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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8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淳皓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90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0579 號、106 年度偵 字第2970、7613、7618號;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18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①附表二編號5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所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s○○部分);②附表三編號24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所載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被害 人甲辰○○部分);③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3 定應執行刑部 分;④緩刑宣告部分;⑤附表五編號㉛之沒收部分(即原判決 附表三編號㉛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共2 罪(即附 表二編號5 詐欺被害人s○○部分、附表三編號24詐欺被害人 甲辰○○部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㉛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如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各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事 實 一、㈠o○○基於貸放金錢以收取重利之各別犯意,在網際網路 聊天室刊登「缺錢找我」、「急用周轉」等語之訊息,而分 別利用n○○、亥○○、甲巳○○、A○○之急迫,貸放款項 予n○○、亥○○、甲巳○○、A○○,並收取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放款日期、貸放金額、預扣利息金額、每月利息 、年利率等,詳如附表一所示),且以方便收取日後之利息 或作為借款擔保為由,藉此取得n○○(所涉幫助詐欺犯行 ,業經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所申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亥○ ○(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簡字第4486號判處拘役伍拾日確定)所申請台新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巳○○(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 經原審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 刑2 年確定)所申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 號 帳戶、A○○(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9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 定)所申請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提款密碼及其等之身分證件影本等資料。此外,o ○○另於民國104 年7 、8 月前某日,貸放金錢予陳佳妙( 因陳佳妙已於105 年3 月28日死亡,其所涉幫助詐欺犯行, 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55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藉此取得陳佳妙所申請合作金庫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陳 佳妙之身分證件影本(無證據證明o○○有向陳佳妙收取利 息或所收取之利息係屬重利)。㈡o○○分別取得上開n○ ○、亥○○、甲巳○○、A○○、陳佳妙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金融卡、提款密碼及身分證件影本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以上開身分資料申請露 天拍賣帳號,另亦在拍賣網站向不詳之人購買露天拍賣帳號 (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 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k00000 00帳 號),並在該等露天拍賣帳號之拍賣網頁內,刊登如附表二 所示之商品名稱及商品照片暨販售價格,致如附表二所示之 玉鴻基、z○○、g○○、I○○、s○○、M○○、壬○ ○、c○○、巳○○、j○○、甲酉○○、辛○○、甲乙○○、 d○○、午○○、丙○○、甲壬○○、甲丙○○、B○○、甲寅○ ○、r○○、張捷修、地○○、i○○、甲子○○、己○○、 b○○、G○○、H○○、R○○、甲地○○、e○○、w○ ○、X○○、甲癸○○、甲○○、P○○、l○○、U○○、 甲丑○○、玄○○、p○○、F○○、丑○○、甲亥○○、x○ ○、癸○○、乙○○、寅○○、甲申○○、丁○○、D○○、 Z○○、辰○○、y○○、N○○、O○○、甲戊○○、L○ ○、黃○○、天○○、f○○、Q○○、K○○、E○○、 宇○○、Y○○、V○○等人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陷於錯誤 ,分別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n○○、亥○○、甲巳○○ 、A○○、陳佳妙提供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以上詐得之 款項合計54萬4363元),o○○再持上開金融機構之金融卡 至各處ATM自動櫃員機,輸入n○○、亥○○、甲巳○○、A ○○、陳佳妙告知之提款密碼,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如 附表二所示之上揭買家遲未收到商品,且下單之露天拍賣帳 號又經設定停權,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㈠o○○基於貸放金錢以收取重利之犯意,在網際網路聊天 室刊登「缺錢找我」等語之類似訊息,而利用酉○○之急迫 ,於105 年5 、6 月間某日,貸放6000元予酉○○(所涉幫 助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並與酉○ ○約定前3個月利息為每月500元、第4個月開始之利息為每 月400元,且預扣第一期利息,酉○○實拿5500元,而收取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換算後年利率約為100 %),酉○ ○並交付其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及其身分證件影本 給o○○,酉○○嗣又於105年11月間某日,擅自將其女友 張碧蓮(張碧蓮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請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 碼交付予o○○。㈡o○○取得上開酉○○、張碧蓮之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及身分證件影本資料後,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以酉○○ 之身分資料申請露天拍賣帳號(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00帳 號、0000 0000帳號)供作其詐欺取得款項洗錢之用,復以 黃宸彥(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之身分資料申請露天拍賣帳號(露天拍賣網站000000 0帳 號)供作其詐欺取得款項洗錢之用,再至拍賣網站向不詳之 人購買露天拍賣帳號(詳如附表三所示之露天拍賣網站 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 ),並在該等露天拍賣帳號之拍賣網頁內刊登如附表三所示 之商品名稱及商品照片暨販售價格,致如附表三所示之t○ ○、甲辛○○、T○○、郭家賓、甲卯○○、甲天○○、u○○、 宙○○、未○、甲丁○○、甲未○○、甲午○○、J○○、甲甲○○ 、W○○、甲戌○○、v○○、呂至偉、a○○、q○○、C ○○、申○、戌○○、甲辰○○、子○○、k○○、戊○○、 S○○、翁啟恩、卯○○、庚○○、甲庚○○、m○○等人瀏 覽上開拍賣網頁後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至上開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 000 帳號、00000000帳號設定之支付連虛擬帳戶內及上開張碧蓮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以上詐得之款項合計81萬489 元),o○○復將匯款至上開支付連虛擬帳戶內之詐得款項 以餘額付款功能轉入上開露天拍賣0000000000帳號、00 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設定之支付連虛擬帳戶,再於露 天拍賣網站購買高價商品轉賣或留為己用,另亦持上開張碧 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金融卡至各處ATM自動櫃員機,輸 入酉○○告知之提款密碼,提領其詐得之款項。嗣如附表三 所示之上揭買家遲未收到商品,且上揭露天拍賣帳號又經設 定停權,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三、㈠o○○於105 年7 月11日,以其使用之上揭0000000 帳號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所詐得款項其中之5 萬8000元向不知 情之賣家陳常益下標購買蘋果牌iPhone6SPlus型行動電話2 支,面交取貨後,再於105 年10月6 日17時50分許,使用上 揭露天拍賣00000000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在拍賣網頁上 刊登以2 萬5000元之價格販售上開行動電話之訊息,嗣105 年10月11日即有不知情之露天拍賣買家林家緯下標購買,o ○○遂於105年10月1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之NIKE運動用品店前,將上開以不法所得購得之其中1 支 蘋果牌iPhone6SPlus型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 0號)交付予林家緯委託前往面交之張姓友人,o○○即藉 此取得2 萬4000元現金而獲利。