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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軍上更二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軍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高等軍事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軍事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賀帆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 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33號 ),提起上訴,後因軍事審判法102年8月13日修正,移送本院審 理,前經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白賀帆部分撤銷。 白賀帆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伍拾元沒收。②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 年。【附表二】編號2自動繳交之雙卡手機壹支,沒收之。如【 附表二】編號1、3、4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佰零柒 元沒收。如【附表二】編號5未扣案數位相機壹台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 公權貳年。 犯罪事實 一、白賀帆(民國75年8月24日入伍,前空軍機械學校專科78年 班畢業,78年8月19日任官,志願役)於100年間任職空軍第 427戰術戰鬥機聯隊(以下簡稱427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 中隊中校隊長,101年2月1日起升任基地勤務大隊副大隊長 ,負責督辦該聯隊駐地即清泉崗基地工程業務,包括負責經 辦、督導「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 工程」之招標計畫、得標廠商工程計畫書提出、簽約、材料 計價請款、分段驗收等職務。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 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白賀帆前於98年間,在臺北市麒田卡拉OK認識鄭淑分( 已更名鄭銘薇;以下仍稱鄭淑分)、郭建宏,又輾轉認識魏 大威。郭建宏與陳鴻隆、魏大威、鄭淑分均為軍火掮客集團 成員(郭建宏因本案行賄部分,於104年4月21日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02號、第803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入監後假釋出監, 已假釋期滿。陳鴻隆因本案行賄部分,經同上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已服刑完畢。魏大威經同上判決判處無罪 確定。鄭淑分未經起訴)。緣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於96年 間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空軍427聯隊中部國際機場第一 期擴建搬遷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服務案」,由聶子文建 築師事務所以新臺幣(下同)942萬6,003元得標。另規劃辦 理「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 軍事設施搬遷工程(建築工程)」(以下稱建築工程案)及 「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軍 事設施搬遷工程(機電工程)」(以下稱機電工程案)公開 招標案。「建築工程案」於99年8月18日由豐申營造有限公 司以1億7,773萬元得標,「機電工程案」因無人投標而流標 。郭建宏、陳鴻隆、魏大威等人見狀即積極尋找有意願投標 「機電工程案」之廠商,陳鴻隆於100年2月間向盛富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森雄(王森雄 因本案行賄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 第802號、第8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 ,緩刑3年確定)稱:其與退伍軍官蘇智勇合作,軍中人脈 很廣,可協助取得機電工程案,並壓低馬達發電機價格,該 工程日後定有追加工程,可擔保獲利,但需支付其佣金等語 ,王森雄深信不疑,遂先後共支付陳鴻隆130萬元作為活動 費及打點軍方人員之用,然蘇智勇卻因另案於100年3月3日 入獄服刑,陳鴻隆刻意隱瞞不使王森雄知悉。 二、盛富公司於100年3月8日以6,888萬元順利得標後,陳鴻隆即 以盛富公司顧問之名義參與開工前協調會,陳鴻隆、王森雄 因而得知白賀帆為系爭機電工程案之經辦人員。陳鴻隆謊稱 與白賀帆很熟,可以代為行賄白賀帆。本件機電工程所採購 之軍用發電機,為特殊軍用規格,王森雄對於如何買到此種 發電機,甚為擔心,如被綁標,恐付出高額成本遭至賠本。 加上陳鴻隆在旁表示如果不與白賀帆打好關係,將來工程一 定不順,請款也會被刁難,一定會賠錢云云。另一方面郭建 宏、魏大威、鄭淑分三人原本就認識白賀帆,又認識包商王 森雄,知道王森雄要承攬427聯隊上揭招標案中之機電工程 ,郭建宏、魏大威、鄭淑分三人也要爭取擔任掮客利潤。又 盛富公司遲遲無法自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取得原始施工圖說 檔案套圖計算項量,致無法完成後續送審事宜,王森雄察 覺有異,認為陳鴻隆未能如其先前承諾般完全協助盛富公司 順利履約,陳鴻隆轉而向郭建宏、魏大威、鄭淑分尋求協助 。郭建宏得知陳鴻隆獨吞王森雄交付之130萬元後,心生不 滿,隨即邀約陳鴻隆、王森雄、魏大威、鄭淑分等人,於 100年4月5日中午,在臺中市中清路之麥當勞見面。席間郭 建宏當場向王森雄表示真正與白賀帆熟識者為其本人,並非 陳鴻隆,且陳鴻隆的夥伴退伍軍官蘇智勇早已於100年3月3 日入獄,根本沒有為王森雄工作,陳鴻隆得知當場憤而離席 。郭建宏復稱其與清泉崗基地之軍職人員熟識,王森雄總共 需支付150萬元作為接手疏通機電工程案之代價等語。郭建 宏繼而為取信王森雄,乃於同日(5日)下午2、3時許,帶 同王森雄一起去清泉崗基地找白賀帆。待白賀帆前來,白賀 帆即向王森雄表示其與陳鴻隆不熟,郭建宏才是其熟識之友 人,郭建宏所言才可相信等語,王森雄見狀後先行返回中清 路麥當勞與魏大威會合。因王森雄尚有豫,郭建宏與魏大 威通話後,郭建宏為鞏固王森雄信心,於同日(5日)下午6 時許,邀請魏大威陪同王森雄前來清泉崗基地外面停車場, 觀看郭建宏如何與白賀帆互動。王森雄與魏大威前往停車場 ,見郭建宏與白賀帆十分熱絡,王森雄確信郭建宏與白賀帆 交情匪淺,一定可以透過郭建宏順利行賄,遂答應明日(6 日)先交付30萬元活動費。100年4月6日上午,郭建宏、魏 大威、鄭淑分南下臺中,與王森雄先會合在臺中港路麥當勞 速食店,由王森雄先拿出30萬元交給郭建宏,郭建宏隨即從 中抽取10萬元放在紙袋內,由郭建宏與鄭淑分二人一組開車 前往清泉崗基地找白賀帆,另魏大威與王森雄則留在臺中港 路麥當勞速食店等候消息。郭建宏人在清泉崗基地外之停車 場等候時,於中午12時38分以電話與人在臺中港路麥當勞的 速食店魏大威聯絡,要求魏大威趁勢向王森雄表達今天加碼 活動費到50萬元。郭建宏、鄭淑分於(6日)下午1時許,在 停車場見到白賀帆,碰面後,郭建宏先藉詞要求鄭淑分先下 車,郭建宏隨即於車內向白賀帆傳達,王森雄請其求助白賀 帆,協助處理機電工程案順利進行事宜,先以10萬元表示一 點心意,白賀帆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 犯意,先行收下郭建宏交付之現金10萬元,並應允協助。白 賀帆返營後,即以關心機電工程案能順利開工為藉詞,詢問 訂約進度。當日(6日)下午3時6分電話中通知鄭淑分,明 天趕快拿合約書來訂約。100年4月7日王森雄派人將合約書 二本先送到營區訂約時,因先前作業緩慢,黃信評恐遭追究 行政疏失,故在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年月日欄項上,不實填載 100年3月29日,以符合簽約期限之規定,而足生損害於軍事 工程採購案之公平性與正確性(黃信評此部分已經本院上訴 審以102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經 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駁回上訴確定)。王森 雄為求日後工程順利進行,請款速度加快,並再於100年4月 9日、29日再交付郭建宏活動費70萬元、50萬元(連同上述 先行交付予郭建宏30萬元活動費,已合計共達150萬元)。 郭建宏再陸續將部分款項用以招待白賀帆。嗣白賀帆並自 100年5月2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接續收受王森雄或郭建 宏如【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之飲宴及住宿招待之不正利 益。 三、另在建築工程案部分,因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施工圖設計 上漏未編列「機庫頂版6毫米厚內襯鋼板加工組立」材料費 預算等缺、漏項缺失,致使得標廠商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無法 繼續施工,並於99年10月18日提出施工圖設計疑義,聶子文 建築師遂報請「變更設計」,因為變更設計意指著業主需求 改變才變更設計,然本件實因聶子文設計缺失,427聯隊及 白賀帆傾向要聶子文先承認錯誤,再以漏項方式追加工程。 427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並召開數次圖說研討會施 工協調會,也曾到臺北市國防部、公共工程委員會等處進行 協調。又白賀帆實際管理工程大小事項,對建築師的缺失有 記點、扣錢的權利,如果記點達到一定程度以上,聶子文會 被評為不優良廠商,不得再參與投標。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 負責人聶子文為求設計監造的事務能順利進行,乃親自或透 過該事務所員工唐家國、聶子文配偶張雯瑞等人,行賄送禮 討好白賀帆。白賀帆明知公務員應清廉自持,不得收受廠商 交付之賄賂及不正利益,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 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收受現金、 禮品、出國及飲宴招待,而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 正利益。並建議以建築師承認設計缺失,再工程漏項、追加 預算方式補做鋼板工程。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 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軍事案件管轄權部分: ㈠軍事審判法第1條原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 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 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 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後於102年8月 6日修正,並於同月13日公布之規定為:「現役軍人戰時犯 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 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陸海 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前款以外陸海 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故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 1項等罪,於102年8月13日公布後,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 處罰。本件被告白賀帆被訴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屬於刑法瀆 職罪章的特別法,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2項規定:「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 定處罰: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是被告所犯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 瀆職罪名,亦包括刑法瀆職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依 102年8月15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均 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㈡102年8月15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第237條第1、2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 始偵查、審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 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 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 第二款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本件經 軍事體系法院為第一審判決後,軍事檢察官於102年6月28日 上訴,被告白賀帆於102年6月24日上訴,經國防部最高軍事 法院102年8月14日將案件移送前來本院,進行第二審程序, 併此說明。 二、證據能力: ㈠有關被告白賀帆於101年8月17日偵查中之自白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 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被告之自白須具任意性始有 證據能力,始能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裁判基礎,在自白是否出 於任意性有疑義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而決定自 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應就客觀之訊問方法及被告主觀之自由 意思,綜合全部事實而為具體之判斷。 ⒉查被告白賀帆於101年8月17日4時33分軍事檢察官偵訊中, 軍事檢察官先對被告為人別訊問權利告知後,即以為免疲 勞訊問為由,知將被告留置於拘留室休息,並預定於同日 10時40分再行訊問。嗣於同日11時5分訊問中,經被告陳稱 精神狀況良好,可以接受訊問,並等待辯護人陳麗珍律師到 庭暨與之對談後,始又在同日11時31分開始進行訊問,於同 日15時17分暫停訊問(見偵卷四第35頁、第37頁、第45頁至 第46頁、第54頁),是被告於101年8月17日11時5分接受訊 問前,已經過6個多小時之休息,並自陳精神狀況良好,訊 問期間亦約3小時46分鐘,衡情應無被告所辯稱睡眠不足而 疲勞訊問之不正情形。又陳麗珍律師雖證稱「(問:被告的 陳述是否都出於他自己講出來的?檢察官沒有恐嚇他,都是 被告自己自然講出來?)印象中不完全是」、「(問:何謂 不完全是?)印象中當時剛開始被告答覆時,前面大都是他 自己講出來,但後來軍檢署口氣嚴厲,講到對得起國家、民 族等,而且程序非常冗長,中間被告有跟軍檢署說他有疾病 ,需要用藥,中間休息時,我遇到他的同事,有說要拿藥給 我」(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185頁反面)。惟證人即律師陳 麗珍於101年8月17日詢問時全程在場陪同,若軍事檢察官有 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取得被告之自白,證人本於 其法律專業、職業倫理應無當場未提出異議之理。又證人所 稱檢察官口氣嚴厲、以近乎教條方式說教等態度訊問,至多 僅能認定態度不友善,尚難認屬脅迫,且上開訊問態度,就 客觀而言,亦難認已足以致被告之自由意志處於受到壓抑之 程度。被告於本院更一審準備程序中,已表示不爭執被告於 101年8月17日自白筆錄之證據能力云云(本院更一審卷二第 24頁反面),復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再爭執101年8月17日被告 偵訊筆錄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本審卷第245頁)。其雖反 復爭執偵訊時自白之證據能力,然觀諸上情,被告101年8月 17日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並無遭以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之情形, 此與事實相符部分,自應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案被告黃信評之調查站筆錄就被告白賀帆而言,係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情形, 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黃信評之調查站筆錄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本審卷第245頁),故認無證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件下述引用 其餘所據以認定被告白賀帆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屬傳聞證 據部分,因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沒 有意見而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本審卷第245頁),且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 院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 。 ㈣本案其餘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 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 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 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各該非供述證據,均得採 為證據。 三、本案涉及軍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之廠商、掮客不一而足, 各該關係以如【附表三】人物關係圖所示。 貳、被告白賀帆之答辯及律師辯護意旨: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白賀帆固坦承有如【附表一 】飲宴,飯店旅館住宿,100年10月6日晚上有去金莎酒店、 高巢酒店,鄭淑分還有叫小姐過來坐檯,且有收到【附表二 】現金6萬元、出國旅遊及禮物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受 賄犯行,辯稱: ㈠其沒有收到【附表一】10萬元,也沒有開口跟人要過任何錢 。其與郭建宏只是朋友關係,只知道郭建宏是包商的朋友, 不知道他是白手套(本院更一審卷一第52頁反面、本院更一 審卷二第23頁)。郭建宏有拿給其10萬元,其推辭不收。其 不知道10萬元是如何來的,其說合法的可以幫忙的其就會協 助(本院更一審卷一第56頁反面)。其跟魏大威、鄭淑芬確 實認識,渠等見面只是抽菸、聊天;他們有要拿10萬元給其 ,但其沒有拿;郭建宏跟王森雄是合作關係,因為其跟郭建 宏比較好,其就跟他說好了,可以過來弄,其覺得那是其該 做的云云(見本院本審卷第412頁)。 ㈡【附表一】臺北旅館、飲宴是請鄭淑分幫其代定的,其去吃 飯就還她錢了;飲宴的部分其後來都有還錢給鄭淑分、郭建 宏。其沒有收受王森雄、郭建宏任何不正利益(本院更一審 卷一第52頁反面)。其都是去「舊識愛喝」酒吧捧場,捧場 完順便付旅館費給鄭淑分,喝一下酒就走了(本院更一審卷 三第61頁)。其是97年就在臺北認識郭建宏、鄭淑分他們, 99年其父親過世時,他們二人還專程從臺北下來去其家上香 四次,其覺得這種朋友很夠義氣,所以沒有防備他們是白手 套(本院更一審卷一第57頁)。王森雄給郭建宏多少錢其不 清楚;其找郭建宏、鄭淑分出來喝酒、吃飯、住宿,其都有 出錢;附表一編號12的部分,是其請鄭淑分先墊款,事後再 拿錢給他們云云(見本院本審卷第412、413頁)。 ㈢【附表二】張雯瑞說6萬元是借其的,她那時也說的不清不 處,聶子文是工程界大學長,他都做軍中工程,張雯瑞是聶 子文的太太,她說要借其錢,那天她在高鐵站,把錢丟進其 的車子就走了,其認為大家都會接觸,以後往來再包還給她 ,而且其以後退休還想到她們的事務所上班,所以其覺得是 禮貌上的往來(本院更一審卷一第57頁、本院更一審卷二第 23頁)。其那時房子要裝修,聶子文以為其要借錢,他太太 拿六萬元給其,他太太將紙袋丟了就跑了,也沒有上其的車 ,其也下不了車,其之後看紙袋才知道裡面裝的是錢,其想 等其退伍再還他錢,工程界不大,他又是建築師,都會碰到 面(本院更一審卷三第61頁反面)。附表二編號3部分是員 工聚會;其和唐家國出國部分,是唐家國幫其出團費,但出 國的費用都是由其支出,附表二編號1部分,因為中秋節前 夕,當時拿的時候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直到回部隊看才知道 是現金,數位相機是伴手禮,手機是大陸版,也不合用;因 為張雯瑞只是像老大姐,當時收下沒有想得很周延云云(見 本院本審卷第413、414頁)。 ㈣【附表二】其他禮物飲宴部分,因為唐家國是大其一屆的學 長,101年1月他從大陸回來就送其一個小禮物,相機其還要 去買變壓器,手機其用不習慣,就給我弟弟用。101年2月6 日他們公司去了一堆人,酒吧花費7000元,其才喝一杯威士 忌,怎麼會說7000元是請其吃飯。其是陪唐家國出國散心, 他是在南部訂的團,團費他幫其出,但到泰國那些花費都是 算其的,渠等是訂華航精緻旅遊,機加酒一人18000元,怎 麼會有26000元的花費(見本院更一審卷第57頁反面)。唐 家國送給其的都是小東西,沒有特殊的對價關係,旅遊的團 費是他先幫其墊付的,但去泰國那邊的消費都是其支付的, 就抵銷掉了,那是朋友之間的抵付云云(本院更一審卷一第 52頁反面)。 二、辯護人為被告白賀帆辯護略稱: ㈠【附表一】10萬元部分,郭建宏在羈押訊問時說有交付10萬 元給被告,被告在當日偵訊中也說有收到10萬元,但後來郭 建宏否認有交付10萬元,被告也否認有收到10萬元。被告收 受10萬元部分,郭建宏只有在調查站承認過,隨即於羈押中 就寫信否認。被告被逮捕當天,因長時間詢問,沒有好好休 息,沒有吃藥的情形下,才自白收到10萬元。101年在8月17 日被告雖自白收到10萬元,但被告說他當時有糖尿病,沒有 吃藥,在拘留所長期沒有睡覺,想要趕快交保出來才自白, 所以該次自白與真實不符。 ㈡【附表一】其他飲宴住宿部分,被告那時候認為是跟朋友郭 建宏之間往來的行為,沒有認知到部分的款項是王森雄支付 的。被告跟郭建宏之間是基於朋友關係,互相有請客招待的 朋友行為。被告與郭建宏之間的餐宴沒有職務上的對價關係 。有關鄭淑分所代訂的旅館房間費用,被告都已經歸還了。 被告接受餐宴及代墊住宿費用部分,認為是朋友間一般的交 際往來,餐宴現場是很多人都在,並非只有被告一人,縱然 被告所為不正行為,是否該當刑法構成要件,仍有疑義。 ㈢【附表二】編號1,張雯瑞所交付的6萬元,聶子文說他不知 情,此部分應該不是屬於職務上的對價關係。張雯瑞交付6 萬元部分,就其證述也否認是跟工程有關,也不能證明是來 自於建築師事務所的款項,是否構成職務上的收受賄賂罪仍 有疑義。 ㈣【附表二】其他飲宴,有關101年2月6日聶子文支付7000元 ,他是說那天是墊付酒錢,沒有針對被告的消費支付費用。 附表二其他部分禮物,價值不高,難以認定是職務上的行賄 行為。唐家國也證述送被告手機、相機等是朋友間的交際。 參、有關【附表一】收受賂及不正利益部分: 一、被告白賀帆於100年間任職427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中 校隊長,101年2月1日起升任基地勤務大隊副大隊長,負責 督辦該聯隊駐地即清泉崗基地工程業務,包括負責經辦「中 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之招標 作業、得標廠商工程計畫書提出、簽約、材料計價請款、分 段驗收等職責,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 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節,業 據被告坦承「(問:請你詳述軍職經歷及現職?)我於99年 6月1日調任至國防部臺中清泉崗空軍基地基勤大隊設施中隊 中隊長,嗣於101年2月1日升任國防部清泉崗空軍基地基勤 大隊副大隊長」、「(問:前述你任職清泉崗基地設施中隊 中隊長及基勤大隊副大隊長期間,業務執掌內容為何?)設 施中隊中隊長業務執掌內容為負責基地內所有工程規劃、設 計及發包管制,基勤大隊下轄基勤中隊、設施中隊及車輛中 隊,我擔任副大隊長執掌上係督導3個中隊所有任務執行及 業務推動,因此『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擴建搬遷工程案』、 『中部機場建築工程案』及『中部機場機電工程案』還是我 的業務範圍內。該等採購案相關的工程設計請款、分段驗收 、公文往返及相關工程書類都會經我核章後代決行或轉呈大 隊長吳俊強決行」等語不諱(見偵卷一第35頁、第36頁背面 至第37頁),並於原審審理時對「白賀帆、黃信評對於空軍 第427聯隊之委託技術服務案、建築工程案及機電工程案均 具有履約執行、督導權限」一事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77頁 背面),復有被告白賀帆之調職命令、經歷資料、空軍第三 基地勤務大隊業務項目區分表、空軍第三基勤大隊設施中隊 業務執掌表在卷可稽(見偵卷四第7頁、第9頁、第12頁第14 頁至第22頁),是被告白賀帆於行為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 第1款前段所稱之身分公務員,已認定。 二、【附表一】被告白賀帆於100年4月6日中午在清泉崗基地外 之停車場收受郭建宏交付之10萬元: ㈠被告白賀帆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證人郭建宏交付10萬元現金之 事實,惟查: ⒈其於原審102年5月1日審理中辯稱:其印象中有收受郭建宏 10萬元,現在不確定云云(原審卷二第106頁);復於本院 前審103年4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中辯稱:郭建宏100年4月6日 與鄭淑分一同到機場來找其,他有要拿10萬元給其,其印象 中沒有拿那10萬元;其拒絕收那10萬元云云(本院前審卷一 第86頁)。復於103年7月7日準備筆錄中辯稱:101年8月17 日其是順著軍事檢察官的意思,才承認有收到10萬元,因為 之前其在調查站說其沒有收,其以為如果承認了,就不會被 羈押,但是承認後還是將其羈押直到交保為止。郭建宏在軍 事法院作證時,他說出來的話,就跟其原本講的話一樣,他 有說要給其,但是其不收,到了軍事法院其才說真的沒有收 云云(本院前審卷一第106頁)。就機電部分其並沒有收取 10萬元云云(見本院本審卷第235頁)。他們有要拿10萬元 給其,但其沒有拿云云(見本院本審卷第412頁)。其於審 理中或辯以「印象中」有收受,但不確定,或辯以「印象中 」沒有拿,或辯以係順著軍事檢察官之意思承認、以為如此 可交保云云,或堅稱並未收取云云,說詞不一。 ⒉然被告白賀帆先前已多次承認100年4月6日中午在清泉崗基 地外之停車場,證人郭建宏與鄭淑分開車過來見面,在證人 郭建宏車上,郭建宏拿出10萬元之事實: ①其於101年8月17日11時5分於軍事檢察官偵訊時(按該次偵 訊有陳麗珍律師陪同在場接受訊問)供稱:「好,我承認有 拿10萬元...我就上副駕駛座,郭建宏將一個信封袋拿給我 ,裡面有10萬元,他說是王董給的,請我這個案子後面幫幫 忙。」(見偵卷四第50頁;同101偵字第23785號卷二第37頁 ) ②復於101年8月17日下午7時55分偵查中聲請羈押軍事審判官 訊問時(按該次訊問有陳麗珍律師在場陪同接受訊問)供稱 :郭建宏確實有給其10萬元;他跟其說這是王森雄給的,其 問他這是幹嘛!他說他是王森雄是很好的朋友,請我這個案 子後面幫幫忙;這就是其做錯的地方;聶子文之妻在100年 不知是端午或中秋節前,以牛皮紙袋內裝6萬元在臺中烏日 高鐵站交給其,她告訴其聶子文要照顧其;因為其一時貪念 作祟就收下來了,而且6萬元及10萬元作為平時花費花用殆 盡等語(見原審101年度聲羈字第1號卷第9頁反面至第11頁 )。 ③再於101年8月22日於軍事檢察官偵訊時(按該次訊問有劉嘉 裕律師在場陪同接受偵訊)供稱:其確實有拿到10萬元,但 時間點我不確定。郭建宏跟其說,這十萬元是王森雄給的, 因為王森雄跟他是很好的朋友,要其在這個案子協助幫忙等 語(見偵卷四第89頁反面)。 ④於101年9月4日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我從未開口向任何人 索賄,郭建宏只有一次交錢給我,時間是在4月5日至4月7日 間,由郭建宏開車載著鄭淑分到營隊區門口,交給我10萬元 現金,印象中該10萬元是裝在白色信封內,我拿了該裝有十 萬元的白色信封後,就放進口袋,當天就帶回設施中隊辦公 室存放(見偵卷七第61頁反面)。 ⑤於101年9月4日下午6時15分軍事檢察官偵訊筆錄中稱:「( 提示101年8月17日偵查筆錄...你前次陳述收受郭建宏轉王 森雄10萬元後..是否實在?)實在,確實是這樣。」(見偵 卷七第114頁)。 ⑥於101年10月2日軍事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有關我收受郭員轉 王森雄10萬元完成簽約部分,因當時王員已辦妥履保作業, 僅剩契約書面尚未簽訂,依照聯隊以往作法都可以順利簽約 ,請庭上就此部分詳查」等語(見偵卷九第80頁)。 ⑦於101年10月11日軍事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其據實回答,只 有從郭建宏手中拿到10萬元,還有檢察官問其,其有無從王 森雄處另外拿錢,其回答沒有等語(見偵卷九第173頁反面 )。 ⑧於101年10月11日下午2時42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訊時證 稱:其沒有要求郭建宏去喬什麼事情,其是認為說,是郭建 宏給其的錢,不是廠商給其的,其才拿這10萬元,而且其也 認為,協助廠商把案子做完,也是其該做的云云(見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101偵字第23785號卷二影卷第224頁反面)。 ⑨又於101年10月11日偵查中聲請延長羈押軍事審判官訊問時 (按該次訊問有劉嘉裕律師在場陪同接受訊問)供稱:其有 收到郭建宏交付的10萬元款項等語(見原審101年度聲羈字 第3號第7頁反面)。 ⑩復於101年11月19日起訴送審時原審訊問時供稱:對於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其承認,在清泉崗基地門口收受郭建宏交付 10萬元時間其不記得,但確定有拿到過郭建宏交付之1O萬元 ;其有做的都承認等語(見原審裁定卷宗第18至21頁反面) 。被告白賀帆於調查站訊問、軍事檢察官及軍事審判官訊 問時供述,暨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另案證述均坦承有收受 10萬元之事實,且曾坦言已供己花用殆盡。況其於102年3月 26日下午2時原審準備程序中,不爭執事項包括「白賀帆確 實收受郭建宏10萬元」一節,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憑(見 原審卷第202頁反面)。 ㈡證人郭建宏於101年8月17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偵查中 結證稱:「100年4月5日至7日某天,王森雄在臺中中港路的 麥當勞將20萬元交給我,我記得是當天下午,我與鄭淑分一 起去營區之停車場,然後白賀帆出來,我叫鄭淑分下車,讓 白賀帆上車,我在車上將10萬元交給白賀帆,並對白賀帆說 :拜託,王森雄是被騙去標這個工程,你儘量幫他,不要刁 難他,讓他順利把工程做完。我在麥當勞時,就先把牛皮紙 袋中10萬元抽走,王森雄並不知道這件事。」(見偵卷二第 12、13頁)。已明確證述將10萬元交給被告白賀帆之事實。 ㈢證人王森雄於101年8月17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偵查中 結證稱:盛富公司在處理發電機的事情很急迫,且三大計畫 書怎麼寫都不會過,其覺得有被刁難,而陳鴻隆不太能處理 這些問題,後來魏大威說郭建宏與鄭淑分有辦法可以幫忙處 理這件事,其問他們三大計畫書及發電機與工作上的事可以 解決,也包括要讓其如期請款這樣要多少錢,他們說要150 萬元,其說要考慮看看;隔天魏大威又約其去麥當勞,魏大 威問其考慮得如何,其跟他說150萬元太多,魏大威說這算 便宜,只要把發電機的價格壓低,可以讓其用合約價1,500 萬元買到,壓低價格的方式就是郭建宏會透過白賀帆去找聶 子文再去找發電機廠商,可以壓低價格,這樣其就同意;其 請白賀帆吃飯唱歌是希望他可以讓我的計畫書送審通過,計 畫書是聶子文審的,聶子文審完後要交給軍方的工程官,工 程官上司就是分隊長,分隊長的上司就是中隊長,白賀帆就 是中隊長。其確實有支付150萬元,第一次是在中港路麥當 勞支付30萬元,第二次也是在同一間麥當勞支付70萬元,第 三次與第二次大約隔十幾天,郭建宏說其如果沒有與白賀帆 、郭建宏他們出去喝酒,就是郭建宏要付酒錢,他用這個理 由希望其支付尾款,其就支付50萬元等語(見偵卷二第27反 面以下)。 ㈣證人魏大威於偵查中證稱:其有聽到郭建宏向王森雄提到 150萬元,50萬元他自己要拿,100萬元拿來疏通軍方人員; 詳細情形其不清楚;因郭建宏要疏通工程案之軍方人員;其 看到有一次在臺中港路麥當勞,100年4月中底,交款前一天 郭建宏傳簡訊給其,告訴其該辦的事辦好了,請其聯絡王森 雄,叫王森雄把該準備的東西準備好交給郭建宏,其幫郭建 宏轉告王森雄,並約在麥當勞見面,當天其由郭建宏開車載 其與另一名女性前往,抵達後王森雄把一個信封拿出來放在 桌上,該女生收起來,沒講什麼話,交付完郭建宏和該女生 就離開了,說要去找「小白」等語(見偵卷九第120頁)。 ㈤再者,就下述通訊監察譯文觀之,可見就證人郭建宏交付該 10萬元行賄一事,信而有徵: ⒈100年4月2日、3日通話內容: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2 │魏大威: │ │ │下午 │臺南市北區成功路│ │ │02:47:51 │2段14號 │ ├──────────────────┴─────┴────────┤ │B(魏大威):…我在等車。 │ │A(郭建宏):你在台南阿? │ │B:對 │ │A:阿那個約的怎麼樣? │ │B:還沒有回話,應該是這幾天啦。因為我一直在盯凱立阿。 │ │A:阿你下去會遇到老陳吧。 │ │B:不一定,我一個朋友入厝…怎麼樣你有什麼事情你交代。 │ │A(郭建宏):我想一想越想越不對,你下去順便找老陳(陳鴻隆)好了, │ │ 你就跟他講,叫他先拿一半出來好了,叫他先拿50出來,叫他上來見我 │ │ ,叫他帶著50上來見我,如果不願意就跟他講,不好意思喔,處理下去 │ │ 後面狀況就很大。 │ │B:但是前天我們跟王的有講很清楚了,老陳這條線不對怎樣怎樣。 │ │A:那個沒差。 │ │B:沒差是不是。 │ │A:你就這樣跟老陳講,叫他先上來見我阿。 │ │B:好好…就是沒有帶東西就不用上去了是不是。 │ │A:因為我越想越不對…你這樣約碰面風險已經太大了…你要有東西的話 │ │ ,就從老陳那邊先弄出來阿,最起碼我有先用一些…… │ │B: 好啦好好好。 │ ├──────────────────┬─────┬────────┤ │ │2011/4/3 │魏大威: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下午 │臺南市永康區龍安│ │ │03:10:20 │街292號9樓之2頂 │ ├──────────────────┴─────┴────────┤ │A(郭建宏);你那邊聯絡得怎麼樣? │ │B(魏大威):還沒有阿,我還沒到 │ │A:你說老陳的部分喔,那王老闆那個勒? │ │B:老陳不是王老闆那邊的事嗎? │ │A:你要把他切開,我就知道你一定把他搞混了。 │ │B:你在講一遍給我聽。 │ │A:老陳那邊就是要逼他先拿一些出來,那那邊王老闆約好了我是不是可以 │ │ 一部份先處理,處理好了是不是比較好談,王老闆的歸王老闆,王老闆│ │ 的遊戲我們也是照這樣講……把他切成兩個部分,老陳現在還不知道狀│ │ 況嘛,你就逼他先拿一些出來,要不然地主那邊「斡金」你不給人家│ │ ?你懂我意思嗎?所以王老闆那邊這兩天你要趕快,讓我知道什麼時候│ │ 。 │ │B:好好。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陳鴻隆│2011/4/3 │魏大威: │ │ │下午 │臺南市龍崎區龍船│ │ │04:21:21 │段92-20; 92-17; │ │ │ │92-6地號 │ ├──────────────────┴─────┴────────┤ │B(魏大威):那天開會聶子文有去嗎? │ │A(陳鴻隆):聶子文沒去阿,他們裡面執行長到而已。 │ │B:那你處理事情就去找執行長,看到底是怎樣。 │ │A:對阿…小齊拿100美金給我,要不然身上都沒錢了…那你昨天輸還贏? │ │B:贏1000多啦……郭建宏有回電來,我們當面講啦,阿你何時回來? │ │A:我就不知道何時可以回得去,搞到什麼時候我不知道。 │ │B:…白仔是有傳話來說找你和郭建宏一起講,但是他有講教科書先帶5本 │ │ 上去,阿我想這是太硬了…… │ │A(陳鴻隆):…要不然我去臺北等他們,還是怎樣?……我很怕東西拿去結│ │ 果沒有辦事情,我很怕雙頭空這樣。我現在不是幾本幾本的問題,因為 │ │ 你5本要先拿出來沒關係… │ │B:因為他和「地主」的關係你相當瞭解嘛,是不是這樣。 │ │A:…我們現在不能在出搥,出搥會死人的…到時連割肉都不夠捏。 │ │B:我知道啦。 │ │A:現在他的去向我們又抓不准… │ │B:你這樣想,事情可能就不會給你辦。 │ │A:……不能光靠那邊,可以完成很好,要是不能完成會被人割肉捏,我們 │ │ 現在要考慮這樣捏…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30頁以下) 上面對話雖多有隱晦之語,然就內容可知,證人魏大威先與 證人郭建宏討論,因為證人王森雄已經先付活動費用130萬 元給掮客陳鴻隆。欲要求陳鴻隆交付一些活動費出來,才好 去行賄被告白賀帆。所謂「要不然地主那邊『斡旋金』你不 給人家?」,「地主」應係指被告白賀帆。而證人魏大威與 陳鴻隆聯絡上,證人魏大威轉達證人郭建宏的意思,說「他 有講教科書先帶5本上去」,究其內容,「教科書五本」當 係指50萬元的意思。然陳鴻隆不欲拿出50萬元。 ⒉證人郭建宏等人於100年4月5日(即行賄前一天)排除掮客 陳鴻隆過程之對話: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陳鴻隆│2011/4/5 │魏大威基地台: │ │ │上午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 │10:32:04 │北路三段22號8樓 │ │ │ │屋頂 │ ├──────────────────┴─────┴────────┤ │A(陳鴻隆):你們今天有接到他嗎? │ │B(魏大威):有阿,他說要跟你見阿。 │ │A:……好啦,那我見面是帶王董一起去,還是我先去談? │ │B:你今天有要去臺中嗎? │ │A:我現在在臺中阿。 │ │B:…我叫郭建宏下去就好了,需要的話我在叫白仔一起下去談。 │ │A:白仔今天有上班耶。 │ │B:我不知道。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陳鴻隆│2011/4/5 │白賀帆基地臺: │ │ │上午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10:34:10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B(白賀帆):喂何事 │ │ A(陳鴻隆):你今天沒上班 │ │ B:你那一位 │ │ A:老陳,要不要泡個茶 │ │ B:好 │ │ A:1個小時後 │ │ B:什麼 │ │ A:那麼下午2點多,我去找你 │ │ B:好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5 │魏大威: │ │ │上午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 │11:39:58 │北路三段22號8樓 │ │ │ │屋頂 │ ├──────────────────┴─────┴────────┤ │ A(魏大威):喂。 │ │ B(郭建宏):老哥,你在公司還是桃園?。 │ │ A:我在公司。 │ │ B: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到了。 │ │ A: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5 │白賀帆基地台: │ │ │14:15:55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B(白賀帆):喂 │ │ A(鄭淑分):在幹嗎 │ │ B:在駐隊 │ │ A:沒有人找你 │ │ B:我1個人 │ │ A:不是有人下午要找你 │ │ B:有個陳先生,待會要來找我 │ │ A:不要理他,氣死我了,那個陳某,他說他可以掌握一切,說了一大堆 │ │ ,打電話給你的這位說你要幫「他」和「另外一位先生」掌握一切 │ │ B:我不能說不讓他來,尚未談也不知道何事。 │ │ A:好,我再打給你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 2011/4/5│白賀帆基地臺: │ │ │ 14:19:28│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B(白賀帆):喂 │ │A(郭建宏):喂,兄弟啊,那『老傢伙(指陳鴻隆)』不要讓他進來! │ │B:他在施工人員名冊內,不能不讓他進來,他在施工名冊有名字,我不能 │ │ 阻擋 │ │A:那不能就讓他改天再來? │ │B:他進來在我辦公室,無所謂阿! │ │A:我現在要把它們都召集起來,我就是要戳破他!你懂我的意思嗎!他現 │ │ 在就是要說他可以進去你的辦公室打招呼,叫王先生在外面等他。他進 │ │ 去又出來,讓王先生感覺她與你很熟?他媽的亂搞。 │ │B:他只要在名冊內,王先生也可以進來阿 │ │A:我知道,不然你給他拖晚一點吧! │ │B:我可以說我在忙,我就不理他。 │ │A:他的用意就是進去你辦公室,在出來讓我看一下。你懂我的意思嗎? │ │B:這是什麼?我真的不知道他在玩什麼? │ │A:他真的是小人動作... │ │B:這樣能代表什麼? │ │A:誰知道這樣在搞什麼?所以我今天就把它們全部召集起來,我現在人也 │ │ 在臺中啊!我就是要當場跟他們講清楚,不要再亂搞!搞什麼! │ │B:好,你去跟他們講清楚。他們進來了嗎?