊被害 人的權利,被告於原審中具狀陳述「被害人與替代役鄭○棋 之間有無發生任何的事情,無法有人確定,從四點到早上七 點這段時間如果做什麼事情,也都很容易吧?」(原審卷一 第196頁)。被告誣指被害人與替代役鄭○棋發生不可告人 事情,並有轉嫁誣陷被告云云,被告此種答辯已經在汙衊別 人,犯後態度惡劣。被告所為對被害人甲○所生之危害甚為 嚴重,且被告犯後脫產,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撤 銷被告移轉房地產之行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10月2日 民事106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本院107年4月17日民事107年 度上訴字第24號判決),被告曾經身為○○,不知守法,竟 然對部屬女性犯下強制性交犯行,又脫產卸責欲逃避民事責 任,真是太過可惡,被告被停職後仍然有些微薪水,○○局 申報被告105年度薪資所得27萬餘元(見本院卷一第80頁105 年度所得資料),被告於審理中已離婚,自陳現無業、家計 由前妻負擔、育有二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 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 公權。被告身為甲○之長官,竟為逞獸慾,染指無辜女性下 屬,敗壞公務人員守法風氣,損害○○體系之名譽,應併宣 告褫奪公權,本院審酌上情,諭知被告褫奪公權六年,如主 文第二項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22條第1項第7款、第37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附表:鑑定結果摘要 ┌──┬─────────────────────────────┐ │代號│一、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偵一卷】 │ ├──┼─────────────────────────────┤ │①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指紋】(第219頁) │ ├──┼─────────────────────────────┤ │②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鞋印】(第221至223頁) │ ├──┼─────────────────────────────┤ │③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3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DNA】(第215至217頁):被害人內褲庫底內層斑跡、 │ │ │ 被害人右大腿內側(編號6A棉棒)檢出一男性DNA,與被告相符 │ │ │ 。 │ ├──┼─────────────────────────────┤ │ │二、原審卷一 │ ├──┼─────────────────────────────┤ │④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3.31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 │ │ 106至107頁) │ ├──┼─────────────────────────────┤ │⑤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鑑定│ │ │ 書(第 152 頁至 153 頁):被害人右手指甲微物,為男女 DNA│ │ │ 混合,女性 DNA 含量偏高,另進行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型 │ │ │ 別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之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型別。被害│ │ │ 人左手指甲微物,均未檢出足資比對之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 │ │ 型別。編號生 05 棉棒(採自浴室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經│ │ │ 萃取 DNA 檢驗,為男女混合 DNA,女性 DNA 與被害人吻合,男│ │ │ 性 DNA 與被告DNA吻合。 │ ├──┼─────────────────────────────┤ │ │三、原審卷二 │ ├──┼─────────────────────────────┤ │⑥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第50頁):被害人胸罩右罩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被害│ │ │ 人陰道深部棉棒因DNA量微,男性Y染色體DAN-STR型別檢測結果 │ │ │ 有DNA訊號,但未達型別判讀標準,無法比對。被害人胸罩左罩 │ │ │ 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被害人右手指甲微物、被害人左手│ │ │ 指甲微物因DNA量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有混雜 │ │ │ DNA訊號,但未達型別判讀標準,無法比對。 │ ├──┼─────────────────────────────┤ │⑦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2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定書(第51頁):被害人陰道抹片微物,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 │ │ 結果呈陰性反應,以顯微鏡檢位發現精子細胞,以前列腺抗原檢│ │ │ 測法檢體呈陰性反應,經直接萃取DNA檢測,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 │ │ DNA-STR型別。 │ └──┴─────────────────────────────┘ 【附件一】上午 11:02,警方依據鞋印找到被告拖鞋。 【附件二】上午11:10警方拍攝女生備勤室裡的鞋印。 【附件三】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用手電筒照射第三間浴室金屬 橫門桿上,佈滿灰塵,而且有手指印擦過的痕跡。 【附件四】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有明顯手指印,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三間浴室 【附件五】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有明顯手指印,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三間浴室 【附件六】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從第四間以特殊燈光照射,發 現有一個靠在隔間板上的人形,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 攀進第三間浴室 【附件七】監視錄影畫面凌晨04:01:58時,被告穿著扣案拖鞋 。 【附件八】被告在本院勘驗檢察官現場勘查光碟片前,107年5月 15日主動在○○分隊女生浴室第四間,做了雙手攀爬 第三間浴室隔板的動作。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 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 ,不在此限。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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