㈡o○○另於105 年7 月22 日,以其使用之上揭0000000 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所 詐得款項其中之2 萬6000元向不知情之賣家白宗正下標購買 Dyson 牌V8fluffySV10型無線吸塵器1 台(金色款、機身序 號:RJ7-TW-HDA0018A 號),並指定宅配寄送地址為彰化縣 ○○市○○路○ 段○○○ 號之黑貓宅急便宅配站,嗣再指示不 知情之酉○○前往取貨轉交予o○○,以抵充酉○○借款之 1 期利息。㈢o○○再於105 年8 月5 日,以其使用之上揭 qwwq558 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所詐得款項其中之2 萬 6000元向不知情之賣家白宗正再度下標購買Dyson 牌V8fluf fySV10型無線吸塵器1 台(金色款、機身序號:RJ7-TW-HDA 0076A 號),並指定宅配寄送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黑貓宅急便宅配站,嗣o○○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於105 年9 月14日,持不知情之h○○之國民身 分證,前往該宅配站,未經h○○之同意或授權,冒用h○ ○之身分,在取貨單上偽簽「h○○」之署押,表示係「h ○○」本人收取上開吸塵器,偽造h○○名義具私文書性質 之取貨單後,交予該宅配站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h○○本人及黑貓宅急便對所託運貨物取貨人管理 之正確性。㈣o○○再於105 年11月4 日前某日,以其使用 之上揭00000000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1 萬4400元之價 格向不知情之賣家下標購買老行家燕窩券4 張,並指定宅配 寄送地址為臺中市○○區○○路○○○ 號之統一超商逢盛門市 ,嗣o○○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11月4 日16時許,持不知情之h○○之國民身分證,前往該超商門 市,未經h○○之同意或授權,冒用h○○之身分,在取貨 單上偽簽「h○○」之署押,表示係「h○○」本人收取上 開燕窩券,偽造h○○名義具私文書性質之取貨單後,交予 該統一超商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h○○本人 及統一超商對所託運貨物取貨人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警方於105 年12月1 日持搜索票至o○○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隨身碟2 個、SD記憶卡2 個、SD記憶卡含讀卡機1 組、 硬碟1 個、行動電話(含SIM 卡)5 支、h○○國民身分證 、亥○○國民身分證影本、甲巳○○國民身分證影本、黃宸彥 國民身分證影本、n○○國民身分證影本、陳佳妙國民身分 證影本、A○○國民身分證影本、張碧蓮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金融卡、DYSON 吸塵器3 組、金融卡3 張、現金卡1 張 、手提包1 個、露天拍賣帳號回復使用申請書、支付連會員 銀行帳戶變更申請書、支票簿、酉○○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存摺等物品,而查獲上情。o○○經警方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後,明知其即係本 案之犯罪行為人、並無綽號「張哥」之上手老闆,竟於105 年12月1 日20時14分該署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作證時 (檢察官有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之規定),明知具結作 證之證人應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不得為匿、飾、增、刪之虛 偽陳述,卻基於偽證之犯意,就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具結虛偽證稱:手機門號都是綽號「張哥」之人拿給伊 的,大部分的露天拍賣帳號都是「張哥」去申請的,伊當時 不知道是在詐騙用的,伊沒有用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 、00 00000 、0000000 、00000000帳號刊登販售商品的訊息,伊 只有依「張哥」的指示去領錢,「張哥」給伊的薪水是每月 底薪3 萬元,除了底薪外還有獎金,獎金是伊有幫「張哥」 領錢的話可以抽其中的2 成,去面交行動電話是「張哥」叫 伊去交易的,去宅配站及超商門市領貨都是「張哥」叫伊去 領的,露天拍賣網站上的詐騙訊息都不是伊做的等語,後o ○○於105 年12月30日該署檢察官偵訊時,始坦承並無綽號 「張哥」之上手老闆、無其他共犯。 五、案經玉鴻基、z○○、g○○、I○○、s○○、M○○、 壬○○、c○○、巳○○、j○○、甲酉○○、辛○○、甲乙○ ○、d○○、午○○、丙○○、甲壬○○、甲丙○○、B○○、 甲寅○○、r○○、張捷修、地○○、i○○、甲子○○、己○ ○、b○○、G○○、H○○、R○○、甲地○○、e○○、 w○○、X○○、甲癸○○、甲○○、P○○、l○○、U○ ○、甲丑○○、玄○○、p○○、F○○、丑○○、甲亥○○、 x○○、癸○○、乙○○、寅○○、甲申○○、丁○○、D○ ○、Z○○、辰○○、y○○、N○○、O○○、甲戊○○、 L○○、黃○○、天○○、f○○、Q○○、K○○、E○ ○、宇○○、Y○○、V○○、t○○、甲辛○○、T○○、 郭家賓、甲卯○○、甲天○○、u○○、J○○、宙○○、未○ 、甲丁○○、甲未○○、甲午○○、甲甲○○、W○○、甲戌○○、v ○○、呂至偉、a○○、q○○、C○○、申○、戌○○、 甲辰○○、子○○、k○○、戊○○、S○○、翁啟恩、卯○ ○、庚○○、甲庚○○、m○○及n○○、甲巳○○、A○○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o○○(下稱被告)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n○○、亥○○、甲巳○○、A○○(以上4 人 為犯罪事實一重利罪之被害人)、P○○(犯罪事實一帳戶 提供者陳佳妙之夫)、林晁立(立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 人)、玉鴻基(附表二編號1 之被害人)、z○○(附表二 編號2 之被害人)、g○○(附表二編號3 之被害人)、I ○○(附表二編號4 之被害人)、s○○(附表二編號5 之 被害人)、M○○(附表二編號6 之被害人)、壬○○(附 表二編號7 之被害人)、編號c○○(附表二編號8 之被害 人)、巳○○(附表二編號9 之被害人)、j○○(附表二 編號10之被害人)、甲酉○○(附表二編號11之被害人)、辛 ○○(附表二編號12之被害人)、甲乙○○(附表二編號13之 被害人)、d○○(附表二編號14之被害人)、午○○(附 表二編號15之被害人)、丙○○(附表二編號16、17之被害 人)、甲壬○○(附表二編號18之被害人)、甲丙○○(附表二 編號19之被害人)、B○○(附表二編號20之被害人)、甲寅 ○○(附表二編號21之被害人)、r○○(附表二編號22之 被害人)、張捷修(附表二編號23之被害人)、地○○(附 表二編號24、25之被害人)、i○○(附表二編號26之被害 人)、甲子○○(附表二編號27之被害人)、己○○(附表二 編號28之被害人)、b○○(附表二編號29之被害人)、G ○○(附表二編號30之被害人)、H○○(附表二編號31之 被害人)、R○○(附表二編號32之被害人)、甲地○○(附 表二編號33、34之被害人)、e○○(附表二編號35之被害 人)、w○○(附表二編號36之被害人)、X○○(附表二 編號37之被害人)、甲癸○○(附表二編號38之被害人)、甲 ○○(附表二編號39之被害人)、P○○(附表二編號40之 被害人)、l○○(附表二編號41之被害人)、U○○(附 表二編號42之被害人)、甲丑○○(附表二編號43之被害人) 、玄○○(附表二編號44之被害人)、p○○(附表二編號 45之被害人)、F○○(表二編號46之被害人)、丑○○( 附表二編號47之被害人)、甲亥○○(附表二編號48之被害人 )、x○○(附表二編號49之被害人)、癸○○(附表二編 號50之被害人)、乙○○(附表二編號51之被害人)、寅○ ○(附表二編號52之被害人)、甲申○○(附表二編號53之被 害人)、丁○○(附表二編號54之被害人)、D○○(附表 二編號55之被害人)、Z○○(附表二編號56之被害人)、 辰○○(附表二編號57之被害人)、y○○(附表二編號58 之被害人)、N○○(附表二編號59之被害人)、O○○( 附表二編號60之被害人)、甲戊○○(附表二編號61之被害人 )、L○○(附表二編號62之被害人)、黃○○(附表二編 號63之被害人)、天○○(附表二編號64之被害人)、f○ ○(附表二編號65之被害人)、Q○○(附表二編號66之被 害人)、K○○(附表二編號67之被害人)、E○○(附表 二編號68之被害人)、宇○○(附表二編號69之被害人)、 Y○○(附表二編號70之被害人)、V○○(附表二編號71 之被害人)、酉○○(犯罪事實二重利罪之被害人)、張碧 蓮(酉○○女友)、黃宸彥(犯罪事實二kkghing 帳號申請 人)、陳韻雯(犯罪事實二帳戶提供人、露天帳號0000000 、0000000 申登人)、張樓庭(犯罪事實二露天帳號000000 00申登人)、t○○(附表三編號1之被害人)、甲辛○○ (附表三編號2之被害人)、T○○(附表三編號3之被害人 )、郭家賓(附表三編號4之被害人)、甲卯○○(附表三 編號5之被害人)、甲天○○(附表三編號6之被害人)、u ○○(附表三編號7之被害人)、宙○○(附表三編號8之被 害人)、未○(附表三編號9之被害人)、甲丁○○(附表 三編號10之被害人)、甲未○○(附表三編號11之被害人) 、甲午○○(附表三編號12之被害人)、J○○(附表三編 號13之被害人)、張寧洲(J○○、甲午○○之告訴代理人 )、甲甲○○(附表三編號14之被害人)、W○○(附表三 編號15之被害人)、甲戌○○(附表三編號16之被害人)、 v○○(附表三編號17之被害人)、呂至偉(附表三編號18 之被害人)、a○○(附表三編號19之被害人)、q○○( 附表三編號20之被害人)、C○○(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 )、申○(附表三編號22之被害人)、戌○○(附表三編號 23之被害人)、甲辰○○(附表三編號24之被害人)、子○ ○(附表三編號25之被害人)、k○○(附表三編號26之被 害人)、戊○○(附表三編號27之被害人)、S○○(附表 三編號28之被害人)、翁啟恩(附表三編號29之被害人)、 卯○○(附表三編號30之被害人)、庚○○(附表三編號31 之被害人)、甲庚○○(附表三編號32之被害人)、m○○ (附表三編號33之被害人)、h○○(犯罪事實三㈢偽造文 書之被害人)、陳常益(犯罪事實三㈢iPhone手機之賣家) 、林家緯(犯三㈢iPhone手機之買家)、白宗正(犯罪事實 三㈡、㈢Dyson吸塵器之賣家)、柯鈞耀(支付連公司員工 )等人之證述相符。