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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4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三卯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明東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紀明東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麗玲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偉星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被   告 林敬湧(已歿)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 自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自訴程序及第二審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 法第343 條、第364 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林敬湧業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死亡一情,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各1 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31 、135 頁)。原審判決後,既經自訴人 等合法上訴,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死亡,依上開法律規定, 即應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 、第343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