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
上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賢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侵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104年度
偵字第28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賢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故意犯侵入住宅
強制性
交罪,處
有期徒刑拾貳年。
褫奪公權陸年。
犯罪事實
一、李○賢自民國(下同)82年起就讀○專,84年起分發擔任擔
任○○,90年改任○○行政職務,前任職臺中市政府○○局
所屬○○○○大隊○○分隊擔任○○長(單位及到職日期均
詳卷),為公務員。甲○(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
姓名、年籍及到職日期均詳卷)則同為○○員。緣臺中市政
府○○局第○大隊○○分隊即將成立,104年10月間為財產
點交階段,李○賢與甲○分別從不同單位調到○○分隊支援
點交籌備工作,僅見過幾見面。104年10月30日上午,甲○
正式到○○分隊報到擔任○○員,而李○賢擔任○○○(即
分隊○○級職務,可代理分隊○),與甲○均擔任該分隊○
○人員。104年10月30日晚上,○○長及另一○○長輪休,
由李○賢代理該分隊最高○○職務。李○賢提議慶祝入駐,
故分配部屬買宵夜、買酒回來,於30日晚間9時許至翌(31
)日凌晨1時許,在隊上1樓辦公室內,由李○賢、甲○,與
其他隊員及友人一同用餐飲酒。
二、在吃宵夜喝酒時,李○賢見甲○年輕貌美,且今晚隊上只有
甲○一名女性,甲○勢必落單,竟欲染指甲○,利用當晚身
為分隊內最高○○的權力,一再對甲○勸酒,並請其他隊員
也對甲○敬酒,且多次出言:「把你學姊灌醉,我要侵犯她
」等語。甲○一再遭李○賢勸酒,
乃陸續飲用蜂蜜口味之台
灣啤酒約5、6罐後而有醉意,
迄至同日凌晨1時44分許始結
束飲宴,甲○、李○賢及其他隊員陸續上至2樓備勤室就寢
。李○賢上樓後,慾火難耐,自同日(31日)凌晨1時48分
許至凌晨2時8分許,以LINE傳送「要來爕爕(
按同『燮』,
動詞,調和之意)嗎」、「哈」、「囉」、「.....」、「
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在」、「嗎」
等與性有關之不雅言詞騷擾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
以LINE之通話功能聯絡甲○。惟甲○上樓時,因將手機遺漏
在1樓值班台上,而未得悉上開LINE內容及未接獲來電。
嗣
於同日凌晨3時許接近凌晨4時許,李○賢竟利用在該時段擔
任備勤人員,且○○長備勤室就在女生備勤室隔壁,僅一牆
之隔,且兩間備勤室門口均為監視器錄影死角之機會,又利
用各地○○員平日為爭取救災、救護之時效,在備勤室就寢
時未將房門上鎖之習慣,基於侵入住宅強制性交之犯意,自
其○○長備勤室走出,未經甲○同意,擅自開啟隔壁屬於住
宅之女生備勤室房門,而侵入甲○居住之備勤室內,走入後
,先是將拖鞋脫下(即放在女生浴室門前),再悄悄摸黑走
到甲○就寢之床鋪前,隨即以身體強壓在甲○身上,甲○突
遭此舉驚醒後,李○賢仍不顧甲○反抗,強行親吻甲○,將
舌頭伸入甲○之口腔內,甲○猛力反抗,李○賢則續以身體
壓住甲○,一手將手指插入甲○之口腔內,另一手則將甲○
之外褲、內褲脫掉,強行以陰莖磨蹭甲○下體,欲將陰莖插
入甲○之陰道內,惟因甲○極力反抗而未果,李○賢乃改以
將手指插入甲○之陰道內抽動,甲○因疼痛難耐,一再掙扎
並表示「很痛、不要、請你走開」等語,惟李○賢不顧甲○
之反抗,仍同時以手指插入甲○之喉嚨、下體內抽動。嗣甲
○表示想吐,李○賢始鬆手,甲○即藉機迅速逃至房間內之
浴廁並開燈,發現浴室門口有李○賢的拖鞋,即已確認李○
賢身分。甲○立即躲至女生盥洗室之第3間浴室內,並將浴
室門反鎖,李○賢則追至盥洗室內,將燈關掉,至甲○躲藏
之第3間浴室前,試圖翻越而攀爬浴室門上方橫桿未成功,
又試圖從第四間浴室爬進第三間浴室,亦未成功。
斯時甲○
趴在地上,自浴室門下方門縫觀察李○賢動向,李○賢乃至
第3間浴室門前,雙手伸入浴室門下方縫隙拉扯,慌亂中,
甲○之長髮遭李○賢扯住,全身被往外拖,李○賢一手抓住
甲○之左手,從門縫下拉出來,強拉甲○之左手撫摸其陰莖
,李○賢另一手則從門縫下伸進去撫摸甲○胸部。甲○幾乎
崩潰,至此為求保命,乃大喊「李小、李小,救我」(故意
謊稱尚未辨識性侵犯是李○賢,讓李○賢有下台階,希望趕
緊結束性侵行為)。李○賢因甲○大聲喊叫乃罷手離去,穿
著自己的拖鞋走出女生備勤寢室,此時為凌晨4時1分至3分
許,李○賢在走廊來回觀察是否其他隊員被驚醒。李○賢即
以此強暴之方法,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1次,並致甲
○因此受有右側乳房2點鐘方向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
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方向各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手1
×1公分瘀青、右手3×1公分皮膚紅腫、2×1公分瘀青、右
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
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
點鐘及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咽喉紅腫併疑似外物碰撞痕
跡、右頸腫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
三、待甲○在浴室底下縫隙觀察,確認李○賢離開後,立即出來
將寢室房門上鎖,並撥打內線電話至值班台,向值宿人員王
○明表示:「我被
性騷擾了,請你現在、立刻到我房門口」
,王○明隨即於同日凌晨4時5分許,前往2樓女生備勤室門
口,李○賢聞聲亦自其○○長備勤室外出察看,甲○確認王
○明已在門口等候,
旋即奪門而出並衝至1樓值班台,王○
明、李○賢亦尾隨甲○下樓,甲○立即以緊急勤務為由廣播
,要求全體備勤人員至值班台前集合,待全員魚貫於同日凌
晨4時8、9分許到達值班台,甲○見李○賢亦在場,懾於其
○○長之職位,一時語塞而趴在值班台上大哭,李○賢見狀
詢問王○明為何甲○廣播?王○明答以:「學姊說她遭到性
騷擾」等語,李○賢隨即請隊員回寢室休息,並徵詢甲○意
願由其觀看監視器,甲○恐與李○賢同處而虛與委蛇,獨留
李○賢在值班台觀看監視器。甲○隨後上樓,慮及鑰匙統一
保管,獨留女生備勤室仍有安全疑慮,遂往男生備勤室區域
尋求協助,找到替代役男鄭○棋,甲○要求與鄭○棋同寢,
鄭○棋聞言驚愕,經甲○說明後,鄭○棋遂陪同甲○至男生
備勤室斜對面空置之備勤室內休息。李○賢觀看監視器後,
遍尋不著甲○,乃以值班台之廣播系統詢問甲○下落,經查
知甲○與鄭○棋同處後,即返回○○長備勤室休息。迄至同
日上午6時50分許,鄭○棋喚醒甲○,甲○返回女生備勤室
並將房門反鎖,發現手機遺落在值班台,遂於同日上午7時
許,以內線電話請值班人員林○平將其手機拿至女生備勤室
。甲○取得手機後,於同日上午7時34分許,以手機聯絡其
男友乙男(卷內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並於同日上午7時37分許,以LINE傳送內容為「我昨晚
被強暴」、「○○長」、「就睡我隔壁」等訊息給乙男。乙
男聞訊於同日上午7時57分許,抵達甲○任職之分隊。待○
○長及另一名韋○興○○長上班後,甲○及乙男向○○長及
韋○○長報告此事,乙男並於同日上午9時4分許,撥打110
報警處理。
四、案經110立即通報臺中市政府○○局○○分局、女警、家防
官等單位,於同日(31日)上午10時到達○○分隊,並由女
警及○○分局
偵查隊陸續通知社工、鑑識組、檢察官。警方
自上午11時起開始在○○分隊內拍照蒐證,社工、女警於中
午左右將甲○帶到醫院驗傷,驗傷完畢後由檢察官、甲○、
社工等人協同於下午回到○○分隊,檢察官當場詢問甲○案
發經過,指示鑑識組人員進一步採集DNA指紋等比對,並由
警方在李○賢之○○長備勤室內,扣得李○賢所有之手機2
支、短褲1件、上衣1件、涼鞋1雙、內褲1件等物,始查悉上
情。
五、案經甲○委由黃雅琴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局○○分局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
證據能力部分:
一、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
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書如記載
被害人甲○及其男友乙男之姓名,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甲
○身分資訊
之虞,爰依上開規定不記載
證人甲○及乙男之姓
名,均僅以上開代號稱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卷附之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合先敘明。
二、本案甲○接受減少重複陳述作業安排,並未製作警訊筆錄,
直接由檢察官面前
具結陳述,並於原審中到庭陳述。故本案
並無被害人警訊筆錄是否有
證據能力的問題。
三、下列本案證人甲○、乙男、王○明、林○平、趙○政、鄭○
棋、黃○婷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及林○平
、趙○政、鄭○棋於警訊中所製作之筆錄,被告、辯護人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91頁)。林○平、趙○政、鄭
○棋之警訊筆錄陳述內容,與在檢察官偵訊時陳述一致;且
檢察官偵訊時,均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上開
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且被告李○賢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
程序、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
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
顯有不可信
之客觀情況」,故上述警偵訊筆錄,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
能力。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
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
3項規定:「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11條之相關規定,係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
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
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應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法律有規定」之
傳聞證據之例
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卷
附被害人甲○之衛生福利部臺○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書1份,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
之
傳聞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另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
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
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
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
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
,其中
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
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
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
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
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
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卷
附之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既係醫師為執行醫療
業務行為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
款之規定,應合於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五、卷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錄影擷取照片,係屬
機械性紀錄,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卷內所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錄影、照片等內容,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92頁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
㈠辯護意旨爭執
扣案拖鞋之證據能力,陳稱:107年6月4日
勘
驗蒐證「0000000-女生寢室勘察」(下午16時58分錄影)檔
案時,於該檔案3分53秒時,警方已經將拖鞋放進塑膠袋內
給被害人
指認;然而在另一個「00000000檔案」(下午18時
23分錄影)時,卻看到扣案拖鞋又被擺回去被告寢室門口,
放置於其他鞋子旁邊,又將拖鞋放進塑膠袋內扣案,可知扣
案拖鞋是現場任意擺放,移動證物,違反
扣押之正當程序,
應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49頁)。
㈡經本院詳細核對系爭扣案拖鞋,在錄影過程裡出現時間,確
實如辯護人所述,曾經一度放進塑膠袋內讓被害人甲○指認
,又從塑膠袋裡拿出來放回被告寢室門口擺放鞋子位置,與
其他鞋子放在一起。又在
逮捕被告之後,再一次將扣案拖鞋
拿起來放進塑膠袋內扣案。警方作業確實有令人質疑之處。
然而,本案是依據【拖鞋底面的花紋】,比對在女生備勤室
地上的鞋印,以此證明「被告曾經穿著扣案拖鞋進入到女生
備勤室」之事實。拖鞋底的花紋,並不會因為先後二次放進
塑膠袋而改變。辯護人辯稱警方保管拖鞋不當,應排除證據
能力云云,如果本案是依據拖鞋上的DNA作為證據,則拖鞋
保管不當確實會有污染DNA的問題,此種主張或許有成立可
能。但本案沒有污染鞋底花紋的問題,故辯護人之主張不能
成立,本件扣案拖鞋應仍有證據能力。
七、
㈠辯護人又主張:現場蒐證之DNA、證物等,均有可能遭受破
壞,除非
公訴人能夠證明現場取得前,犯罪現場未受破壞,
否則應該全部不得做為證據(本院卷二第149頁)。
㈡然查,本案31日凌晨4時6分許,被害人衝下樓,其餘隊員被
叫下樓,至4時14分許,全部隊員回去睡覺。甲○不敢再回
去女生備勤室睡覺,先躲到其他男生寢室睡覺,直到接近上
午七點才返回女生備勤室(詳後述甲○
證言)。男友7時許
趕來後,並於上午9時4分許打110報警。依據警方製作處理
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序表上記載,女警與○○分局
偵查隊到達現場是上午10點,此時所有犯罪現場均已由警方
掌控(見26833號偵卷第33頁)。從凌晨4點到接近清晨7時
許,這
期間如果犯罪現場跡證被破壞,確實有此可能。本件
女生備勤室金屬門把上,本應留下指印跡證,但是鑑識人員
沒有採集到完整指紋,所以確實在鑑識人員採證之前,可能
遭人刻意抹去指紋。但是只有犯罪者有動機去破壞證據,甲
○沒有必要破壞跡證。加上被告從凌晨4時到7時許都在○樓
或○樓○○長備勤室,被告也有充分時間去破壞現場證據。
況且被告承認該日案發後,上午有洗澡,換過衣服,所以被
告身上
原本該沾有被害人DNA之證據均已被破壞。被告是基
層○○出身,有相關
刑事案件知識經驗,既然知道要先洗澡
滅證,當然也有可能趁隙去女生備勤室裡破壞證據,但是剩
下尚
未被破壞的跡證、DNA、鞋印等,仍足以作為本案認定
事實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主張尚未被破壞的現場
跡證也沒有證據能力云云,應無可採。
八、
㈠辯護人又主張:甲○陳述在床上遭被告退去內褲,並丟在他
處,則該內褲很可能受到污染,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依
據(本院卷二第157頁)。
㈡然查,如果是內褲被丟棄他處,也頂多是丟在女生備勤室寢
室內而已,為何女生備勤室內會有被告DNA,因而內褲染上
了被告的DNA?被告為何出入女生備勤室呢?況且鑑識人員
是採取內褲底層檢驗,即內褲裡面與陰部相接觸部分,剪下
一小塊作檢驗(剪下位置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32頁)。甲○
陳述是從浴室門縫底下觀察,確定被告已經離去了,才從浴
室走出來反鎖門,並穿回自己的內褲與褲子。女性在性交後
會採站立姿勢,陰道內液體(含男性精液或前列腺液),會
流到女性內褲底層上。所以女性內褲向來是採證重點,自從
有性侵害
鑑定這門學問以來,即是如此。而性交本來就要脫
下內褲的,性交後再穿上內褲並到醫院接受檢驗採證,向來
如此,從未有司法先例認為性交前脫下內褲,所以內褲應該
被排除證據能力的。辯護人此一主張自不成立。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被告李○賢,固坦承前任職臺中市政府○○局所屬○○
○○大隊○○分隊擔任○○長,甲○則為同分隊之○○員,
2人為同事關係,且有於
上揭時、地與甲○、其他○○隊員
