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
上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凱勝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崔家修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第一
審判決(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2585號、第2586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第362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1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A○○指揮犯罪組織部分、玄○○被訴指揮犯罪組織
不另
諭知無罪部分及其2人
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A○○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行
動電話貳支
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之。
玄○○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其餘
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A○○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A○○(綽號「常山趙子龍」)於民國106年6、7月間,經
其叔叔張○○(綽號「mini」、「小湯」,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審理中)招募,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
綽號「強哥」所發起、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
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
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玄○
○(綽號「愛新覺羅」、「佛心」、「高進」)於106年11
月17日,亦經張○○招募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A○○、玄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張○○、「強哥」共同基於指
揮犯罪組織之
犯意聯絡,由A○○負責統籌記錄及分配各收
簿
車手、各提領贓款車手及自己與張○○、玄○○應得之利
潤,並與「強哥」對帳,實際指揮該犯罪組織;玄○○負責
收取贓款送交上游成員,並發放車手薪資、收取內有金融卡
之包裹、核對帳目、提示車手注意
查緝,亦實際指揮該犯罪
組織。A○○、玄○○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附表二
、四、六、八、十所示
犯行(詳如下述)。
二、林柏帆(綽號「小巾」,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基於參與組織
犯罪之犯意,於106年11月初,經張○○招募,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林柏帆接受張○○指示找尋收取人頭帳戶包裹之收
簿車手,約定每領取1個人頭帳戶包裹可取得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報酬,並由A○○每星期與其對帳及給付報酬,
A○○並將大陸地區人士「林宇」、「田茹」、「洪振躍」
及臺灣地區人士「張弘祥」之證件(以上證件無
證據證明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冒用)、三星牌工作手機(未扣案)交與
林柏帆,由林柏帆交給收簿車手使用。林柏帆於106年11月
間引介余○○(綽號「小歪」、「神官」、「聖氏企業」,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委由余○○為其招
募收簿車手,並與余○○約定收簿車手每領1包裹,由其抽
取200或300元之報酬,餘由余○○及收簿車手分配報酬,余
○○再委由其女友陳○○(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協助記錄各
收簿車手收取包裹之數量、轉送地點,供林柏帆與余○○對
帳,林柏帆並將前揭不詳人士之證件、工作手機交與余○○
。余○○於106年11月間引介a○○(綽號「旻哲」,業經
法院判處罪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a○○除擔任收簿車手
(如下述犯罪事實三)外,並負責拆封收簿車手領回之包裹
,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
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R○○(綽號「七星好
多條」,於106年11月16日,由余○○引介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將包裹轉送與其他依
指示前來領取包裹之成員(a○○於106年12月10日將前揭
工作手機交還,無證據證明其與R○○有參與下述犯罪事實
四)。其等分配利潤為,玄○○收取各車手提領之贓款後,
將其中百分之94部分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
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剩餘百分之6部分,經A○○
分配百分之4與林柏帆,再由林柏帆與余○○、a○○以上
述比例分配,並分配百分之1與其他不詳成員,而A○○、
張○○、玄○○則分別以0.4、0.3、0.3之比例分配剩餘百
分之1(即車手提領每100元中,A○○、張○○、玄○○各
分得0.4元、0.3元、0.3元),且由A○○、或由玄○○依
A○○指示將報酬交與林柏帆而發放與余○○等收簿車手。
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
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
之處所後,林柏帆、許佳華(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如附表
二「共犯」欄所示之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
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許佳華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余○○所開
設、位在南投縣○○市○○○路○○○號「婷家庄檳榔攤」內
,交由a○○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
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許佳華將包裹轉交給R○○,R○○
再將包裹轉交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
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
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
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
,
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玄○○收取贓款後,扣除
其中百分之6部分,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
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
,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三所示
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
之處所,林柏帆、a○○及如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成員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
a○○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
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
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R○○將包
裹交與玄○○,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
式,對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
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玄○○收取贓款後,
扣除其中百分之6部分,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
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
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
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五所示
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
之處所,林柏帆、辛○○(業經法院判處罪刑)、亥○○(
綽號「徐太宇」,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如附表六「共犯」
欄所示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
犯意聯絡,由辛○○領取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存摺、
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
、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辛
○○依指示將包裹轉交給亥○○,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
款,辛○○並將當日領取包裹數量,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余
○○、林柏帆,並由陳○○記錄,再由林柏帆於辛○○領取
包裹之1周後交付報酬與辛○○。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即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對附表
六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戶,
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並由亥○○收取贓款後交給
H○○(綽號「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業經法院
判處罪刑)。玄○○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部分,
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
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
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七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七所示
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
之處所,林柏帆、R○○、黃文勳(綽號「國王」,業經法
院判處罪刑)及如附表八「共犯」欄所示之成員,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R○○領取
裝有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
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a○○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
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R○○將裝有如
附表七編號1至9、13、14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黃文
勳,另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
轉交玄○○(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供該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於如附
表八、十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八、十所示之方式,對附表
八、十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八、十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八、十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八、十
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完畢,再由
黃文勳(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提領、收取如附表七編號10至
12所示人頭帳戶內之贓款)、玄○○收取贓款。玄○○收取
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部分,由A○○以上述方式分配
,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再經由
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七、
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八、案經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追加起訴及移送
併案審理;㈡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
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各該證
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定
,自不得採為被告A○○、玄○○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
之證據,是本判決所引用證人之警詢筆錄,僅於認定被告2
人犯加重詐欺及一般
洗錢罪部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指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
玄○○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
供述證據,
除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不得採為認定被告2人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罪名之證據,已如前述外,其餘部分經檢察官、被告
2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176、
19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
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以下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
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A○○、玄○○如附表二、四、六、八、十所示加重詐
欺及一般洗錢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玄○○於偵、審中
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林○○、鍾○○、V○○、丁○○、寅○○
、鄭○○、何○○、詹○○、G○○、李○、癸○○、Q○
○、c○○、巳○○、許○○、沈○○、張○○、柯○○、
魏○○、高○○、楊○○、李○○、林○○、傅○○、林○
○、張○○、蘇○○、Z○○、N○○、丙○○、呂○○、
酉○○、卯○○、己○○、地○○、B○○、U○○、天○
○、王○○、胡○○、吳○○、黃○○、林○○、陳○○、
李○○、王○○、阮○○、柯○○、蘇○○、蔡吉成、戊○
○、午○○、W○○、b○○、甲○○、未○○、O○○、
F○○、Y○○、J○○、K○○、子○○、T○○、宇○
○、乙○○、L○○、壬○○、丑○○、申○○、X○○、
陳○○、I○○○、辰○○、d○○、S○○、宙○○、D
○○、M○○、C○○、黃○○、E○○、戌○○、李○○
、王○○、塗○○、蔡○○、張○○、歐○○、陳○○、何
○○、陳○○、許○○、楊○○、林○○、曾○○、莊○○
、張○○、高○○、袁○○、P○○、劉○○、葉○○、黃
○○、楊○○○、邱○○、潘○○、邱○○、吳○○、黃○
○、吳○○、劉○○、黃○○、李○○、余○○、陳○○、
張○○、鍾○○、賴○○、張○○、陳○○、張○○、王○
○、羅○○、高○○、董○○、曾○○、賴○○、許○○、
廖○○、洪○○、陳○○、黃○○、徐○○○、王○○於警
詢時之證述;證人a○○、辛○○、亥○○、林○○、桂禮
琪、R○○、謝○○、H○○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暨相
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
244號
搜索票-林柏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
扣
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暨現場
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林柏帆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手寫
陳○○資料、曾湘穎身分證、本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陳○○指認、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
品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244號
搜索票-陳
○○、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陳○○、陳○○手機翻拍
畫面擷取照片、陳○○扣案物品影本資料、經濟部公司資料
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
相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搜證及對話照片、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苗栗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柏帆指認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玄○○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玄○○、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玄○○、數位證物勘察採證
同意書-玄○○、手機擷取照片-玄○○、現場照片、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亥○○
指認、手機擷取照片-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A○○指認、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A○○、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A○○、扣押物品照片、手機擷取照片-A○○、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林○○指
認、手機擷取照片-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桂禮琪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R○○指認、相
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ETC行車紀錄-AHG-5177、ETC行車
紀錄-3C-8811、現場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數位證物勘察採證
同意書-A○○、手機擷取照片-A○○、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H○○指認、銀行回應明
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3月19日營清
字第1080027896號函、調解成立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午○○、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戊○○、合作金
庫銀行存款憑條-午○○、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
暨交易明細資料、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手機擷取照片、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7年1月23日合金埔里字第107000
0183號函暨檢附資料、寄件人收執聯-王○○、LINE對話紀
錄-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黃○○、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黃○○、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法詐騙案件紀錄表-K○○、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K○○、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R○○指認A○○、玄○○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b○
