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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文華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參  與  人  李佳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6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083號、109年度偵字第3148號,並經法院依職權裁定命上列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前與丁○○、甲○○均不相識。緣丁○○經營牙醫診所,其係有配偶之人,另與甲○○(所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民國103年間起交往,曾與甲○○合資以瑞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瑞奇公司)名義出資購買若干位在臺中市○○區之不動產部分股權而與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觀雲川公司)合資購買該等不動產,復於108年初協議若該等不動產大樓出租或出售之獲利扣除稅金及營運成本後依投資持股比例分配紅利,甲○○獲得分配之紅利未達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不足部分即由丁○○補足(下稱本案協議),後因丁○○與甲○○就甲○○購買不動產要求丁○○擔任保證人等事宜有所爭執,甲○○認丁○○有意結束前揭交往關係,擔心丁○○將來不會履行本案協議,輾轉經由他人介紹委託丙○○代為與丁○○商議先行給付上開900萬元事宜。丙○○明知當時本案協議分配紅利之條件仍未成就,故丁○○尚無補足紅利予甲○○之義務、更無給付丙○○任何金錢之義務,復明知丁○○具有前揭社會地位、婚姻關係及與甲○○間之交往關係,故丁○○不願此等交往關係遭恣意公諸於眾,丙○○認有機可乘而可利用不知情之甲○○名義與丁○○接洽後再藉詞恫嚇丁○○交付金錢,遂意圖為自己及甲○○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先於108年3月24日某時,要求甲○○邀約丁○○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耕讀園書香茶坊○○店洽談,復偕同不知情之王瑞弘(所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往上開茶坊而由王瑞弘見證後與甲○○簽立委託書,待丁○○於108年3月24日20時許抵達上開茶坊後,丙○○即向丁○○表示已獲甲○○全權委託與丁○○洽談糾紛,隨即支開甲○○及王瑞弘,藉詞以丁○○與甲○○結束交往關係必須支付代價云云,向丁○○施壓索款2,300萬元(後降為2,000萬元
  ),間或告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營造其在黑道具有相當背景且精通槍械、其經常受託處理教訓指定對象且有小弟曾出手圍毆指定對象、此事另有其他持槍眾人不惜生命介入處理而其得照會控制等態勢,恫以如丁○○抗拒不從,其即會令小弟至前揭診所舉牌鬧事張揚上開交往關係細節、其蒐集散布之資料將對丁○○傷害甚鉅,且其尚有其他招數迫使丁○○面對,無論丁○○如何求援反擊均將無效,致丁○○心生畏懼,遂與丙○○在臺中市○區等若干地點協商支付內容後,依指示於108年3月26日某時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春水堂人文茶館○○店交付丙○○現金2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票面金額合計960萬元之支票11紙,復由丙○○帶同丁○○前往上開茶坊交付甲○○如附表三所示票面金額合計840萬元之支票7紙,並與甲○○簽立以支付該840萬元結束其等工程投資及各項合作等關係之和解書1紙,甲○○再將如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支票交付丙○○作為報酬;丁○○此後陸續於108年3月至000年0月間以現金500萬元兌現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支票、以現金225萬元兌現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支票,丙○○終以恐嚇使丁○○交付現金合計925萬元及其餘票面金額合計1,075萬元之支票13紙得逞。丁○○後於友人協助下報警處理,經向甲○○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及辯護人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前揭時間受證人甲○○委託,與告訴人丁○○(下稱告訴人)協商,期間曾對告訴人陳述如附表一所示言語,並自告訴人處取得現金2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共11紙,並帶同告訴人交付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共7紙予證人甲○○,證人甲○○再將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支票交予其作為報酬,且其持有之附表二編號1至4支票均已兌現等情,然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甲○○要跟丁○○切割,委託我處理其等全部的債權債務關係,我起初是電話跟丁○○講會將他欺騙元配及甲○○已經離婚的罪狀訴諸於世,還特別跟他講不會用暴力行為對待他,丁○○就主動約我、問我是否詐欺並要我的身分證資料,我都有給他,丁○○還是在討論後返家考慮後,主動提出2,000萬元解決,問我要分期怎麼處理,金額寫少是丁○○怕他老婆知道他用那麼多錢處理會很難看、希望我配合。