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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士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士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士榮因犯毀損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1至2、編號3至4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確定,是以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拘役100日),並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侵害法益有異,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以已賠償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之告訴人為由,請求酌情減刑等語,然此屬該案酌定宣告刑時審酌之事由,且該案亦於量刑時考量此情(見本院卷第48頁之該案判決書),則於本件酌定應執行刑時不再為重複評價,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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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傷害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4日
110年5月22日
110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99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9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2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2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1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3日
111年1月3日
112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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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罪           名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號
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