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文銘
上列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
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文銘110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業經
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
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
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