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
上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淳皓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90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0579 號、106 年度偵
字第2970、7613、7618號;
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18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①附表二編號5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所載
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s○○部分);②附表三編號24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所載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被害
人甲辰○○部分);③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3
定應執行刑部
分;④
緩刑宣告部分;⑤附表五編號㉛之
沒收部分(即原判決
附表三編號㉛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o○○犯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共2 罪(即附
表二編號5 詐欺被害人s○○部分、附表三編號24詐欺被害人
甲辰○○部分),各處
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㉛所示之
犯罪所得沒收。
其餘
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如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各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事 實
一、㈠o○○基於貸放金錢以收取重利之各別犯意,在網際網路
聊天室刊登「缺錢找我」、「急用周轉」等語之訊息,而分
別利用n○○、亥○○、甲巳○○、A○○之急迫,貸放款項
予n○○、亥○○、甲巳○○、A○○,並收取與
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放款日期、貸放金額、預扣利息金額、每月利息
、年利率等,詳如附表一所示),且以方便收取日後之利息
或作為借款擔保為由,藉此取得n○○(所涉幫助詐欺
犯行
,業經
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所申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亥○
○(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簡字第4486號判處
拘役伍拾日確定)所申請台新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巳○○(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
經原審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
刑2 年確定)所申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 號
帳戶、A○○(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9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
定)所申請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提款密碼及其等之身分證件影本等資料。此外,o
○○另於民國104 年7 、8 月前某日,貸放金錢予陳佳妙(
因陳佳妙已於105 年3 月28日死亡,其所涉幫助詐欺犯行,
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55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藉此取得陳佳妙所申請合作金庫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
暨陳
佳妙之身分證件影本(無
證據證明o○○有向陳佳妙收取利
息或所收取之利息係屬重利)。㈡o○○分別取得上開n○
○、亥○○、甲巳○○、A○○、陳佳妙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金融卡、提款密碼及身分證件影本資料後,即基於
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以上開身分資料申請露
天拍賣帳號,另亦在拍賣網站向不詳之人購買露天拍賣帳號
(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
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k00000 00帳
號),並在該等露天拍賣帳號之拍賣網頁內,刊登如附表二
所示之商品名稱及商品照片暨販售價格,致如附表二所示之
玉鴻基、z○○、g○○、I○○、s○○、M○○、壬○
○、c○○、巳○○、j○○、甲酉○○、辛○○、甲乙○○、
d○○、午○○、丙○○、甲壬○○、甲丙○○、B○○、甲寅○
○、r○○、張捷修、地○○、i○○、甲子○○、己○○、
b○○、G○○、H○○、R○○、甲地○○、e○○、w○
○、X○○、甲癸○○、甲○○、P○○、l○○、U○○、
甲丑○○、玄○○、p○○、F○○、丑○○、甲亥○○、x○
○、癸○○、乙○○、寅○○、甲申○○、丁○○、D○○、
Z○○、辰○○、y○○、N○○、O○○、甲戊○○、L○
○、黃○○、天○○、f○○、Q○○、K○○、E○○、
宇○○、Y○○、V○○等人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
陷於錯誤
,分別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n○○、亥○○、甲巳○○
、A○○、陳佳妙提供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以上詐得之
款項合計54萬4363元),o○○再持上開金融機構之金融卡
至各處ATM自動櫃員機,輸入n○○、亥○○、甲巳○○、A
○○、陳佳妙告知之提款密碼,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
嗣如
附表二所示之
上揭買家遲未收到商品,且下單之露天拍賣帳
號又經設定停權,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㈠o○○基於貸放金錢以收取重利之犯意,在網際網路聊天
室刊登「缺錢找我」等語之類似訊息,而利用酉○○之急迫
,於105 年5 、6 月間某日,貸放6000元予酉○○(所涉幫
助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並與酉○
○約定前3個月利息為每月500元、第4個月開始之利息為每
月400元,且預扣第一期利息,酉○○實拿5500元,而收取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換算後年利率約為100 %),酉○
○並交付其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及其身分證件影本
給o○○,酉○○嗣又於105年11月間某日,擅自將其女友
張碧蓮(張碧蓮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所申請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
碼交付予o○○。㈡o○○取得上開酉○○、張碧蓮之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及身分證件影本資料後,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以酉○○
之身分資料申請露天拍賣帳號(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00帳
號、0000 0000帳號)供作其詐欺取得款項洗錢之用,復以
黃宸彥(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之身分資料申請露天拍賣帳號(露天拍賣網站000000 0帳
號)供作其詐欺取得款項洗錢之用,再至拍賣網站向不詳之
人購買露天拍賣帳號(詳如附表三所示之露天拍賣網站
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
),並在該等露天拍賣帳號之拍賣網頁內刊登如附表三所示
之商品名稱及商品照片暨販售價格,致如附表三所示之t○
○、甲辛○○、T○○、郭家賓、甲卯○○、甲天○○、u○○、
宙○○、未○、甲丁○○、甲未○○、甲午○○、J○○、甲甲○○
、W○○、甲戌○○、v○○、呂至偉、a○○、q○○、C
○○、申○、戌○○、甲辰○○、子○○、k○○、戊○○、
S○○、翁啟恩、卯○○、庚○○、甲庚○○、m○○等人瀏
覽上開拍賣網頁後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至上開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 000
帳號、00000000帳號設定之支付連虛擬帳戶內及上開張碧蓮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以上詐得之款項合計81萬489
元),o○○復將匯款至上開支付連虛擬帳戶內之詐得款項
以餘額付款功能轉入上開露天拍賣0000000000帳號、00
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設定之支付連虛擬帳戶,再於露
天拍賣網站購買高價商品轉賣或留為己用,另亦持上開張碧
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金融卡至各處ATM自動櫃員機,輸
入酉○○告知之提款密碼,提領其詐得之款項。嗣如附表三
所示之上揭買家遲未收到商品,且上揭露天拍賣帳號又經設
定停權,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三、㈠o○○於105 年7 月11日,以其使用之上揭0000000 帳號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所詐得款項其中之5 萬8000元向不知
情之賣家陳常益下標購買蘋果牌iPhone6SPlus型行動電話2
支,面交取貨後,再於105 年10月6 日17時50分許,使用上
揭露天拍賣00000000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在拍賣網頁上
刊登以2 萬5000元之價格販售上開行動電話之訊息,嗣105
年10月11日即有不知情之露天拍賣買家林家緯下標購買,o
○○遂於105年10月1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之NIKE運動用品店前,將上開以不法所得購得之其中1 支
蘋果牌iPhone6SPlus型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
0號)交付予林家緯委託前往面交之張姓友人,o○○即藉
此取得2 萬4000元現金而獲利。㈡o○○另於105 年7 月22
日,以其使用之上揭0000000 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所
詐得款項其中之2 萬6000元向不知情之賣家白宗正下標購買