他本來跟我說拾壹點半要來, │ │ 我說,拾壹點半來幹嘛?我說,兩點以後再說吧!他拾壹點半要進來, │ │ 我就不肯阿! │ │A:(哈哈笑)他就是故意叫我們去外面等啦!然後說,你們等我進去打一 │ │ 個招呼啦...再出來,讓我們感覺他真的跟你很熟! │ │B:昏倒,那一天『王仔』 過來時,我已經跟他講得很清楚咧 │ │A:王仔就是半信半疑啦!反正,他就是很會出小人動作,你了解嗎? │ │B: ok │ │B:好我了解,反正我就是說我沒空。可是...他如果在施工人員名冊內, │ │ 我也不能檔他。 │ │A:這樣我了解。 │ │B:有在名冊上的人就可以進來營區,沒在名冊上的人就不可以進來,這也 │ │ 沒有什麼好耍的!我都在辦公室裡面阿! │ │A:你今天值班嗎? │ │B:我到明天早上八點 │ │A:到早上八點?我想送個東西給你補一下(哈哈) │ │B:你可以送來,我可以袋子拿進來(哈哈) │ │A:好啦,看怎樣我在打給你啦!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5 │白賀帆基地臺: │ │ │14:48:34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B(白賀帆):喂 │ │ A(鄭淑分):你聽我講就好,他在你那邊,對不對? │ │ B:恩恩! │ │ (略) │ │ A:你叫他(指:陳鴻隆)快點走啦,我們等好久了 │ │ B:嗯 │ │ A:拜拜。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5 │白賀帆基地臺: │ │ │15:23:41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B(白賀帆):喂 │ │ A(鄭淑分):喂,你晚一點要吃什麼,我想要買生魚片給你吃。 │ │ B:喔! │ │ A:這樣貼心嗎?因為我不想覺得要別的什麼的,我覺得生魚片應該還不錯│ │ 。 │ │ B;生魚片吃得飽嗎? │ │ A:那當然還會買別的阿! 怕吃不得飽,還要吃得巧。開心嗎? │ │ 我才不要買那種舒服的東西給你(笑笑)。 │ │ B: 好,開心開心開心。 │ │ A:先這樣..ㄟ..他們(按:指陳鴻隆與王森雄)..他們在下面? │ │ B:他們走了阿!。 │ │ A:我知道阿,我姊夫(指郭建宏)他們在外面啊!對啊!我是說,他們在 │ │ 虎爛什麼的,我覺得我已經霧煞煞的。 │ │ B: 我已經當著你姊夫說..我已經當著王董的前面,直接講,陳先生的訊息│ │ 都是錯的,OK。 │ │ A:知道! │ │ B:拜拜。 │ │ A:拜拜。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5 │魏大威基地台: │ │ │下午 │臺中市大雅區大雅│ │ │03:24:10 │路77號 │ ├──────────────────┴─────┴────────┤ │(接通之前,郭建宏的手機背景,有錄到:鄭淑分說『什麼東西(笑)』『│ │ 好啦先這樣』『先這樣... 他們.. 』... 嘟嘟嘟..) │ │ │ │A(魏大威):喂。 │ │B (郭建宏):現在..要我上去了嗎?要我過去了嗎?。 │ │A:還沒! │ │B:我說..我要過去了沒! │ │(魏大威後面有男人講話聲音)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 2011/4/5 │白賀帆基地臺: │ │ │ 15:32:29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B(鄭淑分):喂 │ │ A (白賀帆):你如果要幫我準備晚餐,要三人份的喔 │ │ B:可是我可以給你不一樣一點的嗎?哈哈哈 │ │ A:ㄟ? │ │ B:我給你的愛心當然要不一樣的。 │ │ A:好謝謝,OK │ │ B:你們三個人,好啦,我知道。 │ │ A:好。 │ │ B:收到,掰掰。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 2011/4/5 │魏大威基地台: │ │ │ 下午 │臺中市大雅區二和│ │ │ 04:15:55 │里學府路207號7樓│ │ │ │頂屋頂 │ ├──────────────────┴─────┴────────┤ │A(郭建宏):談完之後,如果有結果,你再讓王老闆私底下跟我碰,就是 │ │ 你跟他談完,看怎麼樣啦。你懂我意思嗎? │ │B(魏大威):好OK。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 2011/4/5 │魏大威: │ │ │ 下午 │臺中市大雅區大雅│ │ │ 05:02:23 │路77號 │ ├──────────────────┴─────┴────────┤ │(電話接通前,郭建宏向旁人說『我有叫他跟王老闆...』) │ │ A(郭建宏,口齒比較清楚):阿你跟王老闆講了沒? │ │ B(魏大威,口齒比較不清楚):講了。 │ │ A:我現在繞過來了。 │ │ B:好。 │ │ A:他開一台車,他開一台車,你坐他的車還是怎樣? │ │ B:對,對對,我坐王老闆的車,凱立跟我兩人,也是坐王老闆的車就好了│ │ A:那『老陳』呢? │ │ B:老陳走了!! │ │ A:(哈哈哈)他走了阿! │ │ B:他媽的惱羞成怒,靠他媽的。他說我要跟你(郭建宏)作兄弟,他就跟│ │ 我斷…我當其他人面前說『好阿,沒關係』,我說『我們的帳來算一算│ │ 阿』。 │ │ A:(哈哈哈)我到了,你們在哪。 │ │ B:好,我們出去。 │ │ A:喂喂..。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5 │白賀帆基地臺: │ │ │17:55:58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A(白賀帆):喂 │ │ B(鄭淑分):出來吧 │ │ A(白賀帆):喔 │ │ B:你不是說要付錢(笑) │ │ A:好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52頁正反面、第69頁反面至 84頁反面) 從上述譯文可知,堪認各該掮客們積極爭取分食軍方工程大 餅。其中「陳鴻隆、蘇智勇」是一個掮客集團,且陳鴻隆已 經向證人王森雄拿取了130萬元活動費。而「郭建宏、魏大 威、鄭淑分」係另一個掮客集團,尚未向廠商即證人王森雄 取得任何向軍方人員活動金額。且此二個集團成員間此是 認識又相互競爭,欲獨佔本件機電工程生意之利益。而證人 郭建宏聽聞陳鴻隆在外面會宣稱自己與被告白賀帆有熟識, 關係如何良好,而證人郭建宏與被告白賀帆認識甚早,也知 道被告白賀帆已有提防陳鴻隆,故證人郭建宏安排100年4月 5日下午,由證人王森雄、陳鴻隆、鄭淑分、魏大威先齊聚 後,再由證人郭建宏帶著證人王森雄去見被告白賀帆,並由 被告白賀帆當面拆穿陳鴻隆讓證人王森雄知悉,上述15:23 譯文中,白賀帆向鄭淑分說「我已經當著你姊夫(郭建宏) 說..我已經當著王董(王森雄)的前面,直接講,陳先生( 陳鴻隆)的訊息都是錯的,OK。」所以陳鴻隆已經被拆穿。 嗣魏大威有遇到陳鴻隆,陳鴻隆說要斷絕跟郭建宏的兄弟關 係,魏大威說「好阿,沒關係」「我們的帳來算一算阿」, 魏大威於電話中向郭建宏回報剛才陳鴻隆的反應。既然已經 將陳鴻隆排除與軍方人員接觸,本件軍事工程利益即由「郭 建宏、魏大威、鄭淑分」掮客集團獨占。 ⒊證人郭建宏等人於100年4月5日與被告白賀帆見面互動熟識 以取信證人王森雄之對話如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5 │魏大威基地臺: │ │ │下午 │臺中市大雅區二和│ │ │05:59:09 │里學府路 207 號 │ │ │ │7 樓頂屋頂 │ ├──────────────────┴─────┴────────┤ │B(魏大威):喂。 │ │A(郭建宏):還在談嗎? │ │B:他講說...『老闆』(王森雄)意思說就是看明天找『地主』(白賀帆)│ │ 出來吃個飯,東西(錢)會帶在身上,如果OK他馬上丟(給錢)。 │ │A (郭建宏):什麼東西?什麼?… │ │B:看明天,能不能找地主出來吃飯,他(王森雄)東西會帶在身上,OK的 │ │ 話,他馬上會把東西(錢)丟出來。 │ │A:什麼叫OK?像我前幾天跟你講的… │ │B:重點是說,看地主那邊跟親戚商量一下,這塊地多少錢可以報這樣子。 │ │ (按:後面有音樂有小孩嬉鬧聲) │ │A:我覺得不對,這樣不對,那如果不OK的話,他就不用那個啦,那變成小 │ │ 白到時候說我們已經跟他喬好了,你懂我意思嗎?我現在關鍵點在這裡 │ │ …。 │ │B:對嘛,現在就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嘛! │ │A:你跟他(王森雄)講說這樣不太可能啦,這樣....這樣我還是不要插手 │ │ ,因為這樣誤會會很大咧,要等他OK,他所謂的『OK』,你沒有聽懂他 │ │ 『OK』的意思,要幫他處理那個部分耶!那部分喔就這樣處理掉喔。 │ │B:沒有啊!他說『東西』會帶在身上阿。 │ │A:你聽不懂我意思,他要處理到他希望的結果捏...那差很多捏。 │ │B:沒有錯嘛,老王的意思是看能夠....能夠一坪能夠喬到多少錢嘛。 │ │A:那如果不是他滿意的價,那是不是不要,到時候如果人家『地主』怪 │ │ 我勒,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後果? │ │B:沒有阿,我等一下問老王看一坪出多少價錢,才合他的意阿? │ │A:沒有..不對,不對。你叫他老陳的部分叫他自己去想辦法那個啦,現在 │ │ 我提的方式,反正讓你順順利利,盡量去協助你,盡量去協助你,你懂 │ │ 我的意思嗎?哇。要到他滿意的程度,開什麼玩笑阿,老哥你到底知不 │ │ 知道嚴重性? │ │B:我知道嚴重性,老王那邊也沒有說一定要喬到什麼程度,一坪多買少錢 │ │ ,或者我直接問他嘛。 │ │A:你就直接問他嘛,他到現在還在質疑嘛?他如果還在質疑,現在就請 │ │ 他現在就來停車場嘛,看我是怎麼跟『地主』在互動的嘛。你問他,他 │ │ 是不是還在質疑?如果質疑,就到停車場來,看我怎麼跟地主互動嘛! │ │ !就這麼解決,就這麼簡單阿。 │ │B:好好好。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52頁反面) 上述譯文可知,證人郭建宏於下午5時59分在清泉崗基地停 車場,送晚餐給被告白賀帆時,以電話與魏大威聊天,當時 證人魏大威與王森雄留在麥當勞速食店,後面有音樂聲與小 孩喧鬧聲。證人魏大威轉達王森雄的意思,證人王森雄希望 明天(6日)直接與「地主(白賀帆)」當面談,看被告白 賀帆是要多少錢,親自一次行賄被告白賀帆。然證人郭建宏 表示證人王森雄搞不清楚狀況,直接行賄的風險太大,說「 到時候如果人家『地主』怪我勒,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後果? 」,萬一被告白賀帆拒絕即前功盡棄。證人郭建宏並表示如 果證人王森雄至今對於郭建宏的實力還有一絲存疑的話,請 證人王森雄「他現在就來停車場嘛,看我是怎麼跟『地主』 在互動的嘛」。嗣證人魏大威帶著證人王森雄前往清泉崗基 地停車場,使證人王森雄目睹證人郭建宏是否真的與被告白 賀帆熟識,兩人互動如何,以確定透過證人郭建宏行賄這一 條線是否可行。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 2011/4/5 │魏大威基地臺: │ │ │ 下午 │臺中市大雅區大雅│ │ │ 06:26:36 │路77號 │ ├──────────────────┴─────┴────────┤ │ A(魏大威,口齒比較不清楚):你在裡面外面啊?。 │ │ B(郭建宏,口齒比較清楚):外面啊!你在幹嘛!。 │ │ (略) │ │ B:你是開車啊?。 │ │ A:我是走路啦。 │ │ B:你走路?那王董他們呢?。 │ │ A:王董在我身邊啊!。 │ │ B:我怎麼沒有看到你,你走到那邊去了?大門口這邊,走出去有一架飛機│ │ 嗎! │ │ A:飛機??。 │ │ B:左邊是飛機啊。 │ │ A:左邊有飛機?。 │ │ B:左邊不是有壹台模型飛機?你們到底是跑去哪裡?。 │ │ A:麥當勞旁邊招牌底下的停車場嘛!麥當勞招牌下的停車場嘛!!。 │ │ B:這裡哪有麥當勞??他的大門口耶,你們是跑去哪裡?。 │ │ A:我現在在麥當勞這個地方阿。 │ │ B:我不知道你走到那邊,我是在大門口啦!。 │ │ A:那個大門口?。 │ │ B:就這個大門口阿,他的正門阿。 │ │ A:你說小白那裡喔?喔...。 │ │ B:不然你在講什麼?。 │ │ A:好,不然我叫王董開車。我們到小白那個大門口啦。 │ │ B:(笑)您老師咧!!。 │ │ A:我在麥當勞的那個停車場啦,好啦!我叫王董載我過去啦。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5 │臺中市大雅區六寶│ │ │下午 │里中清路四段349 │ │ │06:47:10 │號 │ ├──────────────────┴─────┴────────┤ │(電話接通之前,有鄭淑分的聲音『這樣可以喝嗎』,一男人聲音疑似白賀│ │帆說『不要喝...你怎麼麼喝』,鄭淑分『你..我是誰?』) │ │ │ │ A(魏大威):喂。 │ │ B (郭建宏):你們怎麼那麼久阿。 │ │ A:我們已經在大門口。 │ │ B:靠,大門口我怎麼沒有看到。 │ │ A:挖靠,我在走路你怎麼沒有看到?(按:背後有機車聲)。 │ │ B:蛤?。 │ │ A:我在走路你沒看到? │ │ B:你在走路?你怎麼不開到停車場來就好了?。 │ │ A:停車場?。 │ │ B:對阿。 │ │ A:你等一下,我開車的,他媽的跟他講停車場就在這裡。 │ │ B:什麼?。 │ │ A:大門口右邊這邊啊!一邊是模型,另外一邊這邊啊!(按:背後有機車 │ │ 聲音)服務中心這裡。 │ │ B:服務中心喔?。 │ │ A:你沒看到我嗎?。 │ │ B:(對旁邊男人講)他說在服務中心啦。 │ │ B:喂,你有看到嗎?我站在車上這裡啊。 │ │ A:有看到、有看到,你看到我走過來了。 │ │ B:在過來這裡就好了啊 │ │ A:好。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53頁) 上述譯文可知,證人魏大威載著證人王森雄要過去清泉崗停 車場,目睹證人郭建宏與被告白賀帆的互動,即可了解證人 郭建宏的軍方人脈實力如何。但因走錯到麥當勞速食店的停 車場,所以電話中確定要趕往清泉崗停車場。嗣證人魏大威 與王森雄到了停車場附近,並走過來靠近證人郭建宏。上開 內容有疑有被告白賀帆與證人鄭淑分的對話,所以證人王森 雄已經目睹到證人郭建宏、鄭淑分與被告白賀帆三人互動良 好,了解證人郭建宏在軍方人員的人脈實力,確信可以透過 證人郭建宏行賄被告白賀帆。 ⒋100年4月6日(行賄當天)行賄前之過程對話: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6 │白賀帆基地臺: │ │ │12:14:25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B(白賀帆):喂。 │ │ A(鄭淑分):報告…朋友來...我.我買了一盒蛋塔.. │ │ B:謝謝。 │ │ A:先這樣。 │ │ B:好..。 │ │ A:等一下要到在打給你...雞塊要嗎? │ │ B:不用。 │ │ A:蛋塔就好喔? │ │ B:恩。 │ │ A:好.BYE我到再打給你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6 │白賀帆基地臺: │ │ │12:32:13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B(鄭淑分):報告..出來! │ │ A(白賀帆):好。 │ │ B:BYE.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 2011/4/6 │魏大威: │ │ │ 下午 │臺中市西屯區惠來│ │ │ 12:38:43 │里臺中港路二段 │ │ │ │100-10號 │ ├──────────────────┴─────┴────────┤ │A(魏大威,口齒比較不清楚):喂。 │ │B(郭建宏,口齒比較清楚):喂,你利用這段時間,儘量跟他(指王森雄 │ │ )溝通吧。 │ │A:嘿。 │ │B:你懂我意思嗎。 │ │A:好啦。 │ │B:緊量跟他溝通,因為我還沒有跟他(指白賀帆)碰到面,我還不知道。 │ │A:嗯嗯。 │ │B:你儘量跟他(指王森雄)溝通通啦!我的預感啦,我覺得應該..地主( │ │ 指:白賀帆)應該有點不太滿意啦。用這段時間儘快跟他溝通啦! │ │A:你的意思是,還要『加二』,是不是? │ │B:對啦,這樣畢竟是太那個了。 │ │A:好好好。 │ │B:你儘量按照我的方式去做。你懂嗎? │ │A:阿阿.. │ │B:就像你.... 這個你應該會講啊,感覺的問題阿,不能把『老陳』(陳 │ │ 鴻隆)的事情扯在一起阿。 │ │A:嗯嗯。 │ │B:你懂我的意思嗎?你就跟他講...。 │ │A:好,我跟你講,假如他說他今天很忙沒辦法,他講說明天呢,你該怎 │ │ 麼辦? │ │B:他昨天自己有講,他有準備『50』咧,你懂嗎? │ │A:好啦 │ │B:你盡量跟他溝通啦,我們等『地主』(指:白賀帆)出來看他怎麼說。 │ │A: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6 │白賀帆基地臺: │ │ │13:00:09 │臺中縣大雅鄉中 │ │ │ │清路四段600號 │ │ │ │ CTS大樓2樓 │ ├──────────────────┴─────┴────────┤ │A(白賀帆):好啦..等一下啦。 │ │B(鄭淑分):你快一點..我快昏倒了。 │ │A:好.OK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85頁反面、第53頁反面) 上述譯文可知,100年4月6日中午12時30分,證人郭建宏與 鄭淑分開車到了清泉崗基地停車場,通知被告白賀帆出來見 面,一直催到下午1時白賀帆還沒出來。這中間等待的時間 ,證人郭建宏打電話給正在臺中港路麥當勞速食店的魏大威 ,證人郭建宏雖攜30萬元在身上,但是表示「我的預感啦, 我覺得應該..地主(指白賀帆)應該有點不太滿意啦。用這 段時間儘快跟他溝通啦!」,希望證人王森雄再加碼20萬元 。魏大威說「他(王森雄)昨天自己有講,他有準備『50』 咧」,也是希望王森雄今天加碼到50萬元。 ⒌而100年4月6日下午1時至1時13分之間證人郭建宏應該已行 賄成功,有下列後續對話: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6 │魏大威: │ │ │下午 │臺中市西屯區惠來│ │ │ 01:13:26 │里臺中港路二段 │ │ │ │100-10號 │ ├──────────────────┴─────┴────────┤ │A(魏大威,口齒比較不清楚):喂。 │ │B (郭建宏,口齒比較清楚):喂,我現在過去了嘍。 │ │A:好。 │ │B:你們溝通得怎麼樣?。 │ │A:那個...有一點難度耶!有一點難度耶!他說要去調錢。他說....他的 │ │ 意思是說,他答應你的事情,他就會去做。昨天...剛才的事情我有注意│ │ 到,反正你就是『30』『50』對不對?我就一直跟他強調是『50』,懂 │ │ 嗎?我是注意在這點! │ │A:好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4/6 │白賀帆基地臺: │ │ (鄭淑分持用)│13:25:44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B(白賀帆):喂 │ │A(鄭淑分):報告,確定今天要簽約嗎?...他們是明天要簽約嗎 ? │ │B:什麼東西? │ │A:我說..他們啦…確定是明天..確定嗎?還是後天簽約? │ │B:應該...這一兩天吧,我不太敢確定…我要問! │ │A:你問一下好嗎,再回我電話好嗎?B:好,OK。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6 │白賀帆基地臺: │ │ │15:05:21 │臺中縣大雅鄉六 │ │ │ │寶村中清路四段 │ │ │ │331之11號3樓頂 │ │ │ │ │ ├──────────────────┴─────┴────────┤ │ B(鄭淑分):報告、什麼事? │ │ A(白賀帆):明天! │ │ B:好、我知道了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 2011/4/6 │白賀帆基地臺: │ │ (鄭淑分持用)│ 15:06:09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4段126號5樓頂 │ ├──────────────────┴─────┴────────┤ │B(白賀帆):喂 │ │A(鄭淑分持用):我以為你知道..我已經快到家了..。 │ │B:什麼? │ │A:我以為你知道我快到家了,要打電話跟我說快到家了。. │ │B:差不多了阿!。 │ │A:你說明天對不對 ? │ │B:明天拿二本合約正本過來! │ │A:什麼啦? │ │B:明天要拿兩本合約正本過來! │ │A:好啦..我以為明天拿二本什麼?我聽不懂。..好啦..明天你簽好以後, │ │ 打給我一下啦!通知我一下! │ │B:好我瞭解,OK。 │ │A:OK,先這樣,BYE。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王森雄│2011/4/6 │魏大威: │ │ │下午 │桃園縣中壢市大同│ │ │ 06:18:36 │路200號5樓及樓頂│ ├──────────────────┴─────┴────────┤ │B(王森雄):喂。 │ │A(魏大威):王董嗎?我是魏哥啦。我是魏哥啦。 │ │B:嘿。 │ │A:我向你耽誤兩分鐘啦,因為剛才『陳仔』(陳鴻隆)打電話給『凱立』 │ │ 啦。 │ │B:嘿『凱立』剛才有跟我說,說他要來找我。 │ │A:他要來坐喔?。 │ │B:怎樣? │ │A:他(指:凱立)說什麼?。 │ │B:他說,他要來找我啦! │ │A:對對對。 │ │B:他說有跟你講過了。 │ │A:嘿啦,他(指:凱立)說他要過去找你啊?我現在跟你說,我們的工作 │ │ 在進行,我原則上就是要讓你的工作順利進行啦,工作進行下去就好。 │ │ 至於『陳仔』去你那裡說了什麼,又說了什麼?你都不必聽啦!。因為 │ │ 昨晚的狀況,你都看得很清楚了!看得很明白了!是不是? │ │B:嘿嘿。 │ │A:我現在電話中就是告訴你這些事情。 │ │B:我知道。 │ │A:拍謝,打擾了。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53頁反面至第54頁、第85頁 反面至第86頁) 上述13時13分電話中,證人郭建宏表示要回去,當已行賄完 畢。證人郭建宏與魏大威對話中,魏大威也說「我就一直跟 他強調是『50』」已經向王森雄轉達今天加碼到50萬元之意 思。又在100年4月6日13時25分以前,被告白賀帆應該已經 收到10萬元,所以鄭淑分真的很著急,立刻打電話確定,是 否今天能夠簽約?因為趕快簽下合約,促成這筆交易以後才 會有後續的油水可撈。在15:05對話中,白賀帆立即確定就 是明天簽約,趕快送合約二本過來。下午06:18魏大威與王 森雄的對話,魏大威說「我原則上就是要讓你的工作順利進 行啦」「因為昨晚的狀況,你都看得很清楚了!看得很明白 了!是不是?」,昨天已在清泉崗停車場親眼見到證人郭建 宏與被告白賀帆二人互動密切,知道證人郭建宏在軍方之人 脈實力,所以請證人王森雄要有信心。因為陳鴻隆已經被排 除本件交易,可能再會向證人王森雄搬弄遊說,請證人王森 雄不要再聽陳鴻隆的話。 ⒍行賄翌日(100年4月7日)之發展,有如下之對話: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7 │魏大威基地臺: │ │ │上午 │桃園縣楊梅市四維│ │ │ 07:51:18 │里22鄰文化街80號│ │ │ │7樓 │ ├──────────────────┴─────┴────────┤ │B(魏大威):喂 │ │A(郭建宏):起床了沒? │ │B:起來了! │ │A:那個... 你要注意一下那個動向喔。 │ │B:好。 │ │A:那個地主(指:白賀帆)是說今天要簽啦,但是你要注意一下,看看他 │ │ 們有沒有簽!… │ │B:好,我了解。 │ │A:然後..那個「屏東」(指:王森雄)那個上去囉。 │ │B:好。 │ │A:「屏東」那個上去你知道吼? │ │B:我知道我知道。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王森雄│ 2011/4/7 │魏大威基地臺: │ │ │ 下午 │桃園縣楊梅市四維│ │ │ 10:52:05 │里四維路169號10 │ │ │ │樓之12室內 │ ├──────────────────┴─────┴────────┤ │A(魏大威):王董!週六(指四月九日)下午2、3點,在上次同樣的地點 │ │ ,再麻煩你一下。 │ │B(王森雄):好啊! │ │A:還有一件事很重要…『陳仔』三不五時.. 就像今天,你們在裡面寫契約│ │ 的時候,他又打了好幾通電話給『朋友』(指:白賀帆),朋友在那邊 │ │ ... 『幹你娘,你是站在那一個立場可以跟我講這些話』,.. 你若有機│ │ 會跟『陳仔』講一下不要吵了,不要再打電話給朋友了。 │ │B:我知道,我現在在追(他)這筆錢,你沒辦法一定要吐出來吧,現在他( │ │ 指陳鴻隆)是認為他自己『有夠力』… │ │A:他(指陳鴻隆)哪裡『有夠力』?很奇怪咧!他是腦袋壞掉嗎?… │ │B: 我也不知道,他一直認為自己『有夠力』『沒問題』。 │ │A:(笑笑)我就跟你說來龍去脈已經很清楚了。 │ │B:朋友這邊的態度,好像給他認為還可以...。 │ │A:我之前就有向『陳仔』說過兩三次了,我說,你不要去找朋友(白賀帆 │ │ ),朋友他雖然不會給你當場難看,但是人家不理你。他打電話給朋友│ │ ,朋友不會當面講什麼,不會當面給他難看。 │ │B:我知道阿!所以『陳仔』認為他還可以做事情。 │ │A:別再理他了,反正我們這邊工作處理的順利,讓你快快樂樂進去作工 │ │ 程就好了。 │ │B:好啦。 │ │A:好啦,我們週六再見面,阿你有跟王仔講嗎? │ │B:我還沒講。這個問題,你有跟你你們講嗎? │ │A:電話中不要說,我再跟他講…好好好?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4/7 │魏大威基地臺: │ │ │下午 │桃園縣楊梅市四維│ │ │10:57:28 │里22鄰文化街 │ │ │ │80號7樓 │ ├──────────────────┴─────┴────────┤ │A(魏大威):我已經跟王董講好了,2、3點在上次碰頭的地方。 │ │B(郭建宏):好。 │ │A:『阿斯巴拉』(指:陳鴻隆)的事情我也跟他講了啦。 │ │B:他怎麼說? │ │A:他說會跟他講,但是這幾天打電話給他,他沒接。但是今天『阿斯巴拉 │ │ 』有打電話給他,『阿斯巴拉』還說有辦法去處理,我說他憑哪一點處 │ │ 理?王董說,阿斯巴拉有跟他講.... 感覺上.. 讓他感覺阿斯巴拉與他 │ │ (白賀帆)很熟啦。 │ │B:哈哈哈。 │ │A:你說他是不是『阿斯巴拉』他真的很『阿斯巴拉』。 │ │B:哈哈,你有沒有跟王董講,今天『地主』站在那邊,已經跟你講那麼明 │ │ 白了!! │ │A:有阿!有阿!我跟他講了兩三次,那天地主在那邊跟你講了,你還感覺不│ │ 出來?。他說「對啦,我感覺得出來」。 │ │B:人家地主是指明的講耶! │ │A:他說他今天處理事情,與前幾次開會處理時的心情,感覺輕鬆了很多。 │ │B:他要再教育一下啦,我感覺『阿斯巴拉』這件事情很嚴重, │ │ 一定要處理。 │ │A:『阿斯巴拉』事情很嚴重?。 │ │B:他這樣一直鬧一直鬧,到時候『人家』真的都不爽了,算了,我乾脆都 │ │ 不要那個...你懂我意思嗎? │ │A:嗯嗯。 │ │B:我怕到時候是這樣。我怕他一直鬧一直鬧,到時候人家打電話來說『兄 │ │ 弟阿,我們這個還是照原訂計畫...』媽的,你懂我意思嗎? │ │A:好啦。 │ │B:我在想怎麼把他處理啦...他這樣真的是會搞壞事情,好不容易地主都答│ │應把地賣掉了。 │ │A:好。 │ │B:好啦,OK,掰掰。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54頁至55頁反面) 由上可知,因為證人郭建宏100年4月6日拿到第一期活動費3 0萬元,復已經行賄成功,100年4月9日要向王森雄拿第二期 活動費。然惟恐擔心另一掮客陳鴻隆從中作梗,所以證人魏 大威打電話向證人王森雄信心喊話,不要理會陳鴻隆講了什 麼。證人魏大威強調「反正我們這邊工作處理的順利,讓你 快快樂樂進去作工程就好了。」,堪認賄款當已送出,故掮 客表示渠等工作已經處理得很順利。而且證人郭建宏與魏大 威討論時,特別說明「昨天好不容易地主都答應把地賣掉了 」,堪認對話之昨日被告白賀帆當已收下10萬元,答應配合 讓證人王森雄順利做完工程,才會有上述對話內容。倘證人 郭建宏行賄遭拒絕,當不致談論「地主都答應把地賣掉」等 語。 ㈥又證人郭建宏於101年8月17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訊時證稱確有交付10萬元給被告白賀帆(見偵卷二第12頁 背面至第13頁)。證人郭建宏嗣於軍事檢察官偵訊時雖改口 稱並未交付10萬元與被告白賀帆,其先前雖曾證稱有交付白 賀帆10萬元,但羈押後經仔細回想,確認應無交付10萬元之 情事云云(見偵卷十三第191頁至第192頁),然證人郭建宏 於接受軍事檢察官偵訊時已因行賄罪嫌遭羈押中,其應是為 脫免自身罪責而翻異前詞。況且其於先前證詞中,就交付10 萬元賄款之時間、地點、在場人、以紙袋內裝現金等細節, 所述均與被告白賀帆供認者互核一致,益徵其嗣後改口之證 詞,不足採信。 ㈦綜上以觀,被告白賀帆與證人郭建宏、王森雄於100年4月5 日相約見面,被告白賀帆並特意向證人王森雄強調與證人郭 建宏關係良好,證人郭建宏所言可信等語,證人王森雄因此 深信證人郭建宏所稱可疏通軍方人員之說詞。嗣被告白賀帆 於同年4月6日下午1時許,收受證人郭建宏轉交之賄款10萬 元,即通知證人鄭淑分明天就可以訂約完成,並再於同年4 月7日與盛富公司完成簽約手續後,隨即於當日下午6時許, 撥打電話向郭建宏稱「合約搞定了,他們送過來了」(見偵 卷二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由此歷程觀之,被告白賀帆與 證人郭建宏、王森雄間確有受賄、行賄之合意,至為明確。 三、被告白賀帆至臺北接受證人郭建宏飲宴時情,有時證人王森 雄也會過來一起喝酒,被告白賀帆亦無避諱與廠商王森雄一 起飲酒作樂,甚至會邀約證人聶子文前來,全無考量證人聶 子文係身為監造者,而無避嫌: ㈠100年4月28日監聽譯文: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4/28 │白賀帆基地台: │ │ │11:40:54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 600 號 │ │ │ │CTS 大樓 2 樓 │ ├──────────────────┴─────┴────────┤ │B (白賀帆): 喂。 │ │A (郭建宏): 你何時上來? │ │B:晚上,中午已收到文了 │ │A:好,我先訂飯店 │ │B:我要先去部隊 │ │A:晚一點呢 │ │B:好,先這樣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28 │白賀帆基地台: │ │ │11:52:29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 A(白賀帆):喂 │ │ B(鄭淑分):你幾點會到? │ │ A:我下午二點多座高鐵上去,大概四、五點到臺北。 │ │ B:那要一起吃飯嗎? │ │ A:晚餐嗎? │ │ B:不然你要跟我吃早餐嗎? │ │ A:對啊,也可吃明天早餐啊 │ │ B:(哈哈)不好笑。現在中午,連午餐都還沒吃,就要吃到早 │ │ 餐了 │ │ A:我今天過去,要先去部隊,先進去要看情況。 │ │ B:晚一點嗎? │ │ A:晚一點沒有問題阿! │ │ B:那就晚一點吧,本來以為要『從晚餐就開始』你懂嗎? │ │ A:我今天上去也是有事要忙 │ │ B:我知道 │ │ A:就這樣,好,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4/28 │白賀帆基地台: │ │ │16:01:26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 │ │ │西路3號7樓 │ ├──────────────────┴─────┴────────┤ │A(白賀帆):喂(有雜音)。 │ │B(鄭淑分):親愛的旅客,您下車了嘛。 │ │A:下車了..現在是在..在『西1』吧 │ │B:『西一』。拜拜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聶子文│ 2011/4/28│白賀帆基地台: │ │ │ 21:45:30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 │ │ │路187號12樓頂 │ ├──────────────────┴─────┴────────┤ │(白賀帆後面是餐廳吵鬧聲音,有男人,有女人) │ │A(白賀帆):聶哥。 │ │B(聶子文):你哪位?。 │ │A:聶哥嗎?聶哥嗎?。 │ │B:你哪位?。 │ │A:我姓白。 │ │B:蛤?。 │ │A:我姓白。 │ │B:哪位?。喂喂喂喂? │ │A:我,白賀帆!。 │ │B:是是是,白哥。 │ │A:你在哪裡?。 │ │B:我人在高雄,你有什麼事情,跟我實話實講。 │ │A:你哪時候回來?。 │ │B:沒關係,你那邊是有事情嗎?我叫我的團隊打給你好嗎? │ │A:我在臺北! │ │B:你在臺北阿?我等一下就回去臺北了,十二點。 │ │A:你到臺北再給我電話。 │ │B:好。 │ │A:OK。 │ │B:我一定給你電話。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 │2011/4/28 │白賀帆基地台: │ │ 聶子文事務所│22:41:35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 │ │ │路187號12樓頂 │ ├──────────────────┴─────┴────────┤ │(白賀帆身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 │ │B(白賀帆):喂 │ │A(聶子文事務所,龍哥):白隊長說話方便嗎? │ │B:怎麼樣?你說怎麼樣?龍哥! │ │A:你現在人在臺北? │ │B:是。 │ │A:過去和你碰個頭方便嗎? │ │B:怎麼樣? │ │A:過去跟你碰個頭方便嗎?方不方便? │ │B:誰要過來? │ │A:建築師。 │ │B:他回來了嗎? │ │A:快到了,大概十二點鐘可以到臺北,白隊長您儘管吩咐 │ │B:我怎麼樣? │ │A:您儘管吩咐!到什麼地方碰頭比較方便! │ │B:我剛才有跟『聶哥』講了,回來打個電話給我。 │ │A:好的,好的,我在臺北車站接了他之後,馬上打電話給您白隊長。 │ │B:好的,麻煩您,謝謝,龍哥 │ │A: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聶子文│2011/4/29 │白賀帆基地台: │ │ │00:04:20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 │ │ │路187號12樓頂 │ ├──────────────────┴─────┴────────┤ │(白賀帆身後有女人聲音) │ │未接通(白賀帆說一句:他媽的)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聶子文│2011/4/29 │白賀帆基地台: │ │ │00:06:20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 │ │ │路187號12樓頂" │ ├──────────────────┴─────┴────────┤ │未接通(白賀帆說一句:找他過來!)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聶子文│2011/4/29 │白賀帆基地台: │ │ │00:20:50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 │ │ │路139號12樓頂 │ ├──────────────────┴─────┴────────┤ │B(聶子文):喂 │ │A(白賀帆):在那裡? │ │B:我已經到了,到了,剛到! │ │A:然後呢 │ │B:你打算叫我去哪裡? │ │A:媽的!媽的!我就已經跟你說了,你還不理我 │ │B:哪一個?不會啦,我怎麼會不理你! │ │A:自己兄弟哪那麼囉唆啊! │ │B:我剛到臺北,我坐十點十二分從左營出來嘛!到臺北剛好十二點整。我 │ │ 要怎麼找你啊? │ │A:你現在到長春路240號 │ │B:長春路240號,這樣就可以了?地下室還是一樓? │ │A:你就過來,我們在聊吧。 │ │B:好,好,好。謝謝。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100頁反面至55頁反面至103 頁反面) 被告白賀帆100年4月28日到臺北喝酒,由證人鄭淑分去到臺 北火車站接被告。被告到了臺北市○○路000號「嘉仕美男 女養生殿」會館後(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②卷第106頁地 圖街景),頻頻打電話邀約建築師聶子文也過來一起玩樂。 ㈡證人王森雄於101年8月17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訊時結 證稱:100年4、5月間其跟郭建宏說其工作上有問題,郭建 宏說白賀帆會上來臺北,叫其也上去,當面說清楚,地點在 長春路,外面寫按摩店,裡面可以唱歌。我們在討論計畫書 不過的事情,後來白賀帆有叫聶子文過來,白賀帆還說我叫 他過來,他不敢不過來,因為白賀帆是聶子文的業主,可以 透過記點,每記一點要扣幾千元,記滿一百點要停權(見偵 卷二第29頁反面)。且被告白賀帆亦供稱:「(問:100年4 月28日是否跟郭建宏、王森雄到長春路上的的嘉仕美按摩店 ,叫聶子文過去,說王森雄是自己人、兄弟,要挺,有何意 見?)日期、地點我不確定,但有次我去臺北有找聶子文過 來,有做這件事,就說自己兄弟要挺他一下,就這樣而已。 (問:100年4月6日被告拿到十萬元,100年4月28日確實經 過監聽有這件事,是否因收了錢才說要相挺廠商?)我沒有 拿十萬元,一個是我的監造廠商,一個是我的施工廠商,我 希望他們可以共同努力,把工程完成。」(見本院更一審卷 三第60頁)等語。被告不顧證人聶子文身為監造人的職務, 對廠商即證人王森雄有利害關係,卻電話通知證人聶子文前 來「嘉仕美男女養生殿」會館參與玩樂,行徑至為乖張。 四、被告白賀帆於調查局詢問、軍事檢察官偵訊時亦分別供稱: 「100年7月5日、100年8月3日臺北市『凱統商務飯店』(即 『凱統大飯店』)住宿費用,100年9月7日我與范士君北上 ,亦由鄭淑分出資代訂臺北市『最愛HOTEL飯店』2間客房; 100年10月6日、100年12月27日臺北市「最愛HOTEL飯」住宿 費用;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最愛HOTEL」住宿費用,確實 都是由鄭淑分代訂及出資,我並沒有支付任何費用」(見偵 卷一第171頁)、「我有於100年7月5日、8月3日在臺北市『 凱統商務飯店』住宿,同年9月7日、10月6日、12月27日、 101年2月23日在臺北市『最愛HOTEL飯店』住宿,都是由鄭 淑分先幫我訂的,並且付費」等語(見偵卷二第29頁)。又 依凱統大飯店房價表最低住宿費用為1,880元,最愛旅館旅 客登記表記載「白賀帆100年12月27日1,980元、白賀帆101 年2月23日1,980元」等情,有凱統大飯店房價表、最愛旅館 旅客登記表在卷可憑(見偵卷一第120至121頁)。足認被告 白賀帆確有於如【附表一】內相關時間至臺北市出差並住宿 ,住宿金額部分,凱統大飯店每日房價為1,880元、最愛旅 館每日房價為1,980元,並由證人鄭淑分、郭建宏代為支付 無訛。 五、【附表一】編號2於100年5月2日、3日,臺北市美麗信花園 酒店、住宿招待8,690元部分: ㈠有下列監聽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 │白賀帆基地台: │ │------------------------------------│09:43:49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A(白賀帆):我現在要出發了 │ │路四段 600 號 │ │B (鄭淑分):我訂了兩天「美麗信」飯│ │CTS 大樓 2 樓 │ │ 店。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 │白賀帆基地台: │ │ │10:16:34 │臺中縣烏日鄉高鐵│ │ │ │烏日站區2路8號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 │白賀帆基地台: │ │----------------------------------- │10:17:07 │臺中縣烏日鄉高鐵│ │您有 00000-000000 未留言來電 1 通, │【未接通】│烏日站區 2 路 │ │05/02 10:16,中華電信來電捕手提醒您 │ │8號 │ │回覆重要電話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 │白賀帆基地台: │ │------------------------------------│11:25:58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 │您有00000-000000 未留言來電 1 通, │【未接通】│大道環河南路口 │ │05/0211:15,中華電信來電捕手提醒您 │ │ │ │回覆重要電話 │ │ │ ├──────────────────┼─────┼────────┤ │0000-000000 白賀帆← 0000-000000 鄭 │2011/5/3 │白賀帆基地台: │ │ 淑分持用郭建宏手機 │12:22:19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 │---------------------------------- │ │南路 1 段 212 巷│ │B(白賀帆):喂 │ │ 1 號 9 樓 │ │A(鄭淑分):在那 │ │ │ │B:濟南路這邊,我在路邊 │ │ │ │A:好、好 │ │ │ ├──────────────────┼─────┼────────┤ │0000-000000 王森雄← 00-00000000 │2011/5/4 │王森雄基地台: │ │ 某張姓男子 │10:06:46 │高雄縣大社鄉大社│ │ │ │路 39 號 13 樓頂│ ├──────────────────┴─────┴────────┤ │A (張先生):喂,王董,我…(模糊)張仔.. │ │B (王森雄):嗯嗯 │ │A:我不知道你們李主任走了換成洪主任啦,給他交代的事情都沒做… │ │ X&%S@#%! (髒話),我跟你講啦,就是你們那個施工圖趕快送過去,現│ │ 在沒圖怎麼做… │ │B:阿我們沒有 AutoCAD 啦… │ │A:現在有一個辦法啦,建築師對你印象不錯,我跟你說,因為現在時間很 │ │ 趕,你趕快在這一兩天上去找建築師,買個酒送過去,跟建築師吃飯喝 │ │ 酒應酬一下,再跟他商量請他幫你處理…當然再多付點額外的費用是一 │ │ 定要啦,要建築師幫你想辦法,請他幫你處理啦…他喜歡喝那個 18 年的│ │ …跟建築師哈啦哈啦一切都好談啦,他都說好了,其他人還能怎樣嗎…?│ │B:Johnny Walker綠牌那種的… │ │A:對啦,買那種就可以了,請建築師幫忙啦,你都沒圖怎麼行,阿費用在 │ │ 多加就可以了啦…,不然工程拖到也不是辦法… │ │B:好啦…我剛好這幾天比較忙,我會去處理啦.. │ │A:對啦,你去請別人畫圖的話,那不是幾萬塊就可以完成的啦…你趕快上 │ │ 去找建築師喝酒哈拉,(錢)包一下… │ │B:好啦我知道…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白妻 │2011/5/4 │白賀帆基地台: │ │ │11:55:12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 │ │ │南路 1 段 212 巷│ │ │ │ 1 號 9 樓 │ ├──────────────────┼─────┼────────┤ │00-00000000 唐家國→ 00-00000000 某 │2011/5/5 │ │ │ 事務所員工,再 │17:20 │ │ │ 轉給聶子文 │ │ │ ├──────────────────┴─────┴────────┤ │A (唐家國):喂我唐家國,找建築師… │ │B:好。(轉接給聶子文) │ │C:(聶子文)終於找到我了喔…怎麼樣? │ │A:對啊終於找到了…。嗯,我剛剛跟那個王老板(王森雄)講,他到底要 │ │ 那個AutoCAD圖幹什麼,總之現在弄清楚了,他不會再要了… │ │C:為什麼? │ │A:他媽的,他說什麼要改什麼東西…我說你(王)在亂講什麼,怎麼可 │ │ 以隨便讓你改啊,他媽的我覺得他們好像沒有做過工程…,總之他現在 │ │ 不會再要了… │ │C:你叫他跟小白(白賀帆)講一下嘛… │ │A:有,我有跟小白講,我跟你講完這邊我再跟小白講。