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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7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滄彬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曾澤宏律師       林心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 訴字第859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9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至十一所示之刑;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刑上移調字 第200號調解筆錄所載調解內容履行。 如附表一編號1、4、6、10、11 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賠償 承諾書」上偽造之「陳玉如」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自民國87年間起,受僱於址設臺北市○○區○○路 0 段0 號13樓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擔任經理職 務,負責影印機臺之銷售或出租等相關工作,並應向客戶收 取租金、耗材費繳回金儀公司及於廠商提前終止或屆期不再 續約時,將出租之影印機臺取回交還金儀公司,為從事業務 之人。詎乙○○竟於任職金儀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乙○○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廠商於租賃影印機臺合約 期間屆滿前已向金儀公司告知提前終止或屆期不再續約,本 應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廠商原租賃之影印機臺(含影印機 及週邊設備)取回交還金儀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各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侵占業務上持有財物之犯意, 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偽造方式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文 件,表徵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廠商仍願意繼續租用金儀公司 影印機臺,並將上開偽造之文件交予金儀公司行使,復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其向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廠商取回之 影印機臺變賣得款,而將該等影印機臺逕予侵占入己。 (二)乙○○明知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廠商並未向金儀公司租賃 影印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偽造方式偽 造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文件,表明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 廠商向金儀公司租用影印機臺,並將上開偽造之文件交予金 儀公司行使,致金儀公司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編號10、11 所示影印機臺(含影印機及週邊設備)交予乙○○,乙○○ 因而詐得影印機臺,並將之轉售得款,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 編號10、11所示廠商及金儀公司對財產管理之正確性。 (三)乙○○明知於附表二所示廠商提前終止或屆期不再續約時, 即應將附表二所示廠商原租賃之影印機臺繳回金儀公司,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財物之接續犯意 ,自105年2月間某日起至106年2月間某日止,以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將其向附表二所示廠商取回之影印機臺(含影印 機及週邊設備)變賣得款,而將該等影印機臺逕予侵占入己 。乙○○因變賣上開侵占及詐得之影印機臺共計得款新臺幣 (下同)98萬2330元。 (四)乙○○明知其向附表三至六所示廠商所收取之租金、耗材費 本應繳回金儀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 上持有財物之接續犯意,自105年2月間某日起至106年4月間 某日止,將其向附表三至六所示廠商收取之租金、耗材費共 計102萬3748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逕予侵占入己。 (五)俟金儀公司於106年5月間,發覺帳務有異而得悉乙○○上開 情事,經雙方協議由乙○○簽立賠償承諾書並應覓得連帶保 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詎乙○○明知其胞姊陳玉如並未同意 擔任連帶保證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 間、地點,在該賠償承諾書「連帶保證人」欄位上偽簽「陳 玉如」之署押,並盜蓋陳玉如之印章(印文1 枚),用以表 徵陳玉如對乙○○所負債務,負連帶保證人之清償責任後, 將之交付予金儀公司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玉如及金儀公 司。嗣因乙○○未依上開賠償承諾書履行,金儀公司於 107 年1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乙○○、陳玉如,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儀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 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 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該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本條 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 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 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 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104 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查 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 之情形,惟經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 異議(見本院卷第73頁),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 法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 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 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本院以下 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 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 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認具 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 見原審卷第57、67、71頁,本院卷第72、136至155頁),核 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時之證述(見107 年度偵 字第30924號卷第42至43、58、69至70、72 頁)、證人陳玉 如於偵查時之證述(見107年度偵字第30924號卷第42頁)相 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賠償承諾書、還款計畫表、被告侵占 明細、台北三張犁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影印機成本明細、 鉅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書在卷可參(見107年度偵字第3 0924號卷第7至20、21至24、27、49、73至81 頁),並有偽 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件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 項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 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上揭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定之罰金數額,應依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 項前段,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因而新法修正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 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 下罰金。」