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再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宥哲
上列
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27號,中華民國(下同)11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648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為第二審
實體判決駁回上訴,並經第三審程序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67號
裁定,就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二審確定判決)內關於蕭宥哲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即犯罪事實欄、㈡】部分開始
再審裁定確定,原二審確定判決內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即犯罪事實欄、㈡】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已經失效,本院恢復第二審程序,被告又撤回對一審原判決犯罪事實欄、㈡事實、罪名、
沒收之上訴,表明僅就「刑之部分」上訴,本院再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犯罪事實欄、㈡之「刑」部分及執行刑均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110年6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51號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而被告前次111年1月6日上訴繫屬於本院時,已可
適用新修正之第348條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該項立法理由指明:為尊重
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
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㈡本案部分恢復二審程序,二審僅被告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於前次110年10月22日聲明
上訴狀中對「犯罪事實欄、㈡」之事實、罪名、刑、沒收全部上訴,但於本院開啟再審審理程序中,明確表示僅針對「刑之部分」上訴,對其餘部分
撤回上訴(本院再字卷第112頁)。前述說明,本院僅針對被告對「犯罪事實欄、㈡」所受「
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部分進行審理及審查其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至於原判決對「犯罪事實欄、㈡」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罪名、沒收)則均已確定,而不在被告上訴及本院審理之範圍,先予指明。
二、被告提出再審後,上訴稱:原判決中關於犯罪事實欄、㈡事實我不爭執,就是黃峻宇釣魚我,因為黃峻宇有特別交代我要「王老吉」包裝毒咖啡包,所以我去向杜拜帆船酒店(王端揆)說要這個包裝,我買到8包「王老吉咖啡包」,加上之前白蘭氏有給我20幾包毒咖啡包,我帶去赴約時才被抓。「白蘭氏」就是負責與客戶聯絡的,「杜拜帆船酒店」是負責補貨出貨的,其實杜拜帆船酒店、白蘭氏是合作的關係,都是同一個集團(再字卷
準備程序)。我有供出上手,113年6月11日有去臺中地院出庭當
證人,王端揆也承認賣毒品給我,讓我去轉售。希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我在監
期間已經徹底悔悟,奶奶於在監期間突然離世,我後悔做違法之事,希望給我機會從輕量刑,早日回家盡孝道(再字卷審理程序)。
三、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
偵查中供稱於109年7月23日晚上7時20分先到臺中市大雅區向暱稱杜拜帆船酒店的男子調貨買8包咖啡包,準備前往跟黃峻宇交易,黃峻宇是配合警方
誘捕偵查,沒有購買的真意而止於未遂。被告落網後,積極配合警方聯繫杜拜帆船酒店,進行誘捕偵查,先查獲杜拜帆船酒店指派的小蜜蜂,再循線查獲杜拜帆船酒店王端揆,王端揆也承認他就是杜拜帆船酒店,王端揆109年7月23日晚間7時20分販賣毒品咖啡包給被告的事實已經起訴且判決確定,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王端揆,有因果關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再字審理程序)。
四、原審認定之罪名、罪數:
㈠原審認定被告於原審判決中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指黑白迷彩包裝之毒咖啡包5包、黑白斑紋包裝之毒咖啡包)、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指愷他命)、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指王老吉毒咖啡包)。①②③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①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於原審判決犯罪事實、㈡
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其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公克以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3號鑑驗書、109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4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1日刑鑑字第1090085463號
鑑定書各1份在卷
可稽(見一審訴字卷第103至109頁)。其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則其持有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㈡之
犯行,與「白蘭氏」、「杜拜帆船酒店」間,各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
㈠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㈡部分,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㈡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㈡部分,已
著手販賣毒品犯行之實行,惟因購毒之證人黃峻宇並無買受毒品之真意,其餘擬兜售予不特定人之毒品亦未及販售他人即
為警查獲,為
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依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就原判決犯罪事實㈡所示部分,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述毒品來源減刑:
⒈被告109年7月23日落網,被告於109年8月4日警詢時已主動供出其於
109年7月23日19時20分左右到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向暱稱「杜拜帆船酒店」的男子購買新臺幣(下同)4000元「王老吉毒咖啡包」共8包,依警方所出示蒐證照片所示,被告所持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杜拜帆船酒店」的微信對話紀錄,就是被告買毒之過程(109年度他字第6241號卷第137至139頁)。被告並就警方出示之蒐證照片,說明當時是被告和「杜拜帆船酒店」在交易毒咖啡包,被告先把機車車廂打開後並將裡面的紙袋也打開,「杜拜帆船酒店」就過來把「王老吉」毒咖啡包8包放進紙袋裡面,被告再把4000元給暱稱「杜拜帆船酒店」之人,該暱稱「杜拜帆船酒店」之人又走回去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子內(109年度他字第6241號卷第141頁);並有被告與「杜拜帆船酒店」之「微信」文字對話截圖、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物在卷