○、R○○11月、00月生活手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品照片、調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遠端路口監視器監視
器影像照片、署名收件人為R○○106年11月21日領取包裹
及寄件人為羅○○、胡○○、吳芃宣、李○○、黃○○、林
○○、陳○○、阮○○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106年11月22
日12時21分R○○領取包裹之畫面照片及黑貓宅急便南投營
業所配送進度查詢表、R○○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畫面
照片、署名收件人為林宇106年11月23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
為柯○○、蘇○○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106年11月23日R
○○領取柯○○、蘇○○寄送之包裹影像照片、106年11月
23日R○○領取包裹影像照片、R○○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
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
106年11月16日所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錄GOOGLE帳號
時間軸紀錄、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法大字第106134771號書函、南投分
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07年2月6
日R○○帶同分局人員前往南投縣○○市○○○路○○○號婷
家庄檳榔攤前蒐證影像照片、臺中市○區○○○路○○○號-汽
車修配廠照片、南投縣○○鎮○○路○○○號1樓照片、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指認、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O○○、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O○○、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未○
○、郵局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戊○○、合作金庫銀行戊○○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
23日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午○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b○○、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F○○、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F○○、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Y○○、郵政匯票
申請書-Y○○、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Y○○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丑○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
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申○○、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申○○、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
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X○○、中國信託銀行匯款
申請書-X○○、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壬○○、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V○○、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署名收件人為洪振躍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及
寄件人為蔡依婕、陳韋豪、高○○、陳茂誠寄貨單及簽收聯
、AEQ-0955號重機車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
搜8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00008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辛○○指認、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手寫筆記照片、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
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
刑案現場照片、筆記本記載內容照片、陳永玲、何宗勳、汪
昕曄、陳旻佑、林青誼、洪慶庭、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
圖帳戶、107年1月18日寄件人許○○、收件人張弘祥領取包
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照片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107年1
月19日,辛○○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 -00自小客車路口影
像照片、107年1月20日,辛○○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
○指認、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
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蘇○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蘇○○、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沈○○、陳○○、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指認、搜證照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
○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107年3月1日擷取
余○○所有iphone6手機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
案件107年2月2日照片黏貼紀錄表、余○○等人涉嫌詐欺案
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鍾○○106年12月2
日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鍾○○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鍾○
○手機通話紀錄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H○○指認、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H○○、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H○○107年5月30日
通訊錄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亥
○○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陳○○指認、陳○○手機翻拍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辛○○指認、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擷取辛○○遭查扣之工作
機連絡資訊及通話紀錄、106年12月7日車號000-0000自小客
車搭載余○○綽號小斤之人見面路線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蘇○○
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
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林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
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傅○○、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a○○指認、106年12月3日收件人a○○宅急便取貨影
像、取貨時出示之證件、配送所收執聯照片、寄件人詹○○
寄送至南投縣○○鄉○○路○○○○號,收件人「林宇」之包
裹寄貨單照片、a○○手機通訊軟體內容照片、安全帽照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
物品收據余○○等人涉嫌詐欺案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
量刑案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照片、
107年1月18日在領取寄件人許○○、收件人張弘祥包裹所簽
立之宅急便寄貨單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單、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a○○指認、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照片黏貼記錄表-許佳華與a○○之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南投分局偵辦林柏帆等人涉嫌詐欺
照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監字第652號
通訊監察書及
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附表、亞太行動0000000000資
料查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1日營清字第
1070002914號函暨檢附資料-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年1月16日北富銀林口字第
1070000002號函暨檢附資料-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d○○、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d○○、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表-S○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S○○、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法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
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宙○○、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宙○○、郵局存簿影本-宙○○、台北
富邦銀行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等資料-蘇○○、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年4月17日北富
銀林口字第1070000008號函暨檢附資料-蘇○○、合作金庫
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資料-魏○○、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
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卯○○、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8日儲字
第0000000000號涵暨檢附資料-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寄
件人收執聯-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
派出所陳被單、受理刑事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W○○、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W○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7年3月7日投營字第
1072900141號函暨檢附資料-吳○○、LINE對話擷取照片-吳
○○、手機對話擷取照片-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55743號函暨
檢附資料-阮○○、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2月21日玉山
個(存)字第1061211189號函暨檢附資料-阮○○、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
9029856號函暨檢附資料-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7年3月2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09440號函暨檢附
資料-阮○○、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12日玉山個(
集中)字第1070319353號函暨檢附資料-阮○○、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表-c○○、郵政匯款申請書-c
○○、LINE對話紀錄-c○○、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c○○、宅配通寄
件人收執聯-鄭○○、手機擷取照片-鄭○○、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高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癸○○、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
癸○○、LINE對話紀錄-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
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Q○○、
LINE對話紀錄-Q○○、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Q○○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巳○○、電
話查詢單明細暨相關申辦人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
月9日國世大甲字第1070000001號函暨檢附資料-何○○、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9日儲字第1070006220號函暨
檢附資料-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5日儲
字第1070009916號函暨檢附資料-鄭○○、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107年6月23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70016571號函
暨檢附資料、電話查詢單明細、調解程序筆錄-張○○、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107年1月31日合金彰儲字第107000
0547號函暨檢附資料-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四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Z○○、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Z○○、LINE對話紀錄-張○○、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107年3月28日合金彰儲字第107000
1358號函暨檢附資料-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Z○○
、郵局交易明細資料-N○○、委託書-丙○○委託呂○○、
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大塊建設有限公司(丙○○)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磊塊建設有限公司(丙○
○)、LINE對話紀錄-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N○○、呂○○、酉○○、
LINE對話紀錄-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Y○
○、職務報告-林○○涉犯幫助詐欺部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中郵局106年12月28日中管字第1061802756號函暨
檢附資料-林○○、LINE對話紀錄-Y○○、電話查詢明細暨
申辦人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安泰商業銀行107年1
月17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60009443號函暨檢附資料-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天○○、
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天○○、LINE對話紀錄-天○○、電
話查詢明細暨申辦人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天○○、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
12月6日營清字第1060121445號函暨檢附資料-黃○○、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645
3號函暨檢附資料-黃○○、寄件人收執聯-黃○○、LINE對
話紀錄-黃○○、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107年2月8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55526號函暨檢附資
料-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M○○、合作金庫銀行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資料-蔡吉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
申請書-M○○、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C○○、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C○○、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行細查詢單暨開戶資料
-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7年7月3日合金南崁
字第1070002405號函暨檢附資料-蔡吉成、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存款憑條-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I○○○、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辰○○、LINE對話紀錄-辰○○、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辰○○、LINE對話紀錄-柯○○、寄件人收執聯-柯○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106年12月29日彰一信合字第3316
號函暨檢附資料-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6年
12月26日106彰化密字第00440號函暨檢附資料-柯○○、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寄件人收
執聯-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6年12月27
日彰營字第1061800738號函暨檢附資料-詹○○、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
17669號函暨檢附資料-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G○○、郵政
匯款申請書-G○○、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華南商業銀行匯票回條聯-李○、
LINE對話紀錄-李○、通聯調閱查詢單、LINE對話紀錄-詹○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
片影像資料-許佳華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
173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許佳華、LINE對話紀錄照片、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余○○指認指認表、手寫筆記資料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V○○、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V○○、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丁○○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丁○○、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R○○指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0日儲字第