及友人一同用餐、飲酒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對甲○為強
制性交之
犯行,辯稱:我需要為了幾秒鐘的快樂,去做侵犯
的事情嗎,而且要付出我的工作、家庭、名譽,我有必要這
樣做嗎?被害人有
精神耗弱或是創傷症候群,但我自己的精
神狀況也不好,我的前妻是24小時不離開我,怕我會傷害自
己。如果我真的有用手指侵犯被害人,不可能沒有留下跡證
,而且被害人又有流血,兩支手指這麼粗都可以插入抽動,
如果用陰莖插入並非難事,不可能無法插入。案發當天為了
尋查被害人被害的現場,我每個房間每個空間都有進去查看
,所以無法判斷那些跡證是何時留下的(本院卷二第144頁
背面)。被告並於原審中辯稱:我不承認有這件事情,被害
人從頭到尾都說沒有看到任何人,只有看到一雙咖啡色的拖
鞋,如何證明整個分隊只有我穿這雙咖啡色的休閒鞋。分隊
驗收階段時所有的物品我都要去測試、檢視,所以各間寢室
、各個角落都會留下我的跡證,被害人身上所有的傷口及跡
證瘀青皆未採集到我的DNA,在性侵害案件裡面,我不相信
以2支手指頭暴力侵入下體,在處女膜會不造成任何新的撕
裂傷,何況被害人還自稱無性經驗,在刑事鑑識學,血跡即
使洗掉還是會採集得到,被害人的內褲上面有血跡,加害人
如果有沾到、觸碰到,縱使已經清洗亦無法抹滅跡證,我身
體各處,包括下體、手指頭都沒有被害人的DNA,被害人於
筆錄中指訴她在床上有強烈的抵抗,依被害人的體能狀況,
不可能沒在加害人身上留下任何的紅腫、挫傷,被害人有去
中○醫藥大學驗傷,驗傷單上面寫無明顯傷口。LINE的手機
傳訊雖然是由我的手機傳的,但當時傳訊時間點,我已經早
就入睡了,我是一直到5點多看完隊上的監視錄影器,要找
被害人時,找不到她,才傳訊息跟被害人講,我看不到其他
嫌疑人時,才看到手機有那部分的內容,我也很後悔當初為
何要將那則LINE的傳訊刪掉,被害人並無法證明誰為加害人
,我否認有犯罪事實云云。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本件沒有
直接證據確實被害人有
遭受侵入性的侵害,除了被害人的指述外,被害人陰部作了
任何的採驗,也沒有被告的精液,至於被害人內褲及大腿外
部有被告的DNA,有可能是皮屑或是唾液,無法證明為精液
,其他的跡證無法證明被告於當晚有進入被害人的寢室,鞋
印無法證明是何時留下的,被告是主管驗收工程時有進入寢
室,發生事情後該日早上六時許被告也有再進入該寢室找被
害人(見本院卷一第90頁)。②二樓監視錄影器光影,也只
能證明光影變化,但沒有看到有人出入,也沒有看到有人影
呈現在上面。而且本件被害人房間把手上也沒有留存被告的
指紋。鞋印的採證比對不符合程序,有瑕疵,沒有證據能力
。被害人房間沒有留下任何人的腳印及DNA。被害人的床舖
也沒有採集到被告的毛髮或任何跡證。被害人只有看到拖鞋
就認定是被告,不可採信。被害人的陳述不一,陳述是被告
從第二間浴室攀爬,
而非從第四間。如果被告真的從浴室下
方空隙大力拉扯被害人,被告怎麼可能手臂沒有受傷,但被
告案發當天其手臂並沒有任何的受傷。案發當天被害人打電
話給值班人員說是講被性騷擾,丁○○○○鑑定報告上也陳
述為性騷擾。被害人內褲上有DNA並不等同強制性交
既遂。
DNA有可能是體液、口水、毛髮等都有可能。而且本件沒有
刑法第134條假借職務上機會
加重其刑的
適用(本院卷二第
145頁背面)。
三、從客觀證據先還原本案流程經過:
┌────┬────────────────────────┐
│時間 │事實與出處 │
├────┼────────────────────────┤
│104年10 │李○賢、甲○與其他隊員及友人在1樓辦公室內一同用 │
│月30日晚│餐、飲酒,迄至同日凌晨1時44分許,始結束飲宴,甲 │
│間9時許 │女、李○賢及其他隊員陸續上至0樓備勤室就寢,以上 │
│至翌(31│為被告所不爭執。 │
│)日凌晨│ │
│1時許 │ │
├────┼────────────────────────┤
│31日凌晨│01:44:01一樓電梯前監視器畫面,聚餐結束,有人上│
│ │樓(偵卷第178頁監視器照片) │
├────┼────────────────────────┤
│31日凌晨│李○賢以LINE傳送 │
│1時48分 │「要來爕爕(按同『燮』,動詞,調和之意)嗎」 │
│許至凌晨│(01:48)、 │
│2時8分許│「哈」(01:52)、 │
│ │「囉」(01:52)、 │
│ │「.....」(01:58)、 │
│ │「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02:01)、 │
│ │「強你」(02:03)、 │
│ │「在」(02:08)、 │
│ │「嗎」(02:08) │
│ │給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以LINE之通話功能聯 │
│ │絡甲○,未接來電(見偵卷一第53頁LINE畫面截圖) │
├────┼─────────────────┬──────┤
│凌晨 │二樓監視器對準電梯口,畫面中再往右│ │
│02:41至│便是○○長寢室、女生備勤室,畫面從│ │
│03:59 │02:41:00開始播放到03:59:00,都│ │
│ │沒有人出現,也沒有人影晃動(本院卷│ │
│ │一第93頁勘驗筆錄、第95頁以下畫面截│ │
│ │圖)。 │左列凌晨3時 │
├────┼─────────────────┤許至4時初, │
│凌晨 │03:59:00開始地上有光影的變化,是│可能是本案發│
│03:59:│由監視器右下角逐漸亮到右上方,又從│生時間 │
│00至 │右上方逐漸轉暗至右下方,至03:59:│ │
│03:59:│05時全暗(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 │
│05 │(偵卷一第178照片)。 │ │
│ │本院實地現場勘驗,此種燈光變化來自│ │
│ │於被告○○長備勤室房門開啟又關上的│ │
│ │結果(本院卷二第40頁實地勘驗結果)│ │
│ │,所以被告此時開啟自己房門(可能是│ │
│ │進或出房間)。 │ │
├────┼─────────────────┤ │
│ │二樓電梯口監視錄影畫面, 03:59: │ │
│ │06至04:01:58光線沒有任何變化,沒│ │
│ │有任何人進出。 │ │
├────┼─────────────────┴──────┤
│凌晨04:│04:01:59看到被告腳穿拖鞋,從畫面右側(即○○長│
│01:59至│寢室、女生備勤室前)走過二樓監視器前。 │
│04:03:│04:02:02被告從畫面左側(即其他男隊員寢室前)往│
│37 │回走。 │
│ │04:02:10被告又從監視器畫面右側(即○○長寢室、│
│ │女生備勤室前)走到左側。 │
│ │04:03:37從畫面左側(即其他男隊員寢室前)往回走│
│ │回○○長寢室前。 │
│ │(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96至104頁畫面截圖、偵 │
│ │卷一第179至181頁照片)。 │
├────┼────────────────────────┤
│凌晨04:│監視器畫面光影變化同前,由右下方逐漸往上亮起,關│
│03:38 │門後又逐漸從右上方往下轉暗,可知進入被告走回自己│
│ │房間內。(本院卷一第93頁勘驗筆錄)。 │
├────┼────────────────────────┤
│凌晨04:│二樓監視器拍到王○明於同日凌晨04:05:38,從一樓│
│05:56 │走上樓梯(偵卷一第181頁照片、本院卷一第105頁)。│
│ │04:05:53王○明走過二樓監視器前畫面(偵卷一第 │
│ │182頁)。 │
├────┼────────────────────────┤
│凌晨04:│被害人甲○經過監視器面前衝下樓、男隊員王○明跟隨│
│06:45 │被害人下樓。04:07:13被告也走下樓(本院卷一第93│
│ │頁勘驗筆錄、第107頁畫面截圖)。 │
├────┼────────────────────────┤
│凌晨4時8│甲○立即以緊急勤務為由廣播,要求全體備勤人員至值│
│、9分許 │班台前集合,所以04:08:10隊員陳○宇下樓經過一樓│
│ │監視器前(偵卷一第184頁照片)、04:08:17陳○偉 │
│ │通過監視器、04:08:20鄭○祺通過監視器(偵卷一第│
│ │185頁照片)、趙○政04:08:52通過監視器畫面(偵 │
│ │卷一第186頁照片)、04:09:02陳○駿通過監視器畫 │
│ │面(偵卷一第186頁照片)。 │
├────┼────────────────────────┤
│凌晨 │04:12:19其他隊員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7頁照片、 │
│04:12起│04:12:54甲○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7頁)、04:14 │
│ │林○平上樓畫面(偵卷一第188頁照片)。 │
├────┼────────────────────────┤
│凌晨5時 │李○賢以LINE傳送: │
│24分許至│「抱歉應該酒滋味」(05:24)、 │
│凌晨5時 │「可是是四點的事和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05:26│
│31分許 │ )、 │
│ │「只有一點快二點我們上來」(05:27)、 │
│ │「四點出我上廁所」(05:28)、 │
│ │「過不了五分鐘你ㄔ衝下樓」(05:29)、 │
│ │「我看監視○影到現在,抱歉嫌疑最大的是○○長」(│
│ │ 05:31)、 │
│ │「才有機會」(05:31) │
│ │等語予甲○(警卷第81頁畫面截圖) │
├────┼────────────────────────┤
│上午6時 │上午6時50分許,鄭○棋喚醒甲○,甲○返回女生備勤 │
│50分許至│室並將房門反鎖,發現手機遺落在值班台,遂於上午7 │
│7時許 │時許,以內線電話請值班人員林○平將其手機拿至女生│
│ │備勤室。 │
├────┼────────────────────────┤
│上午 │甲○於07:33傳line給男友乙男,內容「我最需要你的│
│7時32分 │時候...」「你居然不接」「趕快接阿」;7時37分許,│
│起 │傳送內容為「我昨晚被強暴」、「○○長」、「就睡我│
│ │隔壁」等(原審卷一第22頁截圖)。 │
│ │甲○於上午 07:32、07:33、07:34、07:57 撥打電話給│
│ │其男友(原審卷一第23頁) │
├────┼────────────────────────┤
│上午7時 │上午7時許,甲○又傳LINE給鄭○祺(見本院卷一第84 │
│許 │頁以下),甲○寫「我昨晚手機放值班台,根本不知道│
│ │他傳這些」「今天早上等到大家都醒來,我才趕請○平│
│ │把手機拿上樓給我」「他混蛋」。 │
│ ├────────────────────────┤
│ │鄭元祺回「扯」「搞他」。 │
│ ├────────────────────────┤
│ │甲○傳「畜生」「我的內褲有血...」「他昨晚很粗暴 │
│ │」「他是畜生」 。 │
│ ├────────────────────────┤
│ │鄭元祺回「他怎麼可以這樣」「他沒下來」「分隊來了│
│ │」 │
│ ├────────────────────────┤
│ │甲○「你拿掃把用具,拖把,到二樓」「假裝掃二樓」│
│ ├────────────────────────┤
│ │鄭○祺回「我休假」 │
│ ├────────────────────────┤
│ │甲○「監視他,保護我」「拜託」 │
│ ├────────────────────────┤
│ │鄭○祺回「好」 │
│ ├────────────────────────┤
│ │甲○「沒人知道你休假」「我已經打電話給男友了」 │
│ ├────────────────────────┤
│ │鄭○祺回「**」「**」 │
│ ├────────────────────────┤
│ │甲○「外宿」「我不管」「我男友放六日」「他已經衝│
│ │來了」「現在大家都醒了,他就算有**,量他也不敢開│
│ │我的房門」 │
│ ├────────────────────────┤
│ │鄭○祺回「**」「**」 │
│ ├────────────────────────┤
│ │甲○「好可怕」「外面什麼情形」「我男友快來了」「│
│ │他混蛋!!!」「我昨晚要是手機放身邊,一定提早警│
│ │覺」「混帳!!!」 │
│ ├────────────────────────┤
│ │鄭○祺回「真的」 │
│ ├────────────────────────┤
│ │甲○「謝謝你○祺」「否則我昨晚要是又回房間,後果│
│ │不設想...」「所有的鑰匙都在一樓資訊房」「想起來 │
│ │就覺得好可怕」「好可怕」「他用手戳到我流血」「所│
│ │有的一切都好可怕」「我該怎麼辦」 │
├────┼────────────────────────┤
│上午7時 │證人韋○興(即○○分隊另一個○○長)於7:40上班,│
│40分 │剛到達○○分隊時,還搞不清楚分隊今天凌晨發生什麼│
│ │事情。(見韋○興證言,26833號偵卷第191頁) │
├────┼────────────────────────┤
│上午7時 │乙男聞訊,約上午7時57分許,抵達甲○任職之分隊。 │
│57分至上│經甲○、乙男將凌晨的事情告知證人韋○興,韋○興轉│
│午9時4分│告○○長(見韋○興證言,26833號偵卷第191頁)。 │
│ │○○長及其他長官對甲○、乙男談話詢問,乙男不耐○│
│ │○分隊似乎有掩蓋真相的意思,索性於上午9時4分許,│
│ │撥打110報警處理(26833號偵卷第30頁110報案紀錄單 │
│ │)。 │
├────┼────────────────────────┤
│上午 │110勤務指揮中心於上午9:20通知女警隊、上午9時25分│
│09:20至9│通知○○分局偵查隊、上午9時24分通知家防官。 │
│:24 │(26833號卷第33頁處理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 │
│ │序管制表) │
├────┼────────────────────────┤
│上午 │女警隊與○○分局偵查隊,10:00到達○○分隊( │
│10:00 │26833號卷第33頁處理性侵害案件各輪值人員到場時序 │
│ │管制表),警方開始在現場拍照(照片附26833號偵卷 │
│ │第39頁以下)。 │
├────┼────────────────────────┤
│上午 │甲○被帶到○○分局,在社工陪同下,接受減少重複陳│
│11:00 │述作業一站式訊前訪視評估(原審卷一第12頁)。 │
├────┼────────────────────────┤
│上午11:│警方在女生備勤室已經發現地上有明顯鞋印,且比對拖│
│02至11:│底花紋,就是被告所穿的咖啡色拖鞋,即如本判決【附│
│11 │件一】【附件二】。 │
├────┼────────────────────────┤
│上午 │被告被帶到○○分局○○派出所,並於上午 11:15 接 │
│11:15 │受酒測,酒測值為 0.10mg/L (見警卷第 77 頁)。 │
├────┼────────────────────────┤
│上午11時│鄭○祺上午11時**分在LINE上回「他承認了嗎」「這因│
│許 │該的,我要照顧的職責」(見本院卷一第86頁以下) │
│ ├────────────────────────┤
│ │甲○「他回○○了」 │
│ ├────────────────────────┤
│ │鄭元祺回「嗯」 │
│ ├────────────────────────┤
│ │甲○回「聽說回○○配合偵訊」「好可怕」 │
│ ├────────────────────────┤
│ │鄭○祺回「所以你去醫院檢查了嗎」 │
│ ├────────────────────────┤
│ │甲○回「我以後會不會還會看到他」 │
│ ├────────────────────────┤
│ │鄭○祺回「我不確定」 │
│ ├────────────────────────┤
│ │甲○回「你有看到監視器嗎?」「我還沒看」 │
├────┼────────────────────────┤
│上午 │○○分局女警員將「報警檢察官指揮偵訊書」傳真到地│
│11:39 │檢署(7116號卷第2頁上方傳真時間) │
├────┼────────────────────────┤
│下午 1 │鄭○祺下午13時11分回「有看一下而已」「幸好你有起│
│時 11 分│來了」「李小被停職」「不會看到他了」「分隊打來叫│
│許 │我回去」(本院卷一第87頁以下) │
│ ├────────────────────────┤
│ │甲○「我拜託大隊給你榮譽假」「因為你整晚沒睡,保│
│ │護我」「沒有你,我真的不知道躲到哪裡」 │
│ │(本院卷一第87頁以下) │
├────┼────────────────────────┤
│下午 1 │甲○在女警及社工陪同下,13時許到署立臺○醫院接受│
│時至 2 │驗傷,驗傷結果:「右側乳房2點鐘方向有2×0.3公分 │
│時許 │皮膚抓痕、左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方向各有2×0.3公 │
│ │分皮膚抓痕、左手皮膚1×1公分瘀青、右手3×1公分皮│
│ │膚紅腫、2×1公分瘀青、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 │
│ │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 │
│ │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
│ │有輕微紅腫」(本院卷二第16頁驗傷診斷書影本) │
├────┼────────────────────────┤
│下午3 │被告李○賢於104年10月31日15:40到中○醫學大學接 │
│:40 │受驗傷,結論「身上無明顯傷口」(偵卷一第28頁) │
│ │16:33離開醫院。 │
├────┼────────────────────────┤
│下午 4 │檢察官、甲○、與承辦員警一同回到○○分隊進行現場│
│時許回到│勘查,並16時58分起同時錄影,即為偵卷末所附光碟片│
│現場、 │裡面「0000000-女生寢室勘察」檔案(勘驗結果見本院│
│下午4 時│卷二第121頁以下)。 │
│58 分起 ├────────────────────────┤
│錄影 │錄影檔案時間裡13:10時 │
│ │檢察官對鑑識人員說:「看有沒有痕跡。上面橫的金屬│
│ │桿,隔板都要蒐證。」 │
│ │鑑識人員:「上面是灰塵..就這兩間的部分?」 │
│ │ (指第二間、第四間) │
│ │檢察官: 「對」。 │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 131-133 頁) │
│ ├────────────────────────┤
│ │錄影檔案時間裡18:05時 │
│ │檢察官帶鑑識人員回到浴室,指示浴室上面的金屬門桿│
│ │要蒐證,鑑識人員用手電筒照射上面金屬門桿,在第三│
│ │間門桿上面雖然佈滿灰塵,但有看到有手指的指印擦過│
│ │的痕跡,第二間金屬門桿上沒有指印。 │
│ │鑑識人員問檢察官,是否可以把上面的指印直接轉蒐集│
