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
上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I ANDI WIJAYA(譯名:查亞)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第一審判
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48、4055
、4464、47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TRI ANDI WIJAYA(中文譯名:甲○,下稱甲○)明知甲基
安非他命係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亦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
持有、轉讓或販
賣,竟仍分為下列行為:
㈠
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15所
示之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份量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對象。
㈡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
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轉讓並交付附表二編號1所示份量之
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印尼籍移工KUSWOYO(中
文譯名:窩佑,下稱窩佑)。
㈢
嗣於民國108年7月30日22時許,甲○騎乘電動自行車行經南
投縣○○市○○○路○○○號前,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查,主動
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筆記本1本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甲基
安非他命5包,並
自首前揭㈠、㈡所示之販賣及轉讓甲基安
非他命行為,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暨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方面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為
傳聞證據,惟檢察官甲○(下僅稱
被告)、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
迄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爰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
證據能力。
二、
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因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
坦
承不諱(參卷一第161頁;卷三第37、55至58、65至66、105
、273至274頁;卷九第23頁;卷十一第64、65、124頁,本
院卷第113至131頁),並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證據」欄
所示之證據
可憑,復有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
扣案可資作證
,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可採信。
㈡被告於原審
準備程序供稱:我販賣毒品是賺取自己免費施用
的量等語(參卷十一第125頁),足見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二
級毒品之
犯行,係為營取購毒後販售之量差利益,是被告就
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主觀上具營利之意圖
無訛。
㈢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各次犯行,
皆
堪以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次按甲基
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亦屬藥事法
所稱之禁藥。而明
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定有處罰明文,故
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
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
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
轉讓禁藥罪,屬
法條競合,
應依重法優於輕法、
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
處斷。而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
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
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
條各有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規定加重
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查被告
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窩佑部分,窩佑為成年人,被告轉讓窩佑之量為
約供1次施用施用之量,而一般施用毒品之人,單次施用毒
品之數量,應屬甚微,復無證據
足證明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
命之數量,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頒訂
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之淨重10公克以上之數量,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
告就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數量並未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所
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加重其刑標準,故依
法規競合,以重法優於輕法之適用法則,本件被告轉讓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窩佑之犯行,自應適用藥事法論處。
㈡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
欄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
轉讓禁藥罪。
㈢被告上開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
,均應為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吸收,均不另論罪。又
本案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已適用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處罰,基於
法律整體適用不容割裂之原
則,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
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故不再論以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名,
附此敘明。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5及附
表二編號1所犯之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㈣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
文。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業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固均坦承附表
二編號1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此部分係犯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而藥事法並無轉
讓禁藥於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是被告雖有上述就轉讓
禁藥部分偵審自白
等情,亦無從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1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
參照),併此敘明。
㈤被告雖供出上游「亞萬」,惟經
原審法院函詢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詢問有無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據覆「亞萬」業已出境,現
通緝中,無法溯源
追查等情,此有該署109年2月10日投檢增恭108偵3948字第
1099002331號函及該局109年2月11日投警刑偵二字第109000
6267號函在卷可憑(參卷十一第103、107頁),故無從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說明。
㈥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62條所指
之「發覺」,係指有權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已知悉犯罪事
實及犯罪之人而言。故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
人時,犯罪人有受裁判之意思,自動向其坦承,亦不失為自
首。又自首已告知犯罪為已足,其所告知之內容不以與事實
完全相符為必要(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203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於108年7月31日22時許,因騎乘電動自行
車行經南投縣○○市○○○路○○○號前,因闖越紅燈為警攔
查,主動交付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筆記本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並於警詢時
自承有販賣、轉讓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不諱,經調閱108年度毒偵字第710號
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事報告書
1份及被告108年7月31日之警詢筆錄2份(參卷十一第146、
147、154至162頁)附卷
可稽。是被告於108年7月31日為警
因闖紅燈攔查時,員警尚未發覺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前,即
主動交付其用以記載交易對象購買毒品的數量、金額之筆記
本(附表三編號1),並向警方坦承有販賣及無償轉讓第二
級毒品之事實,縱被告未於108年7月31日警詢時逐一就販賣
及轉讓之次數或對象敘明,探被告之真意應係就販賣第二級
毒品或轉讓禁藥與筆記本
所載交易對象之犯行全部承認,並
經檢、警繼續調查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
期間均坦承起
訴所載全部犯行,
堪認被告係就本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
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應就其所犯
本案全部犯行減輕其刑,並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部分遞減輕之。
㈦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
事由減輕其刑後,
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
臺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查販毒本為法之所禁
,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其罪
刑已依刑法第17條第2 項及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又無
例外特殊之原因可認依法減刑後予法定低度刑期
宣告仍顯失
平衡,尤嫌過重之情狀,是此部分依法礙難依刑法第59條再