1070096778號函暨檢附資料、調解筆錄-林○○、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寅○○、宅配通寄
件人收執聯-林○○、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寅○○、彰
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林○
○、手機擷取資料-王○○、臺灣企營、郵局存摺內頁交易
明細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景美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L○○、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3日儲
字第1060265646號函暨檢附資料-王○○、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2月14日營清字第1060124122號函暨
檢附資料-張○○、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
106年12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61212102號函暨檢附資料-謝秉
祐、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6年12月22日合
金埔里字第1060006356號函暨檢附資料-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2月15日合金龜山字第1060006063
號函暨檢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
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4501號函、臺灣中小企銀銀
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17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3563號書函
暨檢附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J○○、台北富邦銀行匯
款單、存摺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月16日台新
作文字第10683657號函暨檢附資料-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6年12月15日屏營字第1062900775號函
暨檢附資料-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子○○、兆豐個人網銀資料-子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T○○、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T○○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宇○○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宇○○、LINE對話紀錄-宇○○、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乙○○、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乙○○、寄貨單及相關照片-王○○、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E○○、匯款單-E○○、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戌○○、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暨交
易明細資料-羅○○、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交
易明細資料-羅○○、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
細資料-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月5
日營清字第1070001015號函暨檢附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職務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謝○○、手機擷取資料-謝○○、指認犯罪嫌
疑人照片紀錄表-曾○○、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李○
○、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暨提領影像照片-謝○○、
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賴○○、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
紀錄表-許○○、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R○○、指認
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廖○○、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曾○○、民雄分
局監視器翻拍相片黏貼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邱○○、提領像片影像資料-謝○○、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6日營清字第
1070013704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
壢分行107年2月26日107中壢密字第042號函暨檢附資料-沈
○○、LINE對話紀錄-沈○○、寄件人收執聯-沈○○、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1日營清字第1070012626號
函暨檢附資料-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07年2
月22日107中壢字第750588號函暨檢附資料-沈○○、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協
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塗○○、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張○○指認、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張○○、南投縣
政府警察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
物品收據、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張○○、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余○○等
人涉嫌詐欺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LINE對話
紀錄-許佳華與a○○對話、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
、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辛○○、工作手機
擷取資料-辛○○、工作手機擷取資料-辛○○、帳戶、提款
卡及包裹對照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暨相片影像資料-黃文勳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搜
244號搜索票-黃文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
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暨擷取資料-黃文勳、寄件人收執
聯-王○○、寄件人收執聯-李○○、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塗○○
、新光銀行存入憑條-P○○、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袁○○、京城銀行匯
款委託書-邱○○、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楊○○○、寄貨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H○○指認、手機擷取資料3張-H○○、
H○○分別依指示匯款於徐順美、金戴萍之帳戶資料、手機
擷取資料3張-H○○、寄貨單等在卷
可憑(以上證據出處頁
數詳見原審卷三第199至258頁),足見被告A○○、玄○○
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明確,其2人如附表二、
四、六、八、十所示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均
堪認定。
二、被告A○○、玄○○共同指揮犯罪組織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
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
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
,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
關「指揮」與「參與」之分際,
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
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或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
心或領導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指
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本件被告A○○、玄○○雖
承認犯罪事實欄
所載客觀事實經過,但均否認有指揮犯罪組
織之犯行,辯稱其2人在詐欺集團中並無決定權,該等行為
應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A○○部分:
此部分客觀事實經過,業據被告A○○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
不諱,且依:
⒈被告A○○於原審
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組織負責記帳
,每筆收回來,每天收回多少,做多少我要記下來,方便
計算薪水,錢是玄○○交給我的,我會先跟老闆強哥對帳
,強哥會跟我說前一天做多少錢,拿6%的比例給我,6%的
比例是全部人的薪水,也就是包含我及林柏帆等其他車手
的薪水。張○○是老闆強哥有時候會叫他買電腦等等,老
闆會下達指示。比如玄○○送水,會將6%給我,我記帳每
天收多少,玄○○跟林柏帆等其他人每天收多少,再來算
他們的薪水。當天的94%是強哥會叫玄○○拿到指定地點
,其餘6%才是交給我。比如我是領錢的,我再上去是收水
的人,然後再來是送水的人,也就是玄○○,送去給指定
的人,然後玄○○將6%薪水給我,我再透過玄○○將提領
車手的薪水發下去,因為林柏帆下面的那一群是林柏帆找
來的,所以我直接跟林柏帆對帳,再看林柏帆如何發他下
游的人的薪水。玄○○部分就是負責車手部分的薪水,我
拿給玄○○,玄○○拿給那些車手。我是用手機記帳,我
會在一個程式BBM,開一個自己的聊天室,將帳記在裡面
,一個星期就會清除,對帳後我就會清掉。強哥就是前一
天領的錢,隔天就會跟強哥對帳。他們下班的時候會在群
組說今天領多少錢,我會再對收水的人在另一個群組收了
多少,兩方比對,看金額是否正確,若金額有異,我會要
下面的人討論一下金額是誰算錯了」、「車手的群組及收
水的群組金額要一樣,但6%的總額是前一天的,會與前一
天的車手群組及收水群組金額相同。我在組織裡面除了對
帳,還有看他們有沒有確實做到指令,比如老闆強哥指示
何人做什麼事情,下面的人時間到還沒有領錢或收簿子的
話,我需要提醒他們,我會在群組標記他,若兩次沒有回
覆,會打電話給他,怕有些人領一領被抓走,要跟群組回
報。錢來要強哥那邊才知,強哥會說誰要去領多少,時間
到都沒有回覆的話我會問一下,怕下面領的人出事,要趕
快換人、換地方,看怎麼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89至91
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贓款沒有整個給我,車手提
領贓款之後,由強哥將其中的百分之94叫送水的送去給地
下匯兌,我拿到的部分是總額的百分之6,其餘的部分當
天強哥會私訊說送去給誰那裡。車手提領出來後給收水的
,收水的再給送水的,送水的再交去新中街或是拿去給機
上盒的,每天地點都不一定。百分之6的部分送水的人會
分開放,然後我們會約地點,送水的去交完百分之94之後
再跟我約看我在哪裡,如林柏帆找人來,百分之6的其中
百分之4給車手頭即林柏帆,比如送水的人拿到贓款是100
元,林柏帆會分到4元、我分得0.4元、玄○○及張○○各
拿0.3元,剩下的1元要給介紹這個工作給我們的人。我跟
玄○○、張○○拿1元再去分成0.4、0.3、0.3。我要給林
柏帆的部分都會裝袋子,到週六、週日我會結完帳、裝入
牛皮紙袋,再交給送水的人再拿去發給下面的人,我會與
林柏帆對帳及列出每個人的帳及工作日,每個人的帳我都
要寫。我直接給玄○○,玄○○那時候做送水的時候,我
會直接所有薪水給他,我將錢直接放他那邊,我會先算好
給玄○○數字,再由玄○○分好,再交給林柏帆」等語(
原審卷三第189頁)。
⒉證人林柏帆於偵訊時證稱:「(收包裹之後你怎麼會有錢
給余○○?)常山趙子龍拿錢給我。(常山趙子龍在哪邊
拿錢給你?)洗車場○○○鎮○○路跟太平路的霸味薑母
鴨還有他以前住的南開會館。(所以你這些錢都是跟常山
趙子龍拿?)是。(你有跟其他人拿?)有,有一個綽號
佛心的人給過我。(在哪邊何時佛心拿給你?)107年1月
的時候在南投休息站交給我的」等語(107偵2499卷一第
49頁)。
⒊證人即
共同被告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訊問時稱:「
我都是聯絡A○○,他報數量給我,拿錢給我,我將錢拿
給余○○,他計算後再將報酬給我」(107訴175卷第54頁
)、「我送水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交給A○○發薪水,
一部分依照強哥指示,送到中投交流道旁的加工廠、大里
橋馬路邊,還有逢甲公園,都會有人來取」等語(原審卷
一第65頁)。
⒋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這個集團裡面,
除了剛剛你講到的是『強哥』會叫你去領簿子,『徐太宇
』即亥○○會跟你約地點拿簿子,還有其他誰會叫你去做
什麼嗎?)如果要講有的話,有一個暱稱是叫『常山趙子
龍』,比如說有人要找我,找不到我的時候,他就是會聯
絡我。(有人要找你找不到?)因為有時候手機收訊的關
係,他們在群組裡面密的時候就是我會沒有收到訊息,然
後『常山趙子龍』會直接打通話過來,然後講說那個群組
看一下之類的。(你跟『常山趙子龍』有特別的溝通管道
嗎?就是有別於其他人,因為其他人找不到你,『常山趙
子龍』找你?)因為那時候我們工作群是用微信,然後群
組就是都有加在裡面,可是額外其實都還會加好友,變成
說我可能群組沒有看到的話,他就是會直接用微信再打電
話過來。(所以『常山趙子龍』就是會直接用微信打電話
給你?)對。(他打給你,他說什麼?)就是說叫我看一
下群組,群組有人在找我」、「(他曾經也確實指示過你
,剛才你也講說萬一你沒有看群組的時候,他還會通知你
,跟你追帳?)對」等語(本院卷一第263至264、267頁
)。
⒌證人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群組內有沒有看
過「常山趙子龍」或者是『劉翔』這2個帳號)有。(這2
個人是在做什麼的?)我印象中是記帳。(你說他印象中
是在記帳,這2個人?)因為我們一天下班,我們都要說
今天的停車費多少、油錢多少,我們都會報在裡面,他會
扣掉。(檢察官問你說你在領包裹或者收水群組,『常山
趙子龍』有沒有發號施令?你回答說只要我們沒有回覆群
組訊息,他或『愛新覺羅』就會打電話給我們?)對,『
愛新覺羅』會打電話給我們。(檢察官在問你說『常山趙
子龍』,所以『常山趙子龍』會打電話給你或者是打電話
給沒有回訊息的那一些人嗎?)如果那一天『愛新覺羅』
沒有上班,可能就是『常山趙子龍』打的。(你說沒有回
覆訊息,他就會在群組裡面發訊息,他發訊息的目的是什
麼?)看我們是不是出事,如果我們一直沒有回,電話一
直不接,可能就是出事了,我們就要撤,撤去別的地方。
(他就是問你們有沒有出事,叫你們要回覆訊息?)對,
有時候是我們網路訊息太慢」、「(你們會把你們領到的
簿子跟錢跟他陳報,是嗎?)假如今天是3個車手上班,
然後我就是要看A今天領多少、B領多少、C領多少?然後
我就要整合,然後說今天的開銷,我自己的開銷。(你會
把它傳到群組裡面去?)對,我會把它傳到群組裡面去。
(你傳到群組裡面去,你怎麼知道是『常山趙子龍』在彙
整,把這些東西登記的?)因為我傳上去跟H○○傳上去
,就是他會跟我們講說正確還是錯誤。(他會跟你們講說
有什麼錯誤,是嗎?)就是看我們有沒有算錯,因為他自
己也會登記,我會登記,然後H○○也登記。(或者是說
哪個地方犯錯,是嗎?)對。(如果有錯誤還是什麼,他
會跟你們講,是嗎?)對」等語(本院卷一第276至277、
282至283、285至286頁)。
⒍證人a○○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加入本件的這個
詐騙集團嗎?)有。(你有加入哪幾個對話群組?)只有
那個領包裹。(你使用的暱稱是?)『七星一條』。(你
在這個集團內負責擔任什麼樣的工作?)取簿手。(群組
內你有沒有看過『常山趙子龍』或者是『劉翔』?有沒有
這2個人?)『常山趙子龍』有,『劉翔』沒印象。(『
常山趙子龍』在群組內,他在做什麼?)如果『強哥』有
標記我,找不到我的人,『常山趙子龍』就換他標記我,
就換他提醒我說要工作之類的。(譬如說『強哥』標記你
,然後你沒有回,就換『常山趙子龍』標記你?)對」、
「所以『常山趙子龍』的角色就是『強哥』找不到你的時
候,他加強標記,他是負責在催?)對」等語(本院卷一
第287至288、290至292頁)。
⒎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
起訴書說你在
106年11月16日到106年12月5日參與本件這個詐騙集團,
負責領取包裹,是這樣嗎?)是的。(你有聽過『常山趙
子龍』或者是『劉翔』嗎?)聽過。(你後來有加入群組
?)對,就是11月底的時候加入他們的群組。(你後來加
入的群組是收水的群組?)對。(收水的模式是什麼?你
的工作模式是什麼?)就是等他們下面提完款,錢交給我
,我再交給對方。(他們講『常山趙子龍』怎麼樣?你說
聽他們講,他們在什麼情況下講到『常山趙子龍』?或是
講了什麼內容?)『強哥』好像有一句話就叫『常山趙子
龍』跟我講說什麼工作該做什麼。(你在哪裡看到『強哥
』這樣說?)群組裡面,那時候我在收水的時候。(你在
收水的時候,然後『強哥』有叫『常山趙子龍』跟你說工
作內容?)對。(『常山趙子龍』有跟你說嗎?)有,就
是說要怎麼做、怎麼做。(他就直接在群組裡面說?)對
」、「(你說『強哥』叫『常山趙子龍』來指示你什麼?
)就工作內容裡面的。(所謂的『工作內容』是指什麼?
)就是收水,收完水交給誰。(要向誰收水?)我下面提
款的收完水,收完就交給對方。(你所謂的『下面那些人
』是他指示給你,那些人他都知道嗎?你知道你下手是誰
嗎?)我知道我是對一個女的『珊珊』。(『常山趙子龍
』指示你向『珊珊』去領錢,是這樣嗎?)對」、「(『
常山趙子龍』跟你聯絡過幾次?)1、2次。(你說『常山
趙子龍』跟你聯絡的這1、2次?)他是跟我講說是『強哥
』跟他講說我哪幾點做錯了,叫我修改」等語(本院卷一
第293、296至301頁)。
互核上開供證大致相符,足認被告A○○係統整各收簿手、
收水手、提領贓款車手之報酬管理、發放,並與本案詐欺集
團上游之「強哥」對帳,且承「強哥」之命,就旗下收簿手
、收水手、提領贓款車手等成員之工作內容及工作情形予以
提醒、督促、聯繫、指正,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扮演管理帳目
、發放報酬、指揮監督旗下成員之重要核心角色,具有承上
御下之管理職能,自屬「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無疑,與僅聽
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顯然有別。被告A○○及辯護人
以被告A○○亦係受「強哥」指揮,並未指揮「車手」取款
,僅居於輔助地位,且地位亦可由他人取代,並非實際指揮
犯罪組織云云,
尚難憑採。被告A○○及辯護人雖
聲請本院
傳喚證人H○○到庭進行
交互詰問,以證明被告A○○並無
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惟證人H○○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
到庭,此部分調查能事已盡,復有上開各項
積極證據為證,
自無從為被告A○○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玄○○部分:
此部分客觀事實經過,業據被告玄○○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
不諱,且依:
⒈被告玄○○於
原審法院訊問時供稱:「一開始是張○○跟
我說月薪7萬元,工作內容是送水的工作,即車手領錢後
會交由另一個人,再將錢交給我,我再轉交給A○○。
107年12月6日改由亥○○及H○○來送水,A○○要我協
助他查看車手的狀況」、「黃文勳一開始是收水,再轉交
給我。亥○○跟H○○一開始也是收、送水,再將錢拿給
我,兩天後變成H○○跟亥○○收錢,再送給A○○。本
來收水後是給我,後來變成亥○○是收水的人,H○○是
送水的人,他們替代我,直接繳交給上面的人」、「我送
水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交給A○○發薪水,一部分依照
強哥指示,送到中投交流道旁的加工廠、大里橋馬路邊,
還有逢甲公園,都會有人來取」等語(原審卷一第64至65
頁)。
⒉證人林柏帆於偵訊時證稱:「(收包裹之後你怎麼會有錢
給余○○?)常山趙子龍拿錢給我。(常山趙子龍在那邊
拿錢給你?)洗車場○○○鎮○○路跟太平路口的霸味薑
母鴨,還有他以前住的南開會館。(所以你這些錢都是跟
常山趙子龍拿?)是。(你有跟其他人拿?)有,有一個
綽號佛心的人給過我。(在那邊何時佛心拿給你?)107
年1月的時候在南投休息站交給我的。(佛心開什麼車?
)0000-0000年的ALTIS」等語(107偵2499卷一第49頁)
。
⒊證人黃文勳於偵訊時證稱:「(你在這個集團的暱稱叫什
麼?)國王。(R○○說106年11月16日在新竹火車站有
交幾個包裹給國王,有這回事?)有。(你收到這些包裹
怎麼處理?)照上頭強哥、常山趙子龍的指示把包裹交給
賴○○跟林尤盛、吳釗論。(這些提完款之後交給誰?)
交給我。(你再交給誰?)佛心。(你有跟佛心面對面?
)沒有。他說他之前有被抓過,所以他都跟我約在公廁裡
面,他跟我說第幾間,然後在我旁邊叫我從門縫遞給他。
(那你有聽過佛心的聲音?)我們只有微信通過話,現實
的聲音沒有聽過。(R○○又說106年11月20日他有拿包
裹到苗栗泰安火車站給國王,是你?)是。(你再交給誰
?)賴○○跟姍姍、李○○。(他們提完錢之後錢給誰?