│ │DNA,檢察官說好。 │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84頁) │
│ │(即本判決【附件三】) │
├────┼────────────────────────┤
│下午5時0│警方現場蒐證,檢察官、甲○仍在○○分隊內,並同時│
│至23分許│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號錄影檔案,錄影 │
│ │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5時23分(本院卷二第127頁)。 │
├────┼────────────────────────┤
│下午5時 │警方在女生浴室內蒐證之錄影,當時檢察官、甲○已經│
│40餘分至│離去,鑑識人員蒐證並同時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 │
│5時50分 │00000000」號錄影檔案,錄影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5時 │
│ │50分(本院卷二第127頁)。 │
├────┴────────────────────────┤
│【鑑識人員在女生浴室內蒐證過程,經本院勘驗,見本院卷二第 │
│124頁以下】 │
│ │
│檔名: 「0000000現場勘察MAH00425」 │
│ 錄製完成時間是104年10月31日下午5點50分。 │
│ │
│男警員1(捲髮、戴眼鏡、手戴藍色手套、未戴帽子) │
│男警員2(未戴眼鏡、戴帽子) │
│男警員3(未錄影到,手持電話與檢察官講話) │
│ │
│┌─────┬────────────────────┐ │
││檔案時間 │對話內容 │ │
│├─────┼────────────────────┤ │
││00:00開始│男警員2:怕它(指:手電筒)不夠光亮(台 │ │
││ │ 語),從第二間開始 │ │
│├─────┼────────────────────┤ │
││00:10 │男警員1:先檢視第二間的廁所喔(男警員1走│ │
││ │ 進去第二間浴室),隔板上面,沒 │ │
││ │ 有攀爬的痕跡。上面這邊,上面都 │ │
││ │ 還是有灰塵。 │ │
││ │男警員2:第二間、與第三間的隔板上面,未 │ │
││ │ 發現攀爬痕跡。 │ │
│├─────┼────────────────────┤ │
││00:33 │(男警員2打開第三間浴室門,男警員1走進 │ │
││ │ 去) │ │
││ │男警員2:被害人躲藏地方,現在檢視第三間 │ │
││ │ 到第四間的浴室隔板 │ │
│├─────┼────────────────────┤ │
││00:50 │(本院按:即本判決【附件四】【附件五】以│ │
││ │特殊燈光照射,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
││ │,有明顯手指印,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 │
││ │三間的證據。)(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二第│ │
││ │91-94 頁)。 │ │
│├─────┼────────────────────┤ │
││00:51 │男警員1:第三間...上方有這個手指頭攀爬痕│ │
││ │跡..手指頭攀爬過來的痕跡 │ │
││00:52 │男警員2:有從第四間到第三間,有手指頭要 │ │
││ │ 攀爬過來的痕跡 │ │
││00:53 │(男警員3:檢座!剛才講第二間爬到第三間 │ │
││ │,但是有跡象的是在第四間,就等於是最後那│ │
││ │一間啦!是不是我們也一併採證下來,先做起│ │
││ │來喔) │ │
│├─────┼────────────────────┤ │
││00:58 │男警員1: 待會兒我們去照第四間的.. │ │
││ │(男警員1打開第四間門,走進去) │ │
│├─────┼────────────────────┤ │
││01:09 │男警員1: 這個部分喔..這邊..有手掌 │ │
││ │(男警員3對檢察官講電話:他現在在看,等 │ │
││ │一下我相片傳過去給你,攀爬痕跡是在第四 │ │
││ │間這邊啦!) │ │
││01:29 │男警員1: 他這邊是這樣以手掌攀爬過去的 │ │
││ │ 痕跡 │ │
│├─────┼────────────────────┤ │
││ │(本院按:即本判決【附件六】從第四間以特│ │
││ │殊燈光照射,發現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 │
││ │三間的證據)。 │ │
││ │(錄影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95-99頁) │ │
│├─────┼────────────────────┤ │
││01:32 │(男警員3以電話對檢察官說:還有,嫌疑人 │ │
││ │的衣服要不要扣?他昨天穿的衣服): │ │
││ │男警員1:要啦!要。 │ │
│├─────┼────────────────────┤ │
││01:40 │(男警員3以電話對檢察官說:我現在搞不清 │ │
││ │楚嫌疑人昨天穿哪一件衣服,他鞋子是我們 │ │
││ │已經扣了。他昨天是穿那個○○的衣服嗎?)│ │
││01:51結束│ │ │
└┴─────┴────────────────────┴─┘
┌────┬────────────────────────┐
│下午06時│被告驗傷後回到○○分隊,由鄭中睿律師陪同在場。警│
│許 │方對被告進行逮捕蒐證之前,有對其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 │95條權利,警員經過被告的同意檢視其手機內與被害人│
│ │之間LINE的對話,點進去,○○分隊群組裡面被害人的│
│ │LINE,被告與被害人之間LINE的對話是一片空白。(錄│
│ │影檔案時間5分39秒)。 │
│ │逮捕過程同時錄製「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 │
│ │號錄影檔案,錄影完成存檔時間為下午6時23分(本院 │
│ │卷二第127頁)。 │
├────┼────────────────────────┤
│下午7時 │下午 07:01 警方在○○分局偵查隊裡製作證人(替代 │
│01分起 │役)鄭○棋之警訊筆錄(26833號偵卷第21頁) │
│ │------------------------------------------------│
│ │下午 07:19 警方在○○分局偵查隊裡製作證人(替代 │
│ │役)趙○政之警訊筆錄(26833號偵卷第19頁) │
├────┼────────────────────────┤
│下午7時 │林芬芳檢察官與甲○到臺中地檢署後,下午7時35起由 │
│35分起 │林芳芬檢察官對甲○製作偵訊筆錄,至下午10:29結束 │
│ │(他字第7116號卷第7頁起) │
├────┼────────────────────────┤
│104年11 │被告在○○分局製作警訊筆錄(警卷第4頁) │
│月1日之 │ │
│00:00起 │ │
├────┼────────────────────────┤
│104年11 │警方填具性侵害通報案件表(原審卷一第20頁) │
│月1日之 │ │
│00:17 │ │
├────┼────────────────────────┤
│104年11 │警方在○○分局內對被告進行生殖器轉移棉棒採集(警│
│月1日之 │卷第37頁) │
│凌晨 │ │
│03:00起 │ │
├────┼────────────────────────┤
│104年11 │凌晨04:05被告被
解送到臺中地檢署(26833號偵卷第98│
│月1日之 │頁)。04:20起由林芬芳檢察官偵訊(同卷第99頁)偵 │
│凌晨 │訊完畢後以50萬元交保。 │
│04:05 │ │
├────┼────────────────────────┤
│104年11 │甲○於104年11月1日11:08到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
│月1日之 │診,並會診耳鼻喉科醫師,急診驗傷「咽喉紅腫並疑似│
│11:08 │外物碰撞痕跡、右頸腫」,於11:37離開急診(本院卷│
│ │二第10頁) │
└────┴────────────────────────┘
四、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
時分別證述
綦詳,茲分述如下:
㈠甲○於104年10月31日偵查中具
結證述內容,經原審當庭勘
驗偵訊錄影光碟後為:「(問:好,妳知道為什麼來地檢署
嗎?)嗯,知道。(問:知道喔,發生什麼事情?請妳說明
一下,妳有辦法講嗎?)從何說起?我被李○賢○○長強暴
了。(問:嗯,好來,問喔,李○賢如何強暴妳?)他,他
半夜,半夜潛進我房間,壓在我身上,要說很仔細嗎?(問
:就妳所知道,妳記得起來,妳跟我說?)他半夜走進我房
間,我聽到開門的聲音,我以為我聽錯了,因為那時候在睡
夢中,我聽到開門的聲音,但是我以為我聽錯了,直到有一
個重物壓在我身上,我才驚覺我沒有聽錯,是有人潛進了我
的房間,我的第一個感覺是,我被他強吻,然後我沒辦法發
出聲音,他的手摸我的左胸,他躺在我的右邊,然後我,然
後我問他是誰,我一直問他是誰,他都沒有出聲音,然後他
把手,兩…食指跟中指放到我的嘴巴裡面。然後另外一隻手
對…脫,脫去我的褲子跟內褲,然後他的手,就是一隻手,
一隻手,一隻手,一隻手,一隻手放我嘴裡面,一隻手,一
隻手插到我下體。(問:嗯,還有呢?)然後,我跟他說很
痛,我很痛,我不要,我就叫他走開,可是我…(問:等一
下,嗯。)可是我發現我推不開他,他,推不開他,然後他
的手就一直挖我的喉嚨,然後我就跟他說我想要吐,然後,
我…我跟他說我想要吐,然後我就衝到浴室,衝到浴室之後
,打開浴室的燈,映入眼簾的就是放在浴室門口李○賢○○
長穿的鞋子,所以…(問:映入眼簾的是,李○賢○○長的
鞋子,放在浴室門口?)對,然後我馬上就知道,要強暴我
的人是誰,然後我躲到浴室把門反鎖,然後不讓對方進來,
可是對方進來之後把浴室的燈關掉,然後他就檢查看我在第
幾間,然後,然後,我很害怕,因為我剛剛進浴室是把燈打
開的,他進浴室之後又關燈了,然後我知道是李○賢○○長
的時候,我就非常害怕,因為當天在隊主管,只有他一個人
,然後我就在想分隊除了他之外,沒有比他更大的○官,那
我應該,這件事我應該立即找誰處理,這是我的第一個念頭
,第二個念頭是,他既然是李○賢○○長的話,那如果他知
道我知道他是李○賢○○長的話,他一定會不顧一切衝進來
強暴我的。(問:他會衝過來不顧一切強暴我,嘿,因為怎
麼樣?)因為在我進浴室打開燈之前,我一直不知道壓在我
身上的那個人是誰,所以我一直問他,你到底是誰,所以打
開浴室的燈確認身分之後,我反而害怕去證實他的身分,因
為分隊並沒有比他更大的人,所以更害怕。去當場證實他就
是這樣子的,他就是這個人。譬如說,我們是有階級的,譬
如說,假如侵犯我的是隊員,就可以跟○○長講,那如果今
天○○長在的話,○○長侵犯我,我就可以跟○○長講,可
是今天帶隊○管是○○長,然後,然後,最大,最大的也就
只有這個○○長而已,除了這個○○長之外其他全部都是跟
我一樣的隊員,那我反而就害怕去證實這個○管的身分。換
句話說,昨天到今天的早上8點,沒有人比他大,在這個分
隊裡面。(問:嗯好,然後呢?)於是我就急中生智,我想
說,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不如就找另外一個官階比他小的
人,去壓他,於是我就喊『○棋』,替代役『○棋』。(問
:妳喊『○棋』然後呢?)對,我喊『○棋』,第一個是我
不想要讓李○賢○○長知道,我已經看到他擺在浴室門口的
鞋子,我認出他的身分,第二個是我要找理由嚇跑他,於是
我就大喊說『○棋,你不要這樣,你不是已經有一個交往6
年的女朋友了嗎?如果你就此停手,我不會跟任何人說,但
是』…(問:但是怎麼樣?)『但是如果你繼續這樣子侵犯
我的話,我就要大叫了,我旁邊寢室就是○○長的寢室,到
時候會叫到連李小都知道,那時候你就死定了』。(問:你
說什麼?)意思就是說我拿另外一個官階比較小的人,然後
去代替李小本身的身分,然後我跟他講說,就是我要,我要
讓李小,我要讓李小認為說我沒有認出他來,這是我的第一
個目的,第二個目的我希望藉此拖長時間,因為他一定不會
就此罷手,他,我猜他有可能從右邊或左邊的廁所爬進來。
(問:他不會就此罷手,嘿,然後呢?)然後我就趴在地上
,我觀察他,他如果要從右邊或左邊的廁所爬進來的話,我
就可以立刻開廁所的門衝出去,然後我聽到,接著我聽到左
邊…(問:他要從左右的廁所進來的話?)我就可以立刻爭
取時間打開廁所的門,逃出去。(問:嗯,然後呢?)接著
我就聽到左邊有「空、空」的聲音,好像他試圖要翻過,翻
過廁所,但是一陣子之後又停止了,他似乎放棄了。聲音停
止了,他又回到我的面前,然後他試圖把我抓出去,但是我
不讓他抓,然後他抓到了我的頭髮,他就扯我的頭髮,把我
的頭髮往外扯,然後就抓住了我的手臂。(問:把我的頭髮
往外抓?)往門外。(問:往門外抓,往門外抓。嘿,然後
咧?)我的身體接近門的時候,他就把我,他試圖把我的手
,他就試圖把我身體牽出來。然後…(問:他試圖把我的手
。哪個手?)他…左手。他就是要把我整個身體拖出去,然
後…(問:他把妳左手…)但是我卡…(問:他是抓住你的
左手是不是?)對。(問:他試圖把我身體拖出去啦喔,把
我身體拖出去?)對,但是我卡在肩膀。(問:他是一手抓
、兩手抓?)一手抓,因為他另外一隻手在摸我的胸部(語
氣氣憤)。(問:一隻手抓我,另一隻手抓我的胸部?)就
是瘀青的地方。(問:左胸還是右胸?)右手靠近左胸前。
(問:左胸,是嗎?)(點頭),左胸,這邊(右手比左胸
)。我的左邊的肩膀卡住,使我的身體無法出去,然後…(
問:我的左肩膀,在哪裡卡住?)門,就是門縫跟地板的地
方,卡住,就出不去了。(問:就出不去了。嗯,然後呢?
)然後他就,就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然後我就受不了
(語氣氣憤),我另外一隻右手就拼命搥,搥,搥浴室的牆
,然後搥浴室右側的牆面,而且我一邊大喊『李小、李小,
救我』,喊到整個二樓都聽得到。(問:嗯,然後呢?)然
後我就感覺他不見了,然後我就從門縫去確認他被我嚇跑了
之後,我快速打開浴室的門,然後把房門鎖起來。(問:我
打開門,走出浴室,把什麼門給鎖?)房門。(問:等一下
,把房門鎖起來。嘿,然後呢?)接著我衝到書桌前面,拿
起電話打值班台的電話。(問:嗯,然後呢?)然後值班台
有人值宿,所以接起電話的人,昨天值宿的人是『○明』,
『王○明』。(問:王○明接起來,然後呢?)我跟他說,
我遭受到性侵害了,你現在立刻、馬上到我房門的門口。(
問:然後呢?)○明就說『喔,好』,他立刻掛斷電話,然
後我就到我房間去聽走廊的聲音,就是因為我的寢室前面就
是樓梯,聽樓梯的聲音,有人從樓梯走上來,然後樓梯的影
子。接著有影子出現在我的房門口。(問:嘿,然後呢?)
我就確定那個人是值宿的人○明,因為李小在我隔壁。(問
:嗯,然後?)然後我打開門的時候,○明就站在我前面,
然後李小就站在他房間門口,然後李小就問我怎麼了。(問
:嘿,然後呢?)然後我看到○明,我就立刻衝,衝下,衝
到一樓值班台,按大廣播說現在有緊急勤務,緊急勤務,請
今日所有備勤上班同仁立即至值班台集合。然後我講完之後
所有人都下來,我就趴在值班台哭,因為我突然不知道我應
該找誰講,而且我講了他們也不一定相信我,因為分隊沒有
比他更大的人。(問:嗯,然後呢?)然後大家站在那邊一
頭霧水,然後王小就問…(問:是王小還是李小?)欸,李
小,李小他就問○民說,為什麼『甲○』剛剛大廣播。(問
:嘿,然後呢?)○明就說,他今夜值宿,睡覺睡到一半,
突然聽到電話,接起電話,學姊說她遭受到性騷擾,要我馬
上到她寢室房門前。(問:嗯,然後呢?)然後李小跟大家
都聽到○明這麼講了,李小就問我說,我相不相信他,因為
那個時候我趴在值班台哭的那個位置,我哭的時候我坐的位
置就是調閱監視錄影器的位置,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他,然
後當我哭完抬起頭的時候,李小已經叫所有的人都回寢室了
,值班台又再度只剩下我跟李小兩個人,當時我只是想要趕
快擺脫李小。(問:嗯,然後呢?)李小說如果我相信他的
話就讓他調閱監視錄影器,然後我在想如果李小能夠坐在我
現在哭的這個位置上調閱監視錄影器的話,他一定會花一段
時間,這樣我就有時間可以躲起來,所以我就回答李小說我
相信他。(問:嗯,然後呢?)然後李小就留在一樓的值班
台看監視錄影器,我就一個人走回2樓,可是走回2樓的時候
我發現我不能夠再睡到自己寢室裡面了,因為門反鎖是沒用
的,所有我們分隊新成立,所有1樓到4樓的鑰匙統一都放在
1樓的機械房。(問:所有寢室的?)資訊房,1樓的資訊房
,的櫃子裡。(問:寢室的鑰匙?)從1樓到4樓,每層樓都
有一大串,所有的寢室還有寢室的櫃子。(問:嘿,然後呢
?)然後我就想說,如果我不能夠躲在我自己的寢室睡覺,
那我接下來要躲在哪裡?(問:嘿,啊妳說,嘿,然後妳心
裡想怎樣?)於是我又馬上又想到我剛剛喊的人是○棋,替
代役○棋。然後我就要去找替代役○棋,去跟他說,我知道
兇手不是他,是李小。因為那時候大家才剛被我叫醒,所以
很多人都在2樓的浴室洗澡。他們男生的浴室是統一的,我
就隨便本能的就往人多的方向去走,然後就隨便敲了一間浴
室,剛好裡面的人就是○棋,然後我就直接在浴室跟他說,
我今天晚上要跟你睡。(問:妳是隔著門跟他講的?)對。
(問:在浴室隔著門跟他說我今天晚上跟你睡,然後呢?)
他很錯愕,他回答我說『可是我跟學長一起睡』。(問:嗯
,然後?)然後我就說我不管你跟哪一個學長一起睡,反正
我今天晚上就是要跟你們一起睡比較安全。(問:嗯,然後
呢?)然後○棋就說他知道了,然後我在他的寢室等他洗完
澡,然後就只有他一個人回來,學長並沒有回來,我就把所
有的事情都告訴了他。(問:然後呢?)然後我跟他講說『
所以我現在是回不去我的房間睡了,我只能睡在你這裡,然
後你的任務就是,你今天晚上都不能睡覺,要整夜幫我守門
,不管誰來敲門,誰打電話進這間房間』,誰打電話進這間
房間一律不接、一律不開。(問:然後呢?)然後你也不准
睡著,6點50分的時候一定要叫我。接著李小看錄影帶,監
視錄影帶看到一段落了,然後他就發現,回房間發現我不在
,因為監視錄影帶只有看到他一個人在我門外走來走去的,
所以他要…我不知道,反正他就是要找我,但是他找不到我
,他就開始從一樓…(問:嗯,然後呢?)所以嫌疑人最大
就是他,這是他自己LINE給我的。(問:嗯,然後呢?)所
以他開始要找我解釋,但是他發現從1樓到3樓都找不到我。
(問:然後?)於是他就用大廣播,這是深夜的第2次大廣
播,他用大廣播說『甲○、甲○,妳在哪裡?我從1樓到3樓
都找不到妳』,這也一定是全分隊都聽得到,因為大廣播全
分隊都聽得到,所以全分隊的人都知道他在找我,然後我當
然打死都不可能出現哪,於是他就開始一間一間房門敲,因
為我們所有的備勤室,無論男女,除了○○長是在3樓,其
他的全部都是在2樓。(問:嗯,然後呢?)然後我就聽到
他一間一間寢室門敲的聲音,我就跟○棋說『你用棉被把我
蓋起來,等一下千萬不要開門』。(問:有蓋起來嗎?)有
,把我整個人都蓋起來,然後我跟○棋說『如果○○長的命
令你不得不開的話,他也沒有權力
搜索你的房間,所以你就
直接走出去關門就行了』。(問:嗯,然後?)然後接著他
寢室,所有寢室都敲遍了還是找不到我,他就把所有的人都
叫去1樓值班台,給他們看監視錄影器。(問:嗯,然後?