我有警告他,我叫 │ │ 他不要亂七八糟的,要保護自己啦,那個圖啊,亂要,沒理由的亂要, │ │ 要了圖想要自己改,媽的,像沒做過工程一樣,現在我已經跟他講清楚 │ │ 說明白了… │ │C:感激感激…。那…那邊你再注意一下人家的行為啦…打聽一下究竟他們 │ │吃過人家多少頓了…還要把它還給人家…麻煩你了喔。 │ │A:好好。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②卷第1 11頁至126頁) ㈡又訂房收據記載:「100年5月2日至4日,鄭小姐0000-00000 0,費用8690元,一次繳清」(見偵卷二第166頁),並有統 一發票影本可證(見偵卷二第166頁反面)。顯見被告白賀 帆確實有委由鄭淑分代訂了二天臺北美麗信花園酒店,而證 人鄭淑分、郭建宏背後的金主是證人王森雄,證人王森雄這 兩天正為了要如何取得工程圖說AUTOCAD檔案而傷神,證人 王森雄有找上證人唐家國(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員工),證 人唐家國將此事轉告證人聶子文,證人唐家國與聶子文電話 中說要提醒「小白」(即被告白賀帆),不要亂七八糟的, 證人聶子文甚至懷疑「小白到底吃了王森雄多少頓飯,提醒 小白該還錢要還給人家」。證人王森雄支付被告白賀帆在臺 北住宿費用,本來就是有目的,希望被告白賀帆居中協調建 築師提供施工圖說,所以住宿費用不法利益與職務,有對價 關係,至為明顯。 六、【附表一】編號3於100年5月24日臺北市金莎會館飲宴招待 部分: ㈠就飲宴現場聯絡過程,有下列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3 │白賀帆基地台: │ │----------------------------------- │15:53:32 │臺中市大雅區清泉│ │B(白賀帆):喂、我明天要上臺北 │ │路 7-1 號 │ │A(鄭淑分):剛才怎麼不說 │ │2 樓頂 │ │B:才收到通知 │ │ │ │A:明天要不要替你訂飯店 │ │ │ │B:不用、分隊長替我訂了 │ │ │ │A:好、那明天見了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 │16:16:34 │臺中市烏日區高鐵│ │B(鄭淑分):幾點幾分。 │ │烏日站區 2 路 8 │ │A(白賀帆):五點36分到。 │ │號 │ │B:好一樣在那個門等你喔。 │ │ │ │A:好。 │ │ │ │B:拜拜。 │ │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2011/5/24 │王森雄基地台: │ │ │17:14:23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四段 600號 │ │ │ │ CTS 大樓 2 樓 │ ├──────────────────┴─────┴────────┤ │A(王森雄):『保哥』你有在臺中嗎? │ │B (郭建宏):我今天沒有下去,因為今天『他(白賀帆)』上來。我本來│ │ 要打給你,今天不要下去。因為叫『他』上來..那個 │ │A:我了解 │ │B:看過幾天你再帶你朋友過來吧。 │ │A:喔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 │17:38:51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 │ │ │西路 3 號 7 樓 │ ├──────────────────┴─────┴────────┤ │A(白賀帆):為什麼掛我電話? │ │B (鄭淑分):你手機唱歌唱一下就轉接語音信箱 │ │A:哪有,我接起來了。我已經到了 │ │B:我在上面等你。 │ │A:等我一下馬上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 │21:09:30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 │ │東路一段 23 號 │ │ │ │B1 │ ├──────────────────┴─────┴────────┤ │B(白賀帆):喂 │ │A(鄭淑分):你那飯局結束了、我姊夫(郭建宏)說待會10點到長安東路地│ │ 下室那間 │ │B: 好、你「姊夫」(郭建宏)呢 │ │A:他會先到、我要去嗎 │ │B:你不去我去幹嗎? │ │A:好 │ │B:得會見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 │21:44:49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簡訊:南京東路二段一百號,金莎會館 │ │東路一段 23 號 │ │ │ │B1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 │21:44:55 │臺北市中山區 │ │ │ │長安東路一段 │ │ │ │ 23 號 B1 │ ├──────────────────┴─────┴────────┤ │A(白賀帆):喂。(白賀帆後面有男人聲音) │ │B(鄭淑分):有聽到嗎。 │ │A:恩。 │ │B:我傳給你有收到嗎?。 │ │A:我還沒有看。 │ │B:換地方了,因為那邊沒有準備東西。 │ │A:然後呢。 │ │B:我現在已經在要去的路上了.. 我傳給你的那個地址。 │ │A:好,我看一下,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22:09:36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 │ │ │東路 2 段 50 號 │ │ │ │12 樓頂 │ ├──────────────────┴─────┴────────┤ │A(白賀帆):喂 │ │B(鄭淑分):你要見鬼了 │ │A:幹嘛。 │ │B:你在外面了吧? │ │A:蛤。 │ │B:你走出來外面啦!!你現在跟小龍去金莎喝,對不對?因為那邊是我帶 │ │ 他們去的,他們去喝算我的業績,那你坐計程車出來好了,我就不過去 │ │ 那裡了 │ │A:你老師的!!等一下,你這邊有沒有地方?。 │ │B:你不是說..我們不要跟小龍碰面?。 │ │A:你有沒有地方換? │ │B:我是有地方換,可是你跟我說..有小 │ │ 龍不要過去阿。 │ │A:你就在包廂,他不會跟你碰面啦。 │ │B:喔喔,把我們差開,好,我訂好,就照這樣好了。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 │22:21:16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 │ │ │東路 2 段 50 號 │ │ │ │12 樓頂 │ ├──────────────────┴─────┴────────┤ │A(白賀帆): 喂 │ │B(鄭淑分):我在隔壁包廂了啦 │ │A:哪一間? │ │B:我不知道這是哪一間,我下去帶你啦!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黃慎學 │2011/5/24 │白賀帆基地台: │ │----------------------------------- │22:46:56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 │您有 0000000000 未留言來電 1 通, │【未接通】│東路 2 段 50 號 │ │05/24,中華電信來電捕手提醒您回覆重 │ │12 樓頂 │ │要電話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黃慎學 │2011/5/25 │ │ │----------------------------------- │00:04:16 │ │ │(白賀帆背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您的電│ │ │ │話即將轉到語音信箱,嘟聲後開始計費 │ │ │ ├──────────────────┼─────┼────────┤ │0000-000000 白賀帆←0000000000黃慎學│2011/5/25 │ │ │----------------------------------- │00:06:33 │ │ │(白賀帆背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您的電│ │ │ │話即將轉到語音信箱,嘟聲後開始計費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 黃慎學│2011/5/25 │ │ │----------------------------------- │00:16:57 │ │ │(白賀帆背後有卡拉OK唱歌聲音,還有女│ │ │ │人聲音)您的電話即將轉到語音信箱,嘟│ │ │ │聲後開始計費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5 │白賀帆基地台: │ │ │13:33:08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 │ │東路三段8號10樓 │ │ │ │頂 │ ├──────────────────┴─────┴────────┤ │B(鄭淑分):喂 │ │A(白賀帆):開完會要回去了,向你說再見 │ │B:好、再聯絡 │ │A:好 │ └─────────────────────────────────┘ (以上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②卷第129頁至 第140頁) 上開通話內容中簡訊記載為:「南京東路二段一百號,金莎 會館」,且證人鄭淑分亦稱「你現在跟小龍去金莎喝」等語 ,就上開基地台位置亦多在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堪 認是日被告白賀帆與證人鄭淑分、郭建宏一同在臺北市○○ ○路○段000號金莎會館飲酒、唱歌,尋歡作樂。起訴書記 載被告白賀帆當日係於臺北市林森北路嘉仕美會館飲宴一節 ,難認與客觀事實相符,就此應予更正。又100年5月24日晚 上被告白賀帆與證人鄭淑分、郭建宏一同在臺北市○○○路 ○段000號金莎會館飲酒、唱歌。唱到凌晨時,軍中同袍黃 慎學打電話給被告白賀帆,被告白賀帆未接電話等情。 ㈡就證人王森雄電話聯繫過程,有下述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 王森雄→00-00000000盛富 │2011/5/25 │王森雄基地台: │ │ 臺中工地 │11:07:54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 │ │ │寮段363-2及363 │ │ │ │-21地號 │ ├──────────────────┴─────┴────────┤ │C(女);喂,盛富您好! │ │A(王森雄):洪主任有在這邊嗎? │ │C:好,稍候一下。(對旁人喊:主任電話) │ │B(男,洪主任):喂 │ │A:洪仔。 │ │B:『頭仔』(老闆之意)。 │ │A:主任在說我們那個光纖計畫書,你還沒弄好嗎?。 │ │B:弄好了,在那一袋子裡面。 │ │A:在那一袋子裡面? │ │B:對啊,一起送出去了。 │ │A:你印章有蓋嗎?。 │ │B:都蓋好了,都有蓋好。 │ │A:好。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李孝喆│2011/5/25 │王森雄基地台: │ │ │15:22:10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 │ │東路二段100號12 │ │ │ │樓頂 │ ├──────────────────┴─────┴────────┤ │B(李孝喆):喂。 │ │A(王森雄):你弄好了嗎。 │ │B:我在對材料啊。我在核對資源統計表有一些問題 │ │A:什麼問題?。 │ │B:我核對了二遍,結果出來還是差幾千 │ │ 元。 │ │A:價格的部分,有叫其他廠商幫忙核對嗎? │ │B:有阿,有叫他們做。 │ │A:還是查不到?。 │ │B:有再叫他們打了.. │ │A:還有那個大車的標誌,LED燈部分? │ │B:我不知道耶。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2011/5/25 │王森雄基地台: │ │--------------------------------- │16:19:56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 │ │東路二段 100 號 │ │ │ │12 樓頂 │ ├──────────────────┴─────┴────────┤ │B(王森雄):喂保哥喔 │ │A (郭建宏):你不要跟他(聶子文)說是我打的,你等你那邊結束,你離│ │ 開了再打給我… │ │B:好。 │ ├──────────────────┬─────┬────────┤ │0000-000000 白賀帆← 00-00000000 │2011/5/25 │白賀帆基地台: │ │ 聶子文事務所│17:27:03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四段 600 號 │ │ │ │CTS 大樓 2 樓 │ ├──────────────────┴─────┴────────┤ │A(白賀帆):聶哥,什麼事?。 │ │B (聶子文):我還以為你不認識我的聲音了。 │ │A:長官有什麼指示?。 │ │B:有一個朋友在這邊..從高雄來看我。他拜託我..他交代的事情我幫他弄 │ │ 好了。公文要發出去了! │ │A:嗯,哪一段?。 │ │B:就是那個..『保哥的朋友』啊。 │ │A:喔!他的朋友去找你?。 │ │B:『保哥的朋友』,我今天通通把他弄出來了。昨天你們開會不是還有討 │ │ 論嗎? │ │A:昨天我去開另一個會,所以我沒有...。 │ │B:喔.就是他那一些計畫書啦。 │ │A:終於出來了。 │ │B:有有有。 │ │A:我本來是蠻生氣了,高雄那一家怎麼會... 那個『高雄的朋友』怎麼會 │ │ 連一個計畫書.. 答應的事情都沒有做出來。 │ │B:我有在看,先給他過了再說。不然罰起錢來傷感情。 │ │A:我懂你意思。謝謝感恩 │ │B:你要不要跟他講話?他在我這邊。 │ │A:不用不用,搞定了就好。 │ │B:我叫他當面跟你說明。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5/25 │白賀帆基地台: │ │------------------------------- │17:33:41 │臺中市大雅區中 │ │嘟嘟.未接通 │ │清路四段600號 │ │ │ │CTS 大樓 2 樓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5/25 │白賀帆基地台: │ │------------------------------------│17:34:21 │臺中市大雅區中 │ │A(白賀帆):請你姊夫打個電話給我 │ │清路四段600號 │ │B(鄭淑分):好,我打過去,掰掰。 │ │CTS 大樓 2 樓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5/25 │白賀帆基地台: │ │----------------------------------- │17:35:59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四段600號 │ │ │ │CTS 大樓 2 樓 │ ├──────────────────┴─────┴────────┤ │A(白賀帆):喂。 │ │B(郭建宏):兄弟怎麼了。 │ │A:你今天有去『聶』那裡嗎?。 │ │B:沒有沒有。 │ │A:那是『王』過去嗎?。 │ │B:『王』有過去,『聶』故意叫他打給我。他說晚上要請我吃飯,我說不 │ │ 好意思,我晚上要跟我們老闆談事情,我沒有辦法去。 │ │A:恩。 │ │B:我們不是講好的嗎?我們暫時不跟他那個的啊。 │ │A:對對對。 │ │B:我知道阿。 │ │A:『聶』剛才有打電話給我,說『高雄來的朋友』那些沒有完成的,都先 │ │ 讓他過了。然後說是因為『保哥指示的』才幫忙處理的。 │ │B:夷?沒有沒有!。 │ │A:他這樣講。我是要跟你講一下,你要知道這些事 │ │B:因為『王』有過去啦,我想,他可能是故意要賣個情面啦。你懂嗎? │ │ │ │A:我昨天才跟你講,他那些計畫書沒有過嘛!他都沒送。現在聶說都已 │ │ 經幫他搞定了。我要搞清楚他說了什麼再說.. │ │B:我們已經講好了,先不要跟他『那個』我知道。 │ │A:好,那就這樣,OK。 │ │B:OK,我了解。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2011/5/25 │王森雄基地台: │ │ │18:03:24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 │ │東路二段100號12 │ │ │ │樓頂 │ ├──────────────────┴─────┴────────┤ │A(王森雄):喂保哥。 │ │B(郭建宏):你離開了喔? │ │A:我剛離開而已,我現在要帶那個主任,載他回去回臺中啦,反正就是喔 │ │ ,聶子文說要我載他們主任啦,不然那個3大計畫書不讓我過啦,我從早│ │ 上出來弄到現在,聶子文還打給「小白」還跟小白說… │ │B:我知道啊,我早上有跟「小白」通過電話… │ │A:恩,聶子文跟我說,他是看你的面子跟小白的面子,才讓我過的… │ │B:他就在你前面賣面子啊,他們最近被小白修理了,你又不是不知道 │ │A:喔這樣喔… │ │B:你十五號沒有交..到現在還沒有交出來,你到現在還沒有被扣點..是他 │ │ 被扣點耶! │ │A:真的嗎? │ │B:很多事情你不知道而已 │ │A:我只知道營造廠那邊有問題,要跟業主互告.. │ │B:唉唷營造那邊不要管他啦 │ │A:我是不會去管他啦 │ │B:既然他們主任現在要跟著你喔,還是先別講啦,看你這一兩天有沒有要 │ │ 上來,找我再說…來找我再聊 │ │A:好好。 │ │ │ │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128頁至第142頁) 上述譯文可知,當晚證人王森雄的基地台在臺中,所以證人 王森雄並未一起去臺北飲宴。然證人王森雄於原審證稱: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00年5月24日飲宴)費用3萬元是其拿 錢給鄭淑分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是縱認證人王森雄未 在場參與飲宴,亦確係出資之人,至為明確。而證人王森雄 在臺中忙著「三大計畫書」送審準備,翌日(25日)親自北 上去找建築師聶子文,證人聶子文知道證人王森雄、郭建宏 與被告白賀帆的關係匪淺,證人王森雄此次親自來送計畫書 是要賣被告白賀帆面子的,聶子文還刻意打電話向白賀帆報 告,已經看白賀帆面子,給予審查通過。證人聶子文要不要 給三大計畫書審查通過,與被告白賀帆不太相干,但證人聶 子文會先打電話通知被告白賀帆,說是要賣面子給被告白賀 帆、證人郭建宏等人,還是當著證人王森雄面前,打電話說 給被告白賀帆聽的。被告白賀帆知道證人王森雄去找聶子文 ,猶提醒證人郭建宏,證人王森雄會在外誇耀人脈關係,被 告白賀帆說「我是要跟你講一下,你要知道這些事」,證人 郭建宏說「因為『王』有過去啦,我想,他可能是故意要賣 個情面啦。你懂嗎?」。王森雄又打電話來,強調「恩,聶 子文跟我說,他是看你的面子跟小白的面子,才讓我過的… 」,證人郭建宏附和說「他就在你前面賣面子啊,他們最近 被小白修理了,你又不是不知道」,強調「小白」(即被告 白賀帆)面子是很有用的。就100年5月25日通話中會說「他 們(指聶子文)最近被小白修理了」,而100年5月24日證人 郭建宏復以證人王森雄之資金去招待白賀帆,顯見花錢招待 被告白賀帆事出有因,金莎會館招待飲宴之不正利益,與職 務上協助計畫書盡快過關之行為,兩者確實有對價關係。 七、【附表一】編號4、5於100年6月8日飲宴住宿招待部分: ㈠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11:07:15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四段600號CTS大│ │ │ │樓2樓 │ ├──────────────────┴─────┴────────┤ │A(白賀帆):聲音怎麼沙啞啊?人在哪裡啊? │ │B(鄭淑分):感冒阿,鶯歌,晚一點會上臺北。 │ │A:幫我去訂一下「珍愛」。 │ │B:「最愛」啦。 │ │A:喔,去幫我處理一下,晚上上去。 │ │B:OK,一間? │ │A:不然你也要住一間? │ │B:好阿,就一間嘛。 │ │A:今晚要見面嗎? │ │B:不知道欸,要先連絡看看怎樣再告訴你。 │ │A:那你再給我電話。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14:57:49 │臺中市大雅區 │ │ │ │清泉路7-1號2 │ │ │ │樓頂 │ ├──────────────────┴─────┴────────┤ │A(鄭淑分):報告,我定「凱統」欸,因為我覺得那裡比較OK。 │ │B(白賀帆):好。 │ │A:我姊夫(指郭建宏)他們好像在宜蘭,趕不回來。 │ │B:那晚上沒空就對了,那你不陪我? │ │A:好臨時喔。 │ │B:早就說了啊,那你不陪我就對 │ │ …(閒聊)… │ │(晚上兩人不見面)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15:28:43 │臺中市沙鹿區 │ │A(郭建宏):在忙? │ │中清路4之3號 │ │B(白賀帆):對,等一下等一下。 │ │ 3 樓頂 │ │A:掰。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15:40:15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四段 600 號 │ │ │ │CTS 大樓 2 樓 │ ├──────────────────┴─────┴────────┤ │A(白賀帆):怎麼樣? │ │B(郭建宏):聽說你今天上來阿,怎麼這麼突然? │ │A:明天開會阿,上次我上去不就跟你講說我6月8日9日開會,你沒記?在宜│ │ 蘭是吧?何時回來? │ │B:對阿,可能明天下午吧。開到什麼時候? │ │A:應該明天下午就回臺中了。我本來要跟你談談那個... │ │B:你說「鍾的」那個喔? │ │A:對。 │ │B:那你晚上幾點上來? │ │A:資料準備好,五、六點上去吧。 │ │B:這樣喔,我儘量趕一下啦,看怎樣,我趕上來再打給你。 │ │A:好OK。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17:47:35 │桃園縣蘆竹鄉營盤│ │ │ │村中山路 134 號 │ │ │ │10 樓之 2 │ ├──────────────────┴─────┴────────┤ │A(鄭淑分):幹嘛都不接? │ │B(白賀帆):高鐵收不到訊號。 │ │A:何時到? │ │B:6點十幾分。 │ │A:姊夫說有派人要去接你到飯店 check in,就在待命阿,後來我有去京站│ │ 看我大女兒,她在京站站櫃阿。(斷訊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 │ │ │17:50:34 │ │ ├──────────────────┴─────┴────────┤ │A(鄭淑分):你說6點幾分到臺北? │ │B(白賀帆):6點8分吧。 │ │A:那一樣在那邊,我跟那個朋友去那邊接你。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17:55:05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 │A (鄭淑分):報告,你走到市民大道、│ │路一段 38 巷 170│ │北一這一邊,掰掰。 │ │弄 22 號 3 樓頂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18:14:13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 │簡訊:馬上到! │ │西路 3 號 7 樓 (│ │ │ │鐵路局臺北新站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0:15:23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 │ │東路一段 23 號 │ │ │ │B1 │ ├──────────────────┴─────┴────────┤ │A (鄭淑分):聽我說就好。第一件事,我連絡不到姊夫跟我姊;第二,我│ │ 要回去鶯歌收租金。改天哪,我欠你一攤,明天看怎樣再聯 │ │ 絡。 │ │B (白賀帆):好,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1:08:15 │臺北市中山區長 │ │ │ │安東路一段 23 │ │ │ │號 B1 │ ├──────────────────┴─────┴────────┤ │A (白賀帆):你五條通那家,在哪裡? │ │B (鄭淑分):恩,店名我不知道欸。 │ │A:那我怎麼過去啊?讓你賺點錢。 │ │B:我再傳簡訊給你。 │ │A:我叫小龍它們過去,我先去談事情,反正今天有人「處理」,不干你的 │ │ 事。反正你又不請我,操! │ │B:我回阿嬤家收租金啦。 │ │A:你回我個簡訊。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1:13:57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簡訊:林森北路 85 巷 56 號,找小愛,│ │東路一段 │ │謝謝你喔! │ │23 號 B1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1:18:47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簡訊:店名,聚佳人 │ │東路一段 23 號 │ │ │ │B1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1:22:49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 │ │東路一段 23 號 │ │ │ │B1 │ ├──────────────────┴─────┴────────┤ │A (鄭淑分):我打電話去交代了。會過去吧? │ │B (白賀帆):你有沒有買單啊? │ │A:少來!你剛剛說有人要處理。 │ │B:哈哈哈,好!你又不陪我! │ │A: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1:23:34 │臺北市中山區 │ │ │ │長安東路一段 │ │ │ │ 23 號 B1 │ ├──────────────────┴─────┴────────┤ │A (白賀帆):那邊消費怎樣? │ │B (鄭淑分):小姐一台 700 元,開酒一組是 3 瓶 8000,他們要喝什麼 │ │ ? │ │A:啤酒吧,你叫他免費暢飲,少囉嗦。 │ │B:「保哥」要跟你們去喔? │ │A:不見得會去,反正稱頭一點,不要亂算。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黃慎學 │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3:31:12 │臺北市中山區 │ │ │ │林森北路85巷 │ │ │ │39號7 樓頂 │ │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吳丁財 │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3:49:07 │臺北市中山區 │ │ │ │林森北路85巷 │ │ │ │39號7 樓頂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 │2011/6/8 │白賀帆基地台: │ │ │23:55:32 │臺北市中山區 │ │ │ │林森北路85巷 │ │ │ │39號7 樓頂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6/9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友人) │01:08:09 │臺北市大安區 │ │ │ │忠孝東路三段 │ │ │ │ 8 號 10樓頂 │ ├──────────────────┴─────┴────────┤ │A (林彥妏):我已經在這裡了欸,你不是說 801 嗎?你說你在哪裡啊? │ │B (白賀帆):我說我在 802。 │ │A:真的假的,我現在人在 801,趕快起來! │ └─────────────────────────────────┘ (以上監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②卷第 147頁至第164頁) ㈡從上述通聯及譯文可知,被告白賀帆北上住宿係委由證人鄭 淑分代訂凱統飯店,證人鄭淑分並到臺北火車站去接被告白 賀帆,並為被告白賀帆安排酒攤,安排在「臺北市○○區○ ○○路00巷00號,聚佳人酒店」,而且被告白賀帆真的有去 聚佳人酒店,從晚間11時許白賀帆的基地台位置在「臺北市 ○○區○○○路00巷00號7樓頂」就可以判斷得知。至於當 晚證人鄭淑分雖然沒有過去聚佳人陪被告白賀帆喝酒,但是 從21:22:49電話可知,酒店是證人鄭淑分訂的,鄭淑分也打 電話去酒店交代,至於證人郭建宏是否有過來酒店雖無法直 接從譯文上看出來,但是下述100年7月6日證人郭建宏抱怨 被告白賀帆做生日慶祝了二次,堪可認100年6月8日這次飲 宴郭建宏有前來並且付款。且100年6月8日晚上被告白賀帆 也確實入住忠孝東路凱統飯店,還邀請女性友人林彥妏前來 。 八、【附表一】編號6、7於100年7月5日聚佳人飲宴及凱統商務 飯店住宿招待部分: ㈠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7/5 │白賀帆基地台: │ │ │11:14:54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 4 段 600 號 │ │ │ │CTS 大樓 2 樓 │ ├──────────────────┴─────┴────────┤ │A(白賀帆):起床囉? │ │B(鄭淑分):起床啦。 │ │A:你聲音怎麼變這樣? │ │B:就有點感冒。 │ │A:怎麼每次我要上去你都感冒,我不是說今天要上去嗎? │ │B:你哪有跟我說你要上來。 │ │A:上個禮拜就跟你講,我 7 月 6 日開會、 7 月 5 日上去。 │ │B:…你只有說7月,那也是「凱統」嗎? │ │A:都可以啊,看哪一間方便。 │ │B:好啊。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7/5 │白賀帆基地台: │ │----------------------------------- │17:25:57 │新竹縣竹北市高鐵│ │簡訊:林森北路85巷56號,卡娃依聚佳人│ │七路6號1樓 │ │ ,找小愛,九點半見!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7/5 │白賀帆基地台: │ │------------------------------------│17:26:38 │新竹縣竹北市高 │ │簡訊:收到 │ │鐵七路6號1樓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7/5 │白賀帆基地台: │ │------------------------------------│17:28:43 │新竹縣竹北市高鐵│ │簡訊:對了!當不知道他們有一起出門喔│ │七路6號1樓 │ │ 。 │ │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2011/7/5 │王森雄基地台: │ │ │17:39:47 │臺中市大雅區六寶│ │ │ │里中清路4段331之│ │ │ │11號3樓頂 │ ├──────────────────┴─────┴────────┤ │ A(郭建宏):出發了沒? │ │ B(王森雄):還沒啦,不是說9點。 │ │ A:怕你塞車啊。晚上就約「小愛」那邊喔,你晚上就住臺北嗎? │ │ A:對啊。 │ │ B:那就 9 點喔,早點出發不要碰到塞車啊。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7/5 │白賀帆基地台: │ │ │21:25:02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 │ │ │東路1段128號13F │ │ │ │頂 │ ├──────────────────┴─────┴────────┤ │A(鄭淑分):在哪裡? │ │B(白賀帆):你到了嗎? │ │A:我到了阿,你在哪邊? │ │B:我吃完飯,現在剛到林森北,那你姐夫咧? │ │A:到了啊,大家都到了啊。 │ │B:你們先開個包廂,待會我過去。 │ │A:那你大概多久會到? │ │B:15到20分鐘。 │ │A:好啦,掰。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 │ │王森雄基地台: │ │ 聶子文事務所 │2011/7/5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21:56:12 │北路85巷39號7樓 │ │ │ │頂 │ ├──────────────────┴─────┴────────┤ │ A(王森雄):龍經理嗎? │ │ B(建築師事務所龍經理,男):是,您哪位? │ │ A:我,盛富。 │ │ B:盛富.. 喔!王總。王總有什麼事情交代? │ │ A:我是想要說...我跟『保哥』在喝酒啦。保哥說明天要請你們建築師吃 │ │ 飯啦! │ │ B:他不在耶。 │ │ A:你可否轉達一下?。 │ │ B:他不在臺灣。 │ │ A:不在臺灣喔?他什麼時候才會回來? │ │ B:他大概禮拜四,禮拜五才會回來,時間不確定。他今天晚上會打電話回│ │ 來,我每天晚上都會跟他通電話。 │ │ A:好,這樣子我再跟保哥說一下好了。 │ │ B:好的,抱歉抱歉,再見。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聶子文│2011/7/5 │王森雄基地台: │ │----------------------------------- │22:10:14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未接通) │ │北路85巷39號7樓 │ │ │ │頂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7/5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朋友) │22:57:53 │臺北市中山區建 │ │ │ │國南路 1 段 10 │ │ │ │號 12 樓 │ ├──────────────────┴─────┴────────┤ │B (林彥妏):你在哪裡? │ │A (白賀帆):阿你在哪裡? │ │B:怎麼聽起來這麼累。 │ │A:我在臺北。 │ │B:喔,今天幹麻? │ │A:等你阿。 │ │B:哪裡啦? │ │A:忠孝跟新生交叉口,你在哪裡?有沒有空過來? │ │B:我要拿東西給你阿,你借我的東西,我要還給你阿。 │ │A:幹麻啊?我們都不計較。 │ │B:你在哪裡? │ │A:凱統,802。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②卷第 165至179頁) ㈡上述對話及簡訊中,被告白賀帆與證人鄭淑分提及「凱統」 、「聚佳人」等處所,且簡訊中證人鄭淑分猶提醒被告白賀 帆,要當作不知道他們有一起出門,就此前後文義觀之,「 他們」當係指證人王森雄,因證人王森雄當天在臺中清泉崗 工地工作,證人王森雄當天也是要北上一起喝酒的,被告是 業主代表,如果與包商一同飲酒作樂非無風紀問題,作勢不 知道包商也要前來一節,尚與常情不悖。被告白賀帆至「 林森北路85巷56號,卡娃依聚佳人」開包廂之後,證人王森 雄亦到場,亦毫不避嫌地邀請建築師過來一起飲酒作樂。然 聶子文員工表示不在台灣等情。嗣被告白賀帆當晚在聚佳人 酒店喝酒飲宴,並且晚上入住凱統飯店,女性友人林彥妏前 來會合。 ㈢飲宴翌日(100年7月6日)有下列通訊監察內容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 白賀帆→ 0000-000000 鄭 │2011/07/06│ │ │淑分 │13:45:37 │ │ ├──────────────────┴─────┴────────┤ │A(白賀帆):走囉。 │ │B(鄭淑分):要說我要回去了。 │ │A:我要回去了,開完會了。 │ │B:好,掰掰。 │ ├──────────────────┬─────┬────────┤ │0000-000000 白賀帆← 0000-000000 鄭 │2011/07/06│ │ │淑分 │13:46:53 │ │ │----------------------------------- │ │ │ │短訊內容: 辛苦了!路上小心:-) │ │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7/6 │魏大威基地台: │ │ │14:37:06 │臺北市中山區中 │ │ │ │山北路三段22號 │ │ │ │8樓屋頂 │ ├──────────────────┴─────┴────────┤ │A(郭建宏):那個還沒橋好阿? │ │B(魏大威):還沒還沒。 │ │A:阿曼尼的「西裝」… │ │B:呵呵…也是在等消息啦。 │ │A:想說你上次說這兩天就OK, │ │B:對阿對阿這禮拜阿。 │ │A:「鞋子」可能要先買耶。 │ │B:鞋子對阿,我有看到阿…就是鄭老闆那裡。 │ │A:鞋子就是豬八戒。 │ │B:豬八戒,好好我瞭解了。西邊事情怎麼樣? │ │A:還在努力中。 │ │B:因為那個小徐有打電話來。 │ │A:你跟他說還在努力啦……老哥你跟凱立講一下,看能不能先湊一些給我 │ │ ,因為這兩天小白都上來,幹我快抓狂了,這個月生日前天作了,昨天 │ │ 又做了他媽的,不知道要做幾天,他媽的… │ │B:好我跟凱立講一下。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②卷第 170頁反面、第179頁) ㈣被告白賀帆是國曆0月00日生日,而其確實於100年7月5日晚 間至臺北找證人郭建宏喝酒並接受招待,慶祝白賀帆0月生 日。被告白賀帆復承認有接受郭建宏安排二次慶生事實,被 告陳稱「他們就很開心說要幫我慶生,怎麼知道他們背後這 麼說,二度慶生也是他們提的,不是我自己講的,怎知道她 們背後講這樣。」云云(本院更一審卷二第88頁反面)。但 被告白賀帆100年7月4日晚間並未前往臺北,從被告白賀帆 手機通聯基地台在臺中即可知悉(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 ①第56頁通聯記錄)。掮客們表面上對被告白賀帆都噓寒問 暖,非常客氣,然背後就被告白賀帆性喜吃喝,貪婪無度多 所抱怨,證人郭建宏抱怨白賀帆慶祝生日做了二次,參照比 對白賀帆通聯基地台位置,前一次到臺北是100年6月8日晚 上(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①第44頁通聯記錄),堪認 100年6月8日晚間證人郭建宏有在聚佳人酒店請客,並且為 被告白賀帆提前慶祝生日。證人郭建宏抱怨為此花了很多錢 ,還跟證人魏大威抱怨「看能不能先湊一些給我」。可見被 告白賀帆確實收受證人王森雄及掮客提供之不正利益。證人 郭建宏、鄭淑分雖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白賀帆事後都 有歸還住宿費、分擔酒錢云云。惟就證人郭建宏事後抱怨就 可知,被告白賀帆根本沒有償還住宿費或分擔酒錢之事實。 九、【附表一】編號8於100年8月3日住宿招待部分: 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8/3 │白賀帆基地台: │ │ │12:21:00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8/3 │白賀帆基地台: │ │ │12:23:41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B(鄭淑分):在幹麻? │ │A(白賀帆):我在睡午覺阿,什麼事? │ │B:已經訂凱統訂好了。 │ │A:好,定好就好,我就直接 check in 就好。 │ │B:今天先不碰面,因為我姊夫(疑指阿保)他們去花蓮。 │ │A:好,我知道。 │ │B:我下禮拜可以跟你碰面嗎?帶我老大跟你碰面。 │ │A:下禮拜我駐隊欸,你要禮拜幾? │ │B:還沒有確定,因為我要帶他下去台南阿,就是要找宿舍的阿,所以我想 │ │ 說你還沒看過他對不對?我再打給你阿。 │ │A:好。 │ ├──────────────────┬─────┬────────┤ │0000-000000 白賀帆→ 0000000000 │2011/8/3 │白賀帆基地台: │ │ 國防部通資次長室-│17:59:45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 作戰部後勤處 │ │東路3段8號10樓頂│ ├──────────────────┴─────┴────────┤ │B:小白。 │ │A (白賀帆):同學,我到臺北了,我先去 check in 一下。哪邊見? │ │B:你睡哪裡? │ │A:我睡司令部附近「凱統」。 │ │B:你就在你飯店那裡等一下,我們等下過去載你。 │ │A:幾點到? │ │B:7點左右。 │ │A:收到,了解。 │ │B:休息一下。 │ │A:好,掰。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第 2頁至第9頁) 十、【附表一】編號9於100年9月7日金莎會館飲宴,證人王森雄 不但參加還親自付款買單,被告白賀帆復接受住宿招待: ㈠有下列監聽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9/6 │白賀帆基地台: │ │ │13:17:58 │臺中市南區南平路│ │ │ │236號12樓之6 │ ├──────────────────┴─────┴────────┤ │B (鄭淑分):是 1 間,還是 2 間? │ │A (白賀帆):是 2 間。 │ │B:對嘛,還不跟我說,到底,因為怎樣。 │ │A:因為我有問范大。 │ │B:恩。 │ │A:他說… │ │B:瞭解,就明天晚上嘛。 │ │A:對。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9/7 │白賀帆基地台: │ │ │15:44:57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A (鄭淑分):「最愛」。 │ │B (白賀帆):你幫我訂那邊喔? │ │A:因為「凱統」早就客滿了。 │ │B:喔,只有那邊「最愛」啊?兩間哪? │ │A:不然你要幾間?你不要跟我說要十個軍隊上來啊。 │ │B:你不是跟我同一間嗎? │ │A:我跟你通姦?你說什麼? │ │B:沒事。 │ │A:你在說什麼啊?(大笑) │ │B:我上去你有沒有要過來接我? │ │A:你要我過去接你嗎?你幾點哪? │ │B:我待一會兒準備出門了,我應該五點多到吧。 │ │A:五點多到哪邊?臺北車站喔? │ │B:臺北車站,對阿。 │ │A:幾分?好啊,那等一下… │ │B:我確定坐幾點的時候會打電話給妳。 │ │A:了解。要載你去哪邊? │ │B:先載我去長安東(路)。 │ │A:長安東,好。 │ │B:然後再載我去那邊Check in嘛! │ │A:喔。 │ │B:那晚上吃什麼? │ │A:你晚上沒有節目就對了? │ │B:我晚上全部賣給妳啊! │ │A:可是我不想買,是你晚上要...是我要賣給你,哈… │ │B:來這套! │ │A:好啦,你等一下坐到車告訴我啦,我來聯絡一下啦! │ │B:OK,掰掰。 │ ├──────────────────┬─────┬────────┤ │0000000000 郭建宏←0000000000王森雄 │2011/09/07│ │ │ │ 16:14:20│ │ ├──────────────────┴─────┴────────┤ │A(郭建宏):喂! │ │B(王森雄).保哥,你約幾點? │ │A.你現在在哪裡? │ │B.我現在在臺北市啊! │ │A.臺北市沒地方跑啊? │ │B.?啊! │ │A.不然分你喝咖啡,哈! │ │B.要去哪裡喝咖啡? │ │A.你在臺北市哪裡? │ │B.我現在在建國北路這裡,不知要去哪裡。 │ │A.建國北哪裡? │ │B.我原來是建國北路高架橋,從忠孝東路下去又爬上來,車很多路又不直。