酌減輕之。
三、原審因認被告上揭各犯行,皆事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95條規
定,並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第第二級毒品,成癮性
、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極為強烈,成癮則有戒除之百般困難
,且邇來於我國毒品濫用成風,深度戕害國民健康、身心及
財產乃至家庭幸福等諸般
法益甚深重,並易滋長衍生性之財
產、暴力、組織及槍砲等犯罪,於國力之損傷既是不容低估
,影響深遠,亦難期立時可復,被告竟仍無視禁令,而為本
案販賣毒品、轉讓禁藥之犯行,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
自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自首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稱良好,並考量其各次販賣毒品數量尚非鉅額,無非居於小
盤零售之身分,亦非上游毒梟之地位可比,轉讓部分僅轉讓
可供施用1次之量;兼衡被告自述其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貧困,離婚,育有1名7歲小孩,小孩目前在印尼有
其父母照顧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附表二「論罪
科刑及
沒收」欄所示之刑,並
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另就沒收及被告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
驅逐出境等之理由,詳予說明如後述,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
合,量刑亦堪認妥適,應予維持。
四、檢察官
上訴意旨雖以:㈠原審於本件所宣告定應執行刑之裁
量權之行使是否適法?有無重複減刑之嫌?是否確實符合上
開
罪刑相當原則?又是否契合社會之
法律感情等,均不無探
求之餘地,且有違背經驗、
論理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除
有違衡平原則外,亦不無有鼓勵犯罪之嫌(即犯的越多、越
重,判的越輕)。不僅有違衡平原則,亦有間接鼓勵犯罪之
嫌及與一般社會百姓之法律觀感及認知有違,甚或造成被告
誤認
之虞,況又如何能達到「刑期無刑、以儆效尤」之法效
呢?又是否與立法取消刑法上
連續犯之規定,改依
一罪一罰
之真正立法旨意相違背呢?如此,廢止連續犯改採1罪1罰之
立法,豈非流於具文。㈡扣案5包毒品,係被告犯下本件15
件案件後另行取得,是該5包毒品與本件無關,本件
公訴檢
察官於109年4月6日,以109年蒞字第702號補充
論告書,送
院方法官
參酌,並載明本件被告另犯意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而
持有毒品罪嫌將
另案調查。原審將扣案5包毒品誤認係被
告販賣本件毒品後所剩下的,進而宣告
諭知沒收銷毀,已有
訴外裁判之違法。㈢綜上,本件原審判決其定應執刑裁量權
之行使暨沒收之宣告,既有上開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條第1項、第361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
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五、經查:
㈠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
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
法定刑度,不
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
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
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
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及
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
22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
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
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
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
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
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
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
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
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
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
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
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
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
比附
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
獨立
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
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
,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
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
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
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
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
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度台上字第
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本件被告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
事法等數罪,經原審法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原審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3年2月,核係在被告本件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
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最高限制有期徒刑28年5月以下之
範圍內,即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在符合法律授與
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被告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
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從形式上觀察,要屬
事實審法院職權
之合法行使,尚非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有何違反
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自
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
2.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
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
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
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
,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
626號
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於
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
,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
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
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
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
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
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
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
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
行刑。然查,本件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
罪,皆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15罪間,
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個別併合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依前揭說明,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
刑;又法院定執行刑後之刑期,固短於被告所犯數罪宣告刑
合計之刑期,但此乃為符合刑罰經濟、責罰相當原則及發揮
刑罰之機能,以貫徹執行刑制度之本旨,並非予以被告不當
之利益,究不能執被告於定執行刑後所享有刑期折扣之利益
,認其所犯其中一罪未受評價或處罰,遽指有何不當或違誤
。從而,就被告行為整體觀之,尚無予以較高非難評價並受
較長矯正之必要。是原審有關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尚屬妥適
,於法即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並非可採。
至檢察官雖指謫原審判決未說明其裁量之具體理由,惟數罪
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內部裁量界限,其內容、標準及範圍,我
國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亦無一套可依循之學說準則。是
法律既無規定,本無強制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在判決書內
詳細記載法院本於自由裁量權,而適用於具體個案之理由,
此部分上訴意旨,亦無可採。
3.據上,原審判決就被告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法定刑之範圍,
裁量權之行使尚無濫用權利之情事,符合比例原則、公平
正
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而不違反上開最高
法院所揭示之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就上揭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及用途等說詞反覆,且與警詢供述內容
不相一致等,而認被告持有上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
另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嫌,不應於本案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惟本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為被告於108年7月27日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附表
一編號6)所剩餘之毒品及包裝袋,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
供承在卷(參卷十一第205頁),且為檢察官起訴時所引為
本案犯罪事實認之依據(參起訴