Dyson 牌V8fluffySV10型無線吸塵器1 台(金色款、機身序
號:RJ7-TW-HDA0018A 號),並指定宅配寄送地址為彰化縣
○○市○○路○ 段○○○ 號之黑貓宅急便宅配站,嗣再指示不
知情之酉○○前往取貨轉交予o○○,以抵充酉○○借款之
1 期利息。㈢o○○再於105 年8 月5 日,以其使用之上揭
qwwq558 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所詐得款項其中之2 萬
6000元向不知情之賣家白宗正再度下標購買Dyson 牌V8fluf
fySV10型無線吸塵器1 台(金色款、機身序號:RJ7-TW-HDA
0076A 號),並指定宅配寄送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黑貓宅急便宅配站,嗣o○○即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於105 年9 月14日,持不知情之h○○之國民身
分證,前往該宅配站,未經h○○之同意或授權,冒用h○
○之身分,在取貨單上偽簽「h○○」之署押,表示係「h
○○」本人收取上開吸塵器,偽造h○○名義具私文書性質
之取貨單後,交予該宅配站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h○○本人及黑貓宅急便對所託運貨物取貨人管理
之正確性。㈣o○○再於105 年11月4 日前某日,以其使用
之上揭00000000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1 萬4400元之價
格向不知情之賣家下標購買老行家燕窩券4 張,並指定宅配
寄送地址為臺中市○○區○○路○○○ 號之統一超商逢盛門市
,嗣o○○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11月4
日16時許,持不知情之h○○之國民身分證,前往該超商門
市,未經h○○之同意或授權,冒用h○○之身分,在取貨
單上偽簽「h○○」之署押,表示係「h○○」本人收取上
開燕窩券,偽造h○○名義具私文書性質之取貨單後,交予
該統一超商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h○○本人
及統一超商對所託運貨物取貨人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警方於105 年12月1 日持
搜索票至o○○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隨身碟2 個、SD記憶卡2 個、SD記憶卡含讀卡機1 組、
硬碟1 個、行動電話(含SIM 卡)5 支、h○○國民身分證
、亥○○國民身分證影本、甲巳○○國民身分證影本、黃宸彥
國民身分證影本、n○○國民身分證影本、陳佳妙國民身分
證影本、A○○國民身分證影本、張碧蓮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金融卡、DYSON 吸塵器3 組、金融卡3 張、現金卡1 張
、手提包1 個、露天拍賣帳號回復使用申請書、支付連會員
銀行帳戶變更申請書、支票簿、酉○○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存摺等物品,而查獲上情。
詎o○○經警方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拘提到案後,明知其即係本
案之犯罪行為人、並無綽號「張哥」之上手老闆,竟於105
年12月1 日20時14分該署檢察官偵訊時,以
證人身分作證時
(檢察官有
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之規定),明知
具結作
證之證人應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不得為匿、飾、增、刪之虛
偽陳述,卻基於偽證之犯意,就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具結虛偽證稱:手機門號都是綽號「張哥」之人拿給伊
的,大部分的露天拍賣帳號都是「張哥」去申請的,伊當時
不知道是在詐騙用的,伊沒有用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 、00
00000 、0000000 、00000000帳號刊登販售商品的訊息,伊
只有依「張哥」的指示去領錢,「張哥」給伊的薪水是每月
底薪3 萬元,除了底薪外還有獎金,獎金是伊有幫「張哥」
領錢的話可以抽其中的2 成,去面交行動電話是「張哥」叫
伊去交易的,去宅配站及超商門市領貨都是「張哥」叫伊去
領的,露天拍賣網站上的詐騙訊息都不是伊做的等語,後o
○○於105 年12月30日該署檢察官偵訊時,始坦承並無綽號
「張哥」之上手老闆、無其他共犯。
五、案經玉鴻基、z○○、g○○、I○○、s○○、M○○、
壬○○、c○○、巳○○、j○○、甲酉○○、辛○○、甲乙○
○、d○○、午○○、丙○○、甲壬○○、甲丙○○、B○○、
甲寅○○、r○○、張捷修、地○○、i○○、甲子○○、己○
○、b○○、G○○、H○○、R○○、甲地○○、e○○、
w○○、X○○、甲癸○○、甲○○、P○○、l○○、U○
○、甲丑○○、玄○○、p○○、F○○、丑○○、甲亥○○、
x○○、癸○○、乙○○、寅○○、甲申○○、丁○○、D○
○、Z○○、辰○○、y○○、N○○、O○○、甲戊○○、
L○○、黃○○、天○○、f○○、Q○○、K○○、E○
○、宇○○、Y○○、V○○、t○○、甲辛○○、T○○、
郭家賓、甲卯○○、甲天○○、u○○、J○○、宙○○、未○
、甲丁○○、甲未○○、甲午○○、甲甲○○、W○○、甲戌○○、v
○○、呂至偉、a○○、q○○、C○○、申○、戌○○、
甲辰○○、子○○、k○○、戊○○、S○○、翁啟恩、卯○
○、庚○○、甲庚○○、m○○及n○○、甲巳○○、A○○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查第九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上訴人即被告o○○(下稱被告)
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n○○、亥○○、甲巳○○、A○○(以上4 人
為犯罪事實一
重利罪之被害人)、P○○(犯罪事實一帳戶
提供者陳佳妙之夫)、林晁立(立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
人)、玉鴻基(附表二編號1 之被害人)、z○○(附表二
編號2 之被害人)、g○○(附表二編號3 之被害人)、I
○○(附表二編號4 之被害人)、s○○(附表二編號5 之
被害人)、M○○(附表二編號6 之被害人)、壬○○(附
表二編號7 之被害人)、編號c○○(附表二編號8 之被害
人)、巳○○(附表二編號9 之被害人)、j○○(附表二
編號10之被害人)、甲酉○○(附表二編號11之被害人)、辛
○○(附表二編號12之被害人)、甲乙○○(附表二編號13之
被害人)、d○○(附表二編號14之被害人)、午○○(附
表二編號15之被害人)、丙○○(附表二編號16、17之被害
人)、甲壬○○(附表二編號18之被害人)、甲丙○○(附表二
編號19之被害人)、B○○(附表二編號20之被害人)、甲寅
○○(附表二編號21之被害人)、r○○(附表二編號22之
被害人)、張捷修(附表二編號23之被害人)、地○○(附
表二編號24、25之被害人)、i○○(附表二編號26之被害
人)、甲子○○(附表二編號27之被害人)、己○○(附表二
編號28之被害人)、b○○(附表二編號29之被害人)、G
○○(附表二編號30之被害人)、H○○(附表二編號31之
被害人)、R○○(附表二編號32之被害人)、甲地○○(附
表二編號33、34之被害人)、e○○(附表二編號35之被害
人)、w○○(附表二編號36之被害人)、X○○(附表二
編號37之被害人)、甲癸○○(附表二編號38之被害人)、甲
○○(附表二編號39之被害人)、P○○(附表二編號40之
被害人)、l○○(附表二編號41之被害人)、U○○(附
表二編號42之被害人)、甲丑○○(附表二編號43之被害人)
、玄○○(附表二編號44之被害人)、p○○(附表二編號
45之被害人)、F○○(表二編號46之被害人)、丑○○(
附表二編號47之被害人)、甲亥○○(附表二編號48之被害人
)、x○○(附表二編號49之被害人)、癸○○(附表二編
號50之被害人)、乙○○(附表二編號51之被害人)、寅○
○(附表二編號52之被害人)、甲申○○(附表二編號53之被
害人)、丁○○(附表二編號54之被害人)、D○○(附表
二編號55之被害人)、Z○○(附表二編號56之被害人)、
辰○○(附表二編號57之被害人)、y○○(附表二編號58
之被害人)、N○○(附表二編號59之被害人)、O○○(
附表二編號60之被害人)、甲戊○○(附表二編號61之被害人
)、L○○(附表二編號62之被害人)、黃○○(附表二編
號63之被害人)、天○○(附表二編號64之被害人)、f○
○(附表二編號65之被害人)、Q○○(附表二編號66之被
害人)、K○○(附表二編號67之被害人)、E○○(附表
二編號68之被害人)、宇○○(附表二編號69之被害人)、
Y○○(附表二編號70之被害人)、V○○(附表二編號71
之被害人)、酉○○(犯罪事實二重利罪之被害人)、張碧
蓮(酉○○女友)、黃宸彥(犯罪事實二kkghing 帳號申請
人)、陳韻雯(犯罪事實二帳戶提供人、露天帳號0000000
、0000000 申登人)、張樓庭(犯罪事實二露天帳號000000
00申登人)、t○○(附表三編號1之被害人)、甲辛○○
(附表三編號2之被害人)、T○○(附表三編號3之被害人
)、郭家賓(附表三編號4之被害人)、甲卯○○(附表三
編號5之被害人)、甲天○○(附表三編號6之被害人)、u
○○(附表三編號7之被害人)、宙○○(附表三編號8之被
害人)、未○(附表三編號9之被害人)、甲丁○○(附表
三編號10之被害人)、甲未○○(附表三編號11之被害人)
、甲午○○(附表三編號12之被害人)、J○○(附表三編
號13之被害人)、張寧洲(J○○、甲午○○之
告訴代理人
)、甲甲○○(附表三編號14之被害人)、W○○(附表三
編號15之被害人)、甲戌○○(附表三編號16之被害人)、
v○○(附表三編號17之被害人)、呂至偉(附表三編號18
之被害人)、a○○(附表三編號19之被害人)、q○○(
附表三編號20之被害人)、C○○(附表三編號21之被害人
)、申○(附表三編號22之被害人)、戌○○(附表三編號
23之被害人)、甲辰○○(附表三編號24之被害人)、子○
○(附表三編號25之被害人)、k○○(附表三編號26之被
害人)、戊○○(附表三編號27之被害人)、S○○(附表
三編號28之被害人)、翁啟恩(附表三編號29之被害人)、
卯○○(附表三編號30之被害人)、庚○○(附表三編號31
之被害人)、甲庚○○(附表三編號32之被害人)、m○○
(附表三編號33之被害人)、h○○(犯罪事實三㈢偽造文
書之被害人)、陳常益(犯罪事實三㈢iPhone手機之賣家)
、林家緯(犯三㈢iPhone手機之買家)、白宗正(犯罪事實
三㈡、㈢Dyson吸塵器之賣家)、柯鈞耀(支付連公司員工
)等人之證述相符。並有亥○○、甲巳○○、A○○、酉○
○
指認被告之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之ATM提款影像
;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單、LINE對
話紀錄、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及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等資料;被害人林家緯之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LINE對
話訊息;如附表二所示露天拍賣網站ckdsolas帳號、
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 000000帳號、00000000帳
