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齡
施睿庭
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
度易字第1374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6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甲○○共同犯
背信罪,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乙○○為夫妻,乙○○自民國98年(
起訴書誤載為
99年,應予更正)10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止,任職於東星
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星公司),擔任業務員,員工編號
A0054,負責俄羅斯區域客戶之聯絡、報價及開發等業務,
係為東星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詎被告乙○○不思為東星公司
妥
適處理事務,竟與甲○○共同基於
意圖為第三人
不法之所
有,並損害東星公司之利益,於任職
期間擅自將東星公司建
置之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nterprice Resource Planning,
簡稱ERP系統)內,關於東星公司供應商、製造商對東星公
司之報價單、東星公司對各國客戶或代理商之報價單等資訊
,下載複製攜回自己住處,以供甲○○所設立登記,營業項
目與東星公司具有重疊性之家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家瑋公
司,於102年7月4日經核准設立登記)使用參考。乙○○並
以家瑋公司名義,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對外向如附表所示客
戶招攬業務,銷售東星公司對外亦有銷售之工具機,所為除
意圖為家瑋公司不法之所有外,更損害東星公司之商業利益
。
嗣於105年5月間,因東星公司往來之Tecnopea Internati
on客戶,以電子郵件詢問東星公司,家瑋公司是否為東星公
司之關係企業,並提供家瑋公司報價單,其報價工具機型號
為東星公司特有編碼代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東星公司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乙○○、甲○○固均坦承家瑋公司於102年7月4日
設立,其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6至8所示之日期,以家瑋
公司名義銷售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機械予該等客戶,另於如
附表編號1、3至5、9、10所示之日期寄發相關報價資料予該
等編號所示客戶之事實,但堅決否認有何背信之
犯行,均辯
稱: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客戶、機械供應商及各次報價
單金額,均係被告甲○○自行開發並向機器供應商詢價而得
,並非被告乙○○利用任職東星公司機會而取得,是並無起
訴書所指背信之情事云云。
二、惟查被告乙○○係於99年10月1日起,受僱於東星公司,擔
任業務員,負責該公司俄羅斯區域客戶之聯絡、報價及開發
等業務,
迄103年6月30日離職為止,係為東星公司處理事務
之人,此為被告二人不爭之事實,並有東星公司e化管理系
統列印員工資料(見偵卷第135頁,乙○○編號A0054)、客
戶背景基本資料(見偵卷第107頁反面、第107-1頁反面)、
被告乙○○離職申請書(見他字4054號卷第10頁)、勞保查
詢單(見核交卷第96頁)在卷
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已
堪認
定。
三、又被告乙○○任職東星公司期間,被告甲○○另於102年7月
4日申請核准設立家瑋公司,營業項目與東星公司具有重疊
性,有東星公司與家瑋公司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見他字4054
號卷第5、11頁)。而被告乙○○於任職期間,確有為家瑋
公司處理與如附表所示客戶報價交易等事務,為被告二人所
不否認外,並有如附表所示
證據可資佐證。其中如附表證據
欄所示家瑋公司出具文書所留聯絡電話0000000000,為被告
乙○○申請使用之門號(見核交卷第218頁通聯調閱查詢單
),家瑋公司估價單上「Monica Huang」署押印文,亦與被
告乙○○使用之名片相符(見核交卷第216頁)。參以被告
乙○○在東星公司任職期間,係負責俄羅斯區域客戶之聯絡
、開發、報價等業務,而如附表編號3至5、10所示客戶,均