我說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不是恐嚇,只是在說之前經歷,且是說如丁○○不處理,我一定是合法處理拿牌子抗議他離婚造假,我有問他走法律途徑也可以,他清楚地講不需要,我沒有恐嚇的意思,丁○○也沒有因此心生畏懼。我跟丁○○互動一直很好,我還讓他拔牙,是後來他不想支付這個錢、跳票才翻臉。如他認為我恐嚇他,應該在聽完我說附表一所示話語後直接去報警,怎麼會還開票給我,並傳訊息感謝我,還委請我去跟觀雲川公司鄭秀葳談股東權分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本案均無惡害通知,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時音量平和,難認被告有何出於恫嚇之言詞;且告訴人於案發當時雖尚無補足紅利予證人甲○○之義務,然依證人甲○○證述及被告所陳,證人甲○○主觀上確實對告訴人有900萬元之民事請求權存在,至於該請求權是否屆至,乃告訴人民事訴訟抗辯事由,與刑法上有無主觀不法所有意圖乃屬二事;又告訴人並非於協商當場即開立支票,如認受恐嚇可報警處理,又何必交付支票,當晚還傳訊感謝被告細心處理他與甲○○之間的事,之後又委任被告處理他與觀雲川公司的糾紛,被告也一直到他的診所看牙,告訴人迄至108年7月才報案,顯見是事後反悔、為脫免債務而提出告訴,縱認被告確有恫嚇之言語,然告訴人交付財物,並非因畏怖心所致,充其量僅該當恐嚇取財未遂等語。經查:
 ㈠被告前與告訴人、甲○○均不相識,而告訴人係經營牙醫診所且係有配偶之人,另與甲○○自103年間起交往,並曾與甲○○合資以瑞奇公司名義出資購買若干位在臺中市○○區之不動產部分股權而與觀雲川公司合資購買該等不動產,復曾於108年初與甲○○簽立本案協議而約定分配紅利之上開條件,後因告訴人與甲○○就甲○○購買不動產要求告訴人擔任保證人等事宜有所爭執,甲○○認告訴人有意結束前揭交往關係,曾輾轉經由他人介紹委託被告代為與告訴人商議給付本案協議約定之上開900萬元事宜,又被告知悉告訴人具有前揭社會地位、婚姻關係及與甲○○間之交往關係,仍於前揭時間,要求甲○○邀約告訴人前往上開茶坊洽談,復偕同王瑞弘前往上開茶坊,由王瑞弘見證後與甲○○簽立委託書,待告訴人抵達上開茶坊後,被告即向告訴人表示已獲甲○○全權委託與告訴人洽談糾紛,隨即支開甲○○及王瑞弘,告以告訴人與甲○○結束交往關係必須支付代價等語而索款2,300萬元(後降為2,000萬元),間或告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告訴人遂與被告協商支付內容,後於前揭時間先後前往上開各該地點,交付被告現金2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票面金額合計960萬元之支票11紙、交付甲○○如附表三所示票面金額合計840萬元之支票7紙,並與甲○○簽立以支付該840萬元結束其等工程投資及各項合作等關係之和解書1紙,甲○○則再將如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支票交付被告作為報酬,告訴人此後又陸續於前揭期間以現金500萬元兌現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支票、以現金225萬元兌現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支票,是以告訴人最終實係交付現金合計925萬元(計算式:200萬元+500萬元+225萬元=925萬元)及其餘票面金額合計1,075萬元(計算式:960萬元-500萬元+840萬元-225萬元=1,075萬元)之支票13紙,告訴人報警處理後警員曾向甲○○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等物。上開各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告訴人與甲○○於偵訊及原審、證人王瑞弘於警、偵訊及原審、證人即被告等人所稱綽號「Ace」之魏龍諺於警、偵訊時之證述可佐(見偵35083卷《下稱偵卷》一第39至48、397至404、547至554、641至643頁、卷二第5至8、135至138、407至410頁、原審卷一第309至338頁、卷二第66至89頁),另有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各該支票及收據、甲○○手寫筆記、和解書、協議書及書稿、委託書、各該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金融機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通信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通話錄音譯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合夥契約書、本案協議、退票理由單、原審勘驗筆錄及終止委託書等件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99至105、111至125、165至195、355至357、389、447至461、465至468、639至647、679至769頁、卷二第51至65、143至149、157至168、219至297、313至321、329至335、411至423頁、偵3148卷第763頁、原審卷一第133至169、228至257、457至469、543至567頁、卷二第239頁),是此部分事實首認定。