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曉音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
易字第3728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2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25至27
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朱曉音就附表編號25部分,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肆仟柒
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
其價額。
其餘
上訴駁回。
朱曉音
緩刑伍年,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
事項,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
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本案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就被告無罪部分未提起上訴,該部
分業已確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被告提起上訴即原審判決
被告有罪部分,合先敘明。
貳、上訴駁回部分:
一、本院認原審判決除以下所述誤載部分應予更正,及附表編號
編號25至27沒收部分,因有以下參、
所載理由應予撤銷外,
原審其餘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
諭知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如附件一原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
㈠原審理由壹㈠⒌①該段落最末4 列所載【
業據蔡惠如及
公訴人當庭確認並更正如附表編號1 至18、22、24至25所
示。足認被告確有將未存入之差額即如附表編號1 至18、
20至22、24至25所示「應存款而未存款」款項之侵占入己
之
犯行。】部分,應更正為【業據蔡惠如及公訴人當庭確
認並更正如附表編號1 至11;13至20、22、24至25所示。
足認被告確有將未存入之差額即如附表編號1 至11;13至
20、22、24至25所示「應存款而未存款」款項之侵占入己
之犯行。】。
㈡原審理由壹㈠⒌被告歷次侵占犯行③該段落最末1 句【
足證被告確有將上述金額之差額即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16
3963元侵占入己之犯行。】部分,應更正為【足證被告確
有將上述金額之差額即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163933元侵占
入己之犯行。】。
㈢原審附表編號26「侵占款項(新臺幣)」欄所載「163963
元」部分,應更正為「163933元」。
二、被告
上訴意旨原仍執詞否認犯罪,然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坦
承犯罪(本院卷第138 頁、第170 頁),且有附件一原審判
決理由欄壹㈠所載各項證據資料
可證,故被告涉犯業務侵
占犯行,事證明確。原審所為事實認定及論罪,並無違誤。
被告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
,於本院業已坦承犯行,並與
告訴人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達成調解,且依調解條件先行賠償22萬元,有調解筆錄1 份
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5 至126
頁、第179 頁、第183 頁),告訴
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當
庭表示可給緩刑,讓被告賺錢履行賠償等語(本院卷第 172
頁),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無
再犯
之虞,本院認被告就上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5 年。又
依調解條件,被告願賠償
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除
其中22萬元被告已給付外,其餘未到期款項,被告並未提供
任何擔保,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履行如附件二所示內
容,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
定,
諭知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內容,對告訴人履行支付賠償
;又因被告價值觀不當且法治觀念不足,為使被告能於緩刑
期內記取教訓,建立正確
法律觀念,由國家機關適時提供必
要之輔導及督促,及使其對社會有所貢獻,另諭知被告應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
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法治教育2 場次;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同時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
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
定,被告違反前揭緩刑之條件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
附此敘明。
參、撤銷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5至27有關犯罪所得沒收部
分):
原審認被告侵占告訴人如附件一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5至27侵
占款項欄所示金額,就被告侵占金額部分為其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固非無見。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
,並已賠償22萬元予告訴人乙情,業如前述,足認被告就22
萬元範圍內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照刑法第
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原審無從
審酌
於此,本院自應就原審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部分
予以撤銷。
因被告侵占次數甚多,本院選擇從最後犯罪即附表編號27做
為起算點往前回溯,認就附表編號27所示犯罪所得4,647 元
、附表編號26所示犯罪所得163,933 元(原審判決誤載為16
3,963 元,本院業已更正如前)、附表編號25所示部分犯罪
所得即51,420元部分,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無從再予
宣告沒收。亦即就附表編號26、27部分不另沒收犯罪所得;
就附表編號25部分,僅就該次其餘犯罪所得即104,730元部
分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於本院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該
調解內容係被告緩刑期間所應履行之附加條件,日後檢察官
執行時,被告如已將犯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告訴人,檢
察官自
無庸執行沒收被告已實際合法返還告訴人之部分;至
於經檢察官執行沒收部分,告訴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規定
聲請發還沒收物,或由檢察官
依職權發還,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5 、8 款、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曉音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6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曉音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二、二四至二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編號一至二二、二四至二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所處
不得
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得易科罰
金部分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朱曉音自民國102 年4 月4 日起至107 年11月14日止,受雇
於址設臺中市○○區○○路○○○ 巷○○○○ 號「山葉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山葉公司)擔任會計,負責登打出貨單、
應收帳款單、開立發票、收受山葉公司負責人蔡惠如整理轉
交之貨款、客戶寄送至山葉公司支付貨款之支票或客戶親自
至山葉公司繳交之貨款,並存入山葉公司帳戶等工作,為從
事業務之人。山葉公司貨款收取方式為,個別客戶親自至山
葉公司將貨款直接交予朱曉音,或由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貨
款後,將扣除當日支出款項後之貨款、收款單據,交予山葉
公司負責人蔡惠如簽收、保管,蔡惠如整理確認並登載於EX
CEL 帳目資料後,將收受之貨款及收款單據轉交朱曉音,如
為下班時間,則放至櫃子裡,再由朱曉音取出,於單據上登
載收、支項目,並處理後續銷帳、存、匯款等事宜。而朱曉
音將其所收取之貨款及蔡惠如轉交之上開款項統整並扣除應
支出款項後,每日須將剩餘之現金及蔡惠如轉交之支票存入
山葉公司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二信)開設之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通知二信人員至山葉公司