號、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申請資料;n○○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亥○○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甲巳○○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A○○臺中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陳佳妙合庫商銀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交易明細、張碧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如附表三所示露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
0000000帳號、000000 w帳號、0000 0000帳號、0000000帳
號之申請資料、成交紀錄、已得標紀錄及不法所得流向;露
天拍賣網站0000000、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
Z00000000000號及對應之實體金融機構帳戶基本資料、登入
IP紀錄、代收款項紀錄、付款明細、交易紀錄;露天拍賣網
站0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Z00000000000及對應之實
體金融機構帳戶基本資料、代收款項紀錄、付款明細、交易
紀錄;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
Z00000000000及對應之實體金融機構帳戶基本資料、代收款
項紀錄、付款明細、交易紀錄;、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00
、00000000帳號申請資料、成交紀錄、支付連虛擬帳號
Z00000000000及對應之金融機構實體帳戶基本資料;露天拍
賣網站0000000帳號之支付連虛擬帳號Z00000000000基本資
料、代收款紀錄、交易紀錄、付款紀錄;露天拍賣網站拍賣
帳號之上網登入IP紀錄、IP租用人基本資料、Gmail公司函
覆之電子郵件信箱基本資料及登入IP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
聲搜字第2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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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
卷
可稽,且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
審理中所為
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之犯行
堪以認定。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o○○①就犯罪事實一㈠、犯罪事實二㈠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重利罪;②就犯罪事實一㈡、犯罪
事實二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③就犯罪事實三㈢、㈣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在取貨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與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皆被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④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
偽證罪。
㈡被告對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被害人丙○○;對附表二編
號24、25之被害人地○○;附表二編號33、34之甲地○○施用
詐術,致
渠等陷於錯誤,各別先後2 次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
,均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
財產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而合為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應論以
接續犯,而各論以一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分別對上開被害人丙○○、地○○、甲地○○及附表二、
三所示其餘98名被害人為詐欺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
彼此獨立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之數罪
。是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犯罪事實二㈠所示重利罪(
共5 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共101 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共2 罪)、偽證(1 罪)等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四之偽證罪部分,於105 年12月30日偵訊時
自白其偽證犯行,而當時所虛偽陳述之案件尚未確定,就該
部分應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就如附表六所示各罪之犯行事證明確,
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
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4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刑法第168 條
、第17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等規定,並
審酌被告正
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放款收取重利,對社
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均有不良影響,惟考量本件被告
貸放之本金為5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數額,金額非鉅,且均
僅以預扣方式收取1 次利息,亦未以暴力手段催討債務,犯
罪手段尚屬平和;又被告利用網際網路,刊登不實販售商品
之訊息,以此欺罔方法致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交付款項,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
序,復
為警查獲後,為規避刑責,於檢察官於105 年12月1
日偵訊時,具結後虛偽陳述尚有綽號「張哥」之上手老闆,
危害司法偵查之正確性,惟隨即於同年月30日偵訊時坦承無
上述共犯之事實,是其偽證行為尚未致使檢察官作成錯誤判
斷,犯罪所生危害未及擴大;另被告於網路拍賣網站購買物
品後,於取貨時恣意偽造他人署押而行使,顯欠缺法紀觀念
;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且斟酌各該犯罪情
節、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被告與各該被害人之調解、賠償
情況(詳見附表四);兼衡被告自陳其五專肄業之
智識程度
,現擔任律師事務所接線人員之工作,並兼職在傳統市場販
賣化妝品,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 萬元,尚有1 名年僅
2 歲多之女兒及無工作之妻子需扶養,經濟狀況勉持(見原
審卷㈢第169 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六(即原
審判決附表一除編號2 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s○○
及編號3 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被害人甲辰○○以外之部分)
「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其中編號1 、4 部分均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暨就所
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敘明沒收之理由(
除附表五編號㉛以外,詳見後述沒收部分),經核其此部
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
事,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被害人s○○詐欺部分及
就附表三編號24所示對被害人甲辰○○詐欺部分之犯行明確,
予以論科;及就被告所犯各罪均予宣告緩刑;暨就原判決附
表三編號㉛部分宣告沒收,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已賠償被害人s○○之損害18600 元及賠償被害人
甲辰○○之損害32848 元,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尚有未當
(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亦賠償附表二編號61之被害人
甲戊○○之損害18600 元,然原審就此部分已量處法定最低度
刑,自難指為不當)。㈡被告就重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部分均未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就詐欺取財罪部分,亦未與附
表二編號1 、9 、16、17、20、26、36、37、38、40、41、
46、49、50、64、70及附表三編號1 、11、12、21、22、28
、30、33等被害人達成和解,雖被告於原審將未能賠償予詐
欺取財被害人之犯罪所得,連同重利犯行所獲得之犯罪利益
合計49萬2048元向法院繳回,然參以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
要點第2 點規定「法院對符合刑法第74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9條規定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
犯
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並予宣告緩刑:(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
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
宥恕。」
、第7 點規定「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
:(一)犯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等情,被告既未經上開被害人表示宥恕,且所犯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又係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之罪,原審予以宣告緩刑,即有未當。㈢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復賠償被害人s○○、甲戊○○、甲辰○○之損害合
計70048 元(18600 +18600 +32848 =70048 ),原審未
及審酌,而就此部分金額宣告沒收,亦有未當。
⒉檢察官
