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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少渝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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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欺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詐欺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就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及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犯罪時間皆於109年12月17日至28日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似、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18
109/1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1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110年度訴字第534號
判決日期
110/11/25
110/11/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35號
110年度訴字第53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1/05
111/0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803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2年執更字第3326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09/12/26
109/12/17、109/12/19(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9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
判決日期
111/01/17
111/01/25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2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4/12
111/0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7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167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99號
②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2年執更字第3326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28
109/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2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
判決日期
111/06/16
112/01/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7/19
112/0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6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8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07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2年執更字第3326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19
109/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11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2/10/03
112/12/0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11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11/13
113/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