內收取款項代為存入上開帳戶;如於已前往存款或已通知二
信人員前來取款後所收取之款項,則併入
翌日款項一併存入
山葉公司上開帳戶。
詎朱曉音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
用職務之便,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
22、24至26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 至22、24至26所示之
方式,未依規定將如附表編號1 至22、24至26「侵占款項」
欄所示款項存入山葉公司二信帳戶,或已列為支出項目之款
項並未實際支出,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另
將如附表編號27所示零用金,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
占入己。
二、案經山葉公司代表人蔡惠如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
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
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以下引用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其中屬
傳聞證據
部分,被告朱曉音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
僅爭執
證明力(見本院卷一第402 至403 頁),且
迄至
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作成,並無
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
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非
供述證據,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本院認亦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於上開時、地擔任告訴人山葉公司會計,負
責登打出貨單、應收帳款單、開立發票、收受告訴人山葉公
司負責人蔡惠如整理轉交之貨款或客戶親自至告訴人山葉公
司繳交之貨款,並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帳戶等工作,並有約
50萬元貨款因遺失而未繳回公司等事實,然
矢口否認有何業
務侵占犯行,辯稱:該50萬元是不慎遺失,其怕家人擔心,
所以未報警,也不敢讓公司知道,蔡惠如提出其侵占款項之
計算基礎,係以蔡惠如自行製作之EXCEL 表統計,並非公司
使用之手寫單據,其真實性存疑,且前後金額有異,不足採
信云云。經查:
⒈被告於102 年4 月4 日起至107 年11月14日止,受雇於址設
臺中市○○區○○路○○○ 巷○○○○ 號之告訴人山葉公司擔任
會計,負責登打出貨單、應收帳款單、開立發票、收受蔡惠
如整理轉交之貨款、客戶寄送至告訴人山葉公司支付貨款之
支票或客戶親自至告訴人山葉公司繳交之貨款,並存入告訴
人山葉公司帳戶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告訴人山葉公司
貨款收取方式為,個別客戶親自至山葉公司將貨款直接交予
被告,或由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貨款後,將扣除當日支出款
項後之貨款、收款單據,交予蔡惠如簽收、保管,蔡惠如整
理確認後,將收受之貨款及收款單據轉交被告,如為下班時
間,則放至櫃子裡,再由被告取出,於單據上登載收、支項
目,並處理後續銷帳、存、匯款等事宜。而被告將其所收取
之貨款及蔡惠如轉交之上開款項統整並扣除應支出款項後,
每日須將剩餘之現金及蔡惠如轉交之支票存入告訴人山葉公
司上開二信帳戶內或由二信人員至告訴人山葉公司收取各該
款項存入,如於已前往存款或已通知二信人員前來取款後所
收取之款項,則併入翌日款項一併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上開
帳戶,且被告確實收取如附表所示收入款項單據中「山葉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單所登載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不諱(見偵卷一第17至
23頁、第27至30頁、第309 至314 頁、第323 至329 頁、偵
卷三第7 至18頁本院卷一第43至44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
之代表人蔡惠如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
情節相符(見偵卷一第31至37頁、第173 至175 頁、第 183
至184 頁、第277 至278 頁、第309 至314 頁、本院卷一第
37至54頁、第431 至450 頁),並有蔡惠如提供之被告侵占
款項一覽表(即附表編號1 至14、18、25至單27)所附手寫
三聯單(見偵卷二第7 至9 頁、第25頁、第31頁、第37頁、
第41頁、第47頁、第51頁、第57頁、第63頁、第67頁、第73
頁、第77至79頁、第85頁、第91頁、第159 頁第329 頁、第
343 至345 頁、第351 頁)、告訴人山葉公司「進銷存、庫
存管理系統」、「憑單式請款單」列印資料(見偵卷二第 5
、17至23、35至37、53、59、67、97至107 、115 至127 、
133 至149 、165 至187 、191 至203 、213 至239 、 251
至259 、265 至281 、291 至303 、309 至321 頁)、應收
帳款明細表(見偵卷二第189 頁)、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文昌分社108 年5 月20日(108 )中二信文昌第85號函及檢
附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9日至107 年10月22
日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108 年 8
月12日(108 )中二信文昌第148 號函及檢附之山葉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2 日至107 年10月23日交易明細(見
偵卷一第193 至271 頁、第407-2 至487 頁)及被告於告訴
人山葉公司107 年1 月至11月之打卡紀錄(見偵卷二第 379
至389 頁)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⒉告訴人山葉公司交易及應收帳款記帳流程:
證人蔡惠如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先後證稱:「(應收的流程
?)客戶月初開始交易,月底至月初由會計整理帳目,統整
後寄送給客戶,客戶應收款有的是匯款、業務親收帶回、寄
支票或親自送過來。業務收回給我,我統籌一筆一筆做資料
,業務自己也會寫,我夾在統整整份隔天給會計小姐,二信
行員也會過來跟會計收錢收支票。」、「會計整理好應收、
應付之後我會對帳,我們之前是還有總經理,但總經理他已
經辭退之後,就換成我在對,會計整理好之後,我要Sign i
-n,才能開票付款。(妳怎麼核對會計給妳的資料?)他們
會KEY 到公司的系統,我們還有手寫單,如果是進貨的話還
有進貨單,我會去對。(如果會計KEY IN
錯誤的資料,妳是
否核對的出來?)如果KEY IN錯誤的話,比如他們在盤點有
問題的時候,我們會去反查,看那裡錯誤,是出貨拿錯了還
是KEY IN錯誤,不然一般我都是看一下,蠻信任他們,讓他
們去做,如果盤點時有錯我再幫忙找。(
所稱盤點何時盤點
?如何盤點?)大概都是22、25這中間會做盤點,盤點時會
把我們的冷凍庫打開,每一樣產品都進去算看跟系統裡面的
庫存是不是符合。(所以你們盤點只是庫存而已,是否有核
對應收、應付的資料?)依系統印出來的憑據下去對。(所
以盤點之後都會發現跟應收、應付的款項吻合?)是,如果
不吻合的話就是會去反查看是不是那個地方漏請款或是漏輸
入。(是否曾經發生過盤點有發現漏請款或是漏輸入的情形
?)目前沒有。」等語(見偵卷一第174 頁、本院卷第 434
至43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山葉公司業務人員林忠榮偵
訊時證稱:「(如何收款?)月初有帳單出來,我們先放帳
單給客戶對帳,過幾天再約時間收款《庭呈山葉公司黃色憑
單式請款單、粉紅色送貨單》,不同家客戶會固定5 、10、
15日收款,時間到了我就會拿白色、粉紅色憑單式請款單共
三聯都是給客戶的,我們不會收回,我收了多少錢我也會寫
在憑據上,我所寫的憑據本要繳回去給蔡惠如看,蔡惠如會
依照我手寫的憑據本對帳。」等語,及證人即告訴人山葉公
司業務人員洪桑生於偵訊時證稱:「(如何跟客戶收貨款?
)公司每月出帳單給業務,業務對一下金額看對不對,就跟
客戶約時間收款回來給公司,錢收回來交給蔡惠如。(如何
跟客戶核對款項是否正確?)平常出貨手寫單及對帳單一起
送給客戶核對,再與客戶約定時間,帳對了就直接給我。我
們會帶另外二聯單給客戶一起核對,我一開始是給客戶黃單
讓他對單,收錢帶白單及粉紅色單。客戶有些要求我們再粉
紅色及白單上面簽名,有些不會要求,白單及粉紅色單就留
給客戶。」等語(見偵三卷第8 頁、第12頁)相符,並有告
訴人山葉公司「進銷存、庫存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見偵卷
二第17至23、97至107 、115 至127 、135 至149 、165 至
187 、191 至199 、213 至239 、251 至259 、265 至 281
、291 至303 、309 至321 頁)、白色、紅色、黃色憑單式
請款單(見偵卷三第23至27頁)附卷可參。
堪認告訴人山葉
公司平時以「進銷存、庫存管理系統」記載對各客戶之應收
款項及庫存資料供內部核對並盤點存貨,盤點無誤後,於向
客戶請款時憑以製作「憑單式請款單」,由業務人員提供予
客戶對帳。而山葉公司收取貨款方式有三:⑴大部分款項由
業務持憑單式請款單向客戶收款,⑵少部分客戶親自至山葉
公司支付現金予被告,⑶另有部分客戶以寄送支票或匯款方
式付款。故依山葉公司「進銷存、庫存管理系統」及「憑單
式請款單」系統所示資料,可認山葉公司與各該客戶間確有
交易事實並有應收帳款。
⒊告訴人山葉公司實收款項及支出款項記帳流程及帳目資料部
分:
①證人蔡惠如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先後證稱:「(貴
公司業務收款交回公司後,你是否有使用電腦登打帳目?)