)一樣給我。(你再把錢交給誰?)佛心。(你會需要跟
常山趙子龍跟強哥對帳?)不用,都是我交給佛心後,佛
心核對後再往上交,那次佛心跟我說他要趕台中高鐵」等
語(107偵2499卷一第82至83頁)。
⒋證人亥○○①於偵訊時證稱:「(你有參加詐騙集團?)
有。(你怎麼會參加?)H○○介紹。(何時參與?)
106年12月初到107年1月中快月底的時候。(你負責什麼
?)我負責跟綽號釋迦牟尼的辛○○拿包裹,聽強哥的指
示把卡片拿給車手,106年12月份左右是交給吳克群、姍
姍、小李、小凱、66蕭宏洋、剛本戴世傑,107年1月份是
拿給Hank、洪茗遠、王承恩、林政毅等人,他們會聽強哥
的指示去領錢,領完之後強哥會指示我到特定的地點跟他
們拿提領的錢,有的時候會把卡一併交給我,我再把錢交
給H○○。(你的錢只有交給H○○?)有兩次是交給愛
新覺羅玄○○。(哪兩次你記得?)不記得了,一次是在
北部,一次在豐原。(何時的事情?)北部是106年12月
份,豐原那一次是在107年1月份。(你在領包裹或收水群
組,常山趙子龍有發號施令?)只要我們沒有回覆群組訊
息,他或愛新覺羅就會打電話給我們」等語(107他652卷
第95至96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做這些事情
,你會有報酬,可能還會有一些車資之類的費用,包括車
資費用之類的這種費用或者是這些你的報酬是誰給你的?
)我那時候領到一次就是6萬元,就是H○○給我的,因
為我那時候剛進去的時候,我沒有領薪水,因為有一次好
像是玄○○叫我去置物櫃拿一疊牛皮紙袋,裡面有分A、B
、C,他叫我拿給車手,然後我就把A放在置物櫃裡面,看
幾號,我就跟他們講說你們去置物櫃自己去拿,因為我不
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那時候我剛做沒多久。(玄○○給
你的是叫你交給車手?還是也有給你的部分?)沒有,我
是月結的,車手是一個禮拜結的。(在你所在的這幾個群
組當中,還會有誰叫你去做什麼事情嗎?你還有聽過誰叫
你做什麼事情?)幾乎都是『強哥』,然後只要我們速度
慢的話,玄○○就會打電話給我們說趕快一點,就是有車
手太慢還是什麼,他就會直接打電話過去。(直接打電話
過去?還是打電話給你?)打給他們,因為是他們速度太
慢,他就會打電話說你在幹嘛?趕快、趕快。(你如何得
知玄○○會打給他們?)因為群組上就會喊,因為他一直
標記他,他就沒有回,他就說他打電話、他打電話。(你
有印象『常山趙子龍』跟『劉翔』好像是在記帳,但是他
具體的工作內容,他在群組上PO什麼訊息,你忘記了?)
對,我不瞭解,因為我剛進去做的時候,我的角色就是H
○○,H○○的角色本來是我的角色,然後是玄○○的角
色是H○○的角色,是因為我進來的時候,他們往上升的
意思,所以換我接H○○的位置,然後H○○就接玄○○
的位置,玄○○就是負責管理,就是看今天誰有上班,然
後誰如果他消失了,他就會打電話問他在幹嘛。(檢察官
問你說你在領包裹或者收水群組,『常山趙子龍』有沒有
發號施令?你回答說只要我們沒有回覆群組訊息,他或『
愛新覺羅』就會打電話給我們?)對,『愛新覺羅』會打
電話給我們。(檢察官在問你說『常山趙子龍」,所以『
常山趙子龍』會打電話給你或者是打電話給沒有回訊息的
那一些人嗎?)如果那一天『愛新覺羅』沒有上班,可能
就是『常山趙子龍』打的。(都沒有誰的訊息出來?)假
如今天『常山趙子龍』沒上班,就是整天都是『愛新覺羅
』的聲音,如果『愛新覺羅』沒有上班,全部就是『趙子
龍』的聲音」等語(本院卷一第275至276、279、282至
283頁)。
⒌證人a○○於偵訊時證稱:106年12月3日我有去領包裹,
是交給佛心,R○○在做時有時交給國王黃文勳,有時交
給佛心等語(107偵2585卷第122至123頁)。
⒍證人辛○○①於107年6月5日偵訊時證稱:我之前領包裹
的時候,有一次是交給愛新覺羅,當天好像是亥○○請假
,愛新覺羅就說自己來拿,我好像是在桃園火車站附近交
給他的。我在107年1月25日有做過收水,當天好像是王陽
明還是顏正國在桃園被抓,如果他們沒被抓的話,我的錢
要交給愛新覺羅,愛新覺羅、佛心是同一人,也稱為高進
等語(107偵2585卷第124至126頁);②於107年5月14日
偵訊時證稱:「(高進是誰?)就是佛心。〈檢察官提示
對話紀錄〉(你跟高進的對話是講什麼?)他先密徐太宇
〈亥○○〉跟我說徐太宇都沒有回,他就密我還有其他車
手做安全回報,看看有沒有被抓。(為何佛心要你們做安
全回報,他在集團裡面到底擔任什麼工作?)我不太清楚
。強哥如果要找我,我沒有回,強哥就會找佛心或常山趙
子龍找我,他就會用通話功能打給我」等語(107偵881卷
第186頁)。
⒎證人H○○於偵訊時證稱:我向亥○○收取車手提領的錢
,收到錢之後有時候交給玄○○,有時候強哥或玄○○會
叫我送到指定地點等語(107偵2586卷二第179至180頁)
。
⒏證人李○○於偵訊時證稱:我遇過收水的人有國王、佛心
、馮迪索、蝦仔、七星等人,佛心會在我們群組發布明天
要在哪裡工作,佛心應該是比其他收水的還要大,他算是
管理的,我加入之後,工作上的事情是強哥或佛心教我做
的等語(106偵22011號卷第200至201、203頁)
⒐證人即共同被告A○○於原審法院訊問時稱:玄○○在集
團管理群組,跟我做一樣的工作,我本來是做提醒群組成
員的工作,後來張○○找玄○○進來,由玄○○做這部分
的工作。玄○○本來是送水的人,張○○覺得玄○○有前
科,怕風險大,所以要玄○○改做管理群組的工作,但是
帳還是我做等語(原審卷一第58頁)。
互核上開供證大致相符,佐以被告玄○○於H○○工作手機
之微信對話截圖(107偵2585卷第163至164頁),被告玄○
○以暱稱「愛新覺羅」在群組內表示:「@Hank @徐太宇(
按:即亥○○) @綜藝天王吳宗憲(按:即H○○) 年關
近 條子都在拚業績 外部人員 要多加注意自身安全」、
「再核實一下 三個人的數字都不同」等語,足認被告玄○
○在本案詐欺集團係負責收取贓款送交上游成員,並發放車
手薪資、收取內有金融卡之包裹、核對帳目、提示車手注意
查緝等工作,其確有與被告A○○共同管理帳務,且承「強
哥」之命,就旗下成員之工作內容及工作情形予以提醒、督
促、聯繫、指正,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扮演管理帳務、指揮監
督旗下成員之重要核心角色,具有承上御下之管理職能,自
屬「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無疑,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
般成員顯然有別。被告玄○○及辯護人以被告玄○○是向車
手收取贓款再轉交上游,及依指示領取存摺、金融卡轉交車
手,並無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云云,尚難憑採。
㈢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2人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均
堪
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
科刑及部分撤銷改判、部分
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
新舊法比較適用: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查被告2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於
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5日起施行,修正前同條
例第2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
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
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
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組織。(第2項)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
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
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其中第1項「具有持續性
『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經修正為「具有持續性『
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亦即修正後同條例第2條第1
項將犯罪組織修正為僅須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其中
一要件即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
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相關
規定。而依被告2人與其餘共犯等人之犯罪模式,係先由電
信詐欺機房成員向民眾施用詐術,待民眾受騙匯款後,即由
各組之車手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並由被告玄○○收
取車手領得之贓款後,交由被告A○○分配報酬及上繳集團
高層,足認本案詐欺集團之組成,需有縝密之計畫與分工,
係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
期間內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並
藉此牟利之結構性組織,已構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屬修正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犯罪組織甚明。
二、所犯罪名: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
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
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
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
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
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
單
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
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
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
念之一行為,應就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
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
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
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原
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
,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
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
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
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
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
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
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
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
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
想像競合犯,如予
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
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
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
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
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
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
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
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
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
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
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
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
)。查被告2人在參與該犯罪組織後指揮該犯罪組織,未經
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等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
織之前,其等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
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是被告2人指揮
該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被告2人
僅為一指揮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加重詐欺取
財罪之首次犯行,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
想像競合犯,而其後所犯各次加重詐欺犯行,乃為其指揮組
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指揮犯罪組織
行為割裂再另論一指揮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
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被告2人如附表十所示對被害人P○
○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卷存證據資料所示,應為被告
2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指揮該犯罪組織之首次加重詐欺犯
行(該次加重詐欺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於本案追加起訴,然因
該部分與被告2人於本案被訴指揮犯罪組織罪,具有想像競
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本院
自應併予審理)。次按3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該條項為
法
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
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
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
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
之特定犯罪所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四、六、
八、十所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後,為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
向,而令被害人等將受騙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
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再
將領得款項交給被告玄○○轉交被告A○○分配報酬及上繳
集團高層,依前揭證據顯示,該等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
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被告2人之行為亦該當於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故核被告2人所為:
㈠被告2人就附表十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之
低度行為,應為指揮犯
罪組織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3罪
(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目的單一,行為
有部分重疊合致,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處斷。檢察官
上
訴意旨謂被告玄○○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與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應分論併罰云云,尚無足採。被告2人與「強哥」
、張○○就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被告2人與附表十「共犯欄
」所示行為人就該次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均有犯意聯
絡及
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㈡被告2人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2人所為洗
錢犯行部分,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
罪嫌,雖有未洽,然(追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
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為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加
重詐欺、一般洗錢)之目的單一,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屬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
罪事實,與本案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
併予審判。
三、本案提款車手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提領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目
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
論以
接續犯。追加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害人L○○、戌○○遭
詐騙後其餘匯款部分(僅論及附表八編號16㈣、編號32㈠)
,惟此部分與已追加起訴之詐欺被害人L○○、戌○○犯行
部分,既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被告2人所犯附表十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與所犯附表二、四
、六、八各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有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玄○○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審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6年3月6日因縮
短刑期
假釋出監,至106年7月7日
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本
院卷一第127至133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玄○○
前案因詐欺犯行遭法院判刑並實際入監執行接受教化,仍於
執行完畢後不久再犯罪質相同且情節更為嚴重之本案,足見
前案刑之執行對被告玄○○未能產生警惕作用,因認被告玄
○○有解釋意旨所指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
就本案各次犯行,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
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卷存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2人
就指揮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
或有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但被告2人於偵查及
審判中,就犯罪事實欄所示指揮犯罪組織之各該行為均坦承
不諱,僅爭執該等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應僅構成參與犯罪組織
罪
而非指揮犯罪組織罪,自仍應認被告2人符合上開法條所
定偵審中自白要件,故就被告2人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犯行,
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想像競合犯之
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
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等所犯
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
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㈣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固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法院為裁量減輕時,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
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
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
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
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查被告2人本案所
作所為,除造成眾多被害人金錢損失外,並危害社會金融秩
序,致使人與人
彼此間之信任感蕩然無存,惡性及所生損害
實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認為客
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自無顯可憫恕,縱科以各
罪加重或減輕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無適用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六、撤銷改判部分:
㈠
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疏未詳查,遽對被告玄○○被訴指揮犯罪組織部分不另
為無罪之
諭知,其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檢察官就被告玄○○
部分提起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玄○○被訴指揮犯罪組織不另諭知
無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另就被告A○○指揮犯罪組織部分
,原判決未將被告A○○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想像競合犯關
係從一重處斷,亦有可議;被告A○○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
刑,雖無理由,但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如上可議之處,亦應
由本院將被告A○○指揮犯罪組織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原判
決就被告2人所定應執行刑因此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㈡刑之酌科:
本院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錢財,竟
加入詐欺集團居於指揮地位而共同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造
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嚴重影響人際互信基礎
及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其等
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
難,考量被告2人在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涉案程度,被害
人遭詐騙金額多寡,被告2人犯罪所得報酬數額,
犯後於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亦承認組織犯
罪之客觀事實經過,兼衡被告A○○自陳為高中畢業,從事
早餐店工作,經濟狀況勉持,家中同住的有父母、太太及未
滿1歲的小孩,被告玄○○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送貨工作
,經濟狀況勉持,與父母同住(原審卷三第29頁、本院卷二
第1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
。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被告2人應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且就撤銷改判
部分與後述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衡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
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
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2人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項所
示。
㈢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iphone6、iphone6S行動電話各
1支,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A○○丟棄後帶
警尋獲
等情,業經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
三第21頁),是被告A○○就上開2支行動電話有支配權
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指揮
犯罪組織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A○○、玄○○之犯罪所得,分別係詐騙所得金額之
百分之0.4、百分之0.3(即車手取得贓款每100元中,被
告A○○分得0.4元,被告玄○○分得0.3元)等情,業據
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三第25至26頁),以
此計算其2人如附表十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各為600元、
450元,雖未經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⒊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採
義務
沒收主義,僅須合於法條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
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
沒收,法條並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
