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毅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毅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
505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柯志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