我從106 年11月發現朱嫌有帳目不清的問題,我就開始每天
登打收、支款項,當時因為客戶端都沒來討錢,所以有一陣
子沒發現公司帳目有問題,迄至客戶端反應沒收到貨款,我
才把資料打開來跟她核對。」、「(應收的流程?)客戶月
初開始交易,月底至月初由會計整理帳目,統整後寄送給客
戶,客戶應收款有的是匯款、業務親收帶回、寄支票或親自
送過來。業務收回給我,我統籌一筆一筆做資料,業務自己
也會寫,我夾在統整整份隔天給會計小姐,二信行員也會過
來跟會計收錢收支票。(客戶應收款項會先由你統籌交給會
計?)只有業務親收部分會經過我,客戶匯款我會確認有無
匯款,客戶寄支票會計或倉管收到會LINE通知我收到票,客
戶親自送過來有時不會經過我。(如何確認應收款項公司都
有收到?)早期都信任會計,集中請二信收,或有時朱曉音
拿去,直到107 年10月初,供應商向我要錢說我錢還沒給,
我問會計不是該匯,她說:忘了,錢在我這還沒匯。」、「
(《提示A 一覽表山葉公司憑單式請款單粉紅色螢光筆畫的
54818 》是如何計算?)我從系統拉的,電腦算出來是5481
8 。(《提示B 一覽表》全味6-9 月部分到尚好107/1/8-13
部分,此四項應收項目單據是否留存?)單據被撕掉,只能
提出系統單據,我再補陳。」、「憑單式請款單是我每天紀
錄的,因為手寫的三聯單不見了,我才提出憑單式請款單。
」、「(山葉公司貨款的收取及出貨之流程為何?)我們業
務每天會去詢問客人的需貨量,他們問完之後會開出貨單,
半夜出貨的他們會整理之後就分配給司機,他們司機會疊貨
出門,送去給客戶。隔天早上會計才會整理出貨單,一張一
張KEY IN到系統裡面,一個月下來就可以產生一份應收,因
為是每天KEY IN的,累積一個月之後再整理應收,再從系統
拉出來對出貨單,看看有沒有漏掉,應收是一個總表,他們
會去對出貨單看看有沒有漏KEY ,OK之後就寄出去跟客人請
款,或是業務拿去跟客戶請款,親收錢回來。(收款方式是
按月收款?)是,按月收款,大部份客戶是按月收款,有些
客戶是送去就直接給我們錢,但這些都是業務自己送貨去,
我送給你,你給我錢這樣。(所以每天都會有貨款的收入?
)每天多多少少都會有,也有幾百元的、也有幾仟元的。(
收回來的貨款都交給誰保管?)如果早上上班的話,業務收
回來會計在,他們會直接交給會計,會計整理之後,譬如說
先給我,我們就等到晚上業務收款時全部整合起來,隔天再
拿給會計去銀行存,銀行會來我們公司收票或是現金,他們
有這樣的服務。…(後來妳怎麼查出來
起訴書有27筆的款項
?)後來我覺得越來越不對勁,所以我就把所有的資料做反
查。(如何反查?)我把我以前業務收給我的,我就會登記
今天業務給我了什麼錢,因為我也怕股東問我,我喜歡帳做
得清清楚楚,今天業務收錢回來交給我,我會自己做一個表
格記錄誰交給我多少錢,以後如果業務跟我說錢收了,我跟
他說沒收,如果我漏掉的話,我可以去反查是什麼時候收回
來的,所以我才有這個習慣,把這個紀錄下來,我剛開始是
以我這個天天KEY IN的這份發現到這件事之後,我再把那份
送去警察局,警察局說最好要我提供當初業務的資料,看能
不能去找,盡量找出來後來我們在找這些資料時,發現朱曉
音開始在撕資料,她把業務收款的資料一直撕一直撕。我有
儘量去找當初檢察官要我去找比對我那個表格的資料。(請
妳說明妳KEY IN的表格是什麼樣的資料?)我今天收了多少
錢我會寫日期、誰、哪一家收進來,我會紀錄在電腦裡面,
我自己有做EXCEL的表格,會紀錄誰今天收了誰的錢,如果
業務當下跟我說他有支出油錢的話,業務會寫在裡面,我就
會把油錢扣掉,收支我都會紀錄,然後全部弄完之後隔天就
會給被告,跟她說收了這些錢,扣掉支出把現金、支票都給
被告,讓被告去存到銀行。…(附表27個,除了妳自己 KEY
IN的之外,其他的還有你自己去訪查客戶有交給你們,但是
沒有進銀行的,是否如此?)是。(所以那27筆並不是全部
都是妳KEY IN的資料?)有一些是客戶直接拿來公司繳錢,
我後來去查系統,才發現這些是什麼時候就拿來繳了,可是
朱曉音給我的資料上沒有這一些,但這是實際上她經手已經
收的錢。…早上上班時間客戶來公司繳的,我可能還在外面
跑業務,沒有在公司,客戶自己來公司繳的,沒有經過我的
手。…我意思是說後來發現有部份有交給我,有一部份沒有
交給我,並不是全部沒有交給我,但是被告交給我,我們還
是會整合看全部金額有沒有錯,再拿去存,就是他收的錢、
我收的錢整合起來,要整合起來才會拿去存,我是晚上收錢
的,她是日常上班時間,客人有拿來,但這不是常常,是偶
爾客人會拿來繳錢。…(被告有表示『每一天日期應該要繳
的,都會用手寫的單據訂起來』,她質疑妳們有拆開
偽造、
變造或是增加單據的情況,是否有這樣的情況?)沒有,那
些都是我們用找的,找不到我們就從系統拉出來的。就是我
說的手寫單憑據不見了、遺失了,本來這些應該存在備查的
,後來有發現她在撕這些憑單,我們沒有這些憑單,我要附
佐證的上來,所以我只能從系統找出來,但實際上這些錢是
有收回來的。(妳剛才有提到業務收款回來,或是客戶自行
到公司繳的這些情況,妳自己都會自行紀錄?)如果我知道
的話,我就會KEY IN人家什麼時候給我們錢,我們才不會跟
人家多收。(這些紀錄你是用手寫的還是用電腦打的?)我
是用EXCEL打的,我自己有做一個表格。(妳剛才所述『本
案案發以後妳再從系統裡面拉出來』,就是妳講的,妳逐筆
將有收到款項的部份,你有記載在電腦裡面的系統資料?)
