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張美貴
柯靖彤
柯正郎
胡彩霞
柯沛潔
被 告 楊燿彰
被 告 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被告楊燿彰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
上訴字第603號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柯正郎新臺幣(下同)244
萬945元、連帶給付原告胡彩霞251萬1439元、連帶給付原告
張美貴387萬3756元、連帶給付原告柯沛潔、柯靖彤各200萬
元,及均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燿彰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原審
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
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