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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附民上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明弘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漢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7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傷害案件,被上訴人於原 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 109年7月2日以109年附民字第50號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不 服;於刑案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號) ,經上訴人即被告黄明弘提起上訴,上訴人等即對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經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09年 度上訴字第2067號)駁回上訴。而本件上訴人提起之損害賠 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