並有亥○○、甲巳○○、A○○、酉○ ○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之ATM提款影像 ;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單、LINE對 話紀錄、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等資料;被害人林家緯之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LINE對 話訊息;如附表二所示露天拍賣網站ckdsolas帳號、 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 000000帳號、00000000帳 號、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申請資料;n○○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亥○○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甲巳○○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A○○臺中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陳佳妙合庫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張碧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如附表三所示露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 0000000帳號、000000 w帳號、0000 0000帳號、0000000帳 號之申請資料、成交紀錄、已得標紀錄及不法所得流向;露 天拍賣網站0000000、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 Z00000000000號及對應之實體金融機構帳戶基本資料、登入 IP紀錄、代收款項紀錄、付款明細、交易紀錄;露天拍賣網 站0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Z00000000000及對應之實 體金融機構帳戶基本資料、代收款項紀錄、付款明細、交易 紀錄;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 Z00000000000及對應之實體金融機構帳戶基本資料、代收款 項紀錄、付款明細、交易紀錄;、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00 、00000000帳號申請資料、成交紀錄、支付連虛擬帳號 Z00000000000及對應之金融機構實體帳戶基本資料;露天拍 賣網站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Z00000000000基本資 料、代收款紀錄、交易紀錄、付款紀錄;露天拍賣網站拍賣 帳號之上網登入IP紀錄、IP租用人基本資料、Gmail公司函 覆之電子郵件信箱基本資料及登入IP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 聲搜字第2367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 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 審理中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之犯行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o○○①就犯罪事實一㈠、犯罪事實二㈠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重利罪;②就犯罪事實一㈡、犯罪 事實二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③就犯罪事實三㈢、㈣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在取貨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被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④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 ㈡被告對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被害人丙○○;對附表二編 號24、25之被害人地○○;附表二編號33、34之甲地○○施用 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各別先後2 次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 ,均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 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而各論以一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分別對上開被害人丙○○、地○○、甲地○○及附表二、 三所示其餘98名被害人為詐欺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此獨立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之數罪 。是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犯罪事實二㈠所示重利罪( 共5 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共101 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共2 罪)、偽證(1 罪)等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四之偽證罪部分,於105 年12月30日偵訊時 自白其偽證犯行,而當時所虛偽陳述之案件尚未確定,就該 部分應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就如附表六所示各罪之犯行事證明確,用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 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刑法第168 條 、第17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正 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放款收取重利,對社 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均有不良影響,惟考量本件被告 貸放之本金為5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數額,金額非鉅,且均 僅以預扣方式收取1 次利息,亦未以暴力手段催討債務,犯 罪手段尚屬平和;又被告利用網際網路,刊登不實販售商品 之訊息,以此欺罔方法致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交付款項,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 序,復為警查獲後,為規避刑責,於檢察官於105 年12月1 日偵訊時,具結後虛偽陳述尚有綽號「張哥」之上手老闆, 危害司法偵查之正確性,惟隨即於同年月30日偵訊時坦承無 上述共犯之事實,是其偽證行為尚未致使檢察官作成錯誤判 斷,犯罪所生危害未及擴大;另被告於網路拍賣網站購買物 品後,於取貨時恣意偽造他人署押而行使,顯欠缺法紀觀念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且斟酌各該犯罪情 節、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被告與各該被害人之調解、賠償 情況(詳見附表四);兼衡被告自陳其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 ,現擔任律師事務所接線人員之工作,並兼職在傳統市場販 賣化妝品,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 萬元,尚有1 名年僅 2 歲多之女兒及無工作之妻子需扶養,經濟狀況勉持(見原 審卷㈢第169 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六(即原 審判決附表一除編號2 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s○○ 及編號3 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被害人甲辰○○以外之部分) 「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其中編號1 、4 部分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暨就所 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敘明沒收之理由( 除附表五編號㉛以外,詳見後述沒收部分),經核其此部 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 事,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被害人s○○詐欺部分及 就附表三編號24所示對被害人甲辰○○詐欺部分之犯行明確, 予以論科;及就被告所犯各罪均予宣告緩刑;暨就原判決附 表三編號㉛部分宣告沒收,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已賠償被害人s○○之損害18600 元及賠償被害人 甲辰○○之損害32848 元,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尚有未當 (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亦賠償附表二編號61之被害人 甲戊○○之損害18600 元,然原審就此部分已量處法定最低度 刑,自難指為不當)。㈡被告就重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部分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詐欺取財罪部分,亦未與附 表二編號1 、9 、16、17、20、26、36、37、38、40、41、 46、49、50、64、70及附表三編號1 、11、12、21、22、28 、30、33等被害人達成和解,雖被告於原審將未能賠償予詐 欺取財被害人之犯罪所得,連同重利犯行所獲得之犯罪利益 合計49萬2048元向法院繳回,然參以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 要點第2 點規定「法院對符合刑法第74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9條規定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 犯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並予宣告緩刑:(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 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第7 點規定「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 :(一)犯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等情,被告既未經上開被害人表示宥恕,且所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又係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之罪,原審予以宣告緩刑,即有未當。㈢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復賠償被害人s○○、甲戊○○、甲辰○○之損害合 計70048 元(18600 +18600 +32848 =70048 ),原審未 及審酌,而就此部分金額宣告沒收,亦有未當。 ⒉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宣告緩刑不當,其上訴有理由,且原 審判決復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①附表 二編號5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所載之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5 被害人s○○部分);②附表三編號24部分(即原判 決附表一編號3 所載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被害人甲辰○○部 分);③緩刑宣告部分;④附表五編號㉛之沒收部分(即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㉛之沒收部分),均予撤銷改判。且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2 、3 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因上開①、②之撤銷而 失所附麗,亦應併予撤銷。 ⒊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不實販售商品之訊息,以此欺罔方法致如被害 人s○○、甲辰○○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因而受有財產上之 損失,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 行之態度,且斟酌各該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被 告已賠償被害人s○○、甲辰○○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其專 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律師事務助理,已婚,育有2 名 子女,分別為14歲及3 歲,家裡還有太太、父母,經濟狀況 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與上訴駁 回之如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各罪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五項所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o○○於犯罪事實一㈠、一㈡、二㈠及犯罪事實二㈡中 關於關於被害人宙○○、J○○、C○○部分(即附表三編 號8 、13、21之被害人)之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條文業 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修 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 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新舊 法比較。又此次關於沒收部分之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 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 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 體例已有不同」,是原審判實務於一罪一罰時,將本為從刑 之沒收置於各該犯罪主刑之下各別宣告沒收,已因上開規定 修正勢需調整;此復由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51條所 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該條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已將沒收部分予以刪除之旨;再由105 年5 月27日修 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第1 款,亦將沒收主文特予區別記 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 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 下而為宣告。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五㉔、㉖、㉗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 本件重利犯行所使用,此經其於原審審理時所陳明(見原審 卷㈢第123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㈡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二㈠之重利犯行,於借款之初,各 向下列借款人預扣利息:①證人n○○1000元;②證人亥○ ○300 元;③證人甲巳○○3000元;④A○○700 元;⑤酉○ ○500 元,嗣均未實際再向各該借款人收取利息,是被告各 以預扣方式所收取之利息,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業經被告自 動繳回(見原審卷㈢第181 頁所附之贓證物款收據1 張), 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5500元(即附表五㉚),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㈡、二㈡之詐欺犯行(即附表二、三) ,各取得如附表二、三「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此 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就其向附表二編 號1 、5 、9 、11至13、16、17(編號16、17為同一被害人 )、20至23、26、35至38、40、41、44、46、49、50、61、 64、70及附表三編號1 、11、12、21、22、24、28、30、33 所示34名被害人所詐得之款項,均未與各該被害人和解返還 ,而於原審審理時自動繳回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486548元( 見原審卷㈢第181 頁所附之原審贓證物款收據1 張),惟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將附表二編號5 所詐得之款項18600 元 返還給被害人s○○、將附表二編號61所詐得之款項返還給 被害人甲戊○○、將附表三編號24部分所詐得之款項32848 元 返還給被害人甲辰○○,有轉帳收據3 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33 頁),則就被告在原審繳回之款項48萬6548元中,扣 除其於本院審理中返還被害人s○○、甲戊○○、甲辰○○之上 開款項70048 元(18600 +18600 +32848 =70048 )後, 所餘之416500元(000000-00000 =416500;即附表五㉛)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 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固均未扣案,然因被告已賠償各該被 害人(詳見附表四所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 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五①至④、⑥、⑦、⑮至⑰、㉘、㉙所示之物, 雖均為被告所有,然其否認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見原審卷 ㈢第124 頁正反面),復無證據足認該等扣案物與本案犯行 相關;而附表三⑧至⑫、⑱至㉑、㉕所示之身分證資料、金 融卡、存摺等物,或為被害人等向被告借款時,用以擔保還 款所交付予被告,或係被告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均難認係屬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至附表三⑤、⑬、⑭、㉒、㉓所 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又無證據證明與本案之犯罪相關, 均不諭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三㈢、三㈣部分,各於黑貓宅急便取貨單、 統一超商取貨單上偽造之「h○○」署名各1 枚(即附表五 ㉜、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至所偽造之取貨單,業經被告行使而交付黑 貓宅急便或統一超商,已非其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白惠淑提起上 訴,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六編號1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放款日期 │貸放金額 │預扣利息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 │ │ │(新臺幣)│ │ │ │ ├──┼───┼───────┼─────┼──────┼───────┼───┤ │1 │n○○│104年5月25日 │5000元 │1000元 │每月200元 │48% │ ├──┼───┼───────┼─────┼──────┼───────┼───┤ │2 │亥○○│105年3月間某日│7000元 │300元 │每月300元 │51.4% │ ├──┼───┼───────┼─────┼──────┼───────┼───┤ │3 │甲巳○○│105年1月28日 │1萬元 │3000元 │每月800元 │96% │ ├──┼───┼───────┼─────┼──────┼───────┼───┤ │4 │A○○│104年11月29日 │7000元 │700元 │每月700元 │120% │ └──┴───┴───────┴─────┴──────┴───────┴───┘ 附表二:被告o○○使用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 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進行網路詐騙之被害人遭詐情形一覽表(共3 頁, 詳後)。 附表三:被告o○○使用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帳號、0000000帳 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進行網路詐騙之被害 人遭詐情形一覽表(共2頁,詳後)。 附表四: ┌────────────────────────────────────────────┐ │㈠附表二之被害人 │ ├──┬──────┬───────┬────────┬────────┬────────┤ │編號│ 被害人姓名 │調解或賠償情況│ 被害人意見 │ 備註 │ 卷頁出處 │ ├──┼──────┼───────┼────────┼────────┼────────┤ │ 1 │玉鴻基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有收到要│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伊提供帳號之簡訊│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但伊未理會。