│ │A.哈!你找1個地方停下,我去找你。 │ │B.好!我想找重慶北路。 │ │A.你在高架上還是下? │ │B.上啊! │ │A.那你開下來看到建國和什麼路口。 │ │B.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9/7 │白賀帆基地台: │ │ │16:39:48 │臺中市烏日區站區│ │ │ │一路 2 號 2 樓頂│ │ │ │ │ ├──────────────────┴─────┴────────┤ │A(白賀帆):耶,我坐5點01的,6點鐘到。 │ │B(鄭淑分):好,耶~那個誰啊,那個范大咧? │ │A:他也是。 │ │B:你們兩個一起? │ │A:不是,他從桃園上車。 │ │B:好啊,你說你幾點到? │ │A:六點鐘到。那問題是你要在哪邊等我呢? │ │B:耶,就在那個,那個京站的對面那裡。 │ │A:可是那邊不好回啊,你要在那個西…西…。 │ │B:問題是你要去長安東路哪裡啊? │ │A:長安東路就在那個…那個那個… │ │B:你到底要講什麼?到底? │ │A:京站前面那條路叫什麼… │ │B:京站前面市市民大道啊。 │ │A:就市民大道右轉長安東路沒多遠就到了,不是,京站那邊要左轉,不是 │ │ 右轉。 │ │B:是公園路左轉? │ │A:不是,是過了第2條或第3條路口右轉。 │ │B:耶,好複雜,那我等一下看我要在哪裡等你再打給你跟你講。 │ │A:不要打給我了,傳簡訊。 │ │B:是。 │ │A:因為打電話收不到,傳簡訊。 │ │B:好。 │ │A:你好聰明喔。 │ │B:好,拜拜。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范士君│2011/9/7 │白賀帆基地台: │ │ │16:42:13 │臺中市烏日區站區│ │ │ │一路2號2樓頂 │ ├──────────────────┴─────┴────────┤ │A(白賀帆):范大,你上車了沒? │ │B(范士君):我上車了。 │ │A:欸,我跟你講,我坐5點01的,6點鐘到,你稍等一下,我到再打給你。 │ │B:ok好。 │ │A:原則上在臺北火車站啦,那邊有人來接我們。 │ │B:ok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9/7 │白賀帆基地台: │ │ │17:51:43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 │ │ │大道2段7號B1(行 │ │ │ │動機房) │ ├──────────────────┴─────┴────────┤ │ A(鄭淑分):到底在哪一個出口啊? │ │ B(白賀帆):我還沒到啦,再等一下,應該是西3沒錯啦。 │ │ A:(笑聲)拜拜。 │ ├──────────────────┬─────┬────────┤ │0000000000 郭建宏←0000000000鄭淑分 │2011/09/07│ │ │ │17:57:18 │ │ ├──────────────────┴─────┴────────┤ │ A(郭建宏):喂! │ │ B(鄭淑分):你聽我講就好了。一付不拿出來那樣。你要怎麼跟他講? │ │ A:啊? │ │ B:我說他一付不拿錢出來那樣。 │ │ A:喔。 │ │ B:你要怎麼跟他講? │ │ A:喔! │ │ B:因為我不想讓「小白」覺得是王老闆付錢的,你懂嗎? │ │ A:我知道。 │ │ B:你處理一下。 │ │ A:好。 │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郭建宏 │2011/09/07│ │ │ │ 18:18:29│ │ ├──────────────────┴─────┴────────┤ │ B (郭建宏):接到了嗎? │ │ A (鄭淑分):接到了,我們在等他,在一條路上。 │ │ B:等他? │ │ A:對,「小白」去弄東西啊! │ │ B:喔。 │ │ A:延平北路,我看到門牌了,等一下要先載他們去「最愛」啊! │ │ B:喔,你們要先繞去飯店就對了? │ │ A:對。 │ │ B:過來不就快要七點了? │ │ A:要喔,因為他說他的衣服會皺皺的,要先吊起來,換起來。 │ │ B:呵,好啦好啦。 │ │ A:我跟你說喔,「范大」有拿辣椒給我喔! │ │ B:是喔,好啦! │ │ A:「范大」說我今天精神很好,我說他完蛋了。 │ │ B:先跟他講,叫他不能灌我。 │ │ A:你說「范大」嗎?好啦! │ │ B:叫他酒不能喝太兇。 │ │ A:好啦,掰掰。 │ ├──────────────────┬─────┬────────┤ │0000000000郭建宏→0000000000 鄭淑分 │2011/09/07│郭建宏基地台: │ │ │18:35:09 │臺北市中山區林 │ │ │ │森北路 477 號 │ ├──────────────────┴─────┴────────┤ │ B(鄭淑分).喂! │ │ A(郭建宏).就他跟范大嘛,沒有別人了嘛喔! │ │ B.沒有。 │ │ A.好。 │ ├──────────────────┬─────┬────────┤ │0000000000郭建宏←0000000000鄭淑分 │2011/09/07│ │ │ │ 18:57:32 │ │ ├──────────────────┴─────┴────────┤ │ A. 喂! │ │ B(鄭淑分):等一下!他們才剛進去飯店而已。 │ │ A(郭建宏):這麼慢哦? │ │ B:車子很多我又不敢開快,怕會刮到。 │ │ A:喔!那來這裡要幾點了?菜我叫他們慢慢出。 │ │ B:很好笑!我說去「金莎」,沒有經紀的,他就嗯嗯哈哈。意思是說之前│ │ 「上閣」較好玩,我說你不是去一次而已?他說的意思可能是別人又帶 │ │ 他去一次。 │ │ A.薄紗店有什麼好玩的? │ │ B:對啊!「制服店」都髒兮兮的。他說為什麼不去「制服店」?他說「NO│ │ NO」,在想她吧! │ │ A:妳和他說哭夭,有得喝就好了。 │ │ B:我知啦。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卓鴻傑│2011/9/7 │白賀帆基地台: │ │ │20:51:58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 │ │ │街10號6F頂 │ ├──────────────────┴─────┴────────┤ │ A(白賀帆):方便否? │ │ B(卓鴻傑):你在哪裡啊? │ │ A:我現在要去「定點」了。 │ │ B:「定點」? │ │ A:臺北市啊。 │ │ B:去「定點」是不是? │ │ A:「定點」再打電話給你還怎麼樣? │ │ B:也可以啊,你再打電話。 │ │ A:好,那我到了再打給你。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卓鴻傑│ 2011/9/7 │白賀帆基地台: │ │ │ 21:05:08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 │ │ │路95之1號12樓頂 │ ├──────────────────┴─────┴────────┤ │ A(白賀帆):喂~南京東路二段100號地下室。 │ │ B(卓鴻傑):那個,南京東路,靠近什麼? │ │ A:南京東路二段100號,地球村旁邊。 │ │ B:什麼路? │ │ A:南京東路啊。 │ │ B:靠近什麼?南京東路橫的嗎,靠近什麼? │ │ A:地球村旁邊、南京東路跟一江街街口。瞭解嗎? │ │ B:好,我查一下。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 陳冠良 │2011/09/07│鄭淑分基地台: │ │ │ 22:30:06│臺北市中山區 │ │ │ │松江路 95-1號 │ │ │ │ 12 樓屋頂 │ ├──────────────────┴─────┴────────┤ │B(陳冠良):喂! │ │A(鄭淑分):冠良。 │ │B:嫂子。 │ │A:你多久會到? │ │B:嫂子,我在辦事情。 │ │A:我知道。你大概多久可以到?現在是10點半,不要太晚「因為這邊是滿 │ │有力的朋友,因為我、我們都有提到。 │ │B:?! │ │A:你這樣聽的懂嗎? │ │B:我知道。 │ │A:你就來,有時候要介紹朋友,來這裡時說我是「會長」。 │ │B:好。 │ │A:南京東路2段100號地下1樓「金莎會館」。 │ │B:好。 │ │A:你不要太慢,因為都是還滿有力的人。 │ │B:嫂子,等一下我來得及就去,來不及就真的沒有辦法。 │ │A:你來不及的話打電話跟我講一下。 │ │B:好。 │ ├──────────────────┬─────┬────────┤ │0000000000鄭淑分持用←0000000000 │2011/09/07│ │ │ (申登人:科儒空間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 23:05:51│ │ │ 、代表人:辛元中) │ │ │ ├──────────────────┴─────┴────────┤ │ A(鄭淑分): 喂! │ │ B(男):阿保呢? │ │ A:南京東路二段100號B1。 │ │ B:好。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李孝喆│2011/9/7 │王森雄基地台: │ │ │23:27:39 │臺北市中山區一江│ │ │ │街33號5樓頂 │ ├──────────────────┴─────┴────────┤ │B(李孝喆):喂你好 │ │A(王森雄):阿吉吉,你找我嗎 │ │B:對啊,有好消息! │ │A:什麼好消息? │ │B:光纖問題解開了 │ │A:如何解開? │ │B:我以光纖的標準去找,結果他的標準是一尺五的 │ │A:我現在正在跟人家喝酒,喝得快瘋了 │ │B:是喔,哈哈,光纖問題解開了,哈 │ │A:我等一下要回去臺中了,我跟他們說,我要走了,我再喝下去就掛掉了 │ │ 。 │ │B:好啦。 │ │A:現在臺北路上都看不到車。 │ │B:你乾脆留在臺北睡覺好了。 │ │A:不用了,我叫蘇先生開車,他沒有喝酒,我叫他顧著車子。 │ │B:好 。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 2011/9/8 │王森雄基地台: │ │ │ 00:03:29 │新北市新店區碧潭│ │ │ │路121號11樓(1101│ │ │ │號房) │ ├──────────────────┴─────┴────────┤ │A(王森雄):喂!保哥! │ │B(郭建宏):到哪裡了? │ │A:我到中和了! │ │B:喔,我跟你講喔,哪個「范大」我已經幫你喬好了!你想辦法掛一個名 │ │ 進去-- │ │(斷訊)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 第21頁至64-2頁) ㈡復有偵卷內有100年9月7日金莎影視會館結帳單影本一份, 消費金額1萬8700元(見偵卷一第76頁)。而對話中說明約 定地點為南京東路2段100號地下1樓「金莎會館」,堪認該 處所應係臺北市○○○路0段000號而非起訴書所載之臺北市 林森北路。又證人郭建宏對於招待被告白賀帆如【附表一】 100年9月7日所示飲宴、住宿部分,證稱「約在100年年中某 晚,由於白賀帆要去臺北空軍總部開會,開會前一晚,王森 雄透過我邀約白賀帆到臺北『金莎會館』喝酒,請白賀帆跟 聶子文溝通,請聶子文不要再刁難王森雄,當晚金莎會館所 花費1萬多元是由王森雄支付,以作為感謝白賀帆處理前述 跟聶子文溝通乙事的答謝。」「(問:綜上,你先後居間王 森雄支付白賀帆現金10萬元,並居間招待白賀帆飲宴及處理 住宿費用,對此你有無意見?)是的,我沒意見」(見偵卷 一第64頁、第74頁反面)。 ㈢此次被告與掮客郭建宏、鄭淑分,包商王森雄本來相約臺北 喝酒,鄭淑分一開始就向白賀帆建議去「金莎酒店」,白賀 帆還建議要去「制服店」喝酒,因為有酒女「 NO NO 」在 那裡,後來還是約定到臺北市○○○路○段 000 號地下室 「金莎酒店」喝酒,此次還有被告邀請朋友卓鴻傑、范士君 一起來喝。其實調查站人員此次有跟蹤北上,埋伏在臺北市 ○○○路○段 000 號金莎會館外,拍到 21:00 白賀帆等人 進入金莎會館,21:59白賀帆還走出來店門口打電話給太太 (見本院更一審卷監聽譯文卷③第49頁、調查站跟監報告及 照片)。在飲宴席間,白賀帆請託要幫退伍軍官范士君找一 個工作,安插進去證人王森雄的公司工作。證人王森雄在接 近23:15前先離開了,證人鄭淑分跟著王森雄走出來店外面 ,證人鄭淑分向王森雄收錢,證人鄭淑分再回去酒店內(見 上頁數之跟監照片)。證人郭建宏再以電話向證人王森雄回 報,已經喬好要安插退伍軍官范士君進去證人王森雄公司工 作。而且此次喝酒飲宴是證人王森雄付錢,才會有證人鄭淑 分與郭建宏討論,如何不要讓白賀帆感覺都是包商王森雄在 付錢。而100年9月8日凌晨00:40,被告白賀帆與范士君回去 最愛旅館(同上卷第49頁反面照片)。 ㈣100年9月7日王森雄既然花錢招待白賀帆飲宴,住宿,還答 應讓白賀帆推薦其軍中同袍范士君到盛富公司上班,證人王 森雄支付這些代價有沒有目的?100年9月9日上午10:00在 427聯隊第一會議室,舉行施工協調會議,結論「機電光纖 送審資料部分,會議上已提報了,請事務所於100年9月16日 前完成。」(偵卷十二第79頁),會議記錄有王森雄、吳家 孟、白賀帆、陳明輝、呂志鴻等人參加(見偵卷十二第80頁 ),呂志鴻是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員工。盛富公司重新以10 0年9月9日盛富字第100909001號函,重新將發電機規格型錄 ,給業主及建築事務所送審(見偵卷八第52頁)。100年9月 7日招待飲宴,因為後面緊接有100年9月9日施工協調會,證 人王森雄出錢招待,當然與白賀帆職務上有所關連。 ㈤100年9月14日在臺北召開「機電標研討會」會議,證人王森 雄特地北上參加,該次會議紀錄上有王森雄、林聰志、洪錦 標、龍睿、陳明輝等人簽到參與(見偵卷八第56頁),但是 白賀帆沒有北上參加。該次主要討論是機電標光纖規格問題 。100年9月7日招待白賀帆飲宴,100年9月14日即召開「機 電標研討會」會議,被告白賀帆如果是基於業主管理者身分 ,對於工程問題可以直接找監督者建築師、包商王森雄處理 ,不必透過軍火掮客轉話,惟100年9月14日14:11:56被告白 賀帆透過掮客郭建宏轉話,相關監聽對話如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王森雄→ 00-00000000 │2011/9/14 │王森雄基地台: │ │ │09:32:44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 │ │東路2段100號12樓│ │ │ │頂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 │2011/09/14│ │ │ 張雯瑞即聶太太 │ 12:37:35│ │ │ (申登人:蕙君有限公司) │ │ │ │ (語音留言) │ │ │ ├──────────────────┴─────┴────────┤ │B(聶太太):喂,你好。我聶太太,請回電話,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張雯瑞│2011/9/14 │白賀帆基地台: │ │ 即聶太太│12:41:43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對話略) │ │樓2樓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9/14 │白賀帆基地台: │ │ │13:41:52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B(白賀帆):叫「姊夫」打電話給我。 │ │A(鄭淑分):噢,OK,掰。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2011/9/14 │王森雄基地台: │ │ │14:05:36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 │ │東路2段100號12樓│ │ │ │頂" │ ├──────────────────┴─────┴────────┤ │A(王森雄):喂! │ │B(郭建宏):在忙嗎? │ │A:我在建築師這裡! │ │B:啊!你人在那---他有在旁邊嗎? │ │A:有啊! │ │B:知不知道是我打的? │ │A:不知! │ │B:不要跟他說!我不知道他找我幹什麼?你等下出去外面再打給我!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B:喔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9/14 │白賀帆基地台: │ │ (持用鄭淑分的手機)│14:11:56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4段600號 │ │ │ │CTS 大樓 2樓 │ ├──────────────────┴─────┴────────┤ │B(白賀帆):喂,那個中午12點半,那個「有很多耳朵的那隻怪物」阿, │ │ 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老王」那邊今天上去都把他處理掉了。不管是發 │ │ 電機,他也要協助處理,光纖他已經處理好了。但是他說到一個重點, │ │ 回歸到「老王」當第一次報價的那個廠商,但是這個錯誤是老王造成的│ │ ,我覺得這是重點,問一下「老王」這是怎麼一回事,跟「老王」講不│ │ 是自己的錯,千萬不要認帳。 │ │A(郭建宏):OK。 │ │B:記住這一句話!不是他現在順著你走就算了喔,他到時後捅你的喔。 │ │A:他說回歸到第一次的時候? │ │B:對,他說這個都是「老王」自己搞錯。 │ │A:嗯。 │ │B:好不好,了解一下。 │ │A:他意思是說,他都處理完了是不是? │ │B:他今天中午打給我時,講法是這樣。問一下,看怎樣再給我電話。 │ │A:好。 │ │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2011/9/14 │王森雄基地台: │ │ │14:13:4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 │ │東路2段100號12樓│ │ │ │頂 │ ├──────────────────┴─────┴────────┤ │A:喂! │ │B(郭建宏):你去外面講吧! │ │A(王森雄):好!---可以講了! │ │B:「老猴」(指:聶子文)一直找我幹嘛! │ │A:是之前(以及9日開會)發文要給我凍款(停止計價),營造損失要我 │ │ 賠,也要發文軍方要我停(停工或終止契約),可能是要講這件事吧! │ │B:不對喔!他打給我臺中朋友(小白)講法不是這樣喔,你是不要被他 │ │ ---你聽有嗎? │ │A:不然他講怎樣? │ │B:中午他是打電話給我「朋友」,意思是說把我弄好了!光纖--發電機-- │ │ -什麼的 │ │A:我了解!那是後面都有*--是因為我有耽誤時間,也叫我擔這條罪啦! │ │B:不是你錯,你千萬不要認吶! │ │A:我了解啊!他剛請我喝酒重點是說這是小事--叫我擔擔--就對了啦--這 │ │ 也罰不了多少錢-- │ │B:你不是說好幾百(萬)! │ │A:所以說(我擔)不是頭殼壞去! │ │B:對呀,你不能隨便擔啊!朋友是專程打給我,叫我跟你提醒不可以隨便 │ │ 認(罪)! │ │A:我知道他要叫我擔的意思,是說什麼發電機啦--他要幫我解套-- │ │B:沒啦,那是一定解套的啦!我們公事公辦,絕對一定解套的啦!你不以 │ │ 隨便擔吶!他跟我「朋友」講說是要回歸到最先第一次的問題,你聽有 │ │ 嗎? │ │A:意思也是要我擔就對了! │ │B:他跟我朋友講說事情的發生是回歸到第一次的事,所以你自已要注意, │ │ 若不是你-- │ │A:我不會跟他擔這一條啦!那個事情嚴重,我怎麼能擔! │ │B:對啊,你不要笨笨的被他耍了! │ │(以下再重複前述重點)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 │2011/9/14 │白賀帆基地台: │ │ 聶子文事務所 │ 14:46:29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4段600號 │ │ │ │CTS大樓2樓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張雯瑞 │2011/09/14│ │ │ 即聶太太(申登人:蕙君有限公司) │ 15:13:47 │ │ │ │ │ │ ├──────────────────┴─────┴────────┤ │B(張雯瑞):是哪一位? │ │A(鄭淑分):鄭小姐。 │ │B:這樣子啦,因為「王先生」有來,本來「聶先生」說邀請你跟你姊夫過 │ │ 來坐一坐。結果打你是語音信箱,打你姊夫也是語音信箱。 │ │A:噢,那時候我在搭捷運啦,回蘆洲辦一點事情,改天好了。 │ │B:因為來這裡,也有一些事情要解決啦,老闆想說要請你們吃個便飯,都 │ │ 聯絡不上,我也沒辦法。 │ │A:不好意思,那改天好了。 │ │B:好,那改天再聚。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 第62頁至64-2頁) ㈥100年9月14日在臺北開機電工程協調會議時,被告白賀帆雖 未參加,但是聶子文之妻打電話告訴被告白賀帆,發電機及 光纖規格問題,證人聶子文都願意協助證人王森雄,但是王 森雄有報價錯誤之情形,要證人王森雄承擔。被告白賀帆聽 後,透過證人郭建宏去轉告證人王森雄,不要上了證人聶子 文的當,不要隨便承認錯誤。證人郭建宏也依照囑託而打電 話提醒證人王森雄,證人王森雄領會了白賀帆好意,並回答 稱「我不會跟他擔這一條啦!那個事情嚴重,我怎麼能擔! 」等語,由此可知,被告白賀帆對證人王森雄多有提點應對 ,堪認證人王森雄請客招待應有起作用。 、【附表一】編號11於100年10月6日金莎會館、高巢酒店飲宴 ,有女子陪酒,以及安排最愛旅館住宿部分: ㈠有下列監聽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郭建宏←0000000000王森雄 │2011/10/04│郭建宏基地台: │ │ │ 16:06:54│臺中市大雅區六寶│ │ │ │里中清路四段349 │ │ │ │號 │ ├──────────────────┴─────┴────────┤ │A(郭建宏):喂! │ │B(王森雄):保哥,你拿到了哦? │ │A:有了! │ │B:你跟你「同學(指白賀帆)」說一聲,後面現在都好幾期了,你不催一 │ │下我們一毛錢都沒拿到。 │ │A:好!那你不一起在臺中吃飯? │ │B:現在臺中吃飯?怕下去以後來不及了,現在幾點了? │ │A:想說和你吃個飯!那你昨天看到幾點? │ │B:昨天看到12點...(餘聊王森雄在馬偕醫院看病瑣事)。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白賀帆 │2011/10/05│ │ │ │ 16:19 │ │ ├──────────────────┴─────┴────────┤ │ A(鄭淑分):我問你,你「最愛」住得還可以嗎? │ │ B(白賀帆):那天沒有給我早餐。 │ │ A:因為那個「凱統」阿,他說最近都客滿。 │ │ B:沒關係,你就給我訂「最愛」嘛。 │ │ A:好啊!那就住最愛。 │ │ B:好,OK。 │ │ A:那我問你,明天晚上有要一起那個嗎? │ │ B:看你啊。 │ │ A:像上一次誰不是都一直找你。 │ │ B:喔,對啊。 │ │ A:對,你這一次有要跟他們碰嗎? │ │ B:這一次喔,晚一點吧。 │ │ A:你說晚一點跟他們碰還是… │ │ B:對啊,先跟你們吃飯嘛! │ │ A:OK,了解,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12:57:31 │臺中市烏日區站區│ │ │ │一路2號2樓頂 │ ├──────────────────┴─────┴────────┤ │B (鄭淑分):你到底是要坐幾點的啊? │ │A (白賀帆):我現在在高鐵站在買車票,買好再打給你,哩咧… │ │B:我現在在遊蕩在等你阿。 │ │A:沒有,我現在在買車票,看幾點的馬上打給你。 │ │B:好,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13:04:39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 │ │ │路3段288號5F │ ├──────────────────┴─────┴────────┤ │A (白賀帆):2 點 06 分,2 點 10 分到啦。 │ │B (鄭淑分):2 點 10 分到喔?那一樣上次那個位置嗎? │ │A:要上次那個位置還是市民大道上,你決定。 │ │B:你決定阿。 │ │A:沒有,你啊!看你方便啊。 │ │B:我都方便啊。 │ │A:我都行阿。 │ │B:那就上次那個位置好啦! │ │A:好,OK,就大概那個位置嘛。 │ │B:恩。 │ │A:好,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14:12:02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B (鄭淑分):我要往前開了。 │ │西路1段38號20樓 │ │A (白賀帆):好,知道,掰掰。 │ │頂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 │100/10/06 │ │ │ │16:29:12 │ │ ├──────────────────┴─────┴────────┤ │A(王森雄):我有一個問題要講,就是先前要送驗的東西都不過、都退掉 │ │ ,我有跟「老猴」要求找他的廠牌來參考,但他都嚇到不提供。 │ │B(郭建宏):沒關係啦,我們下午有見面了啦。 │ │A:嗄?見面。 │ │B:對啊!臺中的「朋友」(指白賀帆)有上來阿,我有跟他說啦,你計( │ │ 價)的才計20幾而已喔! │ │A:那是第一期! │ │B:後來又計(價)多少? │ │A:後來又有計第二期30幾、第三期170幾、第四期150幾阿。 │ │B:計(價)到第四期了。 │ │A:現在進行第五期了,全部加起來400幾阿! │ │B:發票都有開了嗎? │ │A:還沒啦!他們速度沒有那麼快啦!我現在只開兩期的發票而已! │ │B:喲! │ │A:因為那天(見到)他們工程官,我說第二期計完,能否繼續給第三、第 │ │ 四期,他說不行啦! │ │B:為什麼不行? │ │A:他說這樣太過頻繁了啦!但我跟他說是你們拖(延)到的,還說太頻繁, │ │ 他是說10月份,第三期、第四期再一起計(價)。 │ │B:我在跟他問清楚,因為我下午的時候,他說你連第一期都還沒有。 │ │A:對啊,就是連第一期還(批)不下來阿! │ │B:喔喔喔喔! │ │A:現在他們的「趨勢」(台語,指作法)就是第一期沒有下來,後面就不能 │ │ 繼續送了。 │ │B:現在到第四期就對了啦! │ │A:這幾天就要送第五期了! │ │B:喔,這樣我知,加起來一共400多就對了啦。 │ │A:黑啊,差不多阿!再接著第五期加上去就更多了,我也不知道為什 │ │ 麼這幾部分都跑不出來。 │ │B:算是第一期、第二期的發票都有開了是嗎? │ │A:對對對對對! │ │B:安呢我知,我今晚才再跟他問!他是跟你講第三期不能再開就對了? │ │A:他是說之前的要先來驗收嘛!他們裡面的是說,時間太逼近了、不可 │ │ 以啦,要間隔幾天啦! │ │B:好我今晚… │ │A:好阿!阿你幫忙處理一下! │ │(以下略)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20:17:33 │臺北市中正區仁 │ │ │ │愛路1段17號10 │ │ │ │樓頂 │ ├──────────────────┴─────┴────────┤ │B(鄭淑分):好了嗎? │ │A(白賀帆):差不多了。 │ │B:那就到「金莎會館」。 │ │A:呃,住址? │ │B:南京東路二段100號。 │ │A:我記一下,南京東路二段100號是吧。 │ │B:地下一樓,對。 │ │A:好。 │ │B:你幾個? │ │A:我先帶一個、我兄弟,待會還有另外一個會晚一點。 │ │B:反正就是3個嗎?對不對? │ │A:對。 │ │B:你們就過去阿,9點吧。 │ │A:9點喔? │ │B:對啊!差不多啊!你現在要過去了是不是?你在哪邊吃? │ │A:那你幾點到? │ │B:我儘量9點前啊,我在士林。 │ │A:我在林森南。 │ │B:林森南在哪我也不知道。 │ │A:林森南路咩,林森北過來咩。 │ │B:好啊,那就9點哪。我儘量、我儘量啦,我現在弄一弄就出發,我在 │ │ 士林啦。 │ │A:OK,掰。 │ ├──────────────────┬─────┬────────┤ │0000000000鄭淑分 → 0000000000 │2011/10/06│ │ │ 「金莎會館」媽媽桑 │ 20:18:58│ │ ├──────────────────┴─────┴────────┤ │A(鄭淑分):幫我用6到7人的包廂。 │ │B(金莎會館媽媽桑):一下去的那一間好不好? │ │A:好阿,就是右邊那間、修理好的那間? │ │B:黑呀。 │ │A: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20:38:22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 │路1段17號10樓頂 │ ├──────────────────┴─────┴────────┤ │B(鄭淑分):你還沒來啊? │ │A(白賀帆):你不是說9點他才開門? │ │B:哪有,他哪有9點開,他8點開門好不好。你問我幾點到欸! │ │A:噢噢噢。 │ │B:我已經到了啦!快來,掰。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米琪 │2011/10/06│ │ │ (酒店小姐) │20:49:32 │ │ ├──────────────────┴─────┴────────┤ │A:米琪(音譯)喔?我媽媽,你在哪? │ │B(米琪):我在家。 │ │A(鄭淑分):你今天要上班嗎? │ │B:要。 │ │A:不可以臨時請假嗎? │ │B:怎麼了嗎? │ │A:我需要人手來幫我…我現在跟爸爸出來應酬阿,結果靠!本來5個經紀 │ │ 要來、就是公司有請經紀來上班阿,結果3個臨時請假沒來,只有2個 │ │ ,我想說你可以來嗎?媽媽給你2000塊。 │ │B:啊!,我講看看,我等一下打給你。 │ │A:那你還有別人可以帶來嗎?看你同事、你誰呀、還是你的朋友阿,像妳 │ │ 這麼美麗的。 │ │B:(笑)可是,基本上今天大家都有班欸。 │ │A:沒有那種沒有班的?你看能不能再找一個來,媽媽一人給你們2000啦。 │ │B:恩,我找看看,等一下再打給你。 │ │A:動作快喔!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21:09:47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 │ │ │路1段17號10樓頂 │ ├──────────────────┴─────┴────────┤ │B(鄭淑分):幹麻不接電話啦! │ │A(白賀帆):沒有,剛剛在講另外一支電話啦。 │ │B:你完蛋了!你又喝酒了噢? │ │A:我小喝一點點。 │ │B:在哪裡了啦? │ │A:我待會就過去阿。 │ │B:我在上面一直等你,到底要不要來啦? │ │A:您在我當然過去阿,那「姊夫」也在嗎? │ │B:「姊夫」也在,結果「姊夫」的朋友也在找他,有兩個你認識啊,也來 │ │ 了。 │ │A:我馬上過去啦。 │ │B:快點啦,我要好好跟你划拳欸!掰掰。 │ │A:掰掰。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米琪 │2011/10/06│ │ │ (酒店小姐)│ 21:10:36 │ │ ├──────────────────┴─────┴────────┤ │A(鄭淑分):幹麻都不接啦!媽媽急死了。 │ │B(米琪):我剛在跟我經紀在講電話,他說等一下會告訴我。 │ │A:你說,告訴你是你可以來嗎?這樣嗎? │ │B:找一個可能沒辦法欸。 │ │A:那你就自己來,你來頂著吧,你跟媽媽就可以頂遍天下無敵手。 │ │B:在哪裡啊? │ │A:南京東路二段100號,我傳地址給你,我不管啦!你就來了啦!媽媽要定│ │ 妳了! │ │B:哦。 │ │A:我跟你講,因為要應酬,所以來,你可以叫我媽媽,不要叫爸爸、叫「 │ │ 保哥」這樣就好了。 │ │B:好。 │ │A:反正你來媽媽再跟你算錢,你來再說啦! │ │B:好。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米琪 │2011/10/6 │鄭淑分基地台: │ │ (酒店小姐)│21:13:16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 │ │ │東路2段50號12樓 │ │ │ │頂 │ ├──────────────────┴─────┴────────┤ │簡訊:南京東路二段100號,金莎會館,找堡哥,快喔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21:37:39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 │ │ │北路1段58號10樓 │ │ │ │頂 │ ├──────────────────┴─────┴────────┤ │A(白賀帆):喂,我在路上了。 │ │B(鄭淑分):很慢內!罰3杯、9杯、9杯。 │ │A:好啦!等一下!你說在哪裡?住址? │ │B:南京東路二段100號。 │ │A:南京東路二段100號? │ │B:對呀,你到哪裡啦? │ │A:我在建國、建國了。 │ │B:你不是說你在林森南路?怎麼會在建國? │ │A:因為要送我……回去阿,現在在建國上面阿。 │ │B:就你而已嗎?不是還有另一個朋友? │ │A:還有另外一個朋友,兩個人而已。 │ │B:我在上面等你嗎? │ │A:好,南京東路二段100號是吧。 │ │B:對。 │ │A:好。 │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羅姐 │2011/10/06│ │ │ 「高巢酒店」 │ 22:35:02│ │ ├──────────────────┴─────┴────────┤ │A(鄭淑分):羅姐喔,我薇薇,你們今天生意好嗎? │ │B(羅姐,「高巢酒店」):沒有阿,一桌而已。 │ │A:小姐多嗎? │ │B:我今天有12個。 │ │A:那你幫我設一桌好了…半包。 │ │B:你們幾個人? │ │A:男生6個,加我7個。 │ │ (討論包廂,略) │ │A:我馬上過去。 │ │B:好。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羅姐 │2011/10/06│ │ │ 「高巢酒店」│ 22:43:47│ │ ├──────────────────┴─────┴────────┤ │ A(鄭淑分):羅姐喔? │ │ B(羅姐,「高巢」):保哥他們進來了啊! │ │ A:你直接帶半包、直接帶半包,8桌那裡。 │ │ B:有阿,保哥進來啦。 │ │ A:直接帶。 │ │ B:好。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 │2011/10/06│ │ │ 羅姐,「高巢」│ 22:49:00│ │ ├──────────────────┴─────┴────────┤ │A(鄭淑分):羅姐,你聽我說,你有幫我排小姐進去了嗎? │ │B(羅姐):還沒、還沒,他說叫我先排幾個比較漂亮的進去。 │ │A:比較漂亮的對,我跟你說,你幫我一下,找一個比較年輕的,剛跟保哥 │ │ 進去那個、戴眼鏡的,再找一個會喝的、坐他旁邊,因為他一直「盧」 │ │ 我,這樣我等一下就不用坐他旁邊。你聽懂嗎?你懂我意思喔? │ │B:好。 │ │A:那先進去,我馬上到,我還要去帶人。 │ │B:好。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姓友人) │ 22:39:07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 │ │ │東路 2 段 50 號 │ │ │ │12 樓頂 │ ├──────────────────┴─────┴────────┤ │大意:白賀帆要林彥妏自行前往「最愛 HOTEL 」 605 室等白賀帆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友人)│ 23:45:36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 │北路 85 巷 39 號│ │ │ │7 樓頂 │ ├──────────────────┴─────┴────────┤ │大意:白賀帆向該女報「最愛HOTEL」路線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7 │白賀帆基地台: │ │ │ 00:12:47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 │ │東路4段22號11樓 │ │ │ │頂 │ ├──────────────────┴─────┴────────┤ │ (誤撥,轉接語音信箱) │ │背景聲音:白賀帆與計程車司機講「最愛HOTEL」地址,因喝醉而講解不清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7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友人)│00:19:01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 │ │東路4段22號11樓 │ │ │ │頂 │ ├──────────────────┴─────┴────────┤ │B(林彥妏):在哪裡啦?在哪裡啦? │ │(白賀帆接通但未通話,正與計程車司機對話)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7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友人) │ 00:21:30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 │ │ │路3段136號15樓頂│ ├──────────────────┴─────┴────────┤ │B(林彥妏):喂? │ │A(白賀帆):你在哪裡? │ │B:忠孝東路跟建國南北路口。 │ │A:馬上到。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第 65頁以下,並經調查站跟監,有跟監報告及照片可證,見本 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第86頁) ㈡以上譯文就可知,證人鄭淑分與郭建宏二人對被告甚為殷勤 ,代訂飯店又訂酒席,並叫小姐來陪酒,先於金莎會館酒店 轟飲,復至高巢酒店去續攤。且證人王森雄抱怨427聯隊給 付工程款速度太慢,機電部分是100年4月7日開工典禮,竟 然到100年10月7日連第一期工程款都沒有下來,證人王森雄 要郭建宏今晚代為向被告白賀帆問清楚,證人郭建宏答應今 晚要代為處理。且依對話內容可知金莎會館係在臺北市○○ ○路○段000號而非臺北市林森北路,起訴書記載臺北市林 森北路一節,更予更正,另高巢酒店係在臺北市○○區○○ ○路00巷00號一節,此有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及所附照片可 參(見偵二卷第174頁反面),併此敘明。 ㈢證人郭建宏與鄭淑分從100年10月6日下午到翌日(7日)凌 晨招待被告白賀帆,然渠等2人對被告白賀帆行徑多有不滿 :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鄭淑分(持用郭建宏手機) │2011/10/07│鄭淑分基地台: │ │ →0000000000吳國裾 │ 02:36:3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裾董) │ │北路477號 │ ├──────────────────┴─────┴────────┤ │A(鄭淑分):我不行了!我已喝多了! │ │B(吳國裾):怎樣?誰喝多了? │ │A:我啦! │ │B:酒醉了嗎?感覺又差了! │ │A:因為你對我感覺又不好! │ │B:還沒到那裡啦!哭夭!要去妹仔那吃飯嗎? │ │A:不行!我想吐!我說沒有,不知道在說什麼?你現在要去市場哦? │ │B:對!現在要到中央了。 │ │A:那明天再見面可以嗎? │ │B:好啊! │ │A:我是真的喝多了!因為後來「小白」很慢很慢才來,又帶了1個人,你 │ │ 不要說哦! │ │B:?! │ │A:我感覺你和保哥都是男人,他也很賭爛!因為他(小白)帶1個人一直 │ │ 敬我,續杯續杯的,保哥很不爽!保哥說改天不想理他了!然後他又很 │ │ 晚到,10點鐘才打電話給我們,我們本來要去「21號」吃飯也沒來!第 │ │ 2攤就打電話說要喝了!那都不重要,到「真愛」叫傳播妹才來1個,然 │ │ 後我們又到「高巢」,他又叫「小琪」調小姐來,所以你體諒一下,我 │ │ 們吃個麵就回去了! │ │B:好啦! │ │A:不要生氣哦!後來「旺旺」說什麼我不管!親愛的不要生氣! │ │B:快吃完快回去睡啦! │ │A:我語無倫次了… │ │B:快回去睡了啦! │ │A:好!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 │2011/10/07│ │ │ 某酒店媽媽桑 │ 19:04:51│ │ ├──────────────────┴─────┴────────┤ │短訊內容:昨天不好意思真的不知經濟的家中有事,休假…真愛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 │2011/10/07│ │ │ 米琪(音譯) │ 19:50:30│ │ ├──────────────────┴─────┴────────┤ │大意:詢問米琪(音譯)與持用 0000000000 之賴以岑(音譯) │ │ 小姐,昨日喝酒後身體狀況,因兩人昨日均有到場 │ ├──────────────────┬─────┬────────┤ │0000000000鄭淑分 → 0000000000 │2011/10/07│ │ │ 某酒店媽媽桑 │ 19:53:34│ │ ├──────────────────┴─────┴────────┤ │A(鄭淑分):阿昨天多少錢? │ │B(媽媽桑):9600。 │ │A:9600?怎麼那麼多? │ │B:6個人頭嘛,6個小姐。 │ │(郭建宏隨即接過與該女交涉,表示昨日服務不好) │ ├──────────────────┬─────┬────────┤ │0000000000 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 │100/10/07 │ │ │ │22:27:53 │ │ ├──────────────────┴─────┴────────┤ │ (閒聊) │ │B(郭建宏):昨天(晚)有討論三件事情,其中一件就是你講的電話線的 │ │ 事。 │ │A(王森雄):欸? │ │B:「他」(白賀帆)說叫你發公文啦,不要直接去做啦。 │ │A:發公文!? │ │B:他說叫你一定要先發公文,公文先發要做再做,千萬不要現在就做。 │ │A:那也是一定要先訂阿,我現在也只是先訂而已啦。 │ │B:對啦!公文要先發過去,這樣開會時才有話可以說。聽有我意思嗎?要 │ │ 突顯與設計不同阿! │ │A:也就是說以後如何處理是另一回事就對了啦!我是有發備忘錄給他欸! │ │B:不行啦!要正式公事(文)啦!我們有達成共識現在起不要管「他」( │ │ 指聶子文),聽有嗎?一些細節見面時我會跟你說。 │ │A:好阿好阿! │ │B:反正這部份就是公文先發過去就是了,其他那兩件,他說他今天回去、 │ │ 最晚下週二他會幫你處理。 │ │A:對啦!我天有叫(公司)裡面的人去找他,但找不到他的人! │ │B:阿他人就在臺北!你哪找的到! │ │A:我是在於送驗的東西退回,聶子文又不理我叫我自己想辦法。 │ │B:反正不管,昨天他的意思是「硬碰硬」了啦。 │ │A:重點是我送上去的文(大簽)拖很久、一再退,我還要跟他磨多少個 │ │ 月阿。 │ │B:不然你開會時講阿! │ │A:下週四(13日)要開會,不知可否提出來講? │ │B:反正開會就講出來阿!有一些細節我見面再跟你講。 │ │A:好阿。 │ │B:重點記得公文要先發啦! │ │A:針對設計有變更的部份就對了嗎? │ │B:對啊,不然以後你自己要那個(指承擔)喔。 │ └─────────────────────────────────┘ (以上監聽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第79頁 、82頁) ㈣證人鄭淑分證稱: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最愛旅館是我訂的沒 錯,當天先到金莎酒店,再到高巢酒店。在金莎會館喝酒時 ,因為服務人員太少所以不開心,所以提前離開,並沒有付 款,後來轉到高巢酒店消費,因為我先離開,所以由何人付 款我也不清楚。金莎會館9600元、高巢10000元應該都是郭 建宏支付的(見偵卷八第137至142頁)。