我自己輸入的EXCEL檔,因為這些手寫單我已經找不到,我
就去我的EXCEL檔找這是什麼時候收回來的錢,我再去我們
系統把人家的應收拉出來看。(所以依證人所述,手寫單找
不到的原因有幾個,一部份是案發後,被告知道妳要清查帳
目了,有撕掉一部份,以及有一部份是根本錢沒有登記到妳
這邊,是從被告那邊就直接攔截掉了,她沒有把手寫單給妳
,也沒有把錢交給妳,所以妳根本不知道客戶有繳這筆錢,
是否如此?)是。(妳用電腦紀錄在EXCEL,是何時開始做
這項紀錄?)106年10月、11月就開始,因為之前我有一家
客人是炒飯店,我就問她『人家錢繳了沒有』,她就說『什
麼時間就繳了』,我說我這邊怎麼不知道,我就說『你帳要
做清楚,不然我很難向股東交代』,從那時開始就覺得怪怪
的,所以開始在做這資料。(到目前為止還有這習慣嗎?)
有。我可以提出最新的資料。」等語(見偵卷一第36頁、第
174頁、偵卷三第15頁、本院卷一第434至443頁),並於本
院審理時當庭提出隨身碟內附之「108.3.27依據表格整理盜
用明細」、「對帳有問題登出明細一覽表」、「應收票登記
進帳狀況0000000 後明細一覽表」檔案經列印附卷(見偵卷
一第7 至18頁、第183 頁、本院卷第105 至145 頁、第 147
至187 頁、第189 至243 頁)。觀諸蔡惠如庭呈之上開EXCE
L 表格帳目資料可知,「108.3.27依據表格整理盜用明細」
、「對帳有問題登出明細一覽表」、「應收票登記進帳狀況
0000000 後明細一覽表」等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05 至243
頁),確實自106 年11月間起至本院審理前之109 年3 月間
,持續記載山葉公司,每日貨款現金收入及支出項目,而「
應收票登記進帳狀況0000000 後明細一覽表」資料內更兼有
自107 年10月至109 年5 月間山葉公司支票收入情形,益徵
證人蔡惠如前開證述情節與客觀事實相符。又證人蔡惠如證
述之前開收款記帳流程,與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山葉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是誰向客戶收貨款?)業務跟客戶收,收完
錢交給蔡惠如,蔡惠如會把錢丟在櫃子裡,我要拿去存。(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要存多少款項是如何計算?)看當天
時收貨款為多少,扣掉當天應支出的東西,差額即存入銀行
。(當天應該支出的項目、當天實收貨款你會做紀錄?)會
,業務收貨款會寫一張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條,我會
直接在單據上要扣掉支出的部分。(《提示單1 檢附之山葉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單據》剛所述的單據是否如此?)是,業
務會手寫貨款多少,我會在旁邊手寫應付的項目,例如油錢
、零用金、運費、貨款之類的。(承上上開手寫單據要繳回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單據都在櫃子內。」、「(《提
示單1 及相關單據》告訴人認為你107 年1 月2 日未存入
107302元有何意見?)憑單式請款單式我們公司結帳系統,
山葉公司只要收款回來,就會有這些收據,編號3-1 至 3-3
的項目是我寫的字。單據上①②是山葉公司業務收款的人會
寫。有收款回來就會登入公司的銷帳系統,我都是照著單子
上存入。(憑單式請款單系統是每天都會有人登打?)有收
款回來就會登入銷帳,這系統是每天都會登入,它是與出貨
一起的。上面記載的數字會與手寫上單據有些出入,因為手
寫單據是折尾後的數字,或者是客人退貨的話,會寫在手寫
單據上,我們進行銷帳的動作,但貨款系統不一定會更正,
銷帳是用同一個系統做的。」等語(見偵卷一第312 至 313
頁、第323 至324 頁)相合。足徵山葉公司應收帳款中,由
業務親自收取部分,由業務連同「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手寫三聯單或自行登載之手寫憑單,抑或單純交付扣除支出
項目後之款項,交由證人蔡惠如對帳並自行登載於EXCEL 帳
目資料中,核對無誤後,證人蔡惠如再將現金及憑單轉交被
告(或放置櫃中由被告自行拿取)處理後續登載支出、銷帳
、存款事宜;客戶親自繳款部分,則全由被告收取後進行記
載支出、銷帳作業而不經過證人蔡惠如,併入前開經證人蔡
惠如核對無誤之業務收取款項,扣除支出後,一同存入告訴
人山葉公司二信帳戶;另客戶寄送支票支付貨款部分則由證
人蔡惠如自行登載處理後,將支票交由被告併同前開現金貨
款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二信帳戶。而由客戶直接繳交予被告
之貨款,被告亦會製作「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
單並於告訴人山葉公司「憑單式請款單」系統內登載收款數
額,是透過事後清查「憑單式請款單」系統資料,即可補足
此部分。
②而本案證人蔡惠如所提出之被告歷次侵占資料(即單1 至28
一覽表部分),雖非每筆收入款項均有「山葉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手寫三聯單可供核對,然依告訴人山葉公司尚留存之
單1 至14、單18、單25至27(即附表編號1 至14、18、24至
26)部分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單以觀,其
上所登載之收、支項目及金額,與證人蔡惠如所製作之「10
8.3.27依據表格整理盜用明細」、「對帳有問題登出明細一
覽表」EXCEL 帳目資料所登載之收、支項目及金額均相符;
而上述未有上開手寫三聯單之「應收款項」及單15至17、19
至23及27至28之「應收款項」部分,亦有告訴人山葉公司「
進銷存、庫存管理系統」及「憑單式請款單」列印資料可資
核實確有該等交易,足徵確有應收帳款。而證人蔡惠如所製
作之「108.3.27依據表格整理盜用明細」、「對帳有問題登
出明細一覽表」EXCEL 帳目資料就上述應收帳款,更詳細記
載「進銷存、庫存管理系統」及「憑單式請款單」未及修改
之已扣除客戶退貨及折讓款項之實收金額;另支出部分,上
開EXCEL 帳目資料所載內容亦與山葉公司現存之支出手寫憑
單(見偵卷二第9 、47、63、79頁)、電費繳款單(見偵卷
二第81頁)、營業稅收帳單(見偵二卷第109 頁)、薪資單
(見偵二卷第153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8 月份勞
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雇主提繳資料及繳款單(見偵卷二第20
7 至209 頁、第277 頁)等資料所示金額相符。益徵證人蔡
惠如所製作之上開「108.3.27依據表格整理盜用明細」、「
對帳有問題登出明細一覽表」、「應收票登記進帳狀況0000
000 後明細一覽表」等帳目資料,確係每日依據山葉公司實
際收受現金、支票及支出狀況,所為之登載,其性質屬業務
上每日記錄之文書,且內容與告訴人山葉公司實收及支出款
項之實際交易情形一致,足以作為認定告訴人山葉公司實際
收、支狀況之資料。