上訴意旨認原審宣告緩刑不當,其上訴有理由,且原
審判決復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①附表
二編號5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所載之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5 被害人s○○部分);②附表三編號24部分(即原判
決附表一編號3 所載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被害人甲辰○○部
分);③緩刑宣告部分;④附表五編號㉛之沒收部分(即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㉛之沒收部分),均予撤銷改判。且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2 、3 定應執行刑部分已因上開①、②之撤銷而
失所附麗,亦應併予撤銷。
⒊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利用網
際網路,刊登不實販售商品之訊息,以此欺罔方法致如被害
人s○○、甲辰○○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因而受有財產上之
損失,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
行之態度,且斟酌各該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被
告已賠償被害人s○○、甲辰○○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其專
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律師事務助理,已婚,育有2 名
子女,分別為14歲及3 歲,家裡還有太太、父母,經濟狀況
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與上訴駁
回之如附表六編號2 、3 所示各罪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五項所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o○○於犯罪事實一㈠、一㈡、二㈠及犯罪事實二㈡中
關於關於被害人宙○○、J○○、C○○部分(即附表三編
號8 、13、21之被害人)之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條文業
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修
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
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
無庸為
新舊
法比較。又此次關於沒收部分之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
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
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
從刑之立法
體例已有不同」,是原審判實務於
一罪一罰時,將本為從刑
之沒收置於各該犯罪
主刑之下各別宣告沒收,已因上開規定
修正勢需調整;此復由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51條所
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該條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已將沒收部分予以刪除之旨;再由105 年5 月27日修
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第1 款,亦將沒收主文特予區別記
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
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
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
下而為宣告。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五㉔、㉖、㉗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
本件重利犯行所使用,此經其於原審審理時所陳明(見原審
卷㈢第123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㈡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二㈠之重利犯行,於借款之初,各
向下列借款人預扣利息:①證人n○○1000元;②證人亥○
○300 元;③證人甲巳○○3000元;④A○○700 元;⑤酉○
○500 元,嗣均未實際再向各該借款人收取利息,是被告各
以預扣方式所收取之利息,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業經被告自
動繳回(見原審卷㈢第181 頁所附之贓證物款收據1 張),
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5500元(即附表五㉚),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㈡、二㈡之詐欺犯行(即附表二、三)
,各取得如附表二、三「被害人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此
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就其向附表二編
號1 、5 、9 、11至13、16、17(編號16、17為同一被害人
)、20至23、26、35至38、40、41、44、46、49、50、61、
64、70及附表三編號1 、11、12、21、22、24、28、30、33
所示34名被害人所詐得之款項,均未與各該被害人和解返還
,而於原審審理時自動繳回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486548元(
見原審卷㈢第181 頁所附之原審贓證物款收據1 張),惟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將附表二編號5 所詐得之款項18600 元
返還給被害人s○○、將附表二編號61所詐得之款項返還給
被害人甲戊○○、將附表三編號24部分所詐得之款項32848 元
返還給被害人甲辰○○,有轉帳收據3 張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33 頁),則就被告在原審繳回之款項48萬6548元中,扣
除其於本院審理中返還被害人s○○、甲戊○○、甲辰○○之上
開款項70048 元(18600 +18600 +32848 =70048 )後,
所餘之416500元(000000-00000 =416500;即附表五㉛)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
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固均未扣案,然因被告已賠償各該被
害人(詳見附表四所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
不再宣告沒收或
追徵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五①至④、⑥、⑦、⑮至⑰、㉘、㉙所示之物,
雖均為被告所有,然其否認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見原審卷
㈢第124 頁正反面),復無證據足認該等扣案物與本案犯行
相關;而附表三⑧至⑫、⑱至㉑、㉕所示之身分證資料、金
融卡、存摺等物,或為被害人等向被告借款時,用以擔保還
款所交付予被告,或係被告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均難認係屬
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至附表三⑤、⑬、⑭、㉒、㉓所
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又無證據證明與本案之犯罪相關,
均不諭知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三㈢、三㈣部分,各於黑貓宅急便取貨單、
統一超商取貨單上偽造之「h○○」署名各1 枚(即附表五
㉜、㉝),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至所偽造之取貨單,業經被告行使而交付黑
貓宅急便或統一超商,已非其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白惠淑提起上
訴,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六編號1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
院」。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
鑑定人
、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
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放款日期 │貸放金額 │預扣利息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 │ │ │(新臺幣)│ │ │ │
├──┼───┼───────┼─────┼──────┼───────┼───┤
│1 │n○○│104年5月25日 │5000元 │1000元 │每月200元 │48% │
├──┼───┼───────┼─────┼──────┼───────┼───┤
│2 │亥○○│105年3月間某日│7000元 │300元 │每月300元 │51.4% │
├──┼───┼───────┼─────┼──────┼───────┼───┤
│3 │甲巳○○│105年1月28日 │1萬元 │3000元 │每月800元 │96% │
├──┼───┼───────┼─────┼──────┼───────┼───┤
│4 │A○○│104年11月29日 │7000元 │700元 │每月700元 │120% │
└──┴───┴───────┴─────┴──────┴───────┴───┘
附表二:被告o○○使用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
0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0
帳號進行網路詐騙之被害人遭詐情形一覽表(共3 頁,
詳後)。
附表三:被告o○○使用露天拍賣網站0000000帳號、0000000帳
號、0000000帳號、00000000帳號進行網路詐騙之被害
人遭詐情形一覽表(共2頁,詳後)。
附表四:
┌────────────────────────────────────────────┐
│㈠附表二之被害人 │
├──┬──────┬───────┬────────┬────────┬────────┤
│編號│ 被害人姓名 │調解或賠償情況│ 被害人意見 │ 備註 │ 卷頁出處 │
├──┼──────┼───────┼────────┼────────┼────────┤
│ 1 │玉鴻基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有收到要│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伊提供帳號之簡訊│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但伊未理會。(│ │ ) │
