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坤翰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劉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世賢
陳族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律師
張富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佑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水木
選任辯護人 詹明潔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
第665 號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00、13917 、14161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庚○○,及乙○○如其附表一編號9
暨定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
併執行之。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 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 主文欄
所示之刑。
其他
上訴駁回(即己○○、戊○○及乙○○附表一編號8 、10
部分)。
乙○○第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附表一號編號9 部分),
與附表一編號10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己○○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丙○○(綽號「阿仁」)係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10樓「節能電業有限公司」(下稱節能公司)負責人,從
事電路鋪設相關工程,乙○○則係丙○○之胞兄。莊惟臣係
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
公司」(下稱洋洋游泳池)登記、實際負責人、己○○係址
設臺中市○○區○○○路○○○ 號「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
司」(懸掛招牌為「法老王電子遊戲場」,下稱法老王電子
遊戲場)實際負責人、戊○○係址設臺中市○○區○○區○
○路○○號「岡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岡固公司)負責人;
謝雅慧係址設臺中市○○區○○街○○○○號「東海漁村餐廳
」負責人、丁○○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
「水晶電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曾正宗係址設臺中市
○○區○○路○段○○○號「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即「普
將中興水世界」,下同)負責人、庚○○係址設臺中市○○
區○○○路○段○○○號1樓、3樓之「尊龍視聽唱歌坊」、「尊
龍舞廳(
起訴書誤為尊爵舞廳)」及址設臺中市○○區○○
○街○○號「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懸掛招牌為「變色龍
自助KTV音樂館」,下稱金沙公司)實際負責人、潘信豪係
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儷晶皇宮名店」(
下稱儷晶皇宮)實際負責人。
二、丙○○、乙○○均因從事電纜線配置、安裝等業務而熟知竊
電手法,其2 人為節省自身電費之支出,及因從事電業相關
業務,知悉莊惟臣、己○○、戊○○、謝雅慧、丁○○、曾
正宗、庚○○、潘信豪等人經營之上開公司行號,均屬耗電
甚鉅之營業場所,有減少電費支出之需求。丙○○、乙○○
為圖牟利,分別與莊惟臣等營業人約定,由丙○○、乙○○
各為上開營業場所竊取電能,莊惟臣等人則需以各期所減省
電費之一定比例或固定對價,作為丙○○、乙○○竊取電能
之報酬。丙○○、乙○○竊取電能之方式為:先由丙○○、
乙○○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人員每2
個月抄表日前某日,持客觀上足供作為
兇器使用之工具(丙
○○使用其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乙○○使
用其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以倒撥電表計
量指數、破壞電表內齒輪使電表轉速變慢計量失準、將電表
內之CT比流器短路使電表轉速變慢等方式接續竊取電能,丙
○○、乙○○為防免台電人員發現及確認抄表日期,並事先
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裝千里眼
遠端監控攝影機設備(下稱千里眼設備),並以每個月新臺
幣(下同)1 萬5,000 元不等代價,分別雇用黃政忠、林青
柱負責觀看、維修千里眼設備(無
證據證明黃政忠、林青柱
有
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而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丙○○向吳允鉎承租臺中市○○區○○路○○○ 巷○○○ 號房屋
後,為減少自身電費支出,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
電能犯意,於103 年9 月15日某時許,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
兇器使用之工具,破壞上址電號「00-00-0000-00-0 」電表
外箱封印鎖、封印鉛塊,以拆斷鋁插、改動電表內部計度齒
輪等方式,使電表計量器失準,致台電公司自該日起至106
年1 月10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 月為1 期,共
計14期),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
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
,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
量12瓩×每日用電時數8 小時×追償日數365 日=推算用電
度數35,040度,扣除已繳費度數4,219 度,故追償用電度數
30,821度;追償電費共計132,160 元,丙○○已繳納完畢)
。
㈡丙○○與莊惟臣事先約定,由莊惟臣每月固定支付11萬元(
即每期22萬元,起訴書誤為每月固定支付10萬元,)予丙○
○,其中扣除莊惟臣所應繳納之電費後,餘款作為丙○○竊
電之報酬,其2 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
能犯意聯絡,先由丙○○以其申登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於104 年3 月19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
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洋洋游泳池電號「00 -00-0
000-00-0」號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
況,並由丙○○自104 年12月份起至106 年1 月10日止(依
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 月為1 期,共計7 期),在每期
台電人員抄表日前某日,暫時關閉千里眼設備,持上開客觀
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上址電表箱封印鎖、撬開
封印鉛、回撥電表齒輪刻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
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
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
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75瓩×每日用電時數
12小時×追償日數365 日=推算用電度數328,500 度,扣除
已繳費度數114,394 度,故追償用電度數214,106 度;追償
電費共計1,383,981 元,莊惟臣已繳納完畢),丙○○則共
取得1,182,005 元之報酬(104 年12月份至106 年1 月10日
止,台電公司實際收取之每期電費分別為67,217元、34,135
元、57,213元、58,161元、92,038元、28,208元、21,023元
,合計357,995 元,丙○○林則共向莊惟臣收取154 萬元〈
22萬元×7 期=154 萬元〉,是丙○○林共獲得1,182,005
元〈154 萬元-357,995 元=1,182,005 元〉之報酬)(莊
惟臣所犯共同
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㈢丙○○與己○○事先約定,己○○支付每期2 萬元之竊電報
酬,由丙○○為法老王電子遊戲場回撥電表,其2 人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先由丙○
○即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3 年12月
2 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
將該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法老王電子遊戲場電號「00-00-0000
-00-0 」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
丙○○並自104 年12月9 日前之某日起至105 年11月30日止
(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 月為1 期,共計7 期),於
每期台電人員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持上開客
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上開電表封印鎖、封印
鉛、更動電表內部構件等方式,致電度計量失準,接續竊取
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
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
用電設備容量166 瓩×每日用電時數12小時×追償日數365
日=推算用電度數727,080 度,扣除已繳費度數88,383度,
故追償用電度數638,697 度;追償電費共計4,128,537 元,
業已繳納完畢),丙○○則共獲得14萬元(2 萬元×7 期=
14萬元)之報酬。
㈣丙○○、戊○○事先約定以各期所減省之六成電費(每
期約
3 萬元)作為丙○○竊電之報酬,其2 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先以其使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 年2 月16日向中華電
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裝設在岡固公
司電號「00-00-0000-00-0 」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
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丙○○並自104 年4 月10日前之某日起
至105 年11月30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 月為1
期,共計11期),在每期台電人員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
暫關閉後,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電
表封印鎖及封印鉛、回撥電表齒輪刻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
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達到減少電費支出
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
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97瓩×每日
用電時數12小時×追償日數365 日=推算用電度數424,860
度,扣除已繳費度數41,200度,故追償用電度數383,660 度
;追償電費共計2,479,978 元,其中經強制執行受償114,81
8 元),丙○○共獲得33萬元(3 萬元×11期=33萬元)之
報酬。
㈤丙○○、謝雅慧約定以各期所減省之七成電費(每期約6 萬
元)作為丙○○竊電之報酬,其2 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先以其使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2 年11月12日向中華電信公
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東海漁村餐
廳電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 」電表
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丙○○並自10
3 年1 月16日起至104 年1 月15日止(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
計算,2 月為1 期,共計6 期),在每期台電人員抄表日前
,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手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
之工具,以破壞上開電表封印鎖及封印鉛、回撥電表齒輪刻
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
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
嗣於104 年1 月15日為台
電人員稽查時發現(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
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
電費分別為63萬6292元〈含電表賠償費6713元〉、43萬3917
元〈含電表賠償費11097 元〉,已由丙○○實際支付,經謝
雅慧繳納完畢),丙○○共獲得36萬元(6 萬×6 期=36萬
)之報酬(謝雅慧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
㈥丙○○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 年 2
月9 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眼設
備,將之裝設在水晶電子遊戲場電號「00-00-00 00-00-0」
