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杰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杰如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