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
上訴字第27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邦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
律師
洪嘉威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蕎茵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佩芸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林德渝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269號、107 年度訴字第246 號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9962 號;
追加起訴及移送
併辦案號:105 年度偵字
第2135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戊○○擔任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美公司)臺中分
公司副處長,為綜理華美公司臺中分公司中部地區業務經理
人,在其職務範圍內亦屬華美公司負責人;丙○○(原名許
淑惠)擔任華美公司臺中分公司副理,為業務主管並負責華
美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推廣及洽商等業務;甲○○擔任華美
公司臺中分公司之會計,負責逐月由電腦系統叫出客戶該月
託運資料並製作發票及收費明細表等業務,為主辦會計人員
。戊○○、丙○○、甲○○均明知依華美公司一般作業流程
,華美公司接受託運客戶委託後,係由業務人員先以貨物提
單上
所載之貨物重量或材積大小兩者數據較高者為運費計價
標準而進行批價,以計算應收運費,並於批價後將貨物應收
運費資料輸入華美公司「出口系統」資料庫,於隔日回傳至
總公司;再由會計人員每月一次使用「應收帳款系統」(各
分公司獨立設置)調取客戶該月託運紀錄及應收帳款後,製
作收費明細單(收費明細單載明該客戶該月託運提單編號,
並依託運提單編號逐條記載其託運重量、材積及運費金額等
託運紀錄,一式3 份,一份連同發票送委託人請款,一份寄
回總公司,一份分公司留存)及發票。戊○○、丙○○、甲
○○竟
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共同基於業務
侵占及
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由戊
○○指示甲○○對於如附表一所示散客所託運貨物不開立發
票者,即由戊○○、丙○○指示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之承
辦業務人員將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託運之貨物中材積較大
者,將托運單抽出交給戊○○,由戊○○將材積刻意輸入為
0 ,而以重量計價,計算出較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公司該
月原應繳納金額為低之運費金額,並據以更改實際運費金額
,再由甲○○將如附表一所示未開立發票散客該月託運貨物
之貨物編號及應付款項列入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該月之收
費明細單內,以補足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該月原應支付之
運費金額,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收費明細單等原始會計
憑證,且將所製作不實收費明細單寄回總公司存查而行使之
,並將向如附表一所示散客實際收取之運費,以變
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留供華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公基金使
用,致使華美公司受有損害。
嗣華美公司稽查相關帳冊資料
,發現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收費明細單託運貨物列有如附
表一所示散客託運貨物,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華美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以下稱被告戊○○)、上訴人即
被告丙○○(以下稱被告許蕎菌)、上訴人即被告甲○○(
以下稱被告甲○○)固均坦承分別擔任華美公司臺中分公司
之副處長、業務副理、會計等職,華美公司一般作業流程係
接受託運客戶委託後,由業務人員先以貨物提單上所載之貨
物重量或材積兩者數據較高者為計價標準進行批價,以計算
應收運費,並於批價後將貨物應收運費資料輸入華美公司「
出口系統」資料庫,於隔日回傳至總公司,再由會計人員每
月一次使用「應收帳款系統」調取客戶該月託運紀錄及應收
帳款後,製作收費明細單(收費明細單載明該客戶該月託運
提單編號,並依託運提單編號逐條記載其託運重量及材積等
託運紀錄,一式3 份,一份連同發票送委託人請款,一份寄
回總公司,一份分公司留存)及發票之事實,惟被告戊○○
僅坦承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但
矢口否認業務侵占
犯行;被告
許蕎菌、甲○○則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犯行,被告戊○○辯稱:伊沒有把錢拿到自己的口袋
,是放到公基金,公基金的用途大部分用在業務上,即客戶
貨物損壞賠償,小部份用在清潔費、垃圾費,聚餐自己出,
公基金來源是業務獎金、每個人每個月要繳新臺幣(下同)
150 元的費用、還有散戶的運費,公基金不是伊成立的,伊
到公司的時候就有云云(見本院卷㈠第431 至432 頁、原審
卷㈡第39頁);被告丙○○辯稱:伊否認犯罪,伊是擔任業
務副理,只是負責業務的部分,無法簽到會計的單據,帳目
的部分伊不管,公基金的部分是由業務達成的獎金的一部分
列入,伊只是幫忙輸入運費的部分,材積及重量部分依提單
記載輸入,所以提單的記載實不實在,伊也不清楚,不是伊
負責的云云(見本院卷㈠第432 頁、原審卷㈠第41頁);被
告甲○○辯稱:伊否認犯罪,伊是擔任會計,做的工作也是
之前的會計交接下來的,提單所載的內容是由業務部處理,
伊不需要輸入,公基金是伊在管理,是前手會計交給伊的,
公司每個人每個月交150 元,獎金的部分伊不清楚云云(見
本院卷第432 頁、原審卷㈠第41頁)。被告戊○○之辯護人
為其辯護稱:被告戊○○承認填載不實會計憑部分,請從輕
量刑,惟其主觀上並無侵占
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亦
未對華美公司造成損害,確無
起訴書所指業務侵占之犯行,
被告戊○○為使公司營運穩定、員工長期留用,以追求公司
更大利益,將該等款項存入公基金帳戶,用以支付華美公司
貨物損害賠償金額等,且該等公基金係存放於
證人乙○○之
帳戶,存摺、印章亦係由其保管,被告戊○○未有將共同基
金據為己有之犯行,況被告戊○○之行為不但未使華美公司
受有損害,反令其業績較同時期其他分公司逆向成長,是被
告戊○○確無起訴書所指摘之業務侵占犯行。本案附表一編
號1 至20僅是在台中分公司的內部做相關的修正,那給客戶
的請款明細單、對照明細單沒有顯示塞單的方式,才可以向
客戶請款,客戶針對不是他的貨款部分也會表示意見,所以
收費明細單自始至終未流向客戶手上,所以這部分構成的是
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公基金制度是戊○○尚未進入華美
公司之前就已經存在,戊○○也是援用公基金制度來做,罪
數評價上,戊○○是基於
概括犯意針對華美公司單一被害人
情況下所為接續性行為,評價上應是
接續犯而構成
裁判上一
罪。請考量被告戊○○在本件動機、目的、
犯後態度、及本
件犯罪所涉及侵占數額,有值得憫恕之處,請依刑法第57、
59條減刑並從輕量刑等語。被告丙○○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⑴所謂材積輸入情形,係由司機丈量並書寫,如果司機發
現重量大於材積,基本上都不會寫材積,且司機不寫材積,
自然於輸入
告訴人公司之運務系統入單時,即不會有材積,
運送憑單上未註明材積,亦可以交運,該材積不寫,預設就
是「零」,根本無起訴書所指被告故意將材積輸入為「零」
情事,而
告訴人公司於102 年9 月13日發文公告「請勿寫上
材積重和size」,足見告訴人公司就材積部分,於本案告訴
之時,指控被告丙○○故意將材積輸入為0 ,惟之前卻又命
令公告員工「勿寫上材積」,反覆不一,則起訴書所指將材
積故意輸入為0 云云,顯非事實,且本案究竟何人將所謂固
定廠商所託運貨物之材積輪入為0 (行為人為何人)?究竟
係何人指示固定廠商之承辦業務人員?檢察官應負
舉證責任
,被告丙○○與本案其他
共同被告間,並無犯意聯絡;⑵被
告丙○○離職前係業務副理,僅處理業務部門事宜,對其他
部門並無命令、要求、指揮等之權限,不懂會計記帳事宜,
亦無告訴人公司會計系統之帳號密碼,也不會使用會計系統
,亦未曾使用會計系統,更無權限命令、指示會計人員就會
計資料予以修改或為不實記載,被告戊○○負責綜合經營權
責,係最高主管,本得命令、指揮業務人員,業務人員(含
被告丙○○)亦時常會因為客戶要求看原提單或帳務之問題
,而有向會計人員拿單以核對之必要,對業務人員而言,所
謂業務人員拿單給主管或是會計拿單給業務人員,均係合理
正常之行為,至於被告戊○○為何如此命令被告許喬茵拿單
,其動機、目的為何,被告丙○○並不知悉,身為主管之戊
○○負責臺中區域之經營成敗重責,遇有固定客戶之大量材
積託運,要求被告丙○○拿單而交由戊○○親自處理,此情
甚為平常,被告丙○○豈能知悉戊○○之背後目的?卷內並
無證據證明被告丙○○知悉戊○○之動機、目的,而有意思
之聯絡。⑶所謂公共基金部分,臺中分公司究竟有無公共基
金?被告丙○○並未經手、管理、監督,實無從知悉,被告
丙○○縱曾供述多出來的額度可以充作公基金,用來賠償客
戶或公司聚餐,為公司員工福利等語,此亦僅係被告丙○○
個人之意見、臆測而已,即便被告丙○○側面了解拿單(抽
單)與公基金有關,惟公基金之用途,係用於公司之公務上
,且被告丙○○並無撥亂反正之義務,實際上亦無權置喙公
基金之如何使用,更何況本案關鍵重點仍在於被告丙○○有
無與其他人間有犯意聯絡,縱被告丙○○側面了解拿單(抽
單)與公基金有關,然而此項知情(知悉)或可能知情與公
基金有關,只是情況證據之其中一種,並不等同犯意聯絡,
仍須以積極嚴格之
證據法則,憑以認定,不容以推測、擬制
之詞作為論罪之唯一憑證;⑷不實收費明細單、固定客戶之
真實發票及散客託運單,此等事證均非被告丙○○所製作(
被告丙○○無製作權限),亦無被告丙○○之簽名,更非被
告丙○○所指示而製作,無從證明被告丙○○犯罪等語。被
告甲○○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⑴華美公司係以貨物提單上
所載之貨物重量或材積兩者數據較高者為計價標準,輸入「
出口系統」以計算應收運費,如重量較高,就不會輸入材積
,材積不輸入就是零,決無所謂起訴書所謂「業務人員將固
定廠商託運貨物材積輸入為0 」之行為,遍觀全部卷宗均沒
有所謂客戶材積輸入為0 之證據,則無證據下,如何認定有
所謂將附表一客戶材積輸入為0 ,上開附表一計有20筆,該
20筆客戶均不同,時間也不一,即並未有固定人員負責,如
何證明與戊○○、許喬茵、甲○○有關?⑵華美公司之會計
人員一向有2 至3 名,即同時間華美公司均有至少2 名以上
之會計,則如何證明附表一之客戶提單與被告甲○○有關?
