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瑀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育姍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被告江漢彰等違
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宣示裁定
原本及
正本,其中「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更正為「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周瑀」更正為「梁育姍」。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梁育姍」誤載為「周瑀」,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