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件被告2人均稱:其等就附表
十所收取車手領得之詐欺贓款,除有獲得上開報酬外,均
已上繳給集團高層,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款項仍在被告
2人持有保管中,則被告2人對該等款項已無事實上之支配
管領力,自
無庸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七、上訴駁回部分:
㈠原審就附表二、四、六、八部分,審酌被告A○○、玄○○
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為一己私利,明知
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前揭事由方式,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陷
於錯誤付款,詐騙他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竟貪圖金錢而為
附表二、四、六、八所示犯行,非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
且影響我國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並危害被害人之心理,復
酌以被告A○○、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
生損害、在本案詐騙案中分別擔任角色之涉案程度,兼衡被
告A○○、玄○○之素行,暨被告A○○為高中畢業,從事
早餐店工作,經濟狀況勉持,家中同住的有父母、太太,太
太懷孕中,被告玄○○為高職畢業,從事送貨工作,經濟狀
況勉持,與父母同住(原審卷三第29頁),及2人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
之刑。且就沒收部分敘明:
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iphone6、iphone6S行動電話各
1支,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經被告A○○丟棄後帶
警尋獲等情,業經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
三第21頁),是被告A○○就上開2支行動電話有支配權
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A○○如附表二
、四、六、八各編號所示各該犯罪名項下,均予以宣告沒
收。至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3所示其餘之物,被告A○○
、玄○○均否認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原審卷三第20至21
頁),且卷內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與本案相涉,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
⒉被告A○○、玄○○之犯罪所得,分別係詐騙所得金額之
0.004、0.003(即以車手取得贓款100元為計算,被告A
○○分得0.4元,被告玄○○分得0.3元)等情,業據被告
A○○、玄○○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原審卷三第25至26頁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A○○、玄○○另有較其
等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A○○、玄○○於本案詐欺
集團運作期間,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被害人
遭詐欺部分,僅獲得依其等前揭供承獲利標準計算之犯罪
所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依此計算如附表二、四
、六、八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於被告A○○、玄○○
各該犯罪之宣告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⒊至被告A○○、玄○○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特別規定。惟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
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
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
法無明文,實
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本案被告A○○、玄○○就其等參與本案僅獲得如附表二
、四、六、八所示之報酬,其餘款項則均上繳回「強哥」
上手集團成員,已如前述,並非被告A○○、玄○○所有
,亦非在其2人實際掌控中,則被告A○○、玄○○就上
開各次被害人所轉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本不具所有權
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對其等加以宣告沒收。
㈡原審判決關於附表二、四、六、八部分,對認定被告2人犯
罪之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
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其科刑時審酌之前開情狀,業已考量刑
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公平正義及
比例原則
,要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原審判決雖未提及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有關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刑之規定,然
因其於量刑理由中,業已審酌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且就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均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多
之低度刑,堪認原審就此部分屬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減刑事由
,實際上已有加以斟酌,僅係漏載上開減輕規定,由本院予
以補充說明即可,尚不構成撤銷原判決之理由)。檢察官就
被告玄○○部分提起上訴,惟並未指摘原審判決就被告玄○
○所犯附表二、四、六、八部分有何違法失當之處,被告2
人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亦無可採,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段、第3項、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
、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施家榮移送併
辦,檢察官王晴玲提起上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至4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2分之1。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
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林○○於106年11月29日前不久某時許,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 │
│ │員張貼可提供存摺借款1000元之訊息,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9 │
│ │日21時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許佳華於106年11月30日領取)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鍾○○,對其稱:因網路│
│ │購物時,電腦出問題,導致多次訂購,鍾○○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 │
│ │12月2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林口台師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
│ │59284號 │
│ │(由許佳華於106年12月3日領取)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遭 詐 欺 方 式│匯入之金融│共 犯│犯 罪 所 得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維 持 原 判) │
├─┼───┼─────────┼─────┼────┼──────┼────────────┤
│ 1│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鍾○○
上揭│強哥、 │A○○119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6日19時32分 │中華郵政林│張○○、│玄○○8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廖子│口台師大郵│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賢,對其謊稱:之前│局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因公司│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人員操作錯誤,需依│ │余○○、│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使V○○信以為真│ │許佳華、│ │,追徵其價額。 │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R○○、│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年12月6日20時│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43分,匯款2萬9985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鍾○○上揭│強哥、 │A○○88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6日18時29分 │中華郵政林│張○○、│玄○○66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白欣│口台師大郵│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平,對其謊稱:之前│局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因賣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
│ │ │人為疏失,需依指示│ │余○○、│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操作提款機云云,使│ │a○○、│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丁○○信以為真而陷│ │許佳華、│ │徵其價額。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R○○、│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06年12月6日19時26│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匯款2萬2123元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入右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陸拾陸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林○○上揭│強哥、 │A○○10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1日12時29分 │彰化商業銀│張○○、│玄○○78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許,用LINE通訊軟體│行北嘉義分│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聯絡寅○○,假冒友│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人「林阿麗」身分,│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
│ │ │向寅○○借款,使林│ │余○○、│ │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秀華信以為真而陷於│ │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許佳華、│ │,追徵其價額。 │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R○○、│ ├────────────┤
│ │ │年12月4日10時57分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匯款26萬元至右列│ │團其他成│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帳戶。 │ │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30日撥打電話與鄭○○,稱可替其申辦貸款,但要提 │
│ │供貸款人何○○(即鄭○○之夫)及擔保人鄭○○之帳戶,供審核貸款額度等語,│
│ │鄭○○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日9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③鄭○○中華郵政大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④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⑤何○○中華郵政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a○○於106年12月3日領取)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詹○○稱:以每期3天5000元之價格向詹○○租用帳戶,詹○○ │
│ │便於106年12月1日21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全家便利商店林口醒吾店,將下列帳戶│
│ │寄出。 │
│ │①詹○○中華郵政永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詹○○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漏載此帳戶) │
│ │(由a○○於106年12月3日領取) │
└──┴────────────────────────────────────┘
附表四:
┌─┬───┬─────────┬─────┬────┬──────┬────────────┐
│編│被害人│遭 詐 欺 方 式│匯入之金融│共 犯│犯 罪 所 得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維 持 原 判) │
├─┼───┼─────────┼─────┼────┼──────┼────────────┤
│ 1│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詹○○上揭│強哥、 │A○○68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4日19時45分 │中華郵政永│張○○、│玄○○51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12月5日11時30 │靖郵局帳戶│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陳│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永壽,假冒G○○配│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
│ │ │偶之胞妹「張小燕」│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身分,向G○○借款│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使G○○信以為真│ │R○○、│ │追徵其價額。 │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該詐欺集│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年12月5日12時│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6分,匯款17萬元至 │ │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右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2│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詹○○上揭│強哥、 │A○○2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5日11時7分許│中國信託林│張○○、│玄○○15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李○,│口分行帳戶│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友人「謝淑芳」│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李○借款,│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
│ │ │使李○信以為真而陷│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R○○、│ │其價額。 │
│ │ │106年12月6日11時42│ │及該詐欺│ ├────────────┤
│ │ │分,匯款5萬元至右 │ │集團其他│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列帳戶。 │ │不詳成員│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3│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何○○上揭│強哥、 │A○○8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7日12時50分 │國泰世華商│張○○、│玄○○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前,以LINE通訊軟│業銀行帳戶│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體聯絡癸○○,假冒│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友人「賴美珍」身分│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向癸○○借款,使│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癸○○信以為真而陷│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R○○、│ │其價額。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 │ │該詐欺集│ ├────────────┤
│ │ │106年12月7日12時50│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分,匯款2萬元至右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列帳戶。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黃馨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何○○上揭│強哥、 │A○○4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6日10時許, │國泰世華商│張○○、│玄○○3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以LINE通訊通訊軟體│業銀行帳戶│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聯絡黃馨蟬,假冒友│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人「春香」身分,向│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
│ │ │Q○○借款,使黃馨│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R○○、│ │其價額。 │
│ │ │成員指示,於106年 │ │該詐欺集│ ├────────────┤
│ │ │12月6日15時25分,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戶。 │ │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鄭○○上揭│強哥、 │A○○1092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7日11時15分 │中華郵政大│張○○、│玄○○81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許,撥打電話與薛淑│肚郵局帳戶│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妃,假冒鄰居「陳春│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香」身分,向c○○│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
│ │ │借款,使c○○信以│ │余○○、│ │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a○○、│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R○○、│ │時,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106年12月7日│ │該詐欺集│ ├────────────┤
│ │ │14時16分,匯款27萬│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3000元至右列帳戶。│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6│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何○○上揭│強哥、 │A○○68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7日10時50分 │中華郵政大│張○○、│玄○○51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林靜│甲郵局帳戶│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芳,假冒友人「倪瑞│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琴」身分,向巳○○│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
│ │ │借款,使巳○○信以│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R○○、│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106年12月7日│ │該詐欺集│ ├────────────┤
│ │ │12時30分,匯款17萬│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金門求職網上刊登訊息,許○○於107年1月16日見該訊息後│
│ │,便與自稱「林雅萱」之人聯繫,該人遂向許○○稱提供帳戶給臺灣運動彩券股份│
│ │有限公司,就可以定期獲得報酬等語,許○○便於107年1月18日13時30分許,在金│
│ │門縣○○鎮○○○路○○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許○○臺灣銀行金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6年1月19日領取) │
├──┼────────────────────────────────────┤
│ 2 │沈○○於107年1月14日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沈○○稱│
│ │:租用帳戶,1本1期10天,1萬元,用領3萬元等語,沈○○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 │示,於107年1月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壢興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沈○○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沈○○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沈○○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7年1月17日領取) │
├──┼────────────────────────────────────┤
│ 3 │張○○於106年12月底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張○○稱 │
│ │:須提供帳戶給公司等語,張○○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1日10時 │
│ │57分許,在統一便利超商群弘益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7年1月3日領取) │
├──┼────────────────────────────────────┤
│ 4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提供每本帳戶,可領取每月3萬元現金,少年高○○ │
│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看見後遂向魏○○借用下列帳戶,於106年12月25日前不久 │
│ │,在統一便利超商東保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魏○○合作金庫商業基隆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6年12月25日領取) │
├──┼────────────────────────────────────┤
│ 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8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楊○○,對其稱若要借款, │
│ │需提供財力證明,經會計師作帳後才能辦理辦理貸款等語,楊○○便依該詐欺集團│
│ │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6日1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寄送下列帳戶。│
│ │①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楊○○中華郵政臺北東園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6 年12月26日領取) │
├──┼────────────────────────────────────┤
│ 6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16時許,撥打電話對李○○稱:提供金融帳戶可 │
│ │每10天領取1萬元等語,李○○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6日16時許│
│ │後不久,在新竹縣○○鎮○○路、和江街口之統一便利超商東亭門市,將下列帳戶│
│ │寄出。 │
│ │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6年12月18日領取) │
