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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附民上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姿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容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慧容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林慧容110年度訴字第607號誣告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蔡雅姿、蔡雅容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等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