該收費明細單並非被告甲○○所製作,且收費明細單僅係統
計固定客戶該月託運金額,係一統計資料,提單資料方為會
計憑證,另行統計之收費明細單應非會計憑證,況查收費明
細單有何不實?不實之處在哪裡?何人製作?被告甲○○與
戊○○、許喬茵有何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⑶被告甲○○為最
基層之會計人員,當時之主管為被告戊○○,平時亦未見有
其他總公司人員管理,其為最高級主管,被告甲○○於進公
司時即被告知每月要繳交150 元為公基金,該公基金用於公
司清潔用品、賠償客戶損失、更正單支出等等(業務人員如
果key 錯單,每筆
錯誤要繳交50元,該50元先入公基金,事
後再以約八成金額繳回公司),是華美公司要員工以自行繳
納公基金添購公司清潔用品,且客戶因託運有所損失亦要員
工負責賠償,是恐係因公基金有所不足,主管戊○○於被告
甲○○進公司前,即有部分散客託運費用列入公積金,被告
甲○○認為係公司認可之方式,公基金如何運用並非被告甲
○○所決定,於被告甲○○進公司前即係如此,被告甲○○
僅係依主管及前任會計人員延續下之作法,且公基金並非僅
由被告甲○○1 人保管,而係由會計人員輪流保管,則何以
華美公司僅對被告甲○○1 人提出告訴?被告甲○○保管公
基金係當時主管戊○○指示,被告甲○○並未侵吞公司一分
一毫,相反還每月繳納150 元給公司,公司如此苛刻,還要
員工自行買清潔用品;⑷綜上,被告甲○○確屬無辜,請為
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被告戊○○、丙○○、甲○○分別擔任華美公司臺中分公司
之副處長、業務副理、會計,華美公司一般作業流程為華美
公司接受託運客戶委託後,係由業務人員先以貨物提單上所
載之貨物重量或材積大小兩者數據較高者為計算運費標準而
進行批價,以計算應收運費,並於批價後將貨物應收運費資
料輸入華美公司「出口系統」資料庫且於隔日回傳至總公司
,再由會計人員每月一次使用「應收帳款系統」調取客戶該
月託運紀錄及應收帳款後,製作收費明細單(收費明細單載
明該客戶該月託運提單編號,並依託運提單編號逐條記載其
託運重量及材積等託運紀錄,一式3 份,一份連同發票送委
託人請款,一份寄回總公司,一份分公司留存)及發票之事
實,為被告戊○○、丙○○、甲○○所不爭執,復有被告戊
○○、丙○○、甲○○3 人之員工基本資料、華美公司臺中
分公司出口作業流程說明各1 份附卷
可稽(見第29962 號偵
卷㈠第110 至113 頁、第29962 號偵卷㈡第90頁),此部分
事實
堪先認定。
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所託運貨物
之材積輸入為0 及更改實際運費金額,計算出較如附表一所
示固定客戶該月原應繳納金額為低之運費金額,並將如附表
一所示散客該月託運貨物編號及應付款項列入如附表一所示
固定客戶該月之收費明細單內,以補足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
戶該月原應支付之運費金額,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收費
明細單
等情,亦有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載之收費明細
單、統一發票、託運憑單、託運單等
在卷可稽(卷頁詳如附
表一「卷證出處」欄所載),且依上開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
戶該月之收費明細單、託運憑單觀之,該託運憑單確有如實
填載貨物重量及材積大小,並依材積大小計算出運費金額,
卻於該月之收費明細單上僅記載貨物重量而將材積大小輸入
為0 ,並依重量計費,而更改
原本於託運憑單上之運費金額
,該收費明細單顯係忽略託運憑單上原本材積大小之記載,
而刻意將材積大小輸入為0 ,據以依重量計費而更改與原本
託運憑單上不相符之運費金額,顯非如辯護人林建平律師
所
稱貨物重量較高,就不會輸入材積,材積不輸入就是預設為
0 之情形。
㈢又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在臺中分公司營業
期間,有散
客來寄貨不開發票,這些散客的貨運量就是用其他固定客戶
將計價標
準用重量計價,這些散客不開發票收的錢沒有入公
司帳,但進入公基金,公基金的錢最多用在損害賠償,許淑
惠(即被告許喬茵,下同)、彭婕萓、王俐媛、甲○○都知
道公基金的運作,許淑惠是副理,本身也是業務,有自己的
業務區域,有可能客人寄的東西壞掉要賠償,就會用公基金
賠給客戶,依公司的報價單跟固定客戶報價格,價格是正確
的,只是登打電腦系統回報給總公司時,會登打重量,不會
登打材積,所以金額就會比較少,就可以挪出金額可以運用
,開給固定客戶的發票是正確的,登打都是誰有空誰就打,
沒有固定一個人,甲○○負責會計,有時也會幫忙入單,是
依伊指示,甲○○有管過公基金的錢,管現金及記帳都有,
許淑惠應該有拿材積較大的單給伊用重量計算計價,會有運
費差額,運費差額要進公基金,會計在開發票時,要核對提
單上的運費金額跟電腦上的金額是否一致,提單上的金額跟
電腦上的金額到月底會變成一致,就把不要發票的客戶入到
材積跟重量差比較多的客戶額度裡面,固定客戶是月結,整
個月的運費開1 張發票,伊會把其他不相關散客的提單灌到
固定客戶的金額裡面,把差額補足,使金額一致,固定客戶
的電腦資料裡,除了自己的提單外,會有很多不相關的散客
提單等語(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第76
頁正反面、第78頁反面、第79頁);被告丙○○於偵查中供
稱:都是戊○○指定廠商要抽單,伊知道公基金,戊○○說
多出來的額度要用來賠償或公司聚餐吃飯用的,算公司的福
利,公基金現由戊○○管理,戊○○有請甲○○管理,若遇
到客戶要賠償現金,伊們再跟戊○○講,或要聚餐,就跟戊
○○講,他會處理等語(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77頁正反面
);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臺中分公司有公基金帳戶,
公基金的資金來源是有付現的人來,沒有開發票的,就把錢
交給戊○○,這是戊○○說的,如果客人確定不要發票,就
把收的錢拿給戊○○,提單還是交還給業務,是業務要入單
,伊只是核對提單及電腦的金額一樣,伊就開單了等語(見
29962 號偵卷㈡第44頁反面)。另依臺中分公司LINE群組對
話內容觀之,被告丙○○於該群組有傳送「不要故意會太明
顯…平常心即可請大家注意若接到董事長詢問帳的問題請大
家回答不知道」、「于恩佩云(
按即甲○○)因你們是會計
要回答沒有異常」、「唉,記得要刪紀錄」、「你造假的資
料有放我桌上嗎」等訊息(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51至52頁
反面、第60頁),被告甲○○與戊○○之LINE對話有傳送「
所以我也跟許講,要她幫你想有什麼方法呀!你要跟淑惠大
家一起想想什麼解決,不要自己一個人一直悶著想」、「況
且我們真的不知道台北到底會怎麼做」、「她不懂,她可以
幫忙想,她們資深的知道有抓帳這種東西」等訊息(見103
年度偵字第29962 號卷㈡第59頁反面),且依前述附表一所
示之固定客戶該月之收費明細單、託運憑單不相符之情形以
觀,衡情若非身為業務主管之被告丙○○及會計之被告甲○
○加以配合,被告戊○○豈能隻手遮天而獨力完成本案犯行
。是依上開被告戊○○、丙○○、甲○○於偵查中之供述及
前開所述,可知被告丙○○、甲○○確有依被告戊○○之指
示,由擔任業務主管之被告丙○○將如附表一所示未開立發
票之散客所託運之貨物挑出,再將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所
託運貨物之材積刻意輸入為0 而以重量計價,計算出較如附
表一所示固定客戶公司該月原應繳納金額為低之運費金額,
並由擔任會計之被告甲○○將未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散客該月
託運貨物之運送單號及應付款項列入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
該月之收費明細單內以補足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該月原應
支付運費金額,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收費明細單等原始
會計憑證,且將所製作不實收費明細單寄回總公司存查而行
使之,並將向如附表一所示散客所實際收取之運費以變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留供公基金使用。
㈣按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意旨
參
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之一。所謂「
共同實施」,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
一部分,始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
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
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
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從而除
共謀共同正
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
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須以積極
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
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
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
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之共同
正犯,可分為二種,即同謀共同正犯與
實行共同正犯,不論
何者,皆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是各行為人間
祇要
具有犯意聯絡,或部分行為分擔,當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
負責,成立共同正犯,且此犯意聯絡,兼括直接和間接,亦
不問明示或默示。本案依前開所述,被告戊○○、丙○○、
甲○○是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
彼此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自應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縱被告丙○○、甲○○辯稱係依從主
管即被告戊○○之指示而為,仍無以解免其責,被告戊○○
、甲○○亦無從以沿續前人所作而為
卸責之理由。
㈤另被告戊○○、丙○○、甲○○均明知向如附表一所示散客
實際所收取之運費應繳予公司入帳,卻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予以侵占,留供華美公司臺中分公司公基金使用,且依被
告丙○○上開於偵查中所述:公基金是要用來賠償或公司聚
餐吃飯用的,算公司的福利等語,被告戊○○於偵查中及審
理時所辯:該公基金大部分用於貨物損壞賠償等語,該公基
金既係用以作為貨物損壞賠償、聚餐餐費等支出,則被告戊
○○、丙○○、甲○○3 人
顯有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
意圖甚明。選任辯護人雖請求
傳喚證人乙○○欲證明被告戊
○○、丙○○、甲○○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然此部分之
事證既已明確,本院認無再予傳喚證人乙○○之必要,
併予
敘明。
㈥
綜上所述,被告戊○○、丙○○、甲○○3 人前開所辯,均
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
丙○○、甲○○上開業務侵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
均
洵堪認定,均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查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
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
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
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
段規定:「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
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
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
及
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
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
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
憑證三類。如附表一所示固定客戶之收費明細單,足以證明
如附表一所示之固定客戶託運貨物等相關交易事項之經過,
為華美公司會計每個月出帳、請款而與統一發票一起製作之
憑證,紀錄客戶整個月託運貨物明細,是以如附表一所示固
定客戶之收費明細單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
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收費明細單,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
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
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戊○○
、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
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
㈢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
是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人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戊○○為華美公司臺中分公司副處長,且為臺中分公司
最高階主管而綜理臺中分公司業務等情,是被告戊○○應屬
華美公司經理人,而依公司法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亦屬公
司負責人;另被告甲○○為華美公司之會計人員,是其自屬
主辦會計人員,是以被告戊○○及甲○○均屬商業會計法第
71條之處罰行為主體無疑。而被告丙○○雖非為華美公司公
司之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然其與華美公司之負
責人被告戊○○及會計人員甲○○,就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之犯罪既共同實施犯罪,
核屬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
人共同實施犯罪,雖無特定身分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
,仍以正犯論。則被告戊○○、丙○○、甲○○3 人間,就
上開業務侵占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3 人利用不知情之承辦業務
人員遂行本案犯行,為
間接正犯。
㈣被告戊○○、丙○○、甲○○3 人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如附表
一所示固定客戶之收費明細單上之行為,係為將向如附表一
所示散客所實際收取之運費予以侵占留供華美公司臺中分公
司之公基金使用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
處
斷,檢察官認應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尚有未當
。
㈤被告戊○○、丙○○、甲○○3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
所示20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選任辯護人陳琮涼律師之辯護意旨雖稱被告戊○○是基於
概括犯意針對華美公司單一被害人情況下所為接續性行為,
評價上應是接續犯等語,然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包括論以一罪
之謂,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犯罪時間自101 年3
月底起至103 年6 月底止,期間長達2 年餘,每次犯行間隔
1 月至數月而各具獨立性,並非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在時間差距上,並無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上開辯
護意旨主張係接續犯,自非可採。
㈥原審認被告戊○○、丙○○、甲○○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31項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
審酌被告戊○○身為告訴人臺
中分公司副處長,為綜理告訴人臺中分公司中部地區業務經
理人,竟為充實臺中分公司之公基金,而與身為業務主管之
丙○○及會計甲○○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侵占款項之犯行,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非小,惡性
非輕,且被告3 人犯後仍否認犯行,未能深自反省,兼衡以
被告3 人於本案之分工狀態、於犯罪過程屬於主從地位之參
與情節之輕重、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尚未與告訴人達
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求得告訴人之諒解,並考
量被告3 人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之
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
狀況(見原審卷㈡第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及甲○○部分均
諭知