電表前方,嗣並與丁○○約定,由丁○○每期(起訴書誤為
每月)支付5 萬元予丙○○作為報酬,其2 人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以上開
千里眼設備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自105 年4
月1 日至106 年1 月12日
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
2 月為1 期,共計4 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前之某
日,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手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
用之工具,破壞上開電表CT箱封印鎖、外箱封印鎖、中層板
封印鎖、端子蓋封印鎖後,以回撥電表齒輪刻度之方式,致
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
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
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之方式,其等竊取電
能之應追償電費為1,644,274 元(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
45瓩×每日用電時數24小時×追償日數287 日〈105 年4 月
1 日至106 年1 月12日〉=推算用電度數309,960 度,扣除
已繳費度數55,586度,故追償用電度數254,374 度,應追償
電費為1,644,274 元〈=平均單價4.04×1.6 倍×254,374
〉,丁○○已繳納完畢),丙○○則共獲得20萬元(5 萬×
4 期=20萬)之報酬(丁○○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
審判決確定)。
㈦丙○○持其所申登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
4 年10月28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里
眼設備,將該千里眼設備裝設在普將中興水世界電號「00-0
0-0000-00-0 」、「00-00-00 00-00-0」電表前方,並與曾
正宗約定,由曾正宗每月支付1 萬5,000 元(即每期3 萬元
)予丙○○作為竊電之報酬,其2 人即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由丙○○於104 年12月1 日
至106 年1 月10日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 月為
1 期,共計6 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前,將千里眼
設備暫關閉後,手持上開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工具,
以破壞上開電表箱封印鎖、回撥電表齒輪刻度方式,致台電
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
費支出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
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公式核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
電費為7,621,315 元及1,584,915 元,曾正宗已繳納完畢。
丙○○則共獲得18萬元(3 萬元×6 期=18萬元)之報酬(
曾正宗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㈧乙○○為減少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4
樓住處之電費支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
犯意,於104 年12月9 日,持上開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使用
之工具,破壞上址電號「00-00-0000-00-0 」號電表箱封印
鎖,將電表內部齒輪破壞使之無法確實咬合,使電表計量失
準,致台電公司自104 年12月9 日至106 年1 月10日之期間
(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 月為1 期,共計7 期),無
從以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
之目的(實際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
式即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方式:用電設備容量14瓩×每日
用電時數8 小時×追償日數365 日=推算用電度數40,880度
,扣除已繳費度數9,679 度,故追償用電度數31,201度;追
償電費共計133,790 元,乙○○業已繳納完畢)。
㈨乙○○與庚○○約定,由乙○○為庚○○經營之尊龍視聽唱
歌坊、尊龍舞廳(起訴書誤為尊爵舞廳)及金沙公司竊取電
能,庚○○以尊龍視聽唱歌坊、尊龍舞廳部分每月36萬元、
金沙公司部分每月10萬元,
按月支付予乙○○,由乙○○代
繳電費,所餘部分則作為其報酬,其2 人
乃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犯意聯絡,先由乙○○持其所使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 年6 月15日、16日,
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HN00000000號之千
里眼設備,將上開千里眼設備分別裝設在尊龍視聽唱歌坊、
尊龍舞廳及金沙公司電表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
電表狀況,乙○○並自104 年10月16日前某日起至106 年1
月10日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計算,2 月為1 期,共計
8 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前,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
後,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工具,以破壞尊龍視聽
唱歌坊、尊龍舞廳使用之電號「00-00-0000-00-0 」、「00
-00-0000-00-0 」及「00-00-0000-00-0 」電表箱封印鎖、
電表端子封印鎖、封印鉛塊,破壞金沙公司使用之電號「00
-00-00 00-00-0」電表箱、表前開關封印鎖,以回撥電表齒
輪刻度、放鬆CT短路片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正確用電
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的(實際
減少度數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最有利方式即台電公司
追償電費公式核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電費,尊龍視聽唱歌
坊部分為2,397,957 元、12,091,410元,尊龍舞廳為6,955,
025 元〈以上合計21,444,392元,尚餘1680萬元未繳納〉,
金沙公司為1,898,884 元〈尚餘142 萬5800元未繳納〉)。
乙○○則共獲得5,866,736 元【尊龍視聽唱歌坊及尊龍舞廳
部分為36萬×16個月=576 萬;金沙公司部分為10萬×16個
月=160 萬;576 萬+160 萬-149 萬3264元=586 萬6736
元)之報酬(104 年10月份至106 年1 月10日止,台電公司
實際收取之每期電費,①尊龍視聽唱歌坊電號「00-00-0000
-00-0 」部分,分別為2,897 元、2,442 元、3,364 元、4,
673 元、5,877 元、5,572 元、4,514 元、5,619 元;②尊
龍視聽唱歌坊電號「00-00-0000-00-0 」部分,分別為13,8
65元、7,955 元、10,506元、12,164元、25,323元、28,377
元、17,340元、16,315元;③尊龍舞廳電號「00-00-0000-0
0- 0 」部分,分別為70,410元、56,703元、39,913元、43
,680元、46,529元、58,908元、52,017元、40,893元;④金
沙公司電號「00-00-0000-00-0 」,分別為108,735 元、27
6,632 元、90,559元、126,783 元、97,216元、170,128 元
、13,757元、33,778元。①+②+③+④合計1,493,264 元
)。
㈩乙○○與潘信豪約定,由乙○○為潘信豪經營之儷晶皇宮竊
取電能,潘信豪則按月支付13萬元予乙○○作為報酬,其2
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
,由乙○○持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
4 年6 月12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編號HN00000000號之千
里眼設備,裝設在儷晶皇宮電號「00-00-0000-00-0 」電表
前方,以監看台電公司抄表人員抄電表狀況,乙○○並自10
4 年6 月12日至106 年1 月10日期間(依台電公司抄表日期
計算,2 月為1 期,共計10期),在台電抄表員各期抄表日
前之某日,將千里眼設備暫關閉後,持上開客觀上足供為兇
器使用之工具,破壞上開電表箱封印鎖、封印鉛塊、使計量
指針凹陷,以回撥電表齒輪刻度等方式,致台電公司無從以
正確用電度數計費,接續竊取電能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
的(實際金額因未正確計量無從認定,依台電公司追償電費
公式核算,竊取電能應追償之電費為213 萬2,370 元,潘信
豪已繳納完畢),乙○○則共獲得260 萬元(13萬×20個月
=260 萬)之報酬(潘信豪所犯共同加重竊盜罪,業經原審
判決確定)。
理 由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丙○○、乙○○、己○○、戊○○(原名陳世明)、庚○○
(下稱被告丙○○等5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均
表示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46-263 、285 頁),又本
案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丙○○等5 人及辯護
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
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㈠
訊據被告丙○○、乙○○、己○○、戊○○、庚○○對於
上
揭犯罪事實,於廉政署、
偵查、原審及本院
坦承不諱(己○
○僅於本院認罪,各被告
自白之出處,詳附表二證據欄所示
),且各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
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
三所示之物(含被告丙○○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
嘴鉗,被告乙○○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
扣
案可資佐證,其等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
㈡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丙○○等5 人所犯如犯罪事實
所載之加
重竊盜犯行,應依被告等人竊電行為日起
迄查獲日止之期間
,計算被告等人之
犯罪所得,並依追償電費公式計算之。惟
查,被告丙○○等5 人因竊電所獲得之少繳電費利益,固屬
其等之犯罪所得,然因事實上無從回溯計量被告實際用電度
數,而正確計算出被告因此獲得之電費利益,電業法第56條
第1 項(修正前為電業法第73條第1 項)及違規用電處理規
則(修正前為處理竊電規則)第6 條第1 項第1 款乃明訂於
此情形所應追償電費之計算方式,可認係立法者考量計算應
追償電費之實際困難後,始明訂計算方式,以杜爭議,是基
於
法律體系之一致性,認本案亦應依該規定計算被告等人所
減少電費之數額,
公訴人認應自竊電行為日起至查獲日止之
期間計算,
尚無可採。而犯罪事實㈠至㈤、㈦至㈩所示犯
罪事實,被告丙○○等5 人所減少電費支出之金額(即依上
述應追償之電費),業經台電公司計算如犯罪事實㈠至㈤
、㈦至㈩所載,有追償電費計算單
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19
5-214 頁),另各該被告清償情形,亦有台電公司提出之追
償情形統計表(本院卷一第301 、303 頁) ,爰依此認定如
上。
㈢公訴意旨雖認犯罪事實㈥、㈦竊電行為之起始點分別為裝
設千里眼設備之104 年2 月9 日及同年10月28日等語。惟
證
人林庚雄於警詢、本院均證稱係於105 年4 月初開始向水晶
電子遊藝場負責人辛○○承租經營等語,核與證人辛○○於
本院證述情節相符(偵2400卷㈣第156 頁;本院卷二第89-9
3 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正宗於警詢、偵查均稱係於10
4 年12月開始營業,始裝設節電設備以節省電費等語(偵24
00卷㈢第46頁;同卷㈥第76頁反面) ,是上開公訴意旨尚有
誤會,應予更正如上,且就犯罪事實㈥所竊取之電能,重
予核計如上所述。
㈣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丙○○等5 人事證已經明確,均
堪認定
,應論罪
科刑。
三、論罪之理由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丙○○等5 人行為時,同時成立刑法
第323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取電能罪及電業
法第106 條第1 項之竊電罪,二者為法規競合關係(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第10號提案結論
參照)。經比較電業法
第106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
法定刑之結果,依「重法優
於輕法」之原則,被告等人行為時之法律,應擇較重之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
予以論處。又被告丙○○
等5 人行為後,電業法於106 年1 月2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月28日生效施行(修正之第6 條第1 項自公布後6 年施行
,第45條第2 至4 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1 年內施行,並由
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修正前電業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