係其所負責對象,並曾以其負責製作之估價單,向該等客戶
報價(見偵卷第107頁至107-1頁反面東星公司估價單及e化
管理系統客戶資料,業務員代號:A0054);而附表編號4、
7至9所示商品型號CK-100機械,更屬其任職東星公司業務上
,曾向附表編號3、5所示客戶報價之同型號機械(見偵卷第
107-1頁東星公司估價單,業務代號為被告乙○○之A0054)
。再觀之本件由家瑋公司所扣得電腦主機,經警就該數位證
物萃取蒐證結果,所擷取資料,其中包含東星公司配合廠商
出具予東星公司之報價單(見警卷第117至128頁、132至134
頁、137頁),及東星公司向客戶報價之估價單(QUOTATION
,見警卷第135、141至144頁)、東星公司客戶相關資料(
警卷第154至161頁),均係東星公司ERP系統內關於業務之
資訊,卻建置於家瑋公司使用之電腦主機內,足見係由被告
乙○○藉任職東星公司之機會,下載或複製回家瑋公司使用
。被告乙○○雖辯稱家瑋公司電腦主機內關於東星公司業務
之資訊,應係其因業務需要帶回家中加班留存云云;然
上揭
東星公司配合廠商出具予東星公司之報價單,其中錡夆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單,或被刪除東星公司抬頭,僅保留東
星公司舊址豐原市○○○路○段○○○號C2F-5(見警卷第132頁
),或完全刪除東星公司抬頭及公司地址(見警卷第133頁
),而有就原件修改之情形;亦有非屬被告乙○○業務上出
具之東星公司報價單(見警卷第144頁,業務代號為A0057,
係東星公司員工陳靜蘭),實難以認為係其業務上之合理使
用。況東星公司與家瑋公司所經營業務具有重疊性,觀之附
表編號3至5、10所示客戶,被告乙○○既曾分別以東星公司
名義出具報價單(見偵卷第107、107-1頁)要約,足見該公
司為東星公司已開發之客戶;另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公司,
則為附表編號4、10所示公司之下游公司(見原審卷第52、
53頁,被告等辯護意旨),並透過如附表編號4、10所示公
司,向家瑋公司詢價採購,同為東星公司之潛在客戶。詎被
告乙○○竟違背其任職時所簽署之東星公司從業人員工作規
則中--「不得在外從事有妨害本公司業務或從事與本公司相
同之工作」規定(見偵卷第16至17頁),在任職東星公司期
間,擅自下載東星公司建置之ERP系統內資訊,利用之以家
瑋公司名義向如附表所示公司,行銷與東星公司對外銷售之
相同類型機械,顯然係意圖為家瑋公司不法利益,及損害東
星公司,而違背其受僱任務,致生損害於東星公司之商業利
益。此並不因家瑋公司所交易如附表所示客戶,是否由被告
甲○○獨立開發爭取而異其判斷。本件被告等否認背信犯行
,所辯並無足採,其罪證明確,應予論科。
四、被告等犯本件之罪後,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規定,業經總
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
背信罪之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論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交易,
雖於103年6月23日報關出口,但被告乙○○製發估價單日期
為102年10月30日,效期至102年11月15日,其交易行為顯然
在上揭刑法修正前,其所為背信犯行已完成,犯罪仍在刑法
修正前)。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
之背信罪;被告甲○○雖非受僱東星公司,而違背對東星公
司之任務,然因經營家瑋公司,而與受僱東星公司之被告乙
○○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
應與被告乙○○以共同
正犯論處。又被告等於乙○○任職東
星公司期間,與如附表所示客戶多次交易,而為背信行為,
係基於同一犯意,在密接時間,接續侵害東星公司之權益,
在社會評價上應認為係包括在同一犯罪行為之接續舉動,依
接續犯之論理,以一背信罪論處。
五、至
公訴意旨另雖認被告二人明知在家瑋公司未經向
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設立登記前,不得以家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
他
法律行為,卻仍於家瑋公司設立登記(102年7月4日)以
前之某日,以家瑋公司名義向駿凱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駿凱公司)訂購如附表編號2所示機械後,於102年7月22日
銷售予如附表編號2所示客戶,而共同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項處罰云云。然訊之被告二人均否認
有於家瑋公司未經核准設立登記前,即以家瑋公司名義經營