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被告3 人之應
執行之刑,並就被告丙○○及甲○○部分均
諭知上開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暨敘明
沒收之理由(詳後述沒收部分),
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
之情事,檢察官認原審對被告戊○○、丙○○、甲○○量刑
過輕,及被告戊○○、丙○○、甲○○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
認犯罪,並就原審業已詳為審酌判斷之事項再予爭執,檢察
官及被告3 人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戊○○、丙○○、甲○○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
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 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 、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條
之1 至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
並刪除第34條、第39條、第40條之1 條文,另於105 年6 月
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38
條之3 條文,且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又沒收、非拘
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㈡次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
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
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
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
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
無庸沒收。
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
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
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反之
,若犯罪行為人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賠償其部分損害,
但若其犯罪直接、間接所得或所變得之物或所生之利益,尚
超過其賠償被害人之金額者,法院為貫徹前揭新修正刑法之
理念(即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
仍應就其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其已實際賠償被害人部分
予以宣告沒收。且此項沒收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後,已非
從刑之一部,得獨立為之。再於2 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
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
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
,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
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
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
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
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
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
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
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
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
成員亦無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如共同
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具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
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第1877號
、第2486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222 號、第1109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依被告丙○○、甲○○上開所述,該公基金是
由被告戊○○所掌管,而被告戊○○亦不否認,則被告3 人
將所侵占之犯罪所得作為該公基金之來源,被告戊○○對該
侵占之犯罪所得自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而被告丙○○、甲○
○對該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侵占款項
之犯罪所得,自應於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業務
侵占之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所宣告之多數沒收,並應
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
略以:被告戊○○明知被告林
德渝為神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運公司)代表人,屬商業
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被告戊○○、林德渝均明知華
美公司有委託神運公司代為運送其託運客戶貨物,每月神運
公司均有結算託運費用而開立發票向華美公司請款,被告戊
○○與林德渝竟共同謀議於每月結算金額時,刻意虛增其託
運費用而開立神運公司運送費用或填載不實款項,而以神運
公司名義開立買受人為華美公司且運送費用不實之發票以詐
取其虛增款項,並約定所詐得款項由神運公司分得10% ,其
餘詐得款項即歸被告戊○○所使用。被告戊○○、林德渝謀
議既定,即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製作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96年年中起至101 年7 月間,委由
被告戊○○於每月指示被告林德渝趁逐月結算時虛增其運送
費用或填載不實金額,並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8所示時間
製作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8所示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並於製
成後當日或數日內交付予華美公司承辦人員請款而行使之,
致華美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
58所示虛增款項予神運公司(其中附表二編號31、34部分發
票運費填載不實,然無虛增運送費用而無詐取款項),再於
扣除稅款及被告林德渝等應分得部分後,部分依被告戊○○
指示匯款予其他運送同業相關帳戶,部分則以現金轉交予被
告戊○○。嗣神運公司於101 年中旬停止營業,被告林德渝
經不知情之逸迅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逸迅公司)負
責人授權以逸迅公司名義對外交易並開立發票,
詎被告林德
渝竟與被告戊○○再行共同謀議於逐月結算金額時,刻意虛
增華美公司託運運送費用,而以逸迅公司名義開立買受人為
華美公司且運送費用不實發票以詐取虛增款項。被告戊○○
、林德渝即基於不法所有意圖,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製作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8 月至102 年底如附表二編
號59至編號74所示時間,委由被告戊○○於每月指示被告林
德渝趁逐月結算時虛增其運送費用,並製作附表二編號59至
編號74所示逸迅公司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並於製成後當日或
數日內交付予華美公司承辦人員請款而行使之,致華美公司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9至編號74所示款項
予神運公司,再於扣除稅款及被告林德渝等應分得部分後,
依被告戊○○指示後續款項之處理。因認被告戊○○、林德
渝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
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
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
料,無論其為
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戊○○、林德渝涉犯
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詐欺取財等罪嫌,係以被告戊○○、林德渝之供述,證人甲
○○、溫怡君、唐大安於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狀所附證物2
之1 之
傳票、證物2 之2 之表格、被告林德渝於105 年12月
15日所提出之對帳表格及於106 年3 月14日、106 年3 月31
日陳報所提出之匯款清單,告訴
代理人於105 年1 月4 日所
提出之書面說明及發票影本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戊○○、林德渝均堅決否認有
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被告戊○○辯稱:沒有虛增發票金額,只是把貨轉給其他
同行,有跟華美公司報備,有報價單,也有簽呈等語。被告
戊○○、林德渝之共同選任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本案原審
已經釐清華美公司將對客戶的運送業務,轉由神運公司進行
運送,神運公司在大陸無法自行運送部分,透過戊○○轉介
,由其他的運送業做相關的運送,月底時神運公司把自己運
送的部分連同戊○○轉介運送部分合併後向華美公司請款,
透過華美公司總公司的財務逐一核對對帳單上的運送單號,
確定已經
送達目的地,也向客戶請款,客戶也沒有銷貨退回
、折讓情況下,才會把這筆款項給付給神運公司的林德渝,
這部分事實從附表二可看出,第27筆開始連折讓紀錄也記載
的清清楚楚,會有折讓部分,因有客戶反應有相關的銷貨退
回,認為華美公司請款無理由,才有折讓的狀況,在神運公
司請款的時候,華美公司也把這筆款項扣除或折讓掉。告訴
人在原審提出附表二編號39至74的對帳單,除對帳單外,對
帳單所附的客戶運送單號明細也清清楚楚提出,所有的運送
期間,跨及99年12月到102 年11月、12月,運送明細告訴人
都有提出,在原審針對這些明細有詢問當時的
告訴代理人,
你們主張虛報貨款等,請告訴人就對帳單單號指出哪一筆是
虛增?虛增部分的浮報金額是多少?當時的告訴代理人當庭
表示經過核對無從確認,僅能確定成本部分是正確,向客戶
收取部分是正確,但是哪一筆不實或虛增,無法
指認,所以
本案針對檢察官上訴部分,檢察官僅單純把神運公司自運金
額跟神運公司向華美請款金額的差額,概括認為不屬於神運
公司制作而委由戊○○轉介部分,就是虛增運費部分,這部
仍有問題。原判決附表二,告訴人提出的編號39至74部分,
告訴人也無法指出任何單據,1 至39部分,告訴人也沒有提
出對帳單等單據,檢察官起訴所引用證據有所不足。華美公
司向客戶收取相關運費,跟華美公司承攬給神運公司的所給
付的運費之間,對帳單有成本費用及客戶報價費用,差額相
差一成左右,表示華美公司向客戶收受後轉由神運公司運送
所得利潤是一成到二成,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至74,即檢
察官認為詐得款項虛增的部分,第一筆部分當時神運公司請
款的金額57萬8000餘元,神運自付的金額37萬7000餘元,戊
○○轉承攬的部分是20餘萬元,換算檢察官所主張詐得虛增
比例,與實際向華美公司請款付款比例高達35%,在96年8
月高達27%,附表二逐一統計從96年7 月到102 年11月、12
月,檢察官所稱虛擬部分高達40至50%,華美公司轉承攬給
神運公司利潤僅10%,請款後沒有問題才付給神神運公司,
但是檢察官認為虛增金額比例40至50%,表示華美公司幾乎
每個月虧損在30至40%間,一家公司每個月虧損這麼多的情
況下,戊○○從業務主任升到大中華區的業務處長,表示其
表現良好,表示台中分公司跟大中華部分,業務蒸蒸日上,
加上丙○○提到台中分公司每個季達到總公司所規定的業務
金額時,會核發相關業務獎金,業務獎金直接進到公基金,
再由戊○○對於公司各個業務人員達成業務的部分分給同仁
,戊○○虛增40至50%貨款後,若是華美公司每個月虧損怎
能戊○○可以發給業務獎金?本件檢察官所提出的相關事證
不足以認定被告戊○○、林德渝有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
,原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等語。
五、經查:
㈠附表二「帳款年月日」、「製作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票
字軌號」、「發票所載未稅金額」、「帳記該月實際向華美
公司請款金額」、「帳記實際因真實託運交易而得請款金額
」等欄位所載之內容,係
公訴人依據告訴人所提出證物2 之
1 之傳票、證物2 之2 之表格、書面說明、折讓單、發票影
本及被告林德渝於105 年12月15日所提出之對帳表格等資料
製作而成(見第29962 號偵卷㈠第114 至147 頁、第29962
號偵卷㈡第107 至197 頁、第21356 號偵卷第40至56頁),
然附表二編號1 至26號並無統一發票及對帳單等資料在卷可
資核對,而編號1 至74號就帳記實際因真實託運交易而得請
款金額部分,卷內亦無相關交易明細可供勾稽,經原審向華
美公司發函調取,華美公司函覆稱:無資料可稽,無法提供
意見等語,有華美公司107 年6 月26日華管字第107062601
號、107 年8 月22日華管字第107082201 號函在卷
可參(見
原審107 年度訴字第246 號卷第97、201 頁),則附表二編
號1 至26所示發票金額及編號1 至74所示因真實託運交易而
得請款金額究係依據何等資料而填載,即無從查核比對。且
依上開證物2 之2 之表格內容所載(見第29962 號偵卷㈠第
136 、139 、140 頁),97年4 月份發票金額為343,504 元
,神運公司實際請款金額為488,831 元,97年5 月份發票金
額為306,326 元,神運公司實際請款金額為408,226 元,98
年11月份發票金額為335,569 元,神運公司實際請款金額為
348,568 元,99年4 月份發票金額為368,367 元,神運公司
實際請款金額為372,596 元(即附表二編號31),99年7 月
份發票金額為244,627元,神運公司實際請款金額為252,046
元(即附表二編號34),此5 筆款項神運公司實際所得請款
之金額顯然大於發票金額,顯無公訴意旨所指刻意虛增其託
運費用而開立不實之發票以詐取虛增款項之情形,衡情被告
戊○○、林德渝2 人倘若有意詐取華美公司之託運費用,應
不可能有華美公司依發票金額所給予神運公司之款項會比神
運公司實際請款之金額還少之情形,而原審告訴代理人於上
開書面說明時亦表示:「神運公司所製作的此份表格,我們
也無法確認其內容的正確性」等語(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
107 頁),則附表二編號1 至74所示之內容,尚乏上開資料
可資比對是否正確,且亦有上開非屬虛增款項記載之情形,
公訴人逕以上開資料即認被告戊○○、林德渝確有虛增運送
費用而製作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以詐取虛增款項,其正確性實
值存疑。另華美公司於上開函覆亦稱:「各該對帳單中派件
費加成本為本公司實際成本,批價則係向客戶請款之金額,
上開數字均係由戊○○提供並經本公司會計審核相符」等語
(見原審107 年度訴字第246 號卷第201 頁),神運公司各
次託運費用向華美公司請款之交易既均經華美公司之會計審
核相符後給付,且公訴人就附表二編號1 至74所示之運送交
易,被告戊○○、林德渝2 人究係在哪一筆交易虛增運送費
用?如何虛增運送費用?均未見公訴人提出說明或舉證
以實
其說,則被告戊○○、林德渝2 人是否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
開犯行,
即非無疑。
㈡被告戊○○於104 年5 月21日偵查中供稱:因為大陸有分地
區及產品類別,不是神運公司可以全部承攬的,有把貨品交
給其他公司,因華美公司只承認神運的發票,所以就把其他
公司的金額灌到神運公司裡面,請神運公司開發票,就當作
神運公司再轉委託給其他公司等語(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
40頁);於104 年6 月4 日偵查中供稱:現金傳票上寫退佣
金是交給其他同行台灣海空、鴻海,都是用現金交給他們,
因為業務把貨物交給他們送到大陸,公司只承認神運公司的
發票,伊有跟他們說不要寫佣金等語(見第29962 號偵卷㈡
第45頁);於104 年8 月7 日偵查中供稱:因為大陸的特性
、產品特性、地域廣,神運無法負擔要去大陸的貨,業務就
會去找其他次承攬人,要把付給次承攬人的運費加在神運的
請款費用裡面,當作把所有的貨交給神運公司,然後神運公
司交給其他同行,神運公司賺一成的利潤,在報價給客戶時
也會再多加一成等語(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73頁正反面)
;於105 年1 月20日偵查中供稱:證物2 之2 表格是伊跟神
運公司的對帳明細,是神運公司的會計及老闆娘做的,伊把
轉給同行的貨送到大陸後,這些運費就委託神運公司跟華美
公司請款,當成是同行報給神運,神運再報給華美的價格,
就讓神運賺一成等語(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199 頁反面)
;於106 年4 月13日偵查中供稱:第1 階段林德渝沒有匯什
麼錢給伊的戶頭,但有交現金給伊,林德渝有匯到同行帳戶
,第2 階段是因神運公司被國稅局查稅,已到神運公司無法
