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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8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8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姿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724 號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13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 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緣乙○○於民國106 年7、8月間,受僱於丙○○所經營印超 科技有限公司,並因而得知丙○○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等個 人資料。詎乙○○因不滿遭丙○○解雇,竟基於意圖損害他 人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06 年12月間起至10 8 年4 月29日止,在位於嘉義縣水上鄉柳仔林192 之62號處 所,使用網路撥接上網,而刊載附表編號1 至編號17所示網 路文章(其中包含丙○○所使用手機號碼與個人資料),供 網路不特定使用者瀏覽,而公然貶抑賴安昭社會評價,且以 此方式損害丙○○名譽及信用、印超科技公司及總和餐飲公 司信用,暨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 之自主揭露資訊權利、丙○○個人社會評價及印超科技公司 及總和餐飲公司信用(所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 等罪嫌,業經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嗣經丙○○在其 臺中市之處所瀏覽相關網站發現後報警並循線查獲。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物證 、書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 本案事實亦有自然之關連性,檢察官、被告乙○○於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曾提出關於證 據能力之聲明異議,且卷內之傳聞書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5 等規定,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丙○○、彭奕愷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網站畫面翻拍 照片、IP位置查詢結果、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 17日狄卡字第107081701 號函、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華際企業有限公司資料、台 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108 年10月17日經中三字第10834527850 號函在 卷可稽,而可認定。 三、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 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第2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修法過程或我國法制觀之 ,該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 「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 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經查,被告取得告訴人 丙○○之姓名、行動電話號碼等足以直接識別其個人之資訊 ,均係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嗣因不滿遭告訴人解雇,竟在網 路貼文揭露上開告訴人個人資料,並記載告訴人「慣老闆」 、「在學界混不下去」、「開騙錢的餐廳」、「養尊處優的 大少爺」等,顯係基於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而有逾越個 人資料利用範圍,侵害告訴人個人資訊隱私權,合於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所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要件。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 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張貼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侵害同 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3 月15日施行。修法過程中,並未採納行政院將舊法第41條第 1 項除罪化之提案,而係通過立法委員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之提案。亦 即,新法第41條存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意圖型態。其中「意圖損害他 人之利益」者,此行為人之目的既在於造成他人之損害,即 與「意圖營利」之意義截然不同,從修法歷程中提案立法委 員之說明,以及最終將此一意圖型態納入新法第41條之構成 要件,顯示出立法者並未完全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個 資行為之可罰性。再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避 免人格權受侵害以觀,本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 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準此說明,原審判決以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係指「財產上之利益」,本案查無被 告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財產上」利益或損害告訴人 「財產上」利益之意圖為由,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不 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健全之人 ,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 之,竟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權利,所為實不足採;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 幣25萬元完畢,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兼衡其未有任何刑事 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且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完畢 ,已如前述,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意,信其經此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 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提起上訴,檢察官 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 │附表: │ ├──┬───────┬───────────────────────────────┤ │編號│ 刊登時間 │ 內 容 │ ├──┼───────┼───────────────────────────────┤ │ 1 │106年12月2日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 │ 2 │107年5月26日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 │ 3 │不詳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 │ 4 │107年6月2日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 │ 5 │107年6月2日 │怨念好深喔,歡迎大家打電話騷擾 │ │ │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 │ 6 │107年6月3日 │怨念好深喔,歡迎大家打電話騷擾 │ │ │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 │ 7 │107年7月13日 │Sigma西閣主題餐廳負責人丙○○,在學界混不下去最近跑去開騙錢的 │ │ │ │餐廳。 │ │ │ │https://opengovtw.com/ban?q=丙○○ │ │ │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丙○○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 │ 8 │107年7月14日 │這種壓榨勞工的垃圾餐廳也敢報,丟臉。 │ │ │ │這間餐廳的負責人聽說惡名昭彰呢 │ │ │ │負責人好像叫丙○○,是個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9 │107年7月14日 │這間餐廳的負責人聽說惡名昭彰呢 │ │ │ │負責人好像叫丙○○,是個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10 │107年7月14日 │這間餐廳的負責人聽說惡名昭彰呢 │ │ │ │負責人好像叫丙○○,是個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 │連結 │ │ │ │部落客貼這種會殘害員工的餐廳似乎讓社會大眾感到被欺騙阿 │ ├──┼───────┼───────────────────────────────┤ │11 │107年7月20日 │南部的騙人慣老闆,講出事實,開此要告發,拜託救救這名可憐的勞工│ │ │ │網友 │ ├──┼───────┼───────────────────────────────┤ │12 │107年8月24日 │慣老闆丙○○,要告網友好害怕喔 │ ├──┼───────┼───────────────────────────────┤ │13 │108年4月25日 │聽說這間公司老闆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們竟然還│ │ │ │敢報導。 │ ├──┼───────┼───────────────────────────────┤ │14 │108年4月25日 │這間公司的老闆超爛,告人不成準備接誣告罪官司,刑法非告訴乃論,│ │ │ │你們還在PO這種騙人的壓榨勞工公司。 │ ├──┼───────┼───────────────────────────────┤ │15 │108年4月29日 │聽說這間公司慣老闆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們竟然│ │ │ │還敢報導這間爛公司。 │ ├──┼───────┼───────────────────────────────┤ │16 │108年4月29日 │聽說這間公司老闆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們竟然還│ │ │ │敢報導。 │ ├──┼───────┼───────────────────────────────┤ │17 │108年4月29日 │聽說這間公司慣老闆丙○○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 │ │ │們竟然還敢報導這間爛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