書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10所示)。又依卷內相關證據所示,本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鉅,且已有部分分裝之情形(詳如附表
三編號2所示),另除被告歷次反覆不一之陳述外(於警詢
時曾稱係至桃園向不明人士購入擬自行施用及拿來賣【參卷
十一158頁】,於偵查中稱,一部分自己使用,一部分拿去
賣【參卷十一第150頁】;於原審審理時,先稱準備拿來販
賣的,後改稱販賣所餘【參卷十一第205頁】,於本院審理
時則又稱係自己施用所餘【參本院卷第102頁】),並無其
他確實證據證明被告確係在本案犯行之後,另行起意取得上
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擬再次販賣之情形。是依罪疑
有利被告之原則,自應認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稱,係其最後
一次販賣所餘之物,而依法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原審據此
為宣告,於法
自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尚難為本
院所採用。
㈢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上開情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被
告於108年7月27日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附表一編號
6)所剩餘之毒品及包裝袋,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而
為警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罪刑項
下
諭知沒收銷燬。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
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視
為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取樣用畢部分
,因已滅失不存在,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
㈡被告持用三星牌Note8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不詳之SIM卡1張
),為被告聯繫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使用之物,雖未扣案,
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在被告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筆記本1本、夾鏈袋1批及
電子磅秤1臺,為供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
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參卷十一第158、20 5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
收。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金
額(尚未取得價金者除外),雖未扣案,然均屬被告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
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七、
保安處分部分: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一併宣告
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
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
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
,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
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
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
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
人權
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來臺工作之印尼籍人士,卻在我
國境內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所為已對我國法
秩序產生重大危害,依本件犯罪之情狀,本院認被告不宜在
我國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於被告所犯各罪
中,分別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
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交易對象│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 證據 │論罪科刑及沒收 │備註 │
│號│ │聯絡方式、毒品價量、種│ │ │ │
│ │ │類、販賣所得 │ │ │ │
├─┼────┼───────────┼─────────────┼─────────┼────┤
│1 │AGUS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
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參卷一第96頁、第130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8 日20│ 頁;卷三第225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30分許,由阿古斯以不│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詳門號行動電話與甲○不│ 外觀照片4 張(參卷一第34│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詳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毒│ 頁至第35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事宜,
旋於南投縣(下不│3.甲○之
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引縣)南投市○○○路13│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4 號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 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限公司(下稱光政公司)│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宿舍,甲○以1,000 元之│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基安非他命1 包與阿古斯│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供阿古斯施用,阿古斯│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則於1 週後,於上開地點│ 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 │交付新臺幣(下同)1,00│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逐出境。 │ │
│ │ │0 元現金與甲○。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參│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參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 1頁) │ │ │
├─┼────┼───────────┼─────────────┼─────────┼────┤
│2 │AGUS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參卷一第96頁至第97頁│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13日20│ 、第130 頁;卷三第225 頁│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許,由阿古斯以不詳門│ 至第226 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號行動電話與甲○之不詳│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毒事│ 外觀照片4 張(參卷一第34│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宜後於光政公司宿舍,查│ 頁至第35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亞以1,000 元之代價,販│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命1 包與阿古斯,供阿古│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斯施用,阿古斯則以賒帳│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1,000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 │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參│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參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頁) │ │ │
├─┼────┼───────────┼─────────────┼─────────┼────┤
│3 │AGUS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參卷一第97頁、第130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18日21│ 頁;卷三第226 頁、第254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許,由阿古斯以不詳門│ 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號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編號1 、3 、4 所│號3 │
│ │ │(下稱LINE)與甲○之不│ 外觀照片4 張(參卷一第34│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NE│ 頁至第35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光│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政公司宿舍大門口,甲○│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1 包與阿古斯,供阿古斯│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施用,阿古斯則以賒帳1,│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000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參│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參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 頁) │ │ │
├─┼────┼───────────┼─────────────┼─────────┼────┤
│4 │AGUS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參卷三第227 頁、第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18日至│ 254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同年月26日間某日,由查│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亞以不詳門號行動電話與│ 外觀照片4 張(參卷一第34│三編號1 、3 、4 所│號4 │
