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遲廷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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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侯家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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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為就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為此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2萬7,742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原審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