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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坤郎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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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坤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坤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所犯二罪為非相同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惟受刑人未表示意見一情,有本院民國113年1月15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74字第577號函、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就如附表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此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前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予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何坤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6/17至109/07/17
109/10/04至109/10/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2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55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判決日期
110/05/13
112/11/22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55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23
112/11/2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0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