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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附民上字第 2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被 上訴人  王慶鐘 受告知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佔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第一審 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 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王慶鐘涉犯竊佔等案件,業已諭知 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 ,經核並無不合。刑事部分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就 其中部分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王慶鐘無罪之判決,而駁回 檢察官之上訴,另一部分改為免訴判決(本院107年度上易 字第1009號)。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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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