準此,修正後規定僅係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第2項前段規定意旨,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 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 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先予說明。 (二)被告任職於金儀公司擔任經理,負責影印機臺之銷售或出 租等相關業務,並應向客戶收取租金、耗材費繳回金儀公 司及於廠商提前終止或屆期不再續約時,將出租之影印機 臺取回交還金儀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上開業務 關係而持有保管之租金、耗材費、影印機臺,自皆屬其業 務上所持有之物。是核: ⑴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9) ①本件被告未得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廠商同意,即擅自以 渠等名義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文件,表徵與金儀公 司訂定租賃影印機臺之意,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10 條之 私文書無疑。而被告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以向金儀公 司行使,並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 影印機臺變賣得款,核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②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一編號1 、4、6 所示廠商及其等負責人之印章,形同利用欠缺犯罪認識 之他人作為自己之犯罪工具,為間接正犯;復持以蓋用 在附表一編號1、4、6 所示文件上而形成偽造之印文, 其分別偽造印章、印文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9各次所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間,乃係基於取得金儀公司所有影印機臺之同 一目的所為,行為仍有部分合致,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 性,得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是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 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⑵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0、11) ①本件被告未得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廠商同意,即擅自 以渠等名義偽造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文件,表徵與金 儀公司訂定租賃影印機之意,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10 條 之私文書無疑。而被告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以向金儀 公司行使,並向金儀公司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 之影印機臺變賣得款,核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②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 示廠商及其等負責人之印章,形同利用欠缺犯罪認識之 他人作為自己之犯罪工具,為間接正犯;復持以蓋用在 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文件上而形成偽造之印文,其分 別偽造印章、印文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0、11各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詐欺取財罪間,乃係基於取得金儀公司所有影印機臺之 同一目的所為,行為仍有部分合致,具有行為局部之同 一性,得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是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 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⑶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即附表二) ①被告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廠商原租賃之影 印機臺變賣得款,核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 ②被告自105年2月間某日起至106年2月間某日止,基於相 同之犯罪目的及單一犯意,利用擔任金儀公司經理之同 一機會,以相同手法接續實行,侵占財物均為影印機臺 ,侵害法益相同,是各次侵占行為間之獨立性實屬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 二各次侵占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⑷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即附表三至六) ①被告將其因業務上向附表三至六所示廠商所收取租金、 耗材費,逕予侵占入己,核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 ②被告自105年2月間某日起至106年4月間某日止,基於相 同之犯罪目的及單一犯意,利用擔任金儀公司經理之同 一機會,以相同手法接續實行,侵占之財物均為金錢, 侵害法益相同,是各次侵占行為間之獨立性實屬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三 、四所示之各次侵占租金犯行,以及如附表五、六所示 之各次侵占耗材費犯行等二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容有 未洽。 ⑸犯罪事實欄一(五)部分 ①本件被告未得陳玉如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以陳玉如之 名義在賠償承諾書「連帶保證人」欄位上偽簽「陳玉如 」之署押及盜蓋陳玉如之印章,並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 持以向金儀公司行使,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②被告盜用陳玉如之印章持以蓋用,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為 真正,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僅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 以盜用印文罪,而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三)罪數之說明 ⑴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9 次業 務侵占罪、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間,各該行為內容不盡相同,被害人亦屬有別,而有相 當之獨立性,且在時間差距上有所區隔,各行為皆可獨立 成罪,應以數罪評價。被告上訴意旨辯稱就附表一編號 1 至11所示犯行,應論以接續犯,容有未合。 ⑵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犯9 次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 實一(二)所犯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 三)所犯1次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犯1次業 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一(五)所犯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原審判決及自為判決之說明 (一)原審認被告本件所為,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惟: ⑴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量處有期徒刑7月,依 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並不得易科罰金,然原審卻同時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適用法律已有違誤。 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金儀公司成立調解,並依調 解筆錄內容再償還告訴人66萬4153元,有本院109 年度刑 上移調字第20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 至92 頁),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及此,並沒收被告已清償部分 之犯罪所得,自有未洽。 ⑶綜上所述,被告以其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部分損 害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既 有上開違誤之處,要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且原判決有關被告所定之應執行刑,因其量刑基 礎已有變更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受僱擔任金儀公司經理,負責管理、出租影印 機臺相關事務,不思謹守職責分際,竟利用職務之便,將 業務上持有之影印機臺擅自變賣,及將收取之租金、耗材 費等款項侵占入己,甚以偽造文件之手段為之,損及各該 廠商之公共信用與告訴人金儀公司之權益,使告訴人蒙受 財產損失,復以在賠償承諾書「連帶保證人」欄位上偽造 「陳玉如」之署押,使陳玉如無端背負債務,顯見其法治 觀念淡薄,所為殊無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 於原審判決前已賠償告訴人部分款項,復於本院審理時與 告訴人成立調解,並依調解筆錄內容再償還告訴人66萬41 53元,堪認被告已有悔意,並積極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另衡以被告前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資憑考,素行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變賣影印機臺及侵占款項之金額、各罪之罪質、因 本案所獲利益及所生損害,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專科畢 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外送員、月收入約3至4萬元、未 婚、需撫養祖母(見本院卷第156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就被告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衡酌其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動機,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犯罪時點連續 接近,暨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等情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斟酌被告犯後均能坦認 犯罪,並積極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良好,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予宣告緩刑4年。又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本院109年度刑 上移調字第200號調解筆錄內容,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負擔之宣告。被 告如未遵守本院所定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 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 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⑴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9 條係採義務沒 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 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 告沒收;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文書,既已交 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 之偽造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 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43年台上字第747 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偽刻如附表一編號1、4 、6、10、11 所示之該等印章,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 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又附表一編號1、 4、6、10、11所示之該等印文,與賠償承諾書上「陳玉如 」之署押1 枚,均屬偽造之印文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如附 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偽造之文件,固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然既經向告訴人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依上揭意 旨,不予宣告沒收。 ⑵次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 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刑法上所稱之「署 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 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言。其意義在於經由自 然人之簽名或畫押,以顯示其獨特之簽名(運筆)形式或 畫押之特徵,藉以表彰該自然人賦予所簽署文書效力之意 志。因此,必須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畫押,始足資 表彰其獨特之形式,而具有署押之意義。若非由自然人親 自簽名或畫押,而係在紙張或其他物體上以印刷或打字之 方式顯示本人之姓名者,即與署押之意義不侔(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4487號、48年度台上字第113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係將附表一編號2、3、5、7、8、9所示該 等廠商及負責人真正之印文以彩色影印機複印、黏貼在上 開該等文件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其等上開印文自與署押 之定義不符,故無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之問題。至賠償承 諾書上「陳玉如」之印文,固未經被害人陳玉如同意或授 權,惟係蓋用真正之印章乙節,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原 審卷第61頁),揆諸上開說明,自亦無庸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 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 三)所侵占及詐得之影印機臺業經被告變賣後得款98萬23 30元,另就犯罪事實欄一(四)所侵占之租金、耗材費共 計102萬3748 元,均屬其本件不法犯罪所得,惟被告迄至 本院辯論終結前業已返還165萬6405 元,業經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陳述明確,並有告訴人之陳報狀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117至118頁),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業已合法發還予 被害人,是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尚未返還之34萬96 73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日後檢察官執行時,被告如已依上開調解筆錄 將前揭犯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告訴人,檢察官自無庸 就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之部分執行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 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 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罪得上訴,其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及詐欺影印機臺部分 ┌──┬────┬─────────────────┬────────┬──────────┐ │編號│廠 商│犯罪事實 │偽造之印章、印文│ 宣告刑 │ ├──┼────┼─────────────────┼────────┼──────────┤ │ 1 │浩溢科技│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浩溢科技有限公│乙○○犯業務侵占罪,│ │ │有限公司│名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浩溢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及負責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司」及負責人「林震洋」之印章後,於│「林震洋」印章各│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04年3月23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偽│1顆 │元折算壹日。 │ │ │ │刻之上開印章盜蓋在「資本型租賃契約│ │ │ │ │ │書」及「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浩溢科技有限公│ │ │ │ │承租人欄位上(「浩溢科技有限公司」│司」、「林震洋」│ │ │ │ │、「林震洋」之印文各3 枚),以此方│之印文各3枚 │ │ │ │ │式偽造上開租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後│ │ │ │ │ │,交付予金儀公司行使,復以變易持有│ │ │ │ │ │為所有之意,將其向浩溢科技有限公司│ │ │ │ │ │取回之影印機臺變賣得款。 │ │ │ ├──┼────┼─────────────────┼────────┼──────────┤ │ 2 │鉅証科技│於104年6月1 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乙○○犯業務侵占罪,│ │ │股份有限│彩色影印機將原租賃契約書影印後,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公司 │下「鉅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人「張永和」之印文,將之黏貼在空白│ │元折算壹日。 │ │ │ │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標的│ │ │ │ │ │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承租人欄位上(「│ │ │ │ │ │鉅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永和」│ │ │ │ │ │之印文各2 枚),以此方式偽造上開租│ │ │ │ │ │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後,交付予金儀│ │ │ │ │ │公司行使,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 │ │ │ │將其向鉅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回之影│ │ │ │ │ │印機臺變賣得款。 │ │ │ ├──┼────┼─────────────────┼────────┼──────────┤ │ 3 │精呈科技│於104年8月4 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乙○○犯業務侵占罪,│ │ │股份有限│彩色影印機將原租賃契約書影印後,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公司 │下「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人「張瑞成」之印文,將之黏貼在空白│ │元折算壹日。 │ │ │ │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標的│ │ │ │ │ │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承租人欄位上(「│ │ │ │ │ │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成」│ │ │ │ │ │之印文各3 枚),以此方式偽造上開租│ │ │ │ │ │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交付予金儀公司│ │ │ │ │ │行使,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其│ │ │ │ │ │向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回之影印機│ │ │ │ │ │臺變賣得款。 │ │ │ ├──┼────┼─────────────────┼────────┼──────────┤ │ 4 │兆蘊通訊│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兆蘊通訊企業社│乙○○犯業務侵占罪,│ │ │企業社 │名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兆蘊通訊企業社│」、「林姿宜」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及其負責人「林姿宜」之印章後,於│印章各1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04年8月2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偽│ │元折算壹日。 │ │ │ │刻之上開印章盜蓋在「資本型租賃契約│「兆蘊通訊企業社│ │ │ │ │書」及「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林姿宜」之│ │ │ │ │承租人欄位上(「兆蘊通訊企業社」、│印文各5枚 │ │ │ │ │「林姿宜」印文各5 枚),以此方式偽│ │ │ │ │ │造上開租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後,交│ │ │ │ │ │付予金儀公司行使,復以變易持有為所│ │ │ │ │ │有之意,將其向兆蘊通訊企業社取回之│ │ │ │ │ │影印機臺變賣得款。 │ │ │ ├──┼────┼─────────────────┼────────┼──────────┤ │ 5 │鴻晟企業│於104年8月22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乙○○犯業務侵占罪,│ │ │有限公司│彩色影印機將原租賃契約書影印後,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下「鴻晟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林家榮」之印文,將之黏貼在空白之「│ │元折算壹日。 │ │ │ │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標的物交│ │ │ │ │ │付驗收證明書」承租人欄位上(「鴻晟│ │ │ │ │ │企業有限公司」、「林家榮」之印文各│ │ │ │ │ │2 枚」),以此方式偽造上開租賃契約│ │ │ │ │ │書及驗收證明書交付予金儀公司行使,│ │ │ │ │ │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其向鴻晟│ │ │ │ │ │企業有限公司取回之影印機臺變賣得款│ │ │ │ │ │。 │ │ │ ├──┼────┼─────────────────┼────────┼──────────┤ │ 6 │阜家企業│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阜家企業有限公│乙○○犯業務侵占罪,│ │ │有限公司│名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阜家企業有限公│司」、「梁啟貴」│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司」及其負責人「梁啟貴」之印章後,│之印章各1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於105年8月3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 │元折算壹日。 │ │ │ │偽刻之上開印章盜蓋在「資本型租賃契│ │ │ │ │ │約書」及「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阜家企業有限公│ │ │ │ │」承租人欄位上(「阜家企業有限公司│司」、「梁啟貴」│ │ │ │ │」、「梁啟貴」之印文各3 枚),以此│之印文各3枚 │ │ │ │ │方式偽造上開租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 │ │ │ │ │後,交付予金儀公司行使,復以變易持│ │ │ │ │ │有為所有之意,將其向阜家企業有限公│ │ │ │ │ │司取回之影印機臺變賣得款。 │ │ │ ├──┼────┼─────────────────┼────────┼──────────┤ │ 7 │大有環保│於105 年10月2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 │乙○○犯業務侵占罪,│ │ │科技股份│以彩色影印機將原租賃契約書影印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有限公司│剪下「大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其負責人「劉淑美」之印文,將之黏貼│ │元折算壹日。 │ │ │ │在空白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及「租│ │ │ │ │ │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承租人欄位│ │ │ │ │ │上(「大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劉淑美」之印文各5 枚),以此方式│ │ │ │ │ │偽造上開租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交付│ │ │ │ │ │予金儀公司行使,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 │ │ │ │之意,將其向大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取回之影印機臺變賣得款。 │ │ │ ├──┼────┼─────────────────┼────────┼──────────┤ │ 8 │精呈科技│於105 年11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 │乙○○犯業務侵占罪,│ │ │股份有限│以彩色影印機將原租賃契約書影印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公司 │剪下「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責人「張瑞成」之印文,將之黏貼在空│ │元折算壹日。 │ │ │ │白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標│ │ │ │ │ │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承租人欄位上(│ │ │ │ │ │「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成│ │ │ │ │ │」之印文各2 枚),以此方式偽造上開│ │ │ │ │ │租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交付予金儀公│ │ │ │ │ │司行使,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 │ │ │ │ │其向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回之影印│ │ │ │ │ │機臺變賣得款。 │ │ │ ├──┼────┼─────────────────┼────────┼──────────┤ │ 9 │精呈科技│於106年1月25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乙○○犯業務侵占罪,│ │ │股份有限│彩色影印機將原租賃契約書影印後,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公司 │下「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人「張瑞成」之印文,將之黏貼在空白│ │元折算壹日。 │ │ │ │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標的│ │ │ │ │ │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承租人欄位上(「│ │ │ │ │ │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成」│ │ │ │ │ │之印文各2 枚),以此方式偽造上開租│ │ │ │ │ │賃契約書及驗收證明書交付予金儀公司│ │ │ │ │ │行使,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其│ │ │ │ │ │向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回之影印機│ │ │ │ │ │臺變賣得款。 │ │ │ ├──┼────┼─────────────────┼────────┼──────────┤ │ 10 │淮誠聯合│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淮誠聯合會計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會計事務│名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淮誠聯合會計事│務所」、「傅家玉│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所 │務所」及負責人「傅家玉」之印章後,│」之印章各1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於106年7月4 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偽刻之上開印章盜蓋在「資本型租賃契│ │ │ │ │ │約書」、「資本型租賃契約書補充協議│「淮誠聯合會計事│ │ │ │ │」及「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承│務所」、「傅家玉│ │ │ │ │租人欄位上(「淮誠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印文各5枚 │ │ │ │ │、「傅家玉」之印文各5 枚),以此方│ │ │ │ │ │式偽造上開租賃契約書、補充協議及驗│ │ │ │ │ │收證明書交付予金儀公司行使,使金儀│ │ │ │ │ │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淮誠聯合會計事務│ │ │ │ │ │所有向金儀公司租用影印機臺,而將影│ │ │ │ │ │印機臺交予乙○○,乙○○因而詐得該│ │ │ │ │ │影印機臺,並將之轉售得款。 │ │ │ ├──┼────┼─────────────────┼────────┼──────────┤ │ 11 │彰化縣彰│於不詳時間、地點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彰化縣彰北國民│乙○○犯行使偽造私文│ │ │北國民運│名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彰化縣彰北國民│運動中心」、「柴│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動中心 │運動中心」及其負責人「柴御清」之印│御清」之印章各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章後,於106 年10月31日某時,在不詳│顆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地點,將偽刻之上開印章盜蓋在「資本│ │ │ │ │ │型租賃契約書」、「資本型租賃契約書│ │ │ │ │ │補充協議」及「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彰化縣彰北國民│ │ │ │ │明書」承租人欄位上(「彰化縣彰北國│運動中心」、「柴│ │ │ │ │民運動中心」、「柴御清」之印文各 5│御清」之印文各 5│ │ │ │ │枚),以此方式偽造上開租賃契約書、│枚 │ │ │ │ │補充協議及驗收證明書交付予金儀公司│ │ │ │ │ │行使,使金儀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彰化│ │ │ │ │ │縣彰北國民運動中心有向金儀公司租用│ │ │ │ │ │影印機臺,而將影印機臺交予乙○○,│ │ │ │ │ │乙○○因而詐得該影印機臺,並將之轉│ │ │ │ │ │售得款。 │ │ │ └──┴────┴─────────────────┴────────┴──────────┘ 【附表二】接續侵占影印機臺部分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影印之機臺數量 │ ├──┼──────────────┼────────────┤ │1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1臺 │ ├──┼──────────────┼────────────┤ │2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3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信用部 │1臺 │ ├──┼──────────────┼────────────┤ │4 │和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5 │承鋒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6 │神岡扶輪 │2臺 │ ├──┼──────────────┼────────────┤ │7 │陸軍十軍團七四資電群支援營 │1臺 │ ├──┼──────────────┼────────────┤ │8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9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10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1臺 │ ├──┼──────────────┼────────────┤ │11 │歐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12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臺 │ ├──┼──────────────┼────────────┤ │13 │鴻甲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14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臺 │ └──┴──────────────┴────────────┘ 【附表三】接續侵占租金部分 ┌──┬──────────┬───────────────┬───────┐ │編號│收取之租金時間 │廠商名稱 │金額(元) │ ├──┼──────────┼───────────────┼───────┤ │1 │106年1月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10000 │ ├──┼──────────┼───────────────┼───────┤ │2 │105年3月至106年4月 │禾家豐營造有限公司 │27216 │ ├──┼──────────┼───────────────┼───────┤ │3 │105年10月至106年4月 │邑發企業社 │7000 │ ├──┼──────────┼───────────────┼───────┤ │4 │105年8月至106年2月 │青露精密有限公司 │8400 │ ├──┼──────────┼───────────────┼───────┤ │5 │105年11月至106年4月 │台中市私立高能力文理短期補習班│6000 │ ├──┼──────────┼───────────────┼───────┤ │6 │105年2月至105年4月 │張滿紅事務所 │9000 │ ├──┼──────────┼───────────────┼───────┤ │7 │105年5月至106年4月 │滿紅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30000 │ ├──┼──────────┼───────────────┼───────┤ │8 │105年9月至106年4月 │清和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00 │ ├──┼──────────┼───────────────┼───────┤ │9 │105年7月至106年4月 │陸軍十軍團七四資電群支援營 │48000 │ ├──┼──────────┼───────────────┼───────┤ │10 │105年12月至106年4月 │僑盈有限公司 │5400 │ ├──┼──────────┼───────────────┼───────┤ │11 │105年10月至106年4月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12500 │ ├──┼──────────┼───────────────┼───────┤ │12 │105年10月至106年4月 │精展精密有限公司 │7000 │ ├──┼──────────┼───────────────┼───────┤ │13 │105年9月至106年4月 │儁永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 ├──┼──────────┼───────────────┼───────┤ │14 │105年11月至106年4月 │歐旻建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6000 │ ├──┼──────────┼───────────────┼───────┤ │15 │105年5月至105年7月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5475 │ ├──┼──────────┼───────────────┼───────┤ │16 │105年9月至106年4月 │鴻晟企業有限公司 │18000 │ ├──┼──────────┼───────────────┼───────┤ │17 │105年3月至105年4月 │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00 │ ├──┼──────────┼───────────────┼───────┤ │18 │106年2月至106年5月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900 │ ├──┴──────────┴───────────────┴───────┤ │ 共計:23萬3191元 │ └─────────────────────────────────────┘ 【附表四】接續侵占租金部分 ┌──┬────────────┬──────┬────┬─────────┐ │編號│廠商名稱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元) │ ├──┼────────────┼──────┼────┼─────────┤ │1 │台中市親子閱讀協會 │DQ00000000 │00000000│1,450 │ ├──┼────────────┼──────┼────┼─────────┤ │2 │台中市親子閱讀協會 │DQ3X962155 │00000000│1,450 │ ├──┼────────────┼──────┼────┼─────────┤ │3 │台中市親子閱讀協會 │MS00000000 │00000000│1,450 │ ├──┼────────────┼──────┼────┼─────────┤ │4 │阿卡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A00000000 │00000000│3,160 │ ├──┼────────────┼──────┼────┼─────────┤ │5 │臺中市大臺中中醫師公會 │SA00000000 │00000000│1,200 │ ├──┼────────────┼──────┼────┼─────────┤ │6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TZ000000000 │00000000│2,700 │ ├──┼────────────┼──────┼────┼─────────┤ │7 │瑞眾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2,500 │ ├──┼────────────┼──────┼────┼─────────┤ │8 │佳府水電企業社 │TF00000000 │00000000│2,890 │ ├──┼────────────┼──────┼────┼─────────┤ │9 │大國興業有限公司 │JX00000000 │00000000│3,500 │ ├──┼────────────┼──────┼────┼─────────┤ │10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信用部 │SA00000000 │00000000│5,050 │ ├──┼────────────┼──────┼────┼─────────┤ │11 │廖慶桐地政士事務所 │SA00000000 │00000000│1,700 │ ├──┼────────────┼──────┼────┼─────────┤ │12 │鑫盛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1,000 │ ├──┼────────────┼──────┼────┼─────────┤ │13 │首鴻有限公司 │JX00000000 │00000000│2,130 │ ├──┼────────────┼──────┼────┼─────────┤ │14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JX00000000 │00000000│2,980 │ │ │臺中中會豐原教會 │ │ │ │ ├──┼────────────┼──────┼────┼─────────┤ │15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LA00000000 │00000000│2,980 │ │ │臺中中會豐原教會 │ │ │ │ ├──┼────────────┼──────┼────┼─────────┤ │16 │臺中市私立華陞文理短期補│LA00000000 │00000000│2,200 │ │ │習班 │ │ │ │ ├──┼────────────┼──────┼────┼─────────┤ │17 │臺中市私立華陞文理短期補│SA00000000 │00000000│2,200 │ │ │習班 │ │ │ │ ├──┼────────────┼──────┼────┼─────────┤ │18 │明倫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MD00000000 │00000000│3,700 │ ├──┼────────────┼──────┼────┼─────────┤ │19 │明倫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SA00000000 │00000000│3,700 │ ├──┴────────────┴──────┴────┴─────────┤ │ 共計:4萬7940元 │ └─────────────────────────────────────┘ 【附表五】接續侵占耗材費部分 ┌──┬─────────────┬──┬─────┬─────────┐ │編號│顧客名稱 │筆數│金額(元)│發票期間 │ ├──┼─────────────┼──┼─────┼─────────┤ │1 │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400 │000000-000000 │ ├──┼─────────────┼──┼─────┼─────────┤ │2 │大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7,200 │000000-000000 │ ├──┼─────────────┼──┼─────┼─────────┤ │3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1,480 │00000000 │ ├──┼─────────────┼──┼─────┼─────────┤ │4 │臺中市私立高能力文理短期補│2 │16,400 │201610、201702 │ │ │習班 │ │ │ │ ├──┼─────────────┼──┼─────┼─────────┤ │5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3 │96,038 │000000-000000 │ ├──┼─────────────┼──┼─────┼─────────┤ │6 │禾家豐營造有限公司 │6 │13,984 │201607、000000-00 │ ├──┼─────────────┼──┼─────┼─────────┤ │7 │吉輔企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4 │2,400 │000000-00 │ ├──┼─────────────┼──┼─────┼─────────┤ │8 │均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000 │201701、04 │ ├──┼─────────────┼──┼─────┼─────────┤ │9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20 │201704 │ ├──┼─────────────┼──┼─────┼─────────┤ │10 │承鋒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7 │3,797 │000000-00 │ ├──┼─────────────┼──┼─────┼─────────┤ │11 │明倫美語會話美術短期補習班│2 │2,100 │000000-00 │ ├──┼─────────────┼──┼─────┼─────────┤ │12 │易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1 │1,900 │201704 │ ├──┼─────────────┼──┼─────┼─────────┤ │13 │東海大學 │1 │5,900 │201608 │ ├──┼─────────────┼──┼─────┼─────────┤ │14 │青露精密有限公司 │3 │l ,200 │000000-00 │ ├──┼─────────────┼──┼─────┼─────────┤ │15 │星世紀有限公司 │2 │20,800 │201608、12 │ ├──┼─────────────┼──┼─────┼─────────┤ │16 │夏暉精密有限公司 │1 │4,500 │201610 │ ├──┼─────────────┼──┼─────┼─────────┤ │17 │神岡扶輪社 │4 │1,600 │000000-00 │ ├──┼─────────────┼──┼─────┼─────────┤ │18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1 │10,000 │201606 │ │ │會新竹中會墩仔腳教會 │ │ │ │ ├──┼─────────────┼──┼─────┼─────────┤ │19 │馬告傳奇國有限公司 │1 │8,665 │201612 │ ├──┼─────────────┼──┼─────┼─────────┤ │20 │凰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0,000 │201609 │ ├──┼─────────────┼──┼─────┼─────────┤ │21 │國展精密企業社 │2 │49,000 │201703 │ ├──┼─────────────┼──┼─────┼─────────┤ │22 │張滿紅事務所 │4 │2,000 │000000-00 │ ├──┼─────────────┼──┼─────┼─────────┤ │23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3,500 │201704 │ ├──┼─────────────┼──┼─────┼─────────┤ │24 │速立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2 │38,240 │201703 │ ├──┼─────────────┼──┼─────┼─────────┤ │25 │陸軍第十軍七四資電群支援營│4 │1,600 │000000-00 │ ├──┼─────────────┼──┼─────┼─────────┤ │26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 │1,600 │000000-00 │ ├──┼─────────────┼──┼─────┼─────────┤ │27 │詠檉興業有限公司 │1 │12,600 │201606 │ ├──┼─────────────┼──┼─────┼─────────┤ │28 │順煒企業有限公司 │1 │13,500 │201612 │ ├──┼─────────────┼──┼─────┼─────────┤ │29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 │3,650 │000000-00 │ ├──┼─────────────┼──┼─────┼─────────┤ │30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1 │600 │201702 │ │ │分公司 │ │ │ │ ├──┼─────────────┼──┼─────┼─────────┤ │31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 │2,400 │000000-00 │ ├──┼─────────────┼──┼─────┼─────────┤ │32 │誠奕不動產仲介社 │2 │58,600 │201606、201704 │ ├──┼─────────────┼──┼─────┼─────────┤ │33 │鉅証國際股份限公司 │4 │1,600 │000000-00 │ ├──┼─────────────┼──┼─────┼─────────┤ │34 │僑盈有限公司 │4 │2,000 │000000-00 │ ├──┼─────────────┼──┼─────┼─────────┤ │35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8 │3,200 │000000-00 │ ├──┼─────────────┼──┼─────┼─────────┤ │36 │滿紅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3 │1,704 │000000-00 │ │ │務所 │ │ │ │ ├──┼─────────────┼──┼─────┼─────────┤ │37 │精呈科技股份限公司 │7 │3,053 │000000-00 │ ├──┼─────────────┼──┼─────┼─────────┤ │38 │聚合興企業有限公司 │3 │34,000 │201605、08、12 │ ├──┼─────────────┼──┼─────┼─────────┤ │39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2 │7,101 │201612、201703 │ ├──┼─────────────┼──┼─────┼─────────┤ │40 │臺中市私立高階史丹佛文理短│3 │7,050 │201612、201702 │ │ │期補習班 │ │ │ │ ├──┼─────────────┼──┼─────┼─────────┤ │41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3 │28,872 │201611 │ ├──┼─────────────┼──┼─────┼─────────┤ │42 │臺中市神岡區圳堵國小 │5 │29,900 │000000-00 │ ├──┼─────────────┼──┼─────┼─────────┤ │43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東│1 │8,944 │201704 │ │ │勢營運所 │ │ │ │ ├──┼─────────────┼──┼─────┼─────────┤ │44 │劉炎煌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1 │26,600 │201703 │ ├──┼─────────────┼──┼─────┼─────────┤ │45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1 │1,020 │201703 │ ├──┼─────────────┼──┼─────┼─────────┤ │46 │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 │3,540 │000000-00 │ ├──┼─────────────┼──┼─────┼─────────┤ │47 │潔又新實業有限公司 │1 │9,200 │201703 │ ├──┼─────────────┼──┼─────┼─────────┤ │48 │優築營造股份限公司 │3 │3,200 │000000-00 │ ├──┼─────────────┼──┼─────┼─────────┤ │49 │鴻甲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 │1,240 │000000-00 │ ├──┼─────────────┼──┼─────┼─────────┤ │50 │鴻晟企業有限公司 │4 │1,600 │000000-00 │ ├──┼─────────────┼──┼─────┼─────────┤ │51 │顧品文教有限公司 │1 │2,660 │201702 │ ├──┴─────────────┼──┼─────┴─────────┤ │合計 │178 │585,558 │ └────────────────┴──┴───────────────┘ 【附表六】接續侵占耗材費部分 ┌──┬─────────────┬──────┬─────┬─────┐ │編號│顧客名稱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金額(元)│ ├──┼─────────────┼──────┼─────┼─────┤ │1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MD00000000 │00000000 │5,429 │ ├──┼─────────────┼──────┼─────┼─────┤ │2 │臺中市立圖書館 │MD00000000 │00000000 │15,000 │ ├──┼─────────────┼──────┼─────┼─────┤ │3 │台中市親子閱讀協會 │MS00000000 │00000000 │660 │ ├──┼─────────────┼──────┼─────┼─────┤ │4 │阿卡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00000000 │00000000 │981 │ ├──┼─────────────┼──────┼─────┼─────┤ │5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SA00000000 │00000000 │838 │ ├──┼─────────────┼──────┼─────┼─────┤ │6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SA00000000 │00000000 │1,778 │ ├──┼─────────────┼──────┼─────┼─────┤ │7 │台中市親子閱讀協會 │MS00000000 │00000000 │406 │ ├──┼─────────────┼──────┼─────┼─────┤ │8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SA00000000 │00000000 │4,556 │ ├──┼─────────────┼──────┼─────┼─────┤ │9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 │SA00000000 │000000000 │1,300 │ ├──┼─────────────┼──────┼─────┼─────┤ │10 │麒秝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740 │ ├──┼─────────────┼──────┼─────┼─────┤ │1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1,500 │ ├──┼─────────────┼──────┼─────┼─────┤ │12 │瑞眾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400 │ ├──┼─────────────┼──────┼─────┼─────┤ │13 │鉅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340 │ ├──┼─────────────┼──────┼─────┼─────┤ │14 │新富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1,200 │ ├──┼─────────────┼──────┼─────┼─────┤ │15 │臺中市私立華陞文理短期補習│SA00000000 │00000000 │891 │ │ │班 │ │ │ │ ├──┼─────────────┼──────┼─────┼─────┤ │16 │臺中市私立高階史丹佛文理短│SA00000000 │00000000 │3,900 │ │ │期補習班 │ │ │ │ ├──┼─────────────┼──────┼─────┼─────┤ │17 │臺中市私立華陞文理短期補習│SA00000000 │00000000 │4,800 │ │ │班 │ │ │ │ ├──┼─────────────┼──────┼─────┼─────┤ │18 │臺中市私立史丹佛語文短期補│SA00000000 │00000000 │6,000 │ │ │習班 │ │ │ │ ├──┼─────────────┼──────┼─────┼─────┤ │19 │臺中市私立宜眾鋼琴文理短期│SA00000000 │00000000 │2,400 │ │ │補習班 │ │ │ │ ├──┼─────────────┼──────┼─────┼─────┤ │20 │臺中市私立宜眾鋼琴文理短期│TF00000000 │00000000 │1,600 │ │ │補習班 │ │ │ │ ├──┼─────────────┼──────┼─────┼─────┤ │21 │增鐽工程有限公司 │SA00000000 │00000000 │14,000 │ ├──┼─────────────┼──────┼─────┼─────┤ │22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信用部 │SA00000000 │00000000 │15,238 │ ├──┼─────────────┼──────┼─────┼─────┤ │23 │廖慶桐地政士事務所 │SA00000000 │00000000 │400 │ ├──┼─────────────┼──────┼─────┼─────┤ │24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信用部 │SA00000000 │00000000 │4,800 │ ├──┼─────────────┼──────┼─────┼─────┤ │25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00000000 │00000000 │420 │ ├──┼─────────────┼──────┼─────┼─────┤ │26 │日豐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SA00000000 │00000000 │400 │ │ │文堂) │ │ │ │ ├──┼─────────────┼──────┼─────┼─────┤ │27 │哈佛書局 │TF00000000 │00000000 │400 │ ├──┼─────────────┼──────┼─────┼─────┤ │28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信用部 │TF00000000 │00000000 │15,200 │ ├──┼─────────────┼──────┼─────┼─────┤ │29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1,000 │ ├──┼─────────────┼──────┼─────┼─────┤ │30 │鑫盛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400 │ ├──┼─────────────┼──────┼─────┼─────┤ │31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TF00000000 │00000000 │7,500 │ ├──┼─────────────┼──────┼─────┼─────┤ │32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420 │ ├──┼─────────────┼──────┼─────┼─────┤ │33 │星世紀有限公司 │TF0000000l │00000000 │10,400 │ ├──┼─────────────┼──────┼─────┼─────┤ │34 │僑仲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6,800 │ ├──┼─────────────┼──────┼─────┼─────┤ │35 │立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SA00000000 │00000000 │400 │ ├──┼─────────────┼──────┼─────┼─────┤ │36 │光群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SA00000000 │00000000 │400 │ ├──┼─────────────┼──────┼─────┼─────┤ │37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國民小學 │MS00000000 │00000000 │2,791 │ ├──┼─────────────┼──────┼─────┼─────┤ │38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國民小學 │MS00000000 │00000000 │2,600 │ ├──┼─────────────┼──────┼─────┼─────┤ │39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國民小學 │MS2719B178 │00000000 │1,300 │ ├──┼─────────────┼──────┼─────┼─────┤ │40 │立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SA00000000 │00000000 │400 │ ├──┼─────────────┼──────┼─────┼─────┤ │41 │明倫美語會話美術短期補習班│SA00000000 │00000000 │800 │ ├──┼─────────────┼──────┼─────┼─────┤ │42 │臺中市私立高能力文理短期補│SA059O5054 │00000000 │1,019 │ │ │習班 │ │ │ │ ├──┼─────────────┼──────┼─────┼─────┤ │43 │臺中市私立神岡三采幼兒園 │SA00000000 │00000000 │1,440 │ ├──┼─────────────┼──────┼─────┼─────┤ │44 │光群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400 │ ├──┼─────────────┼──────┼─────┼─────┤ │45 │宇泉精密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3,736 │ ├──┼─────────────┼──────┼─────┼─────┤ │46 │光群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TF00000000 │00000000 │400 │ ├──┼─────────────┼──────┼─────┼─────┤ │47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SA00000000 │00000000 │961 │ │ │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 │ │ ├──┼─────────────┼──────┼─────┼─────┤ │48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SA00000000 │00000000 │2,413 │ │ │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 │ │ ├──┼─────────────┼──────┼─────┼─────┤ │49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SA00000000 │00000000 │2,823 │ │ │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 │ │ ├──┼─────────────┼──────┼─────┼─────┤ │50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SA00000000 │00000000 │3,079 │ │ │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 │ │ ├──┴─────────────┴──────┴─────┴─────┤ │ 共計:15萬70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