而上開譯文可知證 人鄭淑分抱怨昨晚一直被敬酒,喝了很多,甚為不悅,還問 了昨天到高巢酒店叫了6位小姐坐台,9600元,證人郭建宏 在電話中嫌貴,但是證人郭建宏昨晚該問被告白賀帆的三個 問題,還是有問到。翌日(7日)22時27分53秒電話中,郭 建宏即向王森雄稱「昨天有討論三件事情,其中一件就是你 講的電話線的事」、「他(應指被告白賀帆)說叫你一定要 先發公文,公文先發要做再做,千萬不要現在就做」、「對 啦,公文要先發過去這樣開會時才有話可以說,聽懂我意思 嗎?要凸顯與設計不同啊」、「反正這部分就是公文先發過 去就是了,其他那兩件,他(註:指被告白賀帆)說他今天 回去,最晚下週二他會幫你處理」,前通話內容均涉及機電 工程案事項,足證飲宴與職務二者間確有對價關係無誤。 ㈤證人王森雄抱怨請款不順,427聯隊付款拖延,被告白賀帆 沒有從中協助等情。經調閱「盛富科技有限公司」約定請領 工程款之專戶,即合作金庫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 戶,從100年2月1日開戶以來,迄100年11月18日才有入帳, 詳情如下(見偵卷六第151頁、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20頁)。 ┌────────┬──────┬───────┬───────┐ │入款時間 │金額 │匯款單位 │備註 │ ├────────┼──────┼───────┼───────┤ │100年11月18日 │15萬8895元 │國軍豐原財務組│左列是100年6月│ │ │ │ │份請款(偵卷四│ │ │ │ │第120頁) │ ├────────┼──────┼───────┼───────┤ │100年12月27日 │36萬7155元 │同上 │100年7月份工程│ │ │ │ │款(偵卷四第 │ │ │ │ │174頁反面)。 │ ├────────┼──────┼───────┼───────┤ │101年1月13日 │171萬5215元 │同上 │100年7月份工程│ │ │ │ │請款(偵卷五第│ │ │ │ │3頁)。 │ ├────────┼──────┼───────┼───────┤ │101年1月13日 │274萬5922元 │同上 │ │ ├────────┼──────┼───────┼───────┤ │101年9月11日 │621萬4411元 │同上 │ │ ├────────┼──────┼───────┼───────┤ │101年10月25日 │1657萬5537元│同上 │ │ ├────────┼──────┼───────┼───────┤ │102年1月31日 │885萬7226元 │同上 │ │ ├────────┼──────┼───────┼───────┤ │102年11月6日 │22萬2710元 │同上 │ │ ├────────┼──────┼───────┼───────┤ │102年11月19日 │104萬2905元 │同上 │ │ ├────────┼──────┼───────┼───────┤ │102年12月18日 │22萬5389元 │同上 │ │ ├────────┼──────┼───────┼───────┤ │102年12月20日 │49萬3081元 │同上 │ │ ├────────┼──────┼───────┼───────┤ │103年12月31日 │378萬6543元 │同上 │ │ ├────────┼──────┼───────┼───────┤ │(工程解約訴訟,│ │ │ │ │未再有工程入款)│ │ │ │ └────────┴──────┴───────┴───────┘ ㈥證人王森雄既然是透過郭建宏、鄭淑分為白手套,招待承辦 軍官被告白賀帆,所以催促工程款的事情,也是透過郭建宏 、鄭淑分辦理,如下通訊監察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26│白賀帆基地臺: │ │ 及郭建宏 │16:53:04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山北路1號7樓頂 │ ├──────────────────┴─────┴────────┤ │ A1(鄭淑分):又是我,有在忙嗎? │ │ B(白賀帆):沒有欸,什麼事? │ │ A1:不是我找你,呵呵,你等一下。 │ │ B:恩。 │ │ (鄭淑分將電話轉交給郭建宏) │ │ A2(郭建宏):喂,有在忙嗎? │ │ B:沒有沒有,怎麼樣? │ │ A2:欸,那個…款還沒請到阿。 │ │ B:那個款還沒請到,我就想跟他講。講到這件事,我有點火大! │ │ A2:【他(指:王森雄)說5月份到現在太久了啦,他都已經快…】 │ │ B:阿不就 5 月份!明明他媽的 8 月 11 號開的發票,可是他自己的計價│ │ 資料到 9 月 13 號才弄好。 │ │ A2:蛤? │ │B:王的是在講啥小!幹!我覺得這樣很難相處欸!8月11號他開的發票、6 │ │ 月底計的價,6 月底他送計價資料給聶子文。反正我告訴你,程序我們 │ │ 沒錯,問題他講的是不對的!不是我不幫,是他自己計價資料該送 4 份│ │ 他送 3 份,然後那 1 份呢我們審的時候有問題叫他改,光這樣來來退 │ │ 退,退了 1 個多月,到 9 月 13 號才給我們、給齊喔,我們才開始跑 │ │ ,9 月 27 號跑完,送給民航局,那民航局有它另外的程序阿!所以現 │ │ 在有很久嗎?還沒 1 個月欸。 │ │A2:9月27號跑完,現在10月底,1個月。 │ │B:25阿。因為送給民航局,民航局有他自己的監審單位要查阿。 │ │A2:恩。 │ │B:所以民航局那邊還有一段,這段、民航局那一段我可以催他 │ │ 快一點沒有問題,可是他一直講5月份到現在,不對啦! │ │A2:是不是他們那個經理有問題啊? │ │B:不是,他們經理只跟他講一部份、沒有講全部,沒有講自己錯的部分, │ │ 就只講我已經送了、是為什麼沒有領錢。明明中間我們本來要退件的, │ │ 至於我想說跟「老王」的關係算了、不要退件、叫他抽換就好,結果抽 │ │ 了1個多月,結果現在怪我頭上,哇你娘咧!我為這很不爽的,我跟你講│ │ !那邊的計價多少?15萬多欸!我會給他簽嗎!? │ │A2:這我知道啦!我一直在覺得是他們經理有什麼問題,因為他說經理一直│ │ 跟他說有問題、又沒有問題,剛剛我問他,現在到底是什麼狀況。 │ │B:我現在就跟你講,第一個,問題的部份,改了老半天,又不是說馬上好 │ │ ,然後改完之後,「老王」也不去了解一下就說怎麼那麼久還沒領到錢 │ │ ,阿有我在我還不給他『錢』 │ │A2:有阿,應該不可能阿,我也跟他說不可能,是不是程序上有什麼問題還│ │ 是怎樣。 │ │B:然後昨天「老王」又跟你講說,他們的那些文件又被退,那我有跟他們 │ │ 工地、現地的主任講過、稍微黑手黑手那個,我就跟他講說你們那個那 │ │ 些資料,我也跟聶子文通過電話了,然後呢,你們資料就是送就對了, │ │ 你弄個對照表,因為你說他那個材料類似、因為是之前「光纖」那種情 │ │ 況有磁場(音譯),但是我不能直接說人家有磁場(音譯)嘛,你弄個 │ │ 對照表給人家,人家會以類似「同等品」那種模式來幫你解套,那就不 │ │ 要一直再講人家退你資料,就你準備的資料不夠完整,就不要講人家怎 │ │ 樣又怎樣啦。我這樣說,然後說你有什麼問題再跟我說,結果沒跟我說 │ │ ,你那邊又聽到這個怪消息,所以我就覺得很詭異阿。 │ │A2:對阿,所以我一直覺得怎麼這麼奇怪咧,因為你的辦事能力也不會這樣│ │ 子阿,然後他一直說工地主任的問題。 │ │B:不是,之前「光纖」部分我是怎麼幫他處理的。 │ │A2:我就說不會阿,我「那個朋友」說你們工地主任說都沒問題阿。 │ │B:對啊,嘿嘿嘿,所以我不了解,你叫他去處理一下,看之後要怎樣啦。 │ │ 啊! │ │A2:好,我去處理一下。你等一下、等一下。 │ │ (郭建宏將電話轉交還鄭淑分) │ │A1 (鄭淑分):我現在聽下來,總而言之我覺得是誰的問題你知道嗎? │ │B:誰? │ │A1:應該是那個「大胖子」、「有鬍子那個」人有毛病啦。 │ │B:不是啦,「老王」也有問題,「老王」事情沒去問清楚,「老王」也不 │ │ 對。 │ │A1:都有毛病啦、都有問題啦、神經病啦…你幾號要再上來阿? │ │B:現在聽說是9號啦。 │ │A1:號稱是9號就對了? │ │B:對阿,會不會變還不知道咧。 │ │A1:那你在前一、兩天告訴我。 │ │B:好好。 │ │(後閒聊)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 第95至96頁反面) ㈦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白賀帆就證人王森雄文件審核 不通過,本來想退件,但是改以電話通知王森雄來抽換文件 補正,證人王森雄說要來更換文件,結果卻拖了一個多月等 情。可知被告白賀帆在職務上行為也有給予證人王森雄方便 。證人王森雄支付郭建宏150萬元活動費,目的就是在打通 人脈,希望工程順利進行,此賄賂與職務上行為當然有對價 關係。 ㈧下述通話內容可知,證人王森雄因請領不到工程款項,猶有 「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我們是比人家還細漢 喔」等抱怨: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1/16│白賀帆基地臺: │ │ │11:33:43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4段600號 │ │ │ │CTS大樓2樓 │ ├──────────────────┴─────┴────────┤ │A(鄭淑分):在忙喔? │ │B(白賀帆):對,怎麼樣,什麼事? │ │A:幹麻那麼兇,可以講話嗎? │ │B:剛才在罵人,怎麼樣? │ │A:你不要罵我就好啦。 │ │B:什麼事? │ │A:我應該要他講還是我講阿? │ │B:什麼事啦?你說。 │ │A:好啦,這樣很難講欸。那個,「王先生」來呀,他說禮拜一沒有欸。 │ │ 還沒? │ │B:怎麼會咧?禮拜一應該進去啦。 │ │A:真的沒有,禮拜二也沒有,他說這樣,今天禮拜三阿。 │ │B:我們這邊已經出帳了啊。 │ │A:他沒有欸。 │ │B:好,我再追一下,OK。 │ │A:因為他剛經過過來,他去基隆。 │ │B:恩。 │ │A:好,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1/16│白賀帆基地臺: │ │ │17:06:14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B(白賀帆):我跟你講,那個…明天,因為我今天已經送過去了,那邊出 │ │ 帳要明天出帳。 │ │ A(鄭淑分):好啦,因為他到高雄…不跟我說囉?好啦,掰掰。 │ │ B:恩。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鄭淑分│2011/11/17│王森雄基地臺: │ │ │ 15:40:01│高雄市大寮區鳳林│ │ │ │一路300巷26之29 │ │ │ │號10F頂 │ ├──────────────────┴─────┴────────┤ │A(鄭淑分):要跟我說壞消息喔? │ │B(王森雄):唉!殊不知!都要變臉了!我隔壁的啦,說他隔壁的都領到 │ │ 了,為什麼我們到現在還沒有領到,我們是比人家還「細漢」(譯台音 │ │ )喔? │ │A:是喔? │ │B:都滿肚子火了。 │ │A:好,我現在馬上打。 │ │B:人家說他們收到了,為什麼我們到現在都沒有,每天都在騙! │ │A:好,你等一下,我現在馬上打,等一下打給你。 │ │B:好。 │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1/17│白賀帆基地臺: │ │ │15:41:39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A(鄭淑分):那個「王老先生」阿,剛打來說,有點兇,也不能講有點兇 │ │ ,有點無奈,他說沒有,然後隔壁還跟他講說他們都有了,這樣。 │ │B(白賀帆):他們應該進了啦,昨天… │ │A:我知道他剛剛去弄的阿,說沒有阿。 │ │B:我再確認一次。 │ │A:不好意思欸,掰。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鄭淑分│2011/11/18│王森雄基地臺: │ │ │ 09:48:55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 │ │ │一路300巷26之29 │ │ │ │號10F頂" │ ├──────────────────┴─────┴────────┤ │A(鄭淑分):早安,我昨天用了,你看得懂嗎? │ │B(王森雄):昨天聽到那個,心情很差,現在人不舒服。 │ │A:不要不舒服啦,他昨天7、8點才打給我吧,下禮拜吧,我「姊夫」說下 │ │ 禮拜找一天大家見面,那他講的意思你聽得懂嘛? │ │B:「會長」,我跟你說啦,這一些話我從前3個禮拜就聽到了! │ │A:聽到說,不是臺灣(銀行)的這樣喔? │ │B:說要3天啦,我從前3個禮拜就聽到了。我上禮拜去也是這樣跟我說阿 │ │ ,上禮拜是禮拜四去找他的啊。 │ │A:因為他沒跟我說這樣,他昨天是說因為你不是臺灣(銀行)的所以怎 │ │ 樣,他昨天就直接說那間因為是臺灣(銀行)的,我說反正就是下禮 │ │ 拜找一天,我說我「姊夫」說下禮拜找一天大家要見面講一下。 │ │B:被我姐念到臭頭!說滿臉全豆花!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人 │ │ 家不認識半天就領到錢了,我們有認識的7個月都還沒領到錢! │ │ │ │(後鄭淑分轉述白賀帆說法給王森雄聽,但王森雄依舊覺得白賀帆不夠 │ │ 意思) │ │-6分37秒- │ │ │ │A:別生氣啦,我昨天有叫他下星期上來啦,說「姊夫」要見面一下。不過 │ │ 我們說正經的,他昨天8點多打給我的時候,就是照他那個鳥個性,昨天│ │ 的口氣聽起來是有很抱歉啦,因為我下午打電話給他,口氣沒有很好… │ │ (後兩人續聊此事)… │ │B:你那個何時會弄好啊? │ │A:我們這兩天就要趕起來了啊! │ │B:有那麼快嗎? │ │A:有阿,我想說星期二就要試做。 │ │ │ │(中略,兩人討論高雄市有無可供鄭淑分店內擺設的老舊復古擺設品) │ │-10分9秒- │ │ │ │B:我是說真的,我是跟我姐說啦,反正我也盡力了,會弄成這樣我也沒辦 │ │ 法,不然你自己去處理…(閒聊要找男人去撒嬌)… │ │A:OK啦。 │ │B:最主要是說,拖太久,變成說我這個工作錢一直投進去,變成你每個工 │ │ 地都停滯了。 │ │ (後鄭淑分安撫王森雄,略)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③卷 第87至101頁反面) ㈨證人王森雄透過證人鄭淑分催促,證人王森雄終於在100年 11月18日領到第一筆工程款15萬8895元。而證人王森雄一直 抱怨「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人家不認識半天就 領到錢了,我們有認識的7個月都還沒領到錢!所謂認識七 個月,是從100年3月8日得標以來已經認識七個月,所謂「 今天有認識比不認識的還要漏氣」,顯見證人王森雄自認為 付了很多活動費,行賄並招待被告白賀帆飲宴住宿,卻未有 預期之回報 。 ㈩又因證人王森雄請款不順,證人鄭淑分說「我姊夫郭建宏交 代下禮拜大家找一天見面」,且後來確實有見面,即100年 12月7日郭建宏南下臺中會合王森雄,並且約證人白賀帆出 來「臺中吳班長餃子館」見面,有下列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2/6 │白賀帆基地臺: │ │ │19:49:01 │臺中市清水區東山│ │ │ │里神清路37- 18號│ │ │ │2樓頂 │ ├──────────────────┴─────┴────────┤ │A(鄭淑分):你現在在幹嘛?在裡面? │ │B(白賀帆):我現在在看電視啊!怎樣?什麼事? │ │A:你這幾天,哪一天有空去「吳班長」吃個東西? │ │B:只有…明天。 │ │A:明天喔,好啊! │ │B:因為明天是禮拜三嘛!然後再來是四五六日一,五天駐隊。 │ │A:我知道,我了解你愛坐牢,呵呵。 │ │B:沒禮貌! │ │A:你現在是在裡面喔?電視好大聲喔! │ │B:對啊!在裡面啊! │ │A:家裡沒大人就對了,那麼大聲。 │ │B:我就是大人! │ │A:我了解,我知道你那裡很寬敞的! │ │B:好啦!那明天再過來嘛! │ │A:好,等一下我確定再跟你講一下。 │ │B:OK,好,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 2011/12/6│白賀帆基地臺: │ │ │ 19:51:44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 A(鄭淑分):明天幾點? │ │ B(白賀帆):明天…你們幾點可以到嘛! │ │ A:你看你幾點可以啊! │ │ B:6點半! │ │ A:6點半,OK,那就6點半「吳班長」喔! │ │ B:OK,好,就這樣。 │ │ A:明天要幫他改成「鄭班長」!哈哈。 │ │ B:喔,好,OK,掰掰。 │ │ A: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12/7 │白賀帆基地臺: │ │ │18:21:09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A(白賀帆):哈囉。 │ │B(郭建宏):兄弟。 │ │A:到了? │ │B:嗯,對呀!對呀!你1個人還是2個人? │ │A:我1個人,我1個人。 │ │B:好,OK!OK! │ │A:你先點一下,我馬上就到。 │ │B:OK! │ │A:BYE!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郭建宏 │2011/12/07│ │ │ │ 19:33:02│ │ │ │ │ │ ├──────────────────┴─────┴────────┤ │ B(鄭淑分):聽我說就好了。 │ │ A(郭建宏):結束啦,怎樣? │ │ B:怎麼那麼快? │ │ A:對啊! │ │ B:有不歡而散嗎? │ │ A:還好啦!反正就是等「他」看要怎麼處理啊! │ │ B:喔,反正就是有跟他那個,我本來是要講說,不要讓他要續攤! │ │ A:沒有啦!沒有要續攤。 │ │ B: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不要讓他太「好款」(譯台音,意指對他太好)!│ │ A:好啦! │ │ B:好,回來再說吧! │ └─────────────────────────────────┘ (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③第102頁 以下)。 此次100年12月7日吳班長餃子館聚餐,全程被調查站人員跟 監拍照,確實晚上6點吃到7點半就結束(見本院監聽譯文卷 ③第114頁以下)。這個聚餐,只吃了一個小時就結束,氣 氛沒有很好,主要是王森雄、郭建宏這一方抱怨核發工程款 的速度太慢。證人郭建宏表示「反正就是等「他」看要怎麼 處理啊!」,鄭淑分表示「我本來是要講說,不要讓他要續 攤!」、「不要讓他太『好款』」,就是平常白賀帆到臺北 來都是有「續攤」上酒店,對被告白賀帆很好。現在被告白 賀帆讓王森雄請款不順利,王森雄、郭建宏這邊也就「不要 讓他太好款」。可知被告白賀帆到臺北吃喝玩樂係證人王森 雄支付,然王森雄並未獲得預期之回報配合,所以才有「不 要讓他(指被告白賀帆)太好款」的說法。 經過雙方於吳班長餃子聚餐後,翌日(8日)談的仍然是請 款不順的問題: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王森雄│2011/12/8 │白賀帆基地臺: │ │ │14:16:17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4段600號CT │ │ │ │S大樓2樓 │ ├──────────────────┴─────┴────────┤ │A(白賀帆):喂,哪位? │ │B(王森雄):白隊長。 │ │A:你哪位? │ │B:我「盛富」王森雄,我有件事麻煩你。 │ │A:你講。 │ │B:我最近有一件1億多元的工作,我要找銀行配合,但現銀行跟我講說 │ │ 我之前跟你們配合這場對不對?我們領得少,他們覺得有問題,會 │ │ 怕說… │ │A:你聽我講,你第二次計價的馬上OK了呀! │ │B:我知道,他們現的意思是怕說.要去瞭解是不是我們做得不好才領 │ │ 不到錢,還是實際上民航局這邊有拖到。 │ │A:哦。 │ │B:他若認為我們做不好領不到錢,那1億多元的工作就不敢跟我們配合 │ │ 嘛!實際上是民航局把我們拖到(拖延)的,那他就會和我們配合 │ │ 。 │ │A:然後…那需要我怎麼幫忙? │ │B:他是說要打電話去向你們照會。我是說能否麻煩他若是打電話向你 │ │ 們照會,你就跟他講。 │ │ A:哪一家? │ │ B:合庫。 │ │ A:合作金庫? │ │ B:嗯。 │ │ A:好,我知道。 │ │ B:我會留你的電話給他,算向你們照會。 │ │ A:好,OK! │ └─────────────────────────────────┘ (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③第102頁 以下)。 、【附表一】編號13於100年12月27日臺北市最愛旅館住宿招 待分: ㈠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白賀帆 │2011/12/16│ │ │ │ 15:20:20│ │ ├──────────────────┴─────┴────────┤ │B(白賀帆):你怎麼了? │ │A(鄭淑分):睡覺。 │ │(中間略) │ │B:臨時也要打電話報備啊!第二件事,你跟你「姊夫」講說,原則上那個 │ │ …「老王」啊,給我的那張圖我都幫他處理掉了,就這樣! │ │A:好。 │ │B:OK,我28號開會。 │ │A:好啊!你就前幾天再跟我確認。 │ │B:對,我27號會上去,好不好,OK,就這樣,掰掰。 │ │A:好,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2/26│白賀帆基地臺: │ │ │20:05:12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A(白賀帆):Hello。 │ │B(鄭淑分):你打給我? │ │A:不接電話,妳怎麼了? │ │B:剛起床去洗澡。 │ │A:妳會不會睡得太晚! │ │B:我們做到天亮,有時到7、8點。 │ │A:叫妳不要上那個班,你又不聽。 │ │B:那種跟那個又不一樣。 │ │A:當老板娘開心就好。 │ │B:也沒有開心,還好,只有我一個人。 │ │A:明天我上臺北。 │ │B:哎呀,你來你會罵我,我好怕我會給你訂不到房間。 │ │A:我現就是怕,我上禮拜就跟妳講,妳不當一回事。 │ │B:你又說你確定才要跟我講呀! │ │A:確定呀! │ │B:你現在才確定。 │ │A:好啦,你看你那邊有沒有,沒有的話就「真愛」嘛。 │ │B:「真愛」。 │ │A:「真愛」比較有機會。 │ │B:我再問問看。 │ │A:你幫我問一下。 │ │B:好啦。 │ │A:明天上去應該會比較晚,可能就直接打電話找你。 │ │B:好呀!你就忙,你就看怎樣… │ │A:明天我上去可能9點10點。 │ │B:你要來給我捧場哦。 │ │A:你都講話了。 │ │B:好啦,我看怎樣…你在家還是在裡面? │ │A:我今天駐隊。 │ │B:好啦,晚一點再打給你。 │ │A:OK!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2/26│白賀帆基地臺: │ │ │23:01:03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 簡訊:我會去處理好的,最愛,凱統沒有,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2/26│白賀帆基地臺: │ │ │23:03:08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B(鄭淑分):喂。 │ │A(白賀帆):那就麻煩你了。 │ │B:不會呀!我明天早上下班我就會去弄。 │ │A:你就看附近的就好了。 │ │B:就「最愛」。 │ │A:你不是說「最愛」和「凱統」都沒有了。 │ │B:就是去「最愛」。我之前有講「凱統」沒有,你是!「最愛」有啦, │ │ 反正沒有就在附近,他現是跟我講有,但是現在要現場去,我現沒辦 │ │ 法收,我明天一大早過去,反正會幫你弄好就對了。 │ │A:再傳個簡訊給我,謝謝! │ │B :OK!好,BYE! BYE!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2/27│白賀帆基地臺: │ │ (女性友人) │ 23:36:45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 │北路356號11樓頂 │ ├──────────────────┴─────┴────────┤ │A(白賀帆):喂。 │ │B(林彥妏):嗯。 │ │A:睡覺了沒? │ │B:還沒。 │ │A:在幹嘛。 │ │B:在路上。 │ │A:在什麼路上? │ │B:在回家的路上,你呢? │ │A:我在臺北。 │ │B:哪裡? │ │A:忠孝東路,「最愛」,有空嗎? │ │B:有。 │ │A:聊聊天,我待會就回去了。 │ │B:哦。 │ │A:601。 │ │B:什麼? │ │A:601。 │ │B:哦。 │ │A:ok! Bye!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③第123 頁以下) ㈡上開譯文中於100年12月16日15時20分20秒,被告白賀帆向 鄭淑分表示「…第二件事,你跟你姊夫(指郭建宏)講說, 原則上那個,老王啊給我的那張圖我都幫他處理掉了,就這 樣」;證人王森雄提出一張有問題的圖件,被告白賀帆已經 處理掉。且被告白賀帆還需要透過掮客鄭淑分去轉知包商王 森雄,足證平日證人鄭淑分等掮客集團出面訂飯店招待飲宴 等,與被告白賀帆職務確有對價關係無誤。 ㈢又被告白賀帆此次北上亦被跟監,有跟監報告可證(見本院 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③第140頁以下)。且就下述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鄭淑分表面雖為被告白賀帆配合訂房,然私下 對被告白賀帆飲酒花費小氣之行徑多有抱怨,顯見此等軍方 工程掮客係有所圖而為,方有百般應承被告白賀帆之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吳景龍←0000000000鄭淑分 │2011/12/26│吳景龍基地臺: │ │ │ 21:13:15│臺北市南港區 │ │ │ │115忠孝東路 │ │ │ │六段285號10樓 │ │ │ │之二 │ ├──────────────────┴─────┴────────┤ │ A(吳景龍):喂。 │ │ B(鄭淑分):你在幹嘛。 │ │ A:加班。 │ │ B:加班。 │ │ A:怎麼樣? │ │ B:沒啦,那個…我要怎麼講,怎麼形容,「家禽」明天要上來,因為我 │ │ 在想我們之前怎麼形容他,我在想怎麼講,因為有「計程車」,有什 │ │ 麼,我在想他到底是什麼「家禽」。 │ │ A:他會上來嗎? │ │ B:應該會吧。 │ │ A:那我知道,我明天不會去。 │ │ B:什? │ │ A:我明天不去就對了。 │ │ B:看你,我是沒差。 │ │ A:我有差。 │ │ B:對呀!所以我說避免麻煩,我就跟你說,他說他明天要上來,我就說 │ │ ,哦,好。 │ │ A:今天有人了。(餘閒聊)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2/27│白賀帆基地臺: │ │ │20:17:17 │臺中市烏日區站 │ │ │ │區一路2號2樓頂 │ │ │ │ │ ├──────────────────┴─────┴────────┤ │ B(鄭淑分):喂。 │ │ A(白賀帆):上班了?你們幾點上班。 │ │ B:9點。 │ │ A:那待會才會去上班就對了。 │ │ (中間略) │ │ A:嗯,ok!那這樣的話晚上去找你方便嗎? │ │ B:可以呀!你要來捧場當然方便,非常方便。 │ │ (中間略) │ │ A:不是,我現問你,你今天要我去給你捧場,你準備要我花多少?你要 │ │ 先講,因為我身上…月底了。 │ │ B:你如果這麼說你來喝5瓶啤酒500塊可以嗎?討厭鬼。 │ │ A:你說什麼?你再講一次。 │ │ B:對呀!你這樣講,我說你來喝5瓶啤酒500塊可以嗎? │ │ A:哈哈哈。 │ │ B:對不對?真是的,不然你要來開一瓶酒嗎?有2500塊的、3500塊的, │ │ 好煩哦。 │ │ A:反正我身上只有500,你自己看著辦。 │ │ B:那你只能喝5瓶啤酒,什麼都不要再說了,還有礦泉水,氣死我了。 │ │ (其他略) │ ├──────────────────┬─────┬────────┤ │0000000000吳景龍←0000000000鄭淑分 │2011/12/27│吳景龍基地臺: │ │ │20:32:18 │臺北市南港區11 │ │ │ │5忠孝東路六段 │ │ │ │285號10樓之二 │ ├──────────────────┴─────┴────────┤ │A(吳景龍):喂。 │ │B(鄭淑分):「他」有沒有打給你? │ │A:沒有,他打給我幹嘛。 │ │B:好好笑,他剛才打給我,他問我們幾點開門,我說9點,繼續問「同學 │ │ 」不在?我說不在,姊姊剛打電話說姪子發燒又住院。 │ │A:是哦,剛剛嗎? │ │B:剛剛,她說她聯絡不到姊夫(指阿保),反正就是那個(指阿保)不在│ │ ,我就說他(指阿保)不在,我就跟他(指白賀帆)講你很機車,「他│ │ 」(指阿保)在不在跟你(指白賀帆)來不來有什麼關係,你(指白賀│ │ 帆)要來捧場就來捧場,他(指白賀帆)說月底了,他沒有錢,我心想│ │ 你(指白賀帆)沒有錢才奇怪咧,他就說不然來要花多少錢?我說500 │ │ 塊5瓶啤酒,他說你怎麼不說第一次招待我,我說招待個屁,他意思是 │ │ 我先招待他,(略) │ │A:對。 │ │B:講得好生氣哦。 │ │A:他(指白賀帆)要叫我幫他付錢? │ │B:我覺得,要不然就是要找你share,我覺得啦,我說你(指白賀帆)不 │ │ 會自己找哦,我說我幹嘛找。人家要來就來,我就很火,他是覺得我火│ │ 氣很大,他說他今天從臺中上來怎樣的。然後我一直講高雄哦。 │ │A:臺中。 │ │B:都是你,他說到底誰在高雄,我說你現在從高雄上來哦,反正我就一直│ │ 講高雄,他就說到底誰在高雄,我說不是台南、苗栗,他說臺中啦,我│ │ 說哦,白痴,越想越生氣。 │ │A:哈!哈!500塊都花不起,好奇怪。 │ │B:他意思說他花500塊暢飲,我好火大。 │ │A:好啦,不要火大,我要吃飯了。 │ │B:好啦,bye! Bye! │ └─────────────────────────────────┘ (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③第123 頁以下) 、【附表一】編號14於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最愛旅館住宿招待 部分: ㈠有下列監聽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22 │白賀帆基地臺: │ │ │20:46:01 │臺中市清水區東山│ │ │ │里神清路37-1 8號│ │ │ │2樓頂 │ ├──────────────────┴─────┴────────┤ │A(白賀帆):喂。 │ │B(鄭淑分):還是「最愛」你覺得怎麼樣? │ │A:什麼? │ │B:我說還是「最好」你覺得怎麼樣? │ │A:你方便就好,我都可以。 │ │B:哦,我為了想說.你說離捷運站近,結果我就從民權東路下捷運以後 │ │ ,我就走走走到忠孝東路善導寺後面這家叫什麼我看一下叫什麼「佳美」│ │ ,真難笑,有夠遠一個來一個西。 │ │A:嘻嘻。 │ │B:結果沒有房間,沒禮貌。 │ │A:一般日,怎麼會沒有房間呢? │ │B:不知道,而已我剛進去咕嚕咕嚕好像都是日本人,不知道。 │ │A:咕嚕咕嚕。 │ │B:後來我就打電話去「最愛」他說有,那我下班後再去處理,所以還是「 │ │ 最愛」好了。 │ │A:好啦,好啦,ok! │ │B:因為沒辦法,我再走就死掉了。 │ │A:好啦好啦,就「最愛」,ok! │ │B:你明天幾點上來? │ │A:明天下午吧。 │ │B:那不是要吃飯嗎? │ │A:對呀!你有空嗎? │ │A:可以呀!我跟我姊夫講。 │ │A:好呀!好呀! │ │B:那你要出發的時候打給我,你要上高鐵時打給我。 │ │A:好,好。 │ │B:ok!那就這樣,好,bye! │ │A:bye!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22 │白賀帆基地臺: │ │ │23:18:03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4段600號CTS大 │ │ │ │樓2樓 │ ├──────────────────┴─────┴────────┤ │B(白賀帆):老婆啊! │ │A(鄭淑分):幹嘛?什麼事? │ │B:明天不要找「老王」喔! │ │A:我沒有啊!沒有啊! │ │B:跟「姊夫」講一下,不要找「老王」喔! │ │A:沒有。 │ │B:好,那見面再聊。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23 │白賀帆基地臺: │ │ │23:00:38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 │ │東路1段23號B1 │ ├──────────────────┴─────┴────────┤ │B(鄭淑分):喂。 │ │A(白賀帆):喂。 │ │B:你酒醉了? │ │A:沒有,你們店裡呢? │ │B:沒客人,你要過來嗎? │ │A:對呀!我現過去。什麼店? │ │B:什麼店?地址嗎? │ │A:對。 │ │B:新生北路二段72巷8號,你跟誰? │ │A:我跟「小美女」。 │ │B:「小美女」? │ │A:嗯。 │ │B:好,來再說,「小美女」是誰,我哪知?好,bye!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23 │白賀帆基地臺 │ │ │23:06:44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 │北路356號11樓頂 │ ├──────────────────┴─────┴────────┤ │簡訊:新生北路2段72巷8號,舊識愛喝 │ └─────────────────────────────────┘ (上述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④卷第45頁以下 )。 ㈡就上開譯文觀之,對話中被告白賀帆告知證人鄭淑分吃喝不 要找「老王」(按即王森雄)等情,參以自100年底因為證 人王森雄請款不順,對被告白賀帆多有不滿,彼等間已非無 矛盾,雙方關係生變,此時被告白賀帆當已有所戒心,希望 去臺北住宿喝酒不要遇到包商王森雄。且對話中亦確請證人 鄭淑分訂房最愛旅館。復有最愛旅館101年2月23日旅客登記 表可參(見偵二卷第170頁反面)。 、郭建宏、鄭淑分於本院更一審審理中證稱:被告白賀帆都已 經歸還住宿費、分擔酒錢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2頁反 面至33頁),應不可採: ㈠被告白賀帆於偵查及原審坦認:「(問:你有無與郭建宏、 王森雄等人..100年5月24日至臺北林森北路某酒店、100年6 月8日、7月5日兩次至聚佳人酒店、100年9月7日至金莎會館 飲宴、10月6日至高巢飲宴?)上述情事應該屬實,我都有 去,不過在臺北都是郭建宏與鄭淑分找我吃飯,介紹我認識 他們的朋友,我們再去唱歌,印象中王森雄只出現過2次, 但哪2次我不敢確定,我都是當朋友聚會的心態去的」、「 (問:上述飲宴、吃飯都是由何人出錢?)應該都是郭員出 錢的,大概都是1、2萬元之間,我沒有辦法精算,有的時候 郭員的朋友也會在場」、「(問:有無於100年5月2、3日在 臺北市美麗信飯店住宿、100年6月8日、7月5日、8月3日在 臺北市凱統商務飯店住宿、100年9月7日、10月6日、12月27 日在臺北最愛HOTEL飯店住宿、101年2月23日在臺北最愛HOT EL飯店住宿?)有,是由鄭淑分先幫我訂的並且付費」、「 (問:100年5月2、3日在臺北市美麗信飯店住宿費用多少? 何人支付?)8,690元,鄭淑分所付」、「(問:100年6月 8日、7月5日、8月3日在臺北市凱統商務飯店住宿費用多少 ?何人支付?)一晚2,000元,共6,000元,也是鄭淑分付的 」、「(問:100年9月7日、10月6日、12月27日在臺北最愛 HOTEL飯店住宿費用多少?何人支付?)詳細價格不清楚, 大概是2,000元一晚,共6,000元,是由鄭淑分付的」、「( 問:101年2月23、24日在臺北最愛HOTEL飯店費用何人支付 ?)只有住一晚應該是2,000元,是由鄭淑分付的」等語( 見偵卷四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第89頁反面、第96頁反面至 第97頁,偵卷七第61頁反面)。 ㈡又證人鄭淑分證稱其確有為被告白賀帆處理美麗信飯店、凱 統商務飯店、最愛HOTEL等飯店住宿事宜,相關住宿費用或 由郭建宏支付,或由其墊付後再向郭建宏請款等語明確(見 偵卷二第5頁反面)。就飲宴部分,其證稱於100年10月6日 金莎會館、高巢酒店之費用共約19,600元,均是由郭建宏支 付等語(見偵卷二第4頁反面)。此外,並有美麗信花園酒 店電子計算機發票、金莎會館100年9月7日結帳單、最愛旅 館100年12月27日及101年2月23日旅客登記表行動蒐證作業 報告表、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53頁、第76 頁,偵卷二第83頁編號機-32、第85頁編號機-35、第85頁反 面編號機-40、第92頁反面編號機-60-1、第101頁反面編號 機-80、第170頁,偵卷四第29頁至第34頁)。證人鄭淑分、 郭建宏雖然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改稱;被告白賀帆來酒店時 都有歸還代訂住宿費、分擔酒錢云云。惟證人鄭淑分、郭建 宏屢次都在電話中說「不要給他太好款,不要給他續攤」, 指責被告白賀帆平常貪得無厭,如果大家都有分擔酒錢,被 告白賀帆僅係友人聚會分擔費用,豈有「好款」或「不好款 」等話語。更何況在證人王森雄屢屢請款不順後,證人鄭淑 分還傳簡訊給白賀帆提醒「做人真的剛剛好就好,不是人家 不跟我們計較,只是時候未到」提醒被告白賀帆錢也拿了, 吃喝住宿都有享受過,人家(王森雄)不是不會計較,只是 時候未到等語。更見業者即證人王森雄透過掮客即證人鄭淑 分、郭建宏等人百般巴結逢迎奉承行賄被告白賀帆,然未能 達到預期效果,業者非無可能有反噬之舉,而為示警之語。 、【附表一】賄賂及不正利益,與被白賀帆職務上之行為具有 對價關係: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祗須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或財 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非以公務員執行職 務有無要求、行求期約之行為於前,為決定之標準。所謂 對價關係,指他人交付財物,係出於對公務員職務(或違背 職務)行為行賄之意思,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以為職 務行為報酬之意。是否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 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 場合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明示 或默示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間具有對價 關係,縱假借社交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 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白賀帆供認:「(問:為何郭員要給你10萬元?)他跟 我說這10萬元是王森雄給的,因為王森雄跟他是很好的朋友 ,要我在這個案子協助幫忙」等語(見偵卷四第89頁背面) 。證人王森雄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只把錢交給郭建宏,郭 建宏要怎麼處理,我沒有辦法決定,但依我的想法,我覺得 他應該要拿給白賀帆才對,不然怎麼跟他拜託事情」、「我 覺得是一級管一級,如果聶子文要找我麻煩,我一定死,如 果白賀帆要找聶子文麻煩,聶子文也會死,所以我覺得找白 賀帆,可以叫聶子文不要這麼刁難,而且我當初想說讓我請 款比較方便。而且他可以幫我讓我的工程趕快完工,因為我 想說工地每月要3、40萬元開銷,可以縮短時程」等語(見 偵卷二第30頁)。 ㈢又證人王森雄因為請款不順利,屢屢向掮客郭建宏抱怨,甚 至說「自己的『禮數』都沒失禮」,其通話如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 2012/5/23│王森雄基地臺: │ │ │ 14:51:38 │高雄市大寮區莒 │ │ │ │光二街10號 │ ├──────────────────┴─────┴────────┤ │ (前段略) │ │ │ │A(王森雄):沒阿,營造有變更,但是也沒有領到錢欸!他跟我一樣從頭 │ │ 到尾、從今年到現在都還沒有領到錢欸】營造那個老闆,前天嘛、星期 │ │ 一的時候跑來臺中也找小白,說民航局的事情欸,叫「吳董」民航局有 │ │ 熟,看能不能講一下,看流程能不能快一點。他也是沒領到錢啦,工程 │ │ 官算是說講話較坦白,小白(白賀帆)較老油條給你騙啦,講一堆有的 │ │ 沒的給你聽啦,今天要追根究底是你們程序的問題啦,不然為什麼民航 │ │ 局錢沒有保留下來等你…(埋怨小白去年承諾都沒有達到且推卸責任)… │ │ 我跟他說今天我較不會講話,你們較會講啦,說真的,我對你們的「禮 │ │ 數」都沒失禮,但是你們這樣辦,我很不爽…(繼續埋怨,略)… │ │ (中間略) │ │B(郭建宏):你用這個逼他去跟老聶處理!他說有事情去找他,你就直接 │ │ 去找他,乾脆大家說清楚,要不然報停工,明天開始都發文,之前所有 │ │ 事情都發文,包括結構不對全部都發文,解釋清楚大家再來做。 │ │ (中間略) │ │A:最後我會要我家人跟他翻臉啦,幹!也太扯了!..(中間略)…昨天多 │ │ 好笑你知道嗎?昨天我去找他,問說我那個25%、我已經做25%了嘛, │ │ 你看有多扯喔,我的進度聶子文記25%,25%幾我就可以退那個保固金 │ │ 了嘛,結果保固金查了有問題,沒有辦法退,那其次啦,實際上我要請 │ │ 款是請幾趴你知道嗎,他讓我請的只有13%多而已,有誇張沒有!我在 │ │ 軍方的進度是25%多喔,但是聶子文讓我計價的錢是13%、17%而已, │ │ 我忘記了,1%差不多70萬嘛,你看他扣多少錢不讓我請! │ │B(郭建宏):讓他去跟老聶喬,你不要去跟他喬,你去跟他喬他會推給你 │ │ ,乾脆逼「他(小白)」去處理…(下略)…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128頁) 因150萬元活動費是交給掮客郭建宏,再轉交或招待被告白 賀帆。故證人王森雄對證人郭建宏抱怨請款不順利,而且講 明白「說真的,我對你們的『禮數』都沒失禮,但是你們這 樣辦,我很不爽」,王森雄付了150萬元活動費,當然自認 禮數週到,但領款卻較慢,有所不滿。可見證人王森雄、郭 建宏交付賄款及不正利益為對價,希望白賀帆協助工程盡快 完成,請款順利,故賄賂與職務,二者具有對價關係甚明。 ㈣因證人王森雄一直向掮客抱怨請款遭受刁難,掮客亦確將這 些訊息轉達給被告白賀帆,有監聽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7/9 │鄭淑分基地臺: │ │ │16:53:33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 │ │東路4段22號11樓 │ │ │ │頂 │ ├──────────────────┴─────┴────────┤ │簡訊:有時候覺得做人真的剛剛好就好,不是人家不跟我們計較,只是時候│ │未到,最近真的覺得凡事都要留些餘地比較好吧!,又是一週新的開始,願│ │您一切順心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134頁) 由上開內容可知,倘被告白賀帆經辦工程未拿過廠商款項, 未接受招待飲宴住宿,此等掮客郭建宏、鄭淑分自無立場對 其有何表示不滿。然掮客鄭淑分對被告白賀帆言明表示「做 人真的剛剛好就好,不是人家(指王森雄)不跟我們計較, 只是時候未到,最近真的覺得凡事都要留些餘地比較好吧! 」,顯見證人王森雄支付活動費,無非係為獲得較好之待遇 ,而被告白賀帆既有收取賄款及不正利益,卻未達預期效果 ,證人鄭淑分方有此示警之語。 ㈤綜上可知,證人王森雄因為請領工程款不順,於101年5月23 日下午2時51分38秒與郭建宏電話中,尚且抱怨稱「我跟他 說今天我較不會講話,你們較會講啦,說真的,我對你們的 『禮數』都沒失禮,但是你們這樣辦,我很不爽」等情,堪 認其已表示自己禮數都很周到,怎麼請款不順,掮客們知道 證人王森雄請款不順,由鄭淑分於101年7月9日下午4時53分 33秒傳送簡訊給白賀帆稱「有時候覺得做人真的剛剛好就好 ,不是人家不跟我們計較,只是時候未到,最近真的覺得凡 事都要留些餘地比較好吧!」,提醒被告白賀帆錢也拿了, 吃喝住宿都有享受過,王森雄不是不會計較,只是時候未到 等語向被告白賀帆示警。而證人王森雄付了150萬元活動費 ,其間多為證人郭建宏取得,被告白賀帆僅取得10萬元現金 及其他住宿、飲宴(見【附表一】)共計24萬550元之不法 所得及利益。 肆、【附表二】被告白賀帆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犯行 部分: 一、【附表二】編號1被告收受證人張雯瑞60,000元現金部分: 被告白賀帆收受【附表二】所示現金6萬元一節,業據其坦 承不諱,其於偵查中明確供稱「…另外聶子文的太太在100 年間不知是端午節或中秋節,以牛皮紙袋內裝6萬元,在臺 中烏日高鐵站交給我,說是老大哥照顧小老弟的錢」、「( 問:何時、地接受聶子文的太太給你的6萬元?)100年端午 或中秋節時在臺中高鐵站門口接送處交給我的,當時6萬元 是以牛皮紙袋裝著,都是千元鈔」、「(問:聶子文的太太 為何要交付予你6萬元?)是聶子文要她交給我的,聶子文 說是要照顧小老弟的」等語(見偵卷四第46頁)。復於101 年8月17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軍事審判官訊問時供稱:郭建宏 確實有給其10萬元;他跟其說這是王森雄給的,其問他這是 幹嘛!他說他是王森雄很好的朋友,請我這個案子後面幫幫 忙;這就是其做錯的地方;「美麗信飯店」、「凱統商務飯 店」、「最愛hotel飯店」住宿都是鄭淑分幫其訂並且付費 ;聶子文之妻在100年不知是端午或中秋節前,以牛皮紙袋 內裝6萬元在臺中烏日高鐵站交給其,她告訴其聶于文要照 顧其。因為其一時貪念作祟就收下來了,而且6萬元及1 0萬 元作為平時花費,花用殆盡等語(見原審101年度聲羈字第1 號卷第9頁反面至第11頁),另起訴送審於101年11月19日原 審訊問時供稱: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其承認,其有參加 郭建宏所邀約的餐敘,但不是所有的場合王森雄都有在場, 性招待則從未有過;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聶子文的妻子給其 現金,渠等都叫他張姊,不知道是端午還是何時,給其現金 6萬元,說是照顧小老弟,當時其不疑有他就收下了;張姊 其不熟,她的先生聶子文是渠等工程界的前輩;其承認收受 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現金、接受飲宴、旅遊招待及數位相機 等物品;;在清泉崗基地門口收受郭建宏交付10萬元時間其 不記得,但確定有拿到過郭建宏交付之10萬元;其有做的都 承認等語(見原審裁定卷宗第18至21頁反面)。就自聶子文 之妻張雯瑞收受6萬元之事實供述甚詳。核與證人張雯瑞於 101年9月25日偵查中結證稱:「(問:白員稱於100年端午 節或中秋節你替聶員將6萬元於臺中烏日高鐵站交與他,你 如何說明?)我記得好像有,但是端午中秋節我不記得,地 點是在烏日高鐵站沒有錯。」、「因為過節關係我要到臺中 一趟,不記得是我還是我先生聯絡的,我到高鐵之後,白員 開車過來見我,我就高鐵站與他聊了幾句,後來言談中他透 露手頭有點緊,所以直覺反應他需要我幫忙,所以我就拿現 鈔6萬元給他,他也就直接收下了。」、「他說他在忙,我 也要去看小孩,所以就分開了」等語(見偵卷八第117頁) 大致相符。 二、【附表二】編號2於101年1月11日、被告白賀帆收受唐家國 雙卡手機1支部分: ㈠被告白賀帆就此部分事實坦承不諱,另據證人唐家國於偵查 中證稱:其有致贈被告白賀帆大陸製雙卡手機;其確定手機 於101年1月送的,價格3000元等語(見偵卷七第171頁)。 且該手機經被告之妻林秀芬提出扣案(見偵卷七第第158頁 反面),並有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扣押物品 清單可憑(見偵卷七第161頁),證人唐家國並陳明該扣案 手機確係其贈送等情(見偵卷七第171頁正反面)。 ㈡此外,復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唐家國│ 2012/1/11│白賀帆基地臺: │ │ │ 11:33:06 │臺中市大雅區龍善│ │ │ │二街8號4F頂 │ ├──────────────────┴─────┴────────┤ │A(白賀帆 ):喂。 │ │B(唐家國):白賀,你忙完了嗎? │ │A:你到臺中了? │ │B:我在門口了。 │ │(省略) │ │A:我想想去哪裡吃?就我們二個兄弟嘛? │ │B:對,對,就我們二個,單純點。 │ │(省略) │ │A:左轉後你會看到貴族世家在右邊,左手邊對角窗是家燦坤,你走燦坤前│ │ 面那條是左轉,左轉後你直走,過了第三個紅綠燈,左手邊有家「香帥│ │ 」餐廳,「香帥」餐廳前面那條路右轉進來就看到「東記餃子王」在左│ │ 手邊。 │ │B:講得有點複雜,我找找看。 │ │A:還是我們約在燦坤。 │ │B:好。 │ ├──────────────────┬─────┬────────┤ │0000-000000 白賀帆→ 0000000000 │2012/1/11 │白賀帆基地台: │ │ │12:55:53 │臺中市大雅區雅環│ │ │ │路1段235號4F頂 │ ├──────────────────┴─────┴────────┤ │B(男):喂。 │ │A(白賀帆):喂,那個你問了之後看多少錢,不急著買。 │ │B:不急著買。 │ │A:對,因為剛有人送我一支雙卡機。 │ │B:大陸的? │ │A:那個酷卡。 │ │B:那有照相機。 │ │A:有嗎? │ │B:有啦,你看背面就看到鏡頭了。 │ │(餘略)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3頁、第11、12頁) 被告白賀帆與證人唐家國相約見面後,被告白賀帆即另於電 話中即稱剛才有人贈送其雙卡機等情,亦與前揭被告白賀帆 自白及證人唐家國證述互核相符。 三、【附表二】編號3於101年2月6日,接受證人聶子文在臺北市 新生北路舊識愛喝酒吧、7,000元飲宴部分: ㈠該部分事實有下列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 2012/2/6 │ 白賀帆基地臺: │ │ │ 13:53:51 │ 臺北市中正區忠 │ │ │ │ 孝東路2段100號 │ │ │ │ 12樓頂 │ ├──────────────────┴─────┴────────┤ │B(鄭淑分):我還沒有打給你,你怎麼先打給我。 │ │A(白賀帆):我到臺北了。 │ │B:我知道呀!晚上幾點? │ │A:我不知道,我要先去找「老狐狸」(指聶子文)。 │ │B:你要帶他一起來消費。 │ │A:我要先去找他談,談完看怎麼樣再來那個,瞭解嗎?幫我跟你「姐夫 │ │ 」(指郭建宏)講一下。 │ │B:那我等你的電話。 │ │A:對,等我電話好不好? │ │B:那…那個呢?「王老先生」(指王森雄)要叫他幾點? │ │A:誰? │ │B:「王老先生」呀! │ │A:「王老先生」,原則上… │ │B:他要載你回去,不是嗎? │ │A:對呀!我原則上今天晚上不要喝太晚,不要喝太累。 │ │B:嗯,我知道。 │ │A:差不多叫他… │ │B:我差點笑慘,你說不要喝太晚、不要喝太累,大概叫他半夜4點再來接 │ │ 你,哈,哈。 │ │A:沒禮貌,我明天還要上班。 │ │B:那是要叫他幾點? │ │A:晚上10點鐘過來好了。 │ │B:10點鐘過來,那就在店裡等你? │ │A:嗯。 │ │B:你要帶「老狐狸」來,我不管你。 │ │A:什麼?你說什麼? │ │B:你帶「老狐狸」來消費,幫親愛的創造業績。 │ │A:是他跟我說要去你那邊的。 │ │B:是哦。 │ │A:對,不用我講。 │ │B:了解。 │ │A:ok!跟你「姊夫」(指郭建宏)一下。 │ │B:好,你今天不過夜? │ │A:我今天不過夜,明天早上要上班呀! │ │B:好啦,好啦,那我了解。 │ │A:bye! │ │B:bye!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6 │白賀帆基地臺: │ │ │14:43:45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 │ │ │東路2段100號12樓│ │ │ │頂 │ ├──────────────────┴─────┴────────┤ │簡訊:辛苦了,晚上等你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6 │白賀帆基地臺: │ │ │20:21:44 │臺北市中正區新生│ │ │ │南路1段124之3號5│ │ │ │樓頂 │ ├──────────────────┴─────┴────────┤ │B(鄭淑分):喂。 │ │A(白賀帆):你那邊幾點? │ │B:我們在了。 │ │A:哦。 │ │B:我早就在了。 │ │A:你上班了? │ │B:因為你要來,我就上班了。 │ │A:好,好,那個住址? │ │B:新生北路二段。 │ │A:林森北路… │ │B:新生北路啦,我傳給你好了啦。 │ │A:新生北路二段? │ │B:對,72巷. │ │A:72巷,新生北路二段72巷… │ │B:8號。 │ │A:8號,ok!好,收到。 │ │B:好,bye!bye!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6 │白賀帆基地臺: │ │ │20:32:09 │臺北市中正區新生│ │ │ │南路1段124之3號5│ │ │ │樓頂 │ ├──────────────────┴─────┴────────┤ │B(鄭淑分):喂,才要傳簡訊給你,新生北路二段72巷8號。 │ │A(白賀帆):新生北路二段72巷8號? │ │B:對。 │ │A:好,bye! │ │B:你…我還可以講話嗎? │ │A:可以呀! │ │B:我以為你要到了,我還要再傳地址給你嗎? │ │A:沒有,我現要過去了。 │ │B:是哦,所以地址要不要再傳一次給你? │ │A:新生北路二段72巷8號,是嗎? │ │B:二段啦,我傳地址給你,哎,我看到「老王」在巷口,應該沒看錯。 │ │A:叫「老王」過來嘛。 │ │B:去載你嗎? │ │A:不用。 │ │B:我看到他,好。 │ │A:ok!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2/2/6 │白賀帆基地臺: │ │----------------------------------- │20:34:11 │臺北市中正區新生│ │簡訊:新生北路2段72巷8號,,舊識愛喝│ │南路1段124之3號5│ │ │ │樓頂 │ ├──────────────────┼─────┼────────┤ │ 0000000000聶子文←0000000000 │2012/2/6 │聶子文基地臺: │ │ │21:25:37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 │北路356號11樓頂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 │2012/2/6 │王森雄基地臺: │ │ │21:34:26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 │北路356號11樓頂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呂志鴻│ 2012/2/6 │白賀帆基地臺: │ │ │ 21:41:23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 │北路356號11樓頂 │ ├──────────────────┴─────┴────────┤ │A(白賀帆):喂。 │ │B(呂志鴻):副大座,我「阿嚕咪」。 │ │A:「阿嚕咪」。 │ │B:副大座,你在哪邊? │ │A:你在哪裡? │ │B:我要回臺中。 │ │A:你在哪邊要回臺中? │ │B:我在高鐵站,那你在哪邊? │ │A:你現在高鐵,我現上高鐵要準備回去了。 │ │B:好,你坐幾點鐘的? │ │A:我告訴你,你明天跟我聯絡,好不好?喂。 │ │B:副大座。 │ │A:明天跟我聯絡。 │ ├──────────────────┬─────┬────────┤ │ │2012/02/06│ │ │ 0000000000郭建宏←0000000000鄭淑分 │ 21:43:19│ │ ├──────────────────┴─────┴────────┤ │B(鄭淑分):王老闆和小白走了,王老闆說小白要帶他去按摩一下,這樣。│ │A(郭建宏):嗯,沒關係我等一下再… │ │B(鄭淑分):反正他們兩個走了。 │ │A: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 │B:你快回來,不用…(含糊)… │ │A:我知啦!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 2012/2/6 │ 白賀帆基地臺: │ │ │ 21:45:45 │ 臺北市中山區長 │ │ │ │ 春路25號6樓 │ ├──────────────────┴─────┴────────┤ │A(白賀帆):喂。 │ │B(郭建宏):兄弟,你有要過來嗎? │ │A:沒有,沒有,我要離開了。 │ │B:你要回臺中了? │ │A:對,對,你就安排一下。 │ │B:好,我瞭解。 │ │A:OK!OK! │ │B:哦,好。 │ │A:我就帶「老王」一起走了。 │ │B:我瞭解,那「龍經理」呢? │ │A:「龍濬」我請他回去了。 │ │B:好,OK!那我瞭解。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聶子文 │ 2012/2/6 │ 白賀帆基地臺: │ │ │ 21:51:01 │ 臺北市中山區松 │ │ │ │ 江路139號12樓頂│ ├──────────────────┴─────┴────────┤ │A(白賀帆):喂。 │ │B(聶子文):白哥,你回臺中了? │ │A:嗯,我回臺中。 │ │B:你不夠意思呀!你。 │ │A:沒有,聶哥,我們自己…跟老哥相處我們不在乎一時,我們在乎… │ │B:你跟「王」的走了,不跟我在一起,不夠意思。 │ │A:沒有,沒有,因為那邊我也不跟他一起,我就先走了,因為明天早上… │ │B:擺這樣就是等你,你不來真是不好意思。 │ │A:哎呀,我叫是我的事情。 │ │B:你也不要這樣子。 │ │A:我叫「阿保」(郭建宏)幫忙呀! │ │B:你來再走不可以嗎? │ │A:沒有,因為我現已經上高速公路了。 │ │B:改天,改天。 │ │A:謝謝,下回,下回,BYE! │ │B:下回,BYE!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16頁至40-7頁) ㈡該次證人聶子文使用永豐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7000元一節, 有刷卡紀錄可憑(見偵卷八第50頁)。又從上述譯文可知, 被告白賀帆與證人王森雄、郭建宏、聶子文、呂志鴻及聶子 文事務所其餘員工多人,都有一起到林森北路鄭淑分經營的 「舊識愛喝」酒吧捧場,只是白賀帆與王森雄先行離開,呂 志鴻也先離開,只有事務所員工留下來陪著聶子文。縱該次 酒席被告白賀帆或係停留未久先行離開,但是該次聚會的緣 由係鄭淑分的酒吧成立,鄭淑分要白賀帆帶「老狐狸」(聶 子文)過來捧場,因為鄭淑分要開拓客源,因鄭淑分與白賀 帆的關係,才去鄭淑分酒吧捧場。證人聶子文於國防部高等 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查中陳稱:「(問: 101年2月6日曾與白賀帆、郭建宏及他女友去『舊識愛喝』 酒吧..?)那天說是開幕,找我,我才去,我付7000元..」 (見偵七卷第199頁正反面),顯見證人聶子文是因被告白 賀帆之故才前去該酒吧消費7000元。雖然被告白賀帆停留未 久,惟確因被告白賀帆之故始有此筆消費。 四、【附表二】編號4於101年3月2日至4日、接受證人唐家國旅 遊招待部分: ㈠被告白賀帆於偵查中供稱:「(問:你有無與唐家國出國旅 遊?)有,一起去泰國旅遊三天自由行。」、「(問:機票 、旅費及住宿費何人支出?)都是唐家國。」、「(問:唐 家國為何要請你?)他說他現在賺的比較多。」、「(問: 出國日期?)101年3月2至4日。」 (見偵四卷第52頁反面 、第53頁)。其供述明確係由證人唐家國請其出國並支出費 用及其原因,並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參(見偵二卷第 171頁)。 ㈡上開招待出國旅遊一事,復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唐家國 │2012/02/05│白賀帆基地臺: │ │ │ 14:21:43│臺中市南區復興 │ │ │ │路3段1號13樓頂 │ ├──────────────────┴─────┴────────┤ │(略) │ │B(唐家國):對,對,對,把你的護照帶著。 │ │A(白賀帆):我護照在部隊裡面,我不進去了。 │ │B:啊! │ │A:我護照在部隊裡面呀! │ │B:哇,那就用傳真的吧。 │ │A:怎麼樣?資料有嗎? │ │B:我需要你的護照才能那個呀! │ │A:是哦! │ │B:嗯。 │ │A:還是… │ │B:護照,護照,沒關係,…還是要看護照,因為這個名字很重要。 │ │A:還是我明天早上進去拿。 │ │4B:先不要,你也不要專門跑,反正你到SEVEN,傳SEVEN就好了。 │ │A:好,也好,OK! OK!好,收到。 │ │ (略)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唐家國│2012/2/7 │白賀帆基地臺: │ │ │16:50:47 │臺中市沙鹿區忠 │ │ │ │貞路102-30號 │ ├──────────────────┴─────┴────────┤ │簡訊:簽證,需要護照正本,大頭相片兩張2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 │2012/3/2 │白賀帆基地臺: │ │ │11:55:40 │桃園縣中壢市青埔│ │ │ │里高鐵北路1段2號│ │ │ │4樓頂 │ ├──────────────────┴─────┴────────┤ │ 出入境資料(偵卷二第171頁出入境資料) │ │ 白賀帆101.3.2出境-中正機場--CI835班機 │ │ 101.3.4入境-中正機場--CI834班機 │ │ 唐家國101.3.2出境-中正機場--CI835班機 │ │ 101.3.4入境-高雄機場--CI840班機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白妻 │2012/3/4 │白賀帆基地臺: │ │ │17:04:54 │桃園縣中壢市高鐵│ │ │ │北路1段2號1樓 │ ├──────────────────┴─────┴────────┤ │B(白妻):喂。 │ │A(白賀帆):喂,我終於放風了。 │ │B:你在哪裡? │ │A:花蓮呀! │ │B:你可以出來了? │ │A:我現在剛出洞。 │ │B:你可以回家了? │ │A:我如果因為禮拜二有派車,但是如果我自己要先落跑我就要自己先花錢 │ │ 。 │ │B:那不用啦,我們現在臺中,你也來不及看我們,你坐飛機也來不及。 │ │(略) │ │B:你明天去嘉義找我? │ │A:你明天有無休假? │ │B:明天有呀! │ │A:那沒關係,我落跑。 │ │B:你到嘉義找我,浪費錢。 │ │(略) │ │A:那怎麼辦呢?我如果今天走我可以休二天假,我還是今天走,花錢買休 │ │ 假嘛,那我知道了,bye! │ │B:bye!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85頁至91頁) 上開內容均係關於證人唐家國請被告白賀帆提供護照、告知 辦理簽證相關資料及班機資訊等事宜,顯見被告白賀帆該次 出國旅遊一事,確由證人唐家國操辦。而被告事後與其妻對 話中,猶佯稱其在花蓮云云。 ㈢證人聶子文雖曾於偵查中證稱:「(問:唐家國擔任事務所 何職?權責為何?)南部執行長」、「(問:知否唐家國與 白員【指白賀帆,下同】一同出國旅遊之事?)我不知道」 、「(問:出國費用是否以事務所經費支出?)不是」(見 偵七卷第199頁正反面)。證人唐家國於軍事檢察官偵訊時 亦證稱:「(問: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為何會遭白賀帆予以 記點?)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派駐現場的人員不足、資料送 審不符,就我所知,是有這些事被記點了,但是詳細的情形 我不知道」、「(問:你有招待白賀帆出國旅遊?)我沒有 招待,是我與白賀帆一起出國,是去泰國」「(問:你與白 賀帆出國旅遊,機票、旅費及住宿費何人支出?)機票、住 宿費用是由我先代墊匯款給旅行社,在該地的旅費是他自己 出的」、「(問:代墊的費用,白員有無返還?)機票、護 照辦好後,我把東西拿到嘉義給他,他有問我多少錢,我告 訴他二萬六千多元,他告訴我身上沒有那麼多現金,我就說 沒有關係,下次再還我,後來他沒有還我,我也不好意思追 討」、「(問:為何幫白員墊付機票及住宿費?)因為是我 跟旅行社接洽,旅行社打電話通知我,要趕快匯款,不然機 票、住宿會取消,所以我才會先墊付所有的金額」、「(問 :有關你是監造廠商員工送禮給業主承辦人是否合適?)就 身分上來講是不合適,不過我跟他認識很久才會送他,並沒 有摻雜業務上關係」(見偵二卷第26頁正反面;同上偵七卷 第170頁反面、第171正反面)等語。證人唐家國雖稱係代墊 款項云云,然亦證稱並未向被告白賀帆追討,被告白賀帆亦 無歸還所謂代墊款項之情事。 ㈣證人聶子文及唐家國雖證稱:101年3月出國旅遊與被告白賀 帆職務上行為,是沒有對價關係的云云。然而證人聶子文有 各種設計及監工上的缺失,所以第一次被記30幾點,第二次 也被記30幾點,證人聶子文先前猶於100年12月27日09:14: 22就打電話去向白賀帆抱怨被記點太多,再記下去就不用參 加投標了等語(詳後述)。被告白賀帆對證人聶子文日後能 否繼續承攬政府工程,仍有一定影響力,證人聶子文猶另為 被告面子支出7000元給證人鄭淑分的酒吧捧場,透過證人唐 家國招待被告白賀帆出國旅遊打點關係,顯與事理不悖。況 且被告白賀帆事後向其妻佯稱係至花蓮、甫出山洞云云,然 被告白賀帆實係前往泰國旅遊3天,堪認此行尚有不可告人 之處。 ㈤中華航空高雄分公司函覆證人唐家國與被告白賀帆兩位旅客 均參加華航「五折泰划算」精緻旅遊,係委託高雄市鳳凰旅 行社劃定機位,華航向三星旅行社請款一節,有中華航空公 司高雄分公司2012年3月13日2012KHHDM00091號函可憑(見 偵卷二第171頁反面)。是證人唐家國向三星旅行社購買二 人泰國旅遊行程。又證人唐家國係101年1月18日在三星旅行 社刷卡一筆1萬3200元;101年2月4日在同一旅行社刷第二筆 2萬700元,回台後101年4月13日在同一旅行社再刷第三筆1 萬3500元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證 人唐家國刷卡消費紀錄可參(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41至246 頁)。又上開中華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函另說明:白賀帆加 購臺中至桃園高鐵來回車資810元,唐家國加購左營至桃園 單程高鐵車資995元等情,是就證人唐家國3筆費用合計4萬 7400元,扣除2人車資995元、810元,為45595元,除以2為2 萬2797元(元以下捨去),再加上被告白賀帆車資部分810 元,共計2萬3607元,此為證人唐家國招待被告白賀帆出國 旅遊費用之不正利益。被告於偵查中稱:機票、旅費由唐家 國出的,大概2萬元云云(見偵四卷第98頁),證人唐家國 於偵查中復證稱其告知被告2萬6千餘元云云,已如前述,另 起訴書雖認旅遊招待費用為19000元云云,然依上開刷卡紀 錄及中華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函文所示,就證人唐家國為被 告白賀帆支付之旅費應係2萬3607元,併此敘明。 五、【附表二】編號5於101年5月5日收受證人唐家國數位相機1 台: ㈠被告白賀帆坦承有收受數位號相之事實,且證人唐家國於偵 查中亦證稱:其有致贈被告白賀帆相機;相機是101年5月送 的,為4500元等語(見偵卷七第171頁),互核大致相符。 ㈡此外,復有下列譯文可證: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唐家國│ 2012/5/5 │白賀帆基地臺: │ │ │ 17:24:01 │嘉義縣水上鄉中 │ │ │ │正路49號3F │ ├──────────────────┴─────┴────────┤ │B(唐家國):兄弟呀! │ │A(白賀帆):哎。 │ │B:好久不見了。 │ │A:你都在嘉義,你不來臺中看看我呀! │ │B:嘉義還真忙,一大堆事情。上禮拜被曬太陽,曬得快脫皮了。 │ │A:你會找那吃力不討好的事幹呀! │ │B:沒有呀!剛好那個之前的案子,那個板塊裂了,修補呀!伊朗是要大好 │ │ 天氣的時候。 │ │A:最近天氣不是很不穩定? │ │B:就是那幾天,抓緊好時機,天氣好就拼命做。我是現場曬得他媽的,跟 │ │ 傻瓜一樣曬,曬一天,第二天就曬得受不了,我還去買什麼個. │ │A:防曬。 │ │B:買個東西罩起來,在哪裡? │ │A:在嘉義呀!。 │ │B:今天放假? │ │A:對呀! │ │B:禮拜一還會在嘉義嗎? │ │A:禮拜一我要帶我老婆去看醫生。 │ │B:在哪裡?在嘉義還是在哪裡看? │ │A:在榮總,嘉義榮總。 │ │B:哦,那看完病,我禮拜一會在嘉義,我要帶一個那個傻瓜相機給你。 │ │A:哦,應該我要到晚…下午吃完晚餐之後才有空啦。 │ │B:哦,可以呀! │ │A:我吃完晚餐之後再跟你聯絡,好不好? │ │B:好,好,咱們就聊一下。 │ │A:聊個天,ok!。 │ │B:禮拜一下午…晚上。 │ │A:對。 │ │B:禮拜一、禮拜二我都在嘉義。 │ │A:好,好,ok。 │ │B:好,好,那太好。 │ │A:掰。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103至107頁) ㈢就上開數位相機價值,證人唐家國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約4 000元云云(見偵一卷第130頁),另於偵查中或稱係4000多 元、或稱4500元云云(見偵二卷第16頁、偵七卷第171頁) ,說詞不一,亦無客觀依據可證,當以有利被告之最低金額 認定,即價值4000元,併此敘明。 六、被告白賀帆接受禮品、飲宴及出國旅遊招待等情,被告白賀 帆供承:「(問:101年2月6日至舊識愛喝酒吧飲宴有何人 ?)我確實有去…」、「(問:你與聶子文事務所工地監造 執行長唐家國出國旅遊,機票、旅費及住宿費何人支出?) 機票、住宿費是由唐家國出的,大概是2萬元。泰國當地的 旅遊費是我自己出」、「(問:有無收受唐家國致贈的大陸 雙卡手機、傻瓜相機?時間?價格?)101年初先給我雙卡 手機,…傻瓜相機是在101年4、5月份給我的」等語(見偵 卷四第46頁、第97頁、第98頁)、證人聶子文證稱:其有前 往舊識愛喝酒吧,並支付7,000元費用(見偵卷七第199頁) ,而證人唐家國證稱:出國之機票、住宿費是其支付,事後 被告白賀帆並未返還,確有在101年1月、5月交付被告白賀 帆手機及相機,價格分別為3,000元及4,500元等語(見偵卷 七第170頁反面、第171頁)大致相符,足可認定。至於被告 白賀帆在泰國有無支付2人活動所需要的現金,並不妨礙被 告確實有接受證人即聶子文員工之唐家國支付旅遊招待一事 。 七、被告白賀帆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收受【附表二】賄賂及不正利 益間具有對價關係,說明如下: ㈠豐申營造有限公司於99年8月18日標得建築工程案後,隨即 發現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施工圖設計上漏未編列「機庫頂 版6毫米厚內襯鋼板加工組立」材料費預算等缺、漏項缺失 ,而生履約爭議等情,過程略以如下: ┌───────┬──────────────┬───────┐ │資料時間 │討論內容與決定 │卷證出處 │ ├───────┼──────────────┼───────┤ │99年10月18日 │因鋼板單價計算等缺、漏項缺失│ │ │ │,致使得標廠商豐申營造有限公│ │ │ │司無法繼續施工,並提出施工圖│ │ │ │設計疑義 │ │ ├───────┼──────────────┼───────┤ │99年12月22日 │「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偵卷十一第 180│ │ │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 - 軍事 │頁 │ │ │設施搬遷工程(建築土木工程 │ │ │ │)圖說研討會暨施工協調會會議│ │ │ │記錄」,有關豐申營造有限公司│ │ │ │認定漏項部分,將重新函文聶子│ │ │ │文建築師事務所協助澄覆。 │ │ ├───────┼──────────────┼───────┤ │99年12月28日 │聶子文提議變更設計,並提出「│偵卷十一第260 │ │ │機庫新建鋼構結構工程」預算書│-266頁 │ │ │1302 萬 1724 元,聶子文又提 │ │ │ │出幾家報價單。 │ │ ├───────┼──────────────┼───────┤ │100年1月25日 │研討事項: │偵卷十一第211 │ │ │建築土木工程工程圖說研討會澄│頁 │ │ │復資料,項次1,「機庫頂版6MM│ │ │ │後內襯鋼板加工組立工項,資源│ │ │ │統計表僅列人工費,無材料費。│ │ │ │」,建築師事務所澄復:「該工│ │ │ │項材料費未編列,經檢討並由專│ │ │ │業結構技師計算需修正圖說,辦│ │ │ │理變更設計。」 │ │ ├───────┼──────────────┼───────┤ │100年2月18日 │聶子文建築事務所提出計變更提│偵卷十一第213 │ │ │議單,針對鋼板未計算成本部分│頁 │ │ │,擬增加經費1191萬7890元,建│ │ │ │議變更設計以符合需求 │ │ ├───────┼──────────────┼───────┤ │100年5月19日 │在427聯隊第一會議室,舉行建 │偵卷十二第52 │ │ │築土木「變更設計」聯審會議,│-53頁。 │ │ │有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唐家國│ │ │ │、陳明輝出席;另豐申營造吳家│ │ │ │孟出席。設施中隊:白賀帆、張│ │ │ │裕偉、黃信評出席(偵卷12第52│ │ │ │頁)。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發言:│ │ │ │「經本公司針對契約圖說研討及│ │ │ │評估後,發現工項中『6毫米厚 │ │ │ │內襯鋼板組立』未含材料費及刷│ │ │ │漆費,『頂版重型鋼管支撐架』│ │ │ │未含人工費,以上三項如依約及│ │ │ │現有市場行情施工,將有3400多│ │ │ │萬元落差損失。」 │ │ ├───────┼──────────────┼───────┤ │100年5月26日 │空軍 427 戰鬥戰術聯隊,函覆 │偵卷十二第50頁│ │ │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有關變更│ │ │ │設計提議審查意見:除豎井尺寸│ │ │ │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訂│ │ │ │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 │ │ │手冊』外,【其餘項目不同意辦│ │ │ │理變更設計】,請依契約辦理。│ │ ├───────┼──────────────┼───────┤ │101年2月24日 │公共工程委員會、國防部為了設│偵卷十第138頁 │ │ │計缺失問題,召開「中部國際機│ │ │ │場整體規劃及第一期發展計畫- │ │ │ │第一階段工程(建築土木工程)」│ │ │ │履約爭議調解第三次調解」,白│ │ │ │賀帆北上參加會議。會議結束後│ │ │ │101年2月24日16:20:07,呂志│ │ │ │鴻的特助洪錦標使用呂志鴻0916│ │ │ │-000000號手機打給白賀帆,詢 │ │ │ │問是否會處罰問題,白賀帆告知│ │ │ │,依照合約會對設計者予以罰錢│ │ │ │(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57頁)│ │ ├───────┼──────────────┼───────┤ │101年3月14日 │在427 聯隊召開「搬遷工程履約│偵卷十二第102 │ │ │協調會」,討論問題包括鋼板費│頁 │ │ │用設計缺漏部分,會議記錄:有│ │ │ │關新建機庫工區部分工項係屬設│ │ │ │計疏漏,造成預算漏列,影響承│ │ │ │攬成本,另豐申營造有限公司亦│ │ │ │表示願意繼續履約並撤除調解案│ │ │ │,委員於會中表示,如認定為漏│ │ │ │項,請聯隊依程序辦理。樂見雙│ │ │ │方進一步交集,減少爭議。 │ │ ├───────┼──────────────┼───────┤ │101年4月19日 │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函覆427聯 │偵卷十二第107 │ │ │隊,有關「新建機庫土建工程機│至109頁 │ │ │庫頂版6毫米後內襯鋼板加工組 │ │ │ │立」及「機庫頂板重型鋼管支撐│ │ │ │架」變更設計價格經訪商情市場│ │ │ │價格較高,本所仍以標餘預算額│ │ │ │度內編制單價分析表。該新增之│ │ │ │「機庫頂板6毫米厚內襯鋼板材 │ │ │ │料及施工費」一項之費用,多達│ │ │ │2499萬1175元。 │ │ ├───────┼──────────────┼───────┤ │101年9月26日 │427聯隊核定淨加帳2567萬7795 │偵卷十四第26頁│ │ │元。建築師設計缺失部分,請依│ │ │ │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合約等規│ │ │ │定檢討辦理。追加案確定。 │ │ └───────┴──────────────┴───────┘ ㈡被告白賀帆供稱:「因工程要提變更設計,原因有可能是業 主本身要變更內容,疏失算在業主身上;或是建築師事務所 設計錯誤,這種變更設計是建築師的錯,聶子文當初要提變 更設計凹業主要變更,我就不同意,針對這部分後來到公共 工程委員會調解,聶子文才說是他們的設計疏漏,他後來還 有扣點。」(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61頁反面)。因為「變更 設計」似為業主的需求改變而變更設計,然事實上係聶子文 設計疏失,漏未計算鋼板價錢,而且建築師一開始並未承認 設計疏失。就監聽譯文裡面被告白賀帆很早就對「變更設計 」方案表示反對,堪認證人聶子文一直是有求於被告白賀帆 :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 │2011/4/6 │白賀帆基地台: │ │ 聶子文事務所 │21:59:24 │臺中縣大雅鄉中清│ │ │ │路四段 600 號 │ │ │ │CTS 大樓 2 樓 │ ├──────────────────┴─────┴────────┤ │B (白賀帆): 喂。 │ │A (事務所男):白隊長打擾一下,建築師這邊有些事情要您談 │ │一下。打擾您。 │ │B:不會,請說。 │ │C (聶子文):白隊長! │ │B:聶哥! │ │C:(對旁人講:不是我找他咧?) │ │B:您不是要找我? │ │C:喔,我是在講那個『變更設計』的事情..現在好像主計單位不同意。 │ │ │ │B:對阿,我那天有跟家國講! │ │C:不同意之後,他們那邊營造廠的,有沒有什麼反應阿? │ │B: 我那次是跟家國講,你們要先去跟營造廠談! │ │C:有啊,我有跟他們老闆,副總談阿,現在就沒差跟他下跪而已啊,你他 │ │ 媽的,不知道我有多可憐阿! │ │B:辛苦你! │ │C:現在該你出手了吧! │ │(略) │ │B:現在人家已經拿法來壓了,違法的事情我絕對不做,你該怎樣,你自己 │ │ 看著辦。 │ │C:我跟你講, 我們想辦法給他道德勸說一下! │ └─────────────────────────────────┘ (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58頁) ㈢被告白賀帆自承係在接任設施中隊中隊長後才結識證人聶子 文,平日與張雯瑞間並不會單獨見面等語(見偵卷九第87頁 ),顯見其與證人張雯瑞間除因聶子文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案 外,別無其他關連性。而證人張雯瑞於100年中秋前某天, 竟特意南下交付被告白賀帆6萬元,並言明「這是老大哥( 即聶子文)照顧小老弟」,而證人聶子文設計缺失早就被揭 發了,至少99年底就已有如何補救之討論。則此金錢交付目 的,應是尋求被告白賀帆在後續補救上予以協助,而依101 年2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顯示「現場我們演戲要演漂亮」, 被告白賀帆嗣後確有護航之行徑,則二者間當具有對價關係 ,應可認定。至於證人張雯瑞雖證稱係因被告白賀帆於交談 中透露手頭有點緊,其就當朋友給他6萬元云云,無非以交 款項與職務沒有關係,並不足採信。 ㈣又依通訊監察譯文顯示: ⒈證人聶子文不僅有鋼板材料漏未計算之缺失,還有各種工程 大大小小缺失會被記點。聶子文於100年12月27日9時14分22 秒電話中,向被告白賀帆抱怨遭扣點一事,被告白賀帆答稱 並非其主動為之,一切皆是長官要求等情(見偵卷二第113 頁至第114頁編號機-111):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聶子文 │2011/12/27│白賀帆基地臺: │ │ │09:14:22 │臺中市大雅區清 │ │ │ │泉路7-1號2樓頂 │ ├──────────────────┴─────┴────────┤ │A(白賀帆):喂。 │ │B(聶子文):小白,白哥。 │ │A:怎樣? │ │B:你二次記我60幾點對嗎? │ │A:什麼東西? │ │B:記我的點60幾點對嗎? │ │A:30幾,哪有到60幾。 │ │B:二個加起來60幾。 │ │A:別鬧,30幾。 │ │B:我到90幾,照條款我就不用競標了。 │ │A:那到100好不好。 │ │B:我問你,我已經到60多了。裂縫也要記點。 │ │A:哪個裂縫? │ │B:武力場的裂縫也要記點,然後光纖18張不對我也要記點,我跟你講,我│ │ 聶哥的為人你又不是不知道。你這樣記我的點公平嗎?我剛把分隊長講│ │ 了一頓,我說你對得起良心嗎? │ │A:等下,等下,聶哥,我們講清楚說明白,今天這個東西,絕對… │ │B:這個案子你… │ │A:你要聽我講完,這絕對不是我主動發交,絕對是長官交代。(其餘略)│ │A:我跟你講,這個東西,我最近都在忙沒有打電話給你,我本來是想說你│ │ 收到這個,你就據理回覆給我,我這邊再來審,你懂嗎?但是長官交代│ │ ,我必須做動作,不然他一天到晚罵我,幹!我都被罵翻了。 │ │B:好啦,好啦,我再弄。 │ └─────────────────────────────────┘ ⒉被告白賀帆擬於101年2月24日(週五)參加「中部國際機場 整體規劃及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建築土木工程) 」履約爭議調解第三次調解」會議(見偵卷十第138頁), 事前就已經與(聶子文員工)呂志鴻談好如何配合: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呂志鴻 │2012/02/21│白賀帆基地臺: │ │ │ (週二)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17:10:58 │清路4段600號 │ │ │ │CTS大樓2樓 │ ├──────────────────┴─────┴────────┤ │A(白賀帆):喂。 │ │B(呂志鴻):副大座,我「阿嚕咪」。 │ │A:「阿嚕咪」怎樣? │ │B:副大座跟你報告一下,那你禮拜四大概什麼幾點會到臺北? │ │A:下午3、4點吧。 │ │B:好,那我跟我們特助回報,那我來約,我再跟「豐申」… │ │A:看怎麼check。 │ │B:對,對。 │ │A:對,對,對然後我們大家先講好,現場我們演戲要演漂亮,讓他好下台 │ │ 。 │ │B:對,對我會跟特助回報。 │ │A:懂意思否? │ │B:這沒問題,這我會跟特助回報,洪特助這禮拜四也有空,這樣子,ok! │ │ 這樣子我來聯絡。 │ │A:好,bye! │ └─────────────────────────────────┘ 開會前被告與聶子文的員工呂志鴻,電話中就說好「現場我 們演戲要演漂亮,讓他好下台」(見偵卷二第124頁反面編 號機-134),呂志鴻身為聶子文的員工,無非欲於開會間與 被告白賀帆就如何處分設計師設計缺失掩飾彌縫。 ⒊復於101年2月6日晚上,被告白賀帆帶同證人聶子文到證人 鄭淑分的舊識愛喝酒吧捧場消費7000元,101年3月2日至4日 ,被告白賀帆又接受證人唐家國招待到泰國旅遊。於101年3 月7日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特助洪錦鏢與唐家國之通話中, 又討論要請白賀帆協助說服427聯隊長官: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唐家國←00-00000000洪錦鏢 │2012/03/07│ │ │ 特助 │ 11:38:58│ │ ├──────────────────┴─────┴────────┤ │A(唐家國):喂! │ │B(洪錦標):喂!家國,洪特助 │ │A:是…鏢哥好 │ │B:早上建築師,我有跟他回報CCK下禮拜二要開會…那…開會的狀況,CCK │ │ 有發一個文過來,他等於是對調解委員預視提供變更設計差異性及理由 │ │ …感覺上他們機關的態度好像有一點在動搖,有一點在動搖的意思…就 │ │ 是說,我們原來想說這個設計變更案,經由調解委員,然後過去那邊, │ │ 應該沒有問題…那等於是下禮拜二要開會的話,我這邊的資料大概就會 │ │ 報出來原設計的東西缺漏項、金額大概要追加多少錢,那原來考量當初 │ │ 的標語應用的預算不夠,所以建議的變更設計案保留來用,那有關的建 │ │ 議缺項就我們自己承認、該扣設計費用的部分就按勞節辦…那這個部分 │ │ 你幫忙轉達給小白,小白他裡面能夠去說服他們的長官,因為他們的… │ │ 本來是那次開會應該你有在嘛~1月11號那天開會,我就提變更設計案,│ │ 他們的人大概也同意、主計也同意,參謀長啊!那個牛本來也是很不放心│ │ 的,結果他也還蠻OK的…結果現在我擔心人又變了、又變了,這個文發 │ │ 得這個樣子,我怕王森雄在後面又有他的不同看法(略) │ │ │ │A:那天我有跟小白有討論過,就是第一次、就是最早、陳明輝報的變更設 │ │ 計案為什麼不同意,就是除了說主計那邊覺得說,我買一個杯子當初是│ │ 這個價錢,現在一個杯子又要提升幹嘛的…然後第二個就是沒有人承認│ │ 錯誤,沒有把責任講清楚,被退回來,就不同意…這樣一個主要原因,│ │ 小白第二句話就說,如果說這個狀況…因為他那天有打電話給我說,他│ │ 當天有問,因為他那天也沒有去工程會…他有問連惟仁,還有莊信忠隊│ │ 長,有問他們兩個,他們答覆是說…也跟你講一樣,工程會不願意背這│ │ 個書,但是這個變更設計如果走的是承認錯誤,承認缺漏項的錯誤,然│ │ 後該要記點扣罰,按照勞務契約來走,然後這樣子走變更設計,應該可│ │ 以… │ └─────────────────────────────────┘ (見偵卷二第130頁至第131頁編號機-149) 上開對話內容中,洪錦鏢向證人唐家國表示「…那這個部分 你幫忙轉達給小白(按指被告白賀帆),小白他裡面能夠去 說服他們的長官」、「…那你這邊跟小白這邊,請他跟內部 溝通一下這個狀況,讓這個會能夠比較順利一點」,證人唐 家國從被告白賀帆處聽到的消息,是要求建築師先承認錯誤 ,才能辦理漏項追加。顯見招待被告白賀帆,確與上開工程 有所關連,且能自被告白賀帆處得知說出業主機關立場。 ⒋又101年3月14日在427聯隊召開「搬遷工程履約協調會」, 討論問題包括鋼板費用設計缺漏部分,所以聶子文事務所急 欲知悉業主的意見(見偵卷十二第102頁),唐家國二度打 電話拜託被告白賀帆。被告白賀帆於101年3月9日21時2分25 秒及同年3月12日14時12分26秒與唐家國通話中,兩人毫不 避嫌地沙盤推演,白賀帆一再指示應以「缺漏項」而非變更 設計之方式處理,對聶子文而言較為有利(見偵卷二第131 頁至第134頁編號機-150):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唐家國│2012/3/9 │白賀帆基地臺: │ │ │21:02:25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山北路1號7樓頂 │ ├──────────────────┴─────┴────────┤ │B(白賀帆):還好啊!