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王志偉
被
上訴 人 大友真一
陳茂城
毘沙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杉浦康成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5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8 年度附民字第51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友真一、陳茂城被訴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業已
諭知被上訴人大友真一、陳茂城無罪在案,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
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王志偉之訴,茲
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大友真一及陳茂城仍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
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
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