業經刪除,然觀諸本次電業法修正刪除本條項之理由,係謂
:「現行法第1 項竊電之刑罰屬刑法竊電之刑責範圍,不再
另行規定,以免競合,爰予刪除」。可知立法本意係將原屬
電業法之竊電罪犯行,藉由本次修法回歸刑法竊盜罪
處斷(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72 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結論並無二致,行為後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
被告等人情形,惟因修正後電業法第106 條第1 項已刪除竊
電之處罰規定,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不再具
法條競
合關係,應回歸到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之
規定。再者,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之
攜帶兇器竊盜罪,亦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月31日生效施行,將法定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罰金」提高為「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者
不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處斷。
㈡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均屬之,且
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
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就犯罪事實
欄㈠至㈦所示之竊盜犯行所持用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
色尖嘴鉗,及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㈧至㈩所示之竊盜
犯行所持用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均係鐵製金
屬物品,質地堅硬,如持以攻擊,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之安全,
揆諸前揭說明,應屬兇器。是核被告丙○○
等5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3 條、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丙○○辯護人於本院雖
主張本案應係立刑法339 條之
詐欺罪等語。惟
詐欺罪其成立
要件,需行為人施用
詐術、使相對人
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
處分,且行為與結果間有
因果關係,而台電公司用電戶,為
節省電費支出,將台電公司所設電度表之構造予以改變,使
該電表失效不準,以致台電公司抄表所得之用電度數,均少
於實際用電度數,台電公司則依抄表度數計價收費,則用電
戶將臺電公司所設電度表之構造予以改變,使該電表失效不
準之行為,固可認為係施用詐術之行為,但台電公司與用電
戶間事前已有供電契約關係,台電公司依約本有提供電能予
供戶使用之義務,並非因某甲施用上開詐術之結果,台電公
司始供應(交付)電能,台電公司供電時亦不知電度表構造
已改變,並非陷於錯誤而供電,與詐欺之成立要件不符(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第14號提案結論參
照),辯護人上開主張
並無可採,
併予敘明。
㈢被告丙○○等5 人就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係以同一手法
,對申用之電表,於台電人員抄表前以回撥電表等方式竊取
電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
接續犯。
㈣被告丙○○犯罪事實㈡至㈦之犯行,分別與同案被告莊惟
臣、被告己○○、戊○○、同案被告謝雅慧、丁○○、曾正
宗間,被告乙○○犯罪事實㈨㈩之犯行,分別與被告庚○
○、潘信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
㈤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㈦所示加重竊盜犯行,被告
乙○○就犯罪事實欄㈧至㈩所示加重竊盜犯行,均係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
簡字第288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12月21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己○○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投簡字第111 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5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在卷可稽,被告丙○○於
執行完畢5 年內
故意再犯犯罪事實㈠、㈢至㈤、㈦所示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己○○於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
累犯,審酌被告2 人於上開時間
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上開犯行,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且本案均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
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
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就上開行為,均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㈡
、㈥之犯行,經認定行為起始點係於「104 年12月份」、「
105 年4 月1 日」,其前一行為既不能排除有於104 年12月
21日以後所為之可能,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從寬認定該
部分係於被告丙○○執行完畢5 年後所犯,上開2 罪爰均不
論以累犯。
㈦被告丙○○辯護人雖主張其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應構成
自
首等語,惟東海漁村竊電之犯罪事實是由秘密證人A1於103
年12月6 日供述時即得知,並非被告丙○○主動供述而查悉
,有法務部廉政署109 年11月16日廉中仲103 廉查90字第10
91602672號函(本院卷二第15-22 頁)在卷可稽,被告丙○
○此部分犯行,自無依自首規定減刑餘地,此部分所辯自無
可採。
四、
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己○○、戊○○、乙○○各犯如其附表一編號3
、4 、8 、10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並敘明其量
刑理由,及就被告乙○○為相關沒收之
諭知(原審判決第16
-19 頁),經核此部分之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法、不當。
被告己○○、戊○○、乙○○上訴雖均請求就上開部分從輕
量刑等語。惟原審判決就上開部分,已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
規定之適用,就其等之量刑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
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
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違法、不當,被告戊
○○上訴後,仍未主動就應賠償予台電公司之追償電費為給
付,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是被告己○○、戊
○○、乙○○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刑法第74條第2 款
所稱:「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
宣告,應以後案
宣示判決之時,
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
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5 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
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 款、第2
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
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
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
刑(最高法院92年11月25日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被告己○○本案犯行有前述構成累犯情形,惟本院宣
示本案判決之時間,已逾前案有期徒刑103 年5 月19日執行
完畢後5 年以上,符合刑法第74條第2 款宣告緩刑之要件,
且被告己○○所涉犯行之電費追繳金於107 年9 月17日即已
納完畢,彌補台電公司所受損害,考量被告己○○一時失慮
,罹犯刑章,於本院已知坦承犯行,認被告己○○經此偵審
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
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並斟酌其個別犯罪情形與
案件性質,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併
諭知應向公
庫支付10萬元,俾使其能戒慎自己行為並預防再犯。又如有
違反上述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為
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至被告戊○○上
訴雖亦請求本院給予緩刑等語,惟審酌被告戊○○於106 年
9 月8 日與台電公司成立訴訟上
和解後,經催告完全未履行
,台電公司乃另向岡固公司求償,並於107 年2 月13日成立
訴訟上和解,嗣對岡固公司之動產強制執行,始受償114,81
8 元,其餘迄今未見清償
等情,有上開和解筆錄、台電公司
於本院提出之上開追償情形統計表在卷
可參(原審卷㈠第28
9 頁;原審卷㈡第19-20 頁),足認被告戊○○雖有與台電
公司和解,但完全未主動履行,難認有真誠悔意,因認被告
戊○○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
告,併予敘明。
五、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及
自為判決量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丙○○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7 、被告乙○○、庚
○○犯如其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罪,分別予以
論罪科刑並就
被告丙○○、乙○○部分定應執行刑,以及為相關沒收之諭
知,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㈡、㈥部分,應不論以累犯,業如
前述,原審就此部分行為均論以累犯,尚有未洽。
⒉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㈤部分,
共同正犯謝雅慧向台電公
司繳納之追償電費63萬6292元、43萬3917元,均係由被告丙
○○提供予謝雅慧繳納,業經證人謝雅慧供在卷(偵2400卷
㈡第182 頁反面) ,原審未審酌及此,影響被告丙○○此部
分量刑基礎及犯罪所得沒收之裁量,亦有未當。
⒊被告丙○○犯罪事實欄㈥、㈦部分,原審以裝設千里眼設
備之時間點作為其竊電時間之起點有誤,亦如前述,影響犯
罪事實欄㈥竊取電能及罪事實欄㈥、㈦犯罪所得即報酬
之認定,亦有違誤。
⒋量刑之輕重,雖屬
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
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
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
法律感情。另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
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
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
侵害
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
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乃因刑罰之
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
,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
程序,採
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
、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
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
,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
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
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具體言
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
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
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
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刑。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之
效益,使用過度之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
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此所謂刑罰經濟之思考(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77 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