│ │ │ │107/1/14)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37頁) │
├──┼──────┼───────┼────────┼────────┼────────┤
│ 2 │z○○ │已賠償175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91頁) │
├──┼──────┼───────┼────────┼────────┼────────┤
│ 3 │g○○ │已賠償175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12│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2) │ │ │ ㈠第139頁) │
├──┼──────┼───────┼────────┼────────┼────────┤
│ 4 │I○○ │已賠償10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92頁) │
├──┼──────┼───────┼────────┼────────┼────────┤
│ 5 │s○○ │已賠償18600元 │ │ │⑴轉帳交易紀錄(│
│ │ │(已匯,108/6/│ │ │ 見本院卷第333 │
│ │ │21) │ │ │ 頁) │
├──┼──────┼───────┼────────┼────────┼────────┤
│ 6 │M○○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6200 │ │ │ 審卷㈡第7頁正 │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87頁) │
├──┼──────┼───────┼────────┼────────┼────────┤
│ 7 │壬○○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3350 │ │ │ 審卷㈡第8頁正 │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0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88頁) │
├──┼──────┼───────┼────────┼────────┼────────┤
│ 8 │c○○ │已賠償148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8/│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25頁) │
├──┼──────┼───────┼────────┼────────┼────────┤
│ 9 │巳○○ │調解未到 │ │ │⑴刑事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 │ │ ) │
├──┼──────┼───────┼────────┼────────┼────────┤
│ 10 │j○○ │㈠調解成立,調│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 解之賠償金額│ │ │ 審卷㈡第13頁正│
│ │ │ 為19500元。 │ │ │ 反面) │
│ │ │㈡已賠償19580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元(已匯,10│ │ │ 卷㈡第41-42頁 │
│ │ │ 7/1/25) │ │ │ 反面)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89頁) │
├──┼──────┼───────┼────────┼────────┼────────┤
│ 11 │甲酉○○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被告稱匯入16200 │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已│元後已退回款項。│ 進度明細表(見│
│ │ │ │ 獲填補 │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 │ )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未和│
│ │ │ │ │ │ 解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4頁面)│
├──┼──────┼───────┼────────┼────────┼────────┤
│ 12 │辛○○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已│
另案被告甲巳○○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獲填補 │解及退13100元給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被告。 │ )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未和│
│ │ │ │ │ │ 解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 頁│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5頁) │
├──┼──────┼───────┼────────┼────────┼────────┤
│ 13 │甲乙○○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已與另案│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被告甲巳○○和解並│另案被告甲巳○○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獲得賠償 │解及退13100給被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告。 │ ) │
│ │ │ │ │ │⑵被告之未和解被│
│ │ │ │ │ │ 害人明細表(見│
│ │ │ │ │ │ 原審卷㈠第132 │
│ │ │ │ │ │ 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5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46頁) │
├──┼──────┼───────┼────────┼────────┼────────┤
│ 14 │d○○ │已賠償5430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㈡第93頁) │
│ │ │) │ │ │ │
├──┼──────┼───────┼────────┼────────┼────────┤
│ 15 │午○○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匯│
│ │ │已匯,106/5/19│ │ │ 款申請書(見原│
│ │ │) │ │ │ 審卷㈠第93頁)│
├──┼──────┼───────┼────────┼────────┼────────┤
│ 16 │丙○○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17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18 │甲壬○○ │已將5200元捐至│被害人希望將賠償│ │⑴LINE對話紀錄翻│
│ │ │公益單位(已匯│金捐至公益單位 │ │ 拍畫面(見原審│
│ │ │,106/12/19) │ │ │ 卷㈠第140頁) │
│ │ │ │ │ │⑵郵政劃撥儲金存│
│ │ │ │ │ │ 款收據(見原審│
│ │ │ │ │ │ 卷㈠第140頁) │
├──┼──────┼───────┼────────┼────────┼────────┤
│ 19 │甲丙○○ │已賠償52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4頁) │
├──┼──────┼───────┼────────┼────────┼────────┤
│ 20 │B○○ │調解未到 │ │被告稱已連絡上被│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 │害人,但被害人未│ 進度明細表(見│
│ │ │ │ │回覆帳號。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 │ ) │
│ │ │ │ │ │⑵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21 │甲寅○○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 │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解及退5200元給被│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告。 │ )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未和│
│ │ │ │ │ │ 解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7頁) │
├──┼──────┼───────┼────────┼────────┼────────┤
│ 22 │r○○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 │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解及退12500元給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被告。 │ ) │
│ │ │ │ │ │⑵被告提出未和解│
│ │ │ │ │ │ 被害人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13│
│ │ │ │ │ │ 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49頁) │
├──┼──────┼───────┼────────┼────────┼────────┤
│ 23 │張捷修 │調解未到 │張捷修已歿,由妻│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甲己○○代填意見表│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其請求將款項匯│解及退11600元給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入甲己○○帳戶。 │被告。 │ ) │
│ │ │ │ │ │⑵被害人提出之未│
│ │ │ │ │ │ 和解被害人明細│
│ │ │ │ │ │ 表(見原審卷㈠│
│ │ │ │ │ │ 第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0頁) │
├──┼──────┼───────┼────────┼────────┼────────┤
│ 24 │地○○ │已賠償10400元 │ │ │⑴中國信託銀行匯│
│ 25 │ │(已匯,106/5/│ │ │ 款申請書(見原│
│ │ │19) │ │ │ 審卷㈠第94頁)│
├──┼──────┼───────┼────────┼────────┼────────┤
│ 26 │i○○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27 │甲子○○ │已賠償5799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㈠第95頁) │
│ │ │) │ │ │ │
