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永鈺
上列
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
546 號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32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江永鈺明知彰化
縣○○市○○段地號648 號土地及其上所種植之酪梨樹,已
於民國107 年間,由「祭祀公業江四合」出售予「國雄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並將上開土地及酪梨樹之所有權移轉予委
託「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地之「清源地產股份有限公
司」( 負責人陳永卿) 。後經陳永卿同意,於107 年10月5
日,將酪梨樹贈與謝獎得,現為謝獎得所有物。
詎被告竟
意
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竊盜犯意,於107 年10月24日14時30
分許,委託不知情之羅文昌駕駛吊車,前往員林市○○段地
號648 號土地(即彰化縣○○市○○街○○○ 號旁空地),將
謝獎得所有之酪梨樹吊至江永鈺指定之彰化縣○○鄉○○路
○○ ○○ 號後方農地。
嗣經謝獎得於同日發現後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第
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
法第364 條亦有明定。
三、查上訴人即被告江永鈺(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
原審法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以109 年度易字
第546 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於110
年2 月9 日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
上訴狀所附原審法院收狀
章戳所示日期為憑。然被告嗣於110 年2 月24日死亡,亦有
被告女兒致電原審法院之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佐。依上開
法律規定,被告經合法
上訴後,於本院判決前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
審未及
審酌,所為有罪之
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