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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原   告 帝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被   告 廖景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