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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喬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數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4、6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又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七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由其親自簽名捺印並收受,並經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529至533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01月15日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29日至107年12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68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8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8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49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06月30日
109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49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68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336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5日
110年02月20日
110年07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6號(編號1-4臺中地院111年聲字第470號定應執行刑4年8月)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0號(編號1-4臺中地院111年聲字第470號定應執行刑4年8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79號(編號1-4臺中地院111年聲字第470號定應執行刑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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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1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5次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5日至107年11月26日
106年06月06日至106年06月29日
107年10月15日至107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0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470號等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4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06月11日
110年02月25日
109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33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等
確定日期
110年07月26日
110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06號(編號1-4臺中地院111年聲字第470號定應執行刑4年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強制換頁==========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6年03月23日至106年0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4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等


確定日期
113年01月0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