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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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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併予考慮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編號1至3曾經定其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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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7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44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4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4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110年度訴字第9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6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9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95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3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3次)
有期徒刑3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中旬某日、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3日、110年2月17日、110年1月30日、110年2月23日、110年1月30日
109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4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0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0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