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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重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之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聲字第9442號案件,經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重宇(下稱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先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應執行刑,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由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101號將前開裁定撤銷發回後,經同法院法官於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下稱原裁定),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先予說明。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詳如後附「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查: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14至15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9、13所示之罪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原裁定於其理由欄中,就附表編號9部分,誤列載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因無礙於原裁定之本旨,尚不構成應予撤銷之原因,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具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經審核之結果,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之罪,前曾由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87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各罪,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在案,是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加計附表編號15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4年8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經整體評價後,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本院經核原裁定係在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於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範圍內,酌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且業已說明其據以斟酌之事由,並未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並無不合。
(二)受刑人固執前詞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觀之受刑人前開抗告意旨,其中受刑人僅泛為引用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有關之論理部分,因俱未具體指及原裁定有何違反法律規定或法定原則之違法或未當,自難認為有理由。又受刑人雖復片面引用一己自述之實務其他定應執行刑案例之情形,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然此部分並未據受刑人提出其所述有關之裁判供以參酌,且依受刑人抗告理由所載,其所述其他案例之情形,多有在罪質或罪數上與本案具有顯然差異之情況,自無可比擬作為對受刑人有利之認定;又受刑人抗告內容所引用其中與詐欺有關之案例部分,核為距今已久遠之於98年判決確定之案件,而受刑人在本案附表各罪之犯罪期間,則係自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酌以現今詐欺集團猖,受刑人本案所犯為近年來一般民眾所深惡痛絶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或一般洗錢等罪,則就此等目前社會大眾普遍深感困擾之加重詐欺等犯罪,在定應執行刑之酌定上,自與前開另案於98年間案例之時空環境有所不同,而難以為不當之比附援引。而原裁定已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綜為考量後定應執行刑,且原裁定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扣除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抗字第87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及就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而已獲致大量減少刑期之利益外,亦復另使受刑人再行額外取得減少有期徒刑8月之寬典,本院併為考量受刑人上揭各該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由等情,並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複次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固具較高之非難可責重覆程度,然因其犯罪次數超逾百罪,確非屬少(其中如附表編號15之罪數即多達36罪),故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未有何裁量過苛等未當之情,受刑人執前詞提起抗告,均非可採。
(三)基上所述,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執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而提起抗告,因並不足以影響或動搖於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本旨,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重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7次)
有期徒刑1年(8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08/09
109/08/27
109/09/21至
109/10/09(聲請書誤載為至「109/09/28」)
109/08/27至
109/10/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84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0/01/25
110/01/21
110/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03
110/03/09
110/04/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3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1/24
109/11/11至
109/11/15
109/09/18至
109/09/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號、第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判決日期
110/06/10
110/08/12
110/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號、第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7/14
110/09/13
110/09/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3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6月(4次)
犯罪日期
109/11/20
109/10/13至
109/11/13
109/11/26至
109/1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4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決日期
110/09/22
110/10/27
110/9/14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0/20
110/11/30
110/10/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誤載為「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0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8/21至
109/11/30
(聲請書誤載為109/09/26至109/11/30)
109/11/20
109/11/30
(聲請書誤載為109/11/27至109/1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0/09/14
111/05/12
111/0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0/19
111/06/15
111/06/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2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另併科罰金部分,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另各次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均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01/18
109/11/30
109/09/23至
109/11/25
(聲請書誤載為「至109/09/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34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8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1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11/07/11
112/04/17
112/06/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09
112/05/16
112/07/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