負荷程度,所以林德渝拒絕伊再請其他額外同行開給他發票
,因發票對他已無法扣抵,他已決定把神運公司結束,那時
有在配合的那幾家廠商好像還可以抵稅,大約有3 、5 家左
右,有台灣海空、大如、鴻海,所以除了這幾家固定配合的
發票接受外,其他發票林德渝也不接受,因大陸的變化很大
,伊只好再找其他同行配合,但那些同行的發票連神運公司
都不接受,才有林德渝說一部分溢出,就退給戊○○,他不
知道戊○○作何用的話,第3 階段是跟第2 階段一樣作法等
語(見第21356 號偵卷第74頁反面、第75頁)。被告林德渝
於105 年11月3 日偵查中供稱:華美公司台中分公司貨物委
由伊運送,戊○○是跟伊提到要把費用加上去,因他有部分
貨物交給其他公司處理,要支付其他費用,一般伊把實際運
送帳單給他,他把費用加上去,依戊○○要求的金額開發票
,超出金額部分,伊把託運的部分報酬先拿走,剩下的一開
始是戊○○先拿走,後來因開發票有5%營業稅,所以要求戊
○○給伊5%到10% 稅款補貼等語(見第21356 號偵卷第33頁
反面);於105 年11月24日偵查中供稱:大約在101 年左右
開始使用,好像在101 年12月到103 年3 、4 月左右配合戊
○○開逸迅公司的發票向華美公司請款,在那段期間華美公
司有出些貨物要運到中國大陸,需要透過伊公司來交給其他
公司出口,其他公司再來跟伊請款,伊在向華美公司請款,
開發票模式有3 種階段,最初第1 階段,伊把神運公司帳單
給戊○○或戊○○公司的人,戊○○除了神運公司應收款項
外,再添加一些款項,他要伊這個款項來開發票,伊就用這
發票向華美公司請款,伊把神運公司應取得之貨款扣留下來
,其餘金額用現金或匯款交給戊○○,有時是直接匯到同行
帳戶,第2 階段,因伊溢開發票要多繳營業稅及綜所稅,伊
有跟戊○○談,伊會把要多繳的稅金從款項中扣下來,剩下
再退給戊○○,伊有要求戊○○去找其他同行廠商,這些同
行廠商的交易行為是要透過神運公司,
而非透過戊○○,所
以這些廠商發票抬頭要先開神運公司,伊再跟華美公司請款
,第3 階段是逸迅公司部分,交易行為延續第2 階段,也是
由其他同行廠商跟逸迅公司交易,發票抬頭也是開逸迅公司
等語(見第21356 號偵卷第36頁反面、第37頁);於106 年
3 月14日偵查中供稱:表格中之備註「運費」就是戊○○委
託其他同行要付的運輸費,「退款」是直接退錢給戊○○或
他指定帳戶等語(見第21356 號偵卷第59頁反面);於106
年4 月14日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伊是神運公司負責人,有
和華美公司有業務上的往來,伊有報價單給華美公司,因為
大陸太廣大,有些沒有辦法派到,還有其他的同行可以做這
些業務,有請他們做這些處理,伊等於一個專線在做,其他
沒有的部分就是把貨併裝給人家,委託別人去做這個處理,
處理的貨不是只有華美一家,處理很多客戶和同行,華美的
部分伊都委託戊○○,戊○○對於行業比較熟,一些伊沒有
辦法處理的,有去找其他同行來作處理,因為伊做一個統包
的業務,大陸線的部分通通要透過伊來做這個業務的服務,
部分伊有自己專線的部分,伊自己處理,有些部分成本上伊
沒有辦法處理的,或者是伊的航線沒有辦法去服務到,這個
就要委託戊○○安排給其他的同行去做這個後續的處理,整
個公司這個業務通通是伊承攬,因為華美公司不接受走其他
的運輸公司來承運他們的業務,所以這個東西都依照合約來
做這塊承攬的動作,每個月把神運的帳單結算完之後,會把
帳單發到戊○○那裡,本來要跟華美公司核對帳單,戊○○
會把其他家同行費用增列下去,才會回來統一一個帳單,依
據帳單開立發票去跟華美總公司請款,提出的帳單會有一個
實際的細項,戊○○把走其他同行的細項增列出來,再跟華
美總公司請款,其他同行部分是戊○○去處理,有些同行有
開立發票,有些小同行無法開立,對於沒有發票來請款的運
輸費用,伊是交由戊○○去處理這塊,伊相信華美公司也有
核對這些客人確實有出貨的資料,才會支付這個費用,增加
的10 %,比如沒有開立發票,伊自己也有成本上面的考量,
因為伊還是有開立發票給華美公司,當伊沒有進項發票的時
候,會牽扯到伊開立發票的稅金,所以伊會跟戊○○達成一
個協議大約7 至10 %不等的,實際上戊○○在走的這些,沒
有任何的利潤在伊的公司上面,伊只是轉收轉付而已,伊如
果交給戊○○運送的,跟華美公司請款的金額不會比較高,
都是依據伊的報價來跟華美公司請款,表格第3 欄的部分,
應該是由華美公司託運神運公司自己運送的金額,表格第5
欄的部分,是戊○○轉給其他第三承攬商去運送所交付的金
額,檢察官起訴虛增發票的金額的部分,實際上是次承攬的
費用,有些同行戊○○比較熟悉,通常有差額的部分退給戊
○○,再由戊○○和同行去處理這些費用,因為實在沒有辦
法取得發票,所以才會要求戊○○給伊發票補貼成本的問題
,神運公司自己承攬華美公司的部分,另外一部分是委託戊
○○去處理承攬的部分,2 個加總起來開立發票給華美公司
去請款,回來之後,伊把神運實際應取得的部分取回來,該
交付戊○○去支付其他同行的費用,讓戊○○去處理那塊,
退佣金就是退給戊○○的運費部分,只是會計科目寫為退佣
金,因為會計不懂這個,華美公司會查核每筆的運費是否符
合,不然如何付款,細目的部分是由他們台北公司和台中分
公司核對等語(見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1269號卷㈠第115 頁
至第117 頁正面、第118 頁至第119 頁正面、第121 頁正反
面、第122 、123 、124 頁正面)。是由被告戊○○、林德
渝上開陳述觀之,檢察官所認神運公司虛增託運費用而開立
發票向告訴人華美公司請款,亦不無可能係神運公司透過被
告戊○○轉由其他承攬運送人再承攬運送,於次承攬運送人
完成貨物運送後,由被告林德渝將所有費用加總後向華美公
司請求運費,扣除自己負擔的費用後,將上開所謂虛增費用
部分交給被告戊○○,再由被告戊○○給付運費予次承攬運
送人,且告訴人華美公司上開函覆稱:「各該對帳單中派件
費加成本為本公司實際成本,批價則係向客戶請款之金額,
上開數字均係由戊○○提供並經本公司會計審核相符」等語
,已如前述,則告訴人華美公司既已就神運公司所提出之對
帳單審核無誤後,依神運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給付運送費用予
神運公司,再依神運公司各派件費加上成本及其他費用而為
批價,然後向託運客戶收取運送費用,告訴人華美公司既係
依神運公司所開立之發票金額加上成本後向託運客戶收取託
運費用,公訴人所指神運公司虛增託運費用部分,亦已經告
訴人華美公司向託運客戶收取,難認告訴人華美公司受有何
等損害之情,亦難遽認被告林德渝有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戊○○、林德渝是否確有檢察官所指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即非無疑。
㈢證人溫怡君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伊是神運公司出納,神運公
司由伊先生林德渝經營,財務上不完全由伊處理,神運公司
和華美公司有業務上關係,華美公司把承攬的貨交給神運公
司運輸至指定的目的地,帳款由神運公司開發票向華美公司
請款,華美公司對帳後以支票指定神運公司的抬頭付款,也
有開逸迅為抬頭的支票給付帳款,2 家公司的發票都不是伊
開立的,伊不清楚逸迅公司與神運公司有何關係,處理神運
公司出納時會計是陳怡如,發票是陳怡如開的,外帳是陳怡
如做的,伊負責錢有無收回,伊是與戊○○對帳,公司做好
實際請款應收帳款給戊○○看,但戊○○會要求開更高金額
的發票向他們請款,多開的退給戊○○,退款的帳科目會計
是「退佣金」,因為一開始不知道這樣運作實際的用意是什
麼,只知道有多開發票要退款給戊○○,伊以為是要給戊○
○的佣金,所以就記「退佣金」的科目,後來才知道實際情
形如上述所言,表格是戊○○給伊的,表格是用來處理伊剛
才說實際帳款跟溢開發票剩餘款項處理的一覽表,第一欄發
票金額指的是戊○○要求開立發票的未稅金額,第二欄是神
運公司實際發生應收帳款,第三欄給神運10% 是因為伊曾向
戊○○抱怨因為溢開發票太多,神運公司要負擔太多營業稅
,但實際並沒有都給10% ,有給百分之多少就依表內所載換
算就知道,第一欄扣除第二、三欄,就是因為溢開而實際要
退還給戊○○的款項,第四、五欄就是戊○○實際向神運公
司領得的款項,倒數第二欄是溢開發票應退款項而戊○○還
沒有領走的剩餘款,暫時放在神運公司等語(見105 年度交
查字第93號卷第40至41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
神運公司負責跑銀行、出納的部分,表格是伊接手這個部分
的時候,為前面人員延續做下來的,誰設計的伊不知道,就
是延續做下來,跟戊○○對帳是使用這個,退佣金不是伊寫
的,該表格不是伊設計,是延續用下來的等語(見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1269號卷㈠第126 頁反面至第127 頁),依證人
溫怡君上開所述,核與被告戊○○、林德渝上開所述,並無
不符之處,且本案非無可能係神運公司透過被告戊○○轉由
其他承攬運送人再承攬運送,所謂虛增費用部分係被告戊○
○給付次承攬運送人之運費,已如前述,是證人溫怡君上開
所述,並不足為被告戊○○、林德渝不利之認定。
㈣證人甲○○於偵查中供稱:伊有聽過神運公司,但不知道神
運公司跟華美公司有什麼關係,因為神運公司會跟台北聯絡
,神運公司只會跟伊說這個月要請領多少貨運的錢,請伊跟
主管說,神運公司請款時有拿發票給伊,會跟伊說發票金額
,會叫伊先跟主管戊○○講,神運公司把發票給伊,伊給戊
○○,由戊○○對這個錢對不對,戊○○看過後,請伊寫廠
商請款單,然後就跟晚上的車一起送回台北,伊不清楚神運
公司有溢開發票的問題,也不清楚核對溢開發票的方式等語
(見第29962 號偵卷㈡第18頁反面);證人唐大安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因逸迅公司新竹跟台北都有空運,伊跟林德渝是
快30年朋友,林德渝說要幫伊負責台中業務,伊同意林德渝
在台中開拓他的市場,伊每2 個月提供1 本發票,林德渝用
過的發票寄回來給伊,伊再交給會計師審核,林德渝開的發
票所託運貨物沒有交給逸迅公司運送,貨款也沒有交給逸迅
公司,該補繳的稅會計師會直接通知林德渝,看他匯到會計
師那邊,伊不認為這樣有涉及不實發票,因為林德渝在台中
開拓他的市場,偶爾伊有些客人在台中需要他聯絡,只是他
沒有在伊公司領薪水,林德渝做的事自己負責,所託運的貨
物如有出問題,也是由林德渝負責等語(見第21356 號偵卷
第26頁)。依證人甲○○、唐大安上開所述,均未指證被告
戊○○、林德渝有何檢察官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
財之犯行,是證人甲○○、唐大安上開所述,亦均不足為被
告戊○○、林德渝不利之認定。此外,公訴人所舉被告林德
渝於106 年3 月14日、106 年3 月31日所提出之匯款清單(
見105 年度偵字第21356 號卷第63至72頁),與被告林德渝
上開所稱運費款項直接匯給次承攬運送人或匯給被告戊○○
交給次承攬運送人等語相符,是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戊○○、
林德渝有何公訴人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並未明確指出被告戊○○、林德渝2 人究
係在哪一筆運送交易虛增運送費用?如何虛增運送費用?卷
內亦無相關交易明細可供勾稽,且依被告戊○○、林德渝所
稱,所謂虛增運送費用部分亦非無可能係神運公司透過被告
戊○○轉由其他承攬運送人再承攬運送,被告戊○○所給付
次承攬運送人之運費,自難僅以被告戊○○、林德渝2 人均
供稱有虛增運送費用,在無其他證據
佐證下,完全排除前開
之可能性,而遽認被告戊○○、林德渝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
開犯行。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戊○○、林德渝涉犯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詐欺取財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
被告戊○○、林德渝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
依
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
認定被告戊○○、林德渝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
明被告戊○○、林德渝犯罪,
參諸首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
告戊○○、林德渝無罪之諭知。原審為被告戊○○、林德渝
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
分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部分(即105 年度偵字第21356 號
,被告戊○○部分),與被告戊○○起訴部分(即附表二編
號61、63至68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
同
一案件,移送併辦審理部分既與該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之
案件,自無因此部分判決無罪而有退併辦之問題,
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蔣
得龍提起上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檢察官及被告戊○○、丙○○、甲○○均得上訴。
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被告戊○○、林德渝不得上訴。檢察官
提起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
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
級法院」。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
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
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製作及行使│ 收件期間 │固定客戶│收費明細單上不實│ 收費明細表不實事項二 │所侵占散│ 卷證出處 │ 主 文 │
│ │不實收費明│ (民國) │名稱 │事項一(將固定客│ (將散客所託運貨物灌入) │客實際支│ │ │
│ │細表時間 │ │ │戶所託運貨物材積│ │付之款項│ │ │
│ │(民國) │ │ │輸入為0 及更改實│ │(新臺幣│ │ │
│ │ │ │ │際運費金額) │ │) │ │ │
├──┼─────┼──────┼────┼────────┼────────────────┼────┼───────┼─────────────┤
│ 1 │101年3月底│101 年2 月24│共同開發│將共同開發公司託│一、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1,461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3 月│有限公司│運貨物收費明細單│ 送單號000000000)實際收取運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
扣案之犯罪│
│ │ │20日 │ │中運送單號000000│ 費453元,改以463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元│
│ │ │ │ │00000 號之材積輸│二、將散客佺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國內快遞託運單│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入為0 (實際材積│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103 偵2996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為13.7),金額輸│ ,運費399 元列入。 │ │卷一P .188-195│額。 │
│ │ │ │ │入為417 元(實際│三、將散客捷達託運貨物(運送單號│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為1938元)。 │ Z000000000、Z000000000、L100│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742125),運費合計240 元列入│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四、將散客三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託│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運費209元列入。 │ │ │ │
│ │ │ │ │ │五、將散客邱聿柔託運貨物(運送單│ │ │ │
│ │ │ │ │ │ 號Z000000000),實際收取運費│ │ │ │
│ │ │ │ │ │ 80元,改以110 元列入。 │ │ │ │
│ │ │ │ │ │六、將散客許淑惠託運貨物(運送單│ │ │ │
│ │ │ │ │ │ 號Z000000000),實際收取運費│ │ │ │
│ │ │ │ │ │ 80元,改以110 元列入。 │ │ │ │
├──┼─────┼──────┼────┼────────┼────────────────┼────┼───────┼─────────────┤
│ 2 │102年4月底│102 年3 月21│光星骨科│將光星骨科復健器│一、將散客佺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託│2,557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4 月│復健器材│材股份有限公司託│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股份有限│運貨物(運送單號│ ,運費790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柒元│
│ │ │ │公司 │00000000000 )之│二、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材積輸入為0 (實│ 送單號000000000 ),實際收取│ │一P.196-201)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際材積為25.8)金│ 運費1048元,改以1049元列入。│ │ │額。 │
│ │ │ │ │額輸入為776 元(│三、將散客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實際為3394元)。│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實際收取運費389 元,改以│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19 元列入。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四、將散客臺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司託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15 ),實際收取運費330 元,│ │ │ │