又被告於108年3月24日告訴人離開上開茶坊後尚有要求告訴人前往臺中市○區等若干地點協商支付內容乙節,為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165號另案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偵卷二第202頁),並據告訴人於原審及前揭另案審理中證稱:我離開上開茶坊開車到彰化時被告又打電話叫我到臺中市○區○○路與○○路口的超商繼續談,我只好再回去,被告主動將和解金額降到2,000萬元,就在那個地方確定2,000萬元,隔日中午被告到我的診所問我如何交付和解金,最後叫我於3月26日中午到上開茶館見面交付現金及支票,並叫我支票面額及張數,之後一起轉往上開茶坊和甲○○碰面等語(見偵卷二第202頁、原審卷一第314頁),並有前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33至143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告訴人交付上開現金及支票之經過,據告訴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說如果我不答應隔天就要叫小弟到我的診所去舉牌,公開讓大眾知道我和甲○○的關係,又說他是黑道老大處理過很多事情、彈匣全國第二多,之前處理事情當事人不聽話他那些小弟就開始打,意思我如果不聽從他,他可能會拿槍彈來對付我、威脅我的生命,那時我已經嚇到六神無主、驚慌失措,被告如果真的要叫小弟到我的診所外面舉牌,到時候會鬧得很難看,我在地方上是風評良好的醫生,在鄉親眼中是孝順的兒子及形象良好的丈夫,我經不起被告這樣做,這讓我很害怕、想息事寧人,就答應被告說的和解條件,我與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對話只是在應付他,被告又到診所來找我,一直在恐嚇施壓,臺中市這麼多牙科,被告為什麼跑到我的診所去看診,他看診就是給我施壓,被告手上還有我很多離婚協議書等,甲○○把我的底細都跟被告講得一清二楚,我很害怕,被告要看牙齒我也不敢不讓他來,後來我詢問友人後報警,於108年5月9日到臺中○○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製作筆錄等語甚為明確(見偵卷二第6至7頁、原審卷一第312至313、317至329頁),而敘及其係因恐生命、身體、名譽等事遭被告加害,遂交付上開財物;參以被告確如前述有藉詞告訴人與甲○○結束交往關係事由而向告訴人索款之情形,結合被告係接連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刻意指明其在黑道具有相當背景且精通槍械、其經常受託處理教訓指定對象且有小弟曾出手圍毆指定對象、此事另有其他持槍眾人不惜生命介入處理而得為其照會控制,又明確表示如告訴人抗拒不從其即會迅令小弟至前揭診所舉牌鬧事張揚上開交往關係細節、其蒐集散布之資料將對告訴人傷害甚鉅,更一再強調其尚有其他招數迫使告訴人面對,無論告訴人如何求援反擊均將無效等語意脈絡,被告顯係知悉告訴人不願上開交往關係遭恣意公諸於眾,仍藉端向告訴人施壓索款無訛。且綜觀告訴人之前揭社會地位及家庭背景,依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被告藉通知告訴人上開言語內容施壓,確實可能使接收上開資訊之告訴人擔憂自己倘無法依被告之要求交付前揭財物,被告即果真會加害其生命、身體及名譽,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怖,堪認告訴人前揭所述有據。
 ㈢又被告介入與告訴人等洽談之過程,迭據告訴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稱:甲○○執意要買復興路那間房子,還要求我幫他作保被我拒絕,我說這時不合買、他又沒有收入所有開銷都是由我,如果他一定要買就要跟他分手,想說不要跟他見面一陣子看他有沒有辦法買,我與他有一個多月沒見面,後來甲○○打電話跟我講要找個朋友跟我談一下,我覺得要談就來談,我去上開茶坊時被告、甲○○及王瑞弘就在那邊等我了,我那時候根本沒有欠甲○○任何一毛錢,本案協議說明如果房子賣掉之後我願意給甲○○900萬元,我說等全部賣完才給甲○○,這個房子還有一部分沒有賣完,且我投資○○那邊雖然是我公司的名字,拿到錢之後我就拿甲○○應得的部份給他,甚至還多給他,又我那時才第一次看到被告,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怎會跟被告有什麼債務糾紛,我沒有委託被告,也沒有答應甲○○要幫甲○○給付要給被告的委託費用,我不曉得他們怎麼拆帳的,只知道我要付2,000萬元,後來被告得寸進尺,已經跟我這邊拿了錢,又假意自告奮勇說要幫我去談○○的大樓,因為還沒有賣完,我沒有委託被告,內容是甲○○早就跟被告講了,被告知道我在○○還有房子沒有賣完,後來被告跟鄭秀葳不曉得私下怎麼談的,我說我900萬元才要賣,鄭秀葳說他只要出700萬元,我等僵持不下,有天被告打電話跟我講甲○○又找了另外一個兄弟要來對付我,要我趕快把那個大樓賣掉好跟甲○○切割,我就只好700萬元賣掉了等語明確(見偵卷二第5至7、136頁、原審卷一第310至315、319至322、326至337頁),而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間歷次傳送訊息之聯繫情形,確實可見告訴人與被告係於其等在上開茶坊會面後始互相傳送訊息,告訴人於此後數小時內即答應被告給付2,000萬元,隨後又詢問被告之姓名、電話等個人資料告訴人交付被告、甲○○前揭現金及支票後,告訴人即於當日晚間向被告明確表示已無必要再與被告聯絡而會封鎖被告,惟被告隨後仍一再主動聯繫告訴人,除不時向告訴人預約門診外,尚多次先行傳送訊息談及觀雲川公司、其負責人鄭秀葳或鄭秀葳提出之交易條件,告訴人大致均係被動回應,甚且多次覆以:「鄭秀葳要向我買瑞奇的股權可以,既然是她自己提出來的就要給一個『合理的價格』」、「我現在沒有心思跟她坐下來談,也許過一陣子再說吧」、「待我沉澱一下再說吧」等語,直至000年0月間始再傳送:「為什麼Ace又跑來我診所搔擾我?」