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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浚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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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浚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浚佑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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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19
109.05.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45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
第179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796號
判決日期
111.11.17
111.11.1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0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08號
確定日期
112.02.08
112.02.0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56號
編號1至2曾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3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7.07
109.07.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12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判決日期
112.11.23
112.11.2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確定日期
112.12.20
112.12.20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1號
編號3曾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