│ │ │ │ │ │ 改以360 元列入。 │ │ │ │
├──┼─────┼──────┼────┼────────┼────────────────┼────┼───────┼─────────────┤
│ 3 │102年9月底│102 年7 月21│凱春工程│將凱春工程行託運│一、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1,624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9 月│行 │貨物(運送單號00│ 送單號000000000 號),運費1,│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4 日 │ │000000000 )之材│ 034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肆元│
│ │ │ │ │積輸入為0 (實際│二、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材積為28),金額│ 送單號000000000 ),實際收取│ │一P.202-205)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輸入為1938元(實│ 運費590 元,改以604 元列入。│ │ │額。 │
│ │ │ │ │際為3576元)。 │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102 年10月│102 年9 月21│建鄴有限│將建鄴有限公司託│將散客溫秀美(依託運單影本無法辨│1,539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底 │日至同年10月│公司 │運貨物(運送單號│識託運人為何人)託運貨物(運送單│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 │00000000000 )之│號00000000000 ),實際收取運費1,│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玖元│
│ │ │ │ │材積輸入為0 (實│539元,改以1,638 元列入。 │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際材積為26.4),│ │ │一P.206-209)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金額輸入1763元(│ │ │ │額。 │
│ │ │ │ │實際為3401元)。│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102 年12月│102 年10月21│讚誠企業│將讚誠企業有限公│一、將散客易達成託運貨物(運送單│1,652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月底 │日至同年12月│有限公司│司託運貨物(運送│ 號Z000000000),運費80元列入│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3日 │ │單號00000000000 │ 。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貳元│
│ │ │ │ │)之材積輸入為0 │二、將散客小吳託運貨物(運送單號│ │國內快遞託運單│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實際材積為25.3│ Z000000000),運費80元列入。│ │(103 偵2996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金額輸入1657│三、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 │卷一P .210-218│額。 │
│ │ │ │ │元(實際為3309元│ 送單號000000000 ),運費465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元列入。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四、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運費337 元列入。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五、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 │ │
│ │ │ │ │ │ ,運費401 元列入。 │ │ │ │
│ │ │ │ │ │六、將散客尹培榕(託運單影本模糊│ │ │ │
│ │ │ │ │ │ 、無法辨識託運人)託運貨物(│ │ │ │
│ │ │ │ │ │ 運送單號Z000000000),運費28│ │ │ │
│ │ │ │ │ │ 9元列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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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11月│102 年10月21│綸泰企業│將綸泰企業股份有│一、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1,416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底 │至同年11月20│股份有限│限公司託運貨物(│ 送單號000000000 ),運費1,23│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日 │公司 │運送單號00000000│ 3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元│
│ │ │ │ │000 )之材積輸入│二、將散客李詠晴託運貨物(運送單│ │國內快遞託運單│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為0 (實際材積為│ 號Z000000000),運費80元列入│ │(103 偵2996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23.2),金額輸入│ 。 │ │卷一P .219-223│額。 │
│ │ │ │ │1657元(實際為30│三、將散客李詠晴託運貨物(運送單│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73元)。 │ 號Z000000000),運費103 元列│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102 年12月│102 年10月21│弘連企業│將弘連企業有限公│一、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4,268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底 │日至同年12月│有限公司│司託運貨物(運送│ 號00000000000 ),運費2,424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3日 │ │單號00000000000 │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捌元│
│ │ │ │ │)之材積輸入為0 │二、將散客臺灣電器硝子股份有限公│ │國內快遞託運單│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實際材積為48.7│ 司託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 │(103 偵2996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金額輸入3906│ 035),運費1,067 元列入。 │ │卷一P .224-232│額。 │
│ │ │ │ │元(實際為8172元│三、將散客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運費418 元列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四、將散客亞提娜(託運單影本模糊│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無法辨識託運人)託運貨物(│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運送單號00000000000 ),運費│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59元列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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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 年12月│102 年11月20│研將企業│將研將企業有限公│一、將散客勝和貿易有限公司託運貨│2,914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底 │日至同年11月│有限公司│司託運貨物(運送│ 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運│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 │單號00000000000 │ 費1,937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肆元│
│ │ │ │ │)之材積輸入為0 │二、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實際材積為34.1│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一P.233-239)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輸入金額為14│ ,實際收取運費977 元,改以1,│ │ │額。 │
│ │ │ │ │21元(實際金額為│ 013 元列入。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4371元)。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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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 年12月│102 年11月21│米利商品│將米利開發股份有│一、將散客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2,356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底 │日至同年12月│開發股份│限公司託運貨物(│ 司託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有限公司│運送單號00000000│ 000),運費1,970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元│
│ │ │ │ │610)之材積輸入 │二、將散客鉅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為0(實際材積為2│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一P.240-254)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9.4),金額輸入 │ ),實際收取運費386 元,改以│ │ │額。 │
│ │ │ │ │為1421元(實際金│ 390 元列入。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額為3781元)。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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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 年12月│102 年11月21│新廣業股│將新廣業股份有限│一、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1,457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底 │日至同年12月│份有限公│公司託運貨物(運│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司 │送單號0000000000│ ,運費1,297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柒元│
│ │ │ │ │0)之材積輸入為 │二、將散客李詠晴託運貨物(運送單│ │國內快遞託運單│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0 (實際材積為22│ 號Z000000000),實際收取運費│ │(103 偵2996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4),金額輸入為│ 80元,改以98元列入。 │ │卷一P .255-260│額。 │
│ │ │ │ │1480元(實際金額│三、將散客李詠晴託運貨物(運送單│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為2955元)。 │ 號Z000000000),運費80元列入│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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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3年1月底│102 年12月21│聖侑企業│將聖侑企業股份有│一、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1,710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103 年1 │股份有限│限公司託運貨物(│ 送單號000000000 ),運費977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月29日 │公司 │運送單號00000000│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沒│
│ │ │ │ │000 )之材積輸入│二、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 │103 偵29962 卷│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為0 (實際材積為│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一P.261-265)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1.3),金額輸入│ ,實際收取運費465 元,改以46│ │ │。 │
│ │ │ │ │為1126元(實際金│ 6 元列入。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額為2837元)。 │三、將散客鉅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運費268 元列入。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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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3年2月底│102 年12月21│三喜資材│將三喜資材有限公│一、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2,002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103 年2 │有限公司│司拖貨物(運送單│ 號00000000000 ),實際收取運│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月6日 │ │號00000000000 )│ 費1893元,改以1956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貳仟零貳元沒收,│
│ │ │ │ │之材積輸入為0 (│二、將散客邱浩昇託運貨物(運送單│ │103 偵29962 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實際材積為29.8)│ 號Z000000000),運費109 元列│ │一P.266-269)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金額輸入為2025│ 入。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元(實際金額為40│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90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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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3年2月底│103 年1 月21│翕爵股份│將翕爵股份有限公│將散客HOPE AIR TOOLS(宥興興業有│1,008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2 月│有限公司│司託運貨物(運送│限公司)託運貨物(託運單號000000│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 │單號00000000000 │00000TW),實際收取運費1,008 元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元沒收,│
