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原判決主文 (僅列出與上訴範圍有關之刑,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不在上訴範圍,爰不予列載) |
| | | |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3,000元、數量10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 |
| | | |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3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 |
| | | |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被告金昌民聯繫後,由金昌民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張乃文於111年3月19日18時前往上述地點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復於同日23時許,由張乃文當面交付2,300元予金昌民,完成毒品交易。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 |
| | | |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由金昌民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張乃文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後,將2,3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 |
| | | |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由金昌民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張乃文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後,將2,3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 |
| | | |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3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 |
| | | | 張乃文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3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8至19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22至31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由金昌民將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吳堃銘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後,將8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吳堃銘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800元、數量2包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11至12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一第32至45頁) | |
| | | |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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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 |
| | | |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 |
| | | | 林威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87至9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87至18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牌照號碼BMB-907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十第93至95、99頁) | |
| | | | 賴文裕以通訊軟體Telegram(紙飛機)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97至10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93至195頁)、賴文裕手機通訊軟體紙飛機翻拍相片、牌照號碼MER-7078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三第26至28頁) | |
| | | | 賴文裕以通訊軟體Telegram(紙飛機)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97至10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193至195頁)、賴文裕手機通訊軟體紙飛機翻拍相片、牌照號碼MER-7078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三第26至28頁) | |
| | | | 陳秋通以通訊軟體Telegram(紙飛機)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2萬6,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警卷二第107至11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203至205頁)、採集犯罪嫌疑人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初步檢驗毒品反應照片資料(警卷十第134至136頁) | |
| | 南投縣○○鎮○○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南投投家店) | | 曾定益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金昌民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由李政隆前往與曾定益、潘美釧等2人交易價值9,000元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萬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2,5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偵查報告(他卷第2至7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78至86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1年5月15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14至116頁)、交易毒品蒐證照片(含曾定益FACETIME對話紀錄照片、金昌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客戶資料)(警卷二第113至11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四第58-1至58-3、75至79、101至105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卷一第110、111、139、140頁) | 金昌民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 | | | 李宥澂以通訊軟體Telegram手機「+000000000000」,暱稱「大甲」與金昌民通訊軟體Telegram「+00000000000000000000000」,暱稱「小安」傳送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4,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五第16至19頁)、金昌民手機對話紀錄(李宥澂)截圖(警卷五第20至27頁) | |
| | | | 李宥澂以通訊軟體Telegram手機「+000000000000」,暱稱「大甲」與金昌民通訊軟體Telegram「+00000000000000000000000」,暱稱「小安」傳送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由金昌民交付價值7,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李宥澂,惟李宥澂尚未付款。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五第16至19頁)、金昌民手機對話紀錄(李宥澂)截圖(警卷五第20至27頁) | |
| | | | 蔡佩恩使用門號0000-000000與金昌民Apple ID:「love5560000000oud.com」,暱稱「張校安」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由金昌民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放置包裹內寄送至蔡佩恩住處,復於上揭犯罪時間,由蔡佩恩使用渠所有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元(不含手續費),匯入金昌民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完成毒品交易。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金昌民手機對話紀錄(蔡佩恩)截圖、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函暨檢附單號000000000000號包宅急便包裹會計聯、金昌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蔡佩恩之玉山銀行存戶個人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警卷六第14至28頁) | |
| | | | 黃柏峰以門號0000-000000與金昌民Apple ID:「bllname0000000oud.com」,暱稱「陳夙峰」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3,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金昌民手機對話紀錄(黃柏峰)截圖(警卷七第14至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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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黃柏峰以門號0000-000000與金昌民Apple ID:「bllname0000000oud.com」,暱稱「陳夙峰」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約定於前揭時、地,交易價值3,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金昌民手機對話紀錄(黃柏峰)截圖(警卷七第14至25頁) | |
| | 南投縣○○市○○路○街00巷00號前 (金昌民住處) | | 魏淑萍使用Apple ID:「Z00000000000000il.com」與金昌民Apple ID:「love5560000000oud.com」,暱稱「張校安」,傳送iMessage訊息聯繫後,由金昌民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放置機車置物箱內,再由魏淑萍於前揭時、地取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後,將3,000元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完成毒品交易。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金昌民手機對話紀錄(魏淑萍)截圖(警卷八第14至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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