├──┼──────┼───────┼────────┼────────┼────────┤
│ 28 │己○○ │已賠償5200元(│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已轉帳,107/9/│ │ │ 審卷㈡第136頁 │
│ │ │10) │ │ │ 正反面) │
│ │ │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 │ │ │ │
├──┼──────┼───────┼────────┼────────┼────────┤
│ 29 │b○○ │已賠償1200元(│ │㈠被告稱被害人已│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已匯,106/11/1│ │ 與另案被告林靖│ 進度明細表(原│
│ │ │7) │ │ 評和解及退4000│ 審卷㈠第46頁)│
│ │ │ │ │ 元給被告。 │⑵被告提出之被害│
│ │ │ │ │㈡被告稱因另案被│ 人已和解明細表│
│ │ │ │ │ 告A○○已賠償│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被害人4000元,│ 124頁) │
│ │ │ │ │ 故被告僅補差額│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部分。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126頁) │
├──┼──────┼───────┼────────┼────────┼────────┤
│ 30 │G○○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5頁) │
├──┼──────┼───────┼────────┼────────┼────────┤
│ 31 │H○○ │已賠償11615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12│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2) │ │ │ ㈠第141頁) │
├──┼──────┼───────┼────────┼────────┼────────┤
│ 32 │R○○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1600 │ │ │ 審卷㈡第139頁 │
│ │ │ 元(已轉帳,│ │ │ 正反面) │
│ │ │ 10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33 │甲地○○ │已賠償300 元(│ │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34 │ │已匯,106/11/7│ │另案被告A○○和│ 進度明細表(見│
│ │ │) │ │解並獲得賠償1 萬│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元,故被告僅補差│ ) │
│ │ │ │ │額部分。 │⑵被告提出之被害│
│ │ │ │ │ │ 人已和解明細表│
│ │ │ │ │ │ (見原審卷㈠第│
│ │ │ │ │ │ 124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127頁) │
├──┼──────┼───────┼────────┼────────┼────────┤
│ 35 │e○○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損失已獲│被告稱被害人已與│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得填補。 │另案被告A○○簽│ 進度明細表(見│
│ │ │ │ │立和解書及退5400│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元給被告。 │ ) │
│ │ │ │ │ │⑵被告之提出之未│
│ │ │ │ │ │ 和解被害人明細│
│ │ │ │ │ │ 表(見原審卷㈠│
│ │ │ │ │ │ 第132頁) │
│ │ │ │ │ │⑶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 │ │ │⑷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5頁) │
├──┼──────┼───────┼────────┼────────┼────────┤
│ 36 │w○○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6頁 │
│ │ │ │ │ │ ) │
├──┼──────┼───────┼────────┼────────┼────────┤
│ 37 │X○○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38 │甲癸○○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希望獲賠│被告稱已聯絡上被│⑴被告提出之和解│
│ │ │ │,但尚未獲賠。 │害人,但被害人尚│ 進度明細表(見│
│ │ │ │ │未回覆帳號。 │ 原審卷㈠第46頁│
│ │ │ │ │ │ ) │
│ │ │ │ │ │⑵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 │ │ │⑶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6頁) │
├──┼──────┼───────┼────────┼────────┼────────┤
│ 39 │甲○○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6頁) │
├──┼──────┼───────┼────────┼────────┼────────┤
│ 40 │P○○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41 │l○○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19頁│
│ │ │ │ │ │ ) │
├──┼──────┼───────┼────────┼────────┼────────┤
│ 42 │U○○ │已將5800元捐至│ │被告表示被害人希│⑴郵政劃撥儲金存│
│ │ │公益單位(已匯│ │望將賠償金捐至公│ 款收據(見原審│
│ │ │,106/11/7) │ │益單位。 │ 卷㈠第128頁) │
│ │ │ │ │ │⑵被告提出之已和│
│ │ │ │ │ │ 解明細表(見原│
│ │ │ │ │ │ 審卷㈠第138 頁│
│ │ │ │ │ │ ) │
├──┼──────┼───────┼────────┼────────┼────────┤
│ 43 │甲丑○○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3000 │ │ │ 審卷㈡第9頁正 │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8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0頁) │
├──┼──────┼───────┼────────┼────────┼────────┤
│ 44 │玄○○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已│ │ 原審卷㈡第21頁│
│ │ │ │ 獲填補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59頁) │
├──┼──────┼───────┼────────┼────────┼────────┤
│ 45 │p○○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6000元│ │ │ 審卷㈡第11頁正│
│ │ │ (107/1/25)│ │ │ 反面)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0頁) │
├──┼──────┼───────┼────────┼────────┼────────┤
│ 46 │F○○ │調解未到 │被害人稱損失未獲│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填補,但無向被告│ │ 原審卷㈡第21頁│
│ │ │ │求償之意。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1頁) │
├──┼──────┼───────┼────────┼────────┼────────┤
│ 47 │丑○○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6000 │ │ │ 審卷㈡第138頁 │
│ │ │ 元(已轉帳,│ │ │ 正反面) │
│ │ │ 10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48 │甲亥○○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6000元│ │ │ 審卷㈡第135頁 │
│ │ │ (已轉帳,10│ │ │ 正反面) │
│ │ │ 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49 │x○○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表示沒時│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間前來調解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5頁) │
├──┼──────┼───────┼────────┼────────┼────────┤
│ 50 │癸○○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稱損失雖│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未獲填補,然無│ │ ) │
│ │ │ │ 向被告求償之意│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 卷㈡第66頁) │
├──┼──────┼───────┼────────┼────────┼────────┤
│ 51 │乙○○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9900 │ │ │ 審卷㈡第10頁正│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7頁) │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2頁) │
├──┼──────┼───────┼────────┼────────┼────────┤
│ 52 │寅○○ │已賠償5200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㈠第96頁) │
│ │ │) │ │ │ │
├──┼──────┼───────┼────────┼────────┼────────┤
│ 53 │甲申○○ │已將5400元捐至│ │被告表示被害人希│⑴被告提出之已和│
│ │ │公益單位(已匯│ │望將賠償金捐至公│ 解明細表(見原│
│ │ │,106/11/7) │ │益單位。 │ 審卷㈠第124頁 │
│ │ │ │ │ │ ) │
│ │ │ │ │ │⑵郵政劃撥儲金存│
│ │ │ │ │ │ 款收據(見原審│
│ │ │ │ │ │ 卷㈠第129頁) │
├──┼──────┼───────┼────────┼────────┼────────┤
│ 54 │丁○○ │已賠償5400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19│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7頁) │
