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炳榮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炳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蕭炳榮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
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
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
構成要
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
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6159號判決要旨、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及最高法
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本件受
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
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
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
而屬一致,
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
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
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
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
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並非概
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
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
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
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
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
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
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
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
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
予
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臺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
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
28號、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受刑人蕭炳榮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30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
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8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一覽表誤
載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5至9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
上訴字第141、15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有各該
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及第8項規定併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雖業
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
上揭
說明,此
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
,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簡 璽 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蕭炳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 │1款之罪 │1款之罪 │1款、第41條之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日(2罪)│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2罪)│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15日前 │100年5月15日前 │99年8月15日前 │
│ │100年1月15日前 │ │100年3月15日前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751號 │字第9751號 │字第9751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9日 │104年6月9日 │104年6月9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104年度訴字第84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6日 │104年7月6日 │104年7月6日 │
├─┴──────┼─────────┼─────────┼─────────┤
│是否得
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0122號(編號 │字第10122號(編號2│字第10122號(編號 │
│ │1-4曾定應執行有期 │1-4曾定應執行有期 │1-4曾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7月)(已執畢 │徒刑7月)(已執畢 │徒刑7月)(已執畢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 │罪 │1款之罪 │1款之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18罪 │千元折算1日(3罪)│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月15日前 │100年1月15日前 │100年7月15日前 │
│ │ │100年3月15日前 │100年9月15日前 │
│ │ │100年7月15日前 │100年3月15日前 │
│ │ │100年11月15日前 │ │
│ │ │100年1月15日前 │ │
│ │ │101年1月15日前 │ │
│ │ │100年1月15日前 │ │
│ │ │100年3月15日前 │ │
│ │ │100年5月15日前 │ │
│ │ │100年5月15日前 │ │
│ │ │100年7月15日前 │ │
│ │ │101年1月15日前 │ │
│ │ │99年7月15日前 │ │
│ │ │100年7月15日前 │ │
│ │ │100年9月15日前 │ │
│ │ │99年9月15日前 │ │
│ │ │100年1月15日前 │ │
│ │ │100年9月15日前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751號 │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7034號、104年 │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實│ │ │、151號 │、15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9日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19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決│ │ │、151號 │、15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6日 │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
├─┴──────┼─────────┼─────────┼─────────┤
│是否得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0122號(編號 │字第2512號(編號5 │字第2512號(編號5 │
│ │1-4曾定應執行有期 │-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徒刑7月)(已執畢 │刑1年4月) │刑1年4月)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 │1款之罪 │1款之罪 │1款之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月15日前 │101年3月15日前 │101年3月15日前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7034號、104年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度偵緝字第758號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實│ │、151號 │、151號 │、15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19日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決│ │、151號 │、151號 │、15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
├─┴──────┼─────────┼─────────┼─────────┤
│是否得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2512號(編號5 │字第2512號(編號5 │字第2512號(編號5 │
│ │-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4月) │刑1年4月) │刑1年4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