乙○○、庚○○就犯罪事實欄㈨部分,共同竊取之電能金
額雖高達2 千餘萬元,誠屬不該,惟已部分繳納償電費,尚
各餘1680萬元、142 萬5800元未繳納,原審就被告乙○○、
庚○○此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年,相較於犯罪
事實欄㈦部分竊取之電能金額約900 餘萬元,被告丙○○
為累犯之情況,量處被告丙○○有期徒刑1 年,此部分量刑
偏重有失權衡,
難謂罪刑相當,被告乙○○、庚○○上訴指
摘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另本案被告丙○○違犯
7 件加重竊盜罪,雖亦不該,惟被告丙○○就其竊取自家電
能部分,已向台電公司繳清追繳之電費,另就與上開公司行
號共同竊電部分,同案被告莊惟臣、己○○、謝雅慧、丁○
○、曾正宗等人所屬之公司行號均已繳清追繳之電費,另被
告戊○○部分,亦已受償部分款項,業如前述,犯罪實害已
全部或部分填補,再衡之被告丙○○本案加重竊盜犯行時間
密接,犯罪
態樣、手段均相同,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犯罪,
非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法益,具有責任非難重覆
程度較高、各罪間獨立程度薄弱之特性,各罪間之獨立程度
相對較低(參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
) ,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注意不應過度評價。然原審於被
告丙○○總宣告刑度為5 年8 月之狀況下,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4 年6 月,顯然未審酌被告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
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屬性、非難重複性、實現刑罰經濟功能
等情,而有過度評價情形,不符比例原則及
責罰相當原則,
其裁量權之行使為所不當,被告丙○○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
之定應執行刑過重,為有理由。
㈡被告丙○○上訴另主張本案應立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及
其就犯罪事實欄㈤部分應構成自首,均無可採。惟原判決
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
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關於被告乙○○此部分之定應執行刑
亦失所依附,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丙○○、乙○○、吳水木為圖減省電費之私利,
竟以前揭非法方式竊電,致台電公司無法合理計算其用電情
形,影響公用民生事業費用負擔之公平性,變相將其個人之
用電成本轉嫁由社會大眾承受,所為殊無可取,並衡酌被告
丙○○就其住家竊電部分,暨同案被告莊惟臣、己○○(由
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之陳菊萍繳納)、謝雅慧(實際
由丙○○支付)、丁○○、曾正宗及潘信豪就其等竊電部分
,業與台電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且均已履行清償完畢,對於台
電公司造成之損害稍有填補,另同案被告戊○○以及被告庚
○○雖與台電公司和解,但戊○○僅因拍賣清償114,818 元
,被告庚○○尚有尊龍視聽唱歌坊及尊龍舞廳部分共16 80
萬元,金沙公司部分142 萬5800元未賠償,有台電公司於本
院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
查緝行動查獲竊
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在卷可稽在卷
可憑(本院卷一第301-30
2 頁),兼衡上開被告之
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各被告竊
電期間之長短、竊取電能之多寡、犯罪所得數額,
犯後均坦
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個人教育
智識程度、收入多寡,須
負擔扶養義務情形之經濟與生活狀況(詳原審卷二第184 頁
;原審卷三第77-78 頁之審理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被告丙○○及被告乙○○
附表一編號9 及10部分,審酌被告2 人犯罪時間具密接性,
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類似,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
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
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 ,並
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被告丙○○、乙
○○之犯罪情節、次數、犯罪所得等情況,分別就被告丙○
○犯罪事實欄㈠~㈦,被告乙○○犯罪事實欄㈨~㈩部
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項所示,以示
懲儆。至
被告庚○○雖請求本院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查被告庚○○
5 年以內雖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經
本院宣告有期徒刑1 年6 月。惟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
犯之虞,有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予以審酌,審之
庚○○本案所涉竊電犯行,竊取之電能數量甚鉅,且此部分
之追償電費,自108 年5 月後即未繳納分期款,至今尚積欠
1680萬元、142 萬5800元未繳納,有上開追償情形統計表可
參,難認被告庚○○有真誠悔意,因認其並無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㈦之竊電行為,均係使用其所
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被告乙○○就犯罪事實
㈧~㈩之竊電行為,均係使用其所有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
子及黃色虎頭鉗等情,
業據其等於原審供明在卷(原審卷二
第173 及反面、174 、188-189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丙○○、乙○○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
㈡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㈡~㈦竊電行為,各取得報酬分別
為1,182,005 元、14萬元、33萬元、36萬元、55萬元及21萬
元,已如上述,此為其犯罪所得,除關於犯罪事實㈤部分
,因同案被告謝雅慧繳納之追償電費63萬6292元、43萬3917
元,係由被告丙○○實際支付,丙○○所為上開給付,已超
過其此部分犯罪所得36萬元甚多,如再予宣告沒收其此部分
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予沒收外,其餘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㈨㈩之竊電行為,取得之報酬分別
為586 萬6736元及260 萬元,亦如上述,為其犯罪所得,均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被告莊惟臣就犯罪事實㈡,
被告己○○就犯罪事實㈢,被告謝雅慧就犯罪事實㈤,
被告丁○○就犯罪事實㈥,被告曾正宗就犯罪事實㈦、
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㈧及被告潘信豪就犯罪事實㈩
所示之竊電犯罪所得,均已與被害人台電公司達成和解,並
已履行完畢,已依法返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另對被告丙○○、第三人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
限公司、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東海漁村餐廳、水晶
電子遊戲場、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及第三人
儷晶皇宮名店宣告沒收及追徵其等竊電之犯罪所得,併予敘
明。
㈤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其中由台電公司保管之電表、封印鎖
、瓦時計、乏時計及PVC 線等物,屬台電公司所有,並非被
告等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被告丙○○
之所有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1 支,被告乙○○
所有所有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虎頭鉗各1 支,業經宣
告沒收如上述,應予除外),並無確切證據
足證係被告等人
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
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穎宏、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 │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
│ │ │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
├──┼─────────────┼────────────┤
│2 │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 │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
│ │ │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壹拾捌萬貳仟零伍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3 │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示 │①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 │ │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拾壹月。扣案之紅色條紋│
│ │ │ 螺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
│ │ │ 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②己○○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 │ │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捌月。 │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4 │如犯罪事實欄㈣所示 │①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 │ │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拾月。扣案之紅色條紋螺│
│ │ │ 絲起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
│ │ │ 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 │ │ 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②戊○○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 │ │ 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原審判決主文) │
├──┼─────────────┼────────────┤
│5 │如犯罪事實欄㈤所示 │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 │
│ │ │子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
│ │ │沒收。 │
├──┼─────────────┼────────────┤
│ 6 │如犯罪事實欄㈥所示 │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紅色│
│ │ │尖嘴鉗各壹支,均沒收;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
│ │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7 │如犯罪事實欄㈦所示 │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
│ │ │。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
│ │ │及紅色尖嘴鉗各壹支,均沒│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如犯罪事實欄㈧所示 │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
│ │ │子及黃色虎頭鉗各壹支,均│
│ │ │沒收。 │
├──┼─────────────┼────────────┤
│ 9 │如犯罪事實欄㈨所示 │①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 │ │ 盜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扣案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
│ │ │ 及黃色虎頭鉗各壹支,均│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陸仟│
│ │ │ 柒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②庚○○共同犯攜帶兇器竊│
│ │ │ 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月。 │
├──┼─────────────┼────────────┤
│ 10 │如犯罪事實欄㈩所示 │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
│ │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之紅色條紋螺絲起子及黃色│
│ │ │虎頭鉗各壹支,均沒收;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
