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馫滋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秀芬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上易字第168 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並自108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爰求為判決
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
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
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
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