③另證人即告訴人山葉公司業務人員林忠榮、洪桑生於偵訊時
閱覽告訴人所提出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單
後,確認其上分別以黃色螢光筆、綠色螢光筆所標註之款項
,係渠2 人向各自負責客戶所收取之款項(見偵三卷第9 至
15頁);而證人即告訴人山葉公司已離職之業務人員侯柏成
則
具狀陳明:楊先生、大墩、弘爺、佳香味、響館、彰師學
生(彰師大)、全家、四季味、南興、賞口飯、第一、米味
屋、黃小姐、台越、明豐、阿美、紀先生均為其負責每月收
取款項之客戶,其並將收取款項及手寫三聯收款單繳回公司
等情,有侯柏成陳述狀1 紙在卷可參(見偵三卷第37頁),
可知業務人員收取款項後會製作「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手寫三聯單登載收受款項,並繳回予證人蔡惠如核對並登載
於帳目資料中,固堪認上開手寫三聯單可作為核對告訴人山
葉公司實收款項之憑證。然證人林忠榮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證稱:「我收了多少錢我也會寫在憑據本上,我所寫的憑據
本要繳回去給蔡惠如看,蔡惠如會依照我手寫的憑據本對帳
。(你收到的錢拿回公司有交給會計朱曉音?)我都直接交
給蔡惠如,蔡惠如點算完錢及憑據本所寫的金額是相符的,
蔡惠如會在我的憑據上簽名,再把錢及憑據交給朱曉音,由
朱曉音去存錢。」、「(你在地檢署說你收款都會有寫一張
憑證,憑據是什麼?)我們每天要收款,我們每天出去行使
業務,所收的款項必須有寫在簿子裡面,那些簿子裡面就是
憑據,那個憑據交給老闆,他直接拿錢給你《指被告》。(
《請求提示偵查卷二第7 頁之山葉公司手寫憑據》這個是否
就是你所謂的憑據?)不是。(你所謂的憑據是什麼?)憑
據就是我每天收帳回來要寫在簿子上,交給老闆,這個我不
知道,我的憑據就是我每天收款回來,把款項寫在我們預定
的簿子裡面,那邊有寫明細,收誰的多少錢、收誰的多少錢
,這些東西交給我們老闆,這個我沒有看過。(《請求提示
偵查卷二第37頁》你回來是否會寫這一張再繳錢?)對,我
回來的時候都會在簿子裡面寫誰收多少錢,再繳錢,這裡面
有寫個加長變換,這是OK的,這邊寫什麼貨款,那個我不知
道,上面寫個加長變換、幾月份、收多少錢,是我寫的沒錯
。(你繳款回公司時一定會寫憑據嗎?)當然,那個簿子就
是憑據。」等語(見偵三卷第8 至9 頁、本院卷二第263 頁
),可知證人林忠榮除製作「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
三聯單外,主要係以自行登載之憑證交付證人蔡惠如。另證
人洪桑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收回來的款項我沒有
寫憑單,我直接拿給蔡惠如,我回來都一間一間跟蔡惠如核
對。」、「(你收款回來都直接交給蔡惠如,還是也會交給
被告?)幾乎都交給蔡惠如。(收款的時候也是會帶公司所
開的聯單過去向客戶請款?)是的。(回來的部分就是連金
錢及聯單交還給蔡惠如,讓她在公司內部做登記。)是。聯
單上有時候簽收單我會簽一個日期在上面。(會不會說有去
向客戶請款,但沒有帶聯單,或是讓讓客戶簽名?)偶而,
這個情況都有,每個客戶的習性不一樣。(但是你們都一定
會帶聯單去跟客戶請款?)帶著他不一定要我簽,他也不一
定簽,我也不一定會簽,有時候錢拿了一拍兩散。(反正就
是一定會帶著備用?)是的。(不管客戶會不會簽,有簽或
者是不簽,這部分都還會再將公司要留存的聯單再帶回公司
?)大部分會。(所以每一筆收款的項目都會有相對一個聯
單存在)是的。(會不會有去收款但是沒有聯單的情況?)
不會。(公司的請款或收款聯單你們會留多久?)如果有交
給蔡惠如那邊就交了,如果忘記給她,就是告知她,她就知
道哪一家,比方說我只有收一家而已,就說某A 交給她,這
是哪一家的,她就把它銷帳了。(你們公司這種內帳的手寫
憑單,大致上會保留多久,縱使請款回來以後?)沒有規定
。(有時候覺得帳目沒問題就丟了?)不一定丟了,可能隨
便塞著,抽屜放著還是哪裡丟著。」等語(見偵三卷第12頁
、本院卷二第268 至271 頁),亦與證人林忠榮、蔡惠如前
開證述內容相合。顯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
單固可作為覆核山葉公司實收款項之憑證,惟山葉公司業務
人員並非歷次收款後均一併將「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
寫三聯單繳回供證人蔡惠如核對並製作EXCEL 帳目資料,
縱
有繳回,惟經核對後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
單亦非持續、長期保存之資料,又無固定保存之處所,足徵
並非每筆實收款項均有「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
單可供覆核,是僅以「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寫三聯單
登載內容認定山葉公司之實收款項,確有疏漏,實不足以作
為認定山葉公司實收款項之唯一憑據。
④是雖告訴人山葉公司之部分收入憑據並未一一保存,亦未縝
密監督會計即被告將實際收支明細於告訴人山葉公司「進銷
存、庫存管理系統」及「憑單式請款單」系統內確實更正,
然依該公司人力配置狀況及每日收款情形以觀,其經營規模
非鉅,實難期待能耗費巨大人力資源監督、實施上開工作而
以單一公司系統製作分毫無差之帳務資料。況本件已有前述
資料、憑證相互佐證,足徵告訴人山葉公司雖已無留存完整
憑證可供檢視,然依前開資料相互對照,仍能確認告訴人山
葉公司之實際收、支情況。綜上堪認,證人蔡惠如每日依據
業務人員繳回款項及所記載之收、支項目,核對無誤後以EX
CEL 製作帳目資料,並不定期清查「憑單式請款單系統」內
所記錄由被告單獨收取之貨款後,補錄於上開EXCEL 帳目資
料內,故就山葉公司貨款之實際收取及業務人員支出情形,
應專以證人蔡惠如所製作之「108.3.27依據表格整理盜用明
細」、「對帳有問題登出明細一覽表」、「應收票登記進帳
狀況0000000 後明細一覽表」EXCEL 帳目資料為憑。故被告
辯稱:山葉公司每筆收款均有「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手
寫三聯單,其實際收到之款項亦應該手寫三聯單之記載為準
,證人蔡惠如所製作之前開EXCEL 帳目資料與事實不符云云
,均無足採信。
⒋告訴人山葉公司存款紀錄部分:
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先後供稱:「(該公司由何人向客戶收
取貨款?再交由何人保管、簽收?處理公司帳目、金錢的過
程如何?)由業務向客戶收取貨款後,再交給負責人蔡惠如
簽收、保管,然後隔天由我取出貨款,將收款單據訂在一起
,並註明應支出款項,將剩餘的現金或支票,交給台中二信
的行員前來收取,或由我本人親自去二信臨櫃存款。」、「
(多久去存錢一次?)有錢就去存。基本上每天都會去,有
時收回來直接付貨款也是要去匯款,存款是幾萬元,貨款看
哪一天匯款幾家,有時業務他們收到的錢去匯款。」等語(
見偵卷一第28頁、第313 頁),核與證人蔡惠如前開證述及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銀行的上班時間每天都會來收?)