、「蕭先生我不想再跟甲○○小姐有任何瓜葛,也不想再跟她連絡,請您轉告她不要再搔擾我了」等語之訊息予被告,不久被告即與告訴人數次語音通話後談及與鄭秀葳簽約事宜並表示配合參與之意,告訴人則再覆以:「我們自己簽約就好,就不必勞你大駕了」等語,均有前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存卷可查(見偵卷一第685至691頁、原審卷一第133至169頁),而皆與告訴人前開所述與被告素不相識而無何債務糾紛、未曾委託被告有關本案協議或所涉不動產買賣事宜而係被告主動介入等節相合;參以證人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丁○○說要跟我分手,我只是跟丁○○的投資獲利糾紛引發不愉快,想終止投資合約及財務分紅,所以委託被告跟丁○○拿投資的900萬元,我叫被告幫我處理的就是我與丁○○投資○○房地產的900萬這件事情,約定給被告的報酬是他幫我討到債務的3成,被告說他已經幫我跟丁○○和解,沒有拿到900萬元、就是付我840萬元,報酬全部都給被告了,我完全不知道被告除了跟我拿報酬外有跟丁○○拿錢等語(見偵卷二第136頁、原審卷二第81至84頁),證人鄭秀葳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我與丁○○合夥投資,甲○○是暗股,甲○○曾帶被告去找我說丁○○沒有空,錢怎麼算委託被告處理,後來甲○○就沒有出現,後面還有4間房子沒有賣,瑞奇公司佔30%、我佔70%,丁○○想出售,我說我也想賣,才請被告出來談互相買賣多少錢,講好價格之後丁○○自己出來簽約過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9至95頁),而各有提及甲○○因認告訴人有意分手故委託被告先行處理終止投資並給付本案協議所定900萬元、甲○○係自行給付委託被告處理之報酬、本案協議所涉不動產大樓尚未全數出售且係甲○○帶同被告介入與鄭秀葳洽談等情形,此與告訴人前開所述本案協議分配紅利之上開條件迄至案發當時仍未成就、被告係因甲○○委託協商而介入本案協議或所涉不動產買賣事宜等節亦均相符,堪認告訴人於案發當時確實尚無補足紅利予甲○○之義務,更無給付被告任何金錢之義務,且被告當時因甲○○之故而對於本案協議及所涉不動產買賣情形即已相當瞭解。則被告明知此情,仍藉詞以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向告訴人施壓並索討遠逾甲○○所委託協商900萬元之2,300萬元(後降為2,000萬元)鉅額款項,明顯悖於常理,被告顯然具有為自己及甲○○不法所有之意圖,有意利用告訴人所處上開情境向其索款,而針對告訴人為恐嚇取財行為,至為明確。
 ㈣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前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等以為證據(見原審卷一第133至169頁),而證人鄭秀葳於原審審理時亦曾證述如前,提及告訴人同意被告協調價格並自己簽約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至95頁),另證人王瑞弘亦證稱被告與告訴人相談甚歡等情。惟查:
  ⒈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固指久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然該項「不法所有」,除係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亦包括在內。查被告明知證人李家澐所委託之民事債務條件尚未成就,且證人李家澐委託之金額僅900萬元,卻以前揭言詞威逼告訴人交付包括尚未條件成就之民事債務及高額受託處理費用,難謂其無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且其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言語,依照一般人通念觀察,已足使告訴人產生倘不從被告之要求給付財物,被告即將施加前揭危害之恐嚇意涵,並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均如前述,且如被告並無以前揭言語,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支付款項,何需刻意於要求告訴人支付金錢時,刻意陳述其與小弟之前如何教訓委託人之男人、與黑道兄弟交情、其彈匣全國第2名、曾處理多少黑道糾紛等與告訴人無關之話語,足認被告明知無取財之正當權源,仍以前揭恐嚇手段取財,其主觀上有恐嚇取財故意,且客觀上已有恐嚇取財行為至明。縱使被告曾於通知危害前後補充說明告訴人得為任何主張例如交給司法或自己不會恐嚇、動手或攻擊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232至234、239、247頁),或被告通知危害後曾提供被告自己之個人資料予告訴人,或被告於聽聞如附表一所示恐嚇言詞時,返家後未即刻報警,而係與被告再行聯繫並陸續支付現金及票據,抑或是被告通知危害時音量、語氣如何,均不影響被告有意利用告訴人所處上開情境向其索款而通知危害之事實,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主觀上係欲催討告訴人積欠證人甲○○債務,且其語氣平緩,告訴人並未心生畏懼等情,均難採信。
  ⒉又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其與甲○○間之交往關係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倘若意圖散布於眾而予以指摘傳述,依其情形顯有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等罪,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此係合法處理、並非惡害通知,實非可採。另告訴人既與被告素不相識,尚無給付上開紅利或金錢等義務,均如前述,衡情告訴人顯無可能自行突然提出前揭財物資以和解,此亦與告訴人、證人甲○○前揭所述均不合致,被告猶仍強辯係告訴人主動邀約被告提出2,000萬元,不足採信。另告訴人固係於案發後之000年0月間報警處理,有其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偵3418卷第725至731頁),且於案發後曾與被告有如前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所示聯繫情形,並與被告談及觀雲川公司、鄭秀葳提出之交易條件,惟影響犯罪被害人是否決定追究犯罪之原因多端,遭恐嚇後之被害人並非一概無法繼續與加害人對話,告訴人復已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敘明其起初係想息事寧人應付被告、亦恐被告前來診所騷擾、之後詢問友人始報警處理等語甚詳(見原審卷一第319至321頁)。