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騰彥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昱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9日
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41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3,563,499元
,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
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
告訴被上訴人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原
審以106 年度訴字第750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駁回原告即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
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
,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
駁回上訴,合依刑
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