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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7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維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6、4558、473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62、28241、29792、30868、35279、31103、37413、43246、44008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78、7371號),提起上訴(移送本院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1048號、112年度偵字第2762號、112年度偵字第2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哲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哲維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1日11、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將其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受。詐欺人員取得本案帳戶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並遭轉匯,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陳○宜、蔡○鵬、劉○銨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及卷內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張哲維(以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該等證據無意見,於本院審理時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
  爭執,且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證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揭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之說明:
一、上揭犯罪事實,據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人陳○宜、蔡○鵬、劉○銨、蔡○庭、陳○汶、陳○潁、李○璇、紀○如、莊○閔、林○婷、徐○維、史○平、顏○翰、賴○榆、王○惠、趙○沂、廖○恩、趙○、謝○芸、江○毅、林○儒、林○宏、鄭○彬、劉○愉、張○月、錢○任、顧○凱、羅○倫、李○芳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4月14日營清字第1110012383號函所附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臉書暨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1日營清字第1110016023號函暨所附資料、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Facebook頁面截圖、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暨LINE訊息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及聯邦銀行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LINE訊息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訊息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LINE訊息紀錄、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東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東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暨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原審法院收據、告訴人顧○凱提供之交易明細、本案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史○平提供之匯款明細、告訴人史○平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本案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羅○倫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芳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容任該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詐欺人員用以受領詐欺犯罪所得之本案帳戶內,且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亦經轉匯,而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又被告僅提供本案帳戶之資料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案
  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有所認識或預見,堪認被告基於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應僅及於普通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該他人得順利自本案帳戶轉匯款項而達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另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於偵審時坦承犯幫助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62、28241、29792、30868、35279、31103、37413、43246、44008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78、7371號移送原審併辦事實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1048號、112年度偵字第2762號、112年度偵字第2419號移送本院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1048號、112年度偵字第2762號、112年度偵字第2419號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2之①、27、28、29),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與下列被害人和解及賠償:附表編號1陳○宜
  、編號3劉○銨、編號9莊○閔、編號10林○婷(改名林鎵淳)、編號14賴○榆、編號17廖○恩、編號27顧○凱事實之認定及量刑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及因原審有上開未及審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故有理由,另原審亦有上開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再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致量刑有所偏重,從而原
  審判決因有上開未及審酌之情事,致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犯行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並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已與告訴人林○宏、史○平、蔡○庭、林○儒、劉○愉、錢○任、顏○翰、江○毅、陳○汶、鄭○彬、張○月、陳○宜、
  劉○銨、莊○閔、林○婷(改名林鎵淳)、賴○榆、廖○恩、顧○凱達成和解並賠償,復考量被告前未有犯罪紀錄、提供之帳戶資料數量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從事餐飲業、要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自陳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惟被告賠償予告訴人林○宏等人之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3萬元,是倘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景森、廖志祥、詹益昌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豐勳、李俊毅、吳慧文移送原審併案審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官蘇厚仁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陳○宜
詐欺人員於110年3月16日某時起,透過Facebook及LINE向陳○宜佯稱可以登入吉淶娛樂城網站操作投資獲利,致陳○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50分許
4萬4000元
起訴書漏載)
111年3月22日17時53分許
1萬9000元
2
蔡○鵬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0日某時起,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鵬佯稱可以登入摩登基金投顧網站操作博奕遊戲獲利,致蔡○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8時33分許
3萬元
3
劉○銨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6日某時起,以LINE向劉○銨佯稱可以增加被動收入,致劉○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28分許
3萬元
4
蔡○庭
詐欺人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起,向蔡○庭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蔡○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4時39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48分許
1萬4000元
5
陳○汶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9日,向陳○汶佯稱可以投資NFT獲利,致陳○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28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53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5時36分許
3萬2000元
6
陳○潁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陳之穎)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8日,向陳○潁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陳○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7時27分許
3萬元
7
李○璇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1日,向李○璇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李○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6時27分許
3萬1000元
8
紀○如
詐欺人員向紀○如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致紀○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4時17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6時54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8分許
3萬1000元
9
莊○閔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1日,向莊○閔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莊○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無摺存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57分許
3萬元
10
林○婷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2日,向林○婷佯稱可以投資博弈賺錢,致林○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4時6分許
2萬9029元
11
徐○維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3日,向徐○維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徐○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50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54分許
2萬元
12
史○平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6日,向史○平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史○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①111年3月22日13時22分許

②111年3月23日16時59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13
顏○翰
詐欺人員於111年2月8日,向顏○翰佯稱可以投資泰達幣獲利,致顏○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5時43分許
4萬元
14
賴○榆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0日,向賴○榆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賴○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22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5分許
1萬元
15
王○惠
詐欺人員於111年2月12日,向王○惠佯稱可以破解遊戲數據獲利,致王○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5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2日15時29分7秒許
5萬元
111年3月22日15時29分57秒許
1萬7000元
16
趙○沂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里昂」、「典佑」向趙○沂佯稱在「MTEX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入本金可以輕鬆獲利,致趙○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1日11時52分許
200萬元
111年3月21日11時53分許
100萬元
17
廖○恩
詐欺人員向廖○恩佯稱去「數字娛樂未來」網站投資保證穩賺不賠,致廖○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30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40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54分許
3萬元
18
趙○
詐欺人員向趙○佯稱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網站並獲得紅利基金,致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無摺存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4時8分許
15萬元
19
謝○芸
詐欺人員以暱稱「Tmapsm」、「程式專精」向謝○芸提供吉淶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致謝○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6時35分許
1萬元
20
江○毅
詐欺人員以暱稱「吳貝貝」向江○毅佯稱至其建議的博弈網站,會有暱稱「Shawn」幫忙操作賺錢,致江○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18分19秒許
1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18分48秒許
1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6時27分許
1萬元
21
林○儒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2日前某時許設置不實投資廣告,吸引林○儒加入,並以LINE暱稱「Jerry」、「Proex」介紹投資虛擬通貨,致林○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8時10分許
2萬元
22
林○宏
詐欺人員以臉書暱稱「陳世杰Alex」向林○宏介紹「NEXUS668」投資平台,並稱可獲利數十倍,致林○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9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9分許
5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元)
23
鄭○彬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全方位程式」向鄭○彬佯稱註冊「GS娛樂城」會員進行投資需先匯入款項才能代為操作,致鄭○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7時6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11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3分21秒許
1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3分55秒許
1萬元
24
劉○愉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致勝玩家外部掛件」向劉○愉傳送不實投資訊息,並佯稱需補足出款安全係數級距比才能提領獲利,致劉○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7時10分許
2萬元
25
張○月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Amy媽輕鬆理財師」向張○月佯稱使用虛擬貨幣套利程式需在一周內取款並先繳交保證金,致張○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4時44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6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8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9分許
5萬元
26
錢○任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Pmax客服」向錢○任佯稱在「Phoniex Max」平台投資可以穩賺不賠,致錢○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6時34分許
1萬7000元
111年3月23日16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6時41分許
1萬8000元
111年3月23日16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6時51分許
7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7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8時3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8時8分許
7000元
27
顧○凱
詐欺人員於000年0月間,向顧○凱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顧○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02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05分許
5萬元
28
羅○倫
詐欺人員於000年0月間,向羅○倫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羅○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8時48分許
8萬元
29
李○芳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8日,向李○芳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李○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8時20分許
6萬元
111年3月22日18時21分許
6萬5000元
111年3月22日19時20分許
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