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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B000-A109395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A109395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工作場所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本案受刑人AB000-A10939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犯之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如記載其真實名字、年籍等資料,有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爰僅記載其代號,其餘真實名字、年籍均詳如卷內資料所示。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AB000-A109395A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觀護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第39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