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漢彰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美蒔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江漢彰等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
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關於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
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漢彰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參與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宋美蒔上開被訴違法證券交易法等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
諭知;桑緹亞公司則無
犯罪所得,有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刑事判決為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