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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3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遲廷羽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侯家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為就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為此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2萬7,742元,並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