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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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裁定
原本及
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所
宣示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
聲請人即被告「曹錫斌」,應更正為「曾錫斌」。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21號令公布施行,從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合先敘明。
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於113年2月6日所宣示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4行及第13行之聲請人即被告「曹」錫斌,應更正為「曾」錫斌,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