)然後所有監視錄影器有視野死角,然後整個晚上的時段只
有看到他走進我房間,只有看到他在我的房間門外徘徊的這
一段,只有他一個人出現過,在監視錄影器前面。(問:徘
徊,啊有看到他進房間嗎?)進房間,這個我不知道,我沒
有看到監視錄影器,但是就只有他一個人啦,反正就是所有
的監視錄影器都只有看到他一個人就對了,所以最大的嫌疑
犯就是他。(問:嘿,然後呢?)然後他講完之後,他就讓
大家回寢室休息了,然後○棋回寢室,就跟我講說監視錄影
器,李小把他們叫下去說監視錄影器只有拍到李小他一個人
。(問:嗯,然後?)然後我就繼續要○棋不要睡覺,整夜
幫我守門,然而我猜○○長應該猜到我躲在○棋的寢室,因
為他有打電話到我們這間寢室來,就是○棋的寢室來,因為
他一定會覺得奇怪,原本○棋是跟學長睡的,但是只有○棋
一個人進來,學長一定是跑到其他寢室跟別人睡了,所以李
小他在查其他寢室的時候,他如果看到原本應該跟○棋睡同
一寢室的學長怎麼出現在其他寢室,就算其他人沒有說,他
也會覺得奇怪,學長不知道跑到哪一間寢室。(問:好,然
後呢?)內線電話有響,響很久,我叫○棋不要接。(問:
然後呢?)然後等到 6 點 50 分,○棋叫我,我把我的棉
被跟枕頭拿起來,趁大家還沒有醒來的時候偷偷溜回自己的
寢室,把房門鎖上。(問:嗯,然後?)因為我知道等一下
就要 7 點了,每天早上 7 點都會廣播,到那時候大家都會
起床,所以就算○○長他知道鑰匙在哪裡,他也知道我的門
反鎖,他也不敢在眾目睽睽之下開鎖進我的房間。(問:嗯
,然後呢?)果然 7 點就廣播了,我聽到廣播之後馬上打
值班台的號碼,打電話到值班台。(問:是指樓下的值班台
嗎?)(點頭)因為我手機還放在那邊。(問:妳手機什麼
時候放在那邊的?)昨天晚上 8 點。(問:嘿,要去做什
麼?)要去做業務,就放在值班台了。(問:好,然後妳說
打電話,7 點打去值班台然後呢?)接電話的人是學弟林○
平,我告訴他說,我的電話放在值班台,我請他把我的電話
拿上來,並且拿上來的時候,要連續敲房門敲4聲,這樣我
就知道是他了。(問:嗯,然後?)然後林○平他找了,他
找到我的手機之後,就拿到我的寢室給我,而且敲了4聲房
門。(問:嗯,然後?)然後我就把我的手機,打開房門然
後我的手機搶過來,然後再把房門再度鎖上。(問:再度把
房門鎖上,然後?)然後樓下一直廣播叫所有備勤同仁下樓
去打掃,但是我就是待在房間…我想等○○長,跟「韋小」
來,就是另外一個○○長。(問:嗯,然後?)因為他們的
層級比李小大,所以我原本是想說等他們來,然後再跟他們
講,然而我發現這並不是解決途徑最快的方式。(問:嗯,
然後?)因為○○分隊11月1號就要成立了,就要○○○○
正式上線,就算○○長,就算大隊的人知道這件事情,他們
一定會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所以我在7點半左右決定
打電話給我男朋友,請第三者客觀來介入這件事。(問:嗯
,然後?)我男朋友7點半接到電話,8點就到分隊了,然後
就開始一連串的談話,首先是…(問:誰跟誰談話?)韋小
跟我,我的心情什麼之類,劈哩啪啦的,我男朋友一到,就
說要馬上報警,韋小說應該先平復我的情緒,我男朋友原本
想要立刻帶我去醫院驗傷,因為他覺得分隊的人在拖我們的
速度。(問:然後?)但隨即他又想到,他跟我都是
當事人
,如果我們兩個自行去醫院驗傷,未必能夠成為有利的證據
,必須由司法途徑來介入,於是他強力的要求…(問:未必
能夠怎樣?)成為有利的證據,因為那個醫院是我們自己找
的,醫生是我們自己找的。(問:嗯嗯,然後呢?)所以他
強力的要求,分隊馬上必須派主管來打110報案。(問:打
110報案。嗯,然後?)可是這件事情一直沒有解決,韋小
一直在安撫我的情緒,主管就是我們的○○長又打電話到了
大隊,然後大隊又派人從○里那邊開車到○○,於是我男朋
友就生氣了,他說『我從8點到這裡,○○分隊,如今已經9
點了,都還沒有打電話報警』。(問:嗯,然後?)然後○
○長說,他們有他們的程序要走,他們要○○長稟報○○長
,○○長要大隊的組長,大隊的組長要稟報大隊的大隊長,
所以需要時間,我們不能越級呈報就對了,我們這個體系不
能越級呈報。(問:嘿,然後呢?)我男朋友就告訴他們說
『你們要走你們的程序,那我也不讓你們難做人,我自己打
電話,打電話報案』。(問:程序。嗯,然後呢?)然後男
朋友就拿我的手機打110報案。(問:嘿,然後呢?)然後
,然後…大致上就…啊,對!那個…我,我在,躲在廁所的
時候,我為了不讓李○○長發現我已經發現他的身分,所以
我用○棋,我就一直跟他講說『○棋你不要再這樣了,你不
是已經有一個交往六年的女朋友嗎?不可以做背叛你女朋友
的事』什麼什麼的,然後那時候李小他還附和我,他說『學
姊,妳先出來』,他一直用氣音叫我『學姊學姊』,但即使
他用氣音我還是一聽就知道他是李小,聲音差太多了。之後
我從2樓…從1樓走上2樓的時候,第一個想法也是要去找○
棋解釋,因為我怕李小栽贓給他,也是只有我是唯一一個知
道他是無辜的人,我必須跟他說對不起,因為他如果被李小
陷害了,他會上報紙頭條,他,可是他是無辜的。(問:好
,謝謝,繼續,嘿,妳昨天晚上行程,妳說8點做業務,然
後去哪裡?)8點喔,昨天晚上,昨天從一早忙到下午六點
。(問:嗯,然後呢?)因為分隊11月1號成立在即,我們
所有人分配了班別和業務。(問:班別和業務,嘿,班別,
然後呢?)我10月30號知道自己接了○○、○○管理,跟○
○宣導3個業務,也就是預防只有我一個承辦人,所以我縱
使6點忙得很累回寢室睡了,其實我本來想要睡到早上,但
是我的個性我沒有忙完業務我就是…(嘆氣)(問:6點,
欸,傍晚6點?)傍晚6點,我值班是從下午2點值班到下午6
點。(問:值班是,那就是14點到18點喔?)對。(問:14
點到18點,然後18點我回寢室睡?)我回寢室休息,然後,
其實,昨天一早,昨天一早…今天,昨天,昨天一早,李小
就說,他要辦慶…分隊進駐的慶…慶功宴,晚上他要辦,分
隊進駐的慶功宴。(問:嗯,然後?)但是其實我沒什麼興
趣參加。(問:嗯,然後呢?)所以當7點多8點,他們廣播
要所有備勤…(問:7點到8點是19、20時許嗎?)欸,對。
7點多8點他們廣播要備勤同仁下去吃晚餐及開趴慶祝,我並
未立即下樓,反而在寢室休息。(問:嗯,然後?)然後分
隊唯一1台可以連線的電腦就在值班台,所以我掙扎了許久
還是爬起來到1樓去做業務了。(問:嗯,然後?)然後他
們就要我跟他們一起喝酒,我告訴他們說我業務還沒做完,
所以我的蜂蜜啤酒只有開了喝一口,之後就放在桌上了。(
問:哪一家蜂蜜啤酒?台啤的嗎?)嗯(點頭)。(問:只
有喝一口,就放在哪個桌上?)就是值班台,然後值班台這
邊有茶几,然後有沙發,然後大家都坐在那邊這樣子。(問
:沙發區那裡,啊妳是在值班台?)我在值班台做業務。(
問:妳的啤酒就放在值班台的桌上,還是沙發區的?)沙發
區的桌上。(問:然後呢?)然後我就繼續去做業務了,因
為我是分隊唯一的女生,然後李小還有他的朋友就三催四請
,說我的啤酒都涼了。(問:嗯,然後?)但我仍堅持把業
務做完,做完以後才去跟他們一起喝,喝沒有多久就差不多
結束了,喝一個多小時吧,一個小時,一個多小時,接近尾
聲的時候。8點多下樓開始做業務,嗯,9點,差不多做完,
9點差不多做完,9點半,9點多10點開始喝吧,11點結束。
(問:從9點、10點…?)快10點開始喝,我跟○明一起忙
,他在忙○○我在忙其他的東西,然後我在值班台用電腦,
所以我們忙到差不多的,差不多完的時間。(問:來,妳喝
多少酒?)我喝5罐,至少有5罐、6罐蜂蜜,都是蜂蜜台啤
。(問:都是蜂蜜台啤,好,妳喝完酒的時間?)11點多快
12點吧,11點半吧,應該是差不多那個時間左右,11點、11
點半左右。(問:好,妳幾點回寢室?)就直接回去啦。(
問:妳回寢室做什麼事?)沒有做任何事,就睡覺啊。(問
:妳回寢室有無鎖門?有沒有鎖門?)沒有。(問:好,為
何沒有鎖門?)因為幾乎每個○○隊都沒有鎖門的習慣,百
分之99.99,除非女生在自己的房間換衣服的時候才會稍微
鎖門5分鐘,否則大部分的時間都是開著的,因為我們隨時
都要出勤○○○○,不可能把鑰匙隨時放在身邊。(問:妳
睡覺時有無開燈?)沒有。(問:妳房間陳設為何?幾張床
?什麼樣的床?櫃子是怎麼樣?桌子怎麼樣?)上、下舖3
張,單人床,總共6人床,我睡在那個門後第一張,而且鐵
櫃直接擋在床頭,1張桌子在我床的正對面,床的正對面。
(問:好妳,寢室在幾樓?)2樓,2樓上來左轉,電梯左邊
第一間,○○長室隔壁。(問:妳睡覺的姿勢為何?)我習
慣左側睡,面向房間外面,床外側,所以當我發現說他是在
我這邊的(右手比右側方向),右手邊的,因為我是左側睡
,然後我床的右邊才有位置。(問:我發現李小時?)他壓
著我嘛,他剛開始是壓著我,然後要吻我,我第一個反應是
他吻我,然後我推不開他,也發不出聲音。(問:也發不出
聲音,然後?)只感覺到很濃重的酒,酒味(拭淚)。(問
:妳發現李小時,他在床何處?是站在外面還是?)第一時
間他,他是在我正上方的,但是…(問:在妳正上方?)(
點頭)啊我…(問:整個已經趴著了嗎?)他整個壓著我,
我推不開他,不管我當時是什麼姿勢,我推,沒有力氣推開
他,我只感覺到自己被吻,接著…(問:被吻到哪裡?)他
就吻我舌頭啊,他的舌頭就伸進來了啊,他的舌頭就伸進來
了。(問:嘿,然後呢?)然後我本能地一直抵抗,他就…
(問:妳怎麼抵抗?)我當然就是手啊,手跟腳都要去擺動
啊,然後他就滾到我的右側。(問:靠牆那面?)對,靠牆
那面。(問:然後?)然後他半身壓住我。(問:上半身還
是下半身?)就,他,他就是…他就是這樣子半身壓住我嘛
(身體靠向畫面右方深色上衣女子右側上半身),他,他這
邊的上半身…(問:他上半身的一半把妳壓住?)他就是這
樣半身啊(身體靠向畫面右方深色上衣女子右側上半身),
然後他的,然後他的…(問:全身的一半,全身的一半壓住
妳?)對。(問:還是只有上半身?全身的一半都壓住妳?
)對,他壓住我時…(問:所以那個是他左半身、右半身?
)他的背朝牆。(問:右半身都壓著妳是不是?)對,他的
面朝下,然後他的手,手的…(問:他的右半邊都靠著妳就
對了?)對。(問:他右半身,右側、右側身體,右側,右
側身體半身是不是?壓在我,壓在妳哪裡?)右側這邊(手
拍右肩)。(問:右側,喔,他的右側壓在妳右側這邊,壓
住我右側,右側上,右側半身,半身,然後?)然後他不讓
我發出聲音,他的手一直伸到我喉嚨裡面,兩隻手指頭,就
是我剛剛講的,就重複了。(問:然後呢?)然後就重複剛
剛的啊,就是一隻手。(問:重複剛剛的動作喔?)對,就
是一隻手,然後另外一隻手就把我褲子脫掉(語氣哽咽),
褲子跟內褲。(問:褲子跟內褲,脫到哪裡?)脫到床底,
床,床(右手在前方比劃),床…(問:床尾是不是?)床
尾。(問:就是脫掉,然後丟到床尾那邊?)對。(問:然
後?)我那時候感覺很痛苦,因為我很想要嘔吐(低頭,表
情不悅)。(問:然後?)然後我就發現他另外一隻手,兩
隻手指頭戳進來。(問:戳進來哪裡?)我下面,他很粗暴
,我跟他講很痛…(問:然後呢?)我一直跟他講很痛,我
跟他講不要,也叫他走開,然後就一直問他他是誰(哽咽)
。(問:妳怎麼問?妳怎麼問?)我說『你到底是誰?你是
誰?你是誰?』。(問:嘿,然後?)然後他一隻手戳我下
體,一…二隻手指頭戳我下體,兩隻手指頭伸到我喉嚨裡…
裡面我就很想吐,然後我跟他講說『我想吐』,然後我就衝
到浴室,我是早上,早上的時候,7點,回房間的時候才發
現我的內褲有血。(問:好,那個,李小手戳進妳下體時,
有無插入妳陰道內?)有,他用兩根手指頭。(問:他用兩
根手指頭。來,李小用手戳妳下體多久?妳感覺是一下下,
還是很久?還是?)很久很痛,我推不開他,而且我同時又
想要吐。(問:妳如何從床上跑進浴室?)我告訴他我想吐
,他就鬆手了。(問:來,李小在床上時,有無穿衣服?妳
知道嗎?)有。(問:李小在床上時,有脫掉褲子嗎?)我
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打開我的腿要放進來。(問:他的生殖
器要放進去嗎?)對。(問:妳怎麼確認他有要放生殖器?
)因為他在我大腿中間磨蹭。(問:李小在什麼階段,打開
妳的腿,在妳大腿中間磨蹭?妳說妳有被親,然後他手指放
在妳下體,那他是什麼階段下,去磨蹭妳大腿?)我問他是
誰,然後他把手伸出來之後,就把我的腿掰開了。(問:手
從哪裡伸出來?把手,把哪一隻手伸出來?)從陰道裡伸出
來。(問:他把手從陰道裡伸出來之後,嘿,怎麼樣?)就
把我的腿張開了。(問:李小如何把妳的腿張開?他怎麼把
妳的腿張開?)我根本沒有防範,因為我不知道他會做這個
動作,然後接下來我意識到…(問:欸,他是用什麼把妳的
腿張開?是用手還是腳?)手。(問:哪一隻手、哪一隻腳
?是一隻還是兩隻腳?把我的腿張開,他是抓妳大腿還是…
)兩隻。(問:他用雙手把我腿,他是抓妳哪裡打開?大腿
嗎?)對。(問:大腿內側張開。嗯,然後呢?)然後他的
生殖器在我的大腿內側跟陰唇這邊三角地帶磨蹭,超噁心的
。(問:嗯,然後呢?)然後接著他又重複一樣的動作,他
就是親吻跟用手去,去伸到我喉嚨裡面去。(問:親吻哪裡
?)親吻我嘴巴,他的舌頭一直伸進來(低頭以雙手掩面哭
泣)。」「(問:好,李小,用生殖器在妳大腿內側磨蹭多
久?妳覺得?)4、5下吧。(問:4、5下。4、5下。來,妳
感覺李小用生殖器要插進妳陰道內幾次?妳覺得?)1次。
他先用手戳,然後失敗了,再用手戳。(問:哪裡?下面?
)陰…陰道。(問:陰道。戳我陰道,失敗,再用…?)再
用生殖器。(問:再用生殖器,怎麼樣?)要…要插進來。
(問:失敗了,然後呢?)又換用手戳。(問:然後呢?李
小這時用手戳妳陰道,是用幾隻…?)兩隻。(問:手指?
)他一直都用兩隻,超痛的。(問:兩隻手指是不是?)對
。」「(問:他舌頭一直伸進來,還有呢?妳說舌頭一直伸
進來,然後?)對。(問:嘿,還有呢?)然後,那時候我
就很想吐,然後,我就…我就很想吐,我就跟他講說『我很
想吐,我想吐』,然後我就,整個人就跑到地上,然後就衝
到浴室,我忘記我是跑到地上還是滾到地上,反正我就是衝
到地…衝到,衝到浴室就對了。(問:嗯,然後?就這樣?
)然後我到浴室的時候才發現,我只剩下上衣跟內衣,換句
話說是,我在大叫,然後李小跑出去之後把門反鎖,然後,
然後,我決定打電話叫○明上來的時候,我快速地把我床上
的內褲跟褲子穿起來,然後等○明一到我房門口的時候,我
就衝下去。(問:我快速地去床上拿…?)剛剛被李小脫下
來的褲子跟內褲。(問:嘿,然後?)然後○明一來的時候
我就馬上衝下去,然後我整身的衣服就一直都沒有換。(問
:那,到什麼時候換衣服?來,問妳,到什麼時候換衣服?
)到去臺○醫院做檢體的時候。(問:到臺○醫院做檢體,
是整個驗完才換還是驗之前就換了?)驗完才換。(問:驗
傷完才換衣服。好,李小他生殖器在妳大腿內側磨蹭時,妳
的感受為何?妳那時候覺得是怎麼樣?)我要去推他,但是
我推不到他,發現我的手沒有他長,他抓住我的膝蓋,然後
,生殖器在我這邊(右手比下面)。(問:在妳哪邊?)這
邊(右手比下面,因攝影機角度關係無法查知何處)。(問
:嘿,然後呢?)然後我要去推他發現我的手沒有比他長,
他的手就伸到我的喉嚨裡面。(問:嘿,就哪些點妳判斷覺
得是生殖器?)(低頭以雙手掩面)長度、寬度、硬度。(
問:然後,李小有用生殖器插入妳下體嗎?)他有,但是他
插不進來,所以他中間有換手,就是用手又繼續戳,但就很
痛…(問:戳妳哪裡?)陰道,然後也是一樣,就,就,就
,反正他不是用舌頭親我就是用手伸進我喉嚨裡面,就是重
複一樣的動作,然後直到最後我跟他講說我想吐,我很想吐
…我想說接下來如果我不逃跑一定會被他強暴。(問:嗯,
然後呢?)所以我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衝進了浴室,但是他
也沒有抓住我衝進浴室,但是他也沒料想到我把浴室的門反
鎖。(問:喔,妳反鎖浴室哪個門?)第三個門,從…(問
:妳那個浴室進去是有4間,對不對?)對,浴室的第一間
是蹲式的…(問:浴室是在寢室門進來左手邊,是什麼顏色
的門?白色大門嗎?是嗎?)不是,我是反鎖裡面粉紅色的
門。(問:浴室有米色大門,然後進去後,左邊是洗手檯跟
鏡子是嗎?)對。(問:左邊是洗手檯跟鏡子,右邊有4間
什麼?)最靠近寢室的第一間是蹲式的廁所第二間是坐式廁
所,第三間跟第四間都是沐浴間,而我躲在第三間。(問:
嗯,然後?)所以他跟著我走進浴室之後,他一間一間的看
,到第三間的時候,他發現打不開,我就聽到『碰碰碰…』
的聲音,他就拉把手。(問:然後呢?)然後他就意識到我
把門鎖上了,接著他就轉身去把燈關了起來,那他做這些動
作的同時,我也知道他的身分,然後我也在想說我接下來該
怎麼做。」「(問:來,妳進浴室時,打開浴室燈,有把房
門的燈打開嗎?)(搖頭)(問:沒有喔?)它在不同的位
置,浴室的燈在這裡,房間的燈在這裡。(問:妳進去第三
間的浴室門縫有多高?距離地面。門板距離那個門縫,這個
門縫有多高?妳瞭解我的意思嗎?)15公分。(問:有多高
。15公分。好,李小在第三間浴室外,怎麼抓到妳的頭髮?
妳當時有綁頭髮嗎?妳的頭髮有多長?)我頭髮一直都是這
麼長,我的頭髮到腰了。我那時候就下定決心我要喊別人的
名字,因為我已經知道他的身分了。(問:嘿,然後呢?)
