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進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金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8月、4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80號函核准
假釋,並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
可憑,本件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須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