│ │ │ │ │)之材積輸入為0 │,改以1,180 元列入。 │ │103 偵29962 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實際材積為10.6│ │ │一P.270-284)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金額輸入為41│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8 元(實際金額為│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1598元)。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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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3年2月底│103 年1 月21│臺灣佳思│將臺灣佳思克股份│一、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5,117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2 月│克股份有│有限公司託運貨物│ 號00000000000 ),運費3,610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限公司 │(運送單號000000│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柒元│
│ │ │ │ │00000 )之材積輸│二、將散客臺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入為0 (實際材積│ 司託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 │一P.285-290)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為56.1) ,金額輸│ 000),運費477 元列入。 │ │ │額。 │
│ │ │ │ │入為1834元(實際│三、將散客CHUANG CHANG YUAN 託運│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金額為6967元)。│ 貨物(運送單號EZ000000000TW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運費930 元列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四、將散客小吳託運貨物(運送單號│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L00000000 ),實際收取運費10│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0 元,改以116 元列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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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3年2月底│103 年1 月21│佐崎企業│將佐崎企業有限公│一、將散客振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託│1,227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2 月│有限公司│司託運貨物(運送│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 │單號00000000000 │ ,運費337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柒元│
│ │ │ │ │)之材積輸入為0 │二、將散客周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實際材積為25.2│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一P.291-296)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金額輸入2070│ ),實際收取運費890 元,改以│ │ │額。 │
│ │ │ │ │元(實際金額為 │ 902 元列入。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3309元)。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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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3年2月底│103 年1 月21│日建機械│將日建機械有限公│一、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2,712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2 月│有限公司│司託運貨物(運送│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7日 │ │單號00000000000 │ ,運費2,385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貳元│
│ │ │ │ │)之材積輸入為0 │二、將散客石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實際材積為50.4│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一P.297-303)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金額輸入為32│ ),實際收取運費327 元,改 │ │ │額。 │
│ │ │ │ │50元(實際金額為│ 以621 元列入。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6259元)。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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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3年2月底│103 年1 月21│新麥國際│將新麥國際有限公│一、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4,915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2 月│有限公司│司託運貨物(運送│ 號000000000 ),運費4,578 元│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5日 │ │單號00000000000 │ 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 │ │ │ │、00000000000 )│二、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之材積均輸入為0 │ 送單號000000000 ),實際收取│ │一P.304-308)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實際材積分別為│ 運費337 元,改以496 元列入。│ │ │額。 │
│ │ │ │ │23.1、39.3),金│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額分別輸入1480元│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1480元(實際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額分別為3073元、│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4961元)。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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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3年3月底│103 年2 月21│茂意興企│將茂意興企業有限│一、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9,343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3 月│業有限公│公司託運貨物(運│ 號00000000000 ),運費3,862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4日 │司 │送單號0000000000│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肆拾參元│
│ │ │ │ │1 、00000000000 │二、將散客安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103 偵29962 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之材積均輸入為│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一P.309-315)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0 (實際材積分別│ ),實際收取運費595 元,改以│ │ │額。 │
│ │ │ │ │為49.2 、61.8) │ 631 元列入。 │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金額分別輸入16│三、將散客臺灣贊和股份有限公司託│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57元、2660元(實│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際金額分別為6150│ ),運費1,494元列入。 │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元、7616元)。 │四、將散客楊先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 ),運費2,542 元列入。 │ │ │ │
│ │ │ │ │ │五、將散客周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 │ │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實際收取運費418 元,改以│ │ │ │
│ │ │ │ │ │ 440 元列入。 │ │ │ │
│ │ │ │ │ │六、將散客張甄純託運貨物(運送單│ │ │ │
│ │ │ │ │ │ 號EZ000000000TW ),運費432 │ │ │ │
│ │ │ │ │ │ 元列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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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3年5月底│103 年4 月21│裕珍馨食│將裕珍馨食品股份│一、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2,891 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5 月│品股份有│有限公司託運貨物│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限公司 │(運送單號000000│ ,運費337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壹元│
│ │ │ │ │00000 )之材積輸│二、將散客周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國內快遞託運單│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入為0 (實際材積│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103 偵2996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為41.6),金額輸│ ),運費713 元列入。 │ │卷一P .316-323│額。 │
│ │ │ │ │入為2365元(實際│三、將散客周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託│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金額為5256元)。│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運費1,480 元列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四、將散客易達成託運貨物(運送單│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 │ 號Z000000000),運費90元列入│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五、將散客寬亮託運貨物(運送單號│ │ │ │
│ │ │ │ │ │ Z000000000),運費90元列入。│ │ │ │
│ │ │ │ │ │六、將散客寬亮託運貨物(運送單號│ │ │ │
│ │ │ │ │ │ Z000000000),運費90元列入。│ │ │ │
│ │ │ │ │ │七、將散客易達成託運貨物(運送單│ │ │ │
│ │ │ │ │ │ 號Z000000000),運費91元列入│ │ │ │
│ │ │ │ │ │ 。 │ │ │ │
├──┼─────┼──────┼────┼────────┼────────────────┼────┼───────┼─────────────┤
│ 20 │103年6月底│103 年5 月21│艾鉅有限│將艾鉅有限公司託│一、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25,047元│收費明細單、電│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日至同年6 月│公司 │運貨物(運送單號│ 號00000000000 ),運費4,524 │ │子計算機統一發│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20日 │ │00000000000 、00│ 元列入。 │ │票、託運憑單、│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
│ │ │ │ │000000000 、0000│二、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 │國內快遞託運單│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0000000)之材積 │ 號00000000000 ),運費944 元│ │(103 偵29962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均輸入為0 (實際│ 列入。 │ │卷一P .324-342│價額。 │
│ │ │ │ │材積分別為87.1、│三、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送單│ │)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13.5、150.9 ),│ 號00000000000 ),運費2,348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金額分別輸入2640│ 元列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元、1880元、5097│四、將散客張雅嵐託運貨物(運送單│ │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
│ │ │ │ │元(實際金額分別│ 號Z000000000),實際收取運費│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為10538 元、不詳│ 80元,改以83元列入。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7967 元)。 │五、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 │ │ │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 │ │
│ │ │ │ │ │ ,運費1,479 元列入。 │ │ │ │
│ │ │ │ │ │六、將散客清聖企業社託運貨物(運│ │ │ │
│ │ │ │ │ │ 送單號000000000 ),運費272 │ │ │ │
│ │ │ │ │ │ 元列入。 │ │ │ │
│ │ │ │ │ │七、將散客岦成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託│ │ │ │
│ │ │ │ │ │ 運貨物(運送單號000000000 )│ │ │ │
│ │ │ │ │ │ ,運費590 元列入。 │ │ │ │
│ │ │ │ │ │八、將散客易達成託運貨物(運送單│ │ │ │
│ │ │ │ │ │ 號Z000000000),運費80元列 │ │ │ │
│ │ │ │ │ │ 入。 │ │ │ │
│ │ │ │ │ │九、將散客易達成託運貨物(運送單│ │ │ │
│ │ │ │ │ │ 號Z000000000),運費80元列入│ │ │ │
│ │ │ │ │ │ 。 │ │ │ │
│ │ │ │ │ │十、將散客張啟元託運貨物(運送單│ │ │ │
│ │ │ │ │ │ 號Z000000000),運費80元列入│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將散客易達成託運貨物(運送│ │ │ │
│ │ │ │ │ │ 單號Z000000000),運費80元│ │ │ │
│ │ │ │ │ │ 列入。 │ │ │ │
│ │ │ │ │ │十二、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十三、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十四、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十五、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十六、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十七、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十八、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十九、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0000000│ │ │ │