怎麼樣? │ │A(唐家國):在喝酒啊? │ │B:沒有,今天在家裡,我老婆待一會兒要回臺中,我在臺中家裡等他 │ │A:喔。 │ │B:怎麼樣? │ │A:沒啊!聊一聊,禮拜三(指101年3月14日)開會嘛? │ │B:對。 │ │A:聊一下這個案子看怎麼樣? │ │B:沒有,我現在不知道,老聶到底給了…洪特助…要怎麼辦? │ │(略) │ │B:來他在問這個問題,他說,啊!聶子文喔?後勤處也在講,聶子文喔? │ │ 那這樣的話不要讓嘉義的火燒到臺中來喔!該斷則斷喔!要終止就終 │ │ 止,重新發包喔!我馬上跳出來,我說,3月2號他們去工務…那邊開會 │ │ 的情況是,已經…那個建築師現場有說缺漏項啦!已經是用漏項的方式 │ │ 來處理,那承商那邊如果說,用漏項來補他漏項的額度,那他原則上已 │ │ 經繼續做下去,那至於聶子文建築事務所他設計疏漏這個部分,我們依 │ │ 合約的相關規定來做一個懲處,案子可以繼續走下去的。 │ │(略) │ │B:我特別跟他強調這件事,他說,喔,這樣那趕緊開個會嘛。 │ │A:對。 │ │B:但是…其實…老聶有問你這個問題嗎? │ │A:對,不是他問我啦!因為禮拜三開會我會到臺北,那個嘉義的仲裁庭要 │ │ 開庭,到臺北開庭。那他叫我先了解一下,聯隊這邊會不會有不同意辦 │ │ 變更設計,如果,前提是缺漏項… │ │(略) │ │A:OK,是這樣子啦!白賀,原則上,因為我聽了兩邊,就是聽你講一段落 │ │ ,聽他講一段落,到今天,我是特助那邊有跟我講,就是說,想了解說 │ │ 聯隊這邊,未來的,如果說走缺漏項去辦理所謂的補差額,然後審核幹 │ │ 嘛這種方式來走,聯隊的長官們會不會有意見?如果說他們會有意見的 │ │ 話,可能要麻煩「副大座」這邊去幫忙去PUSH一下,了解一下狀況,因 │ │ 為怕說禮拜三開會出來,怕破掉了。B:來,我跟你講,你聽我講,那天│ │ 聯隊長、副聯、參謀長,找我去聊這件事,結果「設中隊長」說變更設 │ │ 計,我說,我現場是當著他的面,我說,為什麼變更設計?原本的設計 │ │ 有錯嗎? │ │A:嗯。 │ │B:設計是沒錯的,只是漏了項目。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唐家國│2012/3/12 │白賀帆基地臺: │ │ │14:12:26 │臺中市神岡區中山│ │ │ │路542-1號6樓頂 │ ├──────────────────┴─────┴────────┤ │A(白賀帆):怎麼樣? │ │B(唐家國):現在可以講話嗎? │ │A:你講啊!什麼事? │ │B:就是那個啊!變更設計的事情啊! │ │A:然後怎麼樣? │ │B:不叫做變更設計,叫做所謂的調整,叫缺漏項嘛! │ │A:我們兩個重點都講完了,你現在聽到什麼就直說嘛!幹嘛咬文嚼字,講 │ │ 那個文字遊戲有什麼屁用啊!? │ │B:唉!你怎麼講這麼衝動,不是這樣子的,因為我剛剛跟特助在討論,這 │ │ 個觀念差好多耶!想法差好多喔! │ │A:嗯。 │ │B:這邊不管,「豐申」今天剛把資料傳上來,然後在審查在看,他是把整 │ │ 個原圖縮都變掉啦!數量都變掉了,來做變更設計啊! │ │A:好,我問你一件事,我就問你很單純的一件事好了。 │ │B:嗯。 │ │A:他這樣的變更設計,會不會扯到違反原本投標的原則? │ │B:會啊! │ │A:對!那你怎麼可以容許他這麼做?!我跟你講的那個是在保護啊!保護 │ │ 大家甭出事啊! │ │B:我知道,你的方法是保護大家,但是如果說他執行不下去,或者「豐申 │ │ 」沒辦法做,我今天跟特助一直討論這個問題啊!就照原合約的圖縮的 │ │ 內容,施工的方式,材料錢不足的去補,工錢不足的去補,這樣子去做 │ │ 一個缺漏項的一個調整,這是你的…我們大家的想法嘛!對不對? │ │A:嗯。 │ │B:可是,現在是「豐申」所報出來的東西啊!他今天會報出來的東西就是3│ │ 月2號,去開完會以後,在大廳那邊跟隊長跟維仁討論的一個方向,變更│ │ 設計… │ │A:唉。 │ │B:好嘛!你不希望這樣子做嘛!對不對? │ │A:沒關係啊,我可以不蓋章就好啦,我無所謂啊,你們可以這樣做啊,我 │ │ 覺得你跟他們隊長講好就好啦!如果老聶堅持要這樣做,那你就跟隊長 │ │ 講好就好了,這個章我蓋不下去啊!因為,違反原則的東西我不會去幹 │ │ 它嘛! │ │B:嗯。 │ │A:他如果覺得這樣子OK,你們那個設中隊長接受了,OK,那直接到大座就 │ │ 好,不用經過我蓋章啊!我不蓋這個章啊! │ │B:不可能嘛!不可能嘛!白賀你怎麼… │ │A:可以啊!為什麼不可能? │ │B:唉呦! │ │A:為什麼不可能我不蓋章?我認為這是違反原則的事,這是會到大家被抓 │ │ 去法辦的事,我幹它幹嘛啊!我不幹它! │ │B:好,了解…好了,不要氣了,那麼氣什麼啊你! │ │A:嗯,沒事了。 │ │B:嗯,掰。 │ └─────────────────────────────────┘ 嗣於101年3月14日召開的「搬遷工程履約協調會」,有被告 白賀帆及呂志鴻、唐家國、吳聲欣、吳家孟等人參加。會議 中聶子文事務所果然秉持承認疏失的態度,承辦單位報告「 有關新建機庫工區部分工項係屬設計疏漏,造成預算漏列, 影響承攬成本,另豐申營造有限公司亦表示願意繼續履約並 撤除調解....調解委員亦樂見雙方能有進一步交集,減少爭 議。」,會議結論「請基大、後勤科及審監單位儘速審視事 務所提報漏項資料,並洽詢部聘律師適法性,如可行請依程 序呈報司令部審查。」(見偵卷十二第104頁),表示要朝 向缺漏項追加方式補救。證人唐家國並證稱前述通話中通話 內容「…我覺得白員是希望以補充預算額度的方式來解決, 而不要以設計錯誤、變更設計方式來解決,我感覺他是想幫 事務所,因為事務所這樣可以被記比較少點,扣比較少錢」 等語(見偵卷七第170頁反面)。 ⒌準此,前開各通話譯文與【附表二】所示交付禮品、飲宴及 旅遊招待時間重疊,通話內容均涉及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施 工設計圖缺失、記點處分等事項,堪認被告白賀帆收受賄款 及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權限自有對價關係,自屬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堪可認定。 伍、論罪: 一、核被告白賀帆:①就盛富公司機電工程案部分,收受【附表 一】賄賂不正利益、②就聶子文建築設計案部分,收受【附 表二】賄賂不正利益,均未能證明被告白賀帆有何違背職務 之行為,是被告白賀帆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 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二、起訴書就被告督辦機電工程案件部分,認為係犯「陸海空軍 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見起 訴書第16頁),然依據監聽資料觀之,當係427聯隊作業緩 慢,待參謀長核定契約樣稿已是100年3月24日晚上,有核定 簽呈可參(見偵卷十五第153頁)。且共同被告黃信評自己 經手階段聯絡訂約工作,難認非無遲延情形,為掩飾行政機 關作業迂緩而有回填日期之情事,尚難遽認係被告白賀帆在 幕後唆使,被告白賀帆並無「違背職務行為」,惟廠商王森 雄透過郭建宏支付賄賂10萬元之目的,仍在讓工程順利進行 並儘早領款,被告白賀帆收受賄賂的事實仍然同一,故應由 本院變更適用之法條。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①本件被告白賀帆【附表一】雖 有多次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行為,但應係基於單一犯意, 在接近時間、以相似方式,接續收受,屬接續犯,僅論以一 罪。②被告白賀帆【附表二】亦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接近時 間、以相同方式,接續收受,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附表一】、【附表二】係因不同工程案件收受賄賂,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 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又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 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 ,並不相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 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 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4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白賀帆於偵查中 就收受【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金錢、飲宴招待等情均 坦認不諱,已如前述。收受價值3000元雙卡手機是實物,已 經繳回扣案,其餘【附表一】合計24萬0550元,【附表二】 合計9萬4607元(6萬元+7000元+ 2萬3607元+4000元=9萬 4607元),二者共計33萬5157元(24萬0550元+9萬4607元= 33萬5157元),為應沒收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又被告偵查中 第一次於101年10月8日向國軍左營財務組繳庫16萬元(見偵 卷九第128頁),第二次101年11月12日繳交23萬8860元(見 偵卷十四卷第25頁),兩次總繳納金額39萬8860元,尚高於 所得雙卡機價值3000元及上開33萬5157元,是就其所犯2罪 ,均減輕其刑。 陸、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白賀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查: ㈠按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之單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時,除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起訴之犯罪事實並非單一犯罪事實外, 法院只能為單一之判決,是法院對起訴之單一犯罪事實,認 其中一部犯罪成立,一部不成立,僅能就成立之犯罪為單一 之判決,對於不成立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即可,無庸於主文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雖以被告白賀帆 被訴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嫌 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按照上述「一個判決主文對應一個起 訴客體」之原則,僅能在理由項下「不另為無罪諭知」,不 宜出現於主文「無罪判決」。本件起訴書係謂:「…所為已 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陸海空軍刑法 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9條、第216條 、第213條、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3罪,前述洩漏國防以 外之秘密及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2罪即係違背職務行為 之本身,應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間,具有行為局部同一,而 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1罪」(見起 訴書第16頁至第17頁),原判決如認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 密罪、教唆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不能證明,僅須不另為 無罪諭知之說明即可,然原判決竟於主文為「白賀帆其餘被 訴部分均無罪」之諭知,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㈡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 執行之,為刑法第51條第8款所明訂。原判決就被告白賀帆 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 ,褫奪公權2年、2年,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 權「3」年,於法不合。 ㈢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5月27日修 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除有特 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 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行為之時間雖在刑法沒收 修正規定生效前,但本案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 之規定。原審未及適用沒收新法,且就關於泰國旅遊招待金 額認定為26000元,與本院認定23607元有別,亦有未合。 ㈣又被告白賀帆於100年3月間前往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 飲宴、100年12月17日至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用餐,與其職 務行為間難認有對價關係;被告也沒有於100年10月6日帶小 姐出場性交易,該晚前往最愛HOTEL見面之女子林彥妏,尚 難認係證人王森雄安排的性交易關係。又被告白賀帆於100 年12月7日,在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與王森雄見面,是要談 請款不順利問題,該餃子館也是公開場合,難認為構成賄賂 或不正利益。另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24日並未投宿最愛旅 館,自無郭建宏以王森雄交付之賄款支付該日住宿費之情事 。又被告白賀帆於101年5月22日確實有到臺中市大雅區東記 川菜館吃飯後,但是該次也是要談工程進行不順利問題,地 點也是一般平民消費的餐廳,是一般社交禮儀範圍,至於10 1年5月22日該日晚餐時,被告白賀帆接到其妻電話,被召喚 回家,並未前去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該晚 是王森雄與郭建宏、呂志鴻等人自己去喝酒消費(認定依據 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審認定事實有誤。 ㈤被告應係在101年2月6日北上到聶子文事務所時,收到張雯 瑞隨手給的CD旅行化妝品1組,因為化妝品是女性用品,一 般人很少送這種禮物,與其職務行為間亦無對價關係(詳見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原審判決認定上開各項亦屬 被告白賀帆收受之賄賂、不正利益,容有不當。 ㈥又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 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 正公布(詳後述沒收部分),亦有未合。 二、被告白賀帆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執前述各詞抗辯,惟為 無理由,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被告白 賀帆有洩漏底價,並教唆黃信評登載不實,有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之行為等情,均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 ,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白賀帆身為空軍第427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 隊中校隊長,嗣升任基地勤務大隊副大隊長,長期受國家栽 培,具工程方面之工作經驗,卻未能恪守法令,僅因貪念, 率行需索不法利益及賄賂,收賄飲宴招待,無一不至,但見 軍官、廠商、掮客間就國防安全建設交相征利,軍紀之敗壞 ,另人瞠目,其惡性程度甚重,復考量被告為中華科技大學 土木防災研究所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 偵卷一第35頁),並斟酌其收受不法利益及賄賂之數額,及 被告自稱現在工地、營造廠打零工云云(見本院本審卷第 149頁),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 規定,於所犯之罪主刑下各宣告褫奪公權期間,暨定其應執 行之刑。 四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 、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 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6 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 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刑法 第2條、第38條之1修正理由明白揭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 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 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 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而刑法第 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 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 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 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2項)。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4項)。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項) 。」。 ㈡查【附表二】編號2,被告白賀帆收受雙卡手機1支,已經繳 回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 表一】合計24萬550元,另【附表二】編號1.3.4分別為6萬 元、7000元、2萬3607元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合計9萬0607元 ,雖經其自動繳交,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另【附表二】編號5價值4000元數位相機1台,並未扣案 ,應予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柒、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為被告白賀帆,就機電工程案部分,100年4月6日白賀帆返 營後,即以使機電工程案能順利開工為藉詞,唆使黃信評( 對白賀帆收受賄賂一事並不知情)於100年4月7日盛富科技 有限公司前來營區訂約時,在相關契約文件上之訂約日期往 前填載,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而黃信評因而基於假借職務 上機會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機電工程採購 契約中「簽訂日期」及「附件4.資安保密切結」、「附件5. 切結書(開工前檢附)」、「附件6.僱工保證切結」等私文 書,在年月日欄項上不實填載100年3月29日,以符合簽約期 限之規定,而足生損害於軍事工程採購案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因認白賀帆另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 法第29條、第216條、第213條教唆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嫌云 云。 ㈡被告白賀帆,就機電工程案部分,明知該工程建議「底價 7,908萬950元」於決標前應予保密,竟於100年2月某日,將 建議底價近8千萬元之採購秘密資訊透露予郭建宏知悉,郭 建宏獲悉後即製作投標資料光碟一片(含估價單、施工圖面 、支援統計表、單價分析、總價金額)交付魏大威轉交陳鴻 隆於100年2月間向王森雄誆稱與軍方關係良好,因認其涉有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 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云云(見起訴書第16頁所犯法條)。 ㈢被告白賀帆收受王森雄(直接或透過證人郭建宏、鄭淑分) 下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①被告白賀帆於100年3月間在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接受 王森雄之飲宴招待,消費金額達金額3萬元。 ②被告白賀帆於100年10月6日至金莎會館、高巢酒店飲宴外, 另有帶小姐出場性交易,由證人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之款 項支付。 ③被告白賀帆於100年12月7日,在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接受 王森雄之飲宴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2000元。 ④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24日在臺北市最愛旅館住宿,由郭建 宏以王森雄所交付之賄款支付該日住宿費金額1980元。 ⑤被告白賀帆於101年5月22日先至臺中市大雅區東記川菜館吃 飯後,再到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金額達2 萬6000元,由證人王森雄支付。 前述飲宴、性交易、住宿等招待亦屬被告白賀帆收受之賄賂 、不正利益云云。 ㈣被告白賀帆收受聶子文(直接或透過證人唐家國、張雯瑞) 下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①被告白賀帆於於101年2月6日收受聶子文交付之麥卡倫威士 忌洋酒2瓶。 ②被告白賀帆於於101年2月12日收受聶子文配偶張雯瑞交付之 Dior化妝品1組。 前述飲宴招待、財物亦屬被告白賀帆收受之賄賂、不正利益 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 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㈠公訴意旨另認為被告白賀帆就機電工程案部分,100年4月6 日白賀帆返營後,即以使機電工程案能順利開工為藉詞,唆 使黃信評(對白賀帆收受賄賂一事並不知情)於100年4月7 日盛富科技有限公司前來營區訂約時,在相關契約文件上之 訂約日期往前填載,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而黃信評因而基 於假借職務上機會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機 電工程採購契約中「簽訂日期」及「附件4.資安保密切結」 、「附件5.切結書(開工前檢附)」、「附件6.僱工保證切 結」等私文書,在年月日欄項上不實填載100年3月29日,以 符合簽約期限之規定,而足生損害於軍事工程採購案之公平 性與正確性。因認被告白賀帆另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 1項第4款、刑法第29條、第216條、第213條教唆不實登載公 文書罪嫌。 ㈡訊據被告白賀帆否認教唆下屬黃信評倒填日期,辯稱:廠商 已經繳交完10%的履約保證金,聯隊部請國防部採購中心發 還5%的押標金,我們是下屬收到這個文就認為他們是合法得 標,一定要讓他填合約,訂約期限是100年3月29日、底下的 工程官就會填寫日期是100年3月29日,是他自己填寫的,不 是我要求他填寫的云云(本院更一審卷一第57頁) ㈢又盛富公司於100年3月8日以6,888萬元順利得標後,依國防 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投標須知首頁 第15條、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 投摽須知本文第16條規定,應於決標後15日曆天(不含例假 日及國定假日)內,即100年3月29日前完成對保、訂約、會 銜及用印等手續,如未依限完成,視為自動放棄訂約權,並 沒收押標金,此據被告白賀帆供稱「(問:前述中部機場機 電工程案於100年3月8日由盛富科技王森雄以6,888萬元得標 ,該公司與貴單位是否確依招標規範於100年3月29日完成簽 約?盛富科技若未於期限內完成訂約,依規定清泉崗基地及 採購中心應作何處置?)依據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6條規定 ,盛富科技若未於決標後15個日曆天(不含星期例假日)內 完成簽約,視為自行放棄訂約權,本聯隊應主動沒收其押標 金…」等情明確,並有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 託技術服務案投標須知首頁、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 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投摽須知本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工程發包處)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偵卷一第37頁,偵卷十五第124頁至第131頁)。 ㈣然100年3月8日盛富公司得標後,應先由建築師事務所依照 投標金額與公告招標預算之比例,調整工程項目之各項金額 後,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3月11日以岑中字第100031 1016號函提出調整後詳細價目表等訂約文件三份,給業主42 7聯隊,以便後續辦理訂約事宜。而427聯隊於100年3月16日 收到建築師事務所此份文件一節,有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 隊107年5月18日空三聯後字第1070002907號函及所附上開聶 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函可參(見本院更一卷二第120-1至120 -2頁反面)。嗣工程參謀官林維仁收到之後,便做好契約範 本,於100年3月21日先會辦427聯隊內主計科會審官、監察 官,於100年3月24日之10:00監察官才會辦完成等情,有會 辦單影本可參(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19頁)。工程參謀官 林維仁100年3月24日15:00再上簽給直屬長官,最後由427聯 隊參謀長於當日(24日)18:20核定,有核定簽呈可參(見 偵卷十五第153頁)。 ㈤因為軍火掮客的工作就是在軍方與包商之間穿針引線,儘速 促成締約事宜,方得以從中漁利,倘遭拒絕簽約,沒收押標 金,自無得分潤利益。是掮客方均關心締約進度,監聽對話 如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3/25 │桃園縣楊梅市四維│ │ │下午 │里22鄰文化街80號│ │ │09:09:27 │7樓 │ ├──────────────────┴─────┴────────┤ │B(郭建宏):喂。 │ │A(魏大威):你講話方便嗎? │ │B:你說。 │ │A:你那邊比較吵捏。 │ │B:沒有,我在跟他們…(交際應酬聲) │ │A:好好好,那個…7本啦,教科書只有7本啦,那他說明天要來,因為我有跟│ │ 他講說,你明天要去找「同學」嘛,你明天要下去找「同學」嘛,他明天│ │ 早上會看幾點鐘,你去之前他要先跟你碰個面,要講7本是怎麼給法,那 │ │ 我也講說好可以,我來約你。 │ │B:明天? │ │A:他明天會坐高鐵下來啦。 │ │B:你說老陳喔? │ │A:對。 │ │ (中間略) │ │ │ │A:我跟你講,他剛剛有講了啦,3本的2本的2本啦,是這樣啦。 │ │B:不管啦,反正你就先這樣講就好。 │ │A:但是他合約書還沒有打好耶,合約書「班長」那個要下個禮拜才有辦 │ │ 法寄給他, │ │B:叫他盡快阿。反正都一樣嘛,兩邊都盡快阿。 │ │ (其餘略)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郭建宏│2011/3/26 │桃園縣楊梅市四維│ │ │下午 │里22鄰文化街80號│ │ │01:49:28 │7樓 │ ├──────────────────┴─────┴────────┤ │B(郭建宏):喂請說。 │ │A(魏大威):昨天討論得怎麼樣? │ │B:我昨天有給你回話了不是,你忘記了,就是7本嘛,然後合約完了,就3 │ │ 本嘛,然後後面在分 2 本的 2 本。 │ │A:時間啦。 │ │B:時間就是合約要弄完阿,因為下禮拜才有辦法把合約用完阿,包括他 │ │ 講月底前嘛,那個「校長」要下個禮拜才能寄出來給「老師」阿。 │ │A:你那個時候不是說要到月底前。 │ │B:對阿就是月底之前阿。到今天那個範本還沒有寄出來阿。因為昨天老陳 │ │ 有打電話去問,是說下禮拜範本才會寄出來。 │ │A:不是啦,我是講說他不是說月底之前先那個嗎? │ │B:對阿,因為老師那邊跟「大月半」(指胖子)就是講說等合約完了會弄 │ │ 出來阿…… │ │A:可是你要跟他講是哪一天阿。 │ │B:你聽我講喔,確定的時間可能誰都沒辦法,只有老師才有辦法,因為老 │ │ 陳他會催老師啦,他會催老師趕快把合約弄完阿。 │ │A:他現在的意思是要等到合約完喔? │ │B:嘿阿,因為當初老師跟大月半結論就是說等合約完。 │ │A:阿你那天下去不是講月底? │ │B:月底就是說規定月底前要完,懂我意思嗎? │ │ (略)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18頁反面至20頁、第20頁正 反面) ㈥上述3月25日(週五)譯文中說要拿七本教科書,當係要向 廠商王森雄先拿70萬元活動費。3月25日電話中說合約書還 沒打好,「班長」下個禮拜才有辦法寄出來。又3月26日( 週六)譯文中說「就是7本嘛,然後合約完了,就3本嘛,然 後後面在分2本的2本。」,當指訂合約完可以先拿到30萬元 ,另後面可以拿到20萬、20萬元的意思。又100年3月26日說 「到今天那個範本還沒有寄出來阿。因為昨天老陳有打電話 去問,是說下禮拜範本才會寄出來。」,則當需遷延至100 年3月28日(週一)才寄送契約範本。然100年3月29日是招 標文件上規定的最後簽約期限,能否如期完成,已非無疑。 ㈦因為得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訂約,未完成訂約可以沒收押 標金,然經本院更一審向427聯隊查詢結果,427聯隊「並無 發文」將契約樣稿提供給盛富公司影印;盛富公司完成契約 書裝訂後,也沒有發文將裝訂印好的契約書送給聯隊等情, 有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107年5月18日空三聯後字第 1070002907號函可參(見本院更一卷二第120-1至120-2頁) 。所以業主與廠商之間的責任,不清不楚,究竟是誰拖延了 訂約時間?在文書作業上故意不留下證據。 ㈧又掮客間就簽約過程中甚關心進度,有下列譯文可參: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魏大威←0000-000000陳鴻隆│2011/3/31 │臺中市北區頂厝 │ │ │下午 │里崇德路一段 │ │ │07:55:36 │579 號 12 樓 │ ├──────────────────┴─────┴────────┤ │B(陳鴻隆):喂。 │ │A(魏大威):你有接到他(郭建宏)嗎? │ │B:沒有。 │ │A:他都沒回你電話喔? │ │B:他有回阿。 │ │A:我跟你說今天開協調會議就是,合約要在3月29日完成,結果廠商到現 │ │ 在還沒收到合約的初稿,就是說4月8日一定要進場,沒做就是建築師的 │ │ 事情,建築師把合約的草稿送去製造印刷的地方,那就是建築師加減在A│ │ 錢,所以在初7之前合約一定要弄到好,你跟他說,在初10、11之前他們│ │ 3本會送去給他,最慢10、11日會送到啦,這樣看他要不要,因為今天白│ │ 仔還有提起發電機的事,這樣你聽懂嗎? │ │B:誰跟你說 10、11 日 3 本會送到? │ │A:因為最近營造和建商和建築師協調好了就這幾天一定會趕合約趕到好, │ │ 合約好,3天內人家就可以拿給我們了,這樣就來得及,因為最慢合約 │ │ 7 日一定要用好,3 天啦,你聽得懂嗎? │ │B:好好好。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48頁反面) 而100年3月31日確實有舉行「(土建、機電工程)工程管辦 、界面協調會議」,地點在427聯隊,王森雄確實有簽到( 偵卷十一第160頁)。可知迄100年3月31日會議時,包商王 森雄尚未收到427聯隊審核完畢的契約範本。 ㈨嗣由下列監聽譯文可證明契約樣稿是交給呂志鴻,再轉交唐 家國(呂與唐均為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送到臺北印製,而非 交由廠商王森雄印製: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 白賀帆← 00-00000000 │ 2011/4/6 │白賀帆基地台: │ │ 聶子文事務所 │ 21:03:19 │臺中縣清水鎮東山│ │ │ │里神清路37- 18號│ │ │ │2樓頂 │ ├──────────────────┴─────┴────────┤ │(略) │ │B (白賀帆):可是.. ㄟㄟ聶哥.. 問題是,我已經審查完他的合約樣稿,│ │ 說可以訂約了喔! │ │C(聶子文):厚... 審查.. 審查完你對保對完了沒有? │ │B:對完了阿! │ │C:那他還沒有裝訂好給你,對不對? │ │B:就是還沒有裝訂好,我才忍的!不然我早發飆了! │ │C: 那你完蛋了。你麻煩大了!你稿子不應該給他的!你稿子給他你就麻煩 │ │ 了,那你要趕快發文給他才對啊! │ │B: 我怎麼發? │ │C:你說審查的東西你拿走了阿? │ │B:我給你們監造耶!等一下... 我審核同意是給你們監造耶! │ │C:你給了唐家國,唐家國給他的是嗎? │ │B:我給『阿魯米』,『阿魯米』給他的。『阿魯米』說直接送到臺北去做 │ │ 合約了。 │ │C:弄到臺北來做合約? │ │B:這一段我搞不懂.. 講得有一點複雜,這一段我真的搞不懂!要問『阿魯│ │ 米』,那天他跟他的經理說,跟他的認識有落差,怎樣怎樣就沒做!我 │ │ 聽了就火大,我就在現場修理『阿魯米』啊! │ │C:我來問一下『阿魯米』看看。 │ │B:你查一下看看,另外.明天......我有說,你明天正本合約一定要拿 │ │ 過來,而且是用完印拿過來,讓我蓋關防,這樣才能確定喔! │ │C:明天最後一天了耶! │ │B:我說明天沒有拿過來,跟怎樣就怎樣喔! │ │C: 所以阿魯米今天才一直拼命在找他,就是這個原因喔! │ │B:今天後我問他,他說沒有問題, │ │C:我來問,我來問看看再說。 │ │B:你查一下好不好!拜拜!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②第87頁至88頁) 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呂志鴻、唐家國等人契約樣稿送去臺北某 印刷廠印刷,印好之後再送到業主427聯隊,由承辦工程官 負責蓋印填寫日期,此部分聯繫工作承辦人是第427聯隊設 施中隊中尉工程官黃信評,證人林維仁證稱「本聯隊作法, 工參官我將契約樣稿審查無誤,會辦審監並簽奉權責長官核 定後,會將簽呈資料整份影印交設施中隊工程官,由他請廠 商來辦理用印,我記得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把契約樣稿函 送聯隊後,我確實有上簽並會辦審監單位,奉權責長官核定 後,有將資料交給當時設施中隊工程官黃信評,請他辦理用 印事宜」、「(問:為何契約簽訂係由前設施中隊工程官黃 信評辦理?)本聯隊作法都是如此,並不是我請他辦理,而 是他應該辦的事項。」等語明確(見偵卷七第120頁、第214 反面)。是接下來聯繫印刷契約原本是同案被告黃信評的工 作。 ㈩同案被告黃信評本應該通知廠商盛富公司來拿取契約樣稿去 影印,惟同案被告黃信評、被告白賀帆將樣稿交給建築師事 務所之人員呂志鴻、唐家國送去印刷。依據上述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100年3月31日會議時,盛富公司王森雄還在會議上 言明至今沒有拿到契約樣稿。就此而言,是遲延訂約責任難 係廠商王森雄。又同案被告黃信評於100年4月7日盛富科技 有限公司前來營區訂約時,在機電工程採購契約中「簽訂日 期」及「附件4.資安保密切結」、「附件5.切結書(開工前 檢附)」、「附件6.僱工保證切結」等文件之年月日欄項上 不實填載「100年3月29日」,藉以符合簽約期限之規定等情 ,為同案被告黃信評其於偵查、原審均坦認在卷,核與被告 白賀帆、王森雄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聽譯文附卷為佐。 雖盛富公司先100年3月21日完成對保,100年3月24日契約樣 稿已經會辦各單位,100年3月24日再上簽長官核准。廠商於 100年3月25日(週五)繳付履約保證金,但是100年3月26日 、27日是週六週日不上班,100年3月28日(週一)才上班, 同案被告黃信評要做好契約樣稿,後面附著履約保證金文件 ,交由廠商影印,惟實際上交給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印製。若 要趕在100年3月29日(週二)完成,期限窘迫,衡情難以完 成。而該案作業遲延15天訂約期限,承辦人黃信評再以回填 「100年3月29日」為訂約日期而共同被告黃信評已有動機回 填日期,掩飾自己作業疏失,且因作業之遷延,未敢貿然將 廠商押標金沒收,僅以回填日期掩飾,而被告白賀帆身為同 案被告黃信評的上司,因機關作業之延宕,被告白賀帆未主 張沒收押標金,尚與常情不悖。被告白賀帆當無必要教唆黃 信評回填日期。 綜上,被告白賀帆雖明知盛富公司未於101年3月29日前完成 訂約,但其中因素不一而足,且亦因機關作業之遷延,同案 被告黃信評亦非無疏失,回填日期粉飾彌縫,避免被追究行 政疏失,自非必然出於被告白賀帆唆使黃信評回填日期。起 訴書指稱,被告白賀帆唆使被告黃信評填載不實訂約日期, 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一節,應有誤會。 四㈠公訴意旨另認為被告白賀帆就機電工程案部分,明知該工程 建議「底價7,908萬950元」於決標前應予保密,竟於100年2 月某日,將建議底價近8千萬元之採購秘密資訊透露予證人 郭建宏知悉,郭建宏獲悉後即製作投標資料光碟一片(含估 價單、施工圖面、支援統計表、單價分析、總價金額)交付 證人魏大威轉交陳鴻隆於100年2月間向王森雄誆稱與軍方關 係良好,因認其涉有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見起訴書第16頁所 犯法條)。 ㈡訊據被告白賀帆否認洩密,辯稱:「我不可能知道材料金額 ,所以不可能建議底價,我只知道公告預算多少,我是叫廠 商自己上網抓。」(本院更一審卷三第61頁反面);公開招 標底價都在招標文件上,可以直接查詢云云(見本院本審卷 第145頁)。 ㈢經查: ⒈本件機電工程招標時即公告預算金額,99年8月2日第一次公 告時,招標文件上即載明「預算7905萬950元」,投標金額 一定要在此金額以下,而且以最低價格得標等情,有政府採 購網標案紀錄、決標公告可參(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34頁 、卷二第136、137頁)。廠商本即依招標文件自行估算成本 後再投標。 ⒉又證人郭建宏證稱:其交予魏大威之有關系爭機電工程案資 料,皆是上網下載而來,其僅是和被告白賀帆聊及本案成本 問題,其隨後自行試算價格,並請被告白賀帆提供意見,並 未刻意向被告白賀帆探詢底價,且本案為最低標案件,探詢 底價並無意義等語(見偵卷十三第189頁)。又證人魏大威 證稱:郭建宏會隨時上網下載軍方購案資料後,再由其轉交 予陳鴻隆,由陳鴻隆尋找有意願投標之廠方,系爭機電工程 案之光碟資料,亦是郭建宏上網下載而來等語(見偵卷九第 118頁),是依上開證人所述,系爭機電工程案之光碟資料 ,當係證人郭建宏自行上網下載、擷取。且證人王森雄亦證 稱陳鴻隆交付光碟資料內容與公告招標之資訊大致相同,所 有資料皆可上網自行下載取得,資料內並無商情訪查資料或 建議底價之資訊等語(見偵卷七第129頁)。 ⒊系爭機電工程案之投標金額係證人王森雄自行決定,掮客陳 鴻隆並未告知其底價金額等情,此據證人王森雄證稱:「( 問:當時投標之金額,你係如何決定?)我原本想要以7,20 0萬元為投標價,但是在投標前一刻陳鴻隆告訴我,因為投 標日當天有很多廠商要競標,所以要我將投標金額降低,我 考慮後要以6,900萬元投標,陳員又告訴我6,900萬元不好聽 ,叫我直接寫6,888萬元,所以後來最後投標價就是6,888萬 元」、「(問:當時陳員有無告知你填具6,888萬元即一定 可得標?)沒有」、「(問:陳員有無透露機電工程案之底 價予你?)沒有」等語明確(見偵卷七第129頁) ⒋再者,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曾經向國防部聯合採購中心,調 閱「99年427聯隊將係爭機電工程呈報給國防部聯合採購中 心時,所建議底價多少?」資料,而99年陳報時427聯隊提 出之市場最低報價、預算、預估金額三者均是7905萬950元 一節,有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101年11月5日備採綜計字第 1010009517號函附之預估金額表可參(見偵十四卷第15、16 頁),上開「市場最低報價」、「預算」、「預估金額」三 者均金額雷同,並無區別,而本件對外公告預算「7,905萬 950元」也同此金額,亦接近起訴書所說「建議底價近8千萬 元」事實,預算已經公告難認有何秘密可言。需求單位427 聯隊將全案委由臺北市國防部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發包時, 真正「核定底價」仍然由發包中心最高首長來核定,衡情被 告白賀帆當無事無法知道發包中心所核定之底價等情事。 ㈣綜上所述,被告白賀帆被訴洩漏機電工程案建議底價予郭建 宏部分,雖經被告白賀帆一度於偵查中自白,然除該自白之 單一證據外,別無其他補強證據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2項規定,自不得逕依其偵查中自白,而認其確有起訴書 所指犯行。 五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白賀帆收受王森雄(直接或透過郭建宏 )下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①被告白賀帆於100年3月間在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接 受證人王森雄之飲宴招待,消費金額達金額3萬元。 ②被告白賀帆於100年10月6日至金莎會館、高巢酒店飲宴外 ,另有帶小姐出場性交易,由證人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 之款項支付。 ③被告白賀帆於100年12月7日,在臺中市、吳班長餃子館接 受證人王森雄之飲宴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2000元。 ④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24日在臺北市最愛旅館住宿,由郭 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之賄款支付該日住宿費金額1980元。 ⑤被告白賀帆於101年5月22日先至臺中市大雅區東記川菜館 吃飯後,再到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金額 達2萬6000元。 前述飲宴、性交易、住宿招待等亦屬被告白賀帆收受之賄賂 、不正利益等語。 ㈡被告白賀帆於100年3月間在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接受 證人王森雄之飲宴招待部分: 起訴書認被告白賀帆於100年3月間接受證人王森雄招待至臺 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飲宴,與其違背職務行為間亦有對 價關係云云,而被告固坦承有於100年3月去過金麗都理容院 ,但否認收受不正利益,另辯稱:那次是魏大威找其去的, 當時機電工程都還沒有簽約,魏大威帶郭建宏過來,其不知 道他們是什麼關係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3頁),復辯 稱:3月份根本還沒有合約云云(見本院卷第415頁)。經查 :證人王森雄係在100年4月5日,透過證人郭建宏引見後, 與被告白賀帆見面,被告白賀帆當面告知自己與陳鴻隆不熟 ,陳鴻隆的訊息都是錯的,證人王森雄自此始相信證人郭建 宏,並起意透過證人郭建宏陸續行賄等情,已經本院認定關 於證人王森雄透過證人郭建宏向被告白賀帆行賄10萬元部分 ,於茲不贅。是在此之前於100年3月間金麗都理容院飲宴部 分,被告白賀帆雖坦承前往,但當時不認識證人王森雄,證 人魏大威說要介紹認識朋友,至多僅係掮客在業主公務員與 廠商間穿梭布局,當時證人王森雄還未起意向被告白賀帆行 賄,被告白賀帆自無收受不正利益之意思,彼等即無行賄、 受賄之意思,自難認被告白賀帆就此部分亦有貪污之犯行。 ㈢另起訴書認被告白賀帆於100年10月6日至金莎會館、高巢酒 店飲宴外,另有帶小姐出場性交易,由證人郭建宏以王森雄 所交付之款項支付部分: 訊據被告白賀帆否認有何接受性交易招待之情事。經查: ⒈證人郭建宏證稱「(問:你究竟有無提供白賀帆性招待?) 沒有,我可以招待白賀帆至有女陪侍酒店喝酒,但是不會提 供白賀帆性招待」等語(見偵卷一第74頁)。核與被告白賀 帆所辯大致相符。 ⒉且就100年10月6日當晚監聽譯文顯示,證人郭建宏、鄭淑分 確實有叫「米琪」小姐帶其他女生過來坐檯陪酒,且還在算 入昨日坐檯費用,此觀諸證人鄭淑分與經紀公司人員翌日通 話內容甚明。其於100年10月7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 ├──────────────────┼─────┤ │0000000000鄭淑分 → 0000000000 │2011/10/07│ │ 經紀公司媽媽桑 │ 19:53:34│ ├──────────────────┴─────┤ │A(鄭淑分):阿昨天多少錢? │ │B(媽媽桑):9600。 │ │A:9600?怎麼那麼多? │ │B:6個人頭嘛,6個小姐。 │ │(郭建宏隨即接過與該女交涉,表示昨日服務不好) │ └────────────────────────┘ (見偵卷二第131頁至第102頁正反面,編號機-84) 就以上6名小姐在場計9600元,平均1人為1600元,已難 認包括性交易之費用。 ⒊而被告於100年10月6日晚上係另自行邀約一名女性友人林 彥妏到最愛HOTEL及約見面之情事,此觀諸下述通話內容甚 明: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姓友人) │ 22:39:07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 │ │ │東路2段50號12樓 │ │ │ │頂 │ ├──────────────────┴─────┴────────┤ │大意:白賀帆要林彥妏自行前往「最愛 HOTEL 」 605 室等白賀帆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6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友人)│ 23:45:36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 │ │ │北路85巷39號7樓 │ │ │ │頂 │ ├──────────────────┴─────┴────────┤ │大意:白賀帆向該女報「最愛HOTEL」路線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0/7 │白賀帆基地台: │ │ │ 00:12:47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 │ │東路4段22號11樓 │ │ │ │頂 │ ├──────────────────┴─────┴────────┤ │ (誤撥,轉接語音信箱) │ │背景聲音:白賀帆與計程車司機講「最愛HOTEL」地址,因喝醉而講解不清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7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友人)│00:19:01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 │ │東路4段22號11樓 │ │ │ │頂 │ ├──────────────────┴─────┴────────┤ │B(林彥妏):在哪裡啦?在哪裡啦? │ │(白賀帆接通但未通話,正與計程車司機對話)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林彥妏 │2011/10/7 │白賀帆基地台: │ │ (女性友人) │ 00:21:30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 │ │ │路3段136號15樓頂│ ├──────────────────┴─────┴────────┤ │B(林彥妏):喂? │ │A(白賀帆):你在哪裡? │ │B:忠孝東路跟建國南北路口。 │ │A:馬上到。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㈢第73頁) 由此觀之,案外人林彥妏難認係鄭淑分旗下應召小姐,且 係被告白賀帆另行與案外人林彥妏接洽聯絡見面,顯未足 認被告白賀帆於是日另有與證人郭建宏、鄭淑分安排之女 子性交易。 ⒋又就被告白賀帆與林彥妏通話中,可見彼等另有相當之情 誼: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1/5/2 13:51:02│ ├──────────────────┴─────────┤ │簡訊:我朋友要請客結婚你要和我一起去嗎? │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1/5/2 13:51:48│ ├──────────────────┴─────────┤ │簡訊:在開會 │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1/5/2 13:53:47│ ├──────────────────┴─────────┤ │簡訊:要還是不要?5月21日結婚請客 │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1/5/2 13:55:03│ ├──────────────────┴─────────┤ │簡訊:當班,不能去。 │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1/5/2 13:55:58│ ├──────────────────┴─────────┤ │簡訊:好我知道了我找別人陪 │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1/5/2 14:07:51│ ├──────────────────┴─────────┤ │簡訊:改天有機會碰到你是不是該把戒指退給你還有您的皮箱 │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2/2/27 00:42:00│ ├──────────────────┴─────────┤ │簡訊:我想了很久你和你老婆都是出於名門和我不一樣我們只能│ │ 是普通朋友! 再見! 以後別再聯絡了 │ ├──────────────────┬─────────┤ │0000-000000白賀帆→ 000000000林彥妏 │2012/4/16 22:58:02│ ├──────────────────┴─────────┤ │簡訊:妳近來好嗎?上次傳的說法是真的嗎?……… │ │ …有難過的感覺! │ └────────────────────────────┘ (以上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④第138頁以下)。 查林彥妏此人在監聽譯文過程中多次出現,其中通話內容 尚有要求被告白賀帆陪她去吃喜酒,並提到白賀帆曾經贈 與林彥妏戒指,提及對方之配偶等情,顯見渠等2人關係非 淺,至於渠等係何種關係並非本案重點,惟就2人之交情及 當日約見面一事,當可知被告100年10月6日當晚並無與廠 商安排之小姐出場性交易之情事。 ㈣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白賀帆於100年12月17日至臺中市吳班長 餃子館用餐,與其違背職務行為間亦有對價關係云云。惟查 : ⒈證人王森雄請款不順,證人郭建宏、王森雄想要邀約白賀 帆見面,於是100年12月7日證人郭建宏南下臺中會合證人 王森雄,並且約同被告白賀帆至「臺中吳班長餃子館」見 面,該次既然是在一般餐廳,費用僅有2000元,談論話題 又是請款及工程問題,鄭淑分還特別提醒證人郭建宏,不 要被告帶白賀帆去酒店續攤,「不要給他太好款」等情, 已如前述。 ⒉且就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2011/12/6 │白賀帆基地臺: │ │ │19:49:01 │臺中市清水區東 │ │ │ │山里神清路37- │ │ │ │18號2樓頂 │ ├──────────────────┴─────┴────────┤ │A(鄭淑分):你現在在幹嘛?在裡面? │ │B(白賀帆):我現在在看電視啊!怎樣?什麼事? │ │A:你這幾天,哪一天有空去「吳班長」吃個東西? │ │B:只有…明天。 │ │A:明天喔,好啊! │ │B:因為明天是禮拜三嘛!然後再來是四五六日一,五天駐隊。 │ │A:我知道,我了解你愛坐牢,呵呵。 │ │B:沒禮貌! │ │A:你現在是在裡面喔?電視好大聲喔! │ │B:對啊!在裡面啊! │ │A:家裡沒大人就對了,那麼大聲。 │ │B:我就是大人! │ │A:我了解,我知道你那裡很寬敞的! │ │B:好啦!那明天再過來嘛! │ │A:好,等一下我確定再跟你講一下。 │ │B:OK,好,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鄭淑分│ 2011/12/6│白賀帆基地臺: │ │ │ 19:51:44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4段600號 │ │ │ │CTS大樓2樓 │ ├──────────────────┴─────┴────────┤ │ A(鄭淑分):明天幾點? │ │ B(白賀帆):明天…你們幾點可以到嘛! │ │ A:你看你幾點可以啊! │ │ B:6點半! │ │ A:6點半,OK,那就6點半「吳班長」喔! │ │ B:OK,好,就這樣。 │ │ A:明天要幫他改成「鄭班長」!哈哈。 │ │ B:喔,好,OK,掰掰。 │ │ A: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郭建宏│2011/12/7 │白賀帆基地臺: │ │ │18:21:09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清路4段600號 │ │ │ │CTS大樓2樓 │ ├──────────────────┴─────┴────────┤ │A(白賀帆):哈囉。 │ │B(郭建宏):兄弟。 │ │A:到了? │ │B:嗯,對呀!對呀!你1個人還是2個人? │ │A:我1個人,我1個人。 │ │B:好,OK!OK! │ │A:你先點一下,我馬上就到。 │ │B:OK! │ │A:BYE! │ ├──────────────────┬─────┬────────┤ │0000000000鄭淑分→0000000000郭建宏 │2011/12/07│ │ │ │ 19:33:02│ │ ├──────────────────┴─────┴────────┤ │ B(鄭淑分):聽我說就好了。 │ │ A(郭建宏):結束啦,怎樣? │ │ B:怎麼那麼快? │ │ A:對啊! │ │ B:有不歡而散嗎? │ │ A:還好啦!反正就是等「他」看要怎麼處理啊! │ │ B:喔,反正就是有跟他那個,我本來是要講說,不要讓他要續攤! │ │ A:沒有啦!沒有要續攤。 │ │ B: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不要讓他太「好款」(譯台音,意指對他太好)!│ │ A:好啦! │ │ B:好,回來再說吧! │ └─────────────────────────────────┘ (上述譯文見本院監聽譯文卷③第102頁以下) 可見該次見面後證人鄭淑分與郭建宏對話中猶有詢問「有不 歡而散嗎?」及回答「還好啦!反正就是等他看要怎麼處理 啊!」及「不要讓他要續攤!」、「沒有要續攤」「不要讓 他太好款」等對話,顯見就該次會餐並非如廠商或掮客對被 告白賀帆百般討好奉承之舉,且此等一般餐廳之會面,支出 金額非高,亦非酒色之徵逐,衡情應屬一般社交活動之聚餐 ,難認與本件職務行為間有何對價關係。況100年12月7日吳 班長餃子館聚餐全程經調查站人員跟監拍照,確實晚上6點吃 到7點半就結束(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③第114頁以下) ,益徵被告白賀帆參與該次聚餐,當與貪污犯行有間。 ㈤公訴意旨復認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24日在臺北市最愛旅館 住宿,由證人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之款項支付住宿費新額 1980元云云。此為被告白賀帆所否認,辯稱:101年2月24日 他們根本不知道其在台北,根本不可能由他們支出,24日其 自己另外住一家飯店等語(見本院本審卷第413頁)。經查 : ⒈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23日住宿臺北市最愛旅館一節,為被 告白賀帆所是認,並有當日旅客登記表可參(見偵卷二第 170頁反面)。是被告白賀帆僅有101年2月23日入住最愛旅 館之紀錄。 ⒉又證人鄭淑分於調查站詢問時亦僅供明為被告白賀帆代訂 101年2月23日最愛旅館一節(見偵卷二卷第5頁反面),並 未指證有為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24日訂房之事實。 ⒊再者,被告持用0000000000號手機於101年2月23日晚間9時 29分39秒接簡訊內容為:「凱統飯店:臺北市○○○路0段0 號。已訂於本週五2/24一間。住宿者白先生。聯絡人黃先生 」等情,有通聯紀錄可憑(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46 頁反面)。堪認被告白賀帆縱有於101年2月24日在臺北市留 宿,亦非證人鄭淑分或郭建宏所訂房之最愛旅館。 ⒋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24日在臺北市最愛 旅館住宿,由證人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之款項支付住宿費 新額1980元云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尚無足認被告白賀帆 有此部分接受招待住宿之情事。 ㈥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白賀帆於101年5月22日先至臺中市大雅區 東記川菜館吃飯後,再到臺中市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 費,金額達2萬6000元部分,經查: ⒈就前一日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王森雄│2012/5/21 │ │ │ │16:17:30 │ │ ├──────────────────┴─────┴────────┤ │A(白賀帆):王董。 │ │B(王森雄):副大,你今天晚上有空嗎。 │ │A:我今天駐隊,不能出去。 │ │B:明天可以嗎。 │ │A:明天可以阿,好,晚上我們聚一聚,我請你吃飯。 │ │B:好。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郭建宏│2012/5/21 │王森機基地台: │ │ │20:52:03 │臺中市大雅區秀山│ │ │ │里平和南路72號2F│ │ │ │頂 │ ├──────────────────┴─────┴────────┤ │A(王森雄):隔壁的說跟民航局有熟,今天有打電話給民航局的人。 │ │B(郭建宏):反正明天你要跟他吃飯,私底下就跟他講白,當初大家都說 │ │ 好的,讓我較順利的完工、請款要讓我較正常,結果這也拖那也拖,請 │ │ 款哩哩啦啦,你直接跟他說。 │ │A:我今天去找他,他說是不是又是為了錢的事情?我說是啊,因為他上個 │ │ 禮拜說一個禮拜就會下來。 │ │B:你跟他說,從幾號到現在,從開始做答應我的結果都沒那個,就這樣跟 │ │ 他說啊!還有一個重點,他如果問你是不是還有找人去「老猴」那邊講 │ │ 或是什麼…那時候我有出手,你知道嘛,你跟他說,你有跟「保哥」說 │ │ ,「保哥」如何處理你不知道,你就這樣說! │ │A:我就說我不知道,我有跟你說就好了…(略)… │ │B:還有一個重點,吃完飯他們還要續攤你就不要去了!不用請他喝,不要 │ │ 讓他「好款(譯台音)」,他也知道我不高興!所以他都不敢… │ │A:我知道啦。那天隔壁的,問我說怎麼都沒有去找你「同學」,我說又沒 │ │ 什麼事情,去找他做什麼。 │ │B:你要故意暗示他,當初結構做不好哩哩叩叩,叫我不要說,我也是都沒 │ │ 說,你要半暗示半威脅啦!而且告訴他這件事你也有跟我說了,你知道 │ │ 的所有問題都有跟我說,意思是如果要這樣大家就鬥臭,如果他說還要 │ │ 去喝酒,你就說改天再喝。 │ │A:我如果跟他講結構的事,他會不會跑去跟營造的講嗎? │ │B:有差嗎?那哪有差! │ │A:他最近都沒有來找我都找營造的。 │ │B:沒差!他們最近都綁一起。 │ │A:我發現他都會拿營造的來找我碴。 │ │B:你跟他說當初講好的如果要這樣處理,不要緊阿,你們當初叫我不要講 │ │ 的事我都沒講,但是這些是「保哥」都知道阿。 │ │A:上個禮拜原本說要發文給他,都沒下來嘛,最後「小白」很聰明就跑來 │ │ 了,都沒講到文的事情,他說這都是他們裡面拖到時間,要把他們處分 │ │ 有的沒的講這些給我聽,意思是暗示要我不要發文就是了啦…(略)… │ │-7分53秒- │ │A:你記得包括他第一次扣我兩次錢,那件他們脫不了,因為阿嚕咪跟我講 │ │ 過,如果這條我硬要討,他們要被記過啦,意思叫我不要講,他就是會 │ │ 想辦法錢給我啦!依照正常的程序是不可能給我啦,他們底下的要拿薪 │ │ 資貼給我,只要翻出來他們一定要記過! │ │B:沒幾萬塊吧? │ │A:雖然沒幾萬,重點是瑕疵嘛!他們作業有問題! │ │B:那沒幾萬塊,他們如要私底下拿給你你也不要收啦! │ │(略)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125頁以下) ⒉上開譯文可知證人郭建宏對證人王森雄表明不用對被告白賀 帆太客氣,其中「當初大家都說好的,讓我較順利的完工、 請款要讓我較正常,結果這也拖那也拖,請款哩哩啦啦,你 直接跟他說。」、「從開始做答應我的結果都沒那個,就這 樣跟他說啊!」等語,顯見被告白賀帆前既已收賄、接受招 待,惟證人王森雄認並未達預期效果,未能順利請款,證人 郭建宏鼓吹王森雄可以對被告白賀帆講話語帶威脅也沒有關 係,如「你跟他說,你有跟『保哥』說,『保哥』如何處理 你不知道,你就這樣說!」、「你要半暗示半威脅啦!」、 「你們當初叫我不要講的事我都沒講,但是這些是『保哥』 都知道阿。」等此等威脅強硬之話語,無非係被告白賀帆收 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多係經由掮客即證人郭建宏經手,並 非無人知悉,「保哥(郭建宏)」知之甚詳,倘有何不利之 舉,亦難預料。是以上開通訊監譯文內容,固足佐證被告白 賀帆先前確有收受證人王森雄賄賂及招待飲宴、住宿等事實 ,且通話內容亦係為系爭機電工程案請款事項,足證先前之 交款、招待與職務間二者確有對價關係無誤。 ⒊惟上開通話後翌日即101年5月22日彼等至東記川菜館吃飯, 而證人郭建宏對證人王森雄約見被告白賀帆目的本即係為請 款不順、有所不滿而欲表達立場,並欲半暗示、半威脅應對 ,此等飯局堪認係協調談判之場合,而難認係廠商、掮客欲 饗公務員之私欲,縱認有會餐之事實,該次亦難認有職務上 間有對價關係。 ⒋又就當天被告白賀帆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王森雄│2012/5/22 │白賀帆基地台: │ │ │16:42:12 │臺中市清水區東山│ │ │ │里神清路37- 18號│ │ │ │2樓頂 │ ├──────────────────┴─────┴────────┤ │A (白賀帆):喂,王董。 │ │B (王森雄):你幾點有空? │ │A:我? │ │B:嗯。 │ │A:我們吃個飯嘛。你要不要找那個誰呀! │ │B:嗯。 │ │A:「阿嚕咪」(指:呂志鴻)? │ │B:好呀! │ │A:你邀「阿嚕咪」,我們約6點… │ │B:6點嗎? │ │A:6點還是6點半。大雅這邊有一家吃飯的不錯。 │ │B:哦。 │ │A:我們到那裡吃一下。 │ │B:哦,好呀!那個「阿嚕咪」知道嗎? │ │A:「阿嚕咪」知道地方,你跟他講。 │ │B:好,我跟他講。 │ │A:你跟他講那個「東記」。 │ │B:「東記」? │ │A:「東記」他就聽懂了。咱約幾點? │ │B:你說6點? │ │A:6點還是6點半,你何時方便? │ │B:都可以,看你呀! │ │A:那就6點10分,6點10分。 │ │B:6點10分,好,我跟「阿嚕咪」講。 │ │A:好,掰掰。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呂志鴻│2012/5/22 │白賀帆基地台: │ │ │17:08:15 │臺中市神岡區山皮│ │ │ │段0000-0000地號 │ ├──────────────────┴─────┴────────┤ │A(白賀帆):喂。 │ │B(呂志鴻):我「阿嚕咪」,副大,他剛才有上來找我。 │ │A:嗯。 │ │B:就這樣了嘛。 │ │A:我說到那個「東記」吃個飯嘛。 │ │B:ok呀! │ │A:ok嘛? │ │B:嗯。 │ │A:那我看看他有什麼樣的想法,就這樣而已啦。 │ │B:對呀! │ │A:ok? │ │B:好,okOk! │ │A:6點10分。 │ │B:那麼早,好,ok! │ │A:ok! Bye!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呂志鴻│2012/5/22 │白賀帆基地台: │ │ │18:38:38 │臺中市大雅區四德│ │ │ │里神林南路539巷 │ │ │ │14號4F頂 │ ├──────────────────┴─────┴────────┤ │B(呂志鴻):喂。 │ │A(白賀帆):你是跑去哪裡? │ │B:在路上了,剛衝出去找「林柏」。 │ │A:我以為你找不到,我有叫「林柏」,「林柏」他知道呀! │ │B:他知道? │ │A:嗯。 │ │B:好啦。 │ │A:我有叫他過來。 │ │B:我在路上,快到了。 │ │A:嗯。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白妻 │2012/5/22 │白賀帆基地台: │ │ │18:56:40 │臺中市大雅區四德│ │ │ │里神林南路539巷 │ │ │ │14號4F頂 │ ├──────────────────┴─────┴────────┤ │B(妻):在忙嗎?吃飽了沒阿?。 │ │A(白賀帆):正在吃飯,在餐廳。 │ │B:餐廳這麼晚還有得吃?。 │ │A:我們餐廳都吃到七點,我最後來,就可以撈了,哈。 │ │B:你是怎樣啊?。 │ │A:因為副大隊長要督導伙食,菜煮得不好,要叫過來罵阿!。 │ │B:你都只吃剩下的,你怎麼會知道別人吃什麼?。 │ │A:我叫他們,我來每一樣都要拿出來,不然把檢體拿給我吃。 │ │B:唉呦,真是惡霸。 │ │A:哈哈,你今天怎麼有空,我不敢打電話給你,我怕你心情不好。 │ │B:因為我今天事情很多,沒什麼空堂,我今天下課。我路過一家看到有在 │ │ 修理背包,我就近去問有沒有插銷,他說沒有,但是可以去哪裡找..我 │ │ 就去找看看。 │ │A:你吃過飯了嗎?。 │ │B:沒有,就順便去找找東西吃。 │ │A:快點去吃飯,我在這邊已經快吃飽了。 │ │ (後面有機車聲音) │ │B:OK,我出去了,掰掰。 │ ├──────────────────┬─────┬────────┤ │0000-000000 白賀帆←0000000000 白妻 │2012/5/22 │白賀帆基地台: │ │ │20:00:57 │臺中市大雅區四 │ │ │ │德里神林南路 │ │ │ │539巷14號4F頂 │ ├──────────────────┴─────┴────────┤ │A(白賀帆):喂。 │ │B(妻):我回來了。沒有很合..可是放得進去..你試試看吧 │ │A:那就好了,放得進去就好了。 │ │B:有一點緊..你用用看吧。 │ │A:謝謝您阿..謝謝您阿。吃過飯了嗎? │ │B:吃過麵了,好難吃。 │ │A:哈哈哈...我現在回家。 │ │B:好。 │ │A:我回家看看有什麼信好了。 │ │B:好。 │ │A:好,掰。 │ ├──────────────────┬─────┬────────┤ │0000-000000王森雄←0000-000000鄭淑分│2012/5/23 │王森雄基地台: │ │ │01:37:41 │臺中市西屯區惠 │ │ │ │中路1段111號3 │ │ │ │樓頂 │ ├──────────────────┴─────┴────────┤ │B(鄭淑分):王先生嗎?。 │ │A(王森雄):嘿。 │ │B:你又去續攤喔?。 │ │A:沒有啦,我正在與阿魯米在聊天。 │ │B:他走了嘛?。 │ │A:誰?。 │ │B:那位先生他走了嘛?。 │ │A:他走了。 │ │B:你們去續攤嗎?。 │ │A:對,是阿魯米邀我出來的。 │ │B:他有去嗎?。 │ │A:他吃完飯就走了(後面有女人笑聲..呵呵)。 │ │B:你讓我感覺很差喔,你們會長找你,你竟然沒有回電話。 │ │A:你哪有找我?。 │ │B:我傳簡訊給你,問你『吃飽了沒』。 │ │A:我沒看到啦。 │ │B:我在那邊著急,又擔心你熱..又擔心你冷..你到底是要怎樣? │ │A:我們剛才吃完飯,阿魯米邀我出來喝酒.. 他就回去了。 │ │B:我跟你說的話...你都沒有回消息,你是怎樣?你現在是要去有粉味了,│ │ 別假了,你旁邊的女生吵死了!!一定醜得要死 │ │A:在唱歌而已啦。剛才是阿魯米邀我出來喝酒啦 │ │B:你酒喝多了吧?。 │ │A:差不多啦..有點茫茫的。 │ │B:你不要再喝了。你等一下離開現場,要再打電話給我 │ │A:好好。 │ │B:我姊夫擔心你擔心得要死..我姐姐也是十二點多才走的。我姐姐說,怎 │ │ 麼會搞成這樣! │ │A:好,我要離開再打給你。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110頁反面至115頁反面) ⒌依上開通話內容,固堪可認被告白賀帆有前往東記川菜館 吃飯之事實,惟證人鄭淑分與證人王森雄通話時,證人王 森雄已陳明「那位先生」走了、吃完飯就走了,而係在與 「阿魯米」之人聊天,而被告白賀帆與其妻通話中亦表明 在吃飯及其要回家等情,顯見被告白賀帆用餐後先行離去 ,且接到其配偶電話被召喚回家,堪認其並未共同前往酒 店喝酒。至於證人王森雄與呂志鴻自己去酒店續攤,地址 在臺中七期的酒店,因此基地台位置方才出現「臺中市西 屯區惠中路」地址出現。起訴書指稱被告白賀帆前去酒店 參與此次續攤一節,應有誤會。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白賀帆收受證人聶子文(直接或透過證 人唐家國、張雯瑞)下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①於101年2月6日收受聶子文交付之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 ②於101年2月12日收受聶子文配偶張雯瑞交付之Dior化妝品 1組。 前述飲宴招待、財物亦屬被告白賀帆收受之賄賂、不正利益 等語。然查: ㈠就收受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部分: ⒈被告白賀帆辯稱:101年2月6日晚上建築師事務所與建設公 司的人吃飯,找我作陪,說到證人鄭淑分有開一家的酒吧, 待會兒給她捧場,我們才全部的人一起去就舊識愛喝酒吧, 那兩瓶酒是從餐廳帶到酒吧,沒有拿進去酒吧,放到某人車 上忘記了云云(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00頁)。 ⒉又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6日晚上8時許,帶同證人聶子文及 該事務所人員,前往證人鄭淑分開設的「舊識愛喝」酒吧捧 場消費7000元,已如前述。而證人聶子文等人先前當日晚餐 聚會所買的酒,尚未喝完,既然要前往酒吧續攤喝酒,自無 自行攜酒前往酒吧飲用之理。是以在入場之前將晚宴剩下的 二瓶麥卡倫威士忌送給被告白賀帆,尚與常情不悖。 ⒊就翌日通話內容觀之: ┌──────────────────┬─────┬────────┐ │對話者及通話方向 │始話時間 │基地臺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唐家國│ 2012/2/7 │ 白賀帆基地臺: │ │ │ 16:40:07 │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 清路4段600號 │ │ │ │ CTS大樓2樓 │ ├──────────────────┴─────┴────────┤ │A(白賀帆):然後你…你有沒有「阿嚕咪」的電話? │ │B(唐家國):我不是有傳真給你嗎?不是,傳簡訊給你? │ │A:不是,你那是「王董」! │ │B:哦!那昨天「阿嚕咪」不是有打電話給你嗎? │ │A:我忘記是哪一支,因為那個誰呀!「阿嚕咪」…沒有,因為昨天「老聶 │ │」給我的那個,那個…好像在他那裡。 │ │B:是哦! │ │A:他拿了二瓶給我嘛。 │ │B:嗯。 │ │A:他拿了二瓶給我嘛!好像在阿…是「阿嚕咪」幫忙拿的呀! │ │B:哦,對呀對呀!好,我看… │ │A:不急不急,等明天他清醒再問他好了。 │ │B:好好好。 │ │A:好,BYE!我查證一下,我再打電話給你。 │ │B:好,好,好。 │ │A:BYE! │ ├──────────────────┬─────┬────────┤ │0000-000000白賀帆→0000-000000呂志鴻│2012/2/8 │白賀帆基地臺: │ │ │20:32:57 │臺中市大雅區中 │ │ │ │山北路1號7樓頂 │ ├──────────────────┴─────┴────────┤ │A(白賀帆):怎麼樣? │ │B(呂志鴻):我「阿嚕咪」,那東西找到了。 │ │A:哦。 │ │B:折煞,都忘記了。 │ │A:在你車上是嗎? │ │B:對。 │ │A:好,就先放在你那裡,明天… │ │B:明天你看… │ │A:我再過去找你。 │ │B:好,好,好,ok! │ │A:好吧,謝謝,謝謝,麻煩。 │ │B:副大座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A:不會,bye! Bye! │ │B:bye! Bye! │ └─────────────────────────────────┘ (見本院更一審監聽譯文卷④第25、29頁)。 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白賀帆收受「2瓶」之物,尚且 遺留證人呂鴻志車上,顯見交接之際,雙方並非重視該物 品,方有事後遺留之情事。 ⒋另證人聶子文證稱:「(問:你有無在101年間送2瓶麥卡倫 給白員?)我記得有一次事務所吃飯,因為當天買了幾瓶麥 卡倫,餐宴後有多餘的酒,後來被與會的人員帶走,是不是 白員帶走我並不清楚,我並沒有送給他」、證人呂志鴻證稱 :「當天餐會聶子文買了5、6瓶洋酒,後來沒有喝完的剩2 瓶,聶員就叫我帶回中部工地喝,後來我帶回臺中隔了幾天 後,白員打電話問我剩的2瓶酒呢?我告訴他在我這裡,他 就過來把2瓶拿走」(見偵卷七第198頁,偵卷九第108頁) 等語明確。上開2瓶酒既係證人聶子文101年2月6日晚餐飲宴 後所剩餘,證人聶子文復前往證人鄭淑分舊識愛喝酒吧捧場 ,臨時送給被告白賀帆,過程匆促,被告白賀帆甚至事後幾 乎找不到該2瓶酒,而是放在證人呂志鴻的車上帶回臺中。 堪認證人聶子文購買威士忌酒並無贈與被告白賀帆之意思, 只是臨時順手當成禮物,殊難認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 ㈡就收受聶子文配偶張雯瑞交付之Dior化妝品1組部分: 檢察官雖又認被告白賀帆於101年2月12日譯文中,提到有收 受張雯瑞交付之化妝品1組,並認此與其職務行為間亦有對 價關係云云。惟查:被告白賀帆是101年2月6日北上與證人 聶子文等人見面,證人張雯瑞交付CD牌旅行化妝品一份與被 告白賀帆。此份旅行化妝品一盒,已經由被告白賀帆提出扣 案,體積不大,且該份旅行化妝品價值僅1,000元,且贈送 對象為被告白賀帆之配偶,衡情應屬一般社交禮儀之餽贈, 尚難認與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 ,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白賀帆確有「洩漏底價、教唆下屬黃 信評登載不實,基於收受不正利益之故意而於100年3月間接 受飲宴、於100年10月6日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於100年12月7 日吳班長餃子館,接受王森雄之飲宴、於101年2月24日在臺 北市最愛旅館住宿,由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之賄款支付該 日住宿費金額1980元、於101年5月22日先後至臺中市大雅區 東記川菜館飲宴、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另基於收受賄 賂之意思而於101年2月6日收受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Dior 化妝品1組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然公訴意旨認洩漏底價、教唆下屬 登載不實之部分,與前開收受王森雄賄賂及不正利益罪間, 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軍事檢察官亦認為被告上述於100年3月 間接受飲宴、於100年10月6日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於100年 12月7日吳班長餃子館,接受王森雄之飲宴、於101年2月24 日在臺北市最愛旅館住宿,由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之賄款 支付、於101年5月22日先後至臺中市大雅區東記川菜館飲宴 、市政路金麗都理容院消費與上述本院認定有罪【附表一】 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軍事檢察官認為被告上述 「101年2月6日收受麥卡倫威士忌洋酒2瓶、Dior化妝品1組 」與【附表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就此部 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13條、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3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 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正琳提起公訴,經軍事檢察官沈榮華提起上 訴,檢察官王捷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附表一】: ┌─┬──────┬────────┬────┬─────┬──────────┐ │編│ 時間 │ 地點 │態 樣 │金額 │付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1 │100年4月6日 │臺中清泉崗空軍基│現金賄賂│100,000元 │王森雄透過郭建宏交付│ │ │下午1時許 │地外停車場,郭建│ │ │ │ │ │ │宏車上 │ │ │ │ ├─┼──────┼────────┼────┼─────┼──────────┤ │2 │100年5月2日 │臺北市美麗信飯店│住宿招待│8,690元 │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 │ │、3日 │ │ │ │之賄款支付 │ ├─┼──────┼────────┼────┼─────┼──────────┤ │3 │100年5月24日│臺北市南京東路二│飲宴招待│30,00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段一百號金莎會館│ │ │之賄款支付 │ ├─┼──────┼────────┼────┼─────┼──────────┤ │4 │100年6月8日 │臺北市長安東路 │飲宴招待│20,000元 │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 │ │ │聚佳人酒店 │ │ │之賄款支付 │ ├─┼──────┼────────┼────┼─────┼──────────┤ │5 │100年6月8日 │臺北市凱統商務飯│住宿招待│1,88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店 │ │ │之賄款支付 │ ├─┼──────┼────────┼────┼─────┼──────────┤ │6 │100年7月5日 │臺北市長安東路 │飲宴招待│30,000 元 │王森雄 │ │ │ │聚佳人酒店 │ │ │ │ ├─┼──────┼────────┼────┼─────┼──────────┤ │7 │100年7月5日 │臺北市凱統商務飯│住宿招待│1,88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店 │ │ │之賄款支付 │ ├─┼──────┼────────┼────┼─────┼──────────┤ │8 │100年8月3日 │臺北市凱統商務飯│住宿招待│1,88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店 │ │ │之賄款支付 │ ├─┼──────┼────────┼────┼─────┼──────────┤ │9 │100年9月7日 │臺北市林森北路 │飲宴招待│18,700元 │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 │ │ │金莎會館 │ │ │之賄款支付 │ ├─┼──────┼────────┼────┼─────┼──────────┤ │10│100年9月7日 │臺北市最愛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 │ │ │之賄款支付 │ ├─┼──────┼────────┼────┼─────┼──────────┤ │11│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林森北路金│飲宴招待│19,600元 │郭建宏以王森雄所交付│ │ │ │沙會館、高巢酒店│ │ │之賄款支付 │ ├─┼──────┼────────┼────┼─────┼──────────┤ │12│100年10月6日│臺北市最愛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 │ │ │之賄款支付 │ ├─┼──────┼────────┼────┼─────┼──────────┤ │13│100年12月27 │臺北市最愛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日│ │ │ │之賄款支付 │ ├─┼──────┼────────┼────┼─────┼──────────┤ │14│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最愛旅館 │住宿招待│1,980元 │鄭淑分以王森雄所交付│ │ │ │ │ │ │之賄款支付 │ ├─┼──────┼────────┼────┼─────┼──────────┤ │ │ │ │ │小計: │ │ │ │ │ │ │24萬55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態 樣 │金額 │ 交 付 者 │ │ │ │ │ │(新臺幣)│ │ ├──┼──────┼───────┼──────┼─────┼────────┤ │ 1 │100年中秋節 │高鐵臺中烏日站│ 現金 │60,000 元 │聶子文之妻張雯瑞│ │ │前間某日 │ │ │ │ │ ├──┼──────┼───────┼──────┼─────┼────────┤ │ 2 │101年1月11日│臺中市 │雙卡手機1支 │3,000元 │聶子文員工唐家國│ ├──┼──────┼───────┼──────┼─────┼────────┤ │ 3 │101年2月6日 │臺北市新生北路│ 飲宴招待 │7,000元 │ 聶子文 │ │ │ │舊識愛喝酒吧 │ │ │ │ ├──┼──────┼───────┼──────┼─────┼────────┤ │ 4 │101年3月2日 │泰國曼谷 │ 旅遊招待 │23607元 │聶子文員工唐家國│ │ │至4日 │ │ │ │ │ ├──┼──────┼───────┼──────┼─────┼────────┤ │ 5 │101年5月5日 │臺中市 │數位相機1台 │4,000元 │聶子文員工唐家國│ │ │ │ │(未扣案) │ │ │ └──┴──────┴───────┴──────┴─────┴────────┘ 【附表三】人物關係圖 ┌───────────────────────────────┐ │ ┌───┐ ┌───┐ │ │ │130萬 │ │掮客集│ │ │ │元活動│ │團 │ │ │ ↗│費 │→├───┤ │ │┌───┐↗ └───┘ │陳鴻隆│ │ ││機電得│ │(綽號│ │ ││標廠商│ │:老陳│× ┌────┐│ │├───┤ │、阿斯│ │設計規劃││ ││盛富公│ │巴拉)│ │監造標得││ ││司 │↘ │蘇智勇│ │標者 ││ ││----- │ ↘┌───┐ └───┘ ┌───┐ ├────┤│ ││王森雄│ │150萬 │ │被告 │ │聶子文建││ ││王淑姬│ │元活動│ ┌───┐ │ │←│築師事務││ │└───┘ │費 │→│掮客集│→│白賀帆│︻│所 ││ │ └───┘ │團 │︻│ │附│------- ││ │ ├───┤附│ │表│聶子文 ││ │ │魏大威│表└───┘二│張雯瑞 ││ │ │郭建宏│一 ︼│唐家國 ││ │ │鄭淑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