雖辯護人稱告訴人於108年3月26日交付現金及本票後,仍傳訊感謝被告用心幫忙等語。然查,依告訴人與被告間於108年3月26日晚上9時40分之通訊內容,即告訴人傳訊向被告表示「蕭先生:我很感激你的用心,但是對一個不懂感恩、毫無情份、唯利是圖的這個女人。我已經徹底的心寒跟死心了。…有了這次的教訓,我才知道她才是真正對我好,始終挺我、不離不棄的好伴侶。這個訊息傳了之後,我想以後也應該沒有必要再跟你聯絡了,所以我會封鎖你,拍謝了。」,有告訴人與被告間之通訊對話內容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63頁),告訴人傳送上開簡訊固曾提及感激被告之用心,然其最終係向被告表示「我想以後也應該沒有必要再跟你聯絡了,所以我會封鎖你」,衡情應可認告訴人實係先對被告美言,以緩和與被告間之關係,再委婉向被告表示希望不再與被告有任何關係,欲封鎖被告,以避免被告惱怒。尚難憑此簡訊即認告訴人交付本案現金及支票,非係受被告恐嚇所致,反而可由此簡訊窺知告訴人亟欲與被告斷絕聯繫。然被告不顧告訴人多所推託,仍一再主動聯繫告訴人預約門診及其他交易,均如前述,益徵告訴人上開所述應係合理。從而,尚難僅憑被告及辯護人所質上情,即斷定告訴人並未因被告所為而心生畏懼。且告訴人既已因被告上開恐嚇手段致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自無辯護人所指充其量僅該當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情。
  ⒊辯護人雖另以證人王瑞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不知道他們談得怎麼樣,但他們出來時有說有笑等語(原審卷二第70頁),欲證明告訴人交付款項並非受被告恐嚇所致。然證人王瑞弘當日乃陪同被告一同前往,雖無積極證據認定證人王瑞弘有與被告共犯本案恐嚇取財犯行,然依其與被告間之情誼及其陳述可能對自己不利之綜合考量,認證人王瑞弘有高度維護被告之可能;況依照前述,告訴人於被告知悉其開業診所地點及其與證人甲○○間不當男女往來前提下,因恐直接與被告翻臉交惡可能招致惡害,故虛以維持社交假象,以避免惹惱被告,乃屬人之常情,尚難憑此即認被告以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告知告訴人,未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㈤辯護人雖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另具狀以告訴人曾於偵查時證稱其並未當場答應被告要求之2,300萬元,先向被告表示要回去想想看,後來被告又打電話叫其去7-11見面,並改要求其拿2,000萬出來解決此事,我當時被被告嚇到,就答應被告要求等語;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後來被告得寸進尺,假意自告奮勇說要去談○○大樓,那時候我想說被告一定不會這樣放過我,一定會再想各種辦法跟我要求,我才聯絡我當警官的同學並去報案等語,認告訴人根本並未心生畏懼,且報案動機並非出於遭被告恐嚇,認有再開辯論傳喚告訴人到庭作證之必要。然查,告訴人於偵查時曾經具結作證,在原審審理時,於辯護人在庭協助情形下,進行交互詰問,而該次交互詰問過程主要欲釐清者,即係告訴人是否因被告之各次接觸行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從而,辯護人顯然係就相同待證事實,聲請調查同一證據;且辯護人前揭所指各情,其中就告訴人係於返家思考後,於再度與被告見面時,始約妥交付2,000萬元部分,不論被告與告訴人於該次會面時究曾為何具體舉措,均無礙被告曾以附表一所示言詞致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之認定;至告訴人所稱其因認被告得寸進尺又假意欲幫其洽談○○大樓,才輾轉報警部分,更能說明告訴人原係為免遭被告騷擾及息事寧人,才未即刻報警,並依要求交付現款及兌現部分支票,嗣後實係因不堪被告又聯繫欲以幫忙洽談○○大樓案,認恐遭被告長期騷擾勒贖,始向任職警界友人詢問,進而報警。從而,本院認辯護人所指告訴人以證人身分曾為前揭證述,均無從憑此即認被告無恐嚇取財犯行,亦無再行傳喚告訴人之必要,併此敘明。
 ㈥綜上,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恐嚇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㈠法律適用部分:
  ⒈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規定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000年00月00日生效,惟此次修正係將修正前上開罪名法定刑罰金數額之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而未變動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尚非法律變更,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㈡罪數部分:
  被告前揭恫嚇告訴人之各舉止,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審理範圍擴張之說明:
  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除向告訴人告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我常常在處理事情,我跟你講我剛到臺中的時候,有一個委託人請我教訓他的男人……好我們找到那個男的,我的小弟啪啪圍下去打,就是教訓那個男的」、編號2所示「如果你不願意接受我的協調,兩天之後,我會在你的門口,叫一個少年人拿一支牌子,大概概況我也不寫名字、概況宣誓一下,以後呢我就會隨著時間立牌一天一天加大,其實我坦白講,全臺灣省我能夠去替人處理很多的事情」、編號4所示「我也中了3、4槍,我是一個很奇怪的人,可是我又精通法律,啊我的彈匣又全國第2名」、編號9所示「我沒有亂講話,不碰毒品、……、我不娛樂性,無情的人會去被我拗,但我拗過很多兄弟的」等言語內容外,尚有告以其餘如附表一所示言語內容加以恫嚇,惟此與經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並就量刑及沒收分別說明:
   ①量刑部分,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以前揭手段施壓恫嚇告訴人而對告訴人強索財物,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對於告訴人之意思自由及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妨害,並致告訴人損失財物甚鉅,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未見有何悔意等情,參以被告前有相類妨害自由前科紀錄等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二第121、288至289頁),暨當事人、被害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10月。
   ②沒收部分:
    ⑴被告部分:
     被告為本案犯行最終係以恐嚇使告訴人交付現金合計925萬元、如附表二編號5至11及附表三編號2至7所示票面金額合計1,075萬元之支票13紙,業如前述。其中被告除取得現金合計70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如附表二編號5至11所示支票,復向參與人甲○○取得如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支票外,其餘現金225萬元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均係參與人所得等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18至119頁),並有證人即參與人於偵訊、原審及前揭另案審理中之證述可參(見偵卷二第138、207頁、原審卷二第84至87頁),另有前揭各該支票及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影本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101至105頁、卷二第59至65頁),自堪認定。基此,被告為前開犯行取得現金合計700萬元、如附表二編號5至11及附表三編號2、4、6所示支票,而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現金225萬元及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既為參與人所得,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對此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則無從對被告為沒收或追徵之知。另雖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支票已經被告提起前揭另案民事訴訟向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前揭另案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經同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二編號5至11所示支票亦經告訴人提起另案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返還,經原審以109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判決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二編號7至11所示支票予告訴人,有上開各該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73至220頁),惟該等支票迄均未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復無證據足資證明業已滅失,是此節不影響本案其沒收及追徵,併此敘明。
     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固使用可供聯繫告訴人等之不詳設備,惟審酌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且應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⑵參與人部分:
     被告為前開犯行既併為參與人取得現金225萬元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堪認參與人因被告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此部分犯罪所得。其中現金225萬元已經告訴人與參與人成立另案和解,告訴人同意將此作為給付參與人解散合夥事業等應得利益之一部乙節,業據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21至122頁),並有和解協議書影本及原審110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93至299、519至529頁),倘再對參與人宣告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7所示支票無此情形,則應依刑法38條之1第2項第3款,對參與人諭知沒收。