├──┼──────┼───────┼────────┼────────┼────────┤
│ 55 │D○○ │已賠償13580 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25)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7頁) │
├──┼──────┼───────┼────────┼────────┼────────┤
│ 56 │Z○○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2000 │ │ │ 審卷㈡第12頁正│
│ │ │ 元(已匯,10│ │ │ 反面) │
│ │ │ 7/1/25)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68頁) │
│ │ │ │ │ │⑶郵政入戶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3頁) │
├──┼──────┼───────┼────────┼────────┼────────┤
│ 57 │辰○○ │已賠償18600 元│ │ │⑴中國信託銀行新│
│ │ │(已匯,106/5/│ │ │ 臺幣存提款交易│
│ │ │25) │ │ │ 憑證(見原審卷│
│ │ │ │ │ │ ㈠第98頁) │
├──┼──────┼───────┼────────┼────────┼────────┤
│ 58 │y○○ │已賠償1358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99頁) │
├──┼──────┼───────┼────────┼────────┼────────┤
│ 59 │N○○ │已賠償17500 元│ │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
│ │ │(已匯,106/7/│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2) │ │ │ ㈠第100頁) │
├──┼──────┼───────┼────────┼────────┼────────┤
│ 60 │O○○ │已賠償18600 元│ │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1頁) │
├──┼──────┼───────┼────────┼────────┼────────┤
│ 61 │甲戊○○ │已賠償18600 元│ │ │⑴轉帳交易紀錄(│
│ │ │元(已匯,108 │ │ │ 見本院卷第333 │
│ │ │/6/21) │ │ │ 頁) │
├──┼──────┼───────┼────────┼────────┼────────┤
│ 62 │L○○ │已賠償10800 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02頁) │
│ │ │25) │ │ │ │
├──┼──────┼───────┼────────┼────────┼────────┤
│ 63 │黃○○ │已賠償108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3頁) │
├──┼──────┼───────┼────────┼────────┼────────┤
│ 64 │天○○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 │ ) │
├──┼──────┼───────┼────────┼────────┼────────┤
│ 65 │f○○ │已賠償257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4頁) │
├──┼──────┼───────┼────────┼────────┼────────┤
│ 66 │Q○○ │已賠償1860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5頁) │
├──┼──────┼───────┼────────┼────────┼────────┤
│ 67 │K○○ │調解未到 │㈠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㈡被害人之代理人│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蘇麗莉稱有獲40│ │ ) │
│ │ │ │ 00元賠償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0-71頁 │
│ │ │ │ │ │ ) │
├──┼──────┼───────┼────────┼────────┼────────┤
│ 68 │E○○ │已賠償13350 元│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6頁) │
├──┼──────┼───────┼────────┼────────┼────────┤
│ 69 │宇○○ │已賠償16200 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07頁) │
│ │ │25) │ │ │ │
├──┼──────┼───────┼────────┼────────┼────────┤
│ 70 │Y○○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22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2頁) │
├──┼──────┼───────┼────────┼────────┼────────┤
│ 71 │V○○ │已賠償5250元(│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19│ │ │ 卷㈠第107頁) │
│ │ │) │ │ │ │
├──┴──────┴───────┴────────┴────────┴────────┤
│㈡附表三之被害人 │
├──┬──────┬───────┬────────┬────────┬────────┤
│編號│ 被害人姓名 │調解或賠償情況│ 被害人意見 │ 備註 │ 卷頁出處 │
├──┼──────┼───────┼────────┼────────┼────────┤
│ 1 │t○○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2 │甲辛○○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08頁) │
├──┼──────┼───────┼────────┼────────┼────────┤
│ 3 │T○○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28000 │ │ │ 審卷㈡第32頁正│
│ │ │ 元(當場
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39頁正反│
│ │ │ │ │ │ 面) │
├──┼──────┼───────┼────────┼────────┼────────┤
│ 4 │郭家賓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09頁) │
├──┼──────┼───────┼────────┼────────┼────────┤
│ 5 │甲卯○○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1800 │ │ │ 審卷㈡第137頁 │
│ │ │ 元(已轉帳,│ │ │ 正反面) │
│ │ │ 107/9/10) │ │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 │ │ 細(見原審卷㈡│
│ │ │ │ │ │ 第143頁) │
├──┼──────┼───────┼────────┼────────┼────────┤
│ 6 │甲天○○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10頁) │
├──┼──────┼───────┼────────┼────────┼────────┤
│ 7 │楊長鑫 │已賠償16200元 │ │ │⑴郵政入戶匯款申│
│ │ │(已匯,107/1/│ │ │ 請書(見原審卷│
│ │ │30) │ │ │ ㈡第94頁) │
├──┼──────┼───────┼────────┼────────┼────────┤
│ 8 │宙○○ │已賠償15800元 │ │ │⑴報值信函收據(│
│ │ │(以郵局現金袋│ │ │ 見原審卷㈠第11│
│ │ │寄予被害人) │ │ │ 1頁) │
├──┼──────┼───────┼────────┼────────┼────────┤
│ 9 │未○ │已賠償118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12頁) │
│ │ │25) │ │ │ │
├──┼──────┼───────┼────────┼────────┼────────┤
│ 10 │甲丁○○ │已賠償212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8/│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30頁) │
├──┼──────┼───────┼────────┼────────┼────────┤
│ 11 │甲未○○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3頁) │
├──┼──────┼───────┼────────┼────────┼────────┤
│ 12 │甲午○○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13 │J○○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11800 │ │ │ 審卷㈡第33頁正│
│ │ │ 元(當場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 │
├──┼──────┼───────┼────────┼────────┼────────┤
│ 14 │甲甲○○ │已賠償179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13頁) │
├──┼──────┼───────┼────────┼────────┼────────┤
│ 15 │W○○ │已賠償15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5/│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14頁) │
├──┼──────┼───────┼────────┼────────┼────────┤
│ 16 │甲戌○○ │已賠償158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15頁) │
│ │ │25) │ │ │ │
├──┼──────┼───────┼────────┼────────┼────────┤
│ 17 │v○○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8/│ │ │ 請書(見原審卷│
│ │ │25) │ │ │ ㈠第131頁) │
├──┼──────┼───────┼────────┼────────┼────────┤
│ 18 │呂至偉 │已賠償118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5/│ │ │ 卷㈠第115頁) │
│ │ │25) │ │ │ │
├──┼──────┼───────┼────────┼────────┼────────┤
│ 19 │a○○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16頁) │