│ │ │阿古斯之不詳門號行動電│ 頁至第35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話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當日某時許,在光政公司│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宿舍,甲○以500 元之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1 包與阿古斯,│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供阿古斯施用,阿古斯則│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賒帳500 元之方式完成│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交易。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參│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參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 頁) │ │ │
├─┼────┼───────────┼─────────────┼─────────┼────┤
│5 │AGUS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參卷一第98頁、第130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26日20│ 頁至第131 頁;卷三第226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30分許,在光政公司宿│ 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舍大門口,甲○以1,000 │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編號1 、3 、4 所│號5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 外觀照片4 張(參卷一第34│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阿│ 頁至第35頁)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古斯,供阿古斯施用,查│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亞得款1,000 元。 │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徵其價額。並於刑之│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逐出境。 │ │
│ │ │ │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 │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參│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參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 頁) │ │ │
├─┼────┼───────────┼─────────────┼─────────┼────┤
│6 │LALU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拉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HERIAWAN│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29頁;卷五第36│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拉魯)│意,於108 年7 月27日21│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貳│一、㈠、│
│ │ │時30分許,由拉魯以不詳│2.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年。扣案如附表三編│附表二編│
│ │ │門號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號2 所示之毒品沒收│號1 │
│ │ │FACEBOOK(下稱FB)與查│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 │ │亞之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三編號1 、3 、4 所│ │
│ │ │FB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南投市○○○路與同源路│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扣案之三星牌NO TE │ │
│ │ │口友人之宿舍,甲○以3,│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8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不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與拉魯,供拉魯施用,拉│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魯則以賒帳3,000 元之方│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式完成交易。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額。並於刑之執行完│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參│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3.拉魯之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10月16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1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南投縣政府警│ │ │
│ │ │ │ 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 │ │
│ │ │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南│ │ │
│ │ │ │ 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參卷三第29 7│ │ │
│ │ │ │ 頁至第299 頁;卷五第41頁│ │ │
│ │ │ │ 至第44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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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SUT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蘇德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蘇德)│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14 頁至第115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14日10│ 頁、第179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蘇德以不詳門號│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三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甲○│ 外觀照片4 張、旺瑲股份有│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限公司外觀照片2 張(參卷│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NE 聯 繫購毒事宜後,旋│ 一第34頁至第35頁;卷三第│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於光政公司地下室,甲○│ 85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以1, 000元之代價,販賣│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1 包與蘇德,供蘇德施用│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甲○得款1,000 元。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 │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出境。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蘇德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4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參卷三第86頁│ │ │
│ │ │ │ 、第124 頁至第127 頁、第│ │ │
│ │ │ │ 129 頁至第130 頁、第319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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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ASUT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蘇德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蘇德)│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14 頁至第115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21日10│ 頁、第179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在光政公司地下室│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三編│
│ │ │,甲○以500 元之代價,│ 外觀照片4 張、旺瑲股份有│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限公司外觀照片2 張(參卷│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他命1 包與蘇德,供蘇德│ 一第34頁至第35頁;卷三第│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施用,甲○得款500 元。│ 85頁) │幣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徵其價額。並於刑之│ │
│ │ │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逐出境。 │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 │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 │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蘇德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4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參卷三第86頁│ │ │
│ │ │ │ 、第124 頁至第127 頁、第│ │ │