├──┼────────────────────────────────────┤
│ 7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31日17時許,以LINE向林○○稱:出租每本帳戶,每 │
│ │星期可領3000元等語,林○○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2日19時47分 │
│ │許,在新北市○○區○○街○○號統一便利超商美慈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林○○中國信託銀行瑞光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林○○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7年1月4日領取) │
├──┼────────────────────────────────────┤
│ 8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2日15時許,以LlNE向傅○○稱:提供帳戶與畢諾克 │
│ │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1本存簿可領1萬元等語,傅○○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年12月27日,將下列帳戶寄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又對傅○○稱:因該據點 │
│ │名額已滿,包裹要重新退回寄送,傅○○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9 │
│ │日15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傅○○中華郵政鹽埔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7年1月11日領取) │
├──┼────────────────────────────────────┤
│ 9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日,以LINE向林○○稱:提供帳戶與公司,就可獲 │
│ │取薪資等語,林○○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13日17時45分許,在 │
│ │桃園市○○區○○○路○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中華郵政大溪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6 年12月15日領取) │
├──┼────────────────────────────────────┤
│ 10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9日17時57分許,以LINE向張○○稱:提供帳戶給畢諾│
│ │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就可獲取每期10天1萬元薪資等語,張○○便依該詐欺集 │
│ │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9日1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統一便利超 │
│ │商南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張○○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6年12月11日領取) │
├──┼────────────────────────────────────┤
│ 1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9日9時17分許,以LINE向蘇珮娟稱:提供帳戶,就可 │
│ │獲1本帳戶3萬元薪資等語,蘇珮娟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蘇珮娟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辛○○於106年12月11日領取) │
└──┴────────────────────────────────────┘
附表六:
┌─┬───┬─────────┬─────┬────┬──────┬────────────┐
│編│被害人│遭 詐 欺 方 式│匯入之人頭│共 犯│犯 罪 所 得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維 持 原 判) │
├─┼───┼─────────┼─────┼────┼──────┼────────────┤
│ 1│Z○○│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張○○上揭│強哥、 │A○○1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月7日18時57分許│合作金庫商│張○○、│玄○○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Z○○│業銀行彰儲│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對其謊稱:在網路│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購物時,系統設定錯│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誤,需依指示操作提│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款機云云,使Z○○│ │辛○○、│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亥○○、│ │追徵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H○○、│ ├────────────┤
│ │ │員指示,於107年1月│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日20時29分,匯款3│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N○○│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張○○上揭│強哥、 │A○○1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月7日20時許,撥│合作金庫商│張○○、│玄○○7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打電話與N○○,對│業銀行彰儲│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其謊稱:網路購物時│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系統設定錯誤,需依│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
│ │ │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使N○○信以為真│ │辛○○、│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亥○○、│ │其價額。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H○○、│ ├────────────┤
│ │ │匯款2萬5103元入右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列帳戶中。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張○○上揭│強哥、 │A○○12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月5日7時許,用 │合作金庫商│張○○、│玄○○9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LINE通訊軟體聯絡古│業銀行彰儲│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棟文,假冒「張北斗│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丙○○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款,使丙○○信以為│ │余○○、│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 │辛○○、│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亥○○、│ │追徵其價額。 │
│ │ │委由員工呂麟宗於 │ │H○○、│ ├────────────┤
│ │ │107年1月7日12時25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分,匯款30萬元入右│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列帳戶中。 │ │詳成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張○○上揭│強哥、 │A○○36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月7日19時許,撥│合作金庫商│張○○、│玄○○27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打電話與酉○○,對│業銀行彰儲│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其謊稱:網路購物時│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將其信用卡設定為廠│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
│ │ │商扣款卡號,需依指│ │余○○、│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辛○○、│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使酉○○信以為真而│ │亥○○、│ │徵其價額。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H○○、│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07年1月7日19時42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匯款9008元入右│ │詳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列帳戶中。 │ │ │ │得新臺幣貳拾柒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魏○○上揭│強哥、 │A○○64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6日14時7分 │合作金庫商│張○○、│玄○○48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林金│業銀行基隆│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
│ │ │盛,假冒姪女「羅加│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晴」身分,向卯○○│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
│ │ │借款,使卯○○信以│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為真陷於錯誤,便依│ │辛○○、│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亥○○、│ │追徵其價額。 │
│ │ │,於於106年12月26 │ │H○○、│ ├────────────┤
│ │ │日14時47分,匯款16│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萬元入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6│黃素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楊○○上揭│強哥、 │A○○1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追加│年12月28日8時許, │台北富邦商│張○○、│玄○○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起訴書│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業銀行桂林│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移送│黃素娥,假冒友人「│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併辦意│賴秀玉」身分,向黃│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旨書均│素娥借款,使黃素娥│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誤載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辛○○、│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己○○│便依該詐騙欺團成員│ │亥○○、│ │追徵其價額。 │
│ │) │指示,委由女兒江淑│ │H○○、│ ├────────────┤
│ │ │麗匯款3萬元入右列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楊○○上揭│強哥、 │A○○8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6日13時許,│台北富邦銀│張○○、│玄○○6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撥打電話與地○○,│行桂林分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友人「郭醫師」│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地○○借款│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使地○○信以為真│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辛○○、│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委│ │亥○○、│ │其價額。 │
│ │ │由其兄孫澄源,於 │ │H○○、│ ├────────────┤
│ │ │106年12月27日9時56│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分,匯款20萬元(追│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加起訴書、移送併辦│ │詳成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意旨書均誤載為21萬│ │ │ │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 │8000元)入右列帳戶│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楊○○上揭│強哥、 │A○○101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8日21時15分│中華郵政臺│張○○、│玄○○7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張婷│北東園郵局│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尹,對其謊稱:之前│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因操作│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
│ │ │疏失,需依指示操作│ │余○○、│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提款機云云,使張婷│ │辛○○、│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亥○○、│ │追徵其價額。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H○○、│ ├────────────┤
│ │ │成員指示,於106年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2月28日21時38分,│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匯款2萬5279元入右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U○○│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楊○○上揭│強哥、 │A○○408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5日10時許,│中華郵政臺│張○○、│玄○○306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撥打電話與U○○假│北東園郵局│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冒友人「江純惠」身│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分,向U○○借款,│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
│ │ │使U○○信以為真而│ │余○○、│ │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陷於錯誤,於106年 │ │辛○○、│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12月27日12時,匯款│ │亥○○、│ │追徵其價額。 │
│ │ │10萬2000元入右列帳│ │H○○、│ ├────────────┤
│ │ │戶。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參佰零陸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0│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張○○上揭│強哥、 │A○○744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11日11時45分│安泰商業銀│張○○、│玄○○558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唐瑞│行大里分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萍假冒友人「陳希玲│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天○○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
│ │ │款,使天○○信以為│ │余○○、│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辛○○、│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亥○○、│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2月11日 │ │H○○、│ ├────────────┤
│ │ │13時23分,匯款18萬│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000元入右列帳戶。│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伍佰伍拾捌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附表七: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徵求餐廳工作人員訊息,王○○遂用LINE與暱稱「陳│
│ │曉慧」聯繫,「陳曉慧」要求提供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以便公司使用,王○○便依該│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便利商店,將下列帳戶 │
│ │寄出。 │
│ │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領取)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胡○○,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使用,1本帳戶領 │
│ │5000元,月領3萬元、2本帳戶期領1萬元、月領6萬元,1期10天,1月3期等語,胡 │
│ │淑芬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上午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全 │
│ │家便利商店埔里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 │
├──┼────────────────────────────────────┤
│ 3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中以LINE與吳○○聯繫,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 │
│ │使用,1本帳戶月領3萬元等語,吳○○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 │
│ │日上午某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吳○○中華郵政竹山東埔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中華郵政竹山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 │
├──┼────────────────────────────────────┤
│ 4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稱:因投注公司進出金額龐大,提供帳戶可賺取薪│
│ │資,黃○○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14時許,在全家便利商店 │
│ │中壢欣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黃○○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黃○○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領取) │
├──┼────────────────────────────────────┤
│ 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9日以LINE向林○○稱:將帳戶給博奕公司,1本存摺│
│ │使用5天領5000元,可以領6次,等於1個月可領3萬元等語,林○○遂於106年11月 │
│ │20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 │
├──┼────────────────────────────────────┤
│ 6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陳○○於106年11月21日前不久,將 │
│ │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陳○○中華郵政六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 │
├──┼────────────────────────────────────┤
│ 7 │該詐欺集團向李○○稱:每提供本存摺,可日領1000元,而李○○依該詐欺集團成│
│ │員指示,於106年11月20日下午,在全家便利超商內埔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李○○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②李○○臺灣銀行龍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領取) │
├──┼────────────────────────────────────┤
│ 8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提供帳戶1天可賺取租金1000元為由,要求王○○寄送金融帳戶 │
│ │,王○○信遂於106年11月20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王○○中華郵政里港三和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2日領取) │
├──┼────────────────────────────────────┤
│ 9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1日9時30分許,向阮○○稱:可替其作帳提高貸款金│
│ │額等語,阮○○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21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 │
│ │市○○區○○街○○○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阮○○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2日領取) │
├──┼────────────────────────────────────┤
│ 10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柯○○謊稱可貸款與柯○○,柯○○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年11月22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②柯○○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3日領取) │
├──┼────────────────────────────────────┤
│ 1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貸款訊息,蘇○○於106年11月21日16時53分許,撥 │
│ │打電話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便於106年11月22日13時56分許,在新北市○○ ○
○ ○區○○○路○段○○○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林口簡易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曾舒珮之中華郵政莿桐郵局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3日領取) │
├──┼────────────────────────────────────┤
│ 12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中旬向蔡吉成稱:可以5000元之代價租借帳戶,蔡吉 │
│ │成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中旬,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蔡吉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3日領取) │
├──┼────────────────────────────────────┤
│ 13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羅○○於106年11月21日前某日,將 │
│ │下列帳戶寄出。 │
│ │①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羅○○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 │
├──┼────────────────────────────────────┤
│ 14 │莊○○於106年11月18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員張貼 │
│ │之兼職訊息,便在與該詐欺集團聯繫後,於106年11月18日20時6分許,在統一便利│
│ │超商青雲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莊○○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 │
