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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馫滋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芬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上易字第168 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並自108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爰求為判決 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 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 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