(│ │ ) │ │ │ │ │107/1/14)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37頁) │ ├──┼──────┼───────┼────────┼────────┼────────┤ │ 2 │z○○ │已賠償175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91頁) │ ├──┼──────┼───────┼────────┼────────┼────────┤ │ 3 │g○○ │已賠償175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12│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2) │ │ │ ㈠第139頁) │ ├──┼──────┼───────┼────────┼────────┼────────┤ │ 4 │I○○ │已賠償10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92頁) │ ├──┼──────┼───────┼────────┼────────┼────────┤ │ 5 │s○○ │已賠償18600元 │ │ │⑴轉帳交易紀錄(│ │ │ │(已匯,108/6/│ │ │ 見本院卷第333 │ │ │ │21) │ │ │ 頁) │ ├──┼──────┼───────┼────────┼────────┼────────┤ │ 6 │M○○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6200 │ │ │ 審卷㈡第7頁正 │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87頁) │ ├──┼──────┼───────┼────────┼────────┼────────┤ │ 7 │壬○○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3350 │ │ │ 審卷㈡第8頁正 │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0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88頁) │ ├──┼──────┼───────┼────────┼────────┼────────┤ │ 8 │c○○ │已賠償148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8/│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25頁) │ ├──┼──────┼───────┼────────┼────────┼────────┤ │ 9 │巳○○ │調解未到 │ │ │⑴刑事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 │ │ ) │ ├──┼──────┼───────┼────────┼────────┼────────┤ │ 10 │j○○ │㈠調解成立,調│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 解之賠償金額│ │ │ 審卷㈡第13頁正│ │ │ │ 為19500元。 │ │ │ 反面) │ │ │ │㈡已賠償19580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元(已匯,10│ │ │ 卷㈡第41-42頁 │ │ │ │ 7/1/25) │ │ │ 反面)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89頁) │ ├──┼──────┼───────┼────────┼────────┼────────┤ │ 11 │甲酉○○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被告稱匯入16200 │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已│元後已退回款項。│ 進度明細表(見│ │ │ │ │ 獲填補 │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 │ )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未和│ │ │ │ │ │ │ 解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4頁面)│ ├──┼──────┼───────┼────────┼────────┼────────┤ │ 12 │辛○○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已│另案被告甲巳○○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獲填補 │解及退13100元給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被告。 │ )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未和│ │ │ │ │ │ │ 解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5頁) │ ├──┼──────┼───────┼────────┼────────┼────────┤ │ 13 │甲乙○○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已與另案│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被告甲巳○○和解並│另案被告甲巳○○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獲得賠償 │解及退13100給被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告。 │ ) │ │ │ │ │ │ │⑵被告之未和解被│ │ │ │ │ │ │ 害人明細表(見│ │ │ │ │ │ │ 原審卷㈠第132 │ │ │ │ │ │ │ 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46頁) │ ├──┼──────┼───────┼────────┼────────┼────────┤ │ 14 │d○○ │已賠償5430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㈡第93頁) │ │ │ │) │ │ │ │ ├──┼──────┼───────┼────────┼────────┼────────┤ │ 15 │午○○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匯│ │ │ │已匯,106/5/19│ │ │ 款申請書(見原│ │ │ │) │ │ │ 審卷㈠第93頁)│ ├──┼──────┼───────┼────────┼────────┼────────┤ │ 16 │丙○○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17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18 │甲壬○○ │已將5200元捐至│被害人希望將賠償│ │⑴LINE對話紀錄翻│ │ │ │公益單位(已匯│金捐至公益單位 │ │ 拍畫面(見原審│ │ │ │,106/12/19) │ │ │ 卷㈠第140頁) │ │ │ │ │ │ │⑵郵政劃撥儲金存│ │ │ │ │ │ │ 款收據(見原審│ │ │ │ │ │ │ 卷㈠第140頁) │ ├──┼──────┼───────┼────────┼────────┼────────┤ │ 19 │甲丙○○ │已賠償52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4頁) │ ├──┼──────┼───────┼────────┼────────┼────────┤ │ 20 │B○○ │調解未到 │ │被告稱已連絡上被│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 │害人,但被害人未│ 進度明細表(見│ │ │ │ │ │回覆帳號。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 │ ) │ │ │ │ │ │ │⑵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21 │甲寅○○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 │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解及退5200元給被│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告。 │ )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未和│ │ │ │ │ │ │ 解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7頁) │ ├──┼──────┼───────┼────────┼────────┼────────┤ │ 22 │r○○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 │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解及退12500元給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被告。 │ ) │ │ │ │ │ │ │⑵被告提出未和解│ │ │ │ │ │ │ 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13│ │ │ │ │ │ │ 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9頁) │ ├──┼──────┼───────┼────────┼────────┼────────┤ │ 23 │張捷修 │調解未到 │張捷修已歿,由妻│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甲己○○代填意見表│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其請求將款項匯│解及退11600元給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入甲己○○帳戶。 │被告。 │ ) │ │ │ │ │ │ │⑵被害人提出之未│ │ │ │ │ │ │ 和解被害人明細│ │ │ │ │ │ │ 表(見原審卷㈠│ │ │ │ │ │ │ 第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0頁) │ ├──┼──────┼───────┼────────┼────────┼────────┤ │ 24 │地○○ │已賠償10400元 │ │ │⑴中國信託銀行匯│ │ 25 │ │(已匯,106/5/│ │ │ 款申請書(見原│ │ │ │19) │ │ │ 審卷㈠第94頁)│ ├──┼──────┼───────┼────────┼────────┼────────┤ │ 26 │i○○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27 │甲子○○ │已賠償5799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㈠第95頁) │ │ │ │) │ │ │ │ ├──┼──────┼───────┼────────┼────────┼────────┤ │ 28 │己○○ │已賠償5200元(│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已轉帳,107/9/│ │ │ 審卷㈡第136頁 │ │ │ │10) │ │ │ 正反面) │ │ │ │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 │ │ │ │ ├──┼──────┼───────┼────────┼────────┼────────┤ │ 29 │b○○ │已賠償1200元(│ │㈠被告稱被害人已│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已匯,106/11/1│ │ 與另案被告林靖│ 進度明細表(原│ │ │ │7) │ │ 評和解及退4000│ 審卷㈠第46頁)│ │ │ │ │ │ 元給被告。 │⑵被告提出之被害│ │ │ │ │ │㈡被告稱因另案被│ 人已和解明細表│ │ │ │ │ │ 告A○○已賠償│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被害人4000元,│ 124頁) │ │ │ │ │ │ 故被告僅補差額│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部分。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126頁) │ ├──┼──────┼───────┼────────┼────────┼────────┤ │ 30 │G○○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5頁) │ ├──┼──────┼───────┼────────┼────────┼────────┤ │ 31 │H○○ │已賠償11615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12│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2) │ │ │ ㈠第141頁) │ ├──┼──────┼───────┼────────┼────────┼────────┤ │ 32 │R○○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1600 │ │ │ 審卷㈡第139頁 │ │ │ │ 元(已轉帳,│ │ │ 正反面) │ │ │ │ 10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33 │甲地○○ │已賠償300 元(│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34 │ │已匯,106/11/7│ │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解並獲得賠償1 萬│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元,故被告僅補差│ ) │ │ │ │ │ │額部分。 │⑵被告提出之被害│ │ │ │ │ │ │ 人已和解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24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127頁) │ ├──┼──────┼───────┼────────┼────────┼────────┤ │ 35 │e○○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損失已獲│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得填補。 │另案被告A○○簽│ 進度明細表(見│ │ │ │ │ │立和解書及退5400│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元給被告。 │ ) │ │ │ │ │ │ │⑵被告之提出之未│ │ │ │ │ │ │ 和解被害人明細│ │ │ │ │ │ │ 表(見原審卷㈠│ │ │ │ │ │ │ 第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5頁) │ ├──┼──────┼───────┼────────┼────────┼────────┤ │ 36 │w○○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37 │X○○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38 │甲癸○○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希望獲賠│被告稱已聯絡上被│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但尚未獲賠。 │害人,但被害人尚│ 進度明細表(見│ │ │ │ │ │未回覆帳號。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 │ ) │ │ │ │ │ │ │⑵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 │ │ │⑶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6頁) │ ├──┼──────┼───────┼────────┼────────┼────────┤ │ 39 │甲○○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6頁) │ ├──┼──────┼───────┼────────┼────────┼────────┤ │ 40 │P○○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41 │l○○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42 │U○○ │已將5800元捐至│ │被告表示被害人希│⑴郵政劃撥儲金存│ │ │ │公益單位(已匯│ │望將賠償金捐至公│ 款收據(見原審│ │ │ │,106/11/7) │ │益單位。 │ 卷㈠第128頁)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已和│ │ │ │ │ │ │ 解明細表(見原│ │ │ │ │ │ │ 審卷㈠第138 頁│ │ │ │ │ │ │ ) │ ├──┼──────┼───────┼────────┼────────┼────────┤ │ 43 │甲丑○○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3000 │ │ │ 審卷㈡第9頁正 │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8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0頁) │ ├──┼──────┼───────┼────────┼────────┼────────┤ │ 44 │玄○○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已│ │ 原審卷㈡第21頁│ │ │ │ │ 獲填補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9頁) │ ├──┼──────┼───────┼────────┼────────┼────────┤ │ 45 │p○○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6000元│ │ │ 審卷㈡第11頁正│ │ │ │ (107/1/25)│ │ │ 反面)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0頁) │ ├──┼──────┼───────┼────────┼────────┼────────┤ │ 46 │F○○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損失未獲│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填補,但無向被告│ │ 原審卷㈡第21頁│ │ │ │ │求償之意。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1頁) │ ├──┼──────┼───────┼────────┼────────┼────────┤ │ 47 │丑○○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6000 │ │ │ 審卷㈡第138頁 │ │ │ │ 元(已轉帳,│ │ │ 正反面) │ │ │ │ 10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48 │甲亥○○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6000元│ │ │ 審卷㈡第135頁 │ │ │ │ (已轉帳,10│ │ │ 正反面) │ │ │ │ 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49 │x○○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表示沒時│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間前來調解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5頁) │ ├──┼──────┼───────┼────────┼────────┼────────┤ │ 50 │癸○○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雖│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未獲填補,然無│ │ ) │ │ │ │ │ 向被告求償之意│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 卷㈡第66頁) │ ├──┼──────┼───────┼────────┼────────┼────────┤ │ 51 │乙○○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9900 │ │ │ 審卷㈡第10頁正│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7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2頁) │ ├──┼──────┼───────┼────────┼────────┼────────┤ │ 52 │寅○○ │已賠償5200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㈠第96頁) │ │ │ │) │ │ │ │ ├──┼──────┼───────┼────────┼────────┼────────┤ │ 53 │甲申○○ │已將5400元捐至│ │被告表示被害人希│⑴被告提出之已和│ │ │ │公益單位(已匯│ │望將賠償金捐至公│ 解明細表(見原│ │ │ │,106/11/7) │ │益單位。 │ 審卷㈠第124頁 │ │ │ │ │ │ │ ) │ │ │ │ │ │ │⑵郵政劃撥儲金存│ │ │ │ │ │ │ 款收據(見原審│ │ │ │ │ │ │ 卷㈠第129頁) │ ├──┼──────┼───────┼────────┼────────┼────────┤ │ 54 │丁○○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7頁) │ ├──┼──────┼───────┼────────┼────────┼────────┤ │ 55 │D○○ │已賠償13580 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25)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7頁) │ ├──┼──────┼───────┼────────┼────────┼────────┤ │ 56 │Z○○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2000 │ │ │ 審卷㈡第12頁正│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8頁) │ │ │ │ │ │ │⑶郵政入戶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3頁) │ ├──┼──────┼───────┼────────┼────────┼────────┤ │ 57 │辰○○ │已賠償18600 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25)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8頁) │ ├──┼──────┼───────┼────────┼────────┼────────┤ │ 58 │y○○ │已賠償1358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99頁) │ ├──┼──────┼───────┼────────┼────────┼────────┤ │ 59 │N○○ │已賠償17500 元│ │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 │ │ │(已匯,106/7/│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2) │ │ │ ㈠第100頁) │ ├──┼──────┼───────┼────────┼────────┼────────┤ │ 60 │O○○ │已賠償18600 元│ │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1頁) │ ├──┼──────┼───────┼────────┼────────┼────────┤ │ 61 │甲戊○○ │已賠償18600 元│ │ │⑴轉帳交易紀錄(│ │ │ │元(已匯,108 │ │ │ 見本院卷第333 │ │ │ │/6/21) │ │ │ 頁) │ ├──┼──────┼───────┼────────┼────────┼────────┤ │ 62 │L○○ │已賠償10800 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02頁) │ │ │ │25) │ │ │ │ ├──┼──────┼───────┼────────┼────────┼────────┤ │ 63 │黃○○ │已賠償108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3頁) │ ├──┼──────┼───────┼────────┼────────┼────────┤ │ 64 │天○○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 │ ) │ ├──┼──────┼───────┼────────┼────────┼────────┤ │ 65 │f○○ │已賠償257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4頁) │ ├──┼──────┼───────┼────────┼────────┼────────┤ │ 66 │Q○○ │已賠償186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5頁) │ ├──┼──────┼───────┼────────┼────────┼────────┤ │ 67 │K○○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之代理人│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蘇麗莉稱有獲40│ │ ) │ │ │ │ │ 00元賠償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0-71頁 │ │ │ │ │ │ │ ) │ ├──┼──────┼───────┼────────┼────────┼────────┤ │ 68 │E○○ │已賠償1335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6頁) │ ├──┼──────┼───────┼────────┼────────┼────────┤ │ 69 │宇○○ │已賠償16200 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07頁) │ │ │ │25) │ │ │ │ ├──┼──────┼───────┼────────┼────────┼────────┤ │ 70 │Y○○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2頁) │ ├──┼──────┼───────┼────────┼────────┼────────┤ │ 71 │V○○ │已賠償5250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㈠第107頁) │ │ │ │) │ │ │ │ ├──┴──────┴───────┴────────┴────────┴────────┤ │㈡附表三之被害人 │ ├──┬──────┬───────┬────────┬────────┬────────┤ │編號│ 被害人姓名 │調解或賠償情況│ 被害人意見 │ 備註 │ 卷頁出處 │ ├──┼──────┼───────┼────────┼────────┼────────┤ │ 1 │t○○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2 │甲辛○○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08頁) │ ├──┼──────┼───────┼────────┼────────┼────────┤ │ 3 │T○○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28000 │ │ │ 審卷㈡第32頁正│ │ │ │ 元(當場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39頁正反│ │ │ │ │ │ │ 面) │ ├──┼──────┼───────┼────────┼────────┼────────┤ │ 4 │郭家賓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9頁) │ ├──┼──────┼───────┼────────┼────────┼────────┤ │ 5 │甲卯○○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1800 │ │ │ 審卷㈡第137頁 │ │ │ │ 元(已轉帳,│ │ │ 正反面) │ │ │ │ 10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6 │甲天○○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10頁) │ ├──┼──────┼───────┼────────┼────────┼────────┤ │ 7 │楊長鑫 │已賠償16200元 │ │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 │ │ │(已匯,107/1/│ │ │ 請書(見原審卷│ │ │ │30) │ │ │ ㈡第94頁) │ ├──┼──────┼───────┼────────┼────────┼────────┤ │ 8 │宙○○ │已賠償15800元 │ │ │⑴報值信函收據(│ │ │ │(以郵局現金袋│ │ │ 見原審卷㈠第11│ │ │ │寄予被害人) │ │ │ 1頁) │ ├──┼──────┼───────┼────────┼────────┼────────┤ │ 9 │未○ │已賠償118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12頁) │ │ │ │25) │ │ │ │ ├──┼──────┼───────┼────────┼────────┼────────┤ │ 10 │甲丁○○ │已賠償212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8/│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30頁) │ ├──┼──────┼───────┼────────┼────────┼────────┤ │ 11 │甲未○○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3頁) │ ├──┼──────┼───────┼────────┼────────┼────────┤ │ 12 │甲午○○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13 │J○○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1800 │ │ │ 審卷㈡第33頁正│ │ │ │ 元(當場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 │ ├──┼──────┼───────┼────────┼────────┼────────┤ │ 14 │甲甲○○ │已賠償179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13頁) │ ├──┼──────┼───────┼────────┼────────┼────────┤ │ 15 │W○○ │已賠償15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14頁) │ ├──┼──────┼───────┼────────┼────────┼────────┤ │ 16 │甲戌○○ │已賠償158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15頁) │ │ │ │25) │ │ │ │ ├──┼──────┼───────┼────────┼────────┼────────┤ │ 17 │v○○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8/│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31頁) │ ├──┼──────┼───────┼────────┼────────┼────────┤ │ 18 │呂至偉 │已賠償118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15頁) │ │ │ │25) │ │ │ │ ├──┼──────┼───────┼────────┼────────┼────────┤ │ 19 │a○○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16頁) │ ├──┼──────┼───────┼────────┼────────┼────────┤ │ 20 │q○○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17頁) │ ├──┼──────┼───────┼────────┼────────┼────────┤ │ 21 │C○○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6頁) │ ├──┼──────┼───────┼────────┼────────┼────────┤ │ 22 │申○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1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7頁) │ ├──┼──────┼───────┼────────┼────────┼────────┤ │ 23 │戌○○ │㈠調解成立,調│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 解之賠償金額│ │ │ 審卷㈡第36頁正│ │ │ │ 為16200元。 │ │ │ 反面) │ │ │ │㈡已賠償16500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元(已匯,10│ │ │ 卷㈡第78頁) │ │ │ │ 7/1/30)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5頁) │ ├──┼──────┼───────┼────────┼────────┼────────┤ │ 24 │甲辰○○ │已賠償32848 元│ │ │⑴轉帳交易紀錄(│ │ │ │元(已匯,108 │ │ │ 見本院卷第333 │ │ │ │/6/21)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子○○ │已賠償179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6/│ │ │ 卷㈡第118頁) │ │ │ │16) │ │ │ │ ├──┼──────┼───────┼────────┼────────┼────────┤ │ 26 │k○○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32200 │ │ │ 審卷㈡第34頁正│ │ │ │ 元(當場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⑵意見表(見本院│ │ │ │ │ │ │ 卷㈡第52頁) │ ├──┼──────┼───────┼────────┼────────┼────────┤ │ 27 │戊○○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24800 │ │ │ 審卷㈡第35頁正│ │ │ │ 元(當場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 │ ├──┼──────┼───────┼────────┼────────┼────────┤ │ 28 │S○○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80頁) │ ├──┼──────┼───────┼────────┼────────┼────────┤ │ 29 │翁啟恩 │已賠償16200元 │被害人稱若被告返│ │⑴網路轉帳列印資│ │ │ │(已匯,107/11│還16200 元,同意│ │ 料(見原審卷㈢│ │ │ │/28) │給被告緩刑,並提│ │ 第175頁) │ │ │ │ │供帳戶資料到院。│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107/1/8 ) │ │ 卷㈡第82頁) │ ├──┼──────┼───────┼────────┼────────┼────────┤ │ 30 │卯○○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1頁│ │ │ │ │ │ │ ) │ ├──┼──────┼───────┼────────┼────────┼────────┤ │ 31 │庚○○ │已賠償125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19頁) │ ├──┼──────┼───────┼────────┼────────┼────────┤ │ 32 │甲庚○○ │已賠償162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20頁) │ ├──┼──────┼───────┼────────┼────────┼────────┤ │ 33 │m○○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1頁│ │ │ │ │ │ │ ) │ └──┴──────┴───────┴────────┴────────┴────────┘ 附表五: ┌───────────────────────┐ │①隨身碟2 個、②記憶卡2 個、③讀卡機1 個、④硬│ │碟1 個、⑤三星廠牌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IMEI│ │:000000000000000 )、⑥小米廠牌手機1 支(含SI│ │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⑦蘋果廠牌│ │手機1支(含SIM 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 │、⑧h○○身分證1 張、⑨亥○○身分證影本1 張、│ │、⑩甲巳○○身分證影本1 張、⑪中國信託金融卡1 張│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碧蓮)、⑫中國信託│ │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酉○○│ │)、⑬中國信託金融卡1 張(VISA帳號00000000000 │ │00000、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⑭中 國信託金│ │融卡1 張(VISA帳號0000000000000000)、⑮中國信│ │託現金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⑯DYSON │ │牌吸塵器1 組(型號RC6-CA-HDA0658A )、⑰黑色手│ │提包1 個、⑱黃宸彥身分證影本1 張、⑲n○○身分│ │證影本1 張、⑳陳佳妙身分證影本1 張、㉑A○○身│ │分證影本1 張、㉒酉○○露天拍賣帳號回復使用申請│ │書1 張、㉓酉○○支付連會員銀行帳戶變更申請書1 │ │張、㉔支票簿1 本、㉕酉○○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 │、㉖ASUS廠牌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 │00 0000000000000)、㉗三星廠牌手機1 支(含SIM │ │卡1 張;IMEI歸零碼)、㉘DYSON 牌吸塵器1 台(型│ │號PM8-US-HJB6353A )、㉙DYSON 牌吸塵器1 台(型│ │號PM8-US-HJB6393A )、㉚被告向本院繳回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49萬2048元之其中新臺幣5500元部分、㉛被│ │告向法院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萬2048元之其中41│ │萬6500元部分、㉜黑貓宅急便取貨單(取貨時間:10│ │5 年9 月14日;物品:o○○向賣家白宗正下標購買│ │之Dy son牌機身序號RJ7-TW-HDA0076A )無線吸塵器│ │1 台)上偽造之「h○○」署押1 枚、㉝統一超商取│ │貨單(取貨時間:105 年11月4 日;物品:o○○向│ │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購買之老行家燕窩券4 張)上所偽│ │造之「h○○」署押1 枚 │ └───────────────────────┘ 附表六: ┌───────────────────────────┐ │編號│ 犯罪行為 │ 罪 刑 │ ├──┼────────┼───────────────┤ │ 1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o○○犯重利罪,共伍罪,各處有│ │ │㈠所示借款予曾建│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發、亥○○、賴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璋、A○○部分 │ │ │ │ │ │ │ │ │ │ │ ├────────┤ │ │ │本判決犯罪事實二│ │ │ │㈠所示借款予周士│ │ │ │豪部分 │ │ ├──┼────────┼───────────────┤ │ 2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被害人王│ │ │㈡所示詐騙附表二│ 盈甄、編號40所示被害人P○○│ │ │除被害人s○○以│ 、編號49所示被害人x○○等3 │ │ │外之被害人玉鴻基│ 人部分: │ │ │等67人部分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 布之詐欺取財罪,共参罪,各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㈡附表二所示其餘被害人共64人部│ │ │ │ 分: │ │ │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 │ 之詐欺取財罪,共陸拾肆罪,各│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3 │本判決犯罪事實二│㈠附表三編號11所示被害人甲未○○│ │ │㈡所示詐騙附表三│ 、編號12所示被害人戴煊祺、編│ │ │除被害人甲辰○○以│ 號22所示被害人申○、編號28所│ │ │外之被害人t○○│ 示被害人S○○、編號30所示被│ │ │等32人部分 │ 害人卯○○等5人部分: │ │ │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 │ 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 │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㈡附表三所示其餘被害人共27人部│ │ │ │ 分: │ │ │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 │ 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柒罪,各│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4 │本判決犯罪事實三│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 │ │㈢、㈣所示在取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物單偽簽「h○○│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而領取物品部分│ │ ├──┼────────┼───────────────┤ │ 5 │本判決犯罪事實四│o○○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参月│ │ │所示虛偽證述部分│。 │ └──┴────────┴───────────────┘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