│ │ │ │ │ │ 00),運費100 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一、將散客大統包裝材料有限公│ │ │ │
│ │ │ │ │ │ 司託運貨物(運送單號L100│ │ │ │
│ │ │ │ │ │ 000000),運費80元列入。│ │ │ │
│ │ │ │ │ │二十二、將散客楊先鋒企業社託運貨│ │ │ │
│ │ │ │ │ │ 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運費3,155 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三、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 │ │ │
│ │ │ │ │ │ 送單號00000000000 ),運│ │ │ │
│ │ │ │ │ │ 費4,785 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四、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 │ │ │
│ │ │ │ │ │ 送單號00000000000 ),運│ │ │ │
│ │ │ │ │ │ 費1,950 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五、將散客溫秀美託運貨物(運│ │ │ │
│ │ │ │ │ │ 送單號00000000000 ),運│ │ │ │
│ │ │ │ │ │ 費2,906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六、將散客楊先鋒企業社託運貨│ │ │ │
│ │ │ │ │ │ 物(運送單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運費209 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七、將散客鯨航李託運貨物(運│ │ │ │
│ │ │ │ │ │ 送單號EZ000000000TW ),│ │ │ │
│ │ │ │ │ │ 運費216 元列入。 │ │ │ │
│ │ │ │ │ │二十八、將散客易達成託運貨物(運│ │ │ │
│ │ │ │ │ │ 送單號Z000000000),實際│ │ │ │
│ │ │ │ │ │ 收取運費80元,改以125 元│ │ │ │
│ │ │ │ │ │ 列入。 │ │ │ │
│ │ │ │ │ │二十九、將散客鯨航李託運貨物(運│ │ │ │
│ │ │ │ │ │ 送單號00000000000 ),運│ │ │ │
│ │ │ │ │ │ 費209元列入。 │ │ │ │
└──┴─────┴──────┴────┴────────┴────────────────┴────┴───────┴─────────────┘
附表二:
┌──┬─────┬─────┬─────┬────┬─────┬─────┬────┬────────┐
│編號│帳款年月 │製作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發票所載│帳記該月實│帳記實際因│詐得溢領│ 備註 │
│ │ │ │票字軌號 │未稅金額│際向華美公│真實托運交│款項金額│ │
│ │ ├─────┼─────┤ │司請款金額│易而得請款│(新臺幣│ │
│ │ │折讓單日期│折讓單號 │ │ │金額 │:元) │ │
├──┼─────┼─────┼─────┼────┼─────┼─────┼────┼────────┤
│1 │96年7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78,520 │578,520 │377,839 │200,681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 │96年8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865,211 │865,211 │628,365 │236,846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3 │96年9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59,074 │459,074 │332,257 │126,817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4 │96年10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27,166 │527,166 │360,422 │166,744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5 │96年11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94,900 │494,900 │291,390 │203,510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6 │96年12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341,289 │341,289 │223,270 │118,019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7 │97年1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61,039 │561,039 │291,171 │269,868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8 │97年2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309,490 │309,490 │170,160 │139,330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9 │97年3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756,005 │756,005 │310,581 │445,424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0 │97年6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76,609 │476,609 │275,598 │201,011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1 │97年7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68,134 │568,134 │371,315 │196,819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2 │97年8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86,133 │486,133 │288,581 │197,552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3 │97年8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104,400 │104,400 │1,800 │102,600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4 │97年9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337,205 │337,205 │275,012 │62,193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5 │97年10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11,942 │411,942 │263,015 │148,927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6 │97年11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02,527 │502,527 │123,099 │379,428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7 │97年12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29,752 │429,752 │198,936 │230,816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8 │98年1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232,014 │232,014 │105,307 │126,707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19 │98年3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97,274 │497,274 │154,231 │343,043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0 │98年4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10,601 │510,601 │200,611 │309,990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1 │98年5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616,395 │616,395 │239,026 │377,369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2 │98年6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02,104 │502,104 │351,516 │150,588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3 │98年7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595,987 │595,987 │385,759 │210,228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4 │98年8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71,494 │471,494 │399,819 │71,675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5 │98年9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634,093 │634,093 │438,017 │196,076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6 │98年10月 │帳款年月當│不詳 │401,586 │401,586 │320,153 │81,433 │發票已未保存 │
│ │ │月底或隔一│ │ │ │ │ │ │
│ │ │至二月間 │ │ │ │ │ │ │
├──┼─────┼─────┼─────┼────┼─────┼─────┼────┼────────┤
│27 │98年12月 │99.01.20 │KU00000000│469,665 │469,665 │271,429 │198,236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28 │99年1月 │99.3.1 │LU00000000│356,891 │353,305 │240,106 │101,87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告訴人陳稱應有部│
│ │ │ │ │ │ │ │ │分折讓) │
├──┼─────┼─────┼─────┼────┼─────┼─────┼────┼────────┤
│29 │99年2月 │99.03.25 │LU00000000│229,758 │229,758 │187,563 │37,976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30 │99年3月 │99.03.31 │LU00000000│430,636 │430,636 │287,271 │143,36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31 │99年4月 │99.5.1 │MU00000000│368367 │368367 │372596 │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32 │99年5月 │99.5.3 │MU00000000│484208 │483637 │293572 │19006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告訴人陳稱應有部│
│ │ │ │ │ │ │ │ │分折讓) │
├──┼─────┼─────┼─────┼────┼─────┼─────┼────┼────────┤
│33 │99年6月 │99.07.01 │NU00000000│345,855 │345,855 │334,446 │11,40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34 │99年7月 │99.7.31 │NU00000000│244627 │244627 │252046 │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35 │99年8月 │99.08.31 │NU00000000│303,160 │258,717 │245,070 │13,647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99.09.27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單44,443元)│
├──┼─────┼─────┼─────┼────┼─────┼─────┼────┼────────┤
│36 │99年9月 │99.09.30 │PU00000000│411,755 │407,147 │328,367 │78,780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99.10.31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4608元) │
├──┼─────┼─────┼─────┼────┼─────┼─────┼────┼────────┤
│37 │99年10月 │99.10.31 │PU00000000│523,477 │501,938 │387,439 │114,49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99.11.30 │0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21,539元) │
├──┼─────┼─────┼─────┼────┼─────┼─────┼────┼────────┤
│38 │99年11月 │99.11.30 │QU00000000│849,023 │847,876 │565,697 │282,17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99.12.29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1147元) │
├──┼─────┼─────┼─────┼────┼─────┼─────┼────┼────────┤
│39 │99年12月 │99.12.31 │QU00000000│579,321 │579,321 │445,990 │133,331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帳記相符 │
├──┼─────┼─────┼─────┼────┼─────┼─────┼────┼────────┤