│ │(由R○○於106年11月22日領取) │
└──┴────────────────────────────────────┘
附表八:
┌─┬───┬─────────┬─────┬────┬──────┬────────────┐
│編│被害人│遭 詐 欺 方 式│匯入之金融│共 犯│犯 罪 所 得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維 持 原 判) │
├─┼───┼─────────┼─────┼────┼──────┼────────────┤
│ 1│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胡○○上揭│強哥、 │A○○6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1時32分│合作金庫商│張○○、│玄○○45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江紅│業銀行埔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嬌,假冒友人「秀子│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戊○○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
│ │ │款,使戊○○信以為│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R○○、│ │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2日 │ │黃文勳、│ ├────────────┤
│ │ │12時7分,匯款15萬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2│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胡○○上揭│強哥、 │A○○1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3日10時55分│合作金庫商│張○○、│玄○○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林鴻│業銀行埔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秀,假冒友人「小蘭│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午○○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款,使午○○信以為│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R○○、│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3日 │ │黃文勳、│ ├────────────┤
│ │ │12時30分,匯款3萬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陳○○上揭│強哥、 │A○○132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9時14分│中華郵政竹│張○○、│玄○○9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劉邦│山郵局帳戶│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寧,對其謊稱之前網│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路購物重複扣款為由│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余○○、│ │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云云,使W○○信以│ │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R○○、│ │,追徵其價額。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黃文勳、│ ├────────────┤
│ │ │示,於106年11月22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日20時13分、20時15│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匯款2萬9989元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3102元至右列帳戶│ │ │ │得新臺幣玖拾玖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①陳○○上│強哥、 │A○○351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9時35分│揭中華郵政│張○○、│玄○○263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許,撥打電話與賴子│竹山郵局帳│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涵,對其謊稱:之前│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重複扣款為│②吳○○上│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揭中華郵政│余○○、│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款機云云,使b○○│竹山東埔蚋│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郵局帳戶 │R○○、│ │,追徵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黃文勳、│ ├────────────┤
│ │ │員指示,於106年11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月22日: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㈠20時16分、20時21│ │詳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分、20時47分,匯款│ │ │ │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參元沒收│
│ │ │2萬123元、7811元、│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2萬9985元至右列①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帳戶。 │ │ │ │額。 │
│ │ │㈡20時43分,匯款2 │ │ │ │ │
│ │ │萬9985元至右列②帳│ │ │ │ │
│ │ │戶。 │ │ │ │ │
├─┼───┼─────────┼─────┼────┼──────┼────────────┤
│ 5│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①陳○○上│強哥、 │A○○479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6時47分│揭中華郵政│張○○、│玄○○35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丁鈺│竹山郵局帳│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容,對其謊稱:之前│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因人為│②吳○○上│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
│ │ │疏失導致重複扣款為│揭中華郵政│余○○、│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竹山東埔蚋│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款機云云,使甲○○│郵局帳戶 │R○○、│ │,追徵其價額。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③黃○○上│黃文勳、│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揭華南商業│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員指示,於106年11 │銀行樹林分│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月22日: │行帳戶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㈠20時22分,匯款2 │ │ │ │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
│ │ │萬9985元至右列①帳│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戶。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㈡20時52分,匯款2 │ │ │ │額。 │
│ │ │萬9985元至右列②帳│ │ │ │ │
│ │ │戶。 │ │ │ │ │
│ │ │㈢19時46分、20時34│ │ │ │ │
│ │ │分,匯款2萬9980、 │ │ │ │ │
│ │ │2萬9985元至右列③ │ │ │ │ │
│ │ │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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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黃○○上揭│強哥、 │A○○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8時許,│華南商業銀│張○○、│玄○○1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未○○,│行樹林分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對其謊稱:之前網路│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購物重複訂購商品為│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款機云云,使未○○│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R○○、│ │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黃文勳、│ ├────────────┤
│ │ │員指示,於106年11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月22日20時16分,匯│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款5123元至右列帳戶│ │詳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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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黃○○上揭│強哥、 │A○○119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8時22分│華南商業銀│張○○、│玄○○8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黃婷│行樹林分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筠,對其謊稱:之前│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作業錯誤,│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日後會自動扣款為由│ │余○○、│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 │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機云云,使O○○信│ │R○○、│ │,追徵其價額。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黃文勳、│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指示,於106年11月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2日19時35分,匯款│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2萬9984元至右列帳 │ │ │ │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
│ │ │戶。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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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黃○○上揭│強哥、 │A○○601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7時56分│彰化商業銀│張○○、│玄○○451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郭鑑│行土城分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宇,對其謊稱:之前│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下單錯誤為│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 │余○○、│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款機云云,使F○○│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R○○、│ │追徵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黃文勳、│ ├────────────┤
│ │ │員指示,於106年11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月22日18時38分、18│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時50分、18時52分、│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19時14分、19時17分│ │ │ │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壹元沒收│
│ │ │、19時19分,匯款2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萬9989元、2萬800元│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9622元、2萬9985 │ │ │ │額。 │
│ │ │元、2萬9985元、2萬│ │ │ │ │
│ │ │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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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Y○○│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林○○上揭│強哥、 │A○○632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13時23分│中華郵政太│張○○、│玄○○474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鄭淑│平宜欣郵局│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姝,假冒姪女身分,│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因玩股票與林○○有│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
│ │ │借貸關係,想要借27│ │余○○、│ │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萬元解決債務問題,│ │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隔週即會歸還云云,│ │R○○、│ │,追徵其價額。 │
│ │ │致使Y○○陷於錯誤│ │黃文勳、│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員指示,於106年11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月22日14時30分,匯│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款15萬8000元至右列│ │ │ │得新臺幣肆佰柒拾肆元沒收│
│ │ │帳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10│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王○○上揭│強哥、 │A○○1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4日,用LINE│臺灣中小企│張○○、│玄○○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通訊軟體聯絡J○○│業銀行屏東│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友人「張金珠│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J○○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款,使J○○信以為│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真而陷於錯誤,而依│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R○○、│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8日 │ │黃文勳、│ ├────────────┤
│ │ │14時13分,匯款3萬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K○○│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①王○○上│強哥、 │A○○239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7日16時許,│揭台新國際│張○○、│玄○○17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K○○,│商業銀行屏│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對其謊稱:之前網路│東分行帳戶│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購物時,因作業疏失│②王○○上│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
│ │ │導致分期連續扣款,│揭合作金庫│余○○、│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使K○○信以為真而│商業銀行埔│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里分行帳戶│R○○、│ │,追徵其價額。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黃文勳、│ ├────────────┤
│ │ │106年11月27日: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㈠17時53分,匯款2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萬9985元至右列①帳│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戶。 │ │ │ │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元沒收│
│ │ │㈡18時,匯款2萬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9985元至右列②帳戶│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12│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王○○上揭│強哥、 │A○○4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7日,撥打電│台新國際商│張○○、│玄○○3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話與子○○,假冒友│業銀行屏東│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人「洪碧珠」身分,│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向子○○借款,使林│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
│ │ │秀玉信以為真而陷於│ │余○○、│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a○○、│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團成員指示,而委由│ │R○○、│ │徵其價額。 │
│ │ │其夫於106年11月27 │ │黃文勳、│ ├────────────┤
│ │ │日11時45分、12時13│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分,匯款1萬元、9萬│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元至入右列帳戶。 │ │詳成員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王○○上揭│強哥、 │A○○14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5日15時26分│中華郵政里│張○○、│玄○○10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起至同日17時8分 │港三和路郵│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許止期間,撥打電話│局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與T○○,對其謊稱│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
│ │ │:之前網路購物時,│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因作業疏失導致大量│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訂貨,使T○○信以│ │R○○、│ │追徵其價額。 │
│ │ │為真陷於錯誤,便依│ │黃文勳、│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年11月25日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6時31分、16時50分│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匯款2萬9985元、 │ │ │ │得新臺幣壹佰零伍元沒收,│
│ │ │5089元至右列帳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4│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王○○上揭│強哥、 │A○○64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3日12時56分│中華郵政里│張○○、│玄○○48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同年月24日10時│港三和路郵│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41分許、11時4分許 │局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
│ │ │絡宇○○,假冒友人│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王秀蓉」身分,向│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宇○○借款,使林秀│ │R○○、│ │追徵其價額。 │
│ │ │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黃文勳、│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成員指示,於106年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1月24日14時26分,│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依指示匯款16萬元至│ │ │ │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
│ │ │入右列帳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5│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王○○上揭│強哥、 │A○○4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5日15時10分│中華郵政里│張○○、│玄○○3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許,撥打電話與王婕│港三和路郵│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妮,對其謊稱:之前│局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因作業│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
│ │ │疏失導致誤設分
期約│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定轉帳,會重複扣款│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使乙○○信以為真│ │R○○、│ │其價額。 │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黃文勳、│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年11月25日15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時54分,匯款1萬元 │ │詳成員 │ │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至入右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①王○○上│強哥、 │A○○615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5日16時許,│揭中華郵政│張○○、│玄○○461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撥打電話與L○○,│里港三和路│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對其謊稱:因網路購│郵局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物時變成分期付款云│②張○○上│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
│ │ │云,使L○○信以為│揭華南商業│余○○、│ │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銀行板橋分│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行帳戶 │R○○、│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5日 │③張○○上│黃文勳、│ ├────────────┤
│ │ │㈠16時50分、17時26│揭永豐商業│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分,匯款2萬9989元 │銀行江子翠│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3985元至右列①帳│分行帳戶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戶。 │④王○○上│ │ │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