我就算是不認他,我要叫別人名字我也要想辦法逃出去,所
以這是一個過程,就是,我…我趴在浴室底下的門縫觀察他
,他同時也在觀察我,然後浴室是漆黑的。我趴在地上,我
要觀察他,有可能會從右邊或者是從左邊的浴室,上面潛…
潛到我這一間來。(問:然後呢?)因為我猜他如果打不開
門的話,他就只有可能從右邊或者是左邊,才能進到我這間
裡面,所以我就選擇趴著,當我如果一發現,他有要從右邊
或左邊,潛進來的話,我就可以立刻開門逃出去,因為他正
面是絕對打不開門的,然後背面又是牆壁。(問:嗯,然後
呢?然後,嘿,妳趴在地上然後呢?)我趴在地上,我發現
他第一個動作不是去左邊或右邊,他第一個動作居然是進來
要把我抓出去,然後我就開始倒退。(問:怎樣進來?他要
進來?)對,因為我反鎖了,然後我聽到「空空空」的聲音
,所以我第一個判斷,他不是去左邊就是去右邊,所以我整
個身體是趴在門縫的地方。(問:結果他是怎樣?)結果他
是整個蹲下來,然後要把我拉出去,然後我剛好往後…(問
:他怎麼樣把妳拉出去?有伸手嗎?)對,他就整個伸手進
來,然後我往後…(問:他一隻手還是雙手都伸進去?)他
剛開始是雙手,但是那隻手只有到一半,剩下來的就只有右
臂了。(問:後來怎麼右臂?是一直伸進去?)只有右邊伸
進來,然後我一直退。(問:是因為妳一直退,他右邊一直
進去這樣,是嗎?)沒有,同時,我們的動作同時的,因為
我原本是,我原本是預計要逃出去的,所以我靠近門縫,但
是我沒有料想到,他…(問:伸手進去?)對,他沒有打算
要從右邊或左邊,他是直接蹲下來,然後要把我抓出去,所
以他的雙手進來我就再倒退,可是我頭髮太長了,我頭髮拖
地,就被他抓住,然後就抓到我的左手的手臂。(問:嘿,
妳的頭髮被抓出去,啊妳人有往前滑嗎?還是?)我就整個
人就卡在,卡在門縫那邊,然後一隻手就抓住我的左手,一
隻手就摸我胸部。(問:一隻手摸我胸部。是這樣子?然後
呢?)然後,第2次,我就喊○棋嘛,○棋,然後他就很配
合我喊『學姊,妳先出來,學姊,妳先出來』,雖然他用氣
音,但是我還是聽得出他是李小的聲音,然後第二次,他發
現我拖不出來的時候,我就聽到我左邊的廁所的門,他打算
從我左邊的廁所,潛…(問:嗯,然後?)然後同時我跟他
說「○棋」,我叫他住手。他發現我拖不出去之後,他就潛
到左邊的浴室,我就聽到左邊的浴室有「空空」的聲音,他
似乎是,他似乎企圖從左邊的浴室翻牆,翻,翻面到我這間
來,但是沒有成功。(問:妳講的左邊是從外面看的左邊,
還是從裡面看的?)我面對臉盆。因為我隨時準備逃,開鎖
逃出去,所以我左邊就是浴…第2間浴室,靠近門口的第2間
浴室。(問:是指我人在浴室內,面對鏡子的左邊,面對鏡
子的左邊。嗯,然後呢?聽到「空空空」的聲音啦喔。)然
後,隔一段時間之後又沒有聲音了,我原本預計如果他可以
爬到超出高頂,就是比…比我們浴室的門還要高,他的頭如
果可以探出來的話,那他翻來一定需要一段時間,他翻過來
的時間我就立馬逃出去,可是他又放棄了,所以他又回到了
正面。(問:嗯,然後呢?)然後我再次被他拖出去。(問
:嘿,被他拖出去,啊妳這次被抓到哪裡?)這次他是用我
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問:這次他用我的手,去…)左手
。(問:用左手去摸他的生殖器?)然後另外一隻手抓我胸
部。(問:李小第一次抓到妳頭髮、左手手臂,妳說他用一
隻手摸妳胸部,他如何摸?他是輕輕這樣摸…)他很粗暴(
低頭以雙手掩面)。(問:很粗暴,是用抓的嗎?用力抓嗎
?還是用手,用力抓嗎?她說對,他是抓到妳乳房嗎?)對
,他捏到瘀青。(問:嘿,妳哪裡瘀青?)左邊的乳房。(
問:外側是不是?左邊的乳房外側,瘀青。李小,抓妳左邊
乳房多久?)(低頭靠在桌上、掩面哭泣音)(問:妳感覺
是一下下還是很久,還是不知道,這都沒關係,妳感官。)
3、4下吧,而且他拿,抓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我一直跟
他講超噁心的,可是他…我的手又抽不回來。(問:好,依
妳判斷,妳是隔著褲子摸到他生殖器,還是?)(搖頭、哭
泣音)他直接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殖器。(問:直接拿我的
手碰他生殖器。好,妳那時感覺他的生殖器是硬的、軟的、
沒有濕濕的還是怎樣?)硬的,沒有濕濕的,因為只有碰幾
下我就受不了了,我右手就拼命地搥牆…牆壁(低頭哭泣音
)。(問:搥牆壁有說什麼嗎?)我搥牆壁,我就一直喊『
李小、李小,救我』,我喊了大概5分鐘,沒有5分鐘,2分
…欸,有沒有2分鐘,3分鐘,反正我喊很多聲,喊到確定他
走掉。(問:喊很多聲,喊到確定他走掉?)嗯。(問:來
,李小走後,妳馬上出浴室門嗎?)打開浴室門,然後反鎖
房門。(問:打開浴室門,反鎖房門,這時妳有開燈嗎?妳
有沒有開燈?)反鎖房門。(問:妳從浴室出來時,還有看
到李小的鞋子嗎?)沒有,我很確定沒有。(問:妳說妳進
入浴室時,開燈,開燈看到李小的鞋子?)(點頭)。(問
:李小的鞋子放哪裡?)放在浴室的門口,右邊三分之一處
。(問:是如下午妳回現場時,是位置如何,位置是否如下
午妳回現場時向偵查隊,頓號,鑑識人員所指的位置?)對
。(問:妳打電話跟○明說,妳遭性侵害或性騷擾?)(點
頭)。(問:妳是講性騷擾還是性侵害?)性騷擾。(問:
妳只有講性騷擾?)對。(問:昨天隊上有多少人留宿,妳
知道嗎?隊上有多少人在寢室裡面?沒關係,就妳所知道的
。)7個吧。(問:7個,案發時,其他人在做什麼?)嗯,
等一下,12個…7、8個吧,案發時其他人睡覺。(問:案發
時間為何?大概是幾點鐘?)大概3點到4點。(問:案發時
間,大概3點到4點。好,第一個知道事發的人是誰?)當然
是李○○長啊,和我。(問:妳當時有想到用手機報案嗎?
)手機在值班台啊,晚上8點下去做業務的時候就帶下去了
。(問:我下去做業務的時候就帶下去了,啊妳有帶回房間
嗎?)沒有,忘記拿了。(問:啊這是誰傳給妳的訊息?)
李○賢○○長。(問:好,妳昨天的衣服型式,短袖的?就
上衣?)短袖的臺中○○○的上衣。(問:啊妳裡面有穿內
衣嗎?)有,粉紅色的運動內衣。(問:啊穿短褲?)對。
(問:什麼顏色短褲?)紅色的短褲,那是我的睡覺的衣服
。(問:問喔,妳內褲哪裡有血?)中間,內面,中間。(
問:案發後妳有洗澡嗎?)沒有。(問:妳有漱口嗎?)有
,因為我一早上醒來覺得超級噁心的,我就刷牙了,我本來
刷了牙還想洗澡的,但是突然想到不對,不該洗,就沒有洗
了。(問:妳和李小何關係?)同事、1天,30號正式進駐
,不到24小時,之前見過面那算是點交吧,財產設備的時候
,會見面說幾句話,就是交代清楚昨天電腦進了幾部啊,然
後…(問:何時知道李小這個人?什麼時候知道這個人的?
)他加我群組的時候,因為我們LINE的群組是他創立的,他
把其他人加進來。(問:來,妳何時看到,李小於凌晨1點
到5點多之間傳訊息給妳?妳什麼時候看到?)早上7點,我
請○平把手機拿給我,並且敲了我4聲房門,在我拿到手機
之後,我才看到昨天李小那些噁心的訊息。(問:妳和李小
有交往嗎?)沒有。(問:李小之前有無追求過妳?)也沒
有,我才跟他認識第一天耶。(問:案發前妳有跟李小交談
過嗎?有聊過私人事情嗎?)沒有,交談只有群組,都是在
講一些公事,其他的私人的都是他LINE給我的那些,從來都
沒有回他,我跟他幾乎完全沒有交談過,就算有交談也只有
公事而已,什麼掃把移了幾枝啊,什麼器材有幾個。(問:
好,妳身上哪些部位有傷?)手、腳、胸部。(問:胸部有
,欸,左胸外側有瘀傷,啊右邊有沒有?)抓痕,這邊是抓
痕(目視及比右手臂)。(問:啊另外一邊胸部有沒有抓痕
?)這邊有,但是比較大。(問:右胸上面有抓痕?)嗯。
(問:還有哪裡有傷?)下面很痛。(問:下面很痛,下體
很痛?)嗯。(問:還有呢?手呢?手?)瘀青。(問:手
哪裡瘀青?)前臂,因為他把我拉出去(右手指左臂)。(
問:欸,雙手前臂?)前臂,前臂(雙手先後指雙臂)。(
問:內側有瘀青喔?)因為他把我拉出去。(問:還有呢?
妳是不是頭髮鬢角有那個,也會痛?)對。(問:哪裡?那
是左邊鬢角還是右邊鬢角?左邊對不對?)這邊(右手摸右
臉頰),大概是他壓我這邊的時候,他身體壓我這一側的時
候(手比身體右側)傷到的吧,記的不是很清楚,因為他…
他一直,包括他試圖要…要插進來的時候,他的手都一直要
,要往我的,我的嘴巴裡面塞,然後他就是一直,他就是一
…因為我手沒有他長,他就一直要…要靠近我的喉嚨裡面,
然後我當然會(左右搖頭)反抗啊,然後就…可是我不知道
這邊有傷是…是妳看到我才發現的。(問:他手要伸進我喉
嚨裡?)嘴巴裡面,然後我反抗。」「(問:喔,來,昨晚
李小喝多少酒?喝什麼酒?)他…昨晚有喝海尼根、高粱,
還有台啤,他高粱喝了最多杯。(問:有沒有加水?純高粱
還是加水?)我記得他喝純的,而且他還跟別人講說以前他
可以喝一罐,一整罐,純的高粱。(問:那妳說那個人,壓
在妳身上那個人,妳有聞到他有什麼…特殊的味道還是身上
有沒有酒味之類還什麼的?)有濃厚的酒味。問:壓在妳身
上那個人,身上有何氣味?)他…他舌頭伸進來的時候,整
個都是濃厚的酒味。」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5頁反面至第
92頁反面、第112頁至第125頁反面)。
㈡於106年9月22日原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案發時間點是
否為104年10月31日?)104年10月30日第一天到本隊,案發
是104年10月31日的凌晨。(問:妳說被性侵害之後,馬上
打值班台的電話?)我逃到浴室。(問:從浴室出來之後,
就打值班台的電話?)我先確定○○長出去了,才把寢室門
反鎖,我沒有馬上逃到一樓,我覺得我很危險,所以我打電
話到值班台,值班台的值班人員王○明上來的時候,我確定
他上來之後,我才衝下去。(問:妳確認○○長出去之後,
妳把門反鎖,反鎖之後就打電話,順序是否正確?)是。(
問:104年10月30日晚上妳是否有飲酒?)被告逼我喝的,
被告3次勸我酒,監視錄影器都有拍到。(問:喝酒的時候
,現場有誰?)大家都在。(問:大家是指全隊的人?)是
。(問:大家是指誰?)上至被告○○長,下至替代役。(
問:除了隊部的人,有無其他的人?)有義○跟義○的太太
。(問:是否記得那天喝酒的穿著?)○○的藍色短T,褲
子跟大家一樣穿短褲。(問:在喝酒過程中,被告有無跟妳
說什麼?)他一直勸我喝酒。【(問:有無講讓妳覺得被冒
犯的話?)有,但是我以為在開玩笑。(問:他對妳講什麼
,妳會覺得被冒犯?)他叫我多喝一點,他比較好下手。】
(問:當天喝酒喝到幾點?)我不記得,我沒有注意時間。
(問:之後上樓就寢?)是。(問:妳上樓就直接就寢?)
是。(問:幾點就寢?)沒注意,我的寢室沒有時鐘,且當
時我的手機在一樓值班台。(問:妳進入房間後有無鎖門?
)沒有任何一個○○隊員會鎖自己的門。(問:所以沒有鎖
門?)沒有。(問:妳何時醒來?)當然是被壓著,被強暴
的時候醒來,不然我怎麼會起來。(問:妳是否有聽到開房
門的聲音?)有,但是我以為我聽錯了。(問:順序是妳先
聽到開房門的聲音,才感覺到被壓住?)是。(問:妳被壓
住的時候,是否知道是誰壓住妳?)當時不知道。(問:壓
在妳身上的人,有無親妳?)有。(問:親妳的嘴唇還有其
他地方?)他的舌頭有伸進來,手放到我的陰道裡。(問:
除了親妳的嘴巴,把舌頭放到妳的嘴巴內,有無親吻妳其他
地方?)沒有。(問:有無觸摸妳的胸部?)當然有。(問
:用手觸摸?)他右手放在我的陰道裡,他用左手抓的。(
問:左手抓妳胸部是隔著衣服、內衣,還是伸進內衣?)伸
進內衣。他的左手不止抓我的胸部,他的左手還有插入我的
嘴巴裡面。(問:插入嘴巴在先,還是摸胸部在先?)我不
知道哪一個先,但是他一直重複這兩個動作。(問:左手直
接伸到內衣裡面摸妳的胸部,而且有放到妳的嘴巴裡面?)
是。(問:右手部分,是在同時插入妳的下體,還是摸妳的
下體?)還沒把我的內褲跟褲子脫掉。(問:妳說插入妳的
下體,妳在偵查中說用手指兩支,是否正確?)是。(問:
妳在偵查中說妳感覺很痛,是否正確?)對,我跟他講我很
痛,我要他走開,但是我推不開他。(問:妳有推他?)我
當然盡全力的推他,他壓在我身上,我怎麼可能不推他。(
問:當時壓在妳身上那個人,妳有無聞到酒氣?)有。(問
:他手指是插入妳的陰道?)是。(問:有無用陰莖進入妳
的陰道?)他想要用陰莖插進來,但是他插不進來,他試了
幾次。(問:妳剛剛講說一直重複親妳、戳妳下體,然後把
手指放到妳的喉嚨,是否有辦法回憶這個時間有多長?)我
不知道,我自己時間感覺準不準,但是我覺得很漫長,每一
秒都很漫長。(問:後來妳有逃到廁所裡?)因為我推不開
他,我又想要趕快躲起來,所以我跟他講說我想吐,因為他
的手插在我的喉嚨裡面,我跟他講說我想要吐,我才躲到浴
室裡面反鎖門。(問:妳進廁所第一件事情是先開燈再進去
?)是。(問:妳開燈進去的時候,原本壓妳的人有無跟過
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過來,我只知道我開燈那剎那,
我看到浴室門口看到被告的拖鞋,我就趕快躲到浴室門裡面
,我就知道是他,但是他跟我進浴室的時候,又把燈重新關
上。(問:妳說妳開燈的時候就看到拖鞋?)因為放在門口
。(問:一開燈看到拖鞋,後來妳就進去廁所把門反鎖起來
?)對,我當下就判斷是他,因為是他的拖鞋。(問:妳在
偵查中說當時妳已經確認身份?)是,我很肯定是李○賢。
(問:妳偵查中說被告有從第2間拉妳的頭髮?)第2間門下
的門縫大概有10到15公分。(問:所以被告在第2間在門跟
地板的門縫伸手進去抓妳的頭髮?)對,我一直後退,但是
因為我的頭髮很長拖地,他只有抓到我的頭髮,就把我整個
頭往前扯。(問:妳當時是蹲著還是趴在地上?)我當時是
趴在地下從門縫看他。(問:妳趴在地上,被告用手進去抓
到妳的頭髮?)是,他把我頭髮抓到門邊,就把我整隻手都
拖出來,但是我的肩膀卡著,所以我出不來。(問:他除了
拉妳頭髮之外,還有什麼樣的動作?)拿我的手去碰他的生
殖器。(問:妳被抓住頭髮的時候,有無觸碰妳的胸部?)
有,左邊的胸部。(問:之後如何掙脫?)是他自己鬆手,
到隔壁的浴室想要翻過浴室到我躲的這間裡面。(問:隔壁
的浴室是指哪一間?)我不知道,我只有聽到「碰碰碰」的
聲音,我確定他要翻進來。(問:第1間或是第3間,妳現在
無法確認?)對。(問:妳聽到聲音「碰碰碰」覺得有人要
翻過來的時候,妳是蹲著還是趴著?)我一直都是趴著。(
問:妳在廁所裡,除了離開的時候是用走的或跑的,其他都
是趴著?)是。(問:最後有無翻進來?)沒有,他又走回
正面。(問:他返回正面,之後還有對妳做什麼行為?妳在
偵查中說還是有把妳拖出去?)對,我一直反抗、一直拍,
可是沒有人來救我。(問:妳拍什麼東西?)右邊門板。(
問:用右手拍?)對,因為左手被他抓住。(問:妳在廁所
裡面,後來拍完門板,被告是鬆手還是掙脫的?)沒有,因
為我一直呼救很大聲,然後他就暫時停止繼續侵犯我的行為
,他就走到走廊去查看有沒有人被我的聲音驚醒來救我,所
以他一出去的時候,我就趕快衝出去把寢室的門關上。(問
:是否記得從妳進廁所到離開廁所的時間有多久?)我記得
很漫長,但是我身邊沒有手錶,所以無法回答幾分幾秒。(
問:廁所門跟寢室門,距離是否很近?)廁所就在房間門口
的左邊。(問:房間的大門就在廁所旁邊,妳從床上下來的
時候,妳第一時間為何沒有想從寢室門口出去,而是躲進廁
所?)很簡單啊,因為鑰匙就在電氣室,○○長有鑰匙,只
有廁所的門是鑰匙打不開的,這是常理。我跑出去可以跑到
哪裡,如果我今天真的離開分隊的話,我是離開駐地,我是
違法,我要負責任的,那在分隊裡面我可以跑到哪裡去。(
問:妳離開房間或是進去房間,妳的門上是否有鑰匙?)鑰
匙怎麼可能插在上面,鑰匙是一大串統一保管在電氣室。(
問:妳離開房間的時候,鑰匙是否有插在上面?)我怎麼會
知道鑰匙有沒有插在上面。(問:所以跟妳離開房間的情形
不一樣?)所有分隊從1樓到4樓的鑰匙都是串在一起,一整
串放在電氣室,不可能單獨出現一支。(問:妳從何時開始
確認加害者是被告?)打開浴室燈的那一剎那,我看到拖鞋
就確認是他。(問:另外剛剛辯護人問妳,妳回答妳趴在浴
室地上透過門板,妳有無清楚看到被告?)沒有,我只有確
認是他,而且在浴室的時候,他有發出氣音,那個聲音我一
聽就知道是他,在床上的時候他沒有發出聲音,但是在浴室
有,所以除了鞋子之外,我還確認他的聲音。(問:發出什
麼氣音?)就是他壓低聲量很小聲的聲音,但是我聽得出來
是他。(問:氣音是說什麼?)他說『學姐妳趕快出來,妳
先出來』,當時我躲在浴室。(問:妳偵查中說妳假裝說他
是鄭○棋,故意讓他誤以為?)對,沒錯,我很害怕他知道
我已經知道是他。(問:所以妳的意思是他假冒鄭○棋來回
答妳?)沒錯,所以我按完警鈴之後,我第一個去找的也是
鄭○棋,因為我要跟他講對不起,而且我怕被告去栽贓他。
(問:剛剛辯護人也有問妳,剛剛妳說他試著用陰莖插入妳
的陰道,但是插不進去,有無在妳的大腿或下體部位磨蹭?
)沒錯。(問:大概磨蹭多久?)我覺得很漫長,我沒辦法
講幾分幾秒。(問:後來妳有無再把內褲穿回去?)有,他
出去走廊查看之後,我把房門鎖上,我就趕快把內褲跟褲子
穿上。(問:剛剛他磨蹭的時候,是否他也脫掉他的褲子,
也把妳內褲脫掉,然後光著下體磨蹭?)他脫掉我的內褲跟
褲子,他的部分,他有脫掉露出他的生殖器。(問:妳確定
他有脫掉,再脫掉妳的,再磨蹭?)對。(問:後來妳有再
把內褲穿回去?)對,在他出去之後,我把門反鎖之後。(
問:妳在廁所的時候,開燈看到被告的拖鞋,妳看到的是拖
鞋還是看到被告的人?)看到拖鞋。(問:妳剛剛說妳看到
拖鞋就確認是被告的拖鞋,被告的拖鞋在你們隊上有無特殊
性?)只有他會穿咖啡色的拖鞋。(問:所以全隊只有他會
穿咖啡色的拖鞋?)沒錯,沒有第二個人。(問:妳之前在
偵查中作證所述是否都實在?)絕對是事實。(問:妳剛剛
回答辯護人說妳是躲在浴室的第2間,但是妳在偵查中說第2
間是坐式廁所,第3間跟第4間沐浴間,妳是躲在第3間?)
