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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憲堃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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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憲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憲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張憲堃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2均財產上犯罪、罪質相同;編號3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身心健康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考量受刑人具狀表示其家庭成員之狀況(見本院卷第85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次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應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不告不理之法理,自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6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日具狀表示「請求重(從)輕量刑,及還有一案尚在臺中高分院審理中,能否待該案宣判後,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113年1月29日113中分慧刑竟113聲148字第01048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77、83至85頁)可稽。惟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現由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案件審理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可參,茲前揭案件仍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不合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況法院基於告即應理原則,本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既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自當依據上開規定即以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裁定之範圍,否則即有應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強制換頁==========
附件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06.04

111.05.28
111.12.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5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最後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6號
111年度易字
第2480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603號
判決
日期
111.12.22
112.08.15
112.09.2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6號
111年度易字
第2480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60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2.07
112.09.14
112.09.2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