│ │ │㈡17時11分、17時56│揭合作金庫│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分,匯款2萬9985元 │商業銀行埔│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2萬9989元至右列 │里分行帳戶│ │ │額。 │
│ │ │②帳戶。 │ │ │ │ │
│ │ │㈢18時13分,匯款2 │ │ │ │ │
│ │ │萬9985元至右列③帳│ │ │ │ │
│ │ │戶 │ │ │ │ │
│ │ │㈣18時18分,匯款2 │ │ │ │ │
│ │ │萬9985元至右列④帳│ │ │ │ │
│ │ │戶 │ │ │ │ │
├─┼───┼─────────┼─────┼────┼──────┼────────────┤
│17│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阮○○上揭│強哥、 │A○○68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4日10時許,│玉山商業銀│張○○、│玄○○51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撥打電話與壬○○,│行林口分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胞妹「吳雪女」│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壬○○借款│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
│ │ │,使壬○○信以為真│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R○○、│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4日11 │ │黃文勳、│ ├────────────┤
│ │ │時22分,匯款17萬元│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至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8│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阮○○上揭│強哥、 │A○○8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4日13時許,│中國信託商│張○○、│玄○○6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撥打電話與丑○○,│業銀行林口│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女兒身分,向林│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秀清借款,使丑○○│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員指示,於106年11 │ │R○○、│ │其價額。 │
│ │ │月24日13時33分,匯│ │黃文勳、│ ├────────────┤
│ │ │款20萬元(追加起訴│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書、移送
併辦意旨書│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均誤載為17萬元)至│ │詳成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右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阮○○上揭│強哥、 │A○○8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7日12時許,│兆豐國際商│張○○、│玄○○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業銀行楠梓│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申○○,假冒友人「│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魏秀珍」身分,向邱│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淑惠借款,使申○○│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R○○、│ │其價額。 │
│ │ │員指示,於106年11 │ │黃文勳、│ ├────────────┤
│ │ │月27日14時43分,匯│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款2萬元入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阮○○上揭│強哥、 │A○○1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7日13時40分│兆豐國際商│張○○、│玄○○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蔣玉│業銀行楠梓│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金,假冒姪女「莊冬│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梅」身分,向X○○│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借款,使X○○信以│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R○○、│ │追徵其價額。 │
│ │ │示,於106年11月27 │ │黃文勳、│ ├────────────┤
│ │ │日,匯款3萬元入右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柯○○上揭│強哥、 │A○○3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7日10時25分│臺灣中小企│張○○、│玄○○24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許,撥打電話與陳敏│業銀行彰化│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卿,假冒友人「麗惠│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陳○○借│(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
│ │ │款,使陳○○信以為│參與)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R○○、│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7日 │ │該詐欺集│ ├────────────┤
│ │ │11時35分,匯款8萬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2│陳林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柯○○上揭│強哥、 │A○○36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琴 │年11月21日18時52分│彰化第一信│張○○、│玄○○27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許、106年11月27日 │(黃文勳 │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10時56分許,撥打電│未參與)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話與I○○○,假冒│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
│ │ │以前同事「呂素芬」│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身分,向I○○○借│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款,使I○○○信以│ │R○○、│ │追徵其價額。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該詐欺集│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示,於106年11月27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4時22分,匯款9 │ │ │ │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3│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柯○○上揭│強哥、 │A○○8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7日,撥打電│臺灣中小企│張○○、│玄○○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話與辰○○,假冒友│業銀行彰化│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人「李妙玲」身分,│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向辰○○借款,使林│(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淑昭信以為真而陷於│參與) │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R○○、│ │其價額。 │
│ │ │年11月28日10時34分│ │該詐欺集│ ├────────────┤
│ │ │,匯款2萬元至右列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帳戶。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4│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蘇○○上揭│強哥、 │A○○6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日19時43分 │台北富邦商│張○○、│玄○○4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謝嘉│業銀行林口│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慧,對其謊稱:因網│簡易型分行│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路購物時設定分期付│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
│ │ │款錯誤將連續扣款云│(黃文勳未│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云,使d○○L○○│參與)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R○○、│ │其價額。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該詐欺集│ ├────────────┤
│ │ │員指示,於106年12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月2日20時33分,匯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款1萬5123元至右列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帳戶。 │ │ │ │得新臺幣肆拾伍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5│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蘇○○上揭│強哥、 │A○○20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1日12時許, │台北富邦商│張○○、│玄○○15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S○○,│業銀行林口│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友人「朱純惠」│簡易型分行│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S○○借款│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
│ │ │,使S○○信以為真│(黃文勳未│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參與)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R○○、│ │其價額。 │
│ │ │於106年12月1日12時│ │該詐欺集│ ├────────────┤
│ │ │27分,匯款5萬元至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右列帳戶。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6│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蘇○○上揭│強哥、 │A○○119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2日17時41分 │台北富邦商│張○○、│玄○○8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徐浩│業銀行林口│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洋,對其謊稱:之前│簡易型分行│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登記為批發│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商需要每月扣款,需│(黃文勳未│余○○、│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要操作ATM取消云云 │參與) │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使宙○○信以為真│ │R○○、│ │,追徵其價額。 │
│ │ │而陷於錯誤,於106 │ │該詐欺集│ ├────────────┤
│ │ │年12月2日18時37分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匯款2萬9985元至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右列帳戶。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7│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蘇○○上揭│強哥、 │A○○8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2月1日12時許, │台北富邦商│張○○、│玄○○6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D○○,│業銀行林口│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友人「秀玲」身│簡易型分行│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分,向D○○借款,│帳戶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
│ │ │使D○○信以為真而│(黃文勳未│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參與) │a○○、│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R○○、│ │其價額。 │
│ │ │106年12月1日12時34│ │該詐欺集│ ├────────────┤
│ │ │分,匯款2萬元入右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列帳戶。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8│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蔡吉成上揭│強哥、 │A○○7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9日11時許,│臺灣中小企│張○○、│玄○○54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撥打電話與M○○,│業銀行南崁│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胞妹「彭麗娟」│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M○○借款│(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
│ │ │,使M○○信以為真│參與)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R○○、│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9日12 │ │該詐欺集│ ├────────────┤
│ │ │時36分,匯款18萬元│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入右列帳戶。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9│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蔡吉成上揭│強哥、 │A○○120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30日10時11分│合作金庫商│張○○、│玄○○9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許,撥打電話與曹鳳│業銀行南崁│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梅,假冒友人「唐素│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蓮」身分,向C○○│(黃文勳未│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借款,使C○○信以│參與) │余○○、│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依│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指示於106年11月30 │ │R○○、│ │追徵其價額。 │
│ │ │日12時2分,匯款3萬│ │該詐欺集│ ├────────────┤
│ │ │元至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詳成員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王○○上揭│強哥、 │A○○114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2日9時許, │合作金庫商│張○○、│玄○○855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撥打電話與黃○○,│業銀行埔里│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假冒友人「張靜芝」│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黃○○借款│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使黃○○信以為真│ │余○○、│ │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a○○、│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詐欺欺團成員指示,│ │R○○、│ │時,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2日10 │ │黃文勳、│ ├────────────┤
│ │ │時15分,匯款28萬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5000元至右列帳戶。│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捌佰伍拾伍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31│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羅○○上揭│強哥、 │A○○12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3日10時12分│合作金庫商│張○○、│玄○○9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 │許,撥打電話與莊美│業銀行龜山│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娟,假冒友人「宇娟│分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身分,向E○○借│ │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款,使E○○信以為│ │余○○、│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a○○、│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R○○、│ │追徵其價額。 │
│ │ │,於106年11月23日 │ │黃文勳、│ ├────────────┤
│ │ │10時56分,匯款30萬│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元至右列帳戶。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詳成員 │ │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2│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①羅○○上│強哥、 │A○○719元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年11月24日20時30分│揭玉山商業│張○○、│玄○○539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許,撥打電話與姜素│銀行桃園分│A○○、│ │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所 │
│ │ │雲,對其謊稱:之前│行帳戶 │玄○○、│ │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未扣│
│ │ │網路購物時錯誤,會│②張○○上│林柏帆、│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
│ │ │重複扣款12次,使姜│揭彰化商業│余○○、│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素雲信以為真而陷於│銀行雙和分│a○○、│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行帳戶 │R○○、│ │,追徵其價額。 │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黃文勳、│ ├────────────┤
│ │ │年11月24日: │ │該詐欺集│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㈠20時51分,匯款2 │ │團其他不│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萬9989元至右列①帳│ │詳成員 │ │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戶。 │ │ │ │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
│ │ │㈡21時34分、21時37│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分、21時54分、22時│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7分、22時16分、22 │ │ │ │額。 │
│ │ │時25分,匯款2萬 │ │ │ │ │
│ │ │8985元、985元、2萬│ │ │ │ │
│ │ │9985元、2萬9985元 │ │ │ │ │
│ │ │、3萬元、2萬9985元│ │ │ │ │
│ │ │至右列②帳戶。 │ │ │ │ │
└─┴───┴─────────┴─────┴────┴──────┴────────────┘
附表九(扣案物品):
┌─┬────────────────────┐
│1 │時間:107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起至同日13時│
│ │10分許止 │
│ │地點: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
│ │A○○:iphone8plus行動電話1支、ipad1臺 │
│ │、iphone5s行動電話1支、筆記本3本、預付卡│
│ │電話卡5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薪資袋2個、etc儲值單4張、牌照繳款書1張、│
│ │預付卡申請書1張、新臺幣36500元、白色電腦│
│ │主機1臺。 │
├─┼────────────────────┤
│2 │時間:107年6月15日13時40分許起至同日13時│
│ │45分許止 │
│ │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天雲宮旁 │
│ │A○○:iphone6、iphone6S行動電話各1支 │
├─┼────────────────────┤
│3 │時間:107年05月27日14時10分許起至同日15 │
│ │時10分許止 │
│ │地點:南投縣○○鄉○街村○○街○巷○○號 │
│ │玄○○:iphone8、iphone6、iphone5c行動電│
│ │話各1支。 │
└─┴────────────────────┘
附表十(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
│被害人│遭 詐 欺 方 式│匯入之金融│共 犯│犯 罪 所 得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帳戶 │ │ │ (撤 銷 改 判) │
├───┼─────────┼─────┼────┼──────┼────────────┤
│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莊○○如附│強哥、 │A○○600元 │A○○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
│ │年11月21日14時30分│表七編號14│張○○、│玄○○450元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
│ │許,用LINE通訊軟體│所示第一商│A○○、│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 │聯絡P○○,假冒胞│業銀行連城│玄○○、│ │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
│ │妹「黃麗敏」身分,│分行帳戶 │林柏帆、│ │表九編號2所示行動電話貳 │
│ │向P○○借款,使黃│ │余○○、│ │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麗霞信以為真而陷於│ │a○○、│ │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R○○、│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黃文勳、│ │。 │
│ │年11月21日15時許,│ │該詐欺集│ ├────────────┤
│ │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 │團其他不│ │玄○○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
│ │戶。 │ │詳成員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拾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 │ │ │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
│ │ │ │ │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