如果今天沒空的話,隔天就會來收,他們有一個經理或協理
會來,或是打一通電話他們就來了。(所以會計不可能把公
司的現金或是支票放在那邊不交給銀行繼續保管?)不可能
。…(當天如果有剩餘的話,當天就要存進去?)當天一定
要存進去。…(銀行人員來收款時,就是把當天目前為止所
收入的款項扣掉支出之後有餘額都會交給銀行?)是。(如
果在銀行人員收款完之後,所收取的款項都會算到隔天再存
到銀行?)是,繼續收、繼續存。(附表編號1 到27所示的
款項裡,都是屬於附表所示侵占日期當天應該存到銀行裡的
錢?)是。(也有可能是前一天銀行人員離開以後,業務人
員才收回來或是客戶自行到公司繳錢的款項,而來不及當天
交給銀行人員的款項?)是,但隔天一定會再存。(如果是
在銀行人員來收款以後,之後客戶自行來繳錢或是業務人員
才收回來,這些都是算入隔天應該要存的款項?)是。(被
告的工作就是必需要在將她當天所應該交給銀行人員的錢交
給銀行人員,當天的款項就算是結清了?)《點頭》是。(
剩下款項是隔天要處理的?)對。(這樣也就認為那一天收
款的工作就結束了,後來的才是再一次的收款、核對項目及
交給銀行人員的行為?)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7 頁
至446 頁),及證人林忠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否
知道山葉公司往來銀行每一天或隔一天,都會派人來跟公司
收取款項?)之前我是知道它有人來這邊收,但是我不知道
是幾天。(就知道有銀行會派人來收?)對,知道會有派人
來收,那是之前的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7 頁)相符
。並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108 年5 月20日(10
8 )中二信文昌第085 號函及檢附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12月29日至107 年10月22日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市第
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108 年8 月12日(108 )中二信文昌
第148 號函及檢附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2 日
至107 年10月23日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193 至271 頁、第
407-2 至487 頁),足徵被告每日均應將結餘款項存入告訴
人山葉公司二信帳戶,存入方式有被告親自前往存款或通知
二信人員前來收款,如在已存款後方收受之貨款,則應併入
翌日結餘款項一同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二信帳戶,而告訴人
山葉公司實際存入款項專以上開交易明細資料為憑。
⒌被告歷次侵占犯行:
①被告每日均應將結餘款項存入山葉公司二信帳戶,如在已存
款後方收受之貨款,則應併入翌日結餘款項一同存入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上,而證人蔡惠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
表編號1『107年1月2日』所示的侵占日期,也有可能是在 1
月1日銀行人員來收款以後,業務繳回來的,以及107年1月2
日當天業務人員繳回來,而有剩餘要繳到銀行的款項,是否
如此?)這就是比如說1月1日收完的錢,剛好遇到假日,12
月31日及1月1日收到的錢,因為銀行關門,會先放在我這,
我整合之後,隔天1月2日要拿進去存的,但1月2日可能應該
要存10萬,但是沒有存10萬的差額。(所以編號2『107年 1
月18日』的,也有可能是107年1月17日銀行人員來收款以後
,或是107年1月18日所收回來的款項,是否如此?)對。(
以此類推,都是這樣沒錯?)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4
5 至446 頁),足見證人蔡惠如所列第1 至27所示當日「應
存入款項」(即附表編號1 至26侵占日期),即係前一日或
當日所收貨款,累積至當日應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二信帳戶
之款項,被告每日均有應將結餘款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二信
帳戶之義務。而告訴人山葉公司自106 年11月至107 年11月
14日止,確有如單1 至28所示之現金收入及支出,有「108.