│ │ │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清單 │
├──┼────┼────────────────────────────────┤
│ 1 │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及審理之自白(偵2400卷│
│ │欄三㈠ │ ㈠第25-28 、31-39 頁、卷㈤第187-199 頁、卷㈥第154 頁背面-155頁│
│ │ │ 、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 、242 頁背面、卷㈡第10頁背面、155-│
│ │ │ 186 頁、本院卷㈠第241-266 頁、卷㈡第83-128頁) │
│ │ │證人洪銘桉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67 頁正背面、169-│
│ │ │ 170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被告丙○○與案外人吳允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第47-52 頁) │
│ │ │偵2400卷㈥: │
│ │ │ 法務部廉政署
搜索、
扣押筆錄: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0│
│ │ │ 0 巷000 號【丙○○】(第163-170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00000000│
│ │ │ 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實調書編號彰稽0000000 號【丙○○】│
│ │ │ (第170頁) │
│ │ │原審卷㈡: │
│ │ │ 台電公司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
│ │ │ 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頁) │
├──┼────┼────────────────────────────────┤
│ 2 │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
│ │欄三㈡ │ 號1 所示) │
│ │【洋洋游│證人即同案被告莊惟臣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2400卷㈡第54 │
│ │泳池】 │ -56 、59-68 、237-239 頁、卷㈥第75、146 頁背面、卷㈦第14頁、原│
│ │ │ 審卷㈠第122 、242 頁、卷㈡第11、155-186 頁) │
│ │ │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㈣第1-4 、10-13 頁) │
│ │ │證人廖家弘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53-154 、156-159 頁│
│ │ │ ) │
│ │ │偵2400卷㈠: │
│ │ │ ⒈被告丙○○與洋洋游泳池簽訂之電氣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第42-43 │
│ │ │ 頁) │
│ │ │ ⒉法務部廉政署
勘驗紀錄:105 年11月28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
│ │ │ 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第133-141頁) │
│ │ │ ⒊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
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偵2400卷㈡: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
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莊惟臣指認丙○○(第73-7│
│ │ │ 5 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 號【莊惟臣,扣案電錶及封│
│ │ │ 印鎖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79-83 頁) │
│ │ │ ⒊
通訊監察譯文:104 年9 月26日被告丙○○與莊惟臣間(第85-87 頁│
│ │ │ )、莊惟臣提出之面額300 萬元本票及支票影本各1 紙(第58頁)、│
│ │ │ 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莊惟臣)遭扣案之支出證明單影本(第94-95 │
│ │ │ 頁) │
│ │ │ 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政風組105 年12月27日彰營政發│
│ │ │ 字第000000號函暨用戶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用電資料1 份(│
│ │ │ 第96-97 頁) │
│ │ │ ⒌法務部廉政署現勘紀錄:105 年11月23日、12月2 日勘驗錄影畫面蒐│
│ │ │ 證照片【洋洋游泳池】(第118-121 頁) │
│ │ │ ⒍106 年1 月6 日臺中市○○區○○路○○○ 號【洋洋游泳池】現場蒐證│
│ │ │ 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23-129 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 頁) │
│ │ │ 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 │
│ │ │ ⒊通訊監察譯文: │
│ │ │ 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 年4 月10日對話內容(第21-22 頁) │
│ │ │ 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⒈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莊惟臣【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第16-21 │
│ │ │ 頁) │
│ │ │ 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5 日台中字第000000│
│ │ │ 0000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 頁) │
│ │ │ 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000000│
│ │ │ 000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 年12月1 日洋洋溫水│
│ │ │ 游泳池(第39頁) │
│ │ │ ⒉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⒊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洋洋溫水游泳池(第63-7│
│ │ │ 1 頁) │
│ │ │ 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營稽0000000 號【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第193頁) │
│ │ │原審卷㈠ : │
│ │ │ ⒈107 年3 月26日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中市政│
│ │ │ 府函等資料(第132-136 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107 年5 月7 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送以│
│ │ │ 下公司變更登記表:107 年3 月26日洋洋室內溫水游泳池有限公司(│
│ │ │ 第157 、159-16頁) │
│ │ │原審卷㈡: │
│ │ │ 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8 年10月25日函覆臺中市○○│
○ ○ ○ ○區○○路○○○號自104年12月至106年1月10日止之用電資料(第74 │
│ │ │ -75頁) │
│ │ │ ⒉台電公司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
│ │ │ 戶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3 │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
│ │欄三㈢ │ 號1 所示) │
│ │【法老王│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自白(本院卷㈠第303- 306頁、卷│
│ │電子遊戲│ ㈡第83-128頁) │
│ │場(雅談│證人黃政忠、林青柱於警詢、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㈣第1-4 │
│ │樂電子遊│ 、10-13 、76-84 頁) │
│ │戲場)】│證人游永全、陳宗仁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㈡第26-32 頁、卷│
│ │ │ ㈢第200-201 、203-205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 │
│ │ │ ①105 年11月30日、12月3 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雅談樂(法│
│ │ │ 老王)電子遊戲場】(第142-147 頁) │
│ │ │ ②105 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法老王電子遊戲場】(│
│ │ │ 第192 頁背面) │
│ │ │ ⒉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偵2400卷㈡: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游永全指認己○○(第33-3│
│ │ │ 5 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
│ │ │ 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 號【游永全,扣案物品已交│
│ │ │ 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42-46 頁) │
│ │ │ ⒊通訊監察譯文:104 年10月13日被告丙○○與法老王(第53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 頁) │
│ │ │ 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 │
│ │ │ ⒊通訊監察譯文: │
│ │ │ ①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 年4 月10日(第21-22 頁) │
│ │ │ ②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4 年10月6 日(第102 頁) │
│ │ │ ③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5 年3 月9 日(第106 頁) │
│ │ │ 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 ⒍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林青柱指認被告丙○○、吳│
│ │ │ 世賢(第85-87 頁) │
│ │ │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
│ │ │ 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段○○○巷00號【林青柱】(第90-9│
│ │ │ 3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5 日台中字第000000│
│ │ │ 0000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 頁) │
│ │ │ 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 │
│ │ │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00000000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
│ │ │ 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 年12月3 日法老王遊│
│ │ │ 藝場(第41頁) │
│ │ │ ⒉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⒊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有限公│
│ │ │ 司(第63、88-91 頁) │
│ │ │ 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北北稽0000000 號【雅談樂電子遊戲場】(第203頁) │
│ │ │原審卷㈠: │
│ │ │ 臺中市政府107 年5 月7 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216150 號函及檢送以下│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99年11月12日雅談樂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第157 │
│ │ │ 、161 頁) │
│ │ │原審卷㈡: │
│ │ │ ⒈台電公司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
│ │ │ 戶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4 │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上│
│ │欄三㈣ │ 編號1 所示) │
│ │【岡固公│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偵2400│
│ │司】 │ 卷㈡第130-132 、135-140 頁、卷㈢第13-16 頁、卷㈥78、145 頁背面│
│ │ │ 、146 頁背面、卷㈦第14頁背面、原審卷㈠第122 頁背面、242 頁、卷│
│ │ │ ㈡第11、62、155-186 頁、本院卷㈠第241-266 頁、卷㈡第83 -128 頁│
│ │ │ ) │
│ │ │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同編號2 所示) │
│ │ │證人范景鎂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88 頁正背面、191-19│
