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錦綉
邱莞茹
邱桂香
邱昭勝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王美鳳
曾小萍
潘碧蓮
吳憲政
盧富美
林麗君
陳雅鈴
李耘德
林淑梅
吳雨蓁
歐陽素玲
黃志毅 (黃文隆之繼承人)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共 同
原 告 黃秀慧 (黃文隆之繼承人)
黃秀玲 (黃文隆之繼承人)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被 告 陳柏賢
林岱樺
卓佳蓉
伍詠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
上訴字第26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