是,我躲在中間的浴室,是躲在第3間。(問:所以妳是躲
在沐浴間,不是躲在坐式廁所?)是。」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71頁反面至第79頁)。
㈢辯護人辯護稱:甲○說自床上逃到浴室躲起來,其真實性大
有疑問,因為女生浴室就在女生備勤室門口,被告如果遭人
強制性交,大可從女生備勤室門口逃離,反而右轉進入浴室
裡面躲起來,實與常情有違云云(本院卷二第161頁)。然
查,甲○已經說明在床上被人脫掉內褲、褲子,是赤裸下身
逃到女生浴廁裡面躲起來的。以甲○當時下半赤裸,辯護人
還要求甲○應該從門口逃出去,外面就是男生寢室走廊,是
要給其他男生觀看嗎?辯護人此種要求才是恐龍時代答辯方
法。況且甲○一再陳述,當時遭被告手指伸入喉嚨,挖得很
想吐,才說想要吐,並逃入浴廁間裡面躲起來。其陳述過程
並無不合理之處。
五、其餘證人之證述與甲○陳述一致:
㈠證人趙○政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30日晚上11點半回到分隊
,我上樓洗澡,洗到一半,璟瑋學長拿新臺幣1,000元叫我
到外面買啤酒,我洗完澡就去買,買了一箱金牌啤酒24罐回
來,裡面有一個義○跟我說買錯了,叫我拿買回來的9罐鋁
罐金牌啤酒去換台啤的蜂蜜啤酒,我去換回來後,李○賢○
○長跟一個我不知道名字的義○,叫我喝酒,他們就倒了一
杯51%的白酒給我,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酒,他們跟我敬酒,
我喝了一半就沒喝了,怕空腹喝酒會暈,我就吃桌面上的東
西,有炒飯、火鍋等,是他們外帶進來的東西,我就坐在那
邊滑手機,我其實不太想要喝,因為我是役男,不好意思一
個人上去,等到凌晨1點時,義○跟他老婆都走了,我就收
拾桌面,清理一下,在義○走之前,他有叫我把啤酒拿去2
樓冰箱冰,所以我先上2樓再下來1樓,他們走後,我就整理
桌面,李○賢○○長就找我們繼讀喝,他叫我把酒拿下來,
於是我上樓把酒拿回1樓,當時時間約凌晨1點多,門口外面
璟瑋學長及一個學長在聊天,1樓裡有我、李○賢○○長、
學姊及一位跟我同寢室的學長,我們繼續喝酒,跟我同寢室
的學長是隊員,那個狀態下我不是很想喝,跟我同寢室的學
長看起來也不是很想喝,基於禮貌留下來喝,大概1點至2點
之間,學姊跟李○賢○○長在聊天,我跟學長看電視、發呆
、玩手機,李○賢○○長拿酒杯敬酒時,我才跟他敬酒,不
然我們不會拿酒起來喝,我們不太想喝,在這一個小時內,
學長跟李○賢○○長的談話內容是說學姊要調到李○賢○○
長的班下做事,大概這樣跳針半小時,一直重覆,學姊說想
調到李○賢○○長的班,李○賢○○長講一些理由說她為什
麼不能調到他的班下,這樣大概講了半小時,中間有一度【
李○賢○○長問學姊她有無喝醉過,學姊說她沒有喝醉過,
當時我坐在李○賢○○長的對面,他拿起酒杯說「你把學姊
灌醉,我要侵犯她」,大概講了三遍】,當時狀態下我看李
○賢○○長和學姊他們2人都喝醉了,學姊說她沒有喝醉,
但我看起來她是喝醉了,我想說李○賢○○長喝醉了,亂講
話,他講了第3遍,我才拿起酒杯說學姊,敬一下,【然後
大約快2點時,李○賢○○長說他待會上去要打一些資料,
他說要叫學姊來他寢室幫忙打】,最後結束前,他們說把最
後開完的酒喝完,○○長就把他的酒喝完,我跟學姊說不要
再喝了,我就把她的酒杯拿走,裡面至少還有一半吧,學姊
喝的是台啤蜂蜜酒,李○賢○○長喝的是金牌,我把她的酒
杯拿走後,學姊就上2樓休息,接著是李○賢○○長上2樓休
息,跟我同寢室的學長整理桌面,把垃圾做一下分類,然後
我跟同寢室的學長就走去門外跟外面的2位學長聊天,聊一
聊,【李○賢○○長突然從2樓下來1樓,也出來外面跟我們
聊天,他很明顯狀態是喝醉酒了,他講話我聽不清楚,他手
甩來甩去】,然後我們5個人就回2樓休息,把1樓門關起來
,燈關掉,上2樓休息時,大約凌晨2點等語(見104年度偵
字第26833號卷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②
復於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到31日有在分隊裡面,幾點回隊
上的確切時間忘記了,大概是晚上10點、11點多左右,回隊
之後到就寢之前,我有在一樓喝酒,還有李○賢○○長、義
○及幾位隊員在一樓喝酒,被害人甲○也有在現場一起喝酒
,當天有啤酒,還有一大罐白色的酒,可是我不曉得那是叫
什麼,【喝酒期間有聽到被告要請我把甲○灌醉,被告要侵
犯甲○,被告講這個話的時候,我覺得應該有點醉意,被害
人甲○那時應該也是有點喝醉,被告講要侵犯學姊這句話的
時候被害人有在現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頁至第15頁
反面)。③證人趙○政雖然證稱被告看起來像是喝醉了,但
是被告上午11:15在○○分局○○派出所接受酒測,酒測值
為0.10mg/L(見警卷第77頁)。被告如果喝酒醉導致自己辨
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也只能怪罪自己故意讓自己酒
後亂性,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仍不得作為減刑之理由。
㈡證人王○明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我有
在分隊裡面,當天有值勤,晚上我在整理○○器材,到晚上
7點多我肚子餓,問○棋有沒有要訂便當或吃晚餐,他說晚
點有人會送吃的過來,我就繼續整理器材,差不多晚上9點
,就有人說可以吃飯了,我就想說快整理完,就繼續整理,
到9點10幾分或20幾分才去1樓值班台對面的桌子吃,我用餐
大約10幾分鐘,就繼續整理器材,中途我來回經過,因為我
把器材從值班台後面的備勤室拿到外面,所以有看到他們在
那邊聊天、喝酒,一直到10點初,我整理完,因為我22時到
6時要值班,我看到樓下○○長、學姊他們都在,我就先上
樓洗澡,大約10點半我下樓到值班台,當時看到被害人還在
值班台整理她的業務,那時有聽到有人說叫她一直來喝酒,
當時她好像沒有講話,沒說什麼,大約11點初,她整理完,
就主動過去跟○○長及可能是義○或婦宣人員及學長陳○駿
一起喝酒,我就坐在值班台看網路通報及使用手機,約看到
12點初,我累了就先去1樓值班台後面的○○備勤室休息,
一直睡到4點多,中途我沒有起來,不知道他們幾點離開,4
點多我聽到值班台的電話響,接起來,她說她是○○○(即
被害人之姓名),她說我是誰,我說是王○明,她說她被性
騷擾,叫我立刻上樓到她房間外面,她說她燈會開著,我上
樓之後到她房間外面等,大約10來秒,看到李小從他寢室出
來,李小問我說為什麼在這裡,我回他說因為0000-00000 0
說她被【性騷擾】,稍微解釋一下,約10來秒左右,看到
0000-000000突然衝出來,到1樓值班台,並且廣播叫當日上
班同仁至1樓值班台集合,然後我們全部都到那邊,看到她
趴在值班台上一直哭,後來李小說他會處理,會調監視器出
來看,叫我們回去休息,叫我去備勤室休息,我就回備勤室
休息,大概5點多我起來上廁所,看到李小從樓梯的方向走
到值班台這邊來,他說他找不到0000-000000,還說他看完
監視錄影機,沒有人進她的房間,我就去廁所,後來回來之
後,就繼續去休息,等到6點有人來交接班,我是12點初就
進去,一直到4點值班台電話響,這段時間我不知道現場誰
幾點離開,現場還有誰在,隊員的寢室全部都在2樓,我到2
樓時,李小的房門是關著,過了10多秒,我不知道是剛好還
是怎樣,他就開門出來看到我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
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②又查,至於甲○下一樓後,趴在
值班台大哭,說遭到「性騷擾」,而不是說遭到「性侵害」
,這也只是女性面對難
堪的事情,顧及顏面,講話有些保守
而已。一位女性要在大庭廣眾下,說自己被手指插入下體,
真的需要很大勇氣。辯護人以此指稱甲○究竟是被「性騷擾
」或「性侵害」,前後所述不一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59頁
辯護狀),辯護意旨只是雞蛋裡挑骨頭,昧於社會現實的辯
護方式而已,不足採信。
㈢證人鄭○棋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
分隊裡面,大約晚上9點至10點同仁開始聚會,等李○賢○
○長下來開始聚餐,之後大家就開始吃東西,吃完他們就開
始喝酒,我有出去抽菸,還有上去2樓放冰塊,還有去廁所
,之後約12點上寢室睡覺,之後到凌晨4點初,就聽到廣播
說全體同仁至值班台集合,是0000-000000講的,我就看到
0000-000000學姊在值班台哭,之後李○賢○○長問她說怎
麼了?發生什麼事?我印象中有聽到她說有人進去她房間性
侵她、摸她,○○長就說不要哭,事情○○長處理,之後李
○賢○○長就叫我們全部都上去,他自己處理,看監視器,
我就上去2樓,我就跟寢室的學長說要去洗澡,我說晚上沒
有洗澡就就寢,想先去洗澡再回來睡,我洗澡洗到一半,聽
到敲門的聲音,我打開一點點縫隙,才知道是0000-000000
學姊,她說她會怕,叫我陪伴她,我說好,等我洗完澡,之
後我洗完出來,沒有看到她,就先進去我原本的寢室,跟陳
○瑋、林○平2位學長說學姊會怕,叫我陪她,○平學長說
不好,之後我就跟陳璟瑋學長說要陪伴她,學長叫我要注意
一點,之後我就拿枕頭跟棉被走出我的寢室,看學姊房間門
是開著,我心想她應該沒有在那邊,我就走去浴室斜對面的
寢室敲門問是不是0000-000000學姊?她有回應,就打開門
,她說她很害怕,叫我快點進去,我看到她當時是在門右邊
下舖,我就走去左邊床舖,之後她就拿她的枕頭、棉被到我
床這邊,她說她要睡裡面,她會怕,叫我睡外面,但我沒有
睡,就坐在她睡的床上,之後她跟我敘述過程,她很慌張,
有在哭,她跟我說知道是誰,叫我不要跟別人說,她說她知
道有人進去她房間,之後整個人撲上去,對她三點全摸,她
有掙扎,但李○賢力氣過大,她假裝要吐,就去她寢室房間
裡面的浴室,把門反鎖躲起來,大約講到這裡,我還有出去
一次,因為有聽到李○賢一直在找0000-000000學姊,還有
去我們那間房間開門的聲音,可是我和0000-000000學姊的
那一間有上鎖,之後他開門,我看到鎖把在動,因為房門有
鎖門,所以他沒有打開,但他有叫○○(即0000-000000之
名字)2次,之後就走掉了,之後房間電話響了,我直接開
門出去,走到○○長的寢室,看到他在打電話,他問我怎麼
了,我說在陪0000-000000學姊,學姊說她會害怕,之後他
叫我寫他在樓下看監視器的時間,就說只有他,因為他時間
唸的較模糊,我沒有很認真的在聽,也沒有跟0000-000000
學姊講,我要回房間的路上,遇到役男趙○政,我就拉他去
浴室那邊,跟他說學姊會怕,叫我陪她,他也是說不要的意
思,之後他回他的寢室,我就回去陪0000-000000學姊,之
後學姊又再敘述過程,過程中有哭泣,她說李○賢有試圖從
玻璃窗爬過去,我沒有過去看過,意思是有縫隙可以爬過去
,後來李○賢發現沒辦法,就從廁所下面試圖要拉她出來,
她假裝要吐進浴室之前,有看到李○賢的鞋子,李○賢試圖
從門縫要抓她,她知道是李○賢○○長,她第一次要逃出來
,就假裝不知道是他,就故意叫我的名字說「○棋,我知道
是你,你趕快離開,不然我要大聲叫,叫李○○長」,李○
賢○○長還配合她假冒是我說「學姊,趕快出來,我就走」
,之後她好像說她過一陣子確定李○賢有離開後,就衝出浴
室的門,反鎖房間的門,就撥打值班台,值班的○明接到電
話,她跟○明說她被性騷擾、性侵,○明就跑上去,她確定
○明學長上去她房間外面,她就衝下來去值班台按廣播,她
還有說她下面有流血,什麼褲子有血,她有這樣跟我講,她
哭了一會,我安撫她一下,她就睡覺,我就坐在旁邊等,等
到6點50分,我就叫醒她,之後她起來,就很害怕,在床上
坐了約5秒鐘,就拿著她的棉被及枕頭,看李○○長的房間
也有打開,我就看著她走去她寢室,之後門就關了,我就拿
枕頭、棉被去我的寢室,之後去梳洗下值班台,因為早上要
晨間運動,約7點半,0000-000000學姊有撥打電話去值班台
,因為她的手機放在1樓值班台,請○平學長幫她拿上去,
○平學長說她很害怕,叫他敲門4聲才開門,她拿到手機有
傳一些訊息及圖給我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85
頁反面至第86頁反面)。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4
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分隊裡面,凌晨將近4點的時候有被廣
播叫去下面,是學姊甲○按的廣播,聽到廣播之後有到值班
台,甲○在哭,李○賢就問甲○為何在哭,之後李○賢○○
長叫我們都先上去,他會處理,我就去寢室裡面就寢,因為
那天我沒有洗澡,我就去洗澡,後來甲○有叫我,甲○說她
會怕,希望我去陪她,我有問其他的學長說學姊會怕,叫我
去陪她,這樣是否適合,後來我在另外一間沒有人住的寢室
甲○,甲○有跟我講之前我講的那些過程,我記憶也模糊了
,那麼久了,就是之前講的那些,主要就是有人侵入甲○的
房間裡面,對甲○性侵害,是甲○當下親口告訴我的,甲○
是有在哭,後來甲○就睡著了,我沒有睡,我不敢睡,甲○
有跟我說是○○長欺負她,我去陪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有
大致上跟我講她被害的經過,那時被害人有說她知道是李○
賢○○長對她為侵害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反
面、第13頁反面),並有被害人甲○傳送LINE訊息予證人鄭
○棋之擷圖7紙在卷
可稽(原件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
料袋內)。
㈣證人林○平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日晚上有在
分隊裡面,我18點左右先去○○分隊拿東西,大概在晚上8
時40分回到分隊,回來看到1樓桌上有飯菜,那時候大家還
沒有吃,在忙各自的事,我去幫救護承辦王○明用東西,那
時我們在用東西,學長說要吃飯,打內線問李○賢○○長什
麼時候要開飯,因為30日○○長放假,另外一個○○長也放
假,主管只剩李○賢○○長,之後他下來,準備要吃飯,我
跟王○明還在救護車用東西,之後我跟○明才進去吃飯,我
們在吃時,學姊還沒吃,她還在值班台忙她的,在打電腦,
後來義○就來了,陸陸續續過來,先是4個過來,2男2女,
最後又有1個義○過來,他們有帶一些東西來,○○長說他
今天是○管,他最大,今天是第一天,很忙,辛苦了,就說
要喝一下,在吃飯過程中,到最後一個義○來時,○○長才
問學姊說妳忙完沒?要不要先來吃飯?學姊坐下來不久,因
為我要值早上6點到晚上8點的班,要接○明,○明是晚上10
點到凌晨6點的班,所以學姊坐下來不久,我就上去洗澡了
,我忘記是洗澡完還是去上廁所時,我看到替代役○政先回
來,在2樓遇到,我就回房間睡覺了,然後4點10分左右學姊
廣播說所有備勤同仁,1樓緊急集合,這時大家都下來了,
大家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大家都在睡夢中,我們看到學姊
趴在值班台在啜泣,依稀聽到學姊講話說好像有摸或什麼,
我不太確定,因為她在啜泣,我們在睡夢中,李○賢○○長
坐在學姊旁邊,我聽到李○賢○○長說沒有人進去她房間,
問她怎麼了,後來○○長就叫我們全部的人回房間睡覺,他
要看監視錄影器,這時我們回房,有一個替代役跟我一起睡
,他是○棋,他睡我對面上舖,下舖是○瑋學長,我不知道
過多久,○棋跟我說學姊叫他去陪她,我問他說要去哪邊陪
?他說在後面備勤室那邊,就是完全沒人睡的備勤室那邊,
他問我怎麼辦?我跟他說2人不要在一間,會出事,我跟他
講完,就繼續睡覺,大概5點時又有廣播,李○賢○○長廣
播說要找學姊,過不久,寢室的門就被○○長打開,他打開
叫○○(即0000-000000之名字),就是類似找人的意思,
之後又關上門,這所有過程中,從4點被叫下去緊急集合,
大家都以為學姊在做惡夢或撞邪,因為學姊有喝酒,早上我
6點去1樓值班台接○明的班,我7點有廣播全部的人要下樓
做操,照理說全部的人都要下來,但○○長跟學姊2人沒有
下來,7點半...,1樓值班台內線響,是學姊打的,她問我
是誰,我說我是○平,她說值班台桌上有她的手機及充電線
,叫我拿去她房間給她,她說到她門口時敲4下房門,之後
我就拿上去給她,敲4下房門,拿手機、充電線給她,她什
麼都沒講就又進房間了。還沒8點,韋○○長先到,8點○○
長來上班,其他學長在8點前陸續到,○○長叫我廣播8點時
要在3樓會議室勤教,我廣播時,學姊的男朋友已經在了,
學姊後來有下來,我看到學姊抱住她男朋友,大家都上去勤
教,替代役也有去,後來○○長叫替代役下來顧值班台,叫
我上去勤教,值班台就給替代役○政顧,我上去時,○棋也
在○政旁邊,李○賢○○長有報告學姊4點緊急廣播叫我們
集合的事情,他說他有看監視器,說除了看到○明上去,○
明出現在監視器,學姊下樓,沒有看到其他人,○○長問我
學姊有無在樓下,我說有,○○長請我叫學姊上來,我就去
1樓叫學姊上去講事情,但她沒有上去,之後開完會解散後
,他們後來就被帶走,不知道什麼事情,後來聽人家講才知
道是這件事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79頁反面至
第80頁);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4年10月30、31
日有在分隊裡面,當天有在分隊睡覺,晚餐時間有在現場有
喝酒,當天我先去霧峰拿器材,回來的時候大家都在吃了,
我坐下來的時候甲○還沒在吃,那時候甲○在忙她的事情,
所以我們就先吃,後來我離開的時候甲○還沒來,離開之後
甲○才坐下來,所以甲○算很晚吃了,因為我早上6、8值班
,勢必5點多就起來了,所以我就直接洗澡睡覺,睡覺的時
候有人按警鈴,我們就全部都到樓下,我看到甲○趴在值班
台的桌子上在啜泣,李○賢坐在旁邊,警鈴好像是甲○按的
,她有廣播叫大家到樓下,那天請大家到樓下,不知道發生
什麼事,我們有問甲○,甲○都沒有回答,大家都有問甲○
怎麼了,甲○就一直在哭,李○賢就叫我們先上去,分隊當
時唯一的女生就只有甲○,一般○○隊如果在凌晨發出一些
聲響,算是正常的,不會特別的安靜無聲,隊上不會一到凌
晨都沒有人走動、寂靜無聲的狀況,因為還是有人在做其他
勤務,雖然那個分隊還沒成立,可是大家洗澡的時間本來就
不一樣,加上如果他是今天休假,可能明天上班,有人就會
半夜回來了,這很正常,我有聽到甲○有說摸或什麼之類的
話,在6點到8點值班的時候,被害人有打電話值班台,請我
把她的手機跟充電電池拿上去給她,甲○好像有跟我講放在
哪裡,但是我忘記了,我忘記當時甲○怎麼跟我講的,確實
是甲○有請我拿上去給她,拿上去給甲○時,甲○好像有跟
我說門要敲幾下,她才要開門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頁反
面至第7頁、第8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㈤證人乙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被害人的男朋友,交往1
年多了,我在10月31日早上7時34分,接到被害人的電話,
她用驚恐語氣告訴我,要我趕到臺中市○○局○○分隊,因
為她以前從未如此驚慌過,且她也沒有機會告訴我她發生什
麼事,我知道她一定處於危險環境中,發生很嚴重的事情(
哭泣),我就告訴她說你躲回房間,趕快把房門鎖起來,她
回應我說她知道,但鑰匙大家都拿的到,要我趕快過去,所
以我就立刻出門去找她,在開車路途中,我看到她在7時37
分傳給我LINE的訊息,上面寫「我昨晚被強暴」、「○○長
」、「就睡我隔壁」,這時我才知道她遭受性侵害。我7時
57分到分隊,有用手機打電話請她下來門口找我,因為我沒
辦法上樓,她下來門口跟我碰面時,她用很驚恐、顫抖的語
氣跟我說她昨天晚上睡覺的時候,被某一個男子壓在床上,
那個男子有脫去她的褲子跟內褲,那個男子用手指性侵她,
後來因為她很想吐,所以跑到浴室去,從浴室的門縫下看到
一雙涼鞋,她才知道是他們的○○長李○賢,後來我聽不下
去了,就帶她進去跟在1樓安撫她的韋○○長說叫你們○○
長下來,問○○長要怎麼處理,韋○○長一開始回應說○○
長在樓上開會瞭解狀況,韋○○長是當時的副主管,我就聽
他的話,跟被害人就在1樓的沙發坐下來。後來他們○○長
下來,我問他說要怎麼處理,他們當時開完會,可能有他們
的結論,我跟他說我要報警,他說這是他們分隊的事情,他
要瞭解狀況之後,再決定有無必要報警,我當時考慮被害人
之後還可能在○○單位上班,我就接受他的說法,因為我跟
被害人還沒有法律關係,我打電話給她爸爸,告訴她爸爸說
被害人被性侵,問她爸爸要不要報警,她爸爸打給他們家的
親戚,那親戚是做○○的,後來那親戚直接打電話給我說直
接跟派出所報警,我同時拿被害人傳給我的圖片,是李○賢
傳給被害人的LINE訊息,我拿給○○長看,我跟分○長說她
爸爸要報警,我也要報警,分○長說他會向上回報,等他們
長官來再幫我們報警,後來我覺得他們一拖再拖,我沒辦法
再等他們10、20、30幾分鐘,我覺得他們一拖再拖,我於9
時4分就用被害人的手機打110跟○○說○○分隊有發生性侵
案件,對方問我在哪裡,我說在○○分隊的宿舍裡面,他們
還有問我被害人跟加害人是誰,因為他們覺得不可思議,問
了很久,最後才知道被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員,後來約5
至10分鐘制服○○到,就先登記被害人的基本資料,問大概
的發生情形,我告訴被害人大概講一下就好,趕快去醫院驗
傷,後來她爸爸也趕到○○分隊,當時被害人很驚恐,講不
出什麼,她爸爸就到了,她就抱著她爸爸哭,後來派出所的
所長、副所長來了,他們把刑案現場封鎖,○○局的那些組
長、長官陸續來,現場被控制住了,警方分2個部分進行,
一部分做現場鑑識、生物跡證採證,另外我強烈要求他們立
刻帶被害人去驗傷,驗傷是她爸爸陪她,我跟她及她爸爸說
我要留在這裡確認所有證據都被保存(哭泣),被害人說監
視器一定有錄到他,叫我一定要把監視器做好備份,剛開始
警方只有要複製2樓對著電梯的那個監視器,而且還說監視
器沒有直接對到被害人的門口,我跟他說就是要全部複製,