可憑(109年度他字第6241號卷第185至191頁、109年度他字第2925號卷第195至205頁、第207至213頁)。
⒉被告並於109年8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去大雅找「杜拜帆船酒店」,我其實找過他2次,1次是去找他拿我自己要吃的K他命,7月18日下午1點50…,另外1次就是上次我調貨的那1次(指109年7月23日19時20分),
我跟他調8包(王老吉)毒品咖啡包,4000元,是被查獲當天,我晚上8點被抓,7點跟他拿,4000元已經給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被
扣案的其中8包毒咖啡是他的等語(109年度他字第6241號卷第254頁)。
⒊警方依據被告提供「杜拜帆船酒店」的微信聯絡方式,109年9月17日由被告配合員警實施誘捕偵查,與「杜拜帆船酒店」聯絡買毒,但出來交付的是(小蜜蜂)少年周○汶、洪○民。該少年周○汶、洪○民二人涉嫌109年9月17日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且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少訴字第6號、111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依據少年周○汶、洪○民的供述,該二人是聽從掌管暱稱「杜拜帆船酒店」帳號之「老闆」指派外出交付(擔任小蜜蜂工作),事後並將販賣毒品所收取之價金匯入老闆指定的台新銀行帳戶(戶名:王端揆、帳號:000-00000000000000),匯款次數很多,以上事實有周○汶、洪○民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109年度他字第6241號卷第401頁、441頁、第443頁、第640至641頁)。
⒋警方依據上述台新銀行帳戶(戶名:王端揆、帳號:000-00000000000000)明細,鎖定王端揆涉有嫌疑,並持檢察官
拘票於111年3月29日09:19搜索逮捕王端揆。王端揆第一次111年3月29日12:52警訊筆錄雖然否認自己是「杜拜帆船酒店」之成員(110年度他字第2925號卷第129至153頁),但
王端揆於112年1月5日檢察官偵訊時已供稱:販毒集團成員有我、彭○翔、林○浩。分工是彭○翔跟上手拿毒品,我拿毒品給小蜜蜂(即指周○汶、洪○民);小蜜蜂說過有一個高瘦跟矮胖之人常出現,
矮胖是我,高瘦是彭○翔,我都是跟彭○翔一起出現,我出面較多,彭○翔僅出面僅幾次,出面都是交代小蜜蜂注意事項;
小蜜蜂會存錢進入我帳戶…我會給客人地址,小蜜蜂去指定地點交貨;我不知道小蜜蜂來源,是彭○翔找的,本來有一個小蜜蜂,後來小蜜蜂又找他友人來陪他上班;(問:如果你們不做早班,小蜜蜂如何聯繫你們?)我們會掛早班休息,並沒有早班;當初小蜜蜂手機內扣到的轉帳明細跟備忘錄,這些都是匯入我帳戶的錢,都是毒品交易的錢;有時是
小蜜蜂匯款進入我帳戶內,除此之外,
我還要負責跟客人聯繫…跟客人是使用微信,
微信暱稱帳號叫「杜拜酒店」等語(111年度偵字第15962號卷第203至206頁)。由是可知,「杜拜帆船酒店」是一個販毒集團,成員有好幾人,但該「杜拜帆船酒店」集團成員一定有王端揆,王端揆也確實提供自己名下帳戶給小蜜蜂將賣毒贓款匯入。本案確實先經由被告提供線索,才查到一組小蜜蜂(少年周○汶及洪○民),又依據這一組小蜜蜂提供的存入販毒款項資金流向線索,查到王端揆。王端揆屬於該販毒集團成員,王端揆也承認109年7月23日與被告乙○○接觸,可認因被告供述毒品之來源而查獲毒品來源。
⒌王端揆於112年9月07日偵查終結,於113年1月24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113年3月7日確定。該主文「王端揆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事實如下:
一、王端揆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行為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另有滿18歲後之販毒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刑事庭起訴),其與彭○翔(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向本院刑事庭起訴)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硝西泮(Nitrazepam)分別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第4款所列管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逾量持有、販賣,竟共同 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起,透過WeChat(微信)通訊軟體暱稱 「杜拜帆船酒店」名義發送兜售毒品內容之廣告予不特定多數人,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每包新臺幣(下同)5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混和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適 乙○○(販毒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判決有罪在案)於收到上開販毒廣告後,因欲販毒予黃竣宇,於同年7月23日16時1分許,透過微信與暱稱「杜拜帆船酒店」聯繫,雙方議妥以4000元交易毒品咖啡包8包後, 乙○○即於同日1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王端揆之友人林宸浩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由王端揆於同時24分許,在該住處前,將標示 「王老吉」文字之紅色包裝內含混和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8包(如附表編號4所示)交予乙○○,並向乙○○收取價金4000元。 嗣乙○○於同日20時許,騎乘上開機車, 攜帶如附表所示毒品(含上開毒品咖啡包8包),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新繼光門市,要販賣毒品予黃竣宇,為埋伏警方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其後經乙○○供出上情而循線查獲。 |
以上有王端揆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少偵字第29號
起訴書、上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見本院聲再字卷第63至64頁、第69至83頁),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⒍綜上觀之,被告所供出毒品來源「杜拜帆船酒店」,並配合員警對暱稱「杜拜帆船酒店」之人實施誘捕偵查,並因而查獲少年周○汶、洪○民,再依據少年周○汶、洪○民之供述之金流
證據,循線進而查獲王端揆。王端揆承認109年7月23日交付「王老吉毒咖啡包」,與原確定判決事實欄、㈡所示犯行有直接關聯性,
堪認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情形,而得適用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原判決犯罪事實㈡部分,有上述刑之加重及三種以上刑之減輕,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第70條之規定先加重後遞予減輕其刑。
