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詩佳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詩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許詩佳因
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民國109年7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足稽,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
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
表編號3至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
於109年7月8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
動機、侵害
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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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背信 │侵占 │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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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共28次) │有期徒刑7月(共9次) │
├────────┼───────────┼───────────┼───────────┤
│犯 罪 日 期│107年6月15日、 │105年1月18日 │105年7月6日 │
│ │107年7月15日 │至107年7月10日 │至107年7月27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續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第176號 │2933號 │29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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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豐簡字第8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3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豐簡字第8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0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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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4241號 │8247號 │8248號 │
│備 註├───────────┼───────────┼───────────┤
│ │ (本欄空白) │編號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
│ │ │刑1年6月 │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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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侵占 │侵占 │侵占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共2次) │有期徒刑10月(共2次)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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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27日、 │105年10月19日、 │105年12月23日、 │
│ │106年7月7日 │106年12月29日 │106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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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2933號 │2933號 │2933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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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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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248號 │
│備 註├───────────────────────────────────┤
│ │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