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05號
抗 告 人 呂錫賓
抗 告 人
即受
扣押人 豪品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淑鳳
上列抗告人等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9 年9 月17日所為准予扣押裁定(檢察官
聲請案號:109 年度聲
扣字第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因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
違反商標法、
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
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
上訴或抗告之
刑事
案件(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民國109 年1
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151 號令修正公布,尚未
施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對此並未修
正)。又按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
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9條復有明文。再按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
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定有
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19 條規定,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
,
準用上訴之規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規定,第二審
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二、經查,本案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抗告人即
犯罪
嫌疑人呂錫賓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55 條第1
、2 項等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第1 項、第133
條之1 第3 項規定,向
原審法院聲請對第三人豪品國際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不動產扣押,經原審法院裁定准予扣押
在案,此有檢察官扣押裁定聲請書、原審法院裁定附卷
可參
(其內容涉及
偵查不公開,爰不予詳載)。雖本件全案尚在
偵查階段,然依檢察官聲請所憑涉犯之法條罪名,既含刑法
第255 條第1 、2 項規定,依前揭說明,對原審裁定之抗告
程序,自應歸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要無疑義。準此,本院
對本件抗告並無管轄權。
三、從而,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
於法不合,自應由本院諭知
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364 條、第304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