3.27依據表格整理盜用明細」、「對帳有問題登出明細一覽
表」、「應收票登記進帳狀況0000000 後明細一覽表」列印
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05 至243 頁)、「進銷存、庫存管理
系統」、「憑單式請款單」列印資料(見偵卷二第5 、17至
23、35至37、53、59、67、97至107 、115 至127 、133 至
149 、165 至187 、191 至203 、213 至239 、251 至 259
、265 至281 、291 至303 、309 至321 頁)、應收帳款明
細表(見偵二卷第189 頁)、宏恩醫院現金簽收單(見偵卷
二第9 頁)、支出手寫憑單(見偵卷二第9 、47、63、79頁
)、電費繳款單(見偵卷二第81頁)、支出EXCEL 帳目列印
資料(見偵卷二第111 、129 、151 、205 、241 至245 、
261 、283 、305 、323 頁)、營業稅收帳單(見偵二卷第
109 頁)、薪資單(見偵二卷第153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07 年8 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雇主提繳資料(見偵
二卷第207 至208 頁)、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電腦匯款申
請書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355 至373 頁)在卷
可憑,而被
告僅分別將如單1 至28所示「實際存入金額」之款項存入山
葉公司二信帳戶內,有山葉公司二信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卷
二第13、27、43、69、87、93、155 、161 、247 、325 、
347 頁)、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108 年5 月20日
(108 )中二信文昌第85號函及檢附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106 年12月29日至107 年10月22日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市
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108 年8 月12日(108 )中二信文
昌第148 號函及檢附之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2
日至107 年10月23日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193 至271 頁、
第407-2 至487 頁)附卷可憑,而上述資料誤列、誤算部分
,業據蔡惠如及公訴人當庭確認並更正如附表編號1 至18、
22、24至25所示。足認被告確有將未存入之差額即如附表編
號1 至18、20至22、24至25所示「應存款而未存款」款項之
侵占入己之犯行。
②就單19(即附表編號19)勞工退休金16457 元、單26(即附
表編號24)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11813 元部分,
雖經被告記載為已支出項目,然未實際繳納,
嗣由告訴人山
葉公司經催繳後另行繳納,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11月
2 0 日保退一字第10769910110 號函及所附繳款單收據聯明
細、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見偵375 頁、第403 頁)附卷可憑。堪認被告確有將上開款
項即如附表編號19、24所示「應支出而未支出」款項侵占入
己之犯行。
③另就單28(即附表編號26)所示「已扣貨款」部分,分別於
單19、20、24、26、被告所書
自白書內經被告記載為已支出
項目,然實際僅匯出部分金額,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電
腦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355 至373 頁)附卷可
參,足證被告確有將上述金額之差額即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
163963元侵占入己之犯行。
④末被告於離職時,未將附表編號27所載結餘零用金4647元繳
回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代表
人證述明確,並有零用每日紀
錄列印資料(見偵卷二第409 頁)附卷
可佐,堪認被告確有
將如附表編號27所示款項侵占入己之犯行。
⒍至被告辯稱其係前往存款途中遺失款項,且金額僅約50萬元
云云。然查,被告每日均應將結餘款項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
二信帳戶(或偶有將當日存款後所收之零星貨款併入翌日結
餘款存入),存款方式有被告親自前往或通知二信人員前來
收取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觀諸單1 至單27(即附表
編號1 至25)所示當日「應存入之金額」,多為10萬元以內
之數額,未有達50萬者,是被告所辯顯與事實不符。又被告
如係將結餘款項累積至50萬元方前往存款,則
顯有數日未存
款,明顯已違反告訴人山葉公司每日存入結餘款之存款規則
,其行為已屬有疑;況50萬元之數額以告訴人山葉公司每日
收款狀況而言,當屬鉅額,應通知二信人員前來收取,以避
免遺失等意外狀況,並無親自前往之必要,被告所為顯與常
理相悖;復一般人若於執行業務途中遺失公款,當立刻報警
處理,以利即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蒐證行動之進行或回
報公司,俾盡速釐清責任避免遭質疑侵占公款,被告竟捨此
不為,更遲至20餘日後遭告訴代表人清查發現帳目不符時方
告以上情,顯與常情不符。又被告併同保管告訴人山葉公司
實收現金及支票以便一同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二信帳戶,若
果如被告所稱上開現金係於前往二信途中遺失云云,則支票
當一併遺失,然卷內查無支票遺失之紀錄,而告訴代表人亦
證稱:支票存入帳戶並無異常等語,更徵被告所辯與事實不
符。而被告於本件案發後更出具自白書(見偵卷一第185 頁
),向告訴代表人坦認其餘107 年9 、10月經手款項包含未
支出及遺失者共計短少92餘萬元等情,被告雖辯稱係因緊張
而亂弄云云(見偵卷一第328 頁),然若被告自認無辜,縱
因情緒緊張,應不致坦認超越自己所應承擔責任近2 倍之數
額,被告所辯益徵有疑。是被告所辯均屬事後
卸責之詞,而
無足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
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22、第24至27所示,將其所收受告訴
人山葉公司貨款、零用金,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
占入己,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
罪。被告每日均有將結餘款存入山葉公司二信帳戶之義務業
如前述,是被告每一日將款項侵占入己而未實際支出及存入
山葉公司二信帳戶之行為,均屬單獨起意,各為獨立之犯行
,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22、第24至27所示侵占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意旨認屬
接續犯,容
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山葉公司會計,本應忠實執行業務,
竟濫用告訴人山葉公司對其信任關係,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將如附表編號1 至22、24至27所示經手款項侵占入己
,金額高達179 萬5030元,對告訴人造成損害甚鉅,其所為
殊值非難;兼衡其
犯後猶否認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山葉公
司損失之犯後態度,及其犯行長達1 年、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歷次侵占金額、前無犯罪科刑紀錄、
自承高職畢業
之
智識程度、從事過會計、櫃檯人員、育有2 名就讀國中子
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283 頁、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22、24至27
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22、第
24至27所示侵占款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為其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其所為之如
附表編號1 至22、24至27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0「侵占款項欄」所示「
②41150 元」部分,為其記載為已支出然實際未支出之款項
,亦屬被告所侵占,而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
罪云云。經查,蔡惠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提示
108 年度偵字第6297號卷二,第227 頁》,支出款項宏恩、
ETC 、J20 、21,已計入支出款項,但又另外記應存入未存
入?)單28所謂「已扣」是指被告已向公司請領的錢,後來
被告說這筆錢遺失,公司發現這些錢真的沒有繳,導致公司
又支出一次這些款項。這部分已經計入被告侵占金額,不另
計。…(起訴書附表20部分,是否有重複計算問題?)我已
經給他一筆錢,但被告又稱遺失,導致公司重複支出。被告
應負擔金額是單20之未存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頁
),足徵此部分係重複計算,自難認係被告所侵占之款項而
應予剔除。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0「侵占款項欄」所示「②41150 元
」部分亦涉有業務侵占犯行,本院無從就該部分形成有罪之
確信,然此部分犯嫌若成立,核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0所示
業務侵占罪,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之犯意,於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將18000 元侵占
入己而未存入告訴人山葉公司二信帳戶之行為,因認被告此
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
判例要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業務侵占犯行,
無非以證人蔡惠如
之證述及「108.3.27依據表格整理盜用明細」、「對帳有問
題登出明細一覽表」、「應收票登記進帳狀況0000000 後明
細一覽表」列印資料等為主要論據。然查,告訴代表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證稱:「(《提示108 年度偵字第6297號卷二
,第307 頁》,單24,衛星犬18000 元是否重複計算?應支
出未支出衛星犬18000 元重複計算,應刪除。」等語(見本
院卷第43頁),堪認此部分為重複計算,自難認係被告所侵
占之款項而應予剔除。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證被告
確有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載之業務侵占犯行,
揆諸首開說明
,應認不能證明被告涉犯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應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
參、末按檢察官起訴之範圍,應以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
實為準,不受起訴書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拘束。法院審判之範
圍應與起訴之範圍一致,即對於未經起訴之案件,固無從裁
判,對於已經起訴之事實,則須全部加以裁判,方屬適法。
是檢察官於起訴後,固得依法
追加起訴或
撤回起訴,但如僅
於審判中為擴張或減縮對犯罪事實之陳述,僅屬對起訴犯罪
事實之說明,不生追加或撤回起訴之效力,法院仍應就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
33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起訴書就附表編號20②、23號
部分,明確記載被告侵占之金額尚有41150 元及18000 元,
此部分即為檢察官起訴之範圍,且本院經審理後,認依現存
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起訴書附表編號20②、23號所載犯
行,自應分別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
雖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請刪除41150元部分」、
「附表23之18000應予刪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43頁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尚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併此說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
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占日期 │侵占款項 │侵占方式 │備註(以下頁數為108年度偵字 │ 主文欄 │
│ │(民國) │(新臺幣)│ │第6297號卷二) │ │
├──┼──────┼─────┼──────┼──────────────┼───────────────┤
│1 │107年1月2日 │107302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一(第3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5至7頁、第│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
│ │ │ │ │ 11頁) │柒仟參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3.支出單據(第7至9頁)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4.原起訴書侵占款項金額誤載為│徵其價額。 │
│ │ │ │ │ 10732 元,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
│ │ │ │ │ 。 │ │
├──┼──────┼─────┼──────┼──────────────┼───────────────┤
│2 │107年1月18日│5560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二(第15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17至25頁)│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尚好部份確認為6,100 元、│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李池上部分確認為1,050 元)│幣伍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25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107年2月2日 │6322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三(第29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31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單據(第31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陸萬參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 │107年2月5日 │7740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四(第33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35至37頁)│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佳香味部分確認為77,400元│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幣柒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37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 │107年2月14日│382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五(第39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41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41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參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 │107年3月13日│2000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六(第45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47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47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7 │107年4月2日 │76091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七(第49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51至53頁)│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51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柒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 │107年4月25日│112853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八(第56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57至59頁)│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57頁) │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9 │107年4月26日│4000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九(第61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63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63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10 │107年4月30日│5896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第65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67頁)(阿│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安部分確認為15400元)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67頁) │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1 │107年5月30日│1524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一(第71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73頁)(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田部分確認為23900元)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73頁) │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2 │107年6月14日│41360元 │應支出款項(│1.單十二(第75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電費)未支出│2.收入款項單據(第77至79頁)│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77至79頁)│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4.電費收據2紙(第81頁) │幣肆萬壹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3 │107年6月29日│59067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三(第83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85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85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4 │107 年 7 月 │2925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四(第89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10 日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91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91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5 │107 年 7 月 │3000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五(第95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12 日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97至107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欣來部分確認為5,000 元│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岩川部分確認為16,600元)│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109至111頁│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16 │107年8月27日│138424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六(第113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115至127頁│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
│ │ │ │ │ )(家傳部分確認為9,900 元│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129頁) │,追徵其價額。 │
├──┼──────┼─────┼──────┼──────────────┼───────────────┤
│17 │107年8月31日│199288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七(第131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133至149頁│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
│ │ │ │ │ )(何承勳應收款項應為2386│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 │ │ │ 00元;玖玖輕食確認為1,061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元) │,追徵其價額。 │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151至153頁│ │
│ │ │ │ │ ) │ │
│ │ │ │ │4.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何承勳收入│ │
│ │ │ │ │ 款項為238600元。 │ │
├──┼──────┼─────┼──────┼──────────────┼───────────────┤
│18 │107年9月6日 │18600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十八(第157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159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159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9 │107年9月28日│①93950 元│①應存入款項│1.單十九(第163頁)、單二八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②16457 元│ 未存入 │ (第353頁) │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
│ │ │ │②應支出款項│2.收入款項單據(第165至203頁│萬肆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勞退金)│ ,尚好有單據部分僅8268元)│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未支出 │3.支出款項單據(第205至209頁│其價額。 │
│ │ │ │ │ ) │ │
│ │ │ │ │4.勞動部勞工退休金繳款單(第│ │
│ │ │ │ │ 377頁)(16,457元) │ │
│ │ │ │ │5.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尚好收入款│ │
│ │ │ │ │ 項為8268元。 │ │
├──┼──────┼─────┼──────┼──────────────┼───────────────┤
│20 │107年10月2日│①87383 元│①應存入款項│1.單二十(第211頁)、單二八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②0 元 │ 未存入 │ (第353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②應支出而未│2.收入款項單據(第213至239頁│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支出款項(│ ) │幣捌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沒收,於│
│ │ │ │ 宏恩17550 │3.支出款項單據(第241至245頁│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元+油錢226│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00元+ETC10│4.單20之司機加油明細表(第40│ │
│ │ │ │ 00元,已經│ 7頁) │ │
│ │ │ │ 檢察官當庭│ │ │
│ │ │ │ 更正,予以│ │ │
│ │ │ │ 刪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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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7年10月3日│41055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二一(第249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251至259頁│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261頁) │幣肆萬壹仟零伍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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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7年10月5日│10905元 │應存入款項未│1.單二三(第289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存入 │2.收入款項單據(第291至303頁│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305頁) │幣壹萬玖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4.原起訴書侵占款項誤載為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14255 元,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追徵其價額。 │
│ │ │ │ │ 為1090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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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7年10月15 │0元 │應支出款項(│1.單二四(第307頁)、單二八 │朱曉音無罪。 │
│ │日 │ │衛星犬)未支│ (第353頁) │ │
│ │ │ │出 │2.收入款項單據(第309至321頁│ │
│ │ │ │ │ ,尚好部份確認為3,652 元)│ │
│ │ │ │ │3.支出款項單據(第323頁)( │ │
│ │ │ │ │ 匯款普惠18,046部分無憑證)│ │
│ │ │ │ │4.衛星犬企業車隊管理繳費單(│ │
│ │ │ │ │ 第40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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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7年10月22 │①60000 元│①應存入款項│1.單二六(第341至342頁)、單│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日 │②11813 元│ 未存入 │ 二八(第353頁)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②應支出款項│2.收入款項單據(第343至345頁│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中興)未│ ) │幣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沒收,於│
│ │ │ │ 支出 │3.支出款項單據(第345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4.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繳款證│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明(第40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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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7年10月23 │①56150 元│①應收之貨款│1.單二七(第349頁)、單二八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日 │②100000元│ (文華炒飯9│ (第353頁) │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
│ │ │ │ 月)未存入│2.收入款項單據(第351頁) │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②應存入款項│3.支出款項單據(第351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未存入 │4.原起訴書就侵占金額②誤載為│追徵其價額。 │
│ │ │ │ │ 156150元,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
│ │ │ │ │ 為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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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7年10月18 │163963元 │應支付之貨款│1.單二八(第353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單二八編號│ │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
│ │ │ │1至10)未支 │ │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
│ │ │ │付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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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7年11月1日│4647元 │被告交接時少│1.單二八(第353頁) │朱曉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至107年11月 │ │交出之零用金│2.單28之零用金短少明細表(第│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14日間某日 │ │ │ 409頁)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肆仟陸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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