且沒有對到門口沒關係,凌晨時候,不會有人經過那些樓梯
,只有經過那些地方的男生,才有可能是
犯罪嫌疑人,後來
旁邊那個應該是○○或其他人就看不下去,說就複製每一支
監視器,時間點是從30日晚上10點至31日早上6時,後來監
視器我就放心,我就去2樓告訴現場的鑑識人員說床上應該
會有他們2人的生物跡證,還有被害人及犯嫌曾在浴室發生
過拉扯,還有浴室的門把應該會有指紋,請他們要仔細採證
,我就一直陪他們到採證結束,我到○○分隊時,被害人拉
著我的手,很顫抖的跟我說她昨晚的經過,包括她怎麼躲到
其他人房間,她一直抖,還一直哭,而且她沒有辦法相信其
他的男生,其他男生要過來跟她講話,她就很歇斯底里的大
叫,然後哭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121頁至第
122頁反面),並有被害人甲○傳送LINE訊息予證人乙男之
擷圖2紙(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及臺中市政
府○○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見104年度偵字
第26833號卷第30頁)附卷
可參。
六、被告留下諸多客觀
物證,足以證明被告犯下性侵害之事實:
㈠又被告自104年10月31日凌晨1時48分許至凌晨2時8分許,以
LINE傳送「要來爕爕嗎」、「哈」、「囉」、「....」、「
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在」、「嗎」
等語予被害人甲○,並於同日凌晨2時10分,以LINE之通話
功能聯絡被害人甲○,再於同日凌晨5時24分許至凌晨5時31
分許,以LINE傳送「抱歉應該酒滋味」、「可是是四點的事
和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只有一點快二點我們上來」
、「四點出我上廁所」、「過不了五分鐘你ㄔ衝下樓」、「
我看監視○影到現在,抱歉嫌疑最大的是○○長」、「才有
機會」等語予被害人甲○
等情,有上開LINE對話擷圖2紙
附
卷可稽(見警卷第80、81頁)。被告既然凌晨5時許寫【和
我傳訊給你的時間不符】,所以前面凌晨1時許開始送「要
來爕爕嗎」、「那鎮臿你那臿你有什麼條件」、「強你」等
文字,都是被告寫下的,應屬無誤。
㈡而且被告在104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警方要逮捕被告時,
同時檢視其手機裡LINE通話內容,被告已經將自己與甲○對
話全部刪除,僅剩一片空白(見本院勘驗畫面截圖,本院卷
二第130頁)。正因為被告傳了猥褻文字給甲○,東窗事發
,才要全部
予以刪除。且被告偵查中供稱:我記得LINE是不
雅的內容,因為我覺得慚愧,所以刪除了等語(見104年度
偵字第26833號卷第100頁)。衡情倘若上開LINE對話非被告
所傳送,被告理應將上開LINE對話留存以為證據,豈是因感
到慚愧而將非其所傳送之LINE對話立即刪除,足見被告應係
為掩飾自己之犯行,而於案發後迅即刪除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是被告上開空言所辯,要屬
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
㈢另經本院播放案發地點2樓安全梯口對面上方之監視器錄影
光碟畫面,勘驗結果:從凌晨02:41連續播放到03:59都沒
有人任何人影經過監視錄影器前面。而監視畫面右邊,就是
○○長寢室、女生備勤室,沒有其他男生寢室在那邊。如果
甲○在女生備勤室面遭受男性施以性侵害,也只有被告一人
最有嫌疑。而且凌晨3:59:00及04:03:37兩次監視器畫
面裡光影變化,經本院實地模擬結果,確定這種光線變化來
自於開啟○○長寢室門時所造成(即○○長寢室裡亮燈、走
廊偏暗時,從○○長寢室裡照射出來的光線變化),而被告
於凌晨4時1分59秒,被告往安全梯方向走動。從03:59:00
到04:01:59也將近有3分鐘的時間,被告既然開啟房門,
又沒有經過安全梯前面,這將近3分鐘被告在做什麼?本來
就是很可疑的。
㈣又04時2分2秒,被告往寢室方向走回;於4時2分10秒,被告
往安全梯方向走;於4時3分37秒,被告往寢室方向走回,開
啟房門回去○○長寢室。於4時5分53秒,證人王○明被叫上
樓,往女生備勤室方向走去。所以在甲○以分機呼救王○明
上樓援救以前,被告在二樓走廊走來走去,極有可能是因為
甲○在女生浴室裡猛敲隔間板呼救,被告怕會引起其他同仁
注意,當時在走廊上走來走去,是要觀察其他同仁的反應。
㈤本案經警方上午11時許勘察案發現場,發現在被害人甲○備
勤室內近入口處地面,有遺留鞋印1只,即【附件一】(同
見警卷第45頁反面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第51頁正反面編號
17至20之現場照片)。經警政署鑑定結果,現場編號7鞋印
照片(即上開鞋印)內鞋印與現場編號8鞋子(即被告涼鞋
)之右腳鞋子拓印紋痕【類同】,惟照片內鞋印缺乏足資個
化比對之紋痕特徵,無法進一步比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000 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
附卷
可憑(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221-223頁)。本院
目視鞋底花紋與地面上鞋印,兩者確實是相同的。警政署再
以拖鞋製作鞋印透明塑膠片,與現場鞋印照片比對結果,重
疊比對確實吻合(見第26833號卷第223頁)。拖鞋是工廠大
量製造的產品,同一個鞋底模型灌製出來的產品,一開始都
是相同的,但是拖鞋穿久了以後,會因為每個人走路習慣不
同,有些人是靠外側先磨損,有些人是靠內側先磨損,使用
後花紋也會有些斷裂,每只鞋子斷裂的位置不一樣,就像每
個人的指紋一樣,鞋子穿久了以後,鞋印其實有一點點差異
。所以上述鑑定報告說「缺乏足資個化比對之紋痕特徵」,
是說沒有特殊化到可以百分百確定是扣案拖鞋的鞋印。但是
本案並無其他人有同款的拖鞋,而這雙扣案咖啡色拖鞋,在
【附件七】監視錄影畫面04:01:58時,確實是由被告穿著
被錄影拍下。所以案發當時被告就是穿這雙拖鞋無誤,也可
認定被告有走入女生備勤室之事實。至於被告是凌晨3時許
至4時初,穿拖鞋進入女生備勤室所以留下地上腳印?或者
是4、5時許看完監視錄影器畫面後,走上樓去要找甲○時,
又走入女生寢室而留下鞋印?則是都有可能,故本院也不直
接認定是性侵前時所留下的鞋印。
㈥檢察官於31日下午帶甲○回去○○分隊,詢問案發經過,當
時甲○在女生浴室裡模擬案發經過,並指稱印象中被告有從
隔壁試圖攀爬進入第三間浴室,有聽到「坑坑空空」的聲音
,當時指認聲音是從甲○左手邊傳來,應該是被告要從第二
間爬進第三間浴室。檢察官立即指示鑑識人員,要將浴室上
方金屬橫桿蒐證。因為是木工新裝潢,浴室裡本來就有很多
粉塵,警方當場以手電筒照射第三間浴室上方金屬橫桿,果
然粉塵被手指一劃過,有明顯痕跡,即如【附件三】。又警
方依照檢察官指示,在第三間浴室裡以特殊光線照射隔板,
發現在第三間與第四間的隔板上緣,確實有很多指印。即如
【附件四】【附件五】。警方再走到第四間裡面拍攝,也看
到手掌、手肘、及身體摩擦的痕跡【附件六】。正因為浴室
裡面是新裝潢,到處是粉塵,被告身體攀爬第四間浴室與第
三間的隔間板,留下很清楚的痕跡。警方製作勘察報告,確
定女生備勤室之盥洗室第3間浴室門上方橫桿及第3、4間浴
室之隔板上緣,有攀爬痕跡(見警卷第57至58、59至60頁編
號42至45、49至53之現場照片)。
㈦二審審理中,被告、辯護人要求本院到現場勘驗浴室,以明
瞭甲○所說浴室內拉扯過程是否合理。本院應被告、辯護人
要求,由
受命法官於107年5月15日前往實地勘驗,勘驗日(
107年5月15日)以前,本院尚未播放檢察官104年10月31日
實地模擬蒐證過程之光碟,一審中也沒有勘驗過此部分光碟
。被告、辯護人應該不知道104年10月31日檢察官指示鑑識
人員如何蒐證之過程(本院是107年6月4日才播放勘驗檢察
官指示蒐證的光碟)。然而在107年5月15日實地勘驗時,被
告主動做一個模擬動作,人在第四間浴室裡,雙手攀在與第
三間的隔間板上並說「如果我在隔壁扳住隔板,兩邊的隔板
上應該都可以採集到跡證,但只有第四間隔板上有採到跡證
」(見本院卷二第40-41勘驗筆錄)。被告做這個動作即如
【附件八】照片,與後來勘驗才看到的上述【附件四、五、
六】痕跡是完全吻合的。被告的辯解就是「欲蓋彌彰」,不
經意就洩漏自己從第四間攀爬的過程。
㈧甲○陳述被告曾以陰莖磨蹭甲○外陰部,欲進入陰道而未成
功,便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得逞。被告又從第四間浴室要攀
爬入第三間浴室,雙手扳住隔板,警方採自浴室第3間與第4
間隔板上緣之編號05棉棒,檢出一女性染色體DNA-STR型別
,與被害人甲○DNA型別相符,該15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
人口分部之機率為3.87×10之-21次方,該棉棒另檢出1男性
Y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被告Y染色體DN A-STR型別相
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被告有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
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52至153頁)。甲○
從來沒有說過自己有摸到隔板上緣位置,甲○都是說自己躲
在第三間浴室裡,蹲得低低的。然而在第三間與第四間的隔
板上緣同時採集到被告與甲○的混合DNA,就是因為被告手
指先插入甲○陰道,沾染了甲○陰道分泌物,又去摸浴室隔
板上緣欲攀爬過去,被告也留下手汗、皮屑細胞,隔板上面
都是灰塵,正好吸附了被告手汗、皮屑細胞與甲○陰道分泌
物,留下鐵證DNA。
㈨甲○從沒有說過遭被告陰莖插入成功,也沒有說過被告射精
成功,甲○只是說被告曾以陰莖磨蹭甲○外陰部,又以手指
插入甲○陰道得逞,已如前述。所以甲○陰道採集結果沒有
發現精子細胞,也只是與甲○陳述一致而已,辯護人以沒有
發現精子細胞,辯稱甲○未受到性侵害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160 頁),辯護人是
錯誤推論,不足採信。
㈩甲○在床上雖然被脫掉內褲,但是在確定被告離開女生備勤
室後,甲○從浴室裡出來鎖上門,並穿回內褲。甲○當天為
保存證據,沒有洗澡更換內褲。到醫院接受採證時,採證人
員將被害人甲○內褲褲底內層斑跡、採自被害人甲○右大腿
內側之6A棉棒,送驗DNA,檢出1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
與被告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被告或與被告有同父系血緣關
係之人,此有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扣案甲○內
褲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3日刑生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第215
至217頁、第221頁)。被告陰莖磨蹭甲○外陰部,會留下一
點皮屑DNA或前列腺液DNA,甲○穿回內褲時自然會移轉到內
褲褲底上。又被告亂摸甲○右大腿內側,或者陰莖擦過甲○
右大腿內側,自然會留下被告DNA,也是性侵害的鐵證。
至於辯護人所稱:在甲○所睡床上沒有採到被告DNA,在女
生寢室金屬門把上、浴室間門把上,也沒有採到被告指紋,
在甲○指甲縫間採集送驗,沒有驗出被告DNA,被告如果在
第三間浴室外伸手進去摸甲○胸部,則被告的手臂可能會被
門板刮傷或紅腫,所以甲○所述不實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162頁辯護意旨)。然而,甲○從凌晨4時許逃出女生寢室後
,到接近凌晨7時才回去女生備勤室,這中間約3個小時是有
空窗期的,被告自述回到樓上時,有四處找尋甲○下落,還
用廣播問甲○人在哪裡,被告自是有走回女生備勤室查看,
也可能趁機拿抹布擦拭指印或體液痕跡,不能排除此種可能
。況且採集指紋有時要看運氣,手指碰觸金屬面積夠大,指
紋特徵夠多,足以比對時,才會確定是誰的指紋。如果運氣
不好,只採到半枚指紋,特徵不夠多,無法辨識,這種事情
在鑑識經驗裡比比皆是。性侵害案件指所以要檢驗女子指甲
縫隙,是因位女性在遭性侵時,常常伸出指甲抓傷歹徒,會
累積歹徒皮屑在女性指甲縫隙間。但本案甲○從來沒有說過
自己抓傷被告,而被告驗傷身上也沒有什麼傷口,所以甲○
指縫間採樣結果,沒有驗出被告DNA,也不能證明什麼事情
。
七、甲○陳述與其他證據相符:
㈠被害人甲○於案發後至醫院驗傷結果,確受有「右側乳房2
點鐘方向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側乳房12點鐘及2點鐘
方向各有2×0.3公分皮膚抓痕、左手1×1公分瘀青、右手3
×1公分皮膚紅腫、2×1公分瘀青」,核與甲○所說在浴室
時,手被從門縫下拉出去,被告從浴室門縫下伸手抓甲○胸
部之過程,互相吻合。又驗傷發現甲○受有「右側小陰唇內
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
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
方位有輕微紅腫」、「咽喉紅腫併疑似外物碰撞痕跡、右頸
腫」等傷害,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
傷診斷書及中○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
稽(原件置於偵查卷末之不公開卷資料袋內),核與甲○所
述床上遭受性侵害之過程吻合。
㈡負責性侵害驗傷診斷之醫師黃○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被害人之驗傷診斷書是我製作的,當時看起來是新的傷痕,
抓痕理論上半天、1、2天內都可以看得到,不是太久的傷痕
,以這個個案看起來不像婦女病,如果是因為疾病發炎引起
,一般是整個外陰、陰唇整體性的,或是大範圍,很少是單
單的小範圍,性侵害診斷書上記載個案非常悲傷恐懼,當時
在同事、同仁或社工陪伴之下,臨床受理受侵害案件,比較
少看到這樣的情緒,可能事件剛發生或是事件之後,10天、
一個月、兩個月、一年以後的案件不太一樣,這個明顯時間
很短暫,情緒還很難,印象中被害人一直哭泣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
㈢辯護意旨雖稱:甲○陳稱遭受被告以手指多次反覆插入陰道
,陰道內應該會有留下被告DNA,但是甲○陰道深部棉棒採
樣結果,卻未留下足供比對的DNA,甲○陰道抹片也沒有檢
出男性DNA,可見被告並未對甲○施以強制性交云云(見本
院卷二第156-157頁)。然甲○陳述被告是以手指侵入其陰
道,手指不像陰莖會射精或流出前列腺液,精液是一射精就
會佈滿陰道,男性亢奮中陰莖流出前列腺液體,也有一些份
量,精液或前列腺液被採集成功的機率是很大的。至於手指
只會有手汗或皮膚細胞脫落而留下DNA的可能,手汗及皮膚
細胞本來就是數量比較少的,如果在陰道內部沒有採到,也
只是本來採集成功機率偏低而已。甲○於31日報案當天經驗
傷發現受有「右側小陰唇內側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2×1
公分、左側小陰唇內側3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約1×1公分、
處女膜於基底部3點鐘及9點鐘方位有輕微紅腫」,已經證明
遭人以手指侵入,才有此傷害。甲○於當日上午7時許與鄭
○棋聊天中,就已經說「他用手戳到我流血」,確實下午2
許驗傷結果相符,甲○所述前後一貫,與驗傷相符。
㈣而驗傷診斷之醫師黃鈺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中○醫學
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醫師,當天是我負責幫被害人驗傷,
被害人主訴說凌晨約 3、4 點有被性侵,有提到吞口水時右
邊喉嚨會痛,一開始請被害人坐正,嘴巴張大,我以壓舌板
壓住舌頭,讓口咽部曝露出來,可以看到兩側扁桃腺及後咽
壁有些許紅腫及破皮的跡象,但還不至於到潰瘍及發炎、分
泌物,接下來以內視鏡做檢查,從被害人鼻子插入後,一路
可看到軟顎、下咽部,上述部分沒有外傷或紅腫,另外被害
人說右頸腫脹不舒服,經觸診後沒有其他異常,被害人說的
位置和我看到紅腫、破皮的地方是符合的,被害人當時的傷
勢不像感冒造成的,不像發炎,外物碰撞只能依據被害人的
說法,如果外物自願放入,例如吞嚥很硬的食品、食物,因
為人會有嘔吐反射,所以人會慢慢吞嚥,並不會造成上述提
到的破皮、紅腫,如果是患者所稱被強迫口交,就是我們所
指的外物,就容易造成口咽部的傷害,被害人剛踏入檢查室
時,神情些許恍惚,在做內視鏡檢查時,情緒崩潰大哭,檢
查完畢就跑到檢查室外面,繼續哭等語(見 104 年度偵字
第 00000 號卷第 204 頁正反面)。
㈤互核證人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所述,被告確有對其為強
制性交行為之情節,與驗傷結果、
鑑定證人兩位醫師之陳述
,均相吻合。本案於104年10月31日凌晨3、4時許發生,早
上9點就報警,警方10時許就到達現場維護跡證,甲○下午2
時許前往醫院接受驗傷,採集甲○身上DNA微物證據。承辦
檢察官亦相當負責地
履勘現場,在當日下午由甲○實地說明
案發經過後,檢察官立即指示鑑識人員要對浴室關鍵處蒐證
,果然採集到重要DNA證據。
㈥甲○之陳述,核與證人趙○政、王○明、鄭○棋、林○平、
乙男上開親眼見聞之證述相符,且觀諸前開驗傷診斷書上
所
載甲○所受之傷勢,亦與證人甲○所述遭被告以強暴之方式
為性交等情相符,而上開證人趙凜政、王○明、鄭○棋、林
○平、乙男親見體驗之證述、LINE對話擷圖及衛生福利部臺
○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診斷證明書適足以作為證人甲○上開證述之
補強證據,
顯見證人甲○前開證述,應非虛妄,自堪採信。
八、甲○精神受創嚴重,足為遭受性侵害之
佐證:
㈠被害人甲○經原審囑託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對甲○進行精
神鑑定,結果認綜合甲○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案件
部分、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結果、以及
臨床症狀及對於案件相關詢問結果,甲○於案發當時及目前
有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一開始合併有重鬱症
並有數次自殺行為,需要住院治療,目前相關症狀雖經治療
後有些微緩解,但仍然持續有退縮、退化、過度警覺及憂鬱
,甲○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現象與遭被告性侵害之犯
行有關連性,有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6年5月2日院精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
原審卷(一)第169至172頁)。
㈡經本院調取甲○的健保紀錄,發現甲○104年1月1日至案發
前是沒有任何就醫紀錄的,但是從104年10月31日案發起,
就必須頻繁接受精神科診治,偶有婦產科診治紀錄,又因為
精神科疾病而於105年6月23日至105年7月5日住在中○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從104年11月5日至107年1月31日共計接受精
神科門診達34次,此有甲○健保紀錄
可證(原本附本院卷二
末密封袋內)。
㈢告訴
代理人律師於本院審理中提出甲○107年3月22日最新診
斷證明書「患者因上述創傷壓力症候群之情況,有情緒起伏
以及焦慮畏懼之症狀,持續規則於精神科門診追蹤,且持續
服藥治療以及接受心理諮商,患者之上述狀況和治療已經超
過五個月,患者因上述狀況開始於104年11月5日在本科就診
,並規則於本科門診及追蹤並服藥治療,因上述狀況仍起伏
不定,並常有病情加重之虞,建議家人密切注意臨床精神病
況。患者並因自傷行為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至7月5日於本科
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出院後規則於本院門診追蹤」「患者
並因訟累及上述侵害情境包括常人每日所需之行為(如睡眠
、浴廁等)致使患者需受診治上述疾患逾兩年。」(見本院
卷二第8頁,中○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據上小結,甲○精神受創嚴重,益徵被害人甲○上開所證述
之情節非虛。
九、雖然甲○在檢察官偵訊中,說自己躲在第三間浴室時,聽到
「坑坑空空」的聲音是從左手邊傳來,指認被告是試圖自盥
洗室內之第2間廁所攀爬至其躲藏之第3間浴室等語,而與上
開勘察結果不符。然查,被告當時躲在第三間浴室,浴室裡
面本來就是空盪有回音的,尤其新裝潢的浴室裡面,物品很
少,更容易產生回音。聲音是從右手邊第四間浴室攀爬「坑
坑空空」產生回音,致使甲○聽成是左手邊傳來,亦極為有
可能。加上甲○當時,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嚴重威脅,身心
處於極度驚恐狀態,再加以被告將盥洗室之電燈關閉,周遭
一片漆黑,甲○在此狀況下,將回音聽成被告是從甲○左邊