├──┼──────┼───────┼────────┼────────┼────────┤
│ 20 │q○○ │已賠償118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17頁) │
├──┼──────┼───────┼────────┼────────┼────────┤
│ 21 │C○○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0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6頁) │
├──┼──────┼───────┼────────┼────────┼────────┤
│ 22 │申○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1頁│
│ │ │ │ │ │ ) │
│ │ │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77頁) │
├──┼──────┼───────┼────────┼────────┼────────┤
│ 23 │戌○○ │㈠調解成立,調│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 解之賠償金額│ │ │ 審卷㈡第36頁正│
│ │ │ 為16200元。 │ │ │ 反面) │
│ │ │㈡已賠償16500 │ │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元(已匯,10│ │ │ 卷㈡第78頁) │
│ │ │ 7/1/30)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請書(見原審卷│
│ │ │ │ │ │ ㈡第95頁) │
├──┼──────┼───────┼────────┼────────┼────────┤
│ 24 │甲辰○○ │已賠償32848 元│ │ │⑴轉帳交易紀錄(│
│ │ │元(已匯,108 │ │ │ 見本院卷第333 │
│ │ │/6/21)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子○○ │已賠償17900元 │ │ │⑴收執聯(見原審│
│ │ │(已匯,106/6/│ │ │ 卷㈡第118頁) │
│ │ │16) │ │ │ │
├──┼──────┼───────┼────────┼────────┼────────┤
│ 26 │k○○ │㈠調解成立 │同意緩刑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32200 │ │ │ 審卷㈡第34頁正│
│ │ │ 元(當場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⑵意見表(見本院│
│ │ │ │ │ │ 卷㈡第52頁) │
├──┼──────┼───────┼────────┼────────┼────────┤
│ 27 │戊○○ │㈠調解成立 │ │ │⑴調解筆錄(見原│
│ │ │㈡已賠償24800 │ │ │ 審卷㈡第35頁正│
│ │ │ 元(當場收訖│ │ │ 反面) │
│ │ │ ,107/1/26)│ │ │ │
├──┼──────┼───────┼────────┼────────┼────────┤
│ 28 │S○○ │調解未到 │同意緩刑 │ │⑴意見表(見原審│
│ │ │ │ │ │ 卷㈡第80頁) │
├──┼──────┼───────┼────────┼────────┼────────┤
│ 29 │翁啟恩 │已賠償16200元 │被害人稱若被告返│ │⑴網路轉帳列印資│
│ │ │(已匯,107/11│還16200 元,同意│ │ 料(見原審卷㈢│
│ │ │/28) │給被告緩刑,並提│ │ 第175頁) │
│ │ │ │供帳戶資料到院。│ │⑵意見表(見原審│
│ │ │ │(107/1/8 ) │ │ 卷㈡第82頁) │
├──┼──────┼───────┼────────┼────────┼────────┤
│ 30 │卯○○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1頁│
│ │ │ │ │ │ ) │
├──┼──────┼───────┼────────┼────────┼────────┤
│ 31 │庚○○ │已賠償125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19頁) │
├──┼──────┼───────┼────────┼────────┼────────┤
│ 32 │甲庚○○ │已賠償16200元 │ │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
│ │ │(已匯,106/6/│ │ │ 請書(見原審卷│
│ │ │16) │ │ │ ㈠第120頁) │
├──┼──────┼───────┼────────┼────────┼────────┤
│ 33 │m○○ │調解未到 │ │ │⑴原審報到單(見│
│ │ │ │ │ │ 原審卷㈡第31頁│
│ │ │ │ │ │ ) │
└──┴──────┴───────┴────────┴────────┴────────┘
附表五:
┌───────────────────────┐
│①隨身碟2 個、②記憶卡2 個、③讀卡機1 個、④硬│
│碟1 個、⑤三星廠牌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IMEI│
│:000000000000000 )、⑥小米廠牌手機1 支(含SI│
│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0 )、⑦蘋果廠牌│
│手機1支(含SIM 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
│、⑧h○○身分證1 張、⑨亥○○身分證影本1 張、│
│、⑩甲巳○○身分證影本1 張、⑪中國信託金融卡1 張│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碧蓮)、⑫中國信託│
│金融卡1 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酉○○│
│)、⑬中國信託金融卡1 張(VISA帳號00000000000 │
│00000、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⑭中 國信託金│
│融卡1 張(VISA帳號0000000000000000)、⑮中國信│
│託現金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⑯DYSON │
│牌吸塵器1 組(型號RC6-CA-HDA0658A )、⑰黑色手│
│提包1 個、⑱黃宸彥身分證影本1 張、⑲n○○身分│
│證影本1 張、⑳陳佳妙身分證影本1 張、㉑A○○身│
│分證影本1 張、㉒酉○○露天拍賣帳號回復使用申請│
│書1 張、㉓酉○○支付連會員銀行帳戶變更申請書1 │
│張、㉔支票簿1 本、㉕酉○○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
│、㉖ASUS廠牌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
│00 0000000000000)、㉗三星廠牌手機1 支(含SIM │
│卡1 張;IMEI歸零碼)、㉘DYSON 牌吸塵器1 台(型│
│號PM8-US-HJB6353A )、㉙DYSON 牌吸塵器1 台(型│
│號PM8-US-HJB6393A )、㉚被告向本院繳回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49萬2048元之其中新臺幣5500元部分、㉛被│
│告向法院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萬2048元之其中41│
│萬6500元部分、㉜黑貓宅急便取貨單(取貨時間:10│
│5 年9 月14日;物品:o○○向賣家白宗正下標購買│
│之Dy son牌機身序號RJ7-TW-HDA0076A )無線吸塵器│
│1 台)上偽造之「h○○」署押1 枚、㉝統一超商取│
│貨單(取貨時間:105 年11月4 日;物品:o○○向│
│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購買之老行家燕窩券4 張)上所偽│
│造之「h○○」署押1 枚 │
└───────────────────────┘
附表六:
┌───────────────────────────┐
│編號│ 犯罪行為 │ 罪 刑 │
├──┼────────┼───────────────┤
│ 1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o○○犯重利罪,共伍罪,各處有│
│ │㈠所示借款予曾建│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發、亥○○、賴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璋、A○○部分 │ │
│ │ │ │
│ │ │ │
│ ├────────┤ │
│ │本判決犯罪事實二│ │
│ │㈠所示借款予周士│ │
│ │豪部分 │ │
├──┼────────┼───────────────┤
│ 2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被害人王│
│ │㈡所示詐騙附表二│ 盈甄、編號40所示被害人P○○│
│ │除被害人s○○以│ 、編號49所示被害人x○○等3 │
│ │外之被害人玉鴻基│ 人部分: │
│ │等67人部分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 布之詐欺取財罪,共参罪,各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㈡附表二所示其餘被害人共64人部│
│ │ │ 分: │
│ │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 │ 之詐欺取財罪,共陸拾肆罪,各│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3 │本判決犯罪事實二│㈠附表三編號11所示被害人甲未○○│
│ │㈡所示詐騙附表三│ 、編號12所示被害人戴煊祺、編│
│ │除被害人甲辰○○以│ 號22所示被害人申○、編號28所│
│ │外之被害人t○○│ 示被害人S○○、編號30所示被│
│ │等32人部分 │ 害人卯○○等5人部分: │
│ │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 │ 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
│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㈡附表三所示其餘被害人共27人部│
│ │ │ 分: │
│ │ │ 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 │ │ 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柒罪,各│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4 │本判決犯罪事實三│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
│ │㈢、㈣所示在取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物單偽簽「h○○│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而領取物品部分│ │
├──┼────────┼───────────────┤
│ 5 │本判決犯罪事實四│o○○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参月│
│ │所示虛偽證述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