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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紹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紹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紹強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1次及違反森林法罪2次,對於危害社會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受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罰金刑,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自應與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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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03
104.09.24
104.10.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速偵字10號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6738號等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67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六交簡字第1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05、90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05、908號
判決日期
107.02.26
107.08.28
107.08.28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最高法院
(聲請書誤載為臺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
(聲請書誤載為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六交簡字第1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1181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度上訴字第90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1181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度上訴字第905號)
確定日期
107.03.26
108.06.27
108.06.27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25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51號
編號2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3年度執更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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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新臺幣2949萬3431元
有期徒刑1年9月
併科新臺幣1816萬3420元

犯 罪 日 期
105.12.09
105.1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3128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312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

判決日期
109.07.09
109.07.0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

確定日期
109.08.12
109.08.12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552號

編號2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3年度執更字第3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