要攀爬過來,本來就是符合常理的,即謂證人甲○之證述有
瑕疵而全盤否認其證詞之真實性。
十、被告辯稱:我身上沒有採集到甲○的DNA,我身上也沒有任
何傷口,至於甲○內褲上有採集到我的DNA,可能是喝酒時
不小心沾到我的口水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45頁背面)。然
被告在104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警方在○○分隊對被告逮
捕,並欲扣押犯案時所穿衣物時,被告坦承上午洗過澡了,
衣服也全換過,此經本院勘驗「0000000現場勘察00000000
」檔案時,已知悉上情。被告是○○出身,自然知道性侵犯
要洗澡滅證,所以事後警方在被告身上採不到甲○DNA,也
是不足為奇的,甲○並沒有說過她有抓傷歹徒,所以在被告
身上找不到傷勢,也是頂多與甲○陳述相符而已。至於被告
辯稱是喝酒時噴口水,才會殘留DNA在甲○大腿內側及內褲
底層云云,則是太過離譜的辯解。所謂採集內褲底層化驗,
所剪下的是內褲與甲○陰部相接觸位置,怎麼可能講話噴口
水噴到此處?況且講話噴口水噴到內褲上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被告辯解匪夷所思,無可採信。
十一、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上開強制性交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
科刑部分:
一、按侵入住宅所稱之「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
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又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
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
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害
人甲○所配住之女生備勤室,係其值勤時日常生活起居之場
所,裡面有女生床鋪、女生浴室、女生陽台曬衣處,可以曬
私密內衣等,住宿之甲○有其獨立之監督權,並有維持其住
居安寧而不受他人侵擾之權,被告未得被害人甲○之同意或
允許,即擅自進入其所居住之女生備勤室內,自屬侵入住宅
之行為,被告之辯護人辯護稱:該備勤室係公家所有,非供
人生活起居之棲身處用途,不屬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
語,自不足採。
二、次按刑法第134條規定,凡公務員
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除有該條但書所載之情形外,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蓋以公務員若
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則其職務,
轉成為其犯罪時之手段、工具,已侵害及國家權力之尊嚴與
信用,自不能與常人犯罪同視之;又刑法第134條關於公務
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所「假借」者,職務
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100年度
台上字第64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554
號刑事判例:「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凡公務員故意犯瀆職
罪章以外之罪,除有該條但書所載情形外,苟於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並非須就其權力
、機會或方法同時假借,方得予以加重。」,又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379號刑事判例「上訴人為稅警隊長,對於某甲
等所犯妨害公務等普通刑事嫌疑案件,並無緝捕之權,乃不
報請該管司法機關傳究,竟矇作私鹽案件報告主任帶警往捕
,不能謂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而犯私拘之罪。」,又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刑事裁判要旨:「刑法第134條關於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初不以其合法執
行職務為條件,故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縱非合法,茍係利
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
之罪,即不能解免加重之責】。」所謂假借職務上的權力、
機會,包括非法的權力、機會,乃屬當然。證人韋○興(即
○○分隊另一○○長)於檢察官偵訊時也證稱:其個人擔任
○○人員的習慣,在備勤室睡覺也是不上鎖的,只是會把門
關起來(見26833號偵卷第192頁)。○○人員為因應緊急狀
況,故就寢時不關房門。○○分隊雖然剛剛成立,但是隊員
都是自各地○○隊調派過來,○○員本來就有一些傳統習慣
,加上○○員是體力冒險工作,類似軍隊、○○上下一體作
戰的風氣,強調要服從長官領導的性質。而本件被告利用其
身為甲○○官之權力,刻意對甲○灌酒,讓甲○喝下5、6瓶
台灣啤酒,使甲○抵抗能力減弱,以方便對甲○下手性侵,
又利用○○長寢室就在女生備勤室旁邊之機會;也利用○○
隊員為因應緊急狀況,故就寢時不關房門的機會,遂行其犯
罪。被告利用其職務上權力、機會,未經被害人甲○同意,
侵入被害人甲○居住之備勤寢室,對被害人甲○為強制性交
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而故意犯強制性交罪,被告之辯護人認無刑法第134條之適
用,亦不足採。
三、另按刑法第134條前段之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
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
立之罪,其
法定刑應按原犯罪行為該當法條所定法定本刑加
重二分之一之結果計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李○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前
段、第222條第1項第7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故意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另侵入住宅行為已結合於加
重強制性交之罪質中,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最高法
院27年上字第188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猥褻與性交,係
不同之行為,行為人若以性交之犯意,對被害人先為猥褻,
繼而為性交,固可認其猥褻係性交之階段行為,而為性交行
為所吸收;惟若數行為中,有猥褻,有性交,或兼而有之,
則應視其猥褻行為係出於猥褻或性交之犯意而分別論處(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基於對被害人甲○為性交之犯意,而
親吻甲○、以陰莖磨蹭甲○之下體。又追到女生盥洗室裡,
以手撫摸甲○之胸部及抓住甲○之手撫摸其陰莖等猥褻行為
,其主觀意欲仍為性交目的,其上開猥褻行為之
低度行為,
應為強制性交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假借職務
上之機會,以故意犯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
肆、撤銷之原因及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利用代理○○長,當晚身為隊上最
高○官之身分,頻頻對甲○勸酒,使甲○喝下5、6瓶台灣啤
酒,意欲削弱甲○反抗能力。證人趙○政具結證稱:被告在
勸酒時,頻頻說要將甲○灌醉,要侵犯甲○,而且快結束時
,被告要求甲○今夜到○○長寢室裡幫忙打資料。甲○也證
稱在被勸酒時,被告說要甲○多喝一點以便被告好下手,已
如前述,至少被告在勸酒期間,已經顯露性侵的犯意。此部
分也有假借職務上權力之加重處罰要件,原審判決裡未予認
定。②又原審沒有調取被告的人事經歷表,被告是82年高中
畢業後,立即投考○專,84年7月○○畢業,隨即分發擔任
基層○○,歷任不同單位後,一直晉敘職等,到90年1月11
日才轉任○○體系,而被免除○○職務(見本院卷二第37頁
警政署提供人事資料表)。被告轉任○○體系後,曾經任職
內政部○○署訓練中心擔任○員工作,後才轉調臺中市政府
○○局(本院卷二第32-33頁○○署提供資料)。被告在臺
中市政府○○局任職期間,曾擔任○管職務,如○○局申報
被告102年薪所得是131萬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75頁被告所
得資料)。被告既然是○○畢業,擔任基層○○多年,當然
知道性侵害嚴重性,性侵害等於摧毀女性的人生,尤其甲○
有交往中男友,正準備要踏入婚姻,卻遭到被告伸出狼爪加
以摧殘,被告知法犯法實在太過可惡。③甲○於本院審理中
提出最新的精神科診斷證明書,甲○所受創傷壓力症候群病
況甚為嚴重,此乃原審所未及
審酌事項。④侵入住宅加重強
制性交,最低刑度是七年以上,而被告有刑法第134條加重
情形,地點又在公務機關裡面,僅量處有期徒刑十年稍嫌過
輕。⑤被告濫用職務權力機會侵犯女性下屬,原審未
諭知褫
奪公權,亦未說明理由。⑥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理由,
但原審判決有上述瑕疵,檢察官
上訴意旨認為量刑過輕,並
請求從重量刑,應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為○○畢業,從事基層○○多年,才改調○○
體系,被告身為臺中市政府○○局所屬○○分隊○○長,本
應奉公守法,以維護公務人員及國家形象,竟為滿足一時性
慾,利用代理○○長的權力,先是頻頻對甲○灌酒,又於執
行備勤勤務,利用○○長寢室就在女生備勤室旁邊,且○○
員為爭取救○時效故睡覺時未鎖門之機會,對下屬女性伸出
狼爪,以如此強烈之手段為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致被害人
甲○飽受身心創傷,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之陰影,被害人甲
○當時已經拍攝婚紗(有104年9月7日婚紗收據,原審卷一
第75頁),準備走入禮堂,卻遭被告強暴性侵,事後甲○甚
至出現重鬱症及自殺行為,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現象,
被告對被害人甲○之身心傷害至深且鉅。被告審理中提出各
種答辯,固然是其
辯護權之行使,但被告沒有說謊汙衊被害
人的權利,被告於原審中具狀陳述「被害人與替代役鄭○棋
之間有無發生任何的事情,無法有人確定,從四點到早上七
點這段時間如果做什麼事情,也都很容易吧?」(原審卷一
第196頁)。被告誣指被害人與替代役鄭○棋發生不可告人
事情,並有轉嫁誣陷被告云云,被告此種答辯已經在汙衊別
人,
犯後態度惡劣。被告所為對被害人甲○所生之危害甚為
嚴重,且被告犯後脫產,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撤
銷被告移轉房地產之行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10月2日
民事106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本院107年4月17日民事107年
度上訴字第24號判決),被告曾經身為○○,不知守法,竟
然對部屬女性犯下強制性交犯行,又脫產卸責欲逃避民事責
任,真是太過可惡,被告被停職後仍然有些微薪水,○○局
申報被告105年度薪資所得27萬餘元(見本院卷一第80頁105
年度所得資料),被告於審理中已離婚,自陳現無業、家計
由前妻負擔、育有二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刑,以資
懲儆。
三、按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
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
公權。被告身為甲○之長官,竟為逞獸慾,染指無辜女性下
屬,敗壞公務人員守法風氣,損害○○體系之名譽,應併宣
告褫奪公權,本院審酌上情,
諭知被告褫奪公權六年,如主
文第二項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22條第1項第7款、第37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附表:鑑定結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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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一、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833號卷【偵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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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指紋】(第2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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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鞋印】(第221至2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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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3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 │
│ │ 鑑定書【DNA】(第215至217頁):被害人內褲庫底內層斑跡、 │
│ │ 被害人右大腿內側(編號6A棉棒)檢出一男性DNA,與被告相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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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審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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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3.31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
│ │ 106至1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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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鑑定│
│ │ 書(第 152 頁至 153 頁):被害人右手指甲微物,為男女 DNA│
│ │ 混合,女性 DNA 含量偏高,另進行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型 │
│ │ 別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之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型別。被害│
│ │ 人左手指甲微物,均未檢出足資比對之男性 Y 染色體 DNA-STR │
│ │ 型別。編號生 05 棉棒(採自浴室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經│
│ │ 萃取 DNA 檢驗,為男女混合 DNA,女性 DNA 與被害人吻合,男│
│ │ 性 DNA 與被告DNA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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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審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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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第50頁):被害人胸罩右罩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被害│
│ │ 人陰道深部棉棒因DNA量微,男性Y染色體DAN-STR型別檢測結果 │
│ │ 有DNA訊號,但未達型別判讀標準,無法比對。被害人胸罩左罩 │
│ │ 杯內層處(相對乳頭位置),被害人右手指甲微物、被害人左手│
│ │ 指甲微物因DNA量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有混雜 │
│ │ DNA訊號,但未達型別判讀標準,無法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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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2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定書(第51頁):被害人陰道抹片微物,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
│ │ 結果呈陰性反應,以顯微鏡檢位發現精子細胞,以前列腺抗原檢│
│ │ 測法檢體呈陰性反應,經直接萃取DNA檢測,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
│ │ DNA-STR型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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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上午 11:02,警方依據鞋印找到被告拖鞋。
【附件二】上午11:10警方拍攝女生備勤室裡的鞋印。
【附件三】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用手電筒照射第三間浴室金屬
橫門桿上,佈滿灰塵,而且有手指印擦過的痕跡。
【附件四】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有明顯手指印,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三間浴室
【附件五】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發現第三間與第四間隔板上緣
,有明顯手指印,有人試圖從第四間攀進第三間浴室
【附件六】下午5時許,鑑識人員從第四間以特殊燈光照射,發
現有一個靠在隔間板上的人形,是有人試圖從第四間
攀進第三間浴室
【附件七】監視錄影畫面凌晨04:01:58時,被告穿著扣案拖鞋
。
【附件八】被告在本院勘驗檢察官現場勘查光碟片前,107年5月
15日主動在○○分隊女生浴室第四間,做了雙手攀爬
第三間浴室隔板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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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
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
,不在此限。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
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