      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說明亦均妥適。
  ⒉被告上訴雖仍執前詞否認犯行,然本院就何以認定被告構成恐嚇取財罪部分,業於前揭理由㈠至㈢予以說明,並就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於上開理由㈣分項說明,故被告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附表一:
編號
言語內容
1
我常常在處理事情,我跟你講我剛到臺中的時候,有一個委託人請我教訓他的男人,好我們找到那個男的,那個男的他就是,是是是,對對對,什麼都好,好不容易他講了一句話,不然是要怎樣?我的小弟啪啪圍下去打,就是教訓那個男的(夾雜臺語)。
2
我也認為你不用去找什麼人,我也跟你講我要怎麼用,謝醫師,你是個好人,你也是一個人家講的男人都會犯錯的男人,事情的人,都會,我這我自己本身也經歷過,可是我今天要跟你講這個以下的部份,我也坦白跟你講我們要怎麼做,如果你不願意接受我的協調,兩天之後,我會在你的門口,叫一個少年人拿一支牌子,大概概況我也不寫名字、概況宣誓一下,以後呢我就會隨著時間立牌一天一天加大,其實我坦白講,全臺灣省我能夠去替人處理很多的事情,而且圓仔花也好,什麼人都好,你們那邊虎尾以前的所有的一些人我都很熟,林明添、林明義兩個兄弟都死了,對否,明添跟明義仔,明添仔,我跟明義是結拜的啦,一個心肌梗塞、一個肝癌啦,你們雲林的黃帝,重建啊你應該知道啦,張重建、重建兄,那也我的人,你們這個五路財神,那個斗六那個,那個也跟你們那個關係很好
,你們少年輩也都認識我,可是我講真的,我沒有要講眉角,今天來江湖行走,如果你用給人拗的、用給人詐的、用給人騙的,我認為那個通通不過啦,我常跟小弟講,不能帶三個小老弟、出門說黑社會,沒通了啦,就算地下有十塊錢你撿起來,都要乖乖地拿去警察局,因為監視器都在看,我不會去做那一種笨笨的事(夾雜臺語)。
3
其實我講真的,我不會把你當壞人,真的,因為你的故事
,你不可惡、你不可惡,我處理很多很可惡的,但是他既然委託了我,而且我們有一個共同很好的朋友啦,啊那一個是一個女的,然後他跟他,啊我跟他是另外一種男女關係,他跟他是好姐妹,那因為這樣子的情形下我必須有所表現,那其實我跟你抱歉,我跟你講,我一定以禮相待,除非,你作反擊,你懂意思嗎?你的反擊應該沒有效啦,我講的意思就是說,你去叫什麼人,你也不要,我相信你也不要,我、我不會去給你動啦,動也不可能是我啊,對嗎?哪有可能,當然也不可能是,那種給人用恐的工作我們不會做啦,可是我要跟你講,我們也有些動作是合法性的,我如果要去拿牌子你有我的皮條嗎?你警察,我要是不超過三個,也不會有遊戲集那個什麼、那個叫什麼、欸
、那個、那個什麼暴力討債的問題啦,等等那些有的通通沒有啦,我只要一個人去拿牌子就好了,人家就會問啦,接下來我可能寫得更清楚,譬如說什麼陳某某、李XX啊等等等等,大概這樣寫一下,可是我認為我不需要,因為今天你願意跟我談,那有些人不相信你知道嗎?那我就去
,我甚至連立牌都準備好了,我沒有亂講話,他有看到,我都準備好了,可是他跟我講不要、他跟我講不要,我說我不知道,他因為你不知道會不會跟我談啊,有時候你可能會認為說,我幹嘛跟你談,可是,你現在只能跟我談,那我只能講,你願意談,動作就不要,啊不要這個時候,因為我要彰顯,他沒有資格談,所以這個,謝醫師,我在處理事情,以後我們這個事情不管處理的結果是什麼,我希望你變成我的好朋友,為什麼,不是為了我,我不欠朋友,是為了你,因為你的確有一些需要我,我不騙你的,那是因為遇到這個Ace用生命在跟你賭,這些東西,他提供給我的,所以在我這裡,要是在Ace那邊,他絕對有槍的,他們跟我不一樣,其實我跟你講,我主張的東西很簡單,該、該、該大家一個平衡點,而且我不是什麼兄弟在處理事情(夾雜臺語)。
4
那我只能講說,我坐在這裡跟你聊天,我不願講我事事順利,我也中了三、四槍,我是一個很奇怪的人,可是我又精通法律,啊我的彈匣又全國第二名,我也很愛女孩子啊
,坦白講啦,可是我們今天話講到這邊,這種事件,我還是一樣坐下來好好聊一下,因為我能夠體察你的想法,沒有人專程要來跟你騙,騙也騙那麼久了,騙也騙一兩次就不要跟你騙了,感情一定有啦,但是今天換個角度,他今天都有站在這個角度,有,所以我們今天所有的動作統統都停下來,我也有跟你見到面了,其實我剛剛跟他講說,打個訊息給他,超過三十五分鐘,離開之後就是明天我們就是到醫院那邊去鬧帶吵(夾雜臺語)。
5
我坦白講,我不是兄弟事在處理、對半,所以我不是,我是合理的陳述而已,我坦白跟你說,我都已經坦白地這樣
、講到這樣子囉,我不是衝著錢,我不是、我不是那種兄弟事在處理要怎樣,我沒有把你這個案子當作那種事情做
,可是這個如果拉到Ace去處理,Ace一定是這樣搞,那謝醫師我現在跟你講就是說,我、我也開誠佈公,從第一個我叫Ace不要再犯了,他不是我的小弟,其實我一直照會他、照會他、照會他、照會他,你知道,是我打電話給他的時候,我跟他講我是誰的時候,他馬上跟我講、華哥,他認識我,我不用假名啦,我出來跟別人說事情,我不怕你錄音,我也都不怕,因為我也跟你講,我要怎麼去對付你這個部分、這個區塊,可以用舉牌啊有什麼關係,而且我可以跟你講,我不會做人身攻擊啦,我覺得人身攻擊就是說,動意啦(音譯)、給你打啦、跟你說大聲都沒有用
,那個都沒有用啦(夾雜臺語)。
6
我不是那種土流氓,所以我講吼,謝醫師我認為這樣子啦
,在這個處理的過程中,我回頭也會替你偷解結,把真正的那個Ace有沒有,該給他的從我們這一次的處理過程給他,我也不要說叫你替人收尾,我不是那種人,因為有的人拿到以後不管你死活,你懂意思嗎(夾雜臺語)?
7
那今天我講真的,他就委託我了,我會爭取他最大的,但是我絕對不會魚肉鄉民,我做兄弟,等一下小弟來你問他
,我這是什麼,我不碰毒品、不碰賭博,我不魚肉鄉民,你不信,臺中很多流氓都被我欺負過,我坦白跟你真的沒有亂講,以前上新聞的好幾個案子都是跟我有關的,都是跟黑道搞上,保全公會理事長,張達昌,也是我處理的啊
,保全公會理事長我也跟你處理啊,我也跟冬瓜,這個誰
、達隆,以前也是個官啊,菜瓜通啊他們這跟我都很熟,其實你多多少少都會知道啦,可是我真的不希望弄那一套跟你講,幸好你也很好運,你真的是他這個案子是委託在我這裡,現在時機很壞,聽到這個大家就瞪你,而且你的身份,我都也聽你的聲音,今天這個話,我今天還在罵他
,人家在幹什麼,我已經叫對方不要了,你不能講出來,這是兄弟事,人家要跟你做動作,這是我跟你講,你有聽到否(夾雜臺語)?
