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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附民上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被 上訴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被 上訴人 陳清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 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0日第一審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106 年度附民字第 209 號),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陳清月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08 年度上訴 字第494 號)。惟因上訴人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 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