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三卯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明東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紀明東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麗玲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偉星
共 同
自訴
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律師
被 告 林敬湧(已歿)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
自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
所載。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
自訴程序及第二審程序所
準用,此觀刑事訴訟
法第343 條、第364 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林敬湧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死亡一情,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各1 紙在卷
可
稽(見本院卷第131 、135 頁)。原審判決後,既經自訴人
等合法上訴,被告
復於本院審理中死亡,依上開
法律規定,
即應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
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
、第343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