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犯行,皆辯稱在家瑋公司設立登
記前,係向戊○○借用其所經營之國鼎自動控制行,向廠商
訂購機械銷售等語。經查依卷附關於本件附表編號交易之文
書證據,其中所銷售CK-3004B型號機械之製造商駿凱公司出
具之QUOTATION(警卷第149頁)檔案之建置日期及修改日期
固均為102年6月20日(見核交卷第27頁);然觀諸上開報價
單之最上方記載Chun Kai Machinery Co.,Ltd.(Golen Zid
og Co.,),而最下方則記載Seller:Golen Zidog Co.,署
名:Monica Huang,均未見有「家瑋公司」或「JIA WEI IN
DUSTRIAL CQ., LTD」之記載,由此尚無從遽認被告2人有違
反公司法第19條之犯行。至
證人丁○○於偵查中固
結證:訂
購CK-3004B型號之機械從訂購至出貨至少須1個月等語,而
其所提供家瑋公司該筆訂購單(見核交卷第168頁、本院卷
第273頁),交貨日期載為:2013/7/19;然該證人於本院結
稱:本件交易係被告於102年6月20日以國鼎公司名義,向駿
凱公司詢價,確定交易後,在要出貨之前,才寫了訂購單(
見本院卷第256至261頁),核與證人即國鼎自動控制行負責
人戊○○於本院結證:被告甲○○確有因自己公司尚未成立
,而向其借用國鼎自動控制行名義進行交易(見本院卷第26
2至264頁)相符。另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交易,卷附
可參
之INVOICE/PACKING LIST(警卷第136頁)及出口報單(警
卷第151頁),雖分別以「JIA WEI INDUSTRIAL CO.,LTD」
、「家瑋工業有限公司」名義為之,然其上之日期均為「10
2年7月22日」,已係家瑋公司設立登記後。被告等為如附表
編號2之交易,於家瑋公司設立登記前,既係以國鼎自動控
制行名義與駿凱公司訂購此等機械之行為,待家瑋公司設立
登記後,改以家瑋公司名義報關出口,亦難認有何違反公司
法第19條之規定。此外,並查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
何被訴違反公司法第19條之犯行,此部分被訴犯行,要屬不
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訴犯行,與前述應予論罪
科刑之犯行,有
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
諭知。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估價單(警卷第147頁)固然
記載「VALIDITY:Until October.29.2012」(有效期限201
2年10月29日),然經檢察官指揮
檢察事務官勘驗從家瑋公
司查扣之電腦主機,還原已刪除檔案結果,該筆檔案建置及
修改日期,均為2013/9/24(見核交卷第20、27頁,檔名:Q
uo-CK-601and501.xls及pdf),被告等於原審之辯護意旨亦
指稱附表編號1與6所示,為同一次交易過程,即該客戶先表
示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機械之意向,經家瑋公司報價後,
又變更購買標的,家瑋公司始再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出
具估價單,並達成買賣等語,足見附表編號1所示之估價單
,應係將年度「2013」誤植為「2012」,
附此敘明。
六、
原審法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被告等被訴違反公司法之犯行
,係屬不能證明,並無不合。檢察官
上訴意旨援引證人丁○
○於偵查中之證詞,仍認被告等於家瑋公司設立登記前,即
以家瑋公司名義向駿凱公司詢價或下訂單,而有違反公司法
第19條之犯行,徵之前述說明,並無足採。惟檢察官上訴意
旨另認被告等因被告乙○○違背東星公司所託執行業務之任
務,使東星公司流失潛在客戶之商業機會,核有背信犯行,
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改判。爰
審酌被告夫妻罔顧乙○○仍受僱東星公司,理應積
極維護東星公司締約機會之商業利益,卻反而圖取個人私利
,利用被告乙○○仍任職東星公司,得以接觸相關客戶業務
資訊之機會,違背任務,將東星公司締約機會,流向二人經
營之家瑋公司,致東星公司蒙受損失,案發迄今仍
矢口否認
犯行,未能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損害,態度難稱良好,並
考量被告甲○○
自承高工畢業,目前係家瑋公司負責人,被
告乙○○自承大學畢業,目前在家瑋公司工作,與甲○○育
有二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志國提起上訴,檢察官
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估價單日期│客戶公司名稱│商品名稱 │出口日期│證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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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0月 │SCHRAUBEN │型號 │未出口 │警卷第│
│ │29日前製作│HAINFELD │CK-501 號 │ │147 頁│
│ │ │ │、型號 │ │家瑋公│
│ │ │ │CK-601 號 │ │司估價│
│ │ │ │、型號 │ │單 │
│ │ │ │CK-3004B │ │ │
│ │ │ │號機械 │ │ │
├──┼─────┼──────┼─────┼────┼───┤
│2 │102年6月30│FAZ ELEKTRIK│型號 │102年7月│警卷第│
│ │日前製作 │MOTOR │CK-3004 號│22日 │136 頁│
│ │ │ │機械 │ │家瑋公│
│ │ │ │ │ │司裝箱│
│ │ │ │ │ │單、第│
│ │ │ │ │ │149頁 │
│ │ │ │ │ │估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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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7月11│Linares,Trad│型號 │未出口 │警卷第│
│ │日 │e and Produc│IC-550PS │ │140 頁│
│ │ │tion Assoici│號機械 │ │家瑋公│
│ │ │ation,LLC │ │ │司估價│
│ │ │ │ │ │單 │
├──┼─────┼──────┼─────┼────┼───┤
│4 │102年8月15│DEG-RUS LLC │型號 │未出口 │警卷第│
│ │日前製作 │ │CK-100 號 │ │138 頁│
│ │ │ │機械 │ │家瑋公│
│ │ │ │ │ │司估價│
│ │ │ │ │ │發票 │
├──┼─────┼──────┼─────┼────┼───┤
│5 │102年9月30│Linares,Trad│型號 │未出口 │警卷第│
│ │日前製作 │e and Produc│PS-600 號 │ │139 頁│
│ │ │tion Associa│UNIVERSAL │ │家瑋公│
│ │ │tion,LLC │TOOLGRINDE│ │司估價│
│ │ │ │ │ │單 │
├──┼─────┼──────┼─────┼────┼───┤
│6 │102年10月 │SCHARAUBEN │型號 │103年6月│警卷第│
│ │30日 │HAINFELD │CK-601 號 │23日 │148 頁│
│ │ │ │、型號 │ │家瑋公│
│ │ │ │CK-3004 號│ │司估價│
│ │ │ │機械 │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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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11月 │OOO RAYT │型號 │102年11 │核交卷│
│ │28日前製作│ │CK-100 號 │月28日 │第115 │
│ │ │ │機械 │ │頁至12│
│ │ │ │ │ │2家瑋 │
│ │ │ │ │ │公司電│
│ │ │ │ │ │子郵件│
├──┼─────┼──────┼─────┼────┼───┤
│8 │103年4月29│OOO RAYT │型號 │103年4月│核交卷│
│ │日前製作 │ │CK-100 號 │29日 │第107 │
│ │ │ │機械 │ │頁家瑋│
│ │ │ │ │ │公司電│
│ │ │ │ │ │子郵件│
│ │ │ │ │ │,警卷│
│ │ │ │ │ │第153 │
│ │ │ │ │ │頁裝船│
│ │ │ │ │ │通知單│
├──┼─────┼──────┼─────┼────┼───┤
│9 │103年2月20│G.I.F sa │型號 │未出口 │警卷第│
│ │日前製作 │ │CK-100 號 │ │146 頁│
│ │ │ │機械 │ │家瑋公│
│ │ │ │ │ │司估價│
│ │ │ │ │ │單 │
├──┼─────┼──────┼─────┼────┼───┤
│10 │103年4月9 │DEG-RUS LLC │型號 │未出口 │警卷第│
│ │日 │ │CYA-105B │ │145 頁│
│ │ │ │號、 │ │家瑋公│
│ │ │ │CYA-107B │ │司估價│
│ │ │ │號機械 │ │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