│ │ │ │ 129 頁至第130 頁、第319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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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OHANDI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34 頁、第179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6 月29日12│ 頁至第180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漢帝以不詳門號│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WH│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ATSAPP(下稱WHATSAPP)│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參│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與甲○之不詳門號行動電│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話內之WHATSAPP聯繫購毒│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事宜後,旋於南投市工業│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路與成功三路OK便利商店│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旁之BOSS STORE,甲○以│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1,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包與漢帝,供漢帝施用,│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漢帝則以賒帳1,000 元之│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方式完成交易。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參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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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ROHANDI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34 頁至第135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6 日19│ 頁、第180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30分許,由漢帝以不詳│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門號行動電話內之WHATSA│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PP與甲○不詳門號行動電│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參│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話之WHATSAPP聯繫購毒事│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宜後,旋於南投市○○路│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與成功三路OK便利商店旁│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之BOSS STORE,甲○以1,│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與漢帝,供漢帝施用,漢│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帝則以賒帳1,000 元之方│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式完成交易。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參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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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ROHANDI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35 頁、第180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13日21│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漢帝以不詳門號│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行動電話內之WHATSAPP與│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3 │
│ │ │甲○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參│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之WHATSAPP聯繫購毒事宜│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後,旋於108 年7 月13日│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21時許,在南投市工業東│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路14之1 號前,甲○以1,│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與漢帝,供漢帝施用,漢│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帝則以賒帳1,000 元之方│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式完成交易。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參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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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ROHANDI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35 頁、第180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18日17│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漢帝以不詳門號│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行動電話內之WHATSAPP與│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4 │
│ │ │甲○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參│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之WHATSAPP聯繫購毒事宜│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後,旋於南投市○○路與│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成功三路口OK便利商店旁│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甲○以1,000 元之代價│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非他命1 包,並將甲基安│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非他命1 包交由不知情之│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窩佑交與漢帝,供漢帝施│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用,漢帝則以賒帳1,000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參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 │ │ │ │ │ │
├─┼────┼───────────┼─────────────┼─────────┼────┤
│13│DIKI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迪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IRAWAN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55 頁、第180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迪)│意,於108 年6 月30日9 │ 頁至第181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阿迪以不詳門號│2.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五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甲○│ 公司外觀照片2 張(參卷三│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第87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NE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南投市○○○路○○○○ 號│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前,甲○以1,000 元之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安非他命1 包與阿迪,供│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阿迪施用,阿迪則以賒帳│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1,000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阿迪後於108 年7 月14│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日交付價金1,000元。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出境。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阿迪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尿液(毛髮)檢體採│ │ │
│ │ │ │ 驗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委託鑑驗尿液(毛髮)代│ │ │
│ │ │ │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 │ │
│ │ │ │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 │ │
│ │ │ │ 物檢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 │ │
│ │ │ │ 出具之實驗編號H195167 毛│ │ │
│ │ │ │ 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份(參│ │ │
│ │ │ │ 卷三第166 頁至第169 頁、│ │ │
│ │ │ │ 第171 頁至第173 頁、第32│ │ │
│ │ │ │ 2頁) │ │ │
├─┼────┼───────────┼─────────────┼─────────┼────┤
│14│DIKI │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迪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IRAWAN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55 頁、第181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迪)│意,於108 年7 月14日9 │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阿迪以不詳門號│2.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五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甲○│ 公司外觀照片2 張(參卷三│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第87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NE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南投市○○○路○○○○ 號│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甲○以1, 000元之代價│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起訴書誤載為100 元,│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應予更正),販賣第二級│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阿迪,供阿迪施用,阿迪│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則當場交付價金共2,000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元與甲○收受(其中1,00│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0 元為附表一編號13 所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出境。 │ │