㈥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販賣毒品未遂之犯行,經依上開規定加重及遞減輕其刑後,最輕刑度已經很低,難認有何
情輕法重或
情堪憫恕之情形。從而,本院認被告所犯之上開販賣毒品未遂犯行,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可判處之刑度,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六、撤銷之理由、本院之量刑:
㈠原審110年10月12日判決時,依據當時之證據資料,認為「經函詢結果,被告有配合誘捕少年周○汶等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7日中檢謀水109偵22648字第1109091596號函及所附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查。本件
應無因被告供述毒品,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被告為警查獲後,固配合員警對微信暱稱『杜拜帆船酒店』之人實施誘捕偵查,並因而於109年9月17日晚上8時13分許
查獲少年周○汶、洪○民。則被告就本案於109年7月22日所犯之販賣毒品犯行,與少年周○汶、洪○民2人
嗣後於109年9月17日販賣毒品未遂之犯行間,顯然無直接關聯,而欠缺先後且相當之
因果關係。尚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原審依據當時之證據資料,認為循線逮捕之少年周○汶、洪○民也只是小蜜蜂角色,與被告乙○○互不認識,少年周○汶、洪○民也沒有參與本件犯罪事實之109年7月9日或109年7月23日毒品交易,也不是109年7月9日或109年7月23日所交易毒品之來源,故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原審之認定固非無見。但是警方依據少年周○汶、洪○民身上ATM列印無摺存款交易明細單,循線查獲小蜜蜂會將販毒所得存入這個「台新銀行、王端揆、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警方循線於
111年3月29日09:19搜索逮捕王端揆,此時已經在一審宣判日(110年10月12日)後,其實也就是本院前二審之111年3月29日之宣判
期日同一天。又因偵辦進度陸續推進,王端揆已經被起訴(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訴字第23號),且113年1月24日宣判、同年3月7日確定,此為原審所未及
審酌之新證據,足以認定王端揆就是被告乙○○109年7月23日被扣案「王老吉毒咖啡包」的來源。若非被告協助誘捕少年周○汶、洪○民,再依據少年周○汶、洪○民身上ATM交易明細,不會順利破獲109年7月23日毒品來源,因此
堪認被告就所犯原判決事實欄一、㈡部分,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適用。原審就處斷刑之判斷
錯誤,就宣告刑、執行刑連帶產生錯誤,應由本院將原一審判決中之中關於犯罪事實欄、㈡之「刑」部分及執行刑撤銷。
㈡本院量刑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件販賣毒品犯行,且被告前業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
109年5月20日假釋出監(到110年2月22日才
假釋期滿),竟於
假釋期間再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應予嚴懲;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斟酌其販賣未遂之對象僅1人,及販賣之數量、獲利情形;兼衡被告於原審自陳之
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見訴緝卷第9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宣告刑。
㈢被告目前尚有執行中另二件案件,即原確定判決中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有期徒刑3年10月),及另
詐欺罪有期徒刑6月(高雄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48號判決),符合合併定執行刑條件,為減少重複定執行刑一事再理之風險,於本案件中不
定應執行刑,待本判決確定後,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向檢察官
聲請合併定執行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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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白迷彩包裝之毒咖啡包5包 (含外包裝袋5包;推估驗前總淨重32.1182公克) | | 隨機抽取1 包(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鑑定: ㈠內含橙色粉末 ㈡驗前淨重6.0334公克、驗餘淨重3.9302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3.3%,純質淨重0.1991公克)及硝甲西泮(純度<1%)成分。 ㈣送驗內含橙色粉末之黑白迷彩包裝毒咖啡包5包,推估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0599公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因純度<1%,不計算其純質淨重)。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3號、109年8 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4號鑑驗書】 |
| 愷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3.6529公克、驗餘淨重3.6402公克) | | 經檢視為白色結晶,鑑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參上開109 年8 月7 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73號鑑驗書】 |
| 黑白斑紋包裝之毒咖啡包15包(含外包裝袋15只;驗前總淨重約78.63公克) | | 鑑定單位 予以編號1 至15,經檢視均為黑白斑紋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6 鑑定: ㈠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㈡淨重4.50公克,取2.18公克鑑定用罄,餘2.32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等成分。 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15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93公克。 ㈤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1日刑鑑字第1090085463號鑑定書】 |
| 標示「王老吉」文字之紅色包裝毒咖啡包8包 (含外包裝袋8只;驗前總淨重約47.37公克) | | 鑑定單位予以編號16至23,經檢視均為紅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20鑑定: ㈠淨重5.99公克,取2.51公克鑑定用罄,餘3.48公克。 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6至2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2公克。 ㈣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參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