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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交附民字第 1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張美貴       柯靖彤       柯正郎       胡彩霞       柯沛潔 被   告 楊燿彰 被   告 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被告楊燿彰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上訴字第603號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柯正郎新臺幣(下同)244 萬945元、連帶給付原告胡彩霞251萬1439元、連帶給付原告 張美貴387萬3756元、連帶給付原告柯沛潔、柯靖彤各200萬 元,及均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燿彰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原審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 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