│ │ │示交易之價金)。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阿迪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尿液(毛髮)檢體採│ │ │
│ │ │ │ 驗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委託鑑驗尿液(毛髮)代│ │ │
│ │ │ │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 │ │
│ │ │ │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 │ │
│ │ │ │ 物檢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 │ │
│ │ │ │ 出具之實驗編號H195167 毛│ │ │
│ │ │ │ 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份(參│ │ │
│ │ │ │ 卷三第166 頁至第169 頁、│ │ │
│ │ │ │ 第171 頁至第173 頁、第32│ │ │
│ │ │ │ 2頁) │ │ │
│ │ │ │ │ │ │
├─┼────┼───────────┼─────────────┼─────────┼────┤
│15│HASANUDD│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丁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IN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參卷三第197 頁、第261 │即甲○)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丁)│意,於108 年7 月23日19│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貳│一、㈠、│
│ │ │時許,由阿丁以不詳門號│2.阿邦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年。扣案如附表三編│附表六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甲○│ (參卷三第229 頁至第230 │號1 、3 、4 所示之│號1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頁、第261 頁) │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NE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三星牌NOTE 8行動│ │
│ │ │光政公司前,甲○以2,50│ 外觀照片4 張、高豐實業股│電話壹支(含不詳門│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 份有限公司外觀照片2 張(│號SIM 卡壹張)及犯│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與 │ 見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卷│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阿丁,供阿丁施用,阿丁│ 三第82頁)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當場給付甲○500 元,其│4.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餘2,000 元價金以賒帳方│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式完成交易,甲○得款50│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額。並於刑之執行完│ │
│ │ │0 元。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 │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 │ 草療鑑字第1080800070號鑑│ │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參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5.阿丁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 │ │
│ │ │ │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 │ │
│ │ │ │ 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委託│ │ │
│ │ │ │ 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 │ 照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8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參卷三│ │ │
│ │ │ │ 第200 頁至第203 頁、第21│ │ │
│ │ │ │ 2 頁至第214 頁、第325 頁│ │ │
│ │ │ │ ) │ │ │
│ │ │ │6.阿邦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居留資料│ │ │
│ │ │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 │ │
│ │ │ │ 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8 年10│ │ │
│ │ │ │ 月25日出具之實驗編號H195│ │ │
│ │ │ │ 169 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 │ │
│ │ │ │ 份(參卷三第239 頁至第24│ │ │
│ │ │ │ 1 頁、第328 頁) │ │ │
└─┴────┴───────────┴─────────────┴─────────┴────┘
附表二: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受轉讓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時間、│ 證據 │論罪科刑及沒收 │備註 │
│號│ │地點、聯絡方式、數量 │ │ │ │
├─┼────┼───────────┼────────────┼─────────┼────┤
│1 │KUSWOYO │甲○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1.窩佑於偵訊中之證述(參│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窩佑)│,於108 年7 月18日20時│ 卷三第99頁) │即甲○)犯藥事法第│犯罪事實│
│ │ │30分許,在光政公司宿舍│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一、㈡ │
│ │ │,無償轉讓約可供施用1 │ 司外觀照片4 張(參卷一│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次份量之禁藥甲基安非他│ 第34頁至第35頁) │刑柒月。並於刑之執│ │
│ │ │命與窩佑施用。 │3.甲○之同意搜索書、南投│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出境。 │ │
│ │ │ │ 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記│ │ │
│ │ │ │ 事本帳冊影本各1 份、扣│ │ │
│ │ │ │ 押物照片5 張、衛生福利│ │ │
│ │ │ │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 │ │
│ │ │ │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 │ │
│ │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 │ │
│ │ │ │ 份、扣案物照片2 張(參│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 │ │
│ │ │ │ 第60頁至第63頁;卷四第│ │ │
│ │ │ │ 4 頁至第9 頁、第45頁)│ │ │
│ │ │ │4.窩佑之居留資料、南投縣│ │ │
│ │ │ │ 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 人紀錄表、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 │ │
│ │ │ │ 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 │ │
│ │ │ │ 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 │ │
│ │ │ │ 具之實驗編號H195138 毛│ │ │
│ │ │ │ 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份(│ │ │
│ │ │ │ 見卷一第40頁、第117 頁│ │ │
│ │ │ │ 至第120 頁、第126 頁至│ │ │
│ │ │ │ 第127 頁;卷四第166 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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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扣案物
┌──┬─────────────────┬───┬────┬────────┐
│編號│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 1 │筆記本 │1 本 │甲○ │已扣案。 │
├──┼─────────────────┼───┼────┼────────┤
│ 2 │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包裝袋5 個,驗│共5 包│甲○ │已扣案,即卷四第│
│ │餘淨重分別為6.9985公克、0.2314公克│ │ │8 頁扣押物品目錄│
│ │、0.2082公克、0.2287公克、0.0496公│ │ │表編號1 至5 ,經│
│ │克,合計驗餘淨重共7.7164公克) │ │ │檢驗後均含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 │
├──┼─────────────────┼───┼────┼────────┤
│ 3 │夾鍊袋 │1 批 │甲○ │已扣案。 │
├──┼─────────────────┼───┼────┼────────┤
│ 4 │電子磅秤 │1 臺 │甲○ │已扣案。 │
└──┴─────────────────┴───┴────┴────────┘
附表四:卷宗對照表
┌───────────────────────────────┬───┐
│ 卷 宗 全 名 │簡 稱│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86號偵查卷宗 │卷一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二字第1080042426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48號偵查卷宗 │卷三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55號偵查卷宗 │卷四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二字第1080048334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五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64號偵查卷宗 │卷六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二字第1080050362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七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05號偵查卷宗 │卷八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字第116號刑事卷宗 │卷九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偵聲字第75號刑事卷宗 │卷十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 │卷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