│ │ │ 3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 │
│ │ │ 105 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第│
│ │ │ 148-151 頁) │
│ │ │ ⒉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偵2400卷㈡: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戊○○指認丙○○(第147 │
│ │ │ -149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區○○路○○號【戊○○,扣案電錶由│
│ │ │ 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152-156頁) │
│ │ │ ⒊岡固實業有限公司(戊○○)遭扣案之: │
│ │ │ ①105 年12月電費繳費通知單2 張(第158-159 頁) │
│ │ │ ②手寫帳單3 張(第160-162 頁) │
│ │ │ ③2016年9 月桌曆1 張(第163 頁) │
│ │ │ ⒋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第164 頁) │
│ │ │ ⒌106 年1 月10日在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現場蒐證照片(第172-174 頁)│
│ │ │ ⒍被告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第17│
│ │ │ 5 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 頁) │
│ │ │ 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 │
│ │ │ ⒊通訊監察譯文: │
│ │ │ 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 年4 月10日(第21-22 頁) │
│ │ │ 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26日台中字第106810│
│ │ │ 1114號函【請戊○○、丙○○履行和解筆錄】(第52頁) │
│ │ │ 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5 日台中字第106809│
│ │ │ 4662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 頁) │
│ │ │ 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118│
│ │ │ 76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4日數智一密字第105000007 號函│
│ │ │ 暨千里眼申請人及起租日及相關使用紀錄等資料【提供聯絡電話為00│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千里眼系統共18電路之影像】(第35-38 │
│ │ │ 頁) │
│ │ │ ⒉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 年11月28日岡固實業│
│ │ │ 有限公司(第40頁) │
│ │ │ ⒊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⒋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岡固實業有限公司、○○│
○ ○ ○ 區○○路○○號1 樓及夾層(被告丙○○)(第63、92-98 頁) │
│ │ │ ⒌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苗稽0000000 號【岡固實業有限公司】(第210頁) │
│ │ │原審卷㈡: │
│ │ │ 台電公司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
│ │ │ 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5 │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
│ │欄三㈤ │ 號1 所示) │
│ │【東海漁│證人即同案被告謝雅慧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2400卷㈡第182 │
│ │村】 │ -184、188-192 頁、原審卷㈠第122 頁背面、243 頁、卷㈡第11、155 │
│ │ │ -186頁) │
│ │ │證人黃政忠、林青柱於警詢、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同編號3 所示) │
│ │ │檢舉人A1於廉政署之證述(偵14161 卷㈣第1-2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偵2400卷㈡: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謝雅慧指認丙○○(第193 │
│ │ │ -195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街○○○○ 號【東海漁村謝雅慧,扣│
│ │ │ 案物品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203-207 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 │
│ │ │ ⒉通訊監察譯文: │
│ │ │ ①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 年4 月10日(第21-22 頁) │
│ │ │ ②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4 年10月6 日(第102 頁) │
│ │ │ ③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5 年3 月9 日(第106 頁) │
│ │ │ ⒊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⒋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 ⒌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林青柱指認被告丙○○、○│
│ │ │ ○○(第85-87頁) │
│ │ │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
│ │ │ 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段○○○巷00號【林青柱】(第90-9│
│ │ │ 3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5 日台中字第106809│
│ │ │ 4662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 頁) │
│ │ │ 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118│
│ │ │ 76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竊電商家蒐證照片(第4-17頁) │
│ │ │ 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4日數智一密字第105000007 號函│
│ │ │ 暨千里眼申請人及起租日及相關使用紀錄等資料【提供聯絡電話為00│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千里眼系統共18電路之影像】(第35-38 │
│ │ │ 頁) │
│ │ │ ⒊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 年11月9 日東海漁村│
│ │ │ (第40頁背面) │
│ │ │ ⒋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⒌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東海漁村餐廳(第63、11│
│ │ │ 8-120 頁) │
│ │ │ ⒍通訊監察譯文【有關裝設千里眼】(第139-141 頁) │
│ │ │ ⒎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中稽0000000 、0000000 號【東海漁村】(第212-213頁) │
│ │ │原審卷㈡: │
│ │ │ 台電公司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
│ │ │ 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6 │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
│ │欄三㈥ │ 號1 所示) │
│ │【水晶電│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證述(偵 │
│ │子遊戲場│ 2400卷㈣第145-146 、155-160 頁、卷㈥第84頁、145 頁背面、146 頁│
│ │】 │ 背面、卷㈦第14頁、偵14161 卷㈢第47-49 頁、原審卷㈠第122 頁背面│
│ │ │ 、244頁、卷㈡第11頁背面、155-186 頁、本院卷㈠第389-391 頁、本 │
│ │ │ 院卷㈡第88-91 頁) │
│ │ │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同編號2 所示) │
│ │ │證人徐慶飛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㈣第149-150 、186-189 頁│
│ │ │ ) │
│ │ │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㈡第91-94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 頁) │
│ │ │ 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 │
│ │ │ ⒊通訊監察譯文: │
│ │ │ 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 年4 月10日(第21-22 頁) │
│ │ │ 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 ⒍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丁○○指認被告丙○○(第│
│ │ │ 190-192 頁) │
│ │ │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
│ │ │ 1 月12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地下2 樓【水晶電子遊藝│
│ │ │ 場,丁○○】(第162-166 頁) │
│ │ │ ⒏水晶電子遊藝場查獲現場照片(第169-178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⒈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丁○○【水晶電子遊戲場】(第22頁) │
│ │ │ 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5 日台中字第106809│
│ │ │ 4662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 頁) │
│ │ │ 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118│
│ │ │ 76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⒉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水晶電子遊戲場(第63、│
│ │ │ 131-132 頁) │
│ │ │ ⒊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彰稽0000000 號【水晶電子遊戲場】(第220 、221 頁) │
│ │ │㈩原審卷㈡: │
│ │ │ 台電公司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
│ │ │ 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7 │犯罪事實│被告丙○○於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偵2400卷㈥第│
│ │欄三㈦ │ 129 頁背面、第154 頁背面-155頁、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 、24│
│ │【普將中│ 2 頁背面、卷㈡第10頁背面、155-186 頁、本院卷㈠第241-266 頁、卷│
│ │興水世界│ ㈡第83-128頁) │
│ │】 │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正宗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2400卷㈢第38 │
│ │ │ -40 、44-50 頁、卷㈥第76頁、原審卷㈡第11、155-186 頁) │
│ │ │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同編號2 所示) │
│ │ │證人劉昌仁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206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偵2400卷㈢: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曾正宗指認丙○○(第51-5│
│ │ │ 3 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
│ │ │ 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曾│
│ │ │ 正宗,扣案電錶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56-60 頁) │
│ │ │ ⒊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三相瓦時計試驗記錄:106 年1 月10日、│
│ │ │ 製造號碼00000000、00000000(第67-68 頁) │
│ │ │ 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第69-70 頁) │
│ │ │ ⒌普將運動公司(曾正宗)遭扣案之: │
│ │ │ ①筆記簿影本(第73-75 頁) │
│ │ │ ②統一發票影本(第76-79 、83-84 頁) │
│ │ │ ③記帳(存摺)資料影本(第80-82 、85-87 頁) │