│40 │100年1月 │100.01.31 │RU00000000│563,602 │563,602 │312,385 │251,217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41 │100年2月 │100.02.28 │RU00000000│399,663 │392,064 │276,421 │115,643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03.25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75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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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0年3月 │100.03.31 │SY00000000│618,600 │613,261 │525,267 │87,994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04.27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53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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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0年4月 │100.04.30 │SY00000000│711,256 │705,381 │419,628 │285,753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05.30 │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5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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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00年5月 │100.05.31 │UC00000000│595,941 │584,127 │455,457 │128,670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07.11 │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118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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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0年6月 │100.06.30 │UC00000000│697,353 │692,319 │474,694 │217,62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07.28 │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50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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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0年7月 │100.07.31 │VG00000000│710,476 │615,941 │459,337 │156,604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08.31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945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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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0年8月 │100.08.31 │VG00000000│730,627 │728,800 │430,096 │298,704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09.30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18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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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0年9月 │100.09.30 │WL00000000│547,862 │506,005 │344,660 │161,34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10.31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418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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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0年10月 │100.10.31 │WL00000000│669,077 │641,819 │561,103 │80,716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0.11.30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272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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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0年11月 │100.11.30 │XQ00000000│704606 │703643 │565414 │13722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告訴人陳稱應有部│
│ │ │ │ │ │ │ │ │分折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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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0年12月 │100.12.31 │XQ00000000│687039 │680660 │495809 │184851 │有折讓單34970(帳│
│ │ │ │ │ │ │ │ │面請領款項為 │
│ │ │ │ │ │ │ │ │680660,然若依折│
│ │ │ │ │ │ │ │ │讓單以觀,實際請│
│ │ │ │ │ │ │ │ │領金額應為 │
│ │ │ │ │ │ │ │ │652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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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1年1月 │101.01.31 │YU00000000│379,904 │374,614 │129,089 │245,52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1.02.29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5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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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1年2月 │101.2.29 │YU00000000│595307 │591704 │382650 │209054 │有折讓單4903(帳 │
│ │ │101.3.30 │ │ │ │ │ │面請領款項為 │
│ │ │ │ │ │ │ │ │591704,若以折讓│
│ │ │ │ │ │ │ │ │單以觀,實際請領│
│ │ │ │ │ │ │ │ │金額應為5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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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01年3月 │101.03.31 │AH00000000│587,644 │579,714 │347,119 │232,59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1.04.30 │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79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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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1年4月 │101.04.30 │AH00000000│488,195 │484,915 │356,051 │128,864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1.05.31 │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3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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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01年5月 │101.05.31 │BW00000000│467,501 │460,986 │357,501 │103,48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1.07.19 │000000000 │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65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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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1年6月 │101.06.30 │BW00000000│381,248 │380,407 │231,648 │148,75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1.09.27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8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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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01年7月 │101.07.31 │DK00000000│62,809 │62,199 │32,890 │29,30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1.11.21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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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01年8月 │101.11.25 │GM00000000│166086 │166,086 │86863 │79223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1.12.24 │0000000000│ │ │ │ │溫怡君帳記相符(│
│ │ │ │ │ │ │ │ │未扣除折讓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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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1年9月 │102.01.05 │KN00000000│172,031 │171,031 │89540 │81491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2.02.08 │0000000000│ │ │ │ │溫怡君帳記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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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01年10月 │102.01.10 │KN00000000│268,790 │267,790 │13,738 │254,052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2.02.08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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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01年11月 │102.01.15 │KN00000000│306873 │291412 │174593 │116819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14286、1175 │
│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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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01年12月 │102.05.15 │MJ00000000│421,416 │415,446 │208,226 │207,220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2.05.28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59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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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2年1月 │102.05.24 │MJ00000000│172,268 │171,422 │84,752 │86,670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2.06.03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8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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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02年2月 │102.05.31 │MJ00000000│343,328 │343,328 │63,724 │279,604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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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02年3月 │102.07.01 │NG00000000│308,239 │308,239 │100,161 │208,078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67 │102年4月 │102.07.05 │NG00000000│498,622 │498,622 │132,947 │365,67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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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02年5月 │102.08.15 │NG00000000│349,951 │349,741 │134,691 │215,050 │發票金額349,951 │
│ │ │102.09.01 │0000000000│ │ │ │ │折讓單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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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02年6月 │102.10.31 │PE00000000│377,434 │377,434 │125330 │252104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2.11.17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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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2年7月 │102.11.05 │QC00000000│213,121 │213,121 │157348 │55773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71 │102年8月 │102.11.15 │QC00000000│341,906 │341,906 │104001 │237950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
│72 │102年9月 │102.11.30 │QC00000000│458,638 │458,638 │79123 │379515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3.01.17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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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2年10月 │102.12.25 │QC00000000│469464 │467490 │172180 │295310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 │103.02.17 │0000000000│ │ │ │ │溫怡君紀錄不同(│
│ │ │ │ │ │ │ │ │因有折讓單,折讓│
│ │ │ │ │ │ │ │ │金額1974元) │
├──┼─────┼─────┼─────┼────┼─────┼─────┼────┼────────┤
│74 │102年11月 │103.01.15 │ZA00000000│392391 │392391 │195940 │186927 │發票上金額與證人│
│ │102年12月 │ │ │ │ │ │ │溫怡君紀錄相同(│
│ │ │ │ │ │ │ │ │未扣除折讓金額95│
│ │ │ │ │ │ │ │ │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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