8
謝醫師,我是真的在跟你講這個,我的案件交給我處理跟不交給我處理真的不同,那我已經把接下來不按照我的方法公開了,可是我想不要啦,我為什麼把這些東西跟你講
,因為我不想玩那一種遊戲(夾雜臺語)。
9
但是我在處理事情我還是要跟你講,我沒有亂講話,不碰毒品、……、我不娛樂性,無情的人會去被我拗,但我拗過很多兄弟的,啊我要講的意思就是說,我們不要太多的爭執,就是說,我比較不想要用這種方法,我是希望說,我的方法,我也跟你說我要怎麼做,因為,其實我心裡有個底啦(夾雜臺語)。
10
然後他再踩我的牆面啊,我跟你講好否,我也跟他講,其實兄弟就鬼嘛。……。啊你喔,那是你又來找到我,其實我跟你講,我說你不要用別的方式呢,我跟他們不同,你常常跟我說什麼,因為恐的是怎樣,那你是誰、誰找來的
。……。啊Ace最後去叫那個小弟要做那些動作,我也坦白跟你講,人家他主動打給我,我說,就是我本人沒錯,他說,啊我要怎麼做,我說,你別理,阿兄開始接手我來處理(夾雜臺語)。
11
那個,謝醫師我跟你講吼,這次你給我,我也不會講,我在處理Ace的事情跟處理一些事情啦,這是引發例外的事情,我跟他講好,三七,我也坦白跟你講,那我也已經夠誠懇了,說好了之後,你知道我三的部份還跟我扣一個十七趴的營所稅,我做兄弟第一次去遇到還要扣營所稅,啊他也跟我爭成這樣(夾雜臺語)。
12
我建議你接受我的意見,相信我,除非你不在乎某些事情的彰顯,而且,甚至我也有跟他講,我有必要的話,我就是叫他信用安攏信(音譯),我很有招數,譬如說可能卡一些錢,保證人,你是那間房子的保證人,你還是要去處理面對那些事情,所以我現在跟你講的就是說,我們可以抽退也好、做啥也好,是不是講白的就是說,我當然想希望某些部份是我自己會得到,我也坦白跟你講,夠朋友吧
,我夠坦誠,要怎麼樣讓這事情收尾,就這麼簡單,要不然我一招就會向你主張很多了,別人說的不是我真正我要做的(夾雜臺語)。
13
我的主張跟你講,抹抹啦,有效的切割跟有效的彰顯,透過我,能夠有效的結尾,否則的話,你還是一樣會達到、你還是要,講更白的,你的代價可能要比這個更高,這個
,我講真的,因為我不要做那種動作,因為你不是壞人,可是我沒辦法你可知道?因為當我們做了某些動作,你的聲名,你的名聲不錯呢,我都給你探過了,你的風評也不錯,可是我沒辦法,你可知道意思否?我一定要有所作為
,我不能沒有啊,我一定要達到有一個情形,其實我跟你講,我都不想帶少年的來,那少年是明天要去向你拿旗子的,我叫他來準備明天去拿旗子啊,我不想複雜啦,可是我想說吼,既然你跟我講這樣子,就是你有在信賴我,所以我跟你講,你也跟我講,那我就不用準備這些東西啦,我那個整疊的,我沒有跟你騙,我想吼,等一下我們就要散開了,散開之後吼,你今後你也不要跟他講了,只有負面沒有正面,你們已無法坦誠講話了,因為所有的、你以前跟他相識的所有的東西都一樣,全部都收集的清清楚楚
,對你有傷害、傷害滿大的(夾雜臺語)。
14
而且我認為,謝醫師你今天講這些你要稍微要注意,真的要注意,我講的要注意就是說,不管是Ace也好,我做兄弟我也要來跟你講一句話,我不只是這樣子,我的身份比較特殊,我有各種條件的身份,可是我要講一個情形就是說,為什麼我受到一些人的尊重,我沒有魚肉鄉民,我絕對不魚肉鄉民(夾雜臺語)。
15
我坦白跟你講,幾路的人注意到你,所以我知道你需要我
,需要我是怎樣,我要打算跟他講,可能對某些區塊我有的交情,我會跟他講說,都在我這、來找我,前面就是我
、我都講好了,那很簡單解決,你沒辦法解決啦,我來解決都很簡單,全部我拿完了,你若要來向我拿,你知道我的意思否?欸、那個謝醫師,我這樣跟你講都坦誠啦吼,我相信你們現在都,他搞不清楚、你很清楚啦,我的意思就是說,我都坦白跟你講了,我說的這麼清楚了,那些人我控制若不起來,我沒辦法說這樣跟他們講,啊我的意思就是說,全部我都跟他們講我拿完了,沒有了,什麼人想動作,很簡單的,他的部份到這裡我跟他綁死了,從今以後怎麼切割,看清楚(夾雜臺語)。

附表二:
編號
支票
發票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1
丁○○
108年3月26日
MZ0000000
000萬元
2
丁○○
108年4月10日
MZ0000000
000萬元
3
丁○○
108年5月10日
MZ0000000
00萬元
4
丁○○
108年6月10日
MZ0000000
00萬元
5
丁○○
108年7月10日
MZ0000000
00萬元
6
丁○○
108年8月10日
MZ0000000
00萬元
7
丁○○
108年9月10日
MZ0000000
000萬元
8
丁○○
108年10月10日
MZ0000000
00萬元
9
丁○○
108年11月10日
MZ0000000
00萬元
10
丁○○
108年12月10日
MZ0000000
00萬元
11
丁○○
109年1月10日
MZ0000000
00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支票
發票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1
丁○○
108年3月27日
MZ0000000
000萬元
2
丁○○
108年11月30日
MZ0000000
00萬元
3
丁○○
108年11月30日
MZ0000000
000萬元
4
丁○○
109年1月31日
MZ0000000
00萬元
5
丁○○
109年1月31日
MZ0000000
000萬元
6
丁○○
109年3月31日
MZ0000000
00萬元
7
丁○○
109年3月31日
MZ0000000
000萬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