│ │ │ ④公證書(電器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影本(第88-91 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 頁) │
│ │ │ 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 │
│ │ │ ⒊通訊監察譯文: │
│ │ │ 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 年4 月10日(第21-22 頁) │
│ │ │ 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4日數智一密字第105000007 號函│
│ │ │ 暨千里眼申請人及起租日及相關使用紀錄等資料【提供聯絡電話為00│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千里眼系統共18電路之影像】(第35-38 │
│ │ │ 頁) │
│ │ │ ⒉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 年12月2 日普將運動│
│ │ │ 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水世界)(第39頁背面) │
│ │ │ ⒊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⒋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 │ │ 中興水世界)(第63、99-107頁) │
│ │ │ ⒌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中稽0000000 、0000000 號【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第216-21│
│ │ │ 9 頁) │
│ │ │㈩原審卷㈡: │
│ │ │ ⒈
告訴人提出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
│ │ │ 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8 │犯罪事實│被告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偵24│
│ │欄三㈧ │ 00卷㈠第153-156 、169-176 頁、卷㈥第1-5 、139 頁背面-141、144 │
│ │ │ 頁背面-146、154 頁背面-155頁、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 頁、卷│
│ │ │ ㈡第10頁背面、155-186 頁、卷㈢第37-78 頁、本院卷㈠第241-266 頁│
│ │ │ 、卷㈡第83-128頁) │
│ │ │證人呂金福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95 頁正背面、197 │
│ │ │ -198頁) │
│ │ │偵2400卷㈥: │
│ │ │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2 │
│ │ │ 段217 之2 號【乙○○】(第173-178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5 日台中字第106809│
│ │ │ 4662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 頁) │
│ │ │ 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118│
│ │ │ 76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資料(第28、29頁)│
│ │ │ ⒉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被告乙○○○○路0 段00│
│ │ │ 0 之0 號4 樓住處(第63、127-129 頁) │
│ │ │ ⒊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竹稽0000000 號【乙○○】(第222 、223 頁) │
│ │ │原審卷㈡: │
│ │ │
告訴人提出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償│
│ │ │ 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9 │犯罪事實│被告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
│ │欄三㈨ │ 號8 所示) │
│ │【尊龍舞│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偵2400│
│ │廳等】 │ 卷㈢第93-98 頁、卷㈣第6-9 頁、卷㈥第79-80 、145 、146 頁背面、│
│ │ │ 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 頁背面、242 頁)、卷㈡第11頁背面、15│
│ │ │ 5-186 頁、卷㈢第37-78 頁、本院卷㈠第241-266 、303-306 頁、卷㈡│
│ │ │ 第83-128頁) │
│ │ │證人黃政忠、林青柱於警詢、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㈣第1-4 │
│ │ │ 、10-13 、76-84 頁) │
│ │ │證人楊憲達、林三能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60 頁正背面│
│ │ │ 、162-164 、172 頁正背面、174-175 頁) │
│ │ │檢舉人A1於廉政署之證述(偵14161 卷㈣第1-2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 │
│ │ │ ①105 年10月12日、12月11日、10月15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
│ │ │ 尊龍視聽唱歌坊】(第180-187 頁)(另:偵2400卷㈢第101-114 │
│ │ │ 頁) │
│ │ │ ②105 年10月12日、10月13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金沙視聽歌│
│ │ │ 唱公司】(第188-192 頁) │
│ │ │ ⒉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 ⒊被告乙○○遭扣案之各年度各店家之電技顧問費用估價單(收據)影│
│ │ │ 本(第196-225 頁) │
│ │ │ ⒋被告乙○○遭扣案之手寫千里眼裝設地點清單(第227 頁) │
│ │ │ ⒌手寫筆記資料(第235-240 頁) │
│ │ │偵2400卷㈡: │
│ │ │ ⒈電費繳費憑證: │
│ │ │ ①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105 年11-12月(第2 頁) │
│ │ │ ②尊龍視聽歌唱坊105 年11-12 月(第3 頁) │
│ │ │ ⒉被告乙○○遭扣案之手寫筆記資料【筆記本(藍)】(第5-15頁) │
│ │ │ ⒊扣案物品照片(第16-23 頁) │
│ │ │偵2400卷㈢: │
│ │ │ ⒈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庚○○指認乙○○(第99-1│
│ │ │ 00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①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街○○號【金沙視聽歌唱,扣案電│
│ │ │ 錶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134-136 頁) │
│ │ │ ②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尊龍視聽歌唱賴│
│ │ │ 水木,扣案電錶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178-183 頁) │
│ │ │ ⒊台電公司電表(稽查換表)登記單【106 年1 月10日金沙視聽歌唱公│
│ │ │ 司】(第140 頁) │
│ │ │ ⒋106 年1 月10日在尊龍KTV 現場蒐證照片(第177 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黃政忠】(第6-7 頁) │
│ │ │ ⒉LINE對話內容【黃政忠7/13】(第20頁) │
│ │ │ ⒊通訊監察譯文: │
│ │ │ ①被告丙○○與黃政忠於105 年4 月10日(第21-22 頁) │
│ │ │ ②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4 年10月6 日(第102 頁) │
│ │ │ ③被告丙○○與林青柱於105 年3 月9 日(第106 頁) │
│ │ │ ⒋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⒌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 ⒍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林青柱指認被告丙○○、○│
│ │ │ ○○(第85-87頁) │
│ │ │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
│ │ │ 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段○○○巷00號【林青柱】(第90-9│
│ │ │ 3 頁) │
│ │ │ ⒏證人林青柱扣案之小螢幕、手機照片及手機翻拍畫面4 張(第95-101│
│ │ │ 頁) │
│ │ │偵2400卷㈥: │
│ │ │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
│ │ │ 段000 之0 號【乙○○】(第173-178 頁) │
│ │ │偵2400卷㈦: │
│ │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年 │
│ │ │ 12月25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
│ │ │ -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竊電商家蒐證照片(第4-17頁) │
│ │ │ ⒉法務部廉政署勘驗千里眼畫面之勘驗紀錄:105 年10月13日金沙理容│
│ │ │ KTV 、105 年10月15日尊龍理容KTV (第41頁背面-42 頁) │
│ │ │ ⒊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⒋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尊龍舞廳、尊龍視聽唱歌│
│ │ │ 坊、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第63、72-87 頁) │
│ │ │ ⒌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 │
│ │ │ ①實調書編號雲稽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尊龍舞廳】(│
│ │ │ 第232 -237頁) │
│ │ │ ②實調書編號嘉稽0000000 號【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第242 、│
│ │ │ 243 頁) │
│ │ │偵13917卷㈣: │
│ │ │ 電氣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庚○○提供】(第12頁) │
│ │ │原審卷㈡: │
│ │ │ 台電公司提出之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
│ │ │ 追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 10 │犯罪事實│被告乙○○於廉政署、偵查、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同編│
│ │欄三㈩ │ 號8 所示) │
│ │【儷晶皇│證人即同案被告潘信豪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供述(偵2400卷㈢第2-9 │
│ │宮名店】│ 頁、卷㈥第53-54 、140-141 頁、卷㈦第14頁、原審卷㈠第122 、242 │
│ │ │ 頁背面、卷㈡第11、155-186 頁) │
│ │ │證人黃政忠於廉政署、偵查之證述(同編號2 所示) │
│ │ │證人林瑞鋒、許一賢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2400卷㈢第116 、121-12│
│ │ │ 3 、143-144 、146-148 頁) │
│ │ │偵2400卷㈠: │
│ │ │ ⒈被告乙○○遭扣案之儷晶皇宮等店家名單1 份(第44-45頁) │
│ │ │ ⒉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105 年10月31日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
│ │ │ 儷晶皇宮理容KTV 】(第187 頁背面) │
│ │ │ ⒊104 年9 月25日被告丙○○與乙○○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93 頁) │
│ │ │ ⒋被告乙○○遭扣案之各年度各店家之電技顧問費用估價單(收據)影│
│ │ │ 本(第196-225 頁) │
│ │ │ ⒌被告乙○○遭扣案之手寫千里眼裝設地點清單(第227 頁) │
│ │ │ ⒍被告乙○○遭扣案之台北富邦銀行託收/ 次交票據彙總單(第232-23│
│ │ │ 3 頁) │
│ │ │ ⒎手寫筆記資料(第235-240 頁) │
│ │ │偵2400卷㈡: │
│ │ │ ⒈被告乙○○遭扣案之手寫筆記資料【筆記本(藍)】(第5-15頁) │
│ │ │ ⒉扣案物品照片(第16-23 頁) │
│ │ │偵2400卷㈢: │
│ │ │ ⒈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儷晶皇宮名店】現│
│ │ │ 場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7-21 頁) │
│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
│ │ │ 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 、2 、B1樓【儷晶皇宮名│
│ │ │ 店,扣案物品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第24-28 頁) │
│ │ │偵2400卷㈣: │
│ │ │ ⒈證人黃政忠遭扣案之個人電腦列印文件(第27-30 頁) │
│ │ │ ⒉證人黃政忠與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第31-33 頁) │
│ │ │偵2400卷㈥: │
│ │ │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路0 │
│ │ │ 段000 之0 號【乙○○】(第173-178 頁) │
│ │ │㈩偵2400卷㈦: │
│ │ │ 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0月5 日台中字第106809│
│ │ │ 4662號函及檢附違規用電追償電費損失統計表(第53-54 頁) │
│ │ │ 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2月25日台中字第106118│
│ │ │ 7630號函及檢送用電戶追償情形統計表(第62-65 頁) │
│ │ │偵14161卷㈣: │
│ │ │ ⒈竊電商家蒐證照片(第4-17頁) │
│ │ │ ⒉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位址一覽表、千里眼系統使用者IP用戶資料查詢│
│ │ │ 結果(第45-62 頁) │
│ │ │ ⒊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 年1 月11日台中字第10611700091 號函暨│
│ │ │ 檢送以下用電戶電費資訊及計費度數明細: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
│ │ │ 第63、108-117 頁) │
│ │ │ 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實調書編│
│ │ │ 號高稽0000000 號【儷晶皇宮名店】(第244 、245 頁) │
│ │ │原審卷㈡: │
│ │ │ 台電公司提出106 年1 月10日及12日廉政署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竊電戶追│
│ │ │ 償情形統計表、追償電費計算單(第195-229 頁)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 │
├──┼──────────────┬──────────────────────┤
│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瓦時計(錶號:00000000 )1 具 │
│ │○路000號【○○○,扣案物品 │⒉乏時計(錶號:000000000)1 具 │
│ │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⒊封印鎖5 只 │
│ │2400卷㈡第42-4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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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1 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器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1 本 │
│ │○路000 號【○○○,扣案電錶│⒉支出證明單6 張 │
│ │及封印鎖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⒊新光銀行存摺1 本 │
│ │(偵2400卷㈡第79-83 頁) │⒋郵局存摺1 本 │
│ │ │⒌電錶2 只 │
│ │ │⒍封印鎖4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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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1 具 ○
○ ○區○○路○○號【戊○○,扣案電│⒉105 年12月電費繳費通知單2 張 │
│ │錶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 │⒊手寫帳單3 張 │
│ │2400卷㈡第152-156頁) │⒋2016年9 月桌曆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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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2 具 │
│ │街00之0號【東海漁村○○○, │ │
│ │扣案電錶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 │
│ │】(偵2400卷㈡第203-207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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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三相四線瓦時計1 個 │
│ │路0段000號1、2、B1樓【儷晶皇│ │
│ │宮名店,扣案物品已交由台電人│ │
│ │員帶回保管】(偵2400卷㈢第24│ │
│ │-2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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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公證書(電器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1 本 │
│ │路0段000號【普將運動股份有限│⒉筆記簿1 本 │
│ │公司○○○,扣案6、7封印鎖及│⒊記帳(存摺)資料1 疊 │
│ │電錶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⒋統一發票影本1 疊 │
│ │(偵2400卷㈢第56-60頁) │⒌同字號封印籤2 個 │
│ │ │⒍封印鎖7 個 │
│ │ │⒎電錶2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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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1 具 │
│ │街00號【金沙視聽歌唱,扣案物│⒉封印鎖6 個 │
│ │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⒊PVC線1 條 │
│ │2400卷㈢第34-1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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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錶3 具(3 組) │
│ │路0段000號【尊龍視聽歌唱庚○│⒉封印鎖14個 │
│ │○,扣案物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 │
│ │保管】(偵2400卷㈢第178- 183│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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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扣案之(偵2400卷㈣第│⒈○○○玉山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
│ │6-7 頁,手機及電腦已發還) │ )1 本 │
│ │ │⒉○○○永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 本 │
│ │ │⒊筆記本1 本 │
│ │ │⒋小冊子1 本 │
│ │ │⒌電腦列印文件4 張 │
│ │ │⒍IPHONE手機(黑)1 支(已發還) │
│ │ │⒎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 條)1 臺(已發還) │
│ │ │⒏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型號:000000,含滑鼠│
│ │ │ 、充電器各1 )1 台(已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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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混合型測試用小螢幕1 組 │
│ │路0段○○○巷00號【○○○】 │⒉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
│ │(偵2400卷㈣第90-9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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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1 月12日臺中市○區○○│⒈瓦時器1 具 │
│ │路0 段000 之0 號地下2 樓【水│⒉封印鎖4 個 │
│ │晶電子遊戲場,丁○○,扣案物│ │
│ │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偵│ │
│ │2400卷㈣第162-16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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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電氣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洋洋游泳池)1 份 │
│ │路000巷000號【丙○○】(偵 │⒉存摺(郵政存薄儲金薄、丙000000000-000000│
│ │2400卷㈥第163-170頁) │ 3 )1 本 │
│ │ │⒊存摺(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丙○○)2 │
│ │ │ 本 │
│ │ │⒋估價複寫薄1 本 │
│ │ │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 支 │
│ │ │⒍大舜電機有限公司估價單1 份 │
│ │ │⒎小北百貨2011年桌曆1 本 │
│ │ │⒏節能電業有限公司名片1 張 │
│ │ │⒐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摺(節能電業有限公司)1 │
│ │ │ 本 │
│ │ │⒑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 本│
│ │ │⒒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丙○○)1 本│
│ │ │⒓節能電業有限公司印章3 個 │
│ │ │⒔至軒食品有限公司、○○○、○○○印章4 個 │
│ │ │⒕元榮機股份有限公司、○○○印章2 個 │
│ │ │⒖金寶玉視廳歌唱社、○○○印章2 個 │
│ │ │⒗天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2 個 │
│ │ │⒘遠雄運通有限公司、萬磊砂石行印章2 個 │
│ │ │⒙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個 │
│ │ │⒚雅園新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個 │
│ │ │⒛長風萬里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印章1 個 │
│ │ │上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印章21個 │
│ │ │丙○○電腦world 檔名「0000前」列印畫面1 張│
│ │ │支票(票號:ND0000000 、面額50萬元)1 張 │
│ │ │支票(票號:WG0000000 、面額300 萬元)1 張│
│ │ │支票(票號:BYA0000000、面額300 萬元、發票│
│ │ │ 人莊惟臣1 張 │
│ │ │○○○向○○○借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承諾│
│ │ │ 書1 張 │
│ │ │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張 │
│ │ │新濠影匯酒店便條紙1 張 │
│ │ │臺灣電力公司收據,戶名:○○○,收費日:10│
│ │ │ 3 年8 月29日1 張 │
│ │ │大全工業社、新倫企業有限公請款單3 張 │
│ │ │A4便條紙1 張 │
│ │ │CCTV監視器鏡頭1 個 │
│ │ │水電器械設備(水電工具箱)1 箱 │
│ │ │電子式電錶(新)2 個 │
│ │ │節電器1 台 │
│ │ │○○○行動電話1 支(已發還,偵2400卷㈤第15│
│ │ │ 4 頁) │
│ │ │○○○行動電話1 支(已發還,偵2400卷㈤第15│
│ │ │ 3 頁) │
│ │ │房屋租賃契約書(104 年9 月16日至107 年9 月│
│ │ │ 16日)1 本 │
│ │ │電子式電錶(使用過)1 個【○○○所有】 │
│ │ │台中營業處用電戶資料袋1 個【○○○所有】 │
│ │ │臺灣電力公司台中營業處線路補助費通知單等資│
│ │ │ 料1 袋 │
│ │ │電腦主機及電源線(丙○○使用)1 台 │
│ │ │電錶1 個(已交由台電人員帶回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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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1月10日臺中市○○區○○│⒈筆記紙4 張 │
│ │路0段000之0號【乙○○】(偵 │⒉支票1 張(支票號碼000000000) │
│ │2400卷㈥第173-178頁) │⒊支票1 張(支票號碼000000000) │
│ │ │⒋筆記本1 本 │
│ │ │⒌筆記本(藍色)1 本 │
│ │ │⒍土地銀行存摺(92年-101年)1 本 │
│ │ │⒎土地銀行存摺(101 年-105年)1 本 │
│ │ │⒏Polex Oyster Perpetual手錶1 支 │
│ │ │⒐鑽戒(2 克拉)1 個 │
│ │ │⒑富邦銀行存摺1 本 │
│ │ │⒒現金新臺幣6000元(伍佰元鈔12張、含紅包袋1 │
│ │ │ 個) │
│ │ │⒓現金新臺幣13萬1400元(仟元鈔131 張,佰元鈔│
│ │ │ 4 張) │
│ │ │⒔春益業社等店章3 個 │
│ │ │⒕儷晶皇宮店章3 個 │
│ │ │⒖金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及尊龍視聽歌唱坊、尊龍│
│ │ │ 舞廳等電費憑證4 張 │
│ │ │⒗各年度各店家之電技顧問費用收據1 冊 │
│ │ │⒘春益電業社名片1 張 │
│ │ │⒙千里眼裝設地點清單1 張 │
│ │ │⒚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等名單1 張 │
│ │ │⒛台北富邦銀行乙○○記收票據彙總單2 張 │
│ │ │國碩電子遊戲場會員卡1 片 │
│ │ │尊龍、麗人等電